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01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黃建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建富(下稱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因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臺中地檢署以中檢永明112聲他1172字第1129037871號函說明後案均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後所犯,不符數罪併罰之規定,否准聲明異議人之聲請。惟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更字第1240號最早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1年3月20日,臺中地檢署103年執更字第739號犯罪時間分別為101年4月26日、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25日,上述兩案分別定刑總計20年,比一般多10年,且102年度執更字第1240號部分犯罪日為100年10月、11月,因與輕罪定刑致使無法與103年執更字第739號部分定刑,此特殊情況影響甚鉅,有違比例原則。又前述之犯罪日期均相近,兩案分別執行對聲明異議人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客觀上亦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綜上所呈,如蒙鈞長體恤下情,審酌本件特殊情形恩准另定應執行刑,以啟自新之機,此恩德澤永存於心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者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因先後多次犯竊盜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嗣檢察官就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就附表一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檢察官因而依上開確定裁定換發102年度執更字第1240號執行指揮書(下稱前案);就附表二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9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檢察官因而依上開確定裁定換發103年度執更字第739號執行指揮書(下稱後案),並與前案有期徒刑11年2月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5號、第1906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聲明異議人所犯前案部分,首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之罪,確定日期為「101年3月20日」,且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首先判刑確定後若再有其他犯罪經判刑確定,僅有犯罪日期在首先犯罪判決確定日之「101年3月20日」前所犯各罪,始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犯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1年3月20日」之前,則檢察官聲請就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無違誤。至聲明異議人所犯後案部分,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為101年4月26日(2次)、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25日,均係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罪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0日」之後所犯,即與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不符,自無從納入前案一併定應執行刑。據此以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聲明異議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已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依法為適當之組合,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裁判作為基準,分就「101年3月20日」以前所犯各罪(即前案)、「102年1月4日」以前所犯(即後案),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就聲明異議人數裁判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所定併合處罰之規定,經核檢察官就上開裁定確定之數罪,聲請定執行刑之執行方法並無違法或不當。
四、綜上所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5號、第1906號刑事裁定而為之指揮執行,並以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永明112聲他1172字第1129037871號函否准聲明異議人所為前案、後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合法有據,聲明異議人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並無可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附表(102年度執更字第1240號)
【附表二】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附表(103年執更字第739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編號1-2定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3-5定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0.6.18 100.6.18 100年8月31日起至100年9月1日 偵查 (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662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662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321、272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3230號 100年度訴字第3230號 101年度易字第616號 判決日期 101.3.20 101.3.20 101.3.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3230號 100年度訴字第3230號 101年度易字第6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3.20 101.3.20 101.5.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96號(101年執更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96號(101年執更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55號(101年執更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取財未遂、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判5次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編號3-5定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9月3日 100年10月22日 100年10月26日 100年11月15日 100.10.28 101.1.17 偵查 (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321、27263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2321、27263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9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616號 101年度易字第616號 101年度訴字第1161號 判決日期 101.3.30 101.3.30 101.7.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616號 101年度易字第616號 101年度訴字第11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5.7 101.5.7 101.7.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55號(101年執更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6155號(101年執更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867號(101年執更字第3488號發監執行)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判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0.11.16100.11.23100年10月底某日下午 偵查 (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5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 判決日期 101.11.2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451號(發監執行)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判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1.04.26(2次) 101.04.27 101.05.25 偵查 (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282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80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易字第2650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958號 判決日期 101.11.13 102.10.02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9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1.04 102.10.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可聲請易科罰金 不可聲請社會勞動 不可聲請易科罰金 不可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62號(發監執行)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926號(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