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何志通許月馨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章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 342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349條第 1項之贓物罪,此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384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廖章智(下稱被告)因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經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6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說明,被告所犯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 4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被告提起上訴,應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6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