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秉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秉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4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441、26337、30757、32916、34064、38224、38246、38935號、111年度偵字第868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6367、36106號、111年度 偵字第2124、42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己○○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己○○(原名張介齡)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 用,及在與資金代收代付相關之契約上簽名後,授權他人持之與任何一人簽約,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詐欺贓款之工具,並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及利用其所簽署與資金代收代付相關契約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一般洗錢、幫助詐欺取財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同意以每月新臺幣5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C 羅」之人使用(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並應「C羅」之要 求先行在數份「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上簽名,表示其同意將台新銀行帳戶作為資金收付帳戶,復授權「C羅」持 該等「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分別與黃寧湘擔任負責人之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怡誠公司,黃寧湘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由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4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 案)、欣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欣利公司)、玉曜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玉曜公司)、豪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豪盈公司)簽約,表示該等公司將其等與金流業者合作之金流付費平台,提供予己○○收取他人所給付款項。而怡誠公司、欣利公 司、玉曜公司、豪盈公司則分別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簽署「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申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收取/虛擬帳戶使用,約定由派維爾公司代 理收付該等公司之交易款項,並依約定期間將款項支付予該等公司,怡誠公司、欣利公司、玉曜公司、豪盈公司亦各自和派維爾公司與金融機構簽立「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由金融機構提供收單服務予派維爾公司,且由他人先將款項存入派維爾公司於該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內,迨他人將款項匯入該等款項收取/虛擬帳戶經一定 期間後,派維爾公司再自專用存款帳戶轉付款項至怡誠公司、欣利公司、玉曜公司、豪盈公司之帳戶中,其後怡誠公司、欣利公司、玉曜公司、豪盈公司即各依其等與己○○簽署之 「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將款項轉付至己○○名下台新 銀行帳戶內。「C羅」完成前述簽約流程後,即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一般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無證據顯示參與詐騙者達3人以上),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至15「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手法,詐騙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受詐騙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各依指示分別給付如各該編號「付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款項至如各該編號「款項收取/虛擬帳 戶」欄所示帳戶內。且如附表編號13寅○○繳付之3000元,並 經派維爾公司轉付至「C羅」實質掌控之怡誠公司帳戶,而 由「C羅」得以支配、管領該款項,惟怡誠公司在「C羅」提領該款項之前,即又應派維爾公司要求而匯還,致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編號1至12、14、15款項部分,則因派維爾公司配合警 方辦案,遂就該等款項暫行止付,尚未撥款至如附表編號1 至12、14、15「款項收取/虛擬帳戶款項所應撥付對象」欄 所示該等公司名下帳戶中,故該等公司亦未撥款至己○○名下 台新銀行帳戶內,以致「C羅」無從支配、管領該等受詐騙 人受詐欺而給付之款項,復因未及提領款項,而未發生製造金流追查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嗣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受詐騙人均驚覺受騙,經警循 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物證、書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與本案事實亦有自然之關連性,檢察官於準備程序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均不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或曾提出關於證據能力之聲明異議;被告己○○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亦無爭執,且卷內之傳聞書證,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認引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5等規定,下述認定事 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①第95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編號1至15 所示之受詐騙人、證人即怡誠公司負責人黃寧湘、證人即玉曜公司負責人林玉菁、證人即欣利公司負責人陳韋州、證人即豪盈公司負責人羅健豪於警詢、偵訊時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非供述證據附卷為憑。又附表編號1至12、14、15款項部分,因派維爾公司配合警方辦案,以「基 於約定條款及商業行為與道德準則」為由,暫行止付而未完成撥款,有附件所示各派維爾公司函文為憑;編號13部分,派維爾公司於完成撥款予怡誠公司後,怡誠公司又應派維爾公司要求而匯還,亦有派維爾公司112年1月13日函文暨檢附之110年5月13日派管字第11005130006號函、寅○○交易序號0 10429QP821118號之繳費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②第381、387 至388頁,偵字第32916號卷第35頁),均可認定。 參、論罪之說明: 一、按現行電信網路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中,犯罪行為人為避免犯罪被發覺並特意造成資金流向斷點,往往使用人頭帳戶之方式,詐欺被害人將款項匯至人頭帳戶中,因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均為犯罪行為人所掌握,於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時起至警察受理報案通知金融機關列為警示帳戶而凍結其內款項時止,犯罪行為人處於隨時得領取人頭帳戶內款項之狀態,顯對帳戶內之款項具有管領力,則於被害人將財物匯至人頭帳戶內時,即屬詐欺取財既遂,不因其後該帳戶因遭警示、凍結等因素,致使犯罪行為人未能或不及領取而成為未遂犯。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一般洗錢罪與 同法第3條所列之特定犯罪係不同構成要件之犯罪,各別行 為是否該當於一般洗錢罪或特定犯罪,應分別獨立判斷,特定犯罪僅係洗錢行為之「不法原因聯結」,即特定犯罪之「存在」及「利得」,僅係一般洗錢罪得以遂行之情狀,而非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特定犯罪之既遂與否與洗錢行為之實行間,不具有時間先後之必然性,只要行為人著手實行洗錢行為,在後續因果歷程中可以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即得以成立一般洗錢罪。以「人頭帳戶」為例,當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實際管領權,並指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與犯罪行為人無關之「人頭帳戶」時,即已開始共同犯罪計畫中,關於去化特定犯罪所得資金之不法原因聯結行為,就其資金流動軌跡而言,在後續之因果歷程中,亦可實現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效果,此時即應認已著手洗錢行為。只是若「人頭帳戶」已遭圈存凍結,無法成功提領,導致金流上仍屬透明易查,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而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此時僅能論以一般洗錢罪之未遂犯。查如附表編號13寅○○繳付之3000元,業經派維 爾公司撥款至「C羅」所實質掌控之怡誠公司帳戶,而由「C羅」取得實際管領力,雖嗣後怡誠公司復將之匯還與派維爾公司,致「C羅」未及自帳戶提領,且其資金流動過程依然 透明,並未造成資金流動軌跡之斷點,然依上開說明,仍無礙於詐欺取財既遂之認定。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 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編號1至12、14、15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 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幫助一般洗錢既遂、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等罪,容有誤會。 二、被告以交付帳戶之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並導致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江益偉等15人受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三、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 度偵字第26367號、110年度偵字第36106號、111年度偵字第2124號、111年度偵字第4229號、111年度偵字第13251號、111年度偵字第136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起訴經論 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刑之加重減輕: ㈠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其涉有一般洗錢之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所幫助之一般洗錢犯罪雖已著手,惟其後未發生犯罪之結果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一般洗錢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 ㈢被告僅係基於幫助他人實行一般洗錢罪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一般洗錢罪正犯之刑減輕之。上開減輕事由並應依法遞減之。 肆、撤銷改判及科刑之審酌: 一、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之後,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2告訴人癸○○、15壬○部分 請求併辦(見本院卷①第67、73頁),此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酌併辦部分,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又原判決認附表編號13部分,因派維爾公司 暫行止付,致使「C羅」無從取得詐欺贓款之實際支配,僅 該當詐欺取財未遂等情,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亦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上開違誤之處,為有理由,指稱被告附表1至15部分應論以幫助一般洗錢既遂、編號1至12、14、15部分亦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等語,則核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已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得而出租帳戶供他人用於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致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各受有如附表「付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財產損失,雖犯後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各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彌補其等所受損害,兼衡自陳高職畢業、從事貨車司機工作、收入普通、已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參諸被告於原審時陳稱:雖有與「C羅」約定每月5000元之 報酬,但迄今未收到報酬等語(見原審卷第207頁),且依 卷存事證,亦無以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而獲取報酬、詐欺之不法利得,是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伍、退併辦之說明: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203、6661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48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650至266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以上開各案與本案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由,移送併案審理。然本案已於112年3月8日辯論終結,上開併辦案件係分別於本案辯論終結 後之112年3月9日、3月17日及3月21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8日嘉檢曉公110偵4203字第1129005668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17日中檢永閏112年偵9489字第1129028812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17日嘉檢曉公112偵2650字第1129007252號函上本院收文章可查,本院無從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指明。 陸、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子凡移送併辦,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附件: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114100號 卷《高雄警卷》 ⒈丁○○繳費單(第15頁) ⒉丁○○提供之投資網站介面畫面(第51-53頁) ⒊怡誠科技有限公司mail(第55-58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7月22日合金朝馬字第110 0002225號函(第143-151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7911號函(第153-156頁) 己○○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⒍丁○○報案資料(第189-197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㈡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3441號卷《偵23441卷》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查處己○○詐欺案犯罪一 覽表(第25-26頁)被害人戊○○ ⒉金恆通科技有限公司e-mail信件(第27-28頁) ⒊戊○○繳費單據(第29-31頁) ⒋戊○○報案資料(第33、37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⒌怡誠科技公司e-mail信件 ⑴110年4月7日e-mail信件(第39頁) ⑵110年4月6日e-mail信件(第48頁) ⑶110年8月2日e-mail信件(第113頁) ⒍怡誠科技有限公司黃寧湘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 書(第40-47、49-71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4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8661號函(第73-84頁) 己○○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開戶 資料及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4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 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徴信中心查詢怡誠科技有限公司(第119 頁) ㈢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6337號卷《偵26337卷》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查處己○○詐欺案犯罪一 覽表(第13頁)被害人卯○○ ⒉卯○○報案資料(第29、37-3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⒊卯○○繳費畫面(第41-43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4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1008661號函(第55-66頁) 己○○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開戶 資料及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4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 ⒌欣利國際有限公司陳韋州110年1月27日e-mail信件(第67- 68頁) ⒍欣利國際有限公司資料(第69-71頁) ⒎欣利國際有限公司陳韋州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 書(第73-89頁) ㈣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0757號卷《偵30757卷》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7909號函(第25-29頁) 己○○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開戶 資料及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 ⒉玉曜貿易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41-54頁) ⒊玉曜貿易有限公司資料(第55-62頁) ⒋玉曜貿易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63-73頁) ⒌玉曜貿易有限公司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第7 5-85頁)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110年6月23日合金一心路字第1100001776號函(第87-98頁) 玉曜貿易有限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⒎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派管字第110041960 004號函(第109-110頁) ⒏丑○○名下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對帳單(第111、113頁) ⒐丑○○報案資料(第115-143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㈤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916號卷《偵32916卷》 ⒈寅○○報案資料(第33-34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⒉寅○○繳費單(第35頁) ⒊寅○○與暱稱「益鼎讓你每天收益」對話紀錄及與「Mitrade 服務中心」對話紀錄(第35-46頁) ⒋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9日派管字第110041960 004號函(第49-50頁) ⒌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51-57頁) ⒍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61-789頁) ⒎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第9 3-103頁) ㈥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8224號卷《偵38224卷》 ⒈巳○○轉帳畫面(第63頁) ⒉巳○○手機內對話紀錄 ⑴巳○○與「邱明山」對話畫面(第65-79頁) ⑵巳○○與「ga gaming」對話畫面(第79-85頁) ⒊玉曜貿易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107-118頁) ⒋玉曜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資料(第119-128頁) ⒌玉曜貿易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129-157頁) ⒍玉曜貿易有限公司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契約書(第1 59-167頁)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110年6月7日合金一心路字第 1100001640號函(第169-178頁) 玉曜貿易有限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⒏巳○○報案資料(第299-309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㈦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8246號卷《偵38246卷》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警員王朝政110年2月10日職務報告(第63頁) ⒉辰○○訊息畫面(第65-85頁) ⒊辰○○轉帳畫面(第73-75頁) ⒋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3日派管字第110051300 05號函(第87-88頁) ⒌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59-162頁) ⒍豪盈國際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163-169頁) ⒎豪盈國際有限公司與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契約書(第171-185頁) ㈧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8935號卷《偵38935卷》 ⒈庚○○龍潭南龍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第23頁)⒉庚○○提供之超商繳費代碼單據(第24-28頁) ⒊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8日來超(商)字第6398號函(第31-38頁) ⒋e-mail信件 ⑴怡誠科技公司110年6月7日e-mail信件(第41-42頁) ⑵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4日e-mail信件(第45- 46頁) ⑶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1日e-mail信件(第4 9-50頁)庚○○超商繳費代碼對照表 ⑷怡誠科技公司110年8月2日e-mail信件(第57頁) ⒌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査詢服務-怡誠科技公司登 記資料(第53-54頁) ⒍庚○○報案資料(第71-8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㈨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68號卷《偵868卷》 ⒈辛○○使用之社群軟體及訊息畫面(第39、43-61頁) ⒉辛○○匯款畫面(第41頁) ⒊辛○○名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號帳戶存摺封面及 內頁明細(第63-69頁) ⒋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6日派管字第1100706000 4號函(第71-72頁) ⒌玉曜貿易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73-94頁) ⒍玉曜貿易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95-123頁) ⒎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 本資料(第125頁) ⒏玉曜貿易有限公司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契約書(第1 27-143頁) 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0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5384號函(第151-158頁) 己○○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 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心路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一心路字第1100003416號函(第159-171頁) 玉曜貿易有限公司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㈩【併辦】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6367號卷一《偵26367卷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2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7909號函(第107-111頁) 己○○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戶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併辦】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6367號卷二《偵26367卷 二》 ⒈豪盈國際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7-13頁) ⒉豪盈國際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15-45頁) ⒊豪盈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第46-59頁) ⒋豪盈國際有限公司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契約書(第61-69頁) ⒌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6日派管字第11001060001號函(第195-196頁) ⒍江益偉轉帳畫面(第197頁)、轉帳單據及報案資料(第19 9-215頁) 【併辦】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一《偵32888卷 一》㈣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8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130170號函(第131-133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係「派维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行申請金流服務所設之虛擬帳號 ⒉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327-383頁) ⒊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311-325頁) ⒋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及公司登記資料(第287-309頁) 【併辦】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二《偵32888卷 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8月19日合金朝馬字第1100002608號函(第3-370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迄110年05月01日之歷史交 易明細 【併辦】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2888號卷三《偵32888卷 三》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迄110年05月01日之歷史交 易明細(第3-105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號卷《偵9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9月16日合金朝馬字第1100002911號函(第43-52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迄110年08月25日之開戶資 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55號卷《偵3855卷》 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9日中信銀字第1 10224839176879號函(第45頁)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係「派维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本行申請金流服務所設之虛擬帳號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8月19日合金朝馬字第110 0002608號函(第49-50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09年6月1日迄文到日之歷史交易明細 ⒊怡誠科技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51-79頁) ⒋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81-94頁) ⒌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 及公司登記資料(第96-10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24號卷《偵2124卷》 ⒈代碼繳費一覽表(第25頁) 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第35-41頁) ⒊金恆通科技有限公司e-mail信件(第63-66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5月19日合金朝馬字第110 0001061號函(第67-80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迄110年2月10日之歷史交易明細 ⒌怡誠科技有限公司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契約書(第81-95頁) ⒍甲○○報案資料(第97-111、121-123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年2月3日切結書、南市政 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⒎甲○○繳款單(第113頁) ⒏甲○○對話紀錄(第115-119頁)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428號卷《核交3428卷》 ⒈己○○110年1月1日至110年3月15日上網位址查詢(第49頁) ⒉己○○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第51-52、79-80頁)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6106號卷《偵36106卷》 ⒈乙○○報案資料(第81-14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阿蓮分駐所陳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⒉乙○○名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第143頁)、彰化銀行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第149-155頁) ⒊乙○○轉帳明細(第151頁) ⒋玉曜貿易有限公司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第171-177頁) ⒌玉曜貿易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代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第179-210頁) ⒍玉曜貿易有限公司登記資料(第211-223頁) ⒎玉曜貿易有限公司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契約書(第2 25-243頁) ⒏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8日派管字第1100408000 5號函(第257-258頁) 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偵查隊警員111年1月24日職務報告(第333頁) ⒑易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11年1月14日函(第335-337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29號卷《偵4229卷》 ⒈子○○超商繳費單(第29頁) ⒉子○○訊息畫面(第31-37頁) ⒊怡誠科技有限公司黃寧湘與己○○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契約 書(第53-60頁) 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10年4月22日合金朝馬字第110 0000690號函(第61-100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 本資料及自民國109年6月1日迄文到日之歷史交易明細 ⒌金恆通科技有限公司e-mail信件(第107-108頁) ⒍臺中市政府110年10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588220號函(第111-115頁)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⒎子○○報案資料(第121-12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陳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149號卷《偵8149卷》 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寧湘指認己○○】(第37-40頁) ⒉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怡誠公司】(第41-48頁) ⒊告訴人所提供之繳費證明(第53頁) ⒋金恆通公司110年7月15日電子郵件函覆警方所提供之繳費代碼歸戶說明資料(第165頁) ⒌壬○報案資料(第187-19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05號卷《偵3605卷》 ⒈癸○○報案資料(第7頁) 繳費收據5張 高雄市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高市警 苓分偵00000000000卷》 ⒈癸○○報案資料(第24-47頁) 被害人與ofa大老爺-白白及大老爺客服中心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 ⒉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影本(第50-51頁) ⒊被告己○○與同案共犯黃寧湘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 書(第52-55頁)(與附件㈡⒍、附件㈢⒎、附件⒌、附件⒉ 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 號 受 詐 騙 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繳款或匯款時間及金額 款項收取/虛擬帳戶 款項收取/虛擬帳戶款項所應撥付對象 1 ︵ 併辦偵2 6 3 6 7案 ︶ 江益偉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09年11月4日晚間8時12分許向江益偉佯稱可玩遊戲「急速賽車」獲利云云,致江益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8分35秒匯款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豪盈國際有限公司 2 ︵ 起訴書附表編號3 ︶ 丑○○ 佯裝為星展銀行專員於109年12月14日晚間6時許向丑○○佯稱因為要核對帳戶、保全個資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09年12月14日晚間7時4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曜貿易有限公司 109年12月14日晚間7時7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4日晚間7時10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4日晚間7時11分許匯款5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4日晚間7時28分許匯款9萬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 起訴書附表編號6 ︶ 巳○○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09年12月14日某時許向巳○○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1月11日凌晨0時0分0秒匯款2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曜貿易有限公司 4 ︵ 併辦偵3 6 1 0 6案 ︶ 乙○○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向乙○○佯稱加入晨星娛樂城可玩遊戲賺錢,但提領需先匯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9分23秒匯款1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5 ︵ 起訴書附表編號2 ︶ 卯○○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30分許向卯○○佯稱因獲利程式有問題需繳費4萬元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1月12日晚間8時20分許繳款2萬元 第1段條碼:0000000E4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 第3段條碼:000000000000000 串接代碼:AB2NB41CW00006 欣利國際有限公司 110年1月12日晚間8時26分許繳款2萬元 第1段條碼:0000000E4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 第3段條碼:000000000000000 串接代碼:AB2NB41CW00008 6 ︵ 起訴書附表編號9 ︶ 辛○○ 不詳之人於109年12月28日晚間11時54分許向辛○○佯稱因為親人生病需借錢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8分許匯款2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玉曜貿易有限公司 7 ︵ 起訴書附表編號7 ︶ 辰○○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1月12日晚間6時許向辰○○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1月21日晚間8時15分許匯款1萬4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豪盈國際有限公司 8 ︵ 起訴書附表編號1 ︶ 戊○○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向戊○○佯稱因投資獲利超過,需再儲值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1月27日晚間9時59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2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11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3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21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6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28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7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39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8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44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29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49分許繳款2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30 110年1月27日晚間10時59分許繳款1萬元 串接代碼:AB2NC41UDL0031 9 ︵ 併辦偵2 1 2 4案 ︶ 甲○○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向甲○○佯稱在投資網站下單需至超商繳費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繳款2萬元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繳費代碼:AB2NC41WGE0156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2分許繳款2500元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繳費代碼:AB2NC41WGE0157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許繳款2萬元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繳費代碼:AB2NC41WGE0164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許繳款1萬2000元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繳費代碼:AB2NC41WGE0166 110年1月30日上午6時46分許繳款2萬元 第2段條碼:00AB2NC41XGE0055;繳費代碼:AB2NC41XGE0056 110年1月30日上午6時53分許繳款2萬元 第2段條碼:00AB2NC41XGE0059;繳費代碼:AB2NC41XGE0059 10 ︵ 起訴書附表編號8 ︶ 庚○○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年初某日向庚○○佯稱需先儲值,方可投資國際球賽及期貨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1月30日繳款1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1XFZ0009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10年2月1日繳款2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1FZ0001 110年2月3日繳款5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3FZ0027 110年2月3日繳款5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3FZ0029 110年2月4日繳款14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4FZ0028 110年2月8日繳款5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8FZ0020 110年2月8日繳款5000元 繳費代碼:AB2NC428FZ0021 110年2月17日繳款1萬元 繳費代碼:AB2NC42HFZ0000 110年2月21日繳款1萬元 繳費代碼:AB2NC42NFZ0007 11 ︵ 起訴書附表編號5 ︶ 丁○○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110年2月3日晚間7時42分許向丁○○佯稱可投資穩定獲利,但需先行儲值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2月23日上午8時27分許繳款1萬元 交易序號:0000000S282247;繳費號碼:AM2NC42QFZ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1分許繳款2萬元 交易序號:0000000S285030:繳費號碼:AB2NC42SFZ0002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2分許繳款2萬元 交易序號:0000000S285037;繳費號碼:AB2NC42SFZ0003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許繳款1萬元 交易序號:0000000S285040;繳費號碼:AB2NC42SFZ0004 12 ︵ 併辦偵1 3 2 5 1案 ︶ 癸○○ 佯裝為線上娛樂城人員於110年4月22日8時許向癸○○佯稱可儲值遊玩線上娛樂城贈送彩金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34分繳款6000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PCW0095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1分繳款1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PCW0089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4分繳款1萬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PCW0084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52分繳款8000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PCW0082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3分繳款5000元 第二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串接代碼:AB2NC44PCW0079 13 ︵ 起訴書附表編號4 ︶ 寅○○ 佯裝為投資人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8分許向寅○○佯稱投資需儲值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8分許繳款3000元 交易序號:010429QP821118;繳費代碼:CCAZ00000000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4 ︵ 併辦偵4 2 2 9案 ︶ 子○○ 佯裝為網路賣家於110年5月29日前幾日某時許向子○○佯稱需以超商代碼繳納購買手機之費用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5月29日上午8時36分許繳款1萬5000元 繳費代碼:00AB2NC45WDP0018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 15 ︵ 併辦偵1 3 6 3 2 案 ︶ 壬○ 佯裝係網路賣家於110年6月6日某時許向壬○佯稱需以超商代碼繳納購買手機之費用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給付如右列金額至右列款項收取/虛擬帳戶內。 110年6月6日15時5分許繳款2萬元 第1段條碼:0000000B4 第2段條碼:0000000S00000000 第3段條碼:8Z0000000000000 怡誠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