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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楊真明楊欣怡邱顯祥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立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立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立翰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邱立翰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87、79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嗣提起第二、三審上訴,分別經本院、最高法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1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9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2年6月及附表編號1至6、10、14至15所定有期徒刑之總和。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237至238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立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6.10.03 106.10.06 106.10.10-106.10.11 106.10.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481、30270號、107年偵字第176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229號、107年度偵字第1161、14938、22838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481、30270號、107年偵字第176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229號、107年度偵字第1161、14938、22838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481、30270號、107年偵字第176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229號、107年度偵字第1161、14938、228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判決 日期 108.07.25 108.07.25 108.07.25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6、3759、3760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6、3759、3760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6、3759、3760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判決 確定 日期 109.08.25 109.08.25 109.08.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10.06 106.10.02 106.10.11-106.10.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481、30270號、107年偵字第176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229號、107年度偵字第1161、14938、22838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481、30270號、107年偵字第176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229號、107年度偵字第1161、14938、22838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481、30270號、107年偵字第176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229號、107年度偵字第1161、14938、228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判決 日期 108.07.25 108.07.25 108.07.25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6、3759、3760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6、3759、3760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108年度上訴字第546、550、551號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36、3759、3760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判決 確定 日期 109.08.25 109.08.25 109.08.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12.04 107.03.30(2次) 107.03.22 107.03.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127、23160 號、108 年度偵字第4391號;移送併辦:同署107 年度 偵字第2127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127、23160 號、108 年度偵字第4391號;移送併辦:同署107 年度 偵字第2127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127、23160 號、108 年度偵字第4391號;移送併辦:同署107 年度偵字第212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790、1387號 108年度訴字第790、1387號 108年度訴字第790、1387號  判決 日期 108.12.02 108.12.02 108.12.02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790、1387號  108年度訴字第790、1387號  108年度訴字第790、138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9.05.05 109.05.05 109.05.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2罪) 犯  罪  日  期  106.10.11 106.11.15 106.11.15(2罪)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9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65、3612、435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65、3612、43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354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1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  判決 日期 109.03.25 109.06.18 109.06.18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354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13號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95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3號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95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判決 確定 日期 109.11.18 109.10.21 109.10.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11.15 106.08.28 107.07.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65、3612、4353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481、30270號、107年偵字第176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7年度偵字第1229號、107年度偵字第1161、14938、2283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3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13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71、27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29號  判決 日期 106.06.18 109.10.28 110.04.28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13號 (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95號不合法駁回上訴)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71、27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82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09.10.21 109.11.30 110.06.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87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