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籃智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籃智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籃智威(下稱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15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訊問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職業是裝潢工人及工地工作,學歷是大專畢業,家裡有父母、哥哥,經濟狀況勉持。請法官就定應執行刑部分,考量我犯後態度、自白及認錯,從輕定應執行刑,讓我早日回歸社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62頁);本院並綜合審酌檢察官於上開訊問程序時建請本院定有期徒刑10年等情,有同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2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部分,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部分,係犯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籃智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4日 ①109年10月15日 ②109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4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42、207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5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 48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3月25日 110年4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55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 48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4月27日 110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56號 編號2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3 4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6日(2次)、 109年10月20日(8次)、 109年10月27日(3次) 109年4月12日(2次)、 109年4月13日(4次)、 109年4月16日(3次)、 109年4月17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8、 1299、1536、2861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 161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94 、16529、1871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02至1106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122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6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8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 1853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17日 111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8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 185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12月29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755號 編號3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編 號 5 6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7日、 109年10月18日(10次) 109年4月14日至109年4月17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4月14日 ,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916 、110年度偵字第3756、3952、526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094 、16529、1871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102至1106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112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27日 111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15號 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6月15日 111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0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3號 編號5號,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15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