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枚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5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枚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受刑人謝枚麟因竊盜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
8 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670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另附表編號9 至12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3247號判決判處罪刑,分別就附表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就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另附表編號1 至7 、13等8 罪,甫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670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5 、9至10、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6 至8 、11至12、1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9 年5 月8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謝枚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6月13日 │105年1月18日 │104年5月17日 │├────────┼──────────┼──────────┼──────────┤│偵 查 機 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第18624號 │字第815號 │字第1100號 │├───┬────┼──────────┼──────────┼──────────┤│ │法 院│臺北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413 │108年度審易字第1391 │108年度易字第2792號 ││ │ │號 │號 │ ││ ├────┼──────────┼──────────┼──────────┤│ │判決日期│108年8月22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10月24日 │├───┼────┼──────────┼──────────┼──────────┤│ │法 院│臺北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413 │108年度審易字第1391 │108年度易字第2792號 ││ │ │號 │號 │ ││ ├────┼──────────┼──────────┼──────────┤│ │判 決│108年9月28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1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字第2239號 │字第2463號 │第17557號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109執更1246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7月21日 │108年6月13日 │108年6月22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1100號 │第20624、21669號 │第20624、21669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792號 │108年度易字第2933號 │108年度易字第2933號 ││ ├────┼──────────┼──────────┼──────────┤│ │判決日期│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0月3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2792號 │108年度易字第2933號 │108年度易字第2933號 ││ ├────┼──────────┼──────────┼──────────┤│ │判 決│108年11月25日 │108年12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第17557號 │第707號 │第708號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109執更1246號)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8年6月23日 │102年8月2日 │102年9月5日 │├────────┼──────────┼──────────┼──────────┤│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第22902號 │字第2249號 │字第2246、2247、2248│├───┬────┼──────────┼──────────┼──────────┤│ │法 院│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318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971 │108年度審易字第3247 ││ ├────┼──────────┼──────────┼──────────┤│ │判決日期│108年11月8日 │108年12月15日 │109年2月12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3181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971 │108年度審易字第3247 ││ ├────┼──────────┼──────────┼──────────┤│ │判 決│108年12月12日 │109年1月6日 │109年3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 ││ │第892號 │字第330號 │字第790號 ││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 │編號9至10,曾定應執 ││ │有期徒刑3年8月(109 │ │行有期徒刑6月 ││ │執更1246號) │ │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11月1日 │102年6月26日 │102年9月5日 │├────────┼──────────┼──────────┼──────────┤│偵 查 機 關│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字第2246、2247、2248│字第2246、2247、2248│字第2246、2247、2248││ │號 │號 │號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247 │108年度審易字第3247 │108年度審易字第3247 ││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12日 │109年2月12日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247 │108年度審易字第3247 │108年度審易字第3247 ││ │ │號 │號 │號 ││ ├────┼──────────┼──────────┼──────────┤│ │判 決│109年3月25日 │109年3月25日 │109年3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 ││ │字第790號 │字第791號 │字第791號 ││ ├──────────┼──────────┴──────────┤│ │編號9至10,曾定應執 │編號1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行有期徒刑6月 │ ││ │ │ │└────────┴──────────┴─────────────────────┘┌────────┬──────────┬──────────┬──────────┐│編 號│ 13 │ 14 │ 本欄空白 │├────────┼──────────┼──────────┼──────────┤│罪 名│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 │ │├────────┼──────────┼──────────┼──────────┤│犯 罪 日 期│108年6月11日 │108年7月23日 │ │├────────┼──────────┼──────────┼──────────┤│偵 查 機 關│臺南地檢108年度營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00號 │第20569號 │ │├───┬────┼──────────┼──────────┼──────────┤│ │法 院│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事實審│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11 │ ││ ├────┼──────────┼──────────┼──────────┤│ │判決日期│109年2月14日 │109年3月10日 │ │├───┼────┼──────────┼──────────┼──────────┤│ │法 院│臺南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判 決│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11 │ ││ ├────┼──────────┼──────────┼──────────┤│ │判 決│109年3月24日 │109年4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臺南地檢109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2971號 │第623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