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9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55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林偉伸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9年10月30日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78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於被告犯有多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決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曾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罪,若另有合於刑法第53條之情形,而與其他裁判所宣告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固無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惟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全部或部分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案原裁定法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計6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下稱「本案6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業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原裁定法院並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乃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17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固非無見。惟查:受刑人前於106年5月4日至同年月5日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於107年8月15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後,於108年1月16日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駁回上訴,再上訴後,於108年4月10日由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983號上訴駁回確定(下稱「另案1罪刑」),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列印之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原裁定法院裁定應執行刑後,復另以受刑人前揭所犯「另案1罪刑」與「本案6罪刑」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就受刑人所犯上述全部7罪刑,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995號案件受理中,亦有該另案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含後附「受刑人林偉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上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明。而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法院就「本案6罪刑」依檢察官聲請所為本案定刑裁定(因受刑人抗告而尚未確定),是否於後案定刑裁定對外發生效力或先行確定後,衍生本案重複裁定應執行刑之疑慮,而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刑事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98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及已無裁定其應執行刑之實益,饒有詳加研求之餘地。從而,原裁定法院未及審酌此等情事變更而為裁定,尚有未洽。受刑人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此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本案定刑裁定既有上述重複定刑之程序上疑慮,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避免一案兩裁,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裁定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理,以臻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即原裁定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準強盜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年 │ │ │ │ │ │ ├─────┼────────┼────────┼────────┤ │犯罪日期 │106年6月20日 │106年6月20日 │106年6月20日 │ │ │ │ │ │ ├─────┼────────┼────────┼────────┤ │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度案號 │偵字第16796號 │偵字第16796號 │偵字第16796號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 │1243號 │1243號 │1243號 │ │審 ├──┼────────┼────────┼────────┤ │ │判決│107年11月27日 │107年11月27日 │107年11月2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 │ │ │ │分院 │分院 │ │ │ ├──┼────────┼────────┼────────┤ │ │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台上字第 │ │ │ │1243號 │1243號 │593號 │ │確定├──┼────────┼────────┼────────┤ │判決│判決│107年11月27日 │107年11月27日 │108年3月14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是 │是 │否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4874號 │執字第4874號 │執字第4875號 │ │ ├────────┴────────┤ │ │ │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判決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併 │有期徒刑3年6月,│ │ │,併科罰金新臺幣│科罰金新臺幣8萬 │併科罰金新臺幣10│ │ │5萬元(併科罰金部│元(併科罰金部分 │萬元(併科罰金部 │ │ │分不在聲請之列) │不在聲請之列) │分不在聲請之列) │ ├─────┼────────┼────────┼────────┤ │犯罪日期 │107年4月下旬 │107年4月下旬日期│107年6月上旬某日│ │ │ │一週後 │ │ ├─────┼────────┼────────┼────────┤ │偵查機關年│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度案號 │偵字第17707、177│偵字第17707、177│偵字第17707、177│ │ │08號 │08號 │08號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246│ │事實│ │6號 │6號 │6號 │ │審 ├──┼────────┼────────┼────────┤ │ │判決│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 │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246│107年度訴字第246│ │ │ │6號 │6號 │6號 │ │確定├──┼────────┼────────┼────────┤ │判決│判決│108年5月20日 │108年5月20日 │108年5月20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否 │否 │否 │ │科罰金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 │執字第9300號 │執字第9300號 │執字第9300號 │ │ ├────────┴────────┴────────┤ │ │編號4至編號6,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66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