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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更字第10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邱顯祥廖純卿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更字第10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佾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後,經受刑

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佾瑞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規定,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佾瑞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犯罪日期、編號1、2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編號3、4所示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欄位內容均為誤載,均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附表二即原裁定編號9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予以撤銷,有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自不得就此部分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就此部分仍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受刑人另具狀表明請求一併將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納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參卷附刑事聲請注意有利被告定應執行刑事項暨有利被告處分狀(一)、(二)),惟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之,受刑人尚無逕行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之權限,倘受刑人認其所犯數罪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該管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就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確定判決納入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揆之上開規定,於法不合,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竊       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4.15         │     97.04.15         │     97.04.08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816號                │1816號                │1816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1.22         │     98.01.22         │     98.01.22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4.09         │     98.04.09         │     98.01.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
│                │424號                 │424號                 │424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97.04.15         │     97.04.09         │     97.04.10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816號                │5978號                │5978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1.22         │     97.10.29         │     97.10.29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1.22         │     98.02.06         │     98.02.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424號                 │1888號                │1888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詐      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4.10         │     97.04.13         │     97.04.15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5978號                │5978號                │1879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7.10.29         │     97.10.29         │     100.10.06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2.06         │     98.02.06         │     100.10.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                │1888號                │1888號                │3172號                │
└────────┴───────────┴───────────┴───────────┘
附表二:
┌────────┬───────────┐
│罪          名  │    竊         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97.04.15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5978號                │
├─┬──────┼───────────┤
│最│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    │
│實│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7.10.29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
│判│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2.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188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更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