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一年重上更(六)字第一三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重上更(六)字第一三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G○○
甲○○
甲b○
右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
審判決(民國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
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一二九七一號、一二九七八號、一四二七一號、
一六二八八號、一六七一○號、一七二七九號、一九四一一號、一六二三○號,及同
署併案審理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號、三○一七號、四六五六號與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併案審理: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九、八九六六號),提起上訴,經判
決後由最高法院第六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b○、G○○、甲○○部分,均撤銷。
G○○、甲○○共同常業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均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如附表五所示之工具均沒收。
甲b○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五所示之工具均沒收。
事實
一、G○○自民國(下同)六十五年間起即犯有多次竊盜前科,其中七十九年八月因竊盜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減為二年六月,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徒刑部分於七十九年一月卅一日羈押期滿折抵刑期執行完畢,八十年十月九日又因竊盜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強制工作部分於八十二年五月廿五日停止執行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甲○○前犯有毀損及竊盜等多次前科,其中最近一次係犯毀損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甲b○曾犯有多次竊盜前科,其最近一次係於八十一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減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執行完畢,均不知悔改,且G○○、甲○○與q○○(在日本國犯竊盜等罪被處有期徒刑五年,現在日本監獄執行)均為有犯罪習慣之人,竟與甲b○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或由q○○一人,或與陳劍文(業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號判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確定)、甲L○(尚通緝中)、甲j○、甲C○等人,以二至四人不等為一組之組合,單獨或共同於附表一所示之行為人、犯罪時間、地點,以客觀上足以供作兇器使用之大型鐵撬、大型起子等為工具,毀越門扇等進入犯罪地點以破壞保險櫃及抽屜之方式竊取財物,其中G○○、甲○○並恃以為生,而以之為常業。嗣經警循線查獲後,並扣得q○○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五之工具。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偵辦及臺北縣警察局瑞芳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定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併案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坦承有本院九十年重上更㈤字第五十九號判決書附表一編號十至十三,十五至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
四十二、四十六、四十九、五十二至五十四、五十六號等犯罪事實(見本卷第九十六頁,上開附表編號即本判決書附表一編號二至五,七至十四,十六、二十、
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號),不承認有本判決書附表一編號一、六、二十八號等三次犯行。G○○亦坦承有本院九十年重上更㈤字第五十九號判決書附表一編號第十四、十八、二十、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六、四十九、五十七號等犯罪事實(見本卷第一百三十三頁,上開附表編號即本判決書附表一編號第六、十、
十二、二十、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五、三十八、四十六號),而不承認有本判決書附表一編號第四、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
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
三十四、三十七、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號等犯行。均辯稱,上開未承認之犯行,均係於警訊中遭刑求始承認。甲b○則矢口否認有本判決書附表一編號第十七、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七、四十八等六次犯行,辯稱,那六次犯行可能是伊胞弟甲a○所為,相關共犯誤甲a○為伊,故供述有誤云云。
二、惟查,被告甲○○已於八十三年十月八日警訊中坦承有於八十一年六月中旬,與q○○至台北縣瑞芳鎮中央貨櫃公司行竊(附表一編號一)之事實(見八十三年偵字第二二五七八號卷第三、四頁)。而甲D○亦於警訊中指稱該中央貨櫃公司於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五時三分發現失竊等情(見同偵查卷第六頁)。而甲○○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之檢察官偵查中,亦未供述警員有於八十三年十月八日有加刑求(見八十三年偵字第一二九七一號卷第六十九頁)。故甲○○上開供述應堪採信。又甲○○及q○○均於警訊中坦承有附表一編號六之犯罪事實(分見八十三年偵字第一二九七一號卷第一二四頁及一二八頁);彼二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亦分別供稱該次警訊沒遭刑求(見一二九七一號卷第一三一頁)。甲○○亦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原審審理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本院前審訊問時坦承有該項事實。又台亨建設公司確有於上開時間遭竊,亦據甲P○於警訊時指述甚詳(見一二九七一號卷第一二三頁)。故甲○○此項供述,亦堪信實。末查,被告甲○○及q○○於八十三年八月二日警訊時,分別坦承有附表一編號二十八之犯罪事實(見一二九六八號卷第七十一及七十九頁),彼等於同日借提還押時,亦均供稱對借提到外面查證沒有竟見(見一二九六八號卷八十五頁)。被害人z○○並於警訊中指述該公司會計室有被人侵入撬開放置保險箱之木櫃,行竊未遂,故未報案等情(見一二九六八號卷第八十二頁)。按先有被害人之報案,刑警為破案消案始有刑求之可能,茲z○○既未報案,刑警又何從刑求逼供,故甲○○、q○○此部分之供述,顯堪置信。另附表一編號二至五、七至十四、十六、二
十、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
十三、四十五號等部分,被害人甲午○、薛吳陳娥、g○○、癸○○○、甲辛○、P○○、I○○、b○○、甲H○、甲c○、辛○○、甲p○、n○○、玄○○、甲天○、u○○、甲亥○、M○○、m○○、s○○、甲U○(甲T○之父)、h○○、午○○等亦分別於警訊時指述有各該失竊情節,共犯q○○並於警訊中坦承有參與上列各項竊盜事實。復有附表五所示之行竊工具,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甲○○上列竊盜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堪資認定。
三、次查,被告G○○先後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十日、八月一日、八月二日、八月三日、八月四日、八月五日、八月十日警訊中坦承附表一編號四、九、十
一、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及第四十五號之犯行(見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卷第九、十一、十三、四
十、四十一、七十七、九十四、九十五、一二四、一二五、一五二、二二八頁)。G○○且於檢察官偵查中供承有犯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五、十六、及四十五號,q○○、甲○○同時亦為相同之承認(見一七二七九號卷第二十三頁)。G○○於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之檢察官訊問中供稱,其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三十日警訊中所言實在,其有與q○○、甲○○、陳劍文、甲L○等人結夥在外行竊(見一二九六八號卷第二十三頁);G○○、甲○○、q○○復於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該日之警訊屬實(見同上卷第六十三頁)。於同年八月二日亦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對被借提在外查證無意見(見同上卷八十五頁)。另共同被告甲○○於本院訊問中亦坦承有附表一編號四、八、九、十一、十三、
十四、十六、二十、二十四、三十二、四十一、四十二,及第四十五之犯行(見本卷第九十六頁),甲○○供承之此十三次犯行,共犯均有列名G○○者,然甲○○迄未供稱G○○未參與。足見G○○於警訊中坦承其有附表一編號四、九、
十一、十四、十六、三十二、四十五號之犯行,核與甲○○於本院所坦承者相符,應堪採信。其再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此部分之犯行,顯無可採。而附表一編號八、十三、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三十
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四十一及四十四號等,其中編號八、十三及四十一號之犯行已據甲○○於本院訊問時(見本卷第九十六頁)及警訊中,陳劍文於偵查中(見一二九六八號卷二十四頁)供述屬實。而附表一編號十五、十八、十
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及四十四號等亦據q○○於警訊時供承屬實,除編號二十三、三十七及四十四號並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屬實,彼二人之供述,所以有該三次之不同,乃因行竊次數甚多,記憶不一所致,惟q○○係帶頭者記憶應較清楚而可採。被害人g○○、甲P○、P○○、I○○、b○○、甲H○、甲c○、辛○○、甲p○、黃○、n○○、l○○、甲n○、玄○○、甲O○、甲乙○、甲d○、甲天○、O○○、甲玄○○、甲亥○、p○○、甲S○、M○○、甲酉○、c○○、m○○、a○○、s○○、甲U○、林瑞土、午○○、子○○亦分別於警訊中指述有各該失竊情節。復有附表五所示之行竊工具,扣案可資佐證,被告G○○上開竊盜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殊堪認定。至甲○○雖於本院前審請求傳訊甲L○,以證明附表一編號三十五部分甲L○沒有參與,然甲L○現經通緝(見本院八十七年重上更㈢字第八號判決書事實欄一所載),故本院無從傳訊,附此敘明。
四、再查,被告甲b○已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警訊時,坦承有附表一編號十七、四七號之竊盜事實,復於同年月二十日之警訊中供承有附表一編號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及四十八號之竊盜事實(先後見八十四年偵字四六五六號卷第二十六頁、
三十四、三十五頁)。其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檢察官偵查中亦坦承有附表一編號十七、四十七號等犯行,又被告q○○於偵查中自承「我每次行竊均二人以上,剛開始由我找人參與,有張錦章、甲○○、G○○、陳劍文等人,我在警局承認我偷了十八次,除了這些已到案,尚有甲b○‧‧‧我們均開車尋找目標,看見有對象才下手」等情(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七一號偵查卷第三十八頁反面)。而被告甲b○與被告q○○係舊識,此觀被告甲b○於原審自承「我見過q○○二次,是以前我開餐廳他來喝酒見過面」等情自明(見原審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筆錄),被告q○○於本院前審調查時一再坦承有如附表一編號三九、四十部分之犯行,核與被告甲b○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於警訊時之自白相符,足見被告甲b○確有上開犯行,應臻明確。又q○○、甲b○既係舊識,衡情被告q○○應無誤認之可能,是尚無從以被告q○○嗣後曾改稱係與甲a○(現通緝中)共犯此案,並非甲b○等語,即遽認被告甲b○未參與上開犯行,被告q○○此部分所供,核係事後迴護之詞,要無可採。證人甲j○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伊曾與甲b○之弟甲a○三度行竊,但未與甲b○行竊過云云,然查:甲b○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檢察官偵查時即坦承確實與甲j○共同為附表一編號犯行,行竊工具係甲j○購買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號卷),是甲j○上開證詞亦屬迴護之詞不足採信。而被害人甲丙○雖陳稱其經營之上吉股份有限公司復興路生鮮營業所,於八十二年八月及十月初,都在凌晨以後有二次失竊,被竊新台幣十六萬餘元及洋酒二瓶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六五六號偵查卷影印卷甲丙○警訊筆錄),惟依甲b○於檢察官偵查時稱上吉生鮮(復興路營業所)伊只偷洋酒,那是第一次,至於第二次伊沒去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三號偵查卷影印卷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嗣甲b○雖於堅決否認涉有本件被訴竊盜犯行,惟依其上開所供於第一次只偷洋酒一瓶,核與被害人甲丙○指稱其經營之上吉股份有限公司復興路生鮮營業所,曾失竊洋酒二瓶等情相符,是被告甲b○右揭參與第一次偷竊洋酒二瓶之犯行,應堪認定,至於甲丙○指稱其經營之上吉股份有限公司復興路生鮮營業所,第二次於八十二年十月初凌晨以後又失竊新台幣十六萬餘元一節,於被告甲b○堅決否認偷竊,且無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b○有竊取該上吉股份有限公司復興路生鮮營業所之新台幣十六萬餘元之情形下,本部分僅能認定被告甲b○有竊取上吉股份有限公司復興路生鮮營業所之洋酒二瓶,並無從認定被告甲b○有於八十二年十月初凌晨以後再竊取上吉股份有限公司復興路生鮮營業所之新台幣十六萬餘元。另甲b○於警訊中已供明其在彰吉生鮮市場行竊十五萬元,被害人之職員甲丑○亦於警訊中指證該彰吉生鮮市場於八十三年十一月間係失竊十五萬元,核與甲b○所供竊取十五萬元之事實相符,自不能因甲b○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僅竊取六萬元,即認定其僅竊取六萬元,均附此敘明。又甲b○確有上開犯罪事實,有被害人甲丙○、甲i○、彭金致、甲K○、甲丑○、J○○於警訊中指述有被竊情節可資佐證,並有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行竊工具可參,被告甲b○此部分之犯罪事證,並臻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五、被告甲b○、G○○、甲○○及共犯q○○所陳於羈押期間警方借提外出查案訊問時,曾遭警員刑求乙情,查被告甲○○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借訊後還押臺灣臺中看守所(以下簡稱為臺中看守所)時,固有額頭裂傷約四公分,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再次借訊還押時,亦有左手肘腫痛情形,被告甲b○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入所亦因他故有左胸痛感,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入所因他故有前胸腹及背部刮傷,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借提解還入所因他故而有前胸、腹及背部擦傷,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入所因他故有腹部多道刮傷,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因借提還押時,有右後大腿瘀血及紅腫,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入所因他故有右大腿瘀傷,亦經臺中看守所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所榮戒字第四五○四號函所檢具之借提還所後製作內外傷紀錄表影本在卷可證,而被告q○○於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借提還所因他故雙腋下、雙膝蓋後方及雙手腕處有傷痕,八十三年八月十日借提還所亦因他故有前胸多處紅腫瘀血,並經還所後由所方作成談話筆錄,經被告q○○表示借提時遭刑求,有臺中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中所榮戒字第四六一五號函檢具之內外傷記錄及談話筆錄影本各一份在卷可證,而被告G○○於八十三年八月二日借提入所亦因他故受有前胸及後背多處瘀傷,八十三年八月五日入所時亦因他故有右下巴腫、胸前腹部瘀傷,有台中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中所榮戒字第四六一六號函檢具之內外傷記錄表影本在卷可憑。惟查如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四)第一號判決書附表一編號三、四、五、六、十三、
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三、四十四等部分所示之犯行,非惟據各該被告於警訊坦承不諱,並據各該被告及共犯全部或部分嗣後於檢察官訊問時再次自白確認無訛,有各該訊問筆錄可按,而被告甲b○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警訊及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檢察官偵查時,自白有前開犯行,經核與被害人g○○、甲g○○、癸○○○、甲P○、辛○○、甲p○、l○○、甲n○、甲O○、甲乙○、O○○、u○○、甲玄○○、z○○、p○○、甲S○、M○○、甲酉○、c○○、m○○、甲i○、h○○、林瑞土等人所指訴被害之情節亦相符合。其餘如附表一編號二、二十三、三十七、四十一、四十二號等部分所示之犯行,亦據各該被告及共犯於警訊時坦白承認,嗣警員借提訊問完畢還押看守所前經檢察官訊問時,渠等均表示該次借提未曾遭警員刑求,有各該訊問筆錄足憑;而其中附表一編號九、十五、十六部分所示之犯行,承辦之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於八十三年九月五日及九月六日製作訊問筆錄之地點係在看守所內,並未將被告q○○、甲○○、G○○三人借提外出看守所,此觀該分局製作警訊筆錄之過程並無借提之公文及提還押票自明,且有該分局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八五投竹警刑字第一二四四八號函在卷可稽。矧承辦本案之各該分局,其借提被告訊問之日期分別為八十三年七月廿九日、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二日、三日、八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十六日、二十日、廿七日、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及八十三年十月八日,核與被告供承遭刑求之日期多不相符。此外,復經被害人甲午○、I○○、甲d○、a○○、甲U○(兼另一被害人甲T○之父)等人在警訊中指述綦詳,足見此部分被告辯稱遭警員刑求一節,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六、被告甲○○、G○○等人確有附表一編號四所示犯行,己據被告q○○、甲○○迭次於原審審理及本院前審調查時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g○○於警訊時所指失竊情節相符己見前述,而被告q○○、甲○○於八十二年六月間亦確有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犯行,亦據該二人於警訊時供明在卷,且該二人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及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檢察官訊問時,除陳明警訊內容正確外,於檢察官提示犯行附表訊問時,被告二人亦未將本件犯行排除在外,核與被害人甲g○○於警訊指訴失竊情節相符,是被告等分別有此部分犯行應可認定。雖因事過境遷,上開被告及被害人等未能具體指明被告等行竊時間為八十二年六月間之確實日期,然參酌犯罪地點一在台北縣,一在彰化縣,犯罪之被告有q○○、甲○○二人一組及q○○、甲○○、G○○三人為一組,被告q○○、甲○○、G○○自非在同一時間接續犯罪甚明。惟因嗣後被告q○○、甲○○、G○○三人均矢口否認涉有右揭竊盜犯行,而被害人g○○及甲g○○均因時間久遠,而對確切之失竊時間不復記憶,致二案之時間先後無從認定,惟上開二案顯係於八十二年六月間先後連續所為之犯行,應堪認定。
七、被告甲○○確有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竊盜犯行,業據被告甲○○分別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原審審理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本院前審訊問時自白在卷,已見前述,核與被告G○○所供情節相符,被告q○○雖供稱,係與被告G○○及甲L○為本件犯行云云,然被告甲○○既依自由意志為前開供述,被告q○○所供就共犯為甲L○部分應屬記憶錯誤。
八、刑法上之常業犯係指職業性之犯罪,即是以犯罪為其職業,並賴以為生,即為已足,並非必須別無其他正當職業始克構成(最高法院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八十二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G○○及甲○○等人於行竊時縱或尚有其他職業,但依其等行竊之次數、方法及所得財物多達數百萬元等情以觀,其等二人係有以此為生之意,應為常業犯,亦無疑義。至被告甲b○行竊次數不多,尚難認其有竊盜為生之意,應非常業犯。綜上所述,足證被告G○○、甲○○、甲b○等三人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罪證明確,被告等三人犯行均堪以認定。至證人甲C○及甲j○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前審證稱其係與甲a○共同行竊,並非與被告甲b○共同行竊等語,證人任慶森亦證稱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時間其正與甲b○在麗黛卡拉OK店內等語,核與事實不符,均係事後迴護被告甲b○之詞,無可採信。
九、核被告G○○及甲○○等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公訴人認G○○及甲○○二人所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甲b○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條第二項之罪,又被告G○○、甲○○、甲b○分別與q○○、陳劍文、甲L○、甲j○、甲C○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附表一所示之組合分別為共同正犯。被告甲b○先後如附表一所示數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G○○於七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而於七十九年一月卅一日羈押折抵刑期執行完畢;被告甲○○於七十八年間,因犯毀損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被告甲b○於八十一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執行完畢,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四份附卷可稽,被告G○○、甲○○、甲b○四人於五年內又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十、原審就被告甲b○、G○○、甲○○等三人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乃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上受告知及聽聞之權利,為行使防禦權之基本前提,旨在使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以維審判程序之公平。其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效力所及而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暨依同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後之新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或變更之罪名,應於審判期日踐行上開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否則如僅就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調查、辯論終結後,擅自擴及起訴書所記載者以外之犯罪事實而為判決,就此等未經告知之犯罪事實及新罪名而言,無異剝奪被告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本件起訴書記載上訴人q○○、G○○、甲○○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加重竊盜罪嫌之事實及法條,原審審理結果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適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論處該三人常業竊盜罪刑。惟原審於審判期日訊問q○○、G○○、甲○○時僅依起訴書之記載,告以加重竊盜罪名,並未依法告知變更後之常業竊盜之新罪名(原審卷審判筆錄第二六九頁至第二七五頁),即予辯論終結,論處其等常業竊盜罪刑,其此部分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於法有違。②、原審未斟酌被告q○○、甲b○、G○○、甲○○等人警訊中之自白尚有部分與事實不符,而據以認定被告q○○、甲b○、G○○、甲○○等人竊盜犯行,顯有違誤。且如附表四編號5部分之犯行,並不成立竊盜罪,原審就此部分亦予論罪科刑,容有違誤。③、被告甲b○並不成立常業竊盜罪,原審認係成立常業竊盜罪,亦有未合。④、如附表一編號五部分被告G○○並未參與,本院九十年重上更㈤字第五九號附表一編號1、4、5甲○○部分,因被告甲○○於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至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出所,亦有該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泰總籍字第一六四四號函在卷可證,被告甲○○自不可能參與該三次犯行,本院九十年重上更㈤字第五九號附表一編號行為人甲L○應係G○○之誤,本院九十年重上更㈤字第五九號附表一編號甲○○並未參與,行為人應加上被告陳劍文,同上附表一編號行為人應係被告甲○○、陳劍文、G○○,被告q○○並未參與,同上附表一編號1、、、、、、、、、、行為人中張心德及同上附表編號行為人中張錦章,業經本院於更審前判決無罪確定,原審誤認張錦章、張心德亦為本件共犯,原審此部分尚有誤會。⑤、甲L○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始自臺灣臺中監獄出監,有臺灣臺中監獄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中監總字第二○四○號函及甲L○服刑資料表一份在卷可稽(詳見本院更五審卷第一宗第一一○頁、第一一一頁),甲L○顯無從於在監之時間與q○○、甲○○共同犯罪,是原審認定甲L○與q○○、甲○○共犯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號判決書附表一編號、之犯行,顯與事實不符。被告甲b○上訴否認犯罪,被告甲○○、被告G○○等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雖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關於被告甲b○、G○○、甲○○等三人部分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b○、G○○、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分別審酌被告甲○○、G○○、甲b○均有竊盜罪之犯罪前科,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竊盜之次數及其等正值壯年之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生,卻四處行竊,危害社會治安至鉅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G○○有期徒刑肆年、被告甲○○有期徒刑肆年、被告甲b○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被告G○○及甲○○等二人均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已如前述,並分別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其二人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示懲儆。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工具為共同被告q○○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且為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故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屬被告G○○、甲b○所有之物,均非違禁物,且被告G○○、甲b○均否認係供犯罪所用,故另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意旨另以:被告G○○、甲○○、甲b○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而併案意旨亦另認被告G○○、甲b○尚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然訊之被告G○○、甲○○、甲b○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均辯稱:警訊中係遭刑求而為不實自白,且自白不實等語,而公訴人認上開被告G○○、甲○○、甲b○三人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被告等於警訊中之自白為其論據。然按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取得,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甲○○於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借訊後還押臺灣臺中看守所(以下簡稱為臺中看守所)時,額頭有裂傷約四公分,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再次借訊還押時,亦有左手肘腫痛情形,而被告甲b○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入所亦因他故有左胸痛感,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入所因他故有前胸腹及背部刮傷,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借提解還入所因他故而有前胸、腹及背部擦傷,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入所因他故有腹部多道刮傷,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因借提還押時,有右後大腿瘀血及紅腫,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入所因他故有右大腿瘀傷,亦經臺中看守所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所榮戒字第四五○四號函所檢具之借提還所後製作內外傷紀錄表影本在卷可證,而被告q○○於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借提還所因他故雙腋下、雙膝蓋後方及雙手腕處有傷痕,八十三年八月十日借提還所亦因他故有前胸多處紅腫瘀血,並經還所後由所方作成談話筆錄,經被告q○○表示借提時遭刑求,有臺中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中所榮戒字第四六一五號函檢具之內外傷記錄及談話筆錄影本各一份在卷可證,而被告G○○於八十三年八月二日借提入所亦因他故受有前胸及後背多處瘀傷,八十三年八月五日入所時亦因他故有右下巴腫、胸前腹部瘀傷,有台中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中所榮戒字第四六一六號函檢具之內外傷記錄表影本在卷可憑,已如上述。足認被告G○○、甲b○、甲○○所辯此部分筆錄遭警刑求所致,尚非無據,被告等其餘部分筆錄,雖無証據足認被告等曾受刑求,尤以被告甲b○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警訊時,曾委任許名宗律師到埸,當時並無刑求情形,固經証人即當時在埸由被告甲b○所委任之許名宗律師於本院調查時所結証(本院前審卷第一三六頁),然參酌被告G○○於八十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一月一月十一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前在臺灣臺北監獄服刑,有臺灣臺北監獄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監璧總籍字第一○八二八號簡便行文表在卷可憑,而G○○於八十年七月五日入所至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始停止執行出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泰總籍字第一六四四號簡便行文表一份在卷可稽(詳見本院前審卷第二宗第十頁)且依被告G○○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示G○○係於八十二年四月十九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二聲字第三二○號裁定強制工作處分停止繼續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且於八十二年九月九日交付保安處分(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卷第四頁),是G○○停止強制工作出所之日應為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至明,另被告甲○○於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至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出所,亦有該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泰總籍字第一六四四號函在卷可證,而被告G○○於七十四年十月八日入臺灣臺北看守所至同年月十一日出所,q○○於七十九年四月七日入該所至同年十月三日移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至八十年四月十日移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亦有臺灣臺南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所憲總一八八○號簡便行文表在卷可證,而被告q○○於七十九年七月三日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至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奉准假釋出監,亦有該監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宜監總字第六○四七號簡便行文表可憑。(按q○○固於七十九年四月七日入臺灣臺南看守所至同年十月三日移臺南分監執行,至八十年四月十日移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有臺灣臺南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所憲總一八八○號簡便行文表可稽,而臺灣宜蘭監獄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宜監總字第六○四七號簡便行文表又謂q○○於七十九年七月三日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至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奉准假釋出監,該二監獄執行之時間似部分有重疊衝突,惟依卷附q○○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係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詳見本院更五審卷第七十三頁」,是本件被告q○○執行期間,應無衝突,附予敘明。),另q○○在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G○○在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至八十年七月九日及八十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四日在臺北看守所,被告甲○○七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七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七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至七十九年二月八日及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至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臺北看守所,亦有臺北看守所八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北所總字第七七九一號函在卷可證,另甲L○於七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至八十年一月一日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於八十年一月一日減刑期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接押,又於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又入臺灣臺中監獄至八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假釋出獄,有臺灣臺中監獄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中監總字第二○四○號函及甲L○服刑資料表一份在卷可稽(詳見本院更五審卷第一宗第一一○頁、第一一一頁),又甲j○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間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保安處分,有該所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泰總籍字第一八九八號函在卷可證,足認①、附表二所示編號6、7、8、、、、、、、、、、、、、、等件犯罪時被告G○○或甲L○在監執行,而附表二所示編號4、5等件犯罪被告q○○等自白共同犯案之甲L○在監執行;另附表三所示編號4至等件犯罪,所指共同犯案之甲j○係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保安處分,足見被告G○○、甲b○於警訊中所供均有與事實不符情形,而附表三編號1至3部分,因q○○與G○○供述均先後矛盾,是本件被告等警訊中此部分之自白是否可信自有可疑,是本部分亦無從認定被告G○○涉有竊盜犯行,然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所涉本部分犯行與被告G○○經論罪科刑部份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被害人之證述固可為被害人確有失竊之證明,然究不能證明行竊之人為何人,是本件應以被告等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先後所承認之部分較為可採,而被告等僅於警訊中所承認部分,應認為犯罪不能證明。
2、又被告G○○於八十年十月九日亦因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另被告甲○○於七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亦因竊盜罪(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有該院八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二號刑事判決一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證,故被告G○○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部分,被告甲○○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部分亦為已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然此部分公訴人認與前開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另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部分,因q○○、G○○、甲○○所供述均先後互有矛盾,且各該被害人亦未指明究係何人行竊,故殊難據以認定G○○、甲○○有此部分之犯行,因此部分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與上開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3、附表二編號部分,被告q○○係稱該次伊夥同G○○、甲L○等人持鐵撬、螺絲起子破壞和總傢俱公司鐵窗及門窗,利用夜間入內行竊,但被該公司守衛發現後即逃跑,所以未得手任何財物;被告G○○稱該案係伊與q○○、甲L○等人,由q○○攜帶大型一字型起子等工具,欲進入該公司破壞鐵窗及門窗時,被守衛發現,伊等便立即逃跑沒行竊得逞。陳劍文稱伊只負責在外看管作案車輛,未侵入住宅行竊,該次未竊得任何物品云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六八號偵查卷第三十六頁背面、第三十七頁正面、第四十頁、第四十六頁)。參酌被害人y○○指稱:該次竊嫌在破壞公司鐵窗及門窗時,被其公司守衛發覺就逃跑,所以沒有財物受損(見同上偵查卷第五十頁)等語,故此部分並不成立竊盜罪(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八號判例參照)。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科刑部分係屬具有連續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故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4、附表四編號1至4部分,因甲○○前犯竊盜罪,於八十年一月初經台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故附表四編號1至4部分,為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判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免訴之判決。編號5部分,被告q○○、甲j○及甲b○等三人固已侵入中華民國合作社佳里分社,但尚未著手於翻箱倒櫃之行為,業據證人即該分社之經理e○○結證在卷(見本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號卷㈠第一百二十三頁),故甲b○此部分並不成立竊盜罪(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上字第八號判例參照)。惟因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科刑部分係屬具有連續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故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高雄地檢署移送併辦之該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五四五號案,因G○○被指涉案時間與本案相距達九年之久,其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甚明,自無從併辦,應予檢還。另q○○因在日本監獄執行,應待他日另行審結,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 被害人 犯 罪 地 點 竊 取 財物 行為人 備 考
一 八十一年 甲D○ 台北縣瑞芳鎮楓 九十萬二百 q○○
六月十六 仔路中央貨櫃公 四十元、美 甲○○
日凌晨 司 金五百六十
元
二 八十二年 甲午○ 彰化縣花壇鄉三 一千元 q○○
五月間凌 眷村三芬路十五 甲○○
晨 之六號加保保麗
龍公司
三 八十二年 薛吳阿 台北縣新莊市思 十萬元 q○○
六月間某 娥 源路一二五巷十 甲○○
日凌晨 五、十七號裕興
工業公司
四 八十二年 g○○ 彰化縣員林鎮浮 二萬餘元 q○○
六月間某 圳路二段五八八 甲○○
日凌晨 號源豐超市 G○○
五 八十二年 任鄭寶 彰化縣彰化市福 一萬七千五 q○○
七月初凌 珍 田里四十二之八 百元 甲○○
晨 號億量企業公司
六 八十二年 甲申○ 台北市士林區葫 八萬元(其 q○○ 由四樓頂未
七月間凌 謝美智 蘆街十三號台亨 中甲P○部 甲○○ 破壞侵入無
晨 甲P○ 建設公司 分無損失) 陳劍文 人之該公司
G○○ 持大型起子
、鐵鉗撬開
抽屜及保險
櫃。
七 八十二年 甲辛○ 高雄縣林園鄉清 十萬元 q○○
七月間凌 水岩路四三三號 甲○○
晨 統泰鋼鐵公司
八 八十二年 P○○ 屏東縣瑪家鄉北 三十二萬元 q○○
七月五日 葉村風景一○四 甲○○
凌晨 號山地文化園區 G○○
管理處
九 八十二年 I○○ 南投縣鹿谷鄉中 一百零三萬 q○○
七月十二 寮路四九之五號 六千七百元 G○○
日凌晨 溪頭實驗林管理 甲○○
局
十 八十二年 b○○ 嘉義市○○路二 四萬餘元 q○○
七月十七 段四六一號振昌 甲○○
日凌晨 木材防腐工廠 G○○
八十二年 甲H○ 台中縣東勢鎮東 三百零八萬 q○○
七月二十 勢林場管理處 五千二百廿 甲○○
六日凌晨 四元 G○○
二時
八十二年 甲c○ 彰化市○○路四 無(未遂) q○○
七月初凌 段四一三巷一六 甲○○
晨三時 四號銓泰公司 G○○
八十二年 辛○○ 台東市○○路四 無(未遂) q○○
七月卅一 段四八五號台東 甲○○
日凌晨 林區管理處知本 G○○
工作站
八十二年 甲p○ 台中縣烏日鄉仁 二百八十萬 q○○
八月廿七 王玉美 德村中山路一段 四千二百六 甲○○
日凌晨一 四九七號明道中 十元、金飾 G○○
時 學 、金幣一批
八十二年 黃 ○ 南投縣竹山鎮頂 四萬元、金 q○○
八月四日 林路一四五號頂 戒指一個 G○○
凌晨 林合作社 甲○○
八十二年 n○○ 同右鎮○○路三 四萬八千三 q○○
八月四日 ○五之五號瑞竹 百元 甲○○
凌晨 合作社 G○○
八十二年 甲丙○ 台中市○○路二 甲b○
八月間某 段七二之一號
日 上吉股份有限 洋酒貳瓶 甲j○
公司復興路生
鮮營業所
八十二年 l○○ 南投縣彰南路三 無(未遂) q○○ 以上開工具
十一月下 段一八五九巷一 G○○ 毀越門扇侵
旬某日凌 號彰峰開發公司 陳劍文 入無人之該
晨 公司行竊
八十三年 甲n○ 苗栗縣苑裡鎮房 五千元 q○○
某月五日 裡六九之一號興 甲L○
凌晨 啞水泥公司 G○○
八十三年 玄○○ 台北市○○○路 五千元 q○○
一月底凌 三段二七號金利 甲○○
晨 亞餐廳 G○○
八十三年 甲O○ 彰化市桃源里虎 四萬三千四 q○○ 以上開工具
一月廿四 崗路一號彰化老 百元 G○○ 破壞門窗侵
日凌晨二 人養護中心 陳劍文 入無人之辦
時 公室行竊
八十三年 甲乙○ 苗栗縣銅鑼鄉自 無(未遂) q○○
二月間凌 強路十八號翠城 G○○
晨 陶瓷公司 甲L○
八十三年 甲d○ 彰化縣花壇鄉白 三十八萬二 q○○
二月八日 沙村溪北街二號 千二百九十 G○○
凌晨 順基紡織公司 七元、金戒 甲L○
指一只(重
八錢)
八十三年 甲天○ 彰化縣溪洲鄉溪 二百餘元 q○○
三月間凌 厝村興南路一○ 甲○○
晨 一號三永電熱機 G○○
械公司
八十三年 O○○ 台中縣潭子鄉中 無(未遂) q○○
三月中旬 山路一段九十六 G○○
凌晨 號金原精密工業 甲L○
公司
八十三年 u○○ 台南縣官田鄉南 三千元 q○○
三月中旬 村一二三號威致 甲○○
凌晨 鋼鐵公司 甲L○
八十三年 黃盧珠 台中市○○路三 二十餘萬元 q○○
三月廿二 玉 段一一五號新啞 甲L○
日凌晨二 五金行 G○○
時
八十三年 z○○ 台中縣沙鹿鎮中 無(未遂) q○○
三月三十 棲路三○○號群 甲○○
日凌晨 大汽車商行
八十三年 甲亥○ 台中縣潭子鄉和 五千元 q○○
四月初凌 平路二一○巷五 G○○
晨二時 號國際皮件公司 甲○○
八十三年 p○○ 彰化縣埔鹽鄉員 五千元 q○○
四月初某 鹿路一段一二四 G○○
日凌晨 號寶成飼料公司
八十三年 蔡(本 台中市○○路一 無(未遂) q○○
四月四日 院前審 段三四五號二十 G○○
凌晨 誤載為 四小時統一超商 甲L○
趙)佩
琦
八十三年 M○○ 台中縣大肚鄉蔗 五百元 q○○
四月六日 廍村中沙路一六 甲○○
凌晨 三號傳國實業公 G○○
司 甲L○
八十三年 甲酉○ 苗栗縣西湖鄉二 無(未遂) q○○
四月廿七 湖村坪頂六之一 G○○
日凌晨 號峻昇瀝青公司 甲L○
八十三年 c○○ 苗栗市新英里新 無(未遂) q○○
四月下旬 勝十一之一號苗 G○○
栗氣體公司甲L○
八十三年 m○○ 台中縣豐原市豐 四萬三千四 q○○
五月一日 勢路一段四一四 百元 G○○
凌晨一時 號日銪企業公司 甲○○
甲L○
八十三年 甲i○ 台中縣豐原市育 十六萬二千 q○○ 同編號
五月二日 英路一六九號台 四百元 甲b○
凌晨 中縣聯合社 甲j○
八十三年 a○○ 新竹市○○路一 十三萬餘元 q○○
五月間凌 段二五七號世界 G○○
晨 工聯學校 甲L○
八十三年 s○○ 台北縣三重市頂 三千餘元 q○○
五月中旬 崁街二十一號欣 甲○○
凌晨 山企業公司 G○○
八十三年 甲寅○ 屏東縣潮州鎮朝 一百七十三 q○○ 同編號
五月十七 昇路二四七號中 萬三千六百 甲j○
日凌晨 華民國合作社潮 八十元 甲b○
州分社
八十三年 甲K○ 南投縣埔里鎮樹 一百五十九 q○○ 同編號
五月廿四 人路二一七之一 萬一千九百 甲b○
日凌晨二 號中正市場二樓 零五元 甲C○
時 軍公教福利中心
八十三年 甲U○ 台北市士林區東 一萬多元、 G○○ 被告趁被害
七月十一 山路一一八號 珍珠墜金項 甲○○ 人在飯店結
日十七時 鍊一條、耳 陳劍文 婚宴客時持
許 環鑲鑽一對 上開工具破
壞門窗後,
進入無人之
住宅行竊。
八十三年 甲T○ 台北市○○○路 金戒指一枚 G○○ 同右
七月十一 (即蔡 一段五十二巷四 、小首飾一 甲○○
日十八時 森雄之 號四樓 批、現金數 陳劍文
許 子) 千元
八十三年 h○○ 台中縣豐原市豐 無(未遂) q○○
七月十一 年路一二五巷七 甲○○
日凌晨四 十號溢泰廚品公
時 司
八十三年 林瑞土 台中縣豐原市豐 無(未遂) q○○
七月廿六 勢路二段三十號 G○○
日凌晨 瑞昌化學股份有 甲L○
限公司
八十二年 午○○ 南投縣鹿谷鄉中 十萬元、金 q○○
七月十二 正路一六五-二 飾一批 G○○
日凌晨三 號中興餐廳 甲○○
時許
八十三年 子○○ 新竹縣新豐鄉上 無(未遂) q○○ 持上開工具
七月二十 坑村四五三號源 G○○ 翻越圍牆進
七日凌晨 盛爐機械公司 陳劍文 入無人之辦
公室撬開保
險櫃行竊。
八十三年 甲丑○ 台中市○○路三 新臺幣 甲b○
十一月份 段一五七之一號 拾伍萬元 甲j○
彰吉生鮮巿場
八十三年 J○○ 台中縣大肚鄉 無(未遂) 甲b○
十二月初 遊園路二段三 甲j○
十號
附表二:
┌──┬──────┬───┬──────────────┬───────┬───────┬─────┐
│編號│發 生 時 間 │被害人│行 竊 地 點、公 司 │行 竊 財 物│涉案嫌疑人姓名│備考(起訴│
│ │ │姓名 │ │ │ │書編) │
├──┼──────┼───┼──────────────┼───────┼───────┼─────┤
│1 │年3月間 │X○○│彰化縣花壇鄉○○村○○街九五│美 五仟元 │q○○、甲L○│2 │
│ │凌晨 │ │號 │台 一十萬元 │G○○ │ │
│ │ │ │大通子股份公司 │ │ │ │
├──┼──────┼───┼──────────────┼───────┼───────┼─────┤
│2 │年3月間 │丁○○│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一○一│三仟餘元 │q○○、張心德│3 │
│ │凌晨 │ │號 │ │甲○○、甲L○│ │
│ │ │ │永光製線公司 │ │ │ │
├──┼──────┼───┼──────────────┼───────┼───────┼─────┤
│3 │年間 │甲f○│台北縣瑞芳鎮○○○路十六號 │十三萬元 │q○○、張心德│4 │
│ │凌晨 │ │達永企業公司 │ │甲○○、甲L○│ │
├──┼──────┼───┼──────────────┼───────┼───────┼─────┤
│4 │年2月間 │W○○│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三四五│一仟元 │q○○、甲L○││
│ │凌晨 │ │號 │ │G○○ │ │
│ │ │ │瑞豐造紙公司 │ │ │ │
├──┼──────┼───┼──────────────┼───────┼───────┼─────┤
│5 │年2月間 │S○○│彰化縣員林鎮○○路六一三號 │現金及金飾共值│q○○、甲L○│ │
│ │凌晨 │ │順利園港式海鮮樓 │約五十萬元 │G○○ │ │
├──┼──────┼───┼──────────────┼───────┼───────┼─────┤
│6 │年2月間某│R○○│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十八之三號│三十萬元 │q○○、G○○│ │
│ │日凌晨 │ │方面塑膠公司 │ │甲○○ │ │
├──┼──────┼───┼──────────────┼───────┼───────┼─────┤
│7 │年月日│i○○│高雄縣大寮鄉○○○路三九號 │十三萬六仟七佰│q○○、G○○│ │
│ │凌晨 │ │國級實業公司 │五十五元 │甲○○ │ │
├──┼──────┼───┼──────────────┼───────┼───────┼─────┤
│8 │年月間 │A○○│苗栗縣三義鄉○○村○○○路五│拾萬元 │q○○、甲L○│ │
│ │凌晨 │ │十之四號 │ │G○○ │ │
│ │ │ │聯達祥生鮮冷凍公司 │ │ │ │
├──┼──────┼───┼──────────────┼───────┼───────┼─────┤
│9 │年1月日│甲Z○│台北縣泰山鄉○○路○段五二三│三十一萬元 │q○○、甲○○│ │
│ │凌晨 │ │號 │ │甲L○ │ │
│ │ │ │裕益汽車公司 │ │ │ │
├──┼──────┼───┼──────────────┼───────┼───────┼─────┤
│ │年2月9日│甲e○│彰化縣埤頭鄉○○村○○路八九│無 │q○○、甲○○│ │
│ │凌晨 │ │之十號 │ │G○○、甲L○│ │
│ │ │ │中台肉雞合作社 │ │ │ │
├──┼──────┼───┼──────────────┼───────┼───────┼─────┤
│ │年2月日│甲o○│台北市○○○路○段二三五之一│一十七萬六仟元│q○○、甲○○│ │
│ │凌晨 │ │號 │ │G○○、張心德│ │
│ │ │ │南寶樹脂公司 │ │ │ │
├──┼──────┼───┼──────────────┼───────┼───────┼─────┤
│ │年2月日│r○○│台北市○○○路○段七十九之一│二仟餘元、V8│q○○、張心德│ │
│ │凌晨 │ │號三樓 │攝影機(約值三│甲○○ │ │
│ │ │ │台北市營造工會 │萬元) │ │ │
├──┼──────┼───┼──────────────┼───────┼───────┼─────┤
│ │年3月中旬│甲未○│桃園縣大園鄉○○村○○路三巷│二萬元 │q○○、甲○○│ │
│ │凌晨 │ │七號 │ │甲L○ │ │
│ │ │ │力信興業公司 │ │ │ │
├──┼──────┼───┼──────────────┼───────┼───────┼─────┤
│ │年3月至4│黃許春│彰化市○○里○○路一七五巷一│無 │q○○、甲L○│ │
│ │月間凌晨 │華 │六三號 │ │G○○ │ │
│ │ │ │彰鎰實業公司 │ │ │ │
├──┼──────┼───┼──────────────┼───────┼───────┼─────┤
│ │年4月左右│j○○│台中縣沙鹿鎮○○路十之三號 │一十二萬元 │q○○、張心德│ │
│ │凌晨 │ │環諒實業公司 │ │G○○ │ │
├──┼──────┼───┼──────────────┼───────┼───────┼─────┤
│ │年5月間 │甲R○│台北市士林區○○○路二一一巷│三萬餘元 │q○○、張心德│ │
│ │凌晨 │ │八號 │ │甲○○ │ │
│ │ │ │日月農莊 │ │ │ │
├──┼──────┼───┼──────────────┼───────┼───────┼─────┤
│ │年5月日│乙○○│彰化縣福興鄉○○路十二號 │四萬六仟五佰零│q○○、G○○│ │
│ │凌晨 ││三卯鍛壓工業公司 │五元、美金五仟│甲○○、甲L○│ │
│ │ │ │ │六佰一十七元、│ │ │
│ │ │ │ │、港幣五仟五佰│ │ │
│ │ │ │ │七十一元 │ │ │
├──┼──────┼───┼──────────────┼───────┼───────┼─────┤
│ │年6月間 │f○○│彰化縣員林鎮出水巷六四號 │無 │q○○、甲L○│ │
│ │凌晨 │ │台隆印鐵製罐公司 │ │G○○、甲○○│ │
├──┼──────┼───┼──────────────┼───────┼───────┼─────┤
│ │年6月日│t○○│彰化縣和美鎮○○里○○路十八│五萬三仟元 │q○○、甲L○│ │
│ │凌晨 │ │號 │ │G○○ │ │
│ │ │ │泰億公司 │ │ │ │
├──┼──────┼───┼──────────────┼───────┼───────┼─────┤
│ │年7月日│甲Y○│台北縣八里鄉○○村○○路臨一│無 │q○○、G○○│ │
│ │凌晨 │ │之一號 │ │甲○○ │ │
│ │ │ │益森彩藝公司 │ │ │ │
├──┼──────┼───┼──────────────┼───────┼───────┼─────┤
│ │年7月日│v○○│彰化縣福興鄉○○村○○路一六│支票十九張面額│q○○、甲○○│ │
│ │凌晨 │ │號 │一佰萬元 │G○○、甲L○│ │
│ │ │ │元毅工業公司 │ │ │ │
├──┼──────┼───┼──────────────┼───────┼───────┼─────┤
│ │年7月日│甲庚○│彰化縣福興鄉○○村○○路二十│二十四萬二仟一│q○○、甲L○│ │
│ │凌晨 │ │九號 │佰四十三元 │G○○、甲○○│ │
│ │ │ │臺灣食益補公司 │ │ │ │
├──┼──────┼───┼──────────────┼───────┼───────┼─────┤
│ │年7月日│甲戌○│台東市○○路二九七號 │油單二二八○公│q○○、甲L○│ │
│ │凌晨 │ │台東林區管理處 │升約值台幣三萬│張心德、G○○│ │
│ │ │ │ │九仟九佰元 │ │ │
├──┼──────┼───┼──────────────┼───────┼───────┼─────┤
│ │年7月至 │甲B○│台中市○區○○路一四七號 │鑽戒乙枚 │G○○、甲○○│ │
│ │9月間 │ │代書事務所 │ │q○○ │ │
├──┼──────┼───┼──────────────┼───────┼───────┼─────┤
│ │年8月間 │巳○○│台中市東區十甲東巷一○六弄一│無 │q○○、G○○│ │
│ │凌晨 │ │一七號 │ │甲L○ │ │
│ │ │ │嘉全水電工程公司 │ │ │ │
├──┼──────┼───┼──────────────┼───────┼───────┼─────┤
│ │年8月間某│甲k○│彰化縣溪湖鎮○○路大突巷九二│無 │q○○、甲L○│ │
│ │日凌晨 │ │號 │ │G○○ │ │
│ │ │ │金嘉鋅工業公司 │ │ │ │
├──┼──────┼───┼──────────────┼───────┼───────┼─────┤
│ │年8月日│甲辰○│彰化縣福興鄉○○路十之一號 │二仟餘元 │q○○、G○○│ │
│ │凌晨 │ │彰星金屬公司 │ │甲L○、甲○○│ │
├──┼──────┼───┼──────────────┼───────┼───────┼─────┤
│ │年9月日│己○○│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三二○│五仟多元 │q○○、G○○│ │
│ │凌晨 │ │號 │ │甲L○ │ │
│ │ │ │尚峰興業公司 │ │ │ │
├──┼──────┼───┼──────────────┼───────┼───────┼─────┤
│ │年9月中旬│T○○│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二三八│五十五元 │q○○、甲○○│ │
│ │凌晨 │ │號 │ │甲L○ │ │
│ │ │ │遠翔空運公司 │ │ │ │
├──┼──────┼───┼──────────────┼───────┼───────┼─────┤
│ │年月間 │甲宙○│彰化縣和美鎮○○路○段二號 │無 │q○○、甲L○│ │
│ │凌晨 │ │天和橡膠公司 │ │G○○ │ │
│ │ │ │ │ │ │ │
├──┼──────┼───┼──────────────┼───────┼───────┼─────┤
│ │年月中旬│地○○│彰化縣福興鄉○○路二十七號 │行動電話乙具、│q○○、甲○○│ │
│ │凌晨 │ │利慶工業公司 │四至伍萬五仟元│G○○、甲L○│ │
│ │ │ │ │(三萬八仟多元│ │ │
│ │ │ │ │) │ │ │
├──┼──────┼───┼──────────────┼───────┼───────┼─────┤
│ │年1月初 │甲X○│新竹縣竹北市○○街七六○巷八│一萬四仟五佰元│q○○、甲○○│ │
│ │凌晨 │ │號 │ │甲L○ │ │
├──┼──────┼───┼──────────────┼───────┼───────┼─────┤
│ │年1月日│U○○│彰化縣芬園鄉○○路○段四九二│九萬多元 │q○○、G○○│ │
│ │凌晨二至三時│ │巷一二二號 │ │甲○○ │ │
│ │ │ │伯全瀝青公司 │ │ │ │
├──┼──────┼───┼──────────────┼───────┼───────┼─────┤
│ │年1月日│甲E○│台中縣龍井鄉○○○路二五六巷│一仟伍佰元 │G○○、甲L○│ │
│ │凌晨 │ │三十弄三號 │ │q○○ │ │
│ │ │ │駿弘公司 │ │ │ │
├──┼──────┼───┼──────────────┼───────┼───────┼─────┤
│ │年1月日│甲A○│南投市○○○路二十一號 │七萬八仟三十二│q○○、G○○│ │
│ │凌晨 │ │南崗消費合作社 │元 │甲L○ │ │
├──┼──────┼───┼──────────────┼───────┼───────┼─────┤
│ │年2月間 │酉○○│彰化縣員林鎮○○里○○路○段│二仟元 │q○○、甲L○│ │
│ │凌晨 │ │三三三號 │ │G○○ │ │
│ │ │ │老麗紙業公司 │ │ │ │
├──┼──────┼───┼──────────────┼───────┼───────┼─────┤
│ │年2月間 │戊○○│嘉義市○○路一○六三號│金牌二十五塊(│q○○、G○○│ │
│ │凌晨 │ │九龍製香公司 │價一萬二千五佰│甲L○ │ │
│ │ │ │ │元)、現金二萬│ │ │
│ │ │ │ │餘元 │ │ │
├──┼──────┼───┼──────────────┼───────┼───────┼─────┤
│ │年2月9日│甲F○│彰化市○○里○○○路一九八巷│一仟八佰元、禮│q○○、甲L○│ │
│ │凌晨 │ │四十九弄十一號二樓 │盒價二仟元 │G○○ │ │
│ │ │ │薪義公司 │ │ │ │
├──┼──────┼───┼──────────────┼───────┼───────┼─────┤
│ │年2月間下│C○○│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二五號│六萬元 │q○○、甲L○│ │
│ │旬凌晨 │ │愛水公司 │ │G○○ │ │
├──┼──────┼───┼──────────────┼───────┼───────┼─────┤
│ │年3月間某│未○○│台中縣潭子鄉○○路○段一八九│無 │q○○、甲L○│ │
│ │日凌晨 │ │號 │ │G○○ │ │
│ │ │ │正紀食品公司 │ │ │ │
├──┼──────┼───┼──────────────┼───────┼───────┼─────┤
│ │年3月中旬│甲I○│台南縣後壁鄉後壁村四十二之十│回數票九萬元、│q○○、甲L○│ │
│ │凌晨 │ │七號 │無線電對講二台│甲○○ │ │
│ │ │ │欣侑公司 │、現金十二萬元│ │ │
├──┼──────┼───┼──────────────┼───────┼───────┼─────┤
│ │年3月下旬│甲壬○│台中縣潭子鄉○○路○段六巷六│一萬七仟元 │G○○、甲L○│102 │
│ │凌晨 │ │十八之一號 │ │q○○ │ │
│ │ │ │雙福塑膠公司 │ │ │ │
├──┼──────┼───┼──────────────┼───────┼───────┼─────┤
│ │年4月間 │甲甲○│彰化縣員林鎮○○里○○路三十│幾佰元 │q○○、G○○│107 │
│ │凌晨 │ │八之十二號 │ │甲L○ │ │
│ │ │ │津津股份公司 │ │ │ │
├──┼──────┼───┼──────────────┼───────┼───────┼─────┤
│ │年4月2日│甲N○│台中縣豐原市○○街一一二號 │郵票元、硬幣│G○○、q○○│108 │
│ │凌晨 │ │台中縣電器商業同業公會 │一佰多元 │甲L○ │ │
├──┼──────┼───┼──────────────┼───────┼───────┼─────┤
│ │年4月日│D○○│彰化市○○里○○路○段四五六│四萬一仟元 │q○○、G○○│109 │
│ │凌晨 │ │巷六十七號 │ │甲L○ │ │
│ │ │ │中隆塑膠廠 │ │ │ │
├──┼──────┼───┼──────────────┼───────┼───────┼─────┤
│ │年6月中旬│N○○│台北縣八里鄉烏山頭二十九之十│一仟元 │q○○、甲L○│119 │
│ │凌晨 │ │號 │ │G○○、甲○○│ │
│ │ │ │信力塑膠公司 │ │ │ │
├──┼──────┼───┼──────────────┼───────┼───────┼─────┤
│ │年7月6日│甲m○│台北市○○街○段二七五巷十五│金項鍊乙條、女│G○○、甲○○│120 │
│ │至時 │ │號五樓 │用手錶三只、鬧│陳劍文 │ │
│ │ │ │ │鐘一個 │ │ │
├──┼──────┼───┼──────────────┼───────┼───────┼─────┤
│ │年4月日│甲l○│台北縣五股鄉○○路○段四十六│二十五萬元 │q○○、G○○│124 │
│ │凌晨 │ │號 │ │甲L○、甲○○│ │
│ │ │ │關渡療養院 │ │ │ │
├──┼──────┼───┼──────────────┼───────┼───────┼─────┤
│ │年4月日│甲卯○│台北縣五股鄉○○村○○路○段│二萬三仟五佰元│q○○、G○○│125 │
│ │凌晨 │ │二十號 │ │甲L○、甲○○│ │
├──┼──────┼───┼──────────────┼───────┼───────┼─────┤
│ │年4月日│甲戊○│桃園縣林口鄉下福村十號 │六萬餘元 │q○○、G○○│127 │
│ │凌晨 │ │大自然遊樂區 │ │甲○○ │ │
├──┼──────┼───┼──────────────┼───────┼───────┼─────┤
│ │年7月日│k○○│桃園縣中壢工業區○○○路五號│壹仟元 │q○○、G○○│134 │
│ │凌晨 │ │富驊公司 │ │甲L○ │ │
├──┼──────┼───┼──────────────┼───────┼───────┼─────┤
│ │年7月日│甲V○│桃園縣大園鄉五權村大埔四十一│一十萬元 │q○○、G○○│135 │
│ │凌晨 │ │之一號 │ │甲L○ │ │
│ │ │ │億華電機公司 │ │ │ │
├──┼──────┼───┼──────────────┼───────┼───────┼─────┤
│ │年7月日│a○○│桃園縣中壢工業區○○○路五之│一萬五仟元 │q○○、G○○│136 │
│ │凌晨 │ │二號 │ │甲L○ │ │
│ │ │ │益森彩藝公司 │ │ │ │
├──┼──────┼───┼──────────────┼───────┼───────┼─────┤
│ │年7月日│丑○○│桃園縣中壢工業區○○路八號 │無 │q○○、G○○│137 │
│ │凌晨 │ │福茂電纜公司 │ │甲L○ │ │
├──┼──────┼───┼──────────────┼───────┼───────┼─────┤
│ │年7月日│乙○○│彰化縣福興鄉○○路十二號 │五佰元 │q○○、甲○○│138 │
│ │凌晨 │ │三卯緞壓工業公司 │ │G○○、甲L○│ │
├──┼──────┼───┼──────────────┼───────┼───────┼─────┤
│ │年5月日│o○○│花蓮市○○路一九二號 │七十二萬九仟三│q○○、甲b○│140 │
│ │凌晨 │蔡翠陵│花蓮縣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佰零一元 │甲j○ │ │
│ │ │陳桂玉│ │ │ │ │
├──┼──────┼───┼──────────────┼───────┼───────┼─────┤
│ │年3月5日│甲h○│屏東縣崁頂鄉○○路一之一號 │美金四、一一○│q○○、G○○│141 │
│ │凌晨一至四時│高建立│聯成食品公司 │元、日幣卅三萬│甲L○ │ │
│ │ │ │ │九千元、港幣二│ │ │
│ │ │ │ │五、六○○元、│ │ │
│ │ │ │ │人民幣四、○三│ │ │
│ │ │ │ │○元、台幣七七│ │ │
│ │ │ │ │八、七五四元、│ │ │
│ │ │ │ │禮券二萬五千元│ │ │
├──┼──────┼───┼──────────────┼───────┼───────┼─────┤
│ │年1月日│壬○○│彰化縣溪洲鄉○○路一號 │廿九萬九百七十│q○○、G○○│ │
│ │凌晨 │ │榮光紙廠 │八元 │ │ │
├──┼──────┼───┼──────────────┼───────┼───────┼─────┤
│ │年4月6日│甲宇○│台北市○○○路○段五十巷三十│七萬元、美金四│q○○、G○○│ │
│ │凌晨 │ │九號一樓啟 │千元、菲幣、印│甲○○、陳劍文│ │
│ │ │ │圓工業公司 │尼幣約值台幣二│張心德 │ │
│ │ │ │ │萬元 │ │ │
├──┼──────┼───┼──────────────┼───────┼───────┼─────┤
│ │年4月 │y○○│台中縣神岡鄉○○路二0二之一│無 │陳劍文、q○○│ │
│ │中旬 │ │號 │ │G○○、甲L○│ │
│ │ │ │和總傢俱公司 │ │ │ │
└──┴──────┴───┴──────────────┴───────┴───────┴─────┘
附表三:
┌──┬─────┬───┬─────────────┬────────┬───┬──────┐
│編號│ 犯罪時間 │被害人│ 犯 罪 地 點 │ 竊 取 財 物 │行為人│ 備 考 │
│ │ │ │ │ │ │(原審附表 │
│ │ │ │ │ │ │ 一編號) │
├──┼─────┼───┼─────────────┼────────┼───┼──────┤
│1 │ 八十一年 │x○○│ 彰化縣埤頭鄉○○路○段四 │新臺幣壹拾多萬元│q○○│ │
│ │ 底某日○ │ │ 五七號 │ │G○○│ 150 │
│ │ 時三十分 │ │ 全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 八十二年 │庚○○│ 彰化縣埤頭鄉○○路○段四 │新臺幣壹仟多元 │q○○│ │
│ │ 八、九月 │ │ 七○號 │郵票 │G○○│ 151 │
│ │ 某日 │ │ 鎰成工業公司 │ │ │ │
├──┼─────┼───┼─────────────┼────────┼───┼──────┤
│3 │ 八十三年 │亥○○│ 彰化縣埤頭鄉○○路○段五 │新臺幣陸萬元 │q○○│ │
│ │ 三月初某 │ │ 七六號 │ │G○○│ 152 │
│ │ 日 │ │ 永富車料公司 │ │ │ │
├──┼─────┼───┼─────────────┼────────┼───┼──────┤
│4 │ 七十九年 │辰○○│ 彰化縣埔心鄉○○路五○九 │1洋酒:XO、白│甲b○│ │
│ │ 十一月間 │ │ 號 │ 蘭地約二十-三│甲j○│ │
│ │ 凌晨 │ │ 遠東生鮮超巿 │ 十瓶 │ │ 153 │
│ │ │ │ │2新臺幣約伍仟伍│ │ │
│ │ │ │ │ 佰元 │ │ │
├──┼─────┼───┼─────────────┼────────┼───┼──────┤
│5 │ 七十九年 │甲 G│ 彰化縣員林鎮○○路一六一 │新臺幣兩萬多元 │同右 │ │
│ │ 十一月間 │ │ 巷十二號 │ │ │ 154 │
│ │ 凌晨 │ │ 統領保齡球館 │ │ │ │
├──┼─────┼───┼─────────────┼────────┼───┼──────┤
│6 │ 八十三年 │戌○○│ 彰化縣秀水鄉○○村○○路 │玻璃及鐵櫃被破壞│同右 │ │
│ │ 五月間 │ │ 八十號 │ │ │ 155 │
│ │ │ │ 久鼎金屬有限公司 │ │ │ │
├──┼─────┼───┼─────────────┼────────┼───┼──────┤
│7 │ 七十九年 │甲W○│ 台南縣仁德鄉○○路四二六 │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甲b○│ │
│ │ 二月份 │ │ 三九號 │ │甲j○│ 156 │
│ │ │ │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 │ 七十九年 │Y○○│ 台中市○○路○段四七一號 │新臺幣壹拾肆萬元│甲b○│ 157 │
│ │ 五月某日 │ │ 宗德保齡球館 │ │甲j○│ │
├──┼─────┼───┼─────────────┼────────┼───┼──────┤
│9 │ 七十九年 │天○○│ 台中縣后里鄉○○路一二五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甲b○│ │
│ │ 八月初 │ │ 號 │ │甲j○│ 158 │
│ │ │ │ 后里保齡球館 │ │ │ │
├──┼─────┼───┼─────────────┼────────┼───┼──────┤
│ │ 七十九年 │Q○○│ 台中縣大甲鎮○○路○段八 │新臺幣肆拾萬元 │甲b○│ 159 │
│ │ 八月間 │ │ 七六號 │ │甲j○│ │
│ │ │ │ 自強保齡球館 │ │ │ │
├──┼─────┼───┼─────────────┼────────┼───┼──────┤
│ │ 七十九年 │甲q○│ 台中縣外埔鄉○○路八六六 │新臺幣陸拾萬元 │甲b○│ 160 │
│ │ 八月間 │ │ 號 │ │甲j○│ │
│ │ │ │ 順調保齡球館 │ │ │ │
├──┼─────┼───┼─────────────┼────────┼───┼──────┤
│ │ 七十九年 │甲巳○│ 台中縣清水鎮○○路九四號 │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甲b○│ 161 │
│ │ 九月三十 │ │ 清水農會生鮮超巿 │錄影機、傳真機 │甲j○│ │
│ │ 日 │ │ │ │ │ │
├──┼─────┼───┼─────────────┼────────┼───┼──────┤
│ │ 七十九年 │甲M○│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二 │新臺幣柒拾萬元 │甲b○│ 162 │
│ │ 十月間 │ │ 八一號 │ │甲j○│ │
│ │ │ │ 鑫泰超巿 │ │ │ │
├──┼─────┼───┼─────────────┼────────┼───┼──────┤
│ │ 七十九年 │甲Q○│ 雲林縣斗六巿文化路六五號 │新臺幣陸拾柒萬肆│甲b○│ 163 │
│ │ 十月二十 │ │ 丸久生鮮超巿 │仟陸佰肆拾肆元 │甲j○│ │
│ │ 九日 │ │ │ │ │ │
├──┼─────┼───┼─────────────┼────────┼───┼──────┤
│ │ 七十九年 │甲丁○│ 台中縣神岡鄉○○路七○一 │新臺幣貳萬元 │甲b○│ 164 │
│ │ 十一月間 │ │ 號 │ │甲j○│ │
│ │ │ │ 佳佳保齡球館 │ │ │ │
├──┼─────┼───┼─────────────┼────────┼───┼──────┤
│ │ 七十九年 │ │ 桃園縣大溪鎮○○路一○七 │新臺幣伍拾餘萬元│甲b○│ 165 │
│ │ 十二月間 │ │ 號 │ │甲j○│ │
│ │ │ │ 怡莎生鮮超巿 │ │ │ │
├──┼─────┼───┼─────────────┼────────┼───┼──────┤
│ │ 七十九年 │宇○○│ 中壢巿中北路二段三八一號 │新臺幣肆-伍拾餘│甲b○│ 166 │
│ │ 十二月間 │ │ 雅彩超巿 │萬元、煙、酒 │甲j○│ │
├──┼─────┼───┼─────────────┼────────┼───┼──────┤
│ │ 七十九年 │甲J○│ 台中市○○路○段一二八號 │新臺幣壹拾幾萬元│甲b○│ 167 │
│ │ 十二月份 │ │ 美村生鮮超巿 │ │甲j○│ │
├──┼─────┼───┼─────────────┼────────┼───┼──────┤
│ │ 七十九年 │宙○○│ 雲林縣斗南鎮○○路○段四 │洋酒及日本清酒貳│甲b○│ 168 │
│ │ 間 │ │ 五○號 │拾瓶共價約新臺幣│甲j○│ │
│ │ │ │ 十全新鮮超巿二樓 │貳萬元 │ │ │
├──┼─────┼───┼─────────────┼────────┼───┼──────┤
│ │ 七十九年 │申○○│ 台中市○○路○段六四之五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甲b○│ 169 │
│ │ 年底 │ │ 號 │ │甲j○│ │
│ │ │ │ 天池生鮮超巿 │ │ │ │
├──┼─────┼───┼─────────────┼────────┼───┼──────┤
│ │ 八十年元 │d○○│ 中壢巿圓中東路二九八號 │新臺幣貳拾餘萬元│甲b○│ 170 │
│ │ 月間 │ │ 超格生鮮超巿 │ │甲j○│ │
├──┼─────┼───┼─────────────┼────────┼───┼──────┤
│ │ 八十年二 │Z○○│ 台中縣潭子鄉○○路○段 │新臺幣伍仟元 │甲b○│ 171 │
│ │ 、三月 │ │ 二八三巷一六號 │ │甲j○│ │
├──┼─────┼───┼─────────────┼────────┼───┼──────┤
│ │ 八十年三 │甲己○│ 桃園縣蘆竹鄉○○路三○ │新臺幣捌萬餘元 │甲b○│ 172 │
│ │ 月 │ │ 七號 │ │甲j○│ │
│ │ │ │ 優盛生鮮超巿 │ │ │ │
├──┼─────┼───┼─────────────┼────────┼───┼──────┤
│ │ 八十年五 │V○○│ 台中市○○○○街八號 │新臺幣貳拾幾萬元│甲b○│ 173 │
│ │ 月份 │ │ 立喜保齡球館二樓 │ │甲j○│ │
├──┼─────┼───┼─────────────┼────────┼───┼──────┤
│ │ 八十年七 │E○○│ 台南巿長榮路四段一六七號 │新臺幣貳拾萬元 │甲b○│ 174 │
│ │ 月份 │ │ 崧原生鮮超巿 │ │甲j○│ │
├──┼─────┼───┼─────────────┼────────┼───┼──────┤
│ │ 八十年六 │H○○│ 雲林縣斗六巿莊敬路二一二 │無 │甲b○│ 175 │
│ │ 、七月 │ │ 號 │ │甲j○│ │
│ │ │ │ 斗六保齡球館 │ │ │ │
├──┼─────┼───┼─────────────┼────────┼───┼──────┤
│ │ 八十年九 │w○○│ 彰化縣花壇鄉○○路○段六 │柒元 │甲b○│ 176 │
│ │ 月五日 │ │ 二○之一號 │ │甲j○│ │
│ │ │ │ 三陽機車彰化總經銷 │ │ │ │
├──┼─────┼───┼─────────────┼────────┼───┼──────┤
│ │ 八十年八 │寅○○│ 台南縣仁德鄉○○路五四三 │新臺幣伍拾萬元 │甲b○│ 177 │
│ │ 月份 │ │ 號 │ │甲j○│ │
│ │ │ │ 松全生鮮超巿 │ │ │ │
├──┼─────┼───┼─────────────┼────────┼───┼──────┤
│ │ 八十年十 │甲黃○│ 台中市○○區○○路三段一 │新臺幣壹佰伍拾 │甲b○│ 178 │
│ │ 月左右 │ │ 四八號 │萬元 │甲j○│ │
│ │ │ │ 賣客百貨股份公司 │ │ │ │
├──┼─────┼───┼─────────────┼────────┼───┼──────┤
│ │ 八十年十 │甲子○│ 台中市○○路○段九一五號 │新臺幣陸萬元 │甲b○│ 179 │
│ │ 月份 │ │ 丸久生鮮超巿 │ │甲j○│ │
├──┼─────┼───┼─────────────┼────────┼───┼──────┤
│ │ 八十年十 │B○○│ 桃園縣八德巿介壽路一段二 │無 │甲b○│ 180 │
│ │ 二月間 │ │ 三八號 │ │甲j○│ │
│ │ │ │ 上青生鮮超巿 │ │ │ │
├──┼─────┼───┼─────────────┼────────┼───┼──────┤
│ │ 八十二年 │L○○│ 台中縣大里巿東榮路三六號 │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甲b○│ 181 │
│ │ 元月間 │ │ 東榮店生鮮超巿 │元 │甲j○│ │
├──┼─────┼───┼─────────────┼────────┼───┼──────┤
│ │ 八十二年 │K○○│ 雲林縣虎尾鎮○○路一號 │無 │甲b○│ 183 │
│ │ 十月間 │ │ (生鮮超巿) │ │甲j○│ │
└──┴─────┴───┴─────────────┴────────┴───┴──────┘
附表四:
┌──┬────┬───┬─────────────┬─────┬────┬─────────┐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 犯 罪 地 點 │ 竊取財物 │ 行為人 │ 備 考 │
│ │ │ │ │ (新台幣)│ │(原審附表一編號)│
├──┼────┼───┼─────────────┼─────┼────┼─────────┤
│1 │七十七年│卯○○│ 高雄縣燕巢鄉○○路四六一 │五萬元 │ q○○ │ │
│ │七月間凌│ │ 號輝泰鋼鐵公司 │ │ 甲L○ │ │
│ │晨 │ │ │ │ 甲○○ │ │
├──┼────┼───┼─────────────┼─────┼────┼─────────┤
│2 │七十七年│F○○│ 台北縣淡水鎮下圭柔山一二 │一十萬元 │ q○○ │ │
│ │九月間凌│ │ 三之一號 │ │ 甲○○ │ │
│ │晨 │ │ 旭麗公司 │ │ │ │
├──┼────┼───┼─────────────┼─────┼────┼─────────┤
│3 │七十七年│甲地○│ 台北縣汐止鎮○○路○段一 │二十五萬 │ q○○ │ │
│ │十月間凌│ │ 六九巷五十九號 │元 │ 甲○○ │ │
│ │晨 │ │ 台同藝印公司 │ │ 甲L○ │ │
├──┼────┼───┼─────────────┼─────┼────┼─────────┤
│4 │七十八年│甲癸○│ 台南縣柳營鄉士林村一三○ │無 │ q○○ │ │
│ │十月中旬│ │ 之○一號一、二樓 │ │ 甲○○ │ │
│ │凌晨 │ │ 永福電機公司 │ │ 甲L○ │ │
├──┼────┼───┼─────────────┼─────┼────┼─────────┤
│5 │八十三年│e○○│ 台南縣佳里鎮○○街一一二 │無 │ q○○ │ │
│ │六月五日│ │ 號 │ │ 甲j○ │ 118 │
│ │凌晨 │ │ 中華民國合作社佳里分社 │ │ 甲b○ │ │
└──┴────┴───┴─────────────┴─────┴────┴─────────┘
附表五: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所有人 備 考
1 一字型大起子 二支 q○○
2 鐵撬 二支 q○○
3 鉗子 一支 q○○
4 鎯頭 一支 q○○
K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