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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姚勳昌胡宜如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淑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淑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淑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7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翁淑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4至8、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嗣經受刑人對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2月,受刑人對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不服,復提起第三審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983、9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9及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7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為有期徒刑15年2月以上,各罪合併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78年5月以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故以30年計),及前述曾定之應執行刑,暨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9所示施用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4至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計9罪)、附表編號10所示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計5罪),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犯罪時間係於104年2月8日至同年8月19日間,均屬同期間內所為,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而分別審判,喪失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並酌定應執行刑之機會,復審酌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整體犯罪行為之態樣、時間觀察,及受刑人之年紀,過度長期監禁對受刑人重返社會可能性之影響,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3、11所示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然此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尚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翁淑君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 │ │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2月8日 │104年6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71││ 年 度 案 號 │14號 │8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投簡字第288號 │104年度投簡字第42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8月31日 │104年10月19日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 │104年度投簡字第288號 │104年度投簡字第422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0月15日 │104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案件 │動 │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78│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06││ │2號(已執畢) │8號(已執畢) │└─────────┴────────────┴────────────┘┌─────────┬────────────┬────────────┐│編 號 │ 3 │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19日 │104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7│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0││ 年 度 案 號 │84號 │4、3777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投簡字第421號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1月4日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 │104年度投簡字第421號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1月23日 │105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 │動 │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16│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2││ │4號(已執畢) │4號 │└─────────┴────────────┴────────────┘┌─────────┬────────────┬────────────┐│編 號 │ 5 │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共3次) │有期徒刑3年8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4日、104年5月12 │104年7月25日、104年8月2 ││ │日、104年5月31日 │日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0│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0││ 年 度 案 號 │4、3777號 │4、3777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1月4日 │104年11月4日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26日 │105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 │會勞動 │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24號 │└─────────┴─────────────────────────┘┌─────────┬────────────┬────────────┐│編 號 │ 7 │ 8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04年5月7日 │104年7月28日、104年8月9 ││ │ │日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0│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0││ 年 度 案 號 │4、3777號 │4、3777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1月4日 │104年11月4日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26日 │105年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 │會勞動 │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524號 │└─────────┴─────────────────────────┘┌─────────┬────────────┬────────────┐│編 號 │ 9 │ 10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0日 │104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7│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90││ 年 度 案 號 │49、782號 │1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投簡字第386號 │104年度訴字第28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4年11月18日 │105年2月18日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4年度投簡字第386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4年12月18日 │106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 │動 │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5│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67││ │號 │號 │└─────────┴────────────┴────────────┘┌─────────┬────────────┬────────────┐│編 號 │ 11 │ 12 │├─────────┼────────────┼────────────┤│罪 名 │相姦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3月中旬某日 │104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46│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340││ 年 度 案 號 │1號 │4、3777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16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3月16日 │105年8月2日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4年度易字第160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4月8日 │105年1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 │動 │會勞動 │├─────────┼────────────┼────────────┤│備 註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0│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19││ │6號(已執畢) │2號 │└─────────┴────────────┴────────────┘┌─────────┬────────────┬────────────┐│編 號 │ 13 │ 1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共2次)│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8日、104年7月29 │104年7月15日 ││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9│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9││ 年 度 案 號 │27、23353、26439號 │27、23353、26439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83、993 │105年度上訴字第983、993 ││ │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8月25日 │105年8月25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1月2日 │105年1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案件 │會勞動 │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923號 ││ ├─────────────────────────┤│ │編號13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編 號 │ 15 │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09│ ││ 年 度 案 號 │27、23353、26439號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983、993 │ ││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5年8月25日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1月2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 ││案件 │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9│ ││ │23號 │ ││ ├────────────┼────────────┤│ │編號13至15曾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8年6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胡 宜 如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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