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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宇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宇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宇皓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4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施宇皓(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7月4日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施宇皓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施宇皓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17日9時37分許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前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 108.9.11  107.11.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續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苗簡字第1147號 108年度苗簡字第1292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74號  判決日期   108.12.3 108.12.25  109.2.1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苗簡字第1147號 108年度苗簡字第1292號 109年度苗簡字第7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09.1.2  109.2.3  109.3.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68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78號   (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執更緝87入監執畢)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共108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08.3.1-108.9.8期間內 共108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3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1.3.1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70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5.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76號 (發監執行:111.6.24-114.6.28,羈押56日折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54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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