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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紀綱王國棟陳嘉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莊崇意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L○○
即被告
卯○○
即被告
癸○○
即被告
B○○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G○○
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92年

度易字第2967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度偵字第1977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L○○、卯○○、癸○○、G○○均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乙○○(綽號龍威)與楊秀宏二人(原審通緝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一方面由楊秀宏負責在臺中市○○路127號設立星航企業社(對外以「星航西服店」名義營業),一方面由乙○○先後在臺中市○○路57號6樓之1設立「變色龍企業社」及在臺中市○○路○段12號15樓之3設立「蓮梵企業社」,渠二人旋並陸續與庚○○(前於民國〔下同〕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嗣於91年2月18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辛○○(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L○○、卯○○、癸○○、G○○、B○○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成年男子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庚○○自91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間某日止擔任星航企業社之掛名負責人,並自91年6月底某日起受乙○○僱用,在蓮梵企業社掛名經理職務;楊秀宏並自91年8月間某日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代價,僱用辛○○擔任星航企業社及蓮梵企業社之掛名負責人,並負責在星航企業社擔任櫃檯人員、運送後述被害人所訂購之西裝至蓮梵企業社及向面試時簽訂買賣合約書之人催索款項;乙○○另僱用L○○(自91年8月中旬某日起,掛名蓮梵企業社經理職務)、卯○○(自91年6月間某日起,掛名蓮梵企業社經理職務)、癸○○(91年9月中旬某日起,掛名蓮梵企業社經理職務)、G○○(自91年7月下旬某日起,掛名蓮梵企業社經理職務)及B○○(於91年6月初某日先在變色龍企業社掛名經理職務,復自91年9月間起,在蓮梵企業社掛名擔任副總經理職務)等人,約明由庚○○、L○○、卯○○、癸○○、G○○及B○○等人,各自負擔廣告費用,由乙○○負責代渠等處理不實之徵人廣告(所刊登之廣告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待後述因見各該不實徵人廣告而前往應徵工作之成年人到來時,即由庚○○、L○○、卯○○、癸○○、G○○、B○○及上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女,佯以經理等身分向該等前來應徵工作之人行騙詐財,其方式詳為:渠等均明知星航企業社所提供之西裝制服1套,實際製作費用僅3,500 元,仍刊登不實之徵人廣告,誘使急欲謀職之人前來面試應徵,伺O○○等如附表一所示之謀職者前往應徵時,即由L○○、卯○○、癸○○、G○○、B○○及上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女負責進行面試,先向該等求職者詐稱原徵人廣告之工作已不缺人,惟尚有男服務生之工作,工作項目為端菜、清理桌面,如要接受該工作,必須加入公司會員,填具蓮梵企業社或變色龍企業社或普羅公司之人事部履歷表、服務自願書、留下個人身分證影本,並繳納工作制服費20,000 元至28,000元不等,如未能一次給付全額服裝費,並須簽具本票供擔保,及簽立附條件服裝分期買賣合約書(其中載有若放棄工作仍須繳交服裝費),始能順利得到工作,致如附表一所示之應徵者誤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填具上開資料、繳納款項及填具本票。惟渠等事後卻帶領應徵者至普羅俱樂部(位於臺中市○○路與光復路交叉口附近)或百老匯俱樂部(位於臺中市○○街附近)工作,應徵者發現工作內容實係擔任男公關而非男服務生,表示不願意工作時,庚○○、L○○、卯○○、癸○○、G○○及B○○等人,即將應徵者所簽立之附條件服裝分期買賣合約書、本票等資料交予星航企業社人員,由辛○○依楊秀宏之指示,以星航西服店名義向應徵者催討服裝費用。庚○○、L○○、卯○○、癸○○、G○○及B○○等人詐得應徵者所繳製作服裝之款項,扣除實際上購買西裝成衣工本費3,500元後,其餘款項由各該實際負責面試之人與乙○○方面五五分帳。嗣經警據報於91 年10月7日20時30分許,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同時前往星航企業社、蓮梵企業社搜索,在星航企業社查獲適在店內之辛○○,並扣得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已寄10紙、分期合約書45份、筆記本3本、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未寄65紙;在蓮梵企業社查獲G○○、卯○○、庚○○、L○○、B○○及癸○○等六人,並扣得B○○持有之林福興等人身分證影本4紙、午○○自用小客車駕照影本1張、服裝申購書5張、人事部履歷表6張、變色龍人事部服務自願書5張、附條件服裝分期買賣合約書5張、普羅音樂廣場應徵廣告21張、星航西服店名片22張、普羅音樂廣場陳副總名片85張及蓮梵企業社借款單2張;L○○持有之變色龍人事部履歷表39份、普羅人事部履歷表45份;G○○持有之寅○○等人身分證影印本2張、服裝申購單2張、人事部履歷表24張、附條件服裝分期買賣合約書2張、切結書2張、電話紀錄表1張、A○○及寅○○簽發之本票各1張(見91年度偵字第19770號卷㈢,以上為G○○部分);卯○○所持有之報社明細表1張、帳目表、學員資料表各1份、變色龍企業社人事履歷表1張、蓮梵企業社履歷表3張;癸○○持有之普羅休閒廣場傳真紙1張、蓮梵企業社履歷表2張、普羅音樂廣場名片1張。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庚○○固坦承曾擔任星航企業社掛名負責人及在蓮梵企業社擔任經理之事實;被告L○○、卯○○、G○○及B○○固均坦承有擔任蓮梵企業社經理及副總經理職務,並均自行負擔費用由乙○○代為刊登徵人廣告,待各該徵人廣告有意謀職之人前來應徵時,即由渠等負責面試,並要求有意工作之人以23,000元至28,000元不等之價格購買實際成本僅3,500元之西裝之事實;被告癸○○固坦承有幫忙應徵一個星期之事實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犯行,被告庚○○辯稱:伊只有在蓮梵企業社擔任經理並面試求職人員,且伊有告知該等求職人員要從事男公關即陪女客聊天、喝酒、跳舞之工作,並經求職人員同意。又伊所刊登之廣告內容即係男公關廣告,並非大賣場徵人廣告,伊並無何詐騙行為,且伊不知為何不願任職之人還要繼續付錢,此部份係服裝公司的人在處理。另伊係因91年6月份時,伊一位許姓「好朋友」說要和伊合夥從事西服社生意,始擔任星航企業社之掛名負責人,伊做了約一、二個月後,覺得不大對勁,伊即表示不要繼續掛名。伊不認識楊秀宏,也不知道星航企業社後來為何改由楊秀宏經營云云;被告L○○辯稱:伊係刊登徵桌服、餐廳人員廣告,且伊在所刊登之廣告上及應徵時,均有言明是要作男公關,並無何欺騙情事。開始時伊亦係前往向乙○○應徵變色龍企業社之男公關,上班沒幾天,即伊被查獲前二、三個星期左右,乙○○才找伊去蓮梵企業社當應徵人員的經理云云;被告卯○○辯稱:伊是刊登徵桌服人員廣告,在所刊登之廣告上及應徵時,都有講清楚是要作男公關,伊與L○○均是先至變色龍企業社當男公關,不久後,約91年6月中旬才被網羅去當應徵人員,伊並無詐騙求職人員云云;被告癸○○辯稱:伊是先去變色龍企業社應徵男公關,91年9月底才到蓮梵企業社擔任經理,且因伊尚在學習、籌錢準備開始刊登廣告階段,故伊只有負責向求職者解釋工作內容,至於服裝方面則交由公司處理,伊並不能決定是否錄取對方。且乙○○僅對伊說若應徵成功一個人約可抽取八、九千元,伊覺得這樣做並非欺騙行為云云;被告G○○辯稱:伊是刊登徵桌服人員廣告,伊於91年8月份先去變色龍企業社作男公關,9月底時才跟L○○、卯○○、癸○○、B○○一起從變色龍企業社到蓮梵企業社擔任應徵人員,伊有告知前來面試之人係應徵男公關工作,要陪客人唱歌、跳舞、喝酒。此外,因伊在那邊工作,伊自己心裡也過意不去,所以來應徵的人如果沒有錢,伊都會勸對方考慮,因為求職人員如果錢拿不出來,剩下的錢就會比較麻煩,服裝公司那邊的人都會去追討云云;被告B○○辯稱:伊是刊登徵桌服人員廣告,且伊在蓮梵企業社擔任副總經理,雖有負責人員之應徵並篩檢其他經理所錄用之人員,決定是否錄取,但伊是於91年9月底才到蓮梵企業社工作。另伊一開始是因為四十幾歲中年失業,看到報紙廣告而向乙○○應徵工作,繳交服裝費用28,000元後,乙○○即帶伊到百老匯俱樂部坐檯,之後因為做男公關沒有辦法賺到錢,伊才在做了一個星期後,由乙○○帶伊到人事部,改從事純粹應徵工作云云。惟查:

㈠關於同案被告乙○○與楊秀宏二人協議,推由楊秀宏負責在臺中市○○路127號設立星航企業社(對外以星航西服店名義營業),由乙○○先後在臺中市○○路57號6樓之1設立變色龍企業社及在臺中市○○路○段12號15樓之3設立蓮梵企業社;庚○○自91年6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間某日止擔任星航企業社之掛名負責人,並自91年6月底起受乙○○僱用,負責在蓮梵企業社掛名經理;楊秀宏自91年8月間某日起以每月15,000元之代價,僱用辛○○負責擔任星航企業社及蓮梵企業社之掛名負責人,並負責在星航企業社擔任櫃檯人員、運送被害人訂購之西裝至蓮梵企業社、向簽訂買賣合約書之人催索款項;L○○自91年8月中旬某日起、卯○○自91年6月下旬某日起、癸○○自91年9月中旬某日起、G○○自91年7月下旬某日起及B○○自91年9月初某日起,先後受同案被告乙○○僱用,分別擔任經理及副總經理職務,並均與同案被告乙○○約明由被告庚○○、L○○、卯○○、癸○○、G○○及B○○等人,各自負擔廣告費用,由同案被告乙○○負責代渠等處理徵人廣告之刊登事宜,待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因見各該不實徵人廣告而前來應徵時,即由庚○○、L○○、卯○○、癸○○、G○○、B○○等人面試該等求職者;求職者簽訂服裝買賣合約書後,如有未交付款項情事,即交由星航企業社負責追討,同案被告辛○○且確有依同案被告楊秀宏指示負責進行發存證信函等追討款項動作等節,業據被告庚○○、L○○、卯○○、癸○○、G○○、B○○及同案被告辛○○等人分別於警訊時、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供承在卷,並與同案被告乙○○、楊秀宏於警訊時陳述之情節互核相符。

㈡本件被害人等因見各該不實徵人廣告,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詳如附表一所示)前往向被告庚○○、L○○、卯○○、癸○○、G○○、B○○及上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女謀職,而遭該等具共同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人詐騙之事實,業據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9號、11號至13號、36號至38號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訊時;如附表一編號10號、14號所示被害人於警訊時、原審審理時;如附表一編號15號至17號、19號至28號、30號至33號所示之被害人於偵查中;如附表一編號18號、35號所示被害人於警訊時、偵查中;如附表一編號29號、34號所示被害人於偵審中證述在卷,復經證人I○○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前往應徵桌服人員,面試者並未說明工作內容即為男公關,謀職時即要求簽立本票並繳交定金以購買西裝,故伊認係詐騙,於離職後,尚有人前往索討西裝費用云云,核與被告庚○○於91年10月8日警訊時供承:渠等係先刊登求職廣告招攬需應徵工作之不特定人前來求職,刊登內容為大賣場應徵工讀生或某大公司應徵送貨員,伊從事該工作約三個月,應徵過三十人左右,每月約(賺)三萬多元。於應徵時渠等告知求職者係應徵食品送貨員,且係藉不存在之公司詐騙被害人,以取得仲介佣金。該公司係以乙○○為首,渠等先刊登不實廣告(應徵工讀生或送貨員)引誘被害人上門,然後再告知工讀生或送貨員已無缺人,是否要從事西餐廳服務生工作項目為端菜、清理桌面等可賺取薪水及小費者以取信被害人,之後告知需定做公司制服西裝1套,且需先繳交3,000元定金並簽下20,000元至28,000元不等之本票,待被害人陷於錯誤簽下本票且至普羅俱樂部或百老匯俱樂部上班時,始發現係任職男公關而非服務生,若被害人不願上班,則告以係違約需繳交所簽發本票之金額,如不願繳交,將訴諸法律或委託討債公司催討等語(見91年度偵字第19770號卷㈠第44頁以下);被告L○○於91年10月8日警訊時供稱:伊已獲利約三至四萬元,渠等係從中獲取暴利,算起來也算是騙人。伊知道是詐欺他人行為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57頁背面)、其於同日偵查中供稱:伊登過二、三次廣告,共應徵過數十人,成交者約有四、五人等語;被告卯○○於91年10月8日偵查中供稱:伊自91年6月下旬開始工作,登過三、四個月廣告,共應徵過十幾人,成交者有四、五人,伊至今賺到約100,000元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41頁);被告癸○○於91年10月8日警訊時供稱:伊工作之內容為登報應徵人員前往普羅音樂廣場工作,伊之職稱為經理,伊告知求職者因要注重門面,故公司有制作團體制服,且需購買公司委託服裝公司所制作之西裝制服,該西裝1套費用為28,000元,再看求職者能否接受,如無法一次付清,公司亦提供分期付款,惟分期付款需簽下本票押給公司作為擔保,服裝費28,000元,於扣除西裝費用3,500元後,剩餘24,500元由伊與公司對分,但因伊至今尚未成功,所以仍未獲利等語、其於同日偵查中復供稱:伊是91年9月中旬開始工作,登過二次廣告,應徵過二人,但均未成交等語;被告G○○於91年10月8日警訊時供承:伊係因相同之情形受騙才到蓮梵企業社,而被生活所迫參與這不道德行業等語、其於同日偵查中供稱:伊係於91年7月下旬去工作,登過約十次廣告,共應徵過十幾人,有二人成交等語;被告B○○於91年10月8日警訊時供承:蓮梵企業社前於91年4月份左右,在臺中市○○路51號6樓之1,曾以變色龍企業社名義設置類似之詐欺集團,當時伊在變色龍企業社係擔任名義經理職務,實際負責人是乙○○,91年6月初,伊確實有在變色龍企業社負責面試應徵者之工作,伊先後約賺得120,000元左右等語、其於同日偵查中供稱:伊自91年9月初起登過二次廣告,共應徵過二人,均有成交等語情節相符,復有被害人林森焱提出之應徵廣告影本、屬於林森焱所有之分期合約書、本票各1張(見91年度他字第1589號卷第7至8頁)、同案被告辛○○所持有之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已寄)10張、分期合約書45份、筆記本3本、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未寄)65份;被告B○○持有之午○○等人身分證影本4張、午○○自用小客車駕照影本1張、服裝申購書5張、人事部履歷表6張、變色龍人事部服務自願書5張、附條件服裝分期買賣合約書5張、普羅音樂廣場應徵廣告21張、星航西服店名片22張、普羅音樂廣場陳副總名片85張及蓮梵企業社借款單2張;被告L○○持有之變色龍人事部履歷表39份、普羅人事部履歷表45份;被告G○○持有之寅○○等人身分證影印本2張、服裝申購單2張、人事部履歷表24張、附條件服裝分期買賣合約書2張、切結書2張、電話紀錄表1張、A○○及寅○○簽發之本票各1張;被告卯○○所持有之報社明細表1張、帳目表、學員資料表各1份、變色龍企業社人事部履歷表1張、蓮梵企業社履歷表3張;被告癸○○持有之普羅休閒廣場傳真紙1張、蓮梵企業社履歷表2張、普羅音樂廣場名片1張扣案可資佐證,已足證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指稱係見不實廣告前往應徵後,復由被告L○○、卯○○、癸○○、G○○、B○○及上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女負責進行面試,以前述方式詐騙等語,堪可採信。至被告L○○、卯○○、G○○及B○○嗣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避重就輕、被告癸○○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全然否認有何刊登廣告行為等情,均為事後飾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按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乃行為人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因而處分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予行為人。次查,現代化社會中,犯罪集團所施用之詐財手法固屬千變萬化,然基本犯罪原理,均係針對凡人好逸惡勞、貪圖近利之心理弱點,逐步設局詐騙之,且在勞資雙方洽談工作契約之過程,資方本應據實詳盡說明工作內容、薪資報酬等基本重要事項,使勞方得以具體衡量該項工作是否符合本身能力、意願,進而決定是否締約為僱傭人服勞務,如僱傭人未踐行上述告知義務,即已有違職場常規,若進而以內容不實之優渥工作條件為餌,誘使應徵者為成立工作契約而陷於錯誤並交付一定之財物,則該僱傭人之行為,即堪認係刑法上之施用詐術行為。證人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前往應徵時渠等即要求伊繳交西裝費用,故伊認係詐騙而不了了之云云。證人W○○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係於被強迫簽立本票後始說明工作內容為男公關云云。同案被告辛○○於91年10月8日警訊時供稱:警察在星航企業社查扣之資料包括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已寄)10張、分期合約書45份、筆記本3本、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未寄)65份,均是楊秀宏所有,該等資料均是楊秀宏拿給伊填寫,由伊寫好後寄給客戶。伊是在91年8月間起掛名星航企業社負責人並負責送衣服後,才認識現在在場之G○○等人,伊只知道伊掛名之公司是從事財務業務之公司云云、其於同日偵查中供稱:星航企業社店內沒有人在做西服,提示之分期合約書乃客人訂作之合約書,但何人來拿伊不清楚,只說每套西服23,000元,伊不知實際金額。西服均係在靠公園路與精武路之半分利服飾大賣場購得,每套售價1,400元,均含西裝、褲子等語(見91年度偵字第19770號卷㈣第80至81頁)。另被告庚○○、L○○、卯○○、癸○○、G○○及B○○等人於偵查中亦均直承:上開西裝之成本費用只有3,500元,超過部分即由各面試之人與公司對分等語。則觀諸同案被告辛○○、被告L○○、卯○○、癸○○、G○○、B○○、上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女與共犯乙○○、楊秀宏等人,以星航企業社、變色龍企業社、蓮梵企業社、普羅俱樂部、百老匯俱樂部等公司行號相互支援、掩護,先由被告庚○○、L○○、卯○○、癸○○、G○○及B○○等人於報紙刊載內容不實之徵人廣告,誘使急於謀職人或涉世未深、智慮淺薄之男子(20歲上下之人)前往面試,再由上述負責面試之被告等共同正犯以不實之工作內容及優渥之薪資,並以各機構之分工方式,假藉獨立仲介、服飾及舞廳業之名,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於求職面試過程中,未及深慮即率予簽訂服裝買賣契約書甚或本票,待被害人察覺有異未依約交款時,即持被害人所簽立之契約書或本票要求被害人交款,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等情,本案被告等與前揭不詳姓名之人間所為,乃係所謂假徵人真詐財之犯罪行為,堪予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庚○○、L○○、卯○○、癸○○、G○○及B○○等人前揭所辯,均無可採,渠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例)。本案同案被告乙○○、楊秀宏二人分別負責設立變色龍企業社、蓮梵企業社」及星航企業社,並分別僱用被告庚○○、L○○、卯○○、癸○○、G○○、B○○及同案辛○○等人,負責於固定之處所向被害人面試行騙或提供西裝制服並向被害人追討款項,而分別以人力仲介所、西服店、俱樂部等機構分工,且以報載廣告應徵男子工作為餌,藉機誘使眾多不特定被害人前往謀職而詐取財物,被告庚○○、L○○、卯○○、癸○○、G○○及B○○等人,且均自行負擔刊登廣告費用,已足認渠等共同正犯均非偶而為上開犯行,況被告庚○○、L○○、卯○○、癸○○、G○○及B○○等人於偵審中亦均直承:渠等為上開行為期間,並無其他工作與收入等語,益證被告庚○○、L○○、卯○○、癸○○、G○○及B○○等共同正犯,均係以前開詐欺行為為職業而有常業之犯意。是核被告庚○○、L○○、卯○○、癸○○、G○○、B○○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又依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既有實行公訴之職權,於實行公訴時,自得變更或更正原起訴法條,故所謂「起訴法條」應係以實行公訴檢察官所指被告所犯法條為準。本案原起訴檢察官雖認被告庚○○、L○○、卯○○、癸○○、G○○、B○○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業經公訴蒞庭檢察官嗣於原審審理時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被告庚○○、L○○、卯○○、癸○○、G○○、B○○等人前後多次犯行,均係基於同一常業犯意,僅構成一罪。又被告庚○○、L○○、卯○○、癸○○、G○○、B○○等人,與楊秀宏、乙○○及前揭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女間,均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查被告庚○○前於83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嗣於91年2月18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適用刑法第28條、第340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審酌被告庚○○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科、被告癸○○前有賭博罪前科、被告L○○、卯○○、G○○及B○○等人則無犯罪前科、渠等之犯罪手段雖尚屬平和,惟渠等係利用求職者急於謀職,未能即時深慮之弱點,向不特定人詐財,惡性不輕、本案已查獲遭詐欺之人數達三十九人,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不輕、渠等犯罪時間之長短、個人詐騙所得之多寡、所任職位之高低及渠等犯罪後,猶飾詞圖卸罪責,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庚○○有期徒刑二年、被告L○○、卯○○、癸○○、G○○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及被告B○○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8號所示之履歷表1張、附表一編號8號、13至34號所示之附條件服裝分期買賣合約書、服裝申購單及本票,均係供被告等共同正犯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等共同正犯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附表二所示之存證信函,係被告等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已寄出者,扣案部分均係寄件人收執部分)或預備供犯罪所用(尚未寄出者)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量刑及所為之敘明,均無不當,被告等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查被告L○○、卯○○、癸○○、G○○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四份附卷可稽,該被告等僅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於受此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四年,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由專人長期輔導,以觀後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款、第93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陳 嘉 雄

書記官 陳 曉 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被害人│應徵│應徵地│實際刊│面試人員告知│被害人│實際│簽發本│分期合│服裝申│
│號│姓名  │時間│      │載徵人│工作內容、薪│實際繳│上班│票金額│約書  │購單  │
│  │      │    │      │廣告內│資及西裝費用│交現金│處所│      │      │      │
│  │      │    │      │容    │            │金額  │    │      │      │      │
├─┼───┼──┼───┼───┼──────┼───┼──┼───┼───┼───┤
│1│O○○│91年│臺中市│應徵大│工作是複合式│未付款│未上│23,000│      │      │
│  │      │7月 │大雅路│賣場工│西餐廳服務生│      │班  │元(未│      │      │
│  │      │3日 │137號 │讀生  │,西裝費係  │      │    │扣案)│      │      │
│  │      │    │11樓之│      │23,000元    │      │    │      │      │      │
│  │      │    │2     │      │            │      │    │      │      │      │
├─┼───┼──┼───┼───┼──────┼───┼──┼───┼───┼───┤
│2│子○○│91年│臺中市│應徵送│工作是西餐廳│20,000│普羅│20,000│      │      │
│  │      │7月 │大雅路│貨員  │服務生,內容│元    │俱樂│元未扣│      │      │
│  │      │上旬│137號 │      │是端菜,西裝│      │部上│案    │      │      │
│  │      │某日│11樓之│      │費是20,000元│      │班2 │)    │      │      │
│  │      │    │2     │      │            │      │日  │      │      │      │
├─┼───┼──┼───┼───┼──────┼───┼──┼───┼───┼───┤
│3│辰○○│91年│臺中市│應徵送│工作是清潔工│3,000 │未上│23,000│      │      │
│  │      │8月 │中港路│貨員、│,月薪35,000│元    │班  │元,發│      │      │
│  │      │6日 │某棟大│裝配員│元,西裝費是│      │    │票日91│      │      │
│  │      │上午│樓15樓│      │23,000元    │      │    │年8月6│      │      │
│  │      │11時│      │      │            │      │    │日,到│      │      │
│  │      │許  │      │      │            │      │    │期日91│      │      │
│  │      │    │      │      │            │      │    │年10月│      │      │
│  │      │    │      │      │            │      │    │6日( │      │      │
│  │      │    │      │      │            │      │    │見偵㈢│      │      │
│  │      │    │      │      │            │      │    │卷第  │      │      │
│  │      │    │      │      │            │      │    │133頁 │      │      │
│  │      │    │      │      │            │      │    │)    │      │      │
├─┼───┼──┼───┼───┼──────┼───┼──┼───┼───┼───┤
│4│Q○○│91年│臺中市│應徵大│工作是西餐廳│23,000│普羅│23,000│      │      │
│  │      │7月 │大雅路│賣場工│服務生,內容│元    │俱樂│元(未│      │      │
│  │      │上旬│137號 │讀生  │為桌面服務,│      │部,│扣案)│      │      │
│  │      │某日│11樓之│      │西裝費是    │      │上班│      │      │      │
│  │      │    │2     │      │23,000元    │      │3日 │      │      │      │
├─┼───┼──┼───┼───┼──────┼───┼──┼───┼───┼───┤
│5│黃○○│91年│臺中市│應徵冰│工作是桌面服│20,000│未上│20,000│      │      │
│  │      │6月 │大雅路│凍處理│務人員,月薪│元    │班  │元未扣│      │      │
│  │      │1日 │337號 │人員  │50,000元,西│      │    │案)  │      │      │
│  │      │16時│11樓之│      │裝費是20,000│      │    │      │      │      │
│  │      │許  │4     │      │元          │      │    │      │      │      │
└─┴───┴──┴───┴───┴──────┴───┴──┴───┴───┴───┘
┌─┬───┬──┬───┬───┬──────┬───┬──┬───┬───┬───┐
│6│R○○│91年│臺中市│應徵倉│工作是一般餐│7,500 │未上│16,000│      │      │
│  │      │7月 │大雅路│儲管理│飲服務生,西│元    │班  │元(未│      │      │
│  │      │13日│與太原│      │裝費是16,000│      │    │扣案)│      │      │
│  │      │13時│路口大│      │元          │      │    │      │      │      │
│  │      │許  │廈內星│      │            │      │    │      │      │      │
│  │      │    │航企業│      │            │      │    │      │      │      │
│  │      │    │社    │      │            │      │    │      │      │      │
├─┼───┼──┼───┼───┼──────┼───┼──┼───┼───┼───┤
│7│D○○│91年│星航企│應徵大│工作是餐廳服│13,000│未上│(未扣│      │      │
│  │      │7月 │業社(│賣場打│務生,西裝費│元    │班  │案)  │      │      │
│  │      │底某│臺中市│工人員│是23,000元  │      │    │      │      │      │
│  │      │日  │大雅路│      │            │      │    │      │      │      │
│  │      │    │137號 │      │            │      │    │      │      │      │
│  │      │    │11樓之│      │            │      │    │      │      │      │
│  │      │    │2)   │      │            │      │    │      │      │      │
├─┼───┼──┼───┼───┼──────┼───┼──┼───┼───┼───┤
│8│佘學弘│91年│臺中市│應徵大│工作是餐廳服│3,000 │有至│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8月 │中港路│賣場倉│務生,薪資每│元    │臺中│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10日│一段12│管人員│月36,000元,│      │市綠│票日91│期合約│8月12 │
│  │      │15時│號15樓│      │西裝費是    │      │川西│年8月 │書91年│日交貨│
│  │      │許  │之3   │      │23,000元    │      │街某│10日,│8月10 │(見偵│
│  │      │    │      │      │            │      │處上│到期日│日(見│㈡卷第│
│  │      │    │      │      │            │      │班  │91年10│偵㈡卷│4頁) │
│  │      │    │      │      │            │      │    │月10日│第3頁 │      │
│  │      │    │      │      │            │      │    │(見偵│)    │      │
│  │      │    │      │      │            │      │    │㈡卷第│      │      │
│  │      │    │      │      │            │      │    │3頁) │      │      │
├─┼───┼──┼───┼───┼──────┼───┼──┼───┼───┼───┤
│9│玄○○│91年│臺中市│應徵大│工作是西餐廳│先後共│有至│20,000│      │      │
│  │      │7月 │大雅路│賣場工│服務人員,月│交付  │普羅│元(未│      │      │
│  │      │中旬│137號 │作人員│薪三、四萬元│29,000│酒店│扣案)│      │      │
│  │      │    │大廈內│      │,西裝費是  │元(包│上班│      │      │      │
│  │      │    │      │      │23,000元    │括西裝│    │      │      │      │
│  │      │    │      │      │            │費用及│    │      │      │      │
│  │      │    │      │      │            │4,000 │    │      │      │      │
│  │      │    │      │      │            │元紅包│    │      │      │      │
│  │      │    │      │      │            │,學費│    │      │      │      │
│  │      │    │      │      │            │2,000 │    │      │      │      │
│  │      │    │      │      │            │元)  │    │      │      │      │
└─┴───┴──┴───┴───┴──────┴───┴──┴───┴───┴───┘
┌─┬───┬──┬───┬───┬──────┬───┬──┬───┬───┬───┐
│10│I○○│91年│臺中市│應徵包│工作是普羅KT│3,000 │未上│23,000│      │      │
│  │      │6月 │大雅路│裝員  │V桌面清潔工 │元    │班  │元(未│      │      │
│  │      │初  │137號 │      │作,西裝費是│      │    │扣案)│      │      │
│  │      │    │11樓之│      │23,000元    │      │    │      │      │      │
│  │      │    │2     │      │            │      │    │      │      │      │
├─┼───┼──┼───┼───┼──────┼───┼──┼───┼───┼───┤
│11│亥○○│91年│臺中市│應徵桌│工作是普羅KT│23,000│未上│23,000│      │      │
│  │      │8月 │中港路│面清潔│V桌面清潔工 │元    │班  │元(未│      │      │
│  │      │13日│一段12│人員  │作,西裝費是│      │    │扣案)│      │      │
│  │      │    │號15樓│      │23,000元    │      │    │      │      │      │
│  │      │    │之3   │      │            │      │    │      │      │      │
├─┼───┼──┼───┼───┼──────┼───┼──┼───┼───┼───┤
│12│P○○│91年│臺中市│應徵大│工作是西餐廳│3,000 │至臺│23,000│      │      │
│  │      │9月 │中港路│賣場工│服務生,西裝│元    │中市│元(未│      │      │
│  │      │4日 │一段12│讀生  │費是23,000元│      │第一│扣案)│      │      │
│  │      │14時│號15樓│      │            │      │廣場│      │      │      │
│  │      │許  │之3蓮 │      │            │      │附近│      │      │      │
│  │      │    │梵企業│      │            │      │百老│      │      │      │
│  │      │    │社    │      │            │      │匯大│      │      │      │
│  │      │    │      │      │            │      │舞廳│      │      │      │
│  │      │    │      │      │            │      │上班│      │      │      │
│  │      │    │      │      │            │      │1個 │      │      │      │
│  │      │    │      │      │            │      │月  │      │      │      │
├─┼───┼──┼───┼───┼──────┼───┼──┼───┼───┼───┤
│13│戊○○│91年│臺中市│應徵送│工作是餐廳服│未付款│未上│23,000│星航企│      │
│  │      │9月 │臺中港│貨員  │務生,上班一│      │班  │元,發│業社分│      │
│  │      │2日 │路一段│      │星期薪水    │      │    │票日91│期合約│      │
│  │      │13時│12號15│      │15,000元,西│      │    │年9月2│書91年│      │
│  │      │許  │樓之3 │      │裝費是23,000│      │    │日,到│9月2日│      │
│  │      │    │(化名│      │元          │      │    │期日91│(見偵│      │
│  │      │    │某食品│      │            │      │    │年11月│㈡卷第│      │
│  │      │    │公司)│      │            │      │    │2日( │19頁)│      │
│  │      │    │      │      │            │      │    │見偵㈡│      │      │
│  │      │    │      │      │            │      │    │卷第19│      │      │
│  │      │    │      │      │            │      │    │頁)  │      │      │
└─┴───┴──┴───┴───┴──────┴───┴──┴───┴───┴───┘
┌─┬───┬──┬───┬───┬──────┬───┬──┬───┬───┬───┐
│14│T○○│91年│臺中市│應徵倉│工作是餐廳服│未付款│未上│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7月 │一棟大│庫臨時│務生,月薪四│      │班  │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6日 │樓內  │工    │、五萬元,西│      │    │票日91│期合約│7月6日│
│  │      │    │      │      │裝23,000元  │      │    │年7月6│書91年│(見偵│
│  │      │    │      │      │            │      │    │日,到│7月6日│㈢卷第│
│  │      │    │      │      │            │      │    │期日91│(見偵│149頁 │
│  │      │    │      │      │            │      │    │年9月6│㈢卷第│)    │
│  │      │    │      │      │            │      │    │日(見│149頁 │      │
│  │      │    │      │      │            │      │    │偵㈢卷│)    │      │
│  │      │    │      │      │            │      │    │第149 │      │      │
│  │      │    │      │      │            │      │    │頁)  │      │      │
├─┼───┼──┼───┼───┼──────┼───┼──┼───┼───┼───┤
│15│U○○│91年│      │應徵司│工作是餐廳服│未付款│未上│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7月 │      │機    │務生,月薪  │      │班  │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5日 │      │      │39,000元,西│      │    │票日91│期合約│7月5日│
│  │      │    │      │      │裝23,000元  │      │    │年7月5│書91年│(見偵│
│  │      │    │      │      │            │      │    │日(見│7月5日│㈢卷第│
│  │      │    │      │      │            │      │    │偵㈢卷│(見偵│148頁 │
│  │      │    │      │      │            │      │    │第148 │㈢卷第│)    │
│  │      │    │      │      │            │      │    │頁)  │148頁 │      │
│  │      │    │      │      │            │      │    │      │)    │      │
├─┼───┼──┼───┼───┼──────┼───┼──┼───┼───┼───┤
│16│V○○│91年│      │應徵餐│西裝23,000元│未付款│未上│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7月 │      │廳工讀│            │      │班  │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6日 │      │生    │            │      │    │票日91│期合約│7月6日│
│  │      │    │      │      │            │      │    │年7月6│書91年│(見偵│
│  │      │    │      │      │            │      │    │日,到│7月6日│㈢卷第│
│  │      │    │      │      │            │      │    │期日91│(見偵│147頁 │
│  │      │    │      │      │            │      │    │年9月6│㈢卷第│)    │
│  │      │    │      │      │            │      │    │日(見│147頁 │      │
│  │      │    │      │      │            │      │    │偵㈢卷│)    │      │
│  │      │    │      │      │            │      │    │第147 │      │      │
│  │      │    │      │      │            │      │    │頁)  │      │      │
├─┼───┼──┼───┼───┼──────┼───┼──┼───┼───┼───┤
│17│C○○│91年│臺中市│應徵清│應徵餐廳工作│3,000 │有上│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8月 │中港路│潔人員│,固定薪資是│元    │班3 │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15日│與自由│      │12,000元,10│      │日  │票日91│期合約│8月15 │
│  │      │    │路交叉│      │日領1次,西 │      │    │年8月 │書91年│日(見│
│  │      │    │口水沐│      │裝費是23,000│      │    │15日,│8月15 │偵㈢卷│
│  │      │    │玉大樓│      │元          │      │    │到期日│日(見│第135 │
│  │      │    │      │      │            │      │    │91年10│偵㈢卷│頁)  │
│  │      │    │      │      │            │      │    │月15日│第135 │      │
│  │      │    │      │      │            │      │    │(見偵│頁)  │      │
│  │      │    │      │      │            │      │    │㈢卷第│      │      │
│  │      │    │      │      │            │      │    │135頁)│      │      │
└─┴───┴──┴───┴───┴──────┴───┴──┴───┴───┴───┘
┌─┬───┬──┬───┬───┬──────┬───┬──┬───┬───┬───┐
│18│S○○│91年│臺中港│應徵食│工作是餐廳服│3,000 │有上│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8月 │路水沐│品公司│務生,月薪四│元    │班數│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21日│玉大樓│      │、五萬元,西│      │日  │票日91│期合約│8月21 │
│  │      │    │內    │      │裝23,000元  │      │    │年8月 │書91年│日(見│
│  │      │    │      │      │            │      │    │21日,│8月21 │偵㈢卷│
│  │      │    │      │      │            │      │    │到期日│日(見│第136 │
│  │      │    │      │      │            │      │    │91年10│偵㈢卷│頁)  │
│  │      │    │      │      │            │      │    │月21日│第136 │      │
│  │      │    │      │      │            │      │    │(見偵│頁)  │      │
│  │      │    │      │      │            │      │    │㈢卷第│      │      │
│  │      │    │      │      │            │      │    │136頁 │      │      │
│  │      │    │      │      │            │      │    │)    │      │      │
├─┼───┼──┼───┼───┼──────┼───┼──┼───┼───┼───┤
│19│F○○│91年│臺中港│應徵食│工作是餐廳服│3,000 │有上│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8月 │路水沐│品公司│務生,月薪四│元    │班數│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21日│玉大樓│      │、五萬元,西│      │日  │票日91│期合約│8月21 │
│  │      │    │內    │      │裝23,000元  │      │    │年8月 │書91年│日(見│
│  │      │    │      │      │            │      │    │21日,│8月21 │偵㈢卷│
│  │      │    │      │      │            │      │    │到期日│日(見│第137 │
│  │      │    │      │      │            │      │    │91年10│偵㈢卷│頁)  │
│  │      │    │      │      │            │      │    │月21日│第137 │      │
│  │      │    │      │      │            │      │    │(見偵│頁)  │      │
│  │      │    │      │      │            │      │    │㈢卷第│      │      │
│  │      │    │      │      │            │      │    │137 頁│      │      │
│  │      │    │      │      │            │      │    │)    │      │      │
├─┼───┼──┼───┼───┼──────┼───┼──┼───┼───┼───┤
│20│M○○│91年│同右  │同右  │工作是餐廳服│3,000 │未上│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9月 │      │      │務生,西裝  │元    │班  │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7日 │      │      │23,000元    │      │    │票日91│期合約│9月7日│
│  │      │    │      │      │            │      │    │年9月7│書91年│(見偵│
│  │      │    │      │      │            │      │    │日,到│9月7日│㈢卷第│
│  │      │    │      │      │            │      │    │期日91│(見偵│138頁 │
│  │      │    │      │      │            │      │    │年11月│㈢卷第│)    │
│  │      │    │      │      │            │      │    │7日( │138頁 │      │
│  │      │    │      │      │            │      │    │見偵㈢│)    │      │
│  │      │    │      │      │            │      │    │卷第  │      │      │
│  │      │    │      │      │            │      │    │138頁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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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甲○○│91年│      │網路操│工作是陪酒,│3,000 │上班│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9月 │      │作人員│西裝23,000元│元及  │十餘│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6日 │      │      │            │15,000│日  │票日91│期合約│9月6日│
│  │      │    │      │      │            │元,計│    │年9月6│書91年│(見偵│
│  │      │    │      │      │            │18,000│    │日,到│9月6日│㈢卷第│
│  │      │    │      │      │            │元    │    │期日91│(見偵│139頁 │
│  │      │    │      │      │            │      │    │年11月│㈢卷第│)    │
│  │      │    │      │      │            │      │    │6日( │138頁 │      │
│  │      │    │      │      │            │      │    │見偵㈢│)    │      │
│  │      │    │      │      │            │      │    │卷第  │      │      │
│  │      │    │      │      │            │      │    │139頁 │      │      │
│  │      │    │      │      │            │      │    │)    │      │      │
├─┼───┼──┼───┼───┼──────┼───┼──┼───┼───┼───┤
│22│宙○○│91年│臺中市│應徵宅│工作是餐廳服│未付款│未上│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7月 │大雅路│便工作│務生,月薪四│      │班  │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15日│336號 │      │萬多元,西裝│      │    │票日91│期合約│7月15 │
│  │      │    │11樓  │      │23,000元    │      │    │年7月 │書91年│日(見│
│  │      │    │      │      │            │      │    │15日,│7月15 │偵㈢卷│
│  │      │    │      │      │            │      │    │到期日│日(見│第140 │
│  │      │    │      │      │            │      │    │91年9 │偵㈢卷│頁)  │
│  │      │    │      │      │            │      │    │月15日│第140 │      │
│  │      │    │      │      │            │      │    │(見偵│頁)  │      │
│  │      │    │      │      │            │      │    │㈢卷第│      │      │
│  │      │    │      │      │            │      │    │140頁 │      │      │
│  │      │    │      │      │            │      │    │)    │      │      │
├─┼───┼──┼───┼───┼──────┼───┼──┼───┼───┼───┤
│23│H○○│91年│同右  │同右  │西裝23,000元│未付款│同右│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7月 │      │      │            │      │    │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5日 │      │      │            │      │    │票日91│期合約│7月5日│
│  │      │    │      │      │            │      │    │年7月5│書(見│(見偵│
│  │      │    │      │      │            │      │    │日,到│偵㈢卷│㈢卷第│
│  │      │    │      │      │            │      │    │期日91│第141 │141 頁│
│  │      │    │      │      │            │      │    │年9月5│頁)  │)    │
│  │      │    │      │      │            │      │    │日(見│      │      │
│  │      │    │      │      │            │      │    │偵㈢卷│      │      │
│  │      │    │      │      │            │      │    │第141 │      │      │
│  │      │    │      │      │            │      │    │頁)  │      │      │
└─┴───┴──┴───┴───┴──────┴───┴──┴───┴───┴───┘
┌─┬───┬──┬───┬───┬──────┬───┬──┬───┬───┬───┐
│24│宇○○│91年│同右  │同右  │工作是外場服│未付款│未上│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7月 │      │      │務生,西裝  │      │班  │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4日 │      │      │23,000元    │      │    │票日91│期合約│7月4日│
│  │      │    │      │      │            │      │    │年7月4│書91年│(見偵│
│  │      │    │      │      │            │      │    │日(見│7月4日│㈢卷第│
│  │      │    │      │      │            │      │    │偵㈢卷│(見偵│144頁 │
│  │      │    │      │      │            │      │    │第144 │㈢卷第│)    │
│  │      │    │      │      │            │      │    │頁)  │144 頁│      │
│  │      │    │      │      │            │      │    │      │)    │      │
├─┼───┼──┼───┼───┼──────┼───┼──┼───┼───┼───┤
│25│地○○│91年│同右  │      │            │未付款│同右│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7月 │      │      │            │      │    │元,發│業社分│服91年│
│  │      │15日│      │      │            │      │    │票日91│期合約│7月15 │
│  │      │    │      │      │            │      │    │年7月 │書91年│日(見│
│  │      │    │      │      │            │      │    │15日,│7月15 │偵㈢卷│
│  │      │    │      │      │            │      │    │到期日│日(見│第145 │
│  │      │    │      │      │            │      │    │91年9 │偵㈢卷│頁)  │
│  │      │    │      │      │            │      │    │月15日│第145 │      │
│  │      │    │      │      │            │      │    │(見偵│頁)  │      │
│  │      │    │      │      │            │      │    │㈢卷第│      │      │
│  │      │    │      │      │            │      │    │145頁 │      │      │
│  │      │    │      │      │            │      │    │)    │      │      │
├─┼───┼──┼───┼───┼──────┼───┼──┼───┼───┼───┤
│26│J○○│91年│臺中市│應徵食│工作是牛郎,│3,000 │上班│23,000│星航西│      │
│  │      │5月 │大雅路│品包裝│西裝23,000元│元    │5天 │元,發│服分期│      │
│  │      │10日│      │作業員│            │      │    │票日91│合約書│      │
│  │      │    │      │      │            │      │    │年5月 │91年5 │      │
│  │      │    │      │      │            │      │    │10日,│月10日│      │
│  │      │    │      │      │            │      │    │到期日│(見偵│      │
│  │      │    │      │      │            │      │    │91年5 │㈢卷第│      │
│  │      │    │      │      │            │      │    │月10日│124頁 │      │
│  │      │    │      │      │            │      │    │(見偵│)    │      │
│  │      │    │      │      │            │      │    │㈢卷第│      │      │
│  │      │    │      │      │            │      │    │124頁 │      │      │
│  │      │    │      │      │            │      │    │)    │      │      │
└─┴───┴──┴───┴───┴──────┴───┴──┴───┴───┴───┘
┌─┬───┬──┬───┬───┬──────┬───┬──┬───┬───┬───┐
│27│巳○○│91年│五權路│應徵大│工作是餐廳服│定金  │上班│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9月 │與中港│賣場搬│務生,西裝  │3,000 │2日 │元,發│業社分│服(見│
│  │      │2日 │路交叉│運工作│33,000元    │元,另│    │票日91│期合約│偵㈢卷│
│  │      │    │地大樓│      │            │有    │    │年9月2│書91年│第123 │
│  │      │    │15樓  │      │            │15,00 │    │日,到│9月2日│頁)  │
│  │      │    │      │      │            │元及  │    │期日91│(見偵│      │
│  │      │    │      │      │            │2,000 │    │年11月│㈢卷第│      │
│  │      │    │      │      │            │元    │    │2日( │123頁 │      │
│  │      │    │      │      │            │      │    │見偵㈢│)    │      │
│  │      │    │      │      │            │      │    │卷第  │      │      │
│  │      │    │      │      │            │      │    │123頁 │      │      │
│  │      │    │      │      │            │      │    │)    │      │      │
├─┼───┼──┼───┼───┼──────┼───┼──┼───┼───┼───┤
│28│E○○│91年│臺中市│應徵食│工作是一般餐│六、七│上班│23,000│星航企│      │
│  │      │6月 │大雅路│品包裝│廳服務生,底│千元  │快1 │元,發│業社分│      │
│  │      │12日│      │工作與│薪三、四萬元│      │個月│票日91│期合約│      │
│  │      │    │      │餐廳服│,西裝23,000│      │,未│年6月 │書91年│      │
│  │      │    │      │務生  │元          │      │領到│12日,│6月12 │      │
│  │      │    │      │      │            │      │薪資│到期日│日(見│      │
│  │      │    │      │      │            │      │    │91年8 │偵㈢卷│      │
│  │      │    │      │      │            │      │    │月12日│第120 │      │
│  │      │    │      │      │            │      │    │(見偵│頁)  │      │
│  │      │    │      │      │            │      │    │㈢卷第│      │      │
│  │      │    │      │      │            │      │    │120頁 │      │      │
│  │      │    │      │      │            │      │    │)    │      │      │
├─┼───┼──┼───┼───┼──────┼───┼──┼───┼───┼───┤
│29│未○○│91年│臺中市│應徵倉│工作是餐廳服│定金  │到普│23,000│星航企│星航西│
│  │      │6月 │大雅路│管工作│務生,西裝  │3,000 │羅餐│元,發│業社分│服(見│
│  │      │11日│      │      │23,000元    │元及紅│廳上│票日91│期合約│偵㈢卷│
│  │      │    │      │      │            │包    │班3 │年6月 │書91年│第118 │
│  │      │    │      │      │            │66,00 │日  │11日,│6月11 │頁)  │
│  │      │    │      │      │            │元、跳│    │到期日│日(見│      │
│  │      │    │      │      │            │舞學費│    │91年8 │偵㈢卷│      │
│  │      │    │      │      │            │3,000 │    │月11日│第118 │      │
│  │      │    │      │      │            │元    │    │(見偵│頁)  │      │
│  │      │    │      │      │            │      │    │㈢卷第│      │      │
│  │      │    │      │      │            │      │    │118頁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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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申○○│91年│臺中市│同右  │工作是餐廳服│同右  │同右│23,000│星航企│      │
│  │      │6月 │大雅路│      │務生,西裝  │      │    │元,發│業社分│      │
│  │      │11日│      │      │23,000元    │      │    │票日91│期合約│      │
│  │      │    │      │      │            │      │    │年6月 │書(見│      │
│  │      │    │      │      │            │      │    │11日,│偵㈢卷│      │
│  │      │    │      │      │            │      │    │到期日│第117 │      │
│  │      │    │      │      │            │      │    │91年8 │頁)  │      │
│  │      │    │      │      │            │      │    │月11日│      │      │
│  │      │    │      │      │            │      │    │(見偵│      │      │
│  │      │    │      │      │            │      │    │㈢卷第│      │      │
│  │      │    │      │      │            │      │    │117頁 │      │      │
│  │      │    │      │      │            │      │    │)    │      │      │
├─┼───┼──┼───┼───┼──────┼───┼──┼───┼───┼───┤
│31│酉○○│91年│臺中市│同右  │同右        │定金  │上班│23,000│星航企│      │
│  │      │6月 │大雅路│      │            │3,000 │數日│元,發│業社分│      │
│  │      │11日│      │      │            │元    │    │票日91│期合約│      │
│  │      │    │      │      │            │      │    │年6月 │書91年│      │
│  │      │    │      │      │            │      │    │11日,│7月4日│      │
│  │      │    │      │      │            │      │    │到期日│(見偵│      │
│  │      │    │      │      │            │      │    │91年8 │㈢卷第│      │
│  │      │    │      │      │            │      │    │月11日│106頁 │      │
│  │      │    │      │      │            │      │    │(見偵│)    │      │
│  │      │    │      │      │            │      │    │㈢卷第│      │      │
│  │      │    │      │      │            │      │    │106頁 │      │      │
│  │      │    │      │      │            │      │    │)    │      │      │
├─┼───┼──┼───┼───┼──────┼───┼──┼───┼───┼───┤
│32│丁○○│91年│臺中市│應徵餐│西裝23,000元│定金  │有上│23,000│星航企│      │
│  │      │7月 │大雅路│廳服務│            │2,500 │班  │元,發│業社分│      │
│  │      │5日 │      │生    │            │元    │    │票日91│期合約│      │
│  │      │    │      │      │            │      │    │年7月5│書91年│      │
│  │      │    │      │      │            │      │    │日,到│7月5日│      │
│  │      │    │      │      │            │      │    │期日91│(見偵│      │
│  │      │    │      │      │            │      │    │年9月5│㈢卷第│      │
│  │      │    │      │      │            │      │    │日(見│108 頁│      │
│  │      │    │      │      │            │      │    │偵㈢卷│)    │      │
│  │      │    │      │      │            │      │    │第108 │      │      │
│  │      │    │      │      │            │      │    │頁)  │      │      │
└─┴───┴──┴───┴───┴──────┴───┴──┴───┴───┴───┘
┌─┬───┬──┬───┬───┬──────┬───┬──┬───┬───┬───┐
│33│丑○○│91年│不詳  │不詳  │不詳        │定金  │上班│23,000│星航企│      │
│  │(母親│7月 │      │      │            │3,000 │1日 │元,發│業社分│      │
│  │吳樹蕊│間某│      │      │            │元    │    │票日91│期合約│      │
│  │)    │日  │      │      │            │      │    │年7月4│書91年│      │
│  │      │    │      │      │            │      │    │日,到│6月11 │      │
│  │      │    │      │      │            │      │    │期日91│日(見│      │
│  │      │    │      │      │            │      │    │年9月4│偵㈢卷│      │
│  │      │    │      │      │            │      │    │日(見│第106 │      │
│  │      │    │      │      │            │      │    │偵㈢卷│頁)  │      │
│  │      │    │      │      │            │      │    │第106 │      │      │
│  │      │    │      │      │            │      │    │頁)  │      │      │
├─┼───┼──┼───┼───┼──────┼───┼──┼───┼───┼───┤
│34│N○○│91年│臺中市│應徵暑│工作是桌面清│2人共 │    │各簽1 │      │      │
│  │蔡森焱│6月 │大雅路│期工讀│潔服務生,10│付    │    │張    │      │      │
│  │      │25日│337號 │生    │天薪水15,000│30,000│    │23,000│      │      │
│  │      │14時│11樓之│      │元,西裝費用│元    │    │元本票│      │      │
│  │      │    │4金利 │      │23,000元    │      │    │(僅有│      │      │
│  │      │    │行紙業│      │            │      │    │蔡森焱│      │      │
│  │      │    │有限公│      │            │      │    │簽發之│      │      │
│  │      │    │司    │      │            │      │    │複本在│      │      │
│  │      │    │      │      │            │      │    │卷),│      │      │
│  │      │    │      │      │            │      │    │發票日│      │      │
│  │      │    │      │      │            │      │    │91年6 │      │      │
│  │      │    │      │      │            │      │    │月25日│      │      │
│  │      │    │      │      │            │      │    │,到期│      │      │
│  │      │    │      │      │            │      │    │日91年│      │      │
│  │      │    │      │      │            │      │    │8月25 │      │      │
│  │      │    │      │      │            │      │    │日(見│      │      │
│  │      │    │      │      │            │      │    │他字卷│      │      │
│  │      │    │      │      │            │      │    │第8頁 │      │      │
│  │      │    │      │      │            │      │    │)    │      │      │
├─┼───┼──┼───┼───┼──────┼───┼──┼───┼───┼───┤
│35│天○○│91年│臺中市│應徵包│工作是普羅服│9,000 │臺中│23,000│      │      │
│  │      │8月 │中港路│裝人員│務生,西裝費│元    │市自│元本票│      │      │
│  │      │3日 │12號15│      │用是23,000元│      │由路│(未扣│      │      │
│  │      │    │樓之3 │      │            │      │1段 │案)  │      │      │
│  │      │    │      │      │            │      │普羅│      │      │      │
│  │      │    │      │      │            │      │俱樂│      │      │      │
│  │      │    │      │      │            │      │部  │      │      │      │
└─┴───┴──┴───┴───┴──────┴───┴──┴───┴───┴───┘
┌─┬───┬──┬───┬───┬──────┬───┬──┬───┬───┬───┐
│36│K○○│91年│臺中市│應徵大│工作是餐廳服│10,000│未上│23,000│      │      │
│  │      │5月 │大雅路│賣場兼│務生,西裝費│元    │班  │元本票│      │      │
│  │      │20日│      │職人員│是23,000元  │      │    │(未扣│      │      │
│  │      │    │      │      │            │      │    │案)  │      │      │
├─┼───┼──┼───┼───┼──────┼───┼──┼───┼───┼───┤
│37│己○○│91年│臺中市│應徵大│西裝23,000元│26,000│臺中│23,000│      │      │
│  │      │6月 │大雅路│夜班理│            │元    │市自│元票及│      │      │
│  │      │間某│      │貨人員│            │      │由路│3,000 │      │      │
│  │      │日  │      │      │            │      │2段 │元本票│      │      │
│  │      │    │      │      │            │      │普羅│各1張 │      │      │
│  │      │    │      │      │            │      │餐廳│(未扣│      │      │
│  │      │    │      │      │            │      │    │案)  │      │      │
├─┼───┼──┼───┼───┼──────┼───┴──┴───┴───┴───┤
│38│壬○○│91年│臺中市│不詳  │西餐廳服務人│壬○○面試時,甫與B○○約定由壬○○│
│  │      │10月│中港路│      │員,每小時  │先交付8,000元,正在簽約時,適警持本 │
│  │      │7日 │一段12│      │250元,西裝 │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該址實施搜索,扣得李│
│  │      │20時│號15樓│      │28,000元    │政桓履歷表1張(見偵㈡卷第68頁)     │
│  │      │30分│之3   │      │            │                                    │
└─┴───┴──┴───┴───┴──────┴──────────────────┘
附表2:(扣案之存證信函)
┌──┬──────┬─────────────┐
│編號│收件人姓名  │備註                      │
├──┼──────┼─────────────┤
│1   │O○○      │見91年度偵字第19770號偵查 │
│    │            │卷第38頁                  │
├──┼──────┼─────────────┤
│2   │Q○○      │見同右卷第62頁            │
├──┼──────┼─────────────┤
│3   │I○○      │見同右卷第7頁             │
├──┼──────┼─────────────┤
│4   │T○○      │見同右卷第65頁            │
├──┼──────┼─────────────┤
│5   │U○○      │見同右卷第75頁            │
├──┼──────┼─────────────┤
│6   │V○○      │見同右卷第66頁            │
├──┼──────┼─────────────┤
│7   │宙○○      │見同右卷第77頁            │
├──┼──────┼─────────────┤
│8   │H○○      │見同右卷第26頁            │
├──┼──────┼─────────────┤
│9   │宇○○      │見同右卷第22頁            │
├──┼──────┼─────────────┤
│十  │地○○      │見同右卷第76頁            │
├──┼──────┼─────────────┤
│十1 │E○○      │見同右卷第3頁             │
├──┼──────┼─────────────┤
│十2 │丁○○      │見同右卷第47頁            │
├──┼──────┼─────────────┤
│十3 │丑○○      │見同右卷第49頁            │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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