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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張國忠李雅俐陳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白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白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白梅因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洗錢防制法、偽證及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迄至本院為裁判時均未回覆表示意見,有本院112年5月18日112中分慧刑恭112聲1002字第4668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1頁)。是本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3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均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白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偽證 證券交易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7至23日 107年4月11日 000年0月間起107年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89、3117、948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3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9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01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5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61號(編號1、2,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3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11執更79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8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00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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