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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5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張國忠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5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林偉伸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9年10月30日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78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於被告犯有多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決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曾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罪,若另有合於刑法第53條之情形,而與其他裁判所宣告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固無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全部或部分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原裁定法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計6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下稱「本案6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業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原裁定法院並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乃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17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固非無見。惟查:受刑人前於106年5月4日至同年月5日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於107年8月15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後,於108年1月16日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駁回上訴,再上訴後,於108年4月10日由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983號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另案1罪刑」),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列印之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原裁定法院裁定應執行刑後,復另以受刑人前揭所犯「另案1罪刑」與「本案6罪刑」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就受刑人所犯上述全部7罪刑,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95號案件受理中,亦有該另案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含後附「受刑人林偉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明。而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法院就「本案6罪刑」依檢察官聲請所為本案定刑裁定(因受刑人抗告而尚未確定),是否於後案定刑裁定對外發生效力或先行確定後,衍生本案重複裁定應執行刑之疑慮,而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刑事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98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及已無裁定其應執行刑之實益,饒有詳加研求之餘地。從而,原裁定法院未及審酌此等情事變更而為裁定,尚有未洽。受刑人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此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本案定刑裁定既有上述重複定刑之程序上疑慮,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避免一案兩裁,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裁定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理,以臻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即原裁定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準強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年     │
│          │                │                │                │
├─────┼────────┼────────┼────────┤
│犯罪日期  │106年6月20日    │106年6月20日    │106年6月20日    │
│          │                │                │                │
├─────┼────────┼────────┼────────┤
│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度案號    │偵字第16796號   │偵字第16796號   │偵字第16796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    │1243號          │1243號          │1243號          │
│審  ├──┼────────┼────────┼────────┤
│    │判決│107年11月27日   │107年11月27日   │107年11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        │
│    │    │分院            │分院            │                │
│    ├──┼────────┼────────┼────────┤
│    │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
│    │    │1243號          │1243號          │593號           │
│確定├──┼────────┼────────┼────────┤
│判決│判決│107年11月27日   │107年11月27日   │108年3月14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是              │是              │否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4874號    │執字第4874號    │執字第4875號    │
│          ├────────┴────────┤                │
│          │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判決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併 │有期徒刑3年6月,│
│          │,併科罰金新臺幣│科罰金新臺幣8萬 │併科罰金新臺幣10│
│          │5萬元(併科罰金部│元(併科罰金部分 │萬元(併科罰金部 │
│          │分不在聲請之列) │不在聲請之列)   │分不在聲請之列) │
├─────┼────────┼────────┼────────┤
│犯罪日期  │107年4月下旬    │107年4月下旬日期│107年6月上旬某日│
│          │                │一週後          │                │
├─────┼────────┼────────┼────────┤
│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度案號    │偵字第17707、177│偵字第17707、177│偵字第17707、177│
│          │08號            │08號            │08號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246│
│事實│    │6號             │6號             │6號             │
│審  ├──┼────────┼────────┼────────┤
│    │判決│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    │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246│
│    │    │6號             │6號             │6號             │
│確定├──┼────────┼────────┼────────┤
│判決│判決│108年5月20日    │108年5月20日    │108年5月20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否              │否              │否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9300號    │執字第9300號    │執字第9300號    │
│          ├────────┴────────┴────────┤
│          │編號4至編號6,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66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5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