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意聰林清鈞蘇品樺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義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參照)。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罪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附表編號8所示罪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6年9月之範圍。又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年12月7日112中分慧刑儉112聲2506字第11929號函、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提出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9至157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罪質內容相仿(均屬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犯罪)、各行為時間間隔不長,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陳義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強制換頁==========

==========強制換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蘇 品 樺

                書記官 張 捷 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12.27、 109.12.28、 110.01.07 109.12.30 (4次) 109.12.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235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531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802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 364號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1074號  判決 日期 110.08.25 110.11.12 110.12.30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 364號 110年度訴字第50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10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0.05 110.12.23 111.03.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4647號 (曾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6月)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 字第248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408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34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5萬元)(4罪)、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4萬元)(3罪)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5千元)(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3罪) 犯罪日期  110.01.10 (7次) 110.01.05 (3次) 110.01.05 (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789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緝字第53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414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20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349號等 111年度審金訴字 第777號  判決 日期 111.05.10 111.07.20 111.10.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 20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349號等 111年度審金訴字 第77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6.14  111.08.23 111.11.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5906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0萬元 )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291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併科罰 金新臺幣1萬元)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號 (曾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8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34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10.01.27 (2次) 110.01.04至110.01.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812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 1042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1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1884號等  判決 日期 111.10.26 112.09.28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1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1884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1.29 112.11.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991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14813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1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更字 第734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50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