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建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建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建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公務等數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係處以得易科罰金之刑;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另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41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477條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又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3年5月10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法務部○○○○○○○○○,由其親自簽名捺印並收受,並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本院卷第85至91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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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張建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傷害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29日 109年11月14日 109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58號 判決日期 111年09月19日 111年09月19日 111年09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1年度訴字第125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07日 111年10月07日 111年10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6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6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764號 編號1至5臺中地院112聲2011號裁定應執行11月(臺中地檢112執更2750) 附表:受刑人張建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某日 111年08月08日 111年0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75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87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76號 111年度易字第249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2年02月23日 113年01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76號 111年度易字第249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7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2年03月21日 113年0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1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08號 編號1至5臺中地院112聲2011號裁定應執行11月(臺中地檢112執更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