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О七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О七六號
上 訴人即
- 被告
- 寅○○
- 被告
- 酉○○
- 右二名被告
- 共 同
- 選任辯護人 午○○律師
- 巳○○律師
- 上 訴人即
- 被 告 癸○○
- 申○○
- 右一名被告
- 選任辯護人 午○○律師
- 巳○○律師
- 上 訴人即
- 被 告 戌○○
- 地○○○
- 辰○○
- 亥○○
- 天○○
- 辛○○
- 戊○○
- 丁○○
- 己○○
- 乙○○
- 丑○○
- 右三名被告
- 共 同
-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 上 訴人即
- 被 告 宙○○
- 壬○○
- 子○○
- 庚○○
- 丙○○
- 右二名被告
- 共 同
-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 上 訴人即
- 被 告 D○○
- A○○
- C○○
- 宇○○
- 右三名被告
- 共 同
-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 上 訴人即
- 被 告 未○○
- B○○
- 被 告 吳政恒
- 玄○○
- 被 告 黃○○
右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九五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九十一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O二六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七七六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寅○○、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丁○○、己○○、乙○○、丑○○、宙○○、壬○○、子○○、庚○○、丙○○、D○○、A○○、C○○、宇○○、未○○、B○○、玄○○、黃○○部分,均撤銷。
寅○○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通知函壹份、海上競翔比賽規則注意事項壹份、名冊壹份、登記表陸張,均沒收。
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扣案之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通知函壹份、海上競翔比賽規則注意事項壹份、名冊壹份、登記表陸張,均沒收。
丁○○、己○○、乙○○、丑○○、宙○○、壬○○、子○○、庚○○、丙○○、D○○、A○○、C○○、宇○○、未○○、B○○、玄○○、黃○○,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金新台幣貳仟貳佰陸拾伍萬元,沒收。
吳政恒部分,上訴駁回。
事實
一、寅○○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間起,擔任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之會長,竟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間,提供該聯誼會位在台中縣烏日鄉○○路一六二巷十三號之會所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利用秋季海上競翔之賽鴿名義,招聚如附表二所示之會員一百十四人,及林瑞彬(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死亡),以及附表三所示之會員王正清、廖文國、林良穎、賴典男、卓文聰、陳秋枝、何進祿、林成標、洪瑞景、陳進甲、林鈺倫、鄧文模、盧青潭、吳明輝、黃益隆、林瑞旺、李龍輝、賴聰林、陳進丁、吳政恒、李其中、謝文陸等二十二人,以附表一所示之賭博方式,藉由賽鴿名義賭博財物(就附表二、三所示之會員,除有提起本案上訴之部分會員外,其餘均經原審判刑確定)。寅○○則可由上開會員所繳交之全部賭金中,抽取百分之五,除支付賽鴿所需經費外,其餘則歸其所得而藉以牟利。而寅○○為處理前開賽鴿賭博之龐大事務,乃由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酉○○(寅○○之妻,亦為該聯誼會之出納及會計)提供金融帳戶作為存放及兌換賭資之用,並聘請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岳父申○○擔任該聯誼會之財務長,酉○○因與寅○○為夫妻,申○○亦因為寅○○之岳父,而得共同獲得抽取總賭金百分之五之利潤。寅○○並復雇請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癸○○(該聯誼會之秘書)、戌○○、地○○○、辰○○、亥○○、天○○、辛○○、戊○○等人,分擔文書處理、檢鴿或會計等業務。申○○、癸○○、戌○○、地○○○、辰○○、亥○○、天○○、辛○○、戊○○等人於賽季每日晚上工作可獲得新台幣(下同)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之代價。而附表二、三所示之會員,其參賭鴿子數目及參賭金額,均如附表二、三所示。
二、嗣至八十九年十月初,因該次賽鴿賭博孳生糾紛,經警追查後,寅○○恐遭他人恐嚇財物及擔心賭金被查扣,乃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上午,指示其配偶酉○○將原存在酉○○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內之賭金二千二百六十五萬元,分二次匯入不知情之徐錦慧在合作金庫屏東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同日再匯入不知情之傅士熒在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所開設之帳戶中。惟同日即遭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而予以凍結。此後,警員復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五時許,在台中縣烏日鄉○○路一六二巷十三號處,扣得寅○○所有供共同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用之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通知函一份、海上競翔比賽規則注意事項一份、名冊一份、登記表六張。
三、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陳美燕、馮世衛、D○○、張文棋、林茂盛、龔泰山部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以下均簡稱為被告)癸○○、辰○○、亥○○、天○○、宇○○、黃○○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至於被告寅○○、酉○○、申○○、戌○○、地○○○、辛○○、戊○○、丁○○、己○○、乙○○、丑○○、宙○○、壬○○、子○○、庚○○、丙○○、D○○、A○○、C○○、未○○、B○○、玄○○、及吳政恒等人部分,其中被告寅○○雖坦承伊確有於前開時間擔任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之會長,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間,在該聯誼會位在台中縣烏日鄉○○路一六二巷十三號之會所,招集附表二、三所示之會員及已經死亡之林瑞彬參加秋季海上競翔之賽鴿比賽,及將會員所繳交之金錢抽取百分之五作為比賽相關經費;另被告酉○○、申○○、戌○○、地○○○、辛○○、戊○○等人亦坦承有參與上開賽鴿工作;且被告丁○○、己○○、乙○○、丑○○、宙○○、壬○○、子○○、庚○○、丙○○、D○○、A○○、C○○、未○○、B○○、玄○○、及吳政恒等人,亦均是認伊等確有於前開時間,以附表二、三所示之賽鴿數目及金額,參與此次之秋季海上競翔賽鴿比賽無誤,惟上開被告均矢口否認伊等有何聚眾賭博或參與賭博等犯罪情事,另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之被告癸○○、辰○○、亥○○、天○○、宇○○等人於本院訊問期日,亦均否認上開賽鴿比賽有涉及賭博財物之犯罪情事。其中:(一)被告寅○○除否認警訊筆錄係照伊之意思制作外,其與被告酉○○、申○○另外辯稱:中華民國賽鴿總會係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之全國性人民團體,每年為國家爭取無數國民外交,該總會之存在基礎即係賽鴿制度,而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所舉辦八十九年度秋季賽所定給獎辦法係獲中華民國賽鴿協會總會及中華民國賽鴿協會台中市分會所認可,並無賭博性質,茍賽鴿活動係屬對賭財物之賭博行為,則全國所有之賽鴿活動勢將停擺,影響重大,實則賽鴿係含有體育競賽及情感交流之休閒活動,舉辦賽鴿活動者,主觀上難認有營利之不法意圖,所收取百分之五之費用(一百十三萬二千五百元)支應賽鴿腳環(工本費共計七萬八千元)、封套及計時鐘等等比賽用品(約需二萬八千元)、賽鴿路上運輸(約需十八萬元)、賽鴿海上運輸(約需七十一萬元)、茶水費(一萬五千元)、獎盃(七萬二千元)、宴會(十五萬元)、摸彩費等等費用已有不足,仍待會員自動贊助,何來營利之有,上開賽鴿活動實無賭博性質,本案所查扣之現金係會員所繳交之會費,仍屬會員所共有,亦不得沒收,伊等均應不為罪等語;(二)被告丁○○、己○○、乙○○、丑○○、宙○○、壬○○、子○○、庚○○、丙○○、D○○、A○○、C○○、未○○、B○○、玄○○、及宇○○、吳政恒等人,則一致辯稱:參加賽鴿,不是賭博,交出去的金錢亦是作為購買獎品之用,並非賭資云云;(三)被告乙○○、丑○○、宙○○、庚○○、丙○○、A○○、C○○、宇○○等人之選任辯護人並另以:台中縣烏日鄉○○路一六二項十三號係寅○○之私宅,並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此地賽鴿,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賭博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等情詞,為被告乙○○、丑○○、宙○○、庚○○、丙○○、A○○、C○○、宇○○等人置辯;(四)此外,被告癸○○、戌○○、地○○○、辰○○、亥○○、天○○、辛○○、戊○○等人,則均辯稱:伊等並不知上開賽鴿有涉及賭博情事等語。
二、然查:
(一)就本案被告寅○○之警訊筆錄部分,被告寅○○雖以:上開筆錄並非照伊之意思制作等語置辯。惟本案被告寅○○、酉○○於檢察官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移送書,並訊以「對警察移送賭博有何意見」之時,被告寅○○、酉○○二人均供承:「是有彩金沒錯」等語(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七號偵卷第一宗第二九九頁)。另在原審法院訊問時,被告寅○○再供述:「我是依據中華民民國賽鴿協會的賽鴿規則賽鴿,因為我被綁架,覺得很灰心,所以才自白犯罪」、「警方所制作的筆錄是因為我灰心,才會這樣講」各情(原審卷一第三八七頁)。即在本院審理時,被告寅○○雖為上開辨解,但經本院訊問,被告寅○○亦坦承:「(警員)沒有(刑求)」、「警員是告訴我說,將比賽程序過程老實說,所以我才講的」等語。依據被告寅○○之上開供述,其警局應訊筆錄之「真實性」與「任意性」應無疑義,合先敘明。又就本案參與賽鴿之其餘被告部分,其等之警訊筆錄內容,主要均在訊問其等參與賽鴿之鴿子數目及參賭金額,以及賽鴿輸贏方法。除上開賽鴿是否賭博行為,業經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屢為爭議之外,就其餘部分,上開被告在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時,亦無異議。就此無爭議部分,本院本可依據上開被告之偵訊筆錄、原審訊問筆錄及本院筆錄而為認定。另就上開被告參與賽鴿有無賭博財物,本院亦非依據其等於警訊筆錄承認賭博而為認定(此部分另如後述)。是就其中之被告庚○○等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另外辯稱:「警訊筆錄是拷貝的,警員叫我們簽名才能走的」等情,本院認無傳訊警員查證之必要,亦併此敘明。
(二)次查:本案被告寅○○確有自八十六年八月間起,擔任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之會長,且確有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間,在該聯誼會位於台中縣烏日鄉○○路一六二巷十三號之會所,舉辦秋季海上競翔之賽鴿活動,招聚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會員,及已死亡之會員林瑞彬,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藉由賽鴿名義分取獎金,上情業據被告寅○○於警、偵訊中,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依據被告寅○○在警訊所為:「......本次比賽我有提供單關比賽組......予各會員,各會員可依個人興趣與志願下注上列組別,各形成獨立之會員對賭,下注的上、下限各組均不相同,......上列各組賭博,每隻鴿可連碰,不限組,單關或六關比賽結束後,會員腳環號碼簽注之組別,通過單關或六關,則可依比賽前訂定之賭金比例平分各組總彩金,未簽中或賽鴿無法完成單關或六關比賽,則下注賭金歸過關會員贏取」、「(本次比賽會員共下注)約六千餘萬元,會長辦比賽全省慣例都是抽百分之五佣金作為比賽經費和人事費用,至於虧損或盈收則依個人經營方式而有不同」等供述,及扣案之「臺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通知函」所列載之「舉辦項目」及「採等辦法」,以及附表二、三所示會員參與賽鴿數目一般為一、二十隻,最多不過三十一隻,但其個人參賭金額不一,且最高有多達二百四十餘萬元各情,附表二、三所示之會員有利用此次賽鴿,以射倖之事實定輸贏而賭博財物,要無可疑。而上開賭博金額不小,縱使將彩金易為「轎車」等獎品,此亦非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但書所規定之「供人暫時娛樂之物」。另台中縣烏日鄉○○路一六二巷十三號雖非公共場所,但既屬上開「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之會所,且會員人數眾多,他人日後亦可加入,上開會所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附表二、三所示之會員有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前開方式賭博財物,自可認定。查本案係就賭博財物之行為而為處罰,自應就上開被告所為是否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及有無阻却違法事由等事項予以審究。此與賽鴿活動本身是否含有體育競賽之性質,及是否屬於情感交流之休閒活動無關。縱使賽鴿活動本身含有體育競賽之性質,及有情感交流之作用,但藉此活動賭博財物,既非法之所許,上開賭博財物之行為自屬違法行為。縱使中華民國賽鴿總會係經過內政部核准立案之全國性人民團體,亦不能因此即認定藉由賽鴿活動而為賭博財物之行為,係屬合法。本案上訴之上開被告,以前開情詞辯稱此非刑法所處罰之賭博行為,均非可採。另被告寅○○所聲請傳訊之證人蔡通保於本院證稱:「總會並沒有特定給獎辦法,是由各分會自行處理」等情,亦不能據為上開被告有利之證明。
(三)再查,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其犯罪即屬成立。本案被告寅○○以「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之名義,於前開時間,提供該聯誼會位在台中縣烏日鄉○○路一六二巷十三號之會所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並利用秋季海上競翔之賽鴿名義,招聚附表二、三所示之會員及已死亡之林瑞彬等人以賽鴿方式賭博財物,所收取之費用雖為全部賭金之百分之五,但上開百分之五之金額,會因賭金大小而異。如下注金額龐大,被告寅○○豈無藉此營利之可能?被告寅○○於警訊中亦坦承:「......,至於虧損或盈收則依個人經營方式而有不同」等語,足證其辦理賽鴿活動,自全部賭金抽取百分之五,縱需扣除比賽經費和人事費用,仍非無利可圖。又本案被告寅○○辦理上開賽鴿活動所收取之賭金龐大,若非其有營利之意圖,其豈有甘冒身懷龐大彩金風險,常期虧本且義務辦理上開賽鴿活動之理?被告寅○○辯稱無此意圖,核與情理有違,不足採信。另附表二、三所示之會員於第一次檢鴿時即需繳納每隻四百元之「腳環全數、比賽運輸報鴿費」,此有上開「臺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通知函」附卷可憑。另二千二百六十五萬元僅係本案所查扣之賭金,而非全部賭金。被告寅○○以二千二百六十五萬元之百分之五計算,並依據證人蔡通保、卯○○等人之證詞,據以辯稱伊所收取百分之五之費用(一百十三萬二千五百元),在支應賽鴿腳環、封套及計時鐘等等比賽用品、賽鴿路上運輸、賽鴿海上運輸用、茶水費、獎盃、宴會、摸彩費等等費用已有不足,仍待會員自動贊助云云,尚非可採。
(四)另查,本案被告酉○○係被告寅○○之妻,參賭之鴿主繳交之賭資係存放在被告酉○○之金融帳戶,另被告申○○為被告寅○○之岳父,其在警訊亦坦承「交鴿時我需到場看會員賽鴿繳環有無問題,另協會場地佈置及會員招待亦需幫忙」,顯非僅係掛名,則被告酉○○、申○○對於本件係以賽鴿進行賭博等情,衡情顯難諉為並不知情。又本件累積有高額之賭金,參賭之鴿主對於比賽過程之公正性自是甚為關心,則其等在聯誼會會所與擔任文書處理、檢鴿或會計之人員,自會談及參賭之內情,且參賭鴿主提供之鴿子數量、個體是否正確、有無混充冒替,及參賭之鴿主所簽賭大量賭金之收受、登記與事後之核發業務,均需擔任競賽之業務人員互相密切配合。再參酌徵被告癸○○於警訊亦坦承:「我知道(實際從事賭博行為),相關工作人員有些知此行為」等語,被告癸○○、戌○○、地○○○、辰○○、亥○○、天○○、辛○○及戊○○等人嗣後辯稱並不知有賭博云云,顯與事理相違而不足採信。
(五)復據被告癸○○、戌○○、地○○○、辰○○、亥○○、天○○、辛○○及戊○○等人於警訊供述其等擔任之事務與工作代價明確,且有扣案之賭資二千二百六十五萬元、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通知函一份、海上競翔比賽規則注意事項一份、名冊一份及登記表六張可資佐證。上開賭資原存放在被告酉○○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內,嗣經被告寅○○指示被告酉○○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分二次匯入不知情之徐錦慧合作金庫屏東分行帳戶內,同日再匯入不知情之傅士熒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中等情,亦據被告寅○○、酉○○及證人徐錦慧、傅士熒於警訊時供、證述明確,並有匯出匯款委託書影本二份、跨行匯款收入傳票影本二份附於偵查卷可憑。而本案未上訴之被告亦分別於警、偵訊及原審法院供述犯情明確,事證明確,本案被告寅○○、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丁○○、己○○、乙○○、丑○○、宙○○、壬○○、子○○、庚○○、丙○○、D○○、A○○、C○○、宇○○、未○○、B○○、玄○○、黃○○、及吳政恒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寅○○、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以上被告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寅○○、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當次賽鴿賭博行為中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行為,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決定,以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於被告丁○○、己○○、乙○○、丑○○、宙○○、壬○○、子○○、庚○○、丙○○、D○○、A○○、C○○、宇○○、未○○、B○○、玄○○、黃○○、及吳政恒等人,則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扣案之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通知函一份、海上競翔比賽規則注意事項一份、名冊一份、登記表六張,係被告寅○○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二千二百六十五萬元係參賭之鴿主所繳交之賭資,此據被告寅○○於警訊時供述明確,且該次賽鴿尚未進行完畢即為警方查獲,賭資尚未進行結算亦由檢察官凍結所存放之帳戶,是應屬在兌換籌碼處所查獲之賭資,爰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本件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寅○○自八十六年八月間擔任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會長起,迄本次賽鴿賭博前,即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以該聯誼會位於台中縣烏日鄉○○路一六二巷十三號會所,充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而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聚集不特定人以賽鴿之名義聚眾賭博,並雇用有犯意聯絡之被告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等人分擔會計等賽鴿賭博業務,因認被告寅○○、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等人,此部分亦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嫌云云。然查:公訴人認被告寅○○、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等人,自八十六年八月間起迄本件被查獲以前,亦涉有共同連續經營賽鴿賭博之犯行,惟除被告寅○○等人否認外,本件復未扣得任何在八十九年九月以前之賽鴿賭博等相關證據,況被告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等人,在八十九年九月以前之每次比賽時,是否均有參與分擔工作,亦乏任何證據足以證明之,是此部分尚無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寅○○、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等人之犯行,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人以此部分與其等所犯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在審判上不可分,爰不就此另為上開被告無罪之判決。
五、原審判決就被告寅○○、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丁○○、己○○、乙○○、丑○○、宙○○、壬○○、子○○、庚○○、丙○○、D○○、A○○、C○○、宇○○、未○○、B○○、玄○○、黃○○等人前開所犯,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法院就上開被告所進行之審判程序,其審判筆錄未經審判長簽名,又未記明不能簽名之事由,此部分審判程序即有違誤。是本案被告寅○○、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丁○○、己○○、乙○○、丑○○、宙○○、壬○○、子○○、庚○○、丙○○、D○○、A○○、C○○、宇○○、未○○、B○○、玄○○、黃○○等人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關於上開被告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上開被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上開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之危害、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犯罪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寅○○、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部分,均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丁○○、己○○、乙○○、丑○○、宙○○、壬○○、子○○、庚○○、丙○○、D○○、A○○、C○○、宇○○、未○○、B○○、玄○○、黃○○等人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酉○○、癸○○、申○○、戌○○、地○○○、辰○○、亥○○、天○○、辛○○、戊○○等人均無犯罪紀錄,其等在本案或係因屬被告寅○○之親屬,或係因為賺取微薄之薪資而犯罪,其等既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扣案之台中縣賽鴿協會台中區志航海上競翔聯誼會通知函一份、海上競翔比賽規則注意事項一份、名冊一份、登記表六張、及賭資二千二百六十五萬元,均依法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吳政恒部分,原審判決以其犯罪事證已甚明確,乃審酌其品行、犯罪手段、犯罪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之危害、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等規定,科處被告吳政恒罰金四千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將賭資二千二百六十五萬元依法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吳政恒仍以前開情詞上訴否認犯罪,其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案被告癸○○、辰○○、亥○○、天○○、宇○○、黃○○等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其中被告癸○○雖有具狀陳明不能到庭,但未敘明有何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被告辰○○雖有具狀陳明不能到庭,但所述「母親過年」並非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被告亥○○雖具狀陳稱不能到庭,但所述「因個人工作及事務而不能到庭」亦非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至其餘之被告天○○、宇○○、黃○○等人亦均核無不能到庭之正當理由,就上開被告部分,本院爰均不待其等陳述,而逕行判決。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
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提高為十倍)。
【附表一】:簽賭方式
一、明組:參賭會員每人至少需參加十五隻鴿子,每隻鴿子需繳納賭金新台幣(下同
)三千元。以鴿子參加總數乘以三千後,為賭金總金額,提撥總金額百分
之五給會長寅○○作為佣金。參賭鴿子均需比賽飛翔六次,以六次飛翔時
間加總為總成績,計算六次飛翔平均時間後,以所費時間最短之前三十名
為優勝,獲勝賭客可依百分之九點八至百分之零點六不等之比例,平分扣
除佣金後剩餘之總奬金。另未完成六次飛翔或未達前三十名之鴿主,無法
贏得賭金。
二、暗組:又分為一至五隻組、轎車組、鴿王組、色組、破無比組、腳環賽組等。賭
客利用鴿子腳環號碼下注,由寅○○統計各組下注金額後,扣除百分之五
為佣金。每組簽注金額自一千元至一萬元不等,賭博方式亦係依據鴿子飛
翔成績計算,由賭客相互對賭。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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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參賭鴿子數目│參賭金額(新台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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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錦宏 │十九隻 │五萬七千元 │以其子陳俊融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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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賴錦傳 │十二隻 │四十七萬六千八百元│以其子賴國維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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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錦德 │十八隻 │五十萬零一千二百元│以其妻張鳳珠名義參賭│
├──┼────┼──────┼─────────┼──────────┤
│4 │徐國基 │十六隻 │十四萬五千四百元 │以信吉飼料店名義參賭│
├──┼────┼──────┼─────────┼──────────┤
│5 │廖誼傑 │十五隻 │五萬一千元 │以其弟廖誼清名義參賭│
├──┼────┼──────┼─────────┼──────────┤
│6 │賴傳生 │二十一隻 │十八萬一千元 │ │
├──┼────┼──────┼─────────┼──────────┤
│7 │林鶯在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 │
├──┼────┼──────┼─────────┼──────────┤
│8 │林貴華 │二十五隻 │四十七萬元 │ │
├──┼────┼──────┼─────────┼──────────┤
│9 │羅演輝 │十八隻 │十三萬七千二百元 │ │
├──┼────┼──────┼─────────┼──────────┤
│10 │盧啟玄 │十一隻 │四萬五千元 │以其子盧建良名義參賭│
├──┼────┼──────┼─────────┼──────────┤
│11 │張連鑧 │十五隻 │九萬二千元 │以其友廖玉蘭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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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丁○○ │十六隻 │四十六萬七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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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陳評議 │二隻 │四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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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洪德宗 │十八隻 │九萬零二百元 │以其女洪雅婷名義參賭│
├──┼────┼──────┼─────────┼──────────┤
│15 │己○○ │二十五隻 │三十一萬三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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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黃揮明 │十六隻 │四萬八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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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傅炳松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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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江炎塘 │二十一隻 │十七萬零四百元 │以其兄江秋田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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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許初雄 │十一隻 │十五萬六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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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乙○○ │二十一隻 │一百二十八萬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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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紀金守 │十七隻 │三十六萬九千八百元│ │
├──┼────┼──────┼─────────┼──────────┤
│22 │詹淑滿 │二十隻 │三十萬元 │以其子吳昆祐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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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吳金虎 │九隻 │十八萬元 │以其子吳家齊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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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張儀樂 │二十隻 │二十一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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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王安田 │二十隻 │四十六萬八千元 │以其子王奕翔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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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丑○○ │十七隻 │八十五萬元 │以其女林婉鈞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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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黃添仕 │二十五隻 │七十七萬一千元 │以其子黃瑋翔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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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林茂盛 │二十隻 │三十三萬元 │以假名謝森中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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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楊基傑 │十五隻 │十萬元 │以其子楊士弘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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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林旺聲 │確實數目不詳│確實數目不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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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賴瑞清 │十五隻 │十五萬九千元 │以其子賴正龍名義參賭│
├──┼────┼──────┼─────────┼──────────┤
│32 │蔡 壽 │十五隻 │三十七萬四千元 │以許尾結名義參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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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傅海堂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以其妻王美真名義參賭│
├──┼────┼──────┼─────────┼──────────┤
│34 │廖萬倉 │十五隻 │十一萬五千元 │以其子廖年弘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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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宙○○ │十五隻 │一百十三萬六千九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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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龔泰山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以偏名林鴻達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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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顧忠山 │十五隻 │五萬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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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何文彬 │十八隻 │十二萬一千二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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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陳錫川 │十八隻 │九萬一千二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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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張國全 │二十八隻 │二十二萬二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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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江朝源 │十二隻 │八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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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曾國哲 │十五隻 │九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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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王耀德 │二十三隻 │二十萬零七千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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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劉國忠 │二十五隻 │八萬五千元 │以姪子劉宣瑞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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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林德南 │二十隻 │五十萬元 │ │
├──┼────┼──────┼─────────┼──────────┤
│46 │陳允鎮 │十五隻 │五萬七千元 │以其子陳春駿名義參賭│
├──┼────┼──────┼─────────┼──────────┤
│47 │游溪俊 │十五隻│四萬五千元 │以其子游修敏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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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劉騰遠 │二十二隻 │七萬六千八百元 │ │
├──┼────┼──────┼─────────┼──────────┤
│49 │阮坤地 │十七隻 │二十八萬元 │ │
├──┼────┼──────┼─────────┼──────────┤
│50 │徐志仁 │二十隻 │五十萬元 │以其女徐家鎂名義參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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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吳懷德 │十五隻 │六萬元 │ │
├──┼────┼──────┼─────────┼──────────┤
│52 │鍾光華 │十五隻 │八萬二千元 │ │
├──┼────┼──────┼─────────┼──────────┤
│53 │劉德煌 │七隻 │八萬元 │以其女劉文雪名義參賭│
├──┼────┼──────┼─────────┼──────────┤
│54 │壬○○ │二十二隻 │五十萬元 │以其妻楊秀英名義參賭│
├──┼────┼──────┼─────────┼──────────┤
│55 │林文在 │二十隻 │九萬二千元 │ │
├──┼────┼──────┼─────────┼──────────┤
│56 │林明裕 │二十一隻 │二十七萬七千四百元│ │
├──┼────┼──────┼─────────┼──────────┤
│57 │賴朝良 │十隻 │十一萬元 │ │
├──┼────┼──────┼─────────┼──────────┤
│58 │李永發 │二十隻 │四十五萬元 │以其妻鄧英珍名義參賭│
├──┼────┼──────┼─────────┼──────────┤
│59 │林振興 │十六隻 │九萬五千元 │以其女林金姍名義參賭│
├──┼────┼──────┼─────────┼──────────┤
│60 │陳恒池 │十五隻 │三萬六千元 │ │
├──┼────┼──────┼─────────┼──────────┤
│61 │黃春福 │十五隻 │二十萬元 │以其子黃玉霖名義參賭│
├──┼────┼──────┼─────────┼──────────┤
│62 │子○○ │十八隻 │七十五萬元 │ │
├──┼────┼──────┼─────────┼──────────┤
│63 │庚○○ │十五隻 │五十萬元 │以其母鄭多美名義參賭│
├──┼────┼──────┼─────────┼──────────┤
│64 │王 強 │十七隻 │四十五萬九千元 │ │
├──┼────┼──────┼─────────┼──────────┤
│65 │楊明崇 │十五隻 │二十二萬一千元 │以其妻黃玲鳳名義參賭│
├──┼────┼──────┼─────────┼──────────┤
│66 │丙○○ │二十五隻 │九十萬元 │以其子朱益詳名義參賭│
├──┼────┼──────┼─────────┼──────────┤
│67 │江清泉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以其弟江長義名義參賭│
├──┼────┼──────┼─────────┼──────────┤
│68 │D○○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以其子賴冠樺名義參賭│
├──┼────┼──────┼─────────┼──────────┤
│69 │林正烈 │十八隻 │十九萬四千二百元 │以友人陳國明名義參賭│
├──┼────┼──────┼─────────┼──────────┤
│70 │郭澄湖 │十九隻 │二十一萬元 │以其妻陳玉葉名義參賭│
├──┼────┼──────┼─────────┼──────────┤
│71 │楊英郎 │十五隻 │三十三萬五千元 │以其子楊智翔名義參賭│
├──┼────┼──────┼─────────┼──────────┤
│72 │A○○ │十二隻 │三萬六千元 │以其孫賴柏如名義參賭│
├──┼────┼──────┼─────────┼──────────┤
│73 │姜振豐 │二十五隻 │二十八萬三千元 │ │
├──┼────┼──────┼─────────┼──────────┤
│74 │張世文 │十八隻 │二十三萬三千元 │以綽號張阿寮名義參賭│
├──┼────┼──────┼─────────┼──────────┤
│75 │韓福照 │十五隻 │十六萬元 │ │
├──┼────┼──────┼─────────┼──────────┤
│76 │C○○ │二十隻 │二百四十一萬六千元│以其子賴建宏名義參賭│
├──┼────┼──────┼─────────┼──────────┤
│77 │張武雄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 │
├──┼────┼──────┼─────────┼──────────┤
│78 │劉興男 │十八隻 │五萬四千元 │ │
├──┼────┼──────┼─────────┼──────────┤
│79 │林烈寬 │十八隻 │五萬四千元 │ │
├──┼────┼──────┼─────────┼──────────┤
│80 │林明勳 │二十隻 │十一萬元 │ │
├──┼────┼──────┼─────────┼──────────┤
│81 │宇○○ │三十隻 │十七萬九千元 │以其子葉宗隴名義參賭│
├──┼────┼──────┼─────────┼──────────┤
│82 │未○○ │十五隻 │二十三萬元 │以其女梁凱琳名義參賭│
├──┼────┼──────┼─────────┼──────────┤
│83 │張維察 │二十隻 │二十萬元 │ │
├──┼────┼──────┼─────────┼──────────┤
│84 │曾松慶 │十八隻 │二十一萬九千元 │以吉利、曾來春參賭 │
├──┼────┼──────┼─────────┼──────────┤
│85 │陳奇源 │十二隻 │三萬六千元 │以其弟陳奇崇名義參賭│
├──┼────┼──────┼─────────┼──────────┤
│86 │劉文龍 │十六隻 │十二萬三千元 │ │
├──┼────┼──────┼─────────┼──────────┤
│87 │馮世衛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以其女馮芷若名義參賭│
├──┼────┼──────┼─────────┼──────────┤
│88 │張文棋 │二十一隻 │一百萬元 │以張福來名義參賭 │
├──┼────┼──────┼─────────┼──────────┤
│89 │鄧禮明 │十九隻 │八萬二千六百元 │ │
├──┼────┼──────┼─────────┼──────────┤
│90 │林豐露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 │
├──┼────┼──────┼─────────┼──────────┤
│91 │劉錡政 │十五隻 │十一萬二千元 │ │
├──┼────┼──────┼─────────┼──────────┤
│92 │傅延耕 │二十隻 │四萬二千元 │ │
├──┼────┼──────┼─────────┼──────────┤
│93 │許峰源 │十五隻 │十四萬三千元 │以「勝威」名義參賭 │
├──┼────┼──────┼─────────┼──────────┤
│94 │B○○ │十五隻 │十五萬元 │ │
├──┼────┼──────┼─────────┼──────────┤
│95 │林坤煌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 │
├──┼────┼──────┼─────────┼──────────┤
│96 │吳進賢 │十五隻 │三十五萬三千元 │以其妻林素梅名義參賭│
├──┼────┼──────┼─────────┼──────────┤
│97 │張水木 │十五隻 │三十六萬九千元 │ │
├──┼────┼──────┼─────────┼──────────┤
│98 │陳健昌 │十五隻 │五萬一千元 │以其妻葉韋美名義參賭│
├──┼────┼──────┼─────────┼──────────┤
│99 │丁志騰 │十五隻 │六萬三千元 │ │
├──┼────┼──────┼─────────┼──────────┤
│100 │陳義明 │二十一隻 │六萬三千元 │ │
├──┼────┼──────┼─────────┼──────────┤
│101 │賴榮欽 │六隻 │二萬一千四百元 │ │
├──┼────┼──────┼─────────┼──────────┤
│102 │陳美燕 │二十隻 │十一萬元 │以假名趙大勝名義參賭│
├──┼────┼──────┼─────────┼──────────┤
│103 │劉壬癸 │二十六隻 │十七萬元 │ │
├──┼────┼──────┼─────────┼──────────┤
│104 │陳文科 │七隻 │十二萬五千元 │ │
├──┼────┼──────┼─────────┼──────────┤
│105 │簡文陽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以其妻許碧蓉名義參賭│
├──┼────┼──────┼─────────┼──────────┤
│106 │陳瑞宗 │十八隻 │二萬二千元 │ │
├──┼────┼──────┼─────────┼──────────┤
│107 │蕭正松 │十九隻 │七萬三千元 │以其女蕭琪曄名義參賭│
├──┼────┼──────┼─────────┼──────────┤
│108 │陳鏡全 │三十一隻 │九萬三千元 │ │
├──┼────┼──────┼─────────┼──────────┤
│109 │江勝松 │三十隻 │四十萬元 │ │
├──┼────┼──────┼─────────┼──────────┤
│110 │林世倫 │二十三隻 │三十萬一千元 │ │
├──┼────┼──────┼─────────┼──────────┤
│111 │蔡昭雄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 │
├──┼────┼──────┼─────────┼──────────┤
│112 │玄○○ │十七隻 │五十三萬三千元 │以蔡阿永名義參賭 │
├──┼────┼──────┼─────────┼──────────┤
│113 │林寶順 │十一隻 │十一萬五千元 │ │
├──┼────┼──────┼─────────┼──────────┤
│114 │黃○○ │十五隻 │九萬四千元 │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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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姓名│參賭鴿子數目│參賭金額(新台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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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王正清 │十五隻 │九十萬元 │以其友賴清木名義參賭│
├──┼────┼──────┼─────────┼──────────┤
│㈡、│廖文國 │十七隻 │六萬八千元 │以其妻黃淑娟名義參賭│
├──┼────┼──────┼─────────┼──────────┤
│㈢、│林良穎 │二十隻 │五十八萬元 │以其妻吳麗華名義參賭│
├──┼────┼──────┼─────────┼──────────┤
│㈣、│賴典男 │十五隻 │五萬一千元 │ │
├──┼────┼──────┼─────────┼──────────┤
│㈤、│卓文聰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以歐文鎮名義參鍺 │
├──┼────┼──────┼─────────┼──────────┤
│㈥、│陳秋枝 │十五隻 │三萬六千元 │ │
├──┼────┼──────┼─────────┼──────────┤
│㈦、│何進祿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 │
├──┼────┼──────┼─────────┼──────────┤
│㈧、│林成標 │十六隻 │十四萬一千四百元 │ │
├──┼────┼──────┼─────────┼──────────┤
│㈨、│洪瑞景 │二十隻 │八萬元 │ │
├──┼────┼──────┼─────────┼──────────┤
│㈩、│陳進甲 │十七隻 │六萬二千八百元 │ │
├──┼────┼──────┼─────────┼──────────┤
│、│鄧文模 │二十隻 │六十萬元 │ │
├──┼────┼──────┼─────────┼──────────┤
│、│盧青潭 │二十隻 │三十萬元 │ │
├──┼────┼──────┼─────────┼──────────┤
│、│黃益隆 │十五隻 │十四萬五千元 │ │
├──┼────┼──────┼─────────┼──────────┤
│、│李龍輝 │二十五隻 │十八萬元 │以其子李文池名義參賭│
├──┼────┼──────┼─────────┼──────────┤
│、│陳進丁 │十六隻 │三十萬二千元 │ │
├──┼────┼──────┼─────────┼──────────┤
│、│吳政恒 │二十隻 │二十萬元 │以其子吳昆霖名義參賭│
├──┼────┼──────┼─────────┼──────────┤
│、│李其中 │二十隻 │一百七十四萬元 │以李大鵬名義參賭 │
├──┼────┼──────┼─────────┼──────────┤
│、│謝文陸 │十五隻 │十五萬元 │以其弟謝振務名義參賭│
├──┼────┼──────┼─────────┼──────────┤
│、│賴聰林 │十七隻 │二十萬五千八百元 │ │
├──┼────┼──────┼─────────┼──────────┤
│、│林瑞旺 │十五隻 │四萬五千元 │ │
├──┼────┼──────┼─────────┼──────────┤
│、│林鈺倫 │十八隻 │十九萬五千二百元 │ │
├──┼────┼──────┼─────────┼──────────┤
│、│吳明輝 │二十隻 │六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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