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81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清柳
蔡裕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93、3772、4281、4283、4402、4708、5198、5492、10806、11571、11602、11603、11604、11605、11606、11607、11608號、114年度偵字第33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蔡裕芳其附表三編號7所處罪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免訴。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範圍,原則上固以上訴權人之意思為準,全部或一部上訴,或僅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上訴,均無不可。惟本條第2項前段之立法理由謂:「如判決之各部分具有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之關係,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該有關係而未經聲明上訴之部分,亦應成為上訴審審判之範圍。…」。此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係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其一部上訴而全部受影響者而言。是以當事人聲明一部上訴,就個案而言,在程序上是否妥當可行,仍應視聲明上訴部分與未聲明上訴部分能否分割審判而不致造成裁判矛盾、錯誤或窒礙而定。如第一審判決有顯然影響於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或第一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或案件有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等顯然違背法令者,當事人縱僅就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之一部上訴,亦不能拘束第二審法院基於維護裁判正確性,及被告合法正當權益,而釐定審判範圍之職權,第二審法院仍應依本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就與聲明上訴部分一併加以審理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96號判決要旨參照)。則上訴人明示僅對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一審判決若有案件應諭知免訴對被告之正當權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等情形,第二審法院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就與聲明上訴部分具有不可分割關係之部分一併加以審理,而為判決。
㈡經查,原審判決後,被告賴清柳、蔡裕芳(下稱被告2人)均未提起上訴,而檢察官針對量刑提起上訴,有上訴書、審判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10頁),本院僅就原判決關於被告2人刑之部分妥適與否進行審理;然其中被告蔡裕芳如原判決附表三編號7(即告訴人陳俊宏部分)所為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經本院認有應諭知免訴判決之情形(詳後述),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其犯罪屬於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是本件就原判決附表三編號7之審理範圍應及於罪刑全部。本案關於被告2人其餘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均詳如原判決暨其所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駁回上訴部分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所涉詐欺被害人眾多、金額龐大,被告2人多次為詐欺犯行,足認渠等法之敵對意識非輕;又被告蔡裕芳擔任轉水、被告賴清柳擔任收水工作,分工角色較為重要,原審量處之刑度卻與單純提款之同案被告宜永福(未據上訴)相同,顯屬過輕,尚嫌不符比例與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㈡按罪責相當與否,係以反應責任之不法內涵為判斷準據。具體個案不同被告之行為人屬性量刑事由,互有差異,殊難單純比附援引他案量刑結果,據以指摘本件量刑有違法情事;縱為同一犯行之共同正犯,不同行為人間因犯罪主導性、參與程度、分工狀況、犯行情節等量刑事由亦未必盡同。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縱屬共同犯罪之情形,仍不得援引其他行為人之量刑輕重情形,比附援引為指摘量刑不當之依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4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同案被告因所犯情節或量刑審酌條件有別,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自不得比附援引共犯之量刑執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論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78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以被告2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適用相關規定,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由,兼顧對被告2人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而為量刑,並詳細敘述理由,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均無不當或違法。再者,共同正犯基於責任共通原則,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而共犯間之犯罪既有關連性,如犯罪情節、惡性與前科等,無大差異者,則對各共犯之量刑不宜懸殊,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是原審之科刑既已考量被告2人擔任詐欺集團中收水、回水工作之犯罪參與程度、分工狀況、具體犯行等量刑事由,自不得以其他共犯之量刑,執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論據。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執同案被告宜永福之量刑,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單純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免訴部分之理由
㈠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關於被告蔡裕芳其附表編號7(即告訴人陳俊宏)所載。
㈡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第302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上開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蔡裕芳對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之告訴人陳俊宏為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81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同年7月2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225至240頁),是本案關於被告蔡裕芳經訴追之起訴書編號7部分,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法應為免訴之諭知。原審疏未審酌上情,遽為被告蔡裕芳有罪之實體判決,於法未合。檢察官對此部分以量刑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未合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三編號7對被告蔡裕芳所處之罪刑予以撤銷,並改判免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智玲提起上訴,檢察官吳萃芳到庭執行職務。
【附件】被害人遭詐騙情形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以下編號同起訴書各該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名稱/銀行名稱/匯入銀行帳號 車手提款日期/時間 車手提領地點 車手提款金額 1 楊佩玲(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2日13時50分許,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二手高跟鞋之訊息,誘使楊佩玲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楊佩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13:15:37 13:17:18 4萬9,985元 4萬9,987元 洪志杰/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13:30:43 13:32:00 苗栗縣○○市○○路000號2樓 (富邦證券苗栗分公司) 5萬元 5萬元 2 蔡佩樺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12時許,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腰包之訊息,誘使蔡佩樺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蔡佩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13:25:10 2萬7,058元 洪志杰/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13:34:27 13:35:26 苗栗縣○○市○○路000號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 2萬元 7,000元 (以上均不含手續費5元) 3 陳苡姍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12時許,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商品之訊息,誘使陳苡珊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陳苡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21:14:27 21:15:35 4萬9,988元 4萬9,986元 洪志杰/ 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21:21:06 21:22:00 21:22:52 苗栗縣○○市○○路000號 (全家超商苗栗)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12月13日/ 21:23:51 2萬9,985元 112年12月13日/ 21:24:45 21:25:44 21:26:52 苗栗縣○○市○○路000號 (統一超商瑛才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以上均不含手續費5元) 4 陳子懿(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21時許,以網際網路傳送欲購買商品之訊息,誘使陳子懿(報案人陳韋蓁之胞弟)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陳子懿(報案人陳韋蓁之胞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23:02:29 5,017元 王士坪/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23:07:36 苗栗縣○○市○○路000○0號 (統一超商苗豐門市) 5,000元 (不含手續費5元) 112年12月13日/ 22:11:12 2萬9,983元 王士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22:23:02 苗栗縣○○市○○路0000號 (統一超商苗鑫門市) 2萬9,000元 5 王有宏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11時許,傳送欲購買麵包攪拌機之訊息,將自稱「張幼雯」、「楊聰慧」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誘使王有宏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致王有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18:05:42 18:07:00 18:08:26 4萬9,987元 4萬9,981元 3萬0,017元 王靖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18:16:17 18:17:22 苗栗縣○○鄉○村○○000號 (公館鶴岡郵局) 6萬元 6萬元 112年12月13日/ 18:20:24 苗栗縣○○鄉○○村○○000號 (全家超商公館新鶴岡門市) 1萬元 (不含手續費5元) 6 錢許愛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某不詳時點,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電腦保護殼之訊息,邀請錢許愛將自稱「淺見佐何子」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誘使錢許愛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致錢許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19:21:33 1萬4,987元 王靖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19:30:00 苗栗縣○○鄉○○村○○000號 (統一超商苗谷門市) 1萬5,000元 (不含手續費5元) 7 (被告賴清柳此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蔡裕芳免訴) 陳俊宏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16時26分許,撥打電話並自稱為尖端出版社之客服人員,佯稱帳號錯誤設定、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陳俊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8日/ 16:43 17:11 17:17 17:22 17:28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9,000元 1萬0,985元 曾嬿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8日/ 16:48 16:49 新竹市○○路○段000巷00○0號 (統一超商科有門市) 2萬元 9,000元 112年12月18日/ 17:16 17:18 17:19 17:27 17:34 新竹市○○○區000號 (萊爾富超商新竹科園門市)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1萬1,000元 8 吳致穎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9日17時30分許,傳送欲購買電腦記憶體之訊息,將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誘使吳致穎以旋轉拍賣平台創設交易,致吳致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9日/ 18:05 18:18 4萬6,366元 1萬7,733元 曾嬿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9日/ 18:15 18:24 苗栗縣○○市○○路000○0號 (全家超商頭份立華門市) 4萬7,000元 1萬8,000元 9 蘇心苹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0日16時59分許,撥打電話並自稱為MEIER.Q電商平台之客服人員,佯稱帳號錯誤設定、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蘇心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9日/ 18:47 18:51 4萬9,985元 1萬2,895元 曾嬿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9日/ 18:52 苗栗縣○○市○○路0號 (全家超商頭份尖山門市) 5萬元 112年12月19日 18:54 苗栗縣○○市○○路○段000號 (全家超商頭份田寮門市) 1萬3,000 10 張友軒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某不詳時點,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露營用品之訊息,邀請張友軒將自稱「林琬珊」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誘使張友軒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致張友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9日/ 19:03 19:05 4萬9,989元 2萬8,128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9日/ 19:07 19:08 苗栗縣○○市○○路000號 (頭份田寮郵局) 6萬元 1萬8000元 11 吳韋瑩 (未提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6日21時許,以社群軟體FB 傳送欲購買露營用品之訊息,邀請吳韋瑩將自稱「みん みん」之不詳人士加入通訊軟體 LINE好友,誘使吳韋瑩以全家好賣+平台創設交易,佯稱帳號錯誤設定、需要金流認證云云,致吳韋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9日/ 19:07 9,987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9日/ 19:09 苗栗縣○○市○○路000號 (頭份田寮郵局) 1萬元 12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 編號4) 莊曜聰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7日18時30分許,以網際網路傳送欲購買自動貓砂機之訊息,誘使莊曜聰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莊曜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7日/ 18:23 18:33 18:38 18:53 18:56 4萬9,987元 2萬4,079元 2,020元 4萬9,976(不含手續費15元) 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7日/ 18:58:54 19:01:21 19:02:05 苗栗縣○○市○○街000號 (統一超商苗碩門市) 2萬元 1萬元 2萬元 112年12月27日/ 18:32:09 18:32:57 18:34:29 18:35:19 18:41:04 苗栗縣○○市○○路000號 (統一超商蓁樂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7,000元 13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余丞翔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7日13時許,以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Air Pods商品之訊息,誘使余丞翔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余丞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7日/ 14:52:22 14:58:00 14:56:32 4萬9,986元 1,218元 1,900元 鍾其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7日/ 14:55:21 15:03:05 苗栗縣○○市○○路000號 (統一超商福華門市) 4萬9,000元 1萬7,000元 14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林子超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7日14時4分許,以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 Air Pods 商品之訊息,誘使林子超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林子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7日/ 15:21:07 2萬9,981元 鍾其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7日/ 15:25:57 苗栗縣○○市○○路000號 (統一超商福華門市) 3萬元 15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洪暄喻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7日14時4分許,以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 Air Pods 商品之訊息,誘使洪暄喻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洪暄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7日/ 15:36:00 2萬6,989元 鍾其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7日/ 15:45:46 苗栗縣○○市○○路000號 (統一超商福華門市) 2萬4,000元 16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黃科蒼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7日21時24分許,以前員工之名義,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金錢借貸之訊息,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黃科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7日/ 21:54:57 3萬元 呂宗勳/ 中華郵政股份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7日/ 21:57:01 21:58:07 苗栗縣○○市○○路00號 (全家超商苗栗玉清門市) 2萬元 2萬元 17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黃惠榆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6日21時許,以社群軟體FB張貼租屋訊息,佯稱需繳付訂金可優先看房云云,致黃惠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7日/ 22:06:34 1萬2,000元 呂宗勳/ 中華郵政股份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7日/ 22:13:15 苗栗縣○○市○○路00號 (統一超商頤和門市) 2萬元 18 (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許淑惠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7日21時38分許,以友人林慧閔之名義,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許淑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7日/ 22:11:49 3萬元 呂宗勳/ 中華郵政股份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27日/ 22:14:18 22:15:13 苗栗縣○○市○○路00號 (統一超商頤和門市) 2萬元 7,000元 19 簡欣儀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7日19時24分許,以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三鐵褲之訊息,誘使簡欣儀以全家好賣+平台創設交易,佯稱帳號錯誤設定需要金流認證云云,致簡欣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27日/ 12:39 14萬8,603元 陳耀庭/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9日/ 12:49 12:50 12:51 苗栗縣○○鎮○○路000號 (照南郵局) 6萬元 6萬元 2萬9,000元 20 余讚恆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4日21時40分許,自稱為尖端書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余讚恆,佯稱系統錯誤設定云云,致余讚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21:58:39 4萬7,057元 王士坪/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22:13:38 22:14:36 22:15:34 22:16:40 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苗栗艾文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7,000元 21 李依蔚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21時1分許,自稱為「Shirley Fang」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商品之訊息,誘使李依蔚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嗣後撥打電話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李依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22:11:25 22:18:47 22:19:57 9萬9,987元 9,987元 6,107元 廖仁助/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22:23:53 22:24:32 苗栗縣○○市○○路0000號 (統一超商苗鑫門市) 2萬元 2萬元 112年12月13日/ 22:33:36 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全家超商苗栗福麗門市) 2萬元 112年12月13日/ 22:37:20 22:38:09 22:39:09 苗栗縣○○市○○路00號 (統一超商苗栗門市) 2萬元 2萬元 1萬6,000元 112年12月13日/ 22:23:05 22:26:05 9,988元 7,079元 王士坪/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22:34:43 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全家超商苗栗福麗門市) 1萬元 112年12月13日/ 22:44:30 苗栗縣○○市○○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苗栗苗福門市) 7,000元 22 林淑敏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11時59分許, 自稱為「林月如」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商品之訊息,誘使林淑敏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嗣後撥打電話佯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林淑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22:14:13 4,013元 王士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22:32:27 苗栗縣○○市○○里○○路000號 (全家超商苗栗福麗門市) 4,000元 23 邱靜怡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1日19時許,自稱為「Mao Harasa wa」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穀物粉之訊息,誘使邱靜怡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嗣後撥打電話佯為華南銀行客服人員,誆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邱靜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14:00 14:01 14:02 9,999元 9,998元 9,995元 洪志杰/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14:20:17 14:21:22 苗栗縣○○市○○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苗鑫門市) 2萬元 2萬元 24 林建全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1日19時許,自稱為「Sayaka Ni shi」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模型之訊息,誘使林建全以賣貨便平台創設交易,嗣後以通訊軟體LINE自稱為「楊聰慧」傳送訊息予林建全,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林建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14:15 2萬2,017元 洪志杰/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25 郭承翰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某不詳時點,自稱為「張雅芳」,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商品之訊息,誘使郭承翰以全家好賣+平台創設交易,佯稱帳號錯誤設定、需要金流認證云云,致郭承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15:45 15:48 16萬8,501元 8,861元 高舫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15:55:50 15:56:47 15:57:53 苗栗縣○○市○○路000號 (中華郵政南苗郵局) 6萬元 6萬元 3萬元 26 周宗達 (告訴)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9日19時許,自稱為「Sayaka Nishi」,於社群軟體FB傳送欲購買三星手機之訊息,誘使周宗達以全家好賣+平台創設交易,嗣後撥打電話佯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需驗證金流云云,致周宗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3日/ 15:48 15:49 4萬9,987元 4萬9,220元 洪志杰/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2年12月13日/ 16:01:21 苗栗縣○○市○○路0000號 (統一超商苗勝門市) 2萬元 112年12月13日/ 16:05:05 16:06:18 16:07:11 16:08:29 苗栗縣○○市○○路0000號 (全家超商大利門市)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