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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慧珊李進清葉明松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叡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不含罰金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給我1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我服刑至今已3年有餘,每天都在深刻反省,已知錯悔改,請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299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7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妨害性自主罪、財產犯罪)、時間間隔(民國109年2月4日至6月底前某日、110年8月19日至同年11月8日),且除編號1外,均為加重詐欺罪(共計70罪),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均係於詐欺集團中,擔任詐騙集團之車手、收水之角色,負責提領、轉交詐欺贓款,製造金流斷點,使詐欺集團因而獲得犯罪所得,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且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顯然有別,各次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均在110年8月19日至同年11月8日間,前後時間2個月餘,犯罪時間密切。考量上開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應受刑罰之必要性、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12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94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3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本於充分清算被告惡行但不雙重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聲請書附表編號2誤載犯罪日期,及附表編號10誤載判決確定日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六、附表編號1至12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部分,不在本裁定範圍內。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對未成年人性交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7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各併科罰金1萬元(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各併科罰金1萬元(4罪) 犯罪日期  109年2月4日至109月6月底前某日 110年8月19日起至11月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8月20日) 110年8月21日(5次) 110年9月16日(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019等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侵簡字第1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2等號 112年度訴字第19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27日 111年12月22日 112年8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0年度侵簡字第1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2等號 112年度訴字第1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7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9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948號(編號1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1日(6次) 110年9月4日(3次) 110年8月27日(2次) 110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17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41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9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2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2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7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8日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2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32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4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948號(編號1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5千元  有期徒刑1年1月,各併科罰金1萬元(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各併科罰金3萬元(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4日(6次) 110年10月18日 110年10月23日(2次) 110年11月6日(6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54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58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00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5月23日 113年7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0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3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948號(編號1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8日(2次) 110年11月1日(4次) 110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9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08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7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9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9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49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8日) 113年9月25日 113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948號(編號1至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8罪) 有期徒刑9月(3罪)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7日 110年10月19日(7次) 110年11月3日(4次)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28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7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3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2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8日 114年4月29日 114年7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3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51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4年5月27日 114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3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427號(編號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36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282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