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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梁堯銘張智雄王鏗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昱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昱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昱欣(下簡稱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1年3月2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7、8之宣告刑,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0月7日以110年度台非字第212號判決撤銷,改判各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9之宣告刑,經最高法院於111年3月3日以111年度台非字第3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編號1至8所示之罪,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1至6、9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至8、10至1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親自簽名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05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並參酌檢察官111年4月6日意見書之意見(參本院卷第11至12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昱欣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7日 109年3月17日 109年8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1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09署年度毒偵字第8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161號 109年度簡字第1013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40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1日 109年9月2日 109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161號 109年度簡字第1013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40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月19日 110年1月26日 (撤回上訴) 110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658號(原110年度執字第4994號)。 ㈠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658號(原110年度執字第2560號)。 ㈠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658號(原110年度執字第309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30日14時47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09年6月13日 110年1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9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524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83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9日 110年1月19日 110年4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3524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1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83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3月9日 110年3月16日 110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658號(原110年度執字第4265號)。 ㈠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658號(原110年度執字第6169號)。 ㈠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658號(原110年度執字第751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幫助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最高法院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2年7月 (最高法院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3月 (最高法院撤銷改判)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9日 109年7月20日 109年7月間起至109年8月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0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70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30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372號 109年度訴字第2372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89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7日 110年3月17日 110年9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372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212號) 109年度訴字第2372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212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89號 (111年度台非字第3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4月20日 (110年10月7日) 110年4月20日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25日 (111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658號(原110年度執字第8096號)。 ㈠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658號(原110年度執字第80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989號(原110年度執字第13131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加重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7日 109年5月間某日起至109年5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48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1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45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4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4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1月16日 111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1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6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7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