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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4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簡源希林美玲楊文廣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宋家銘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91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宋家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又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酌定執行刑者,自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其執行刑,尤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至執行刑之酌定標準,法雖無明文,惟參考德國刑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及近年來實務之經驗,具體而言,法院應就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間之關係為整體評估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於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應考量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如侵害法益之異同、是否屬具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斟酌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考量上開條件,為妥適裁量,並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依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至24點規定,於併合處罰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先此說明。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宋家銘(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處所示之刑,俱已確定在案。而上開數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定應執行規定,因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及併科罰金如原裁定主文所示,固非無見。惟查:

㈠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4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雖係在附表所示各刑中最長期1年10月以上,及各定應執行刑之合併總和,即編號1至8曾定應執行4年6月(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罰金3萬元)、編號9曾定應執行1年6月、編號10至11曾定應執行1年8月、編號13曾定應執行1年5月、編號14至16曾定應執行2年10月之加總(編號13曾定應執行罰金9千元)以下範圍內,並未較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前定之執行刑及編號12所示宣告刑加計後即有期徒刑13年3月及罰金刑3萬9千元之總和。然查,依卷內各該判決書之記載,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除編號2外,均為加重詐欺罪(共計51罪),係於107年6至7月及108年6至7月間,雖犯罪時間相隔逾1年,然2段時間內犯罪密接、手法近似(均擔任同一詐騙集團之車手頭、收水之角色),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且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顯然有別,而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另各次犯罪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區間大多數為數萬元間,被害人損失尚非鉅大;又其各次犯罪獲利不多(或甚至無犯罪所得),整體實際犯罪所得合計僅1萬5,950元(即編號3至11、13至16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總額)。是抗告人所犯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未詳酌上情,僅泛謂審酌抗告人各罪犯罪時間、類型、侵害法益等情為整體非難評價,機械性就上開內部性界限為之酌減,而為上開執行刑之酌定,依前揭說明,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妥適,自難昭折服,併有理由稍嫌欠備等情。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

㈡本院審酌抗告人參加同一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頭收水角色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罪數所反映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之公平性,並參酌法院實務上對於類似案件定應執行刑時所諭知之刑度,認原審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3萬4千元,所定應執行刑仍屬過重之情形,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性界限相契合,不符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違反定應執行之內部性界限,而有定應執行刑過重之裁量不當情形。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又原審法院既已就本件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是本件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所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並審酌抗告人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詳如上述),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原裁定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9日 107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41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0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73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24日 108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273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22日 108年11月1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06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322號   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955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1萬元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罰金2萬元 (共2罪)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2日 108年7月10日 108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66、96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966、9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8日 109年12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16號【編號3、4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3萬元】    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955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1日 108年7月11日 108年7月11至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3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3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3日 110年4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69號【編號5至8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原裁定附表誤載為編號5至6】    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955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1日 (共2次) 108年7月11至12日(共4次) 108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3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803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109年度訴字第4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3日 110年4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69號【編號5至8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原裁定附表誤載為編號5至6】    彰化地院110年度聲字第955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  9 10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8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0日 (共5次) 108年7月18日 (共3次) 108年7月10日 (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108年度偵字第1304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210、121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11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18日 111年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83號 【編號9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6號 【編號10、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10日 (共2次) 108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210、1211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55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8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3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6號 【編號10、11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75號
編號  13 1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6千元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8年6月29日 (共4次) 108年7月2日 (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等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8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9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90號 【編號13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9千元】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50號 【編號14至16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  15 16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5罪)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3日 (共2次,原附表僅載2日) 108年7月2日 (共1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83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8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2年9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50號 【編號14至16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50號 【編號14至16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44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