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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6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江德千柯志民簡源希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管閎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的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人格及所犯各罪間的整體關係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且應審酌回復社會規範秩序之要求,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宣告各罰金中之最多額為下限,各刑合併之金額為上限,資為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105年台抗字第927號裁判意旨參照)。故關於刑之量定,既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時,如已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中,曾定執行刑者所定刑度,在數罪各刑之宣告刑或執行刑合併刑期範圍內重定執行刑,而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三、經查:抗告人管閎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嗣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復書面通知抗告人於期限內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平刑剛112年聲字第64號函(稿)、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陳述意見表附於原審卷可參,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而以附表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為2年以上,併科罰金之最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上限為有期徒刑65年4月以下,併科罰金為10萬1000元,並考量①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②附表編號5至9之併科罰金部分,曾定應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③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④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⑤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⑥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加計附表編號22之有期徒刑2年,再加計附表編號25之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再加計附表編號26之有期徒刑1年7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7年8月,併科罰金8萬元等情,在上開範圍內考量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併科罰金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界限,合於法律規定之內、外部性界限,業已注意上開各罪中適度寬減其應受執行之刑期,以免累加宣告刑而對抗告人過於苛酷,基於保障抗告人此部分之期待利益,並未量處超過各該單獨宣告刑之加總,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以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徒憑己意而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管閎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犯罪日期  均108年7月6日  108年7月6日 (聲請書原載108年7月6日至108年7月7日,應予更正) 均108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   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6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3000元 犯罪日期  均108年7月7日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 (聲請書原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應予更正)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 (聲請書原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應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   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3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3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6000元 犯罪日期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 (聲請書原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應予更正)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 (聲請書原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應予更正)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等 (聲請書原載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號,應予更正)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   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共12罪) 犯罪日期  106年9月25日  106年9月25日 ①106年9月14日、 ②106年9月15日(共8罪)、 ③106年9月21日、 ④106年9月25日(共2罪) 【聲請書原載 ①106年9月15日(共9罪)、 ②106年9月22日、 ③106年9月25日(共2罪),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5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59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1號 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  判決 日期 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9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9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8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8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   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06年9月18日 (聲請書原載106年9月19日,應予更正) 108年6月10至11日 ①108年7月8日、 ②108年7月9日、 ③108年7月6日 (聲請書原載 ①108年7月11日、 ②108年7月9日、 ③108年7月6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58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9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 (聲請書原載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應予更正)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5等號  判決 日期 109年2月4日 110年3月30日 109年5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 109年度訴字第12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99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3日 110年5月4日 110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5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24號   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8日、 108年7月9日 (聲請書原載 108年7月11日、 108年7月9日,應予更正)  均108年7月6日 108年7月8至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9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9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5號等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5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219號  判決 日期 109年5月7日 109年5月7日 110年4月27日 (原審原載109年4月27日,應予更正)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99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699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第2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2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2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17號   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共3罪) ①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③有期徒刑1年、 ④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12日 (聲請書原載106年9月21日、106年9月25日,應予更正) 均109年10月29日 108年7月4日(6次) 【聲請書原載 ①108年7月4日(4次)、 ②108年7月5日(2次),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7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92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09年度訴字第18等號  判決 日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3月24日 110年1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4號 109年度訴字第18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7日 110年4月20日 110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得社勞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6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81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43號   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編號2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8年6月29日 (聲請書原載108年7月2日,應予更正) 108年7月9日(1次) 108年7月10日(4次) (聲請書原載108年7月10日,應予更正) ①109年10月8日、   109年10月12日、 ②109年10月20至109年10月22日  (聲請書原載 ①109年10月8日至109年10月12日 ②109年10月21至109年10月22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593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1號 (原審原載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81號,應予更正)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77號 110年度訴字第239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8日 111年1月7日 111年4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77號 110年度訴字第23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2月7日 111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50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1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75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2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        25        2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萬元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日前某日至109年9月4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9月4日) 109年10月2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1月6日)至109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43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0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1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09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0日 111年9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17號 111年度易字第16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3日 111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得社勞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97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61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6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