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胡忠文游秀雯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號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洺玄
上訴人
即被告
胡瀞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105年度金上字第213、2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洺玄、胡瀞云關於詐欺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其中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7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