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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張靜琪陳葳高文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江皓正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中華民國 106年10月11日確定判決(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字第171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36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江皓正(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毀損案件,經本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惟本院就檔案名稱:00000000_000000.irf 之監視錄影內容未當庭播放勘驗,而僅播放檔案名稱:00000000_235400.irf 監視錄影畫面,且未提供系爭車輛受損照片,然此等重要證據皆能證明聲請人確實沒有接近系爭車輛受損處,亦未毀損該車。本院未予播放上揭足以證明聲請人清白之監視錄影內容,已足生影響於原判決,而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開始再審事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等語。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第4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刑事訴訟法第 424條所定之20日係法定不變期間,不得延長,倘逾期始提出聲請,即屬違背聲請再審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之規定予以裁定駁回。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且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66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犯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易字第1714號為有罪判決後,聲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 106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審理後,仍為有罪判決而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確定判決各 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則本院為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規定,依法為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

㈡再觀諸本件聲請再審理由,聲請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條以原確定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424條之規定,應以聲請人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於送達判決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並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為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上合法要件。惟查原確定判決正本(即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係於106年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位於臺中市○○區○○街 0號之住所,並由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張美珠代為收受,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影印卷內本院送達證書附卷憑參,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原確定判決書已於 106年10月17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至於當場簽收之張美珠何時將該份訴訟文書轉交聲請人,則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並無影響。從而,聲請人應自上開判決正本合法送達之翌日即 106年10月18日起算之20日內,並加計在途期間 3日(因聲請人住所位於臺中市大雅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其在途期間為3日),而於106年11月9日24時前向本院提出再審之聲請,始為適法。惟聲請人竟遲至 107年1月4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再審聲請狀,此有卷附聲請再審狀上收狀章戳日期可稽,已逾前揭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甚久。從而,本件聲請既已超逾刑事訴訟法第 424條所規定之聲請再審期間,其聲請再審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