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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3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洪耀宗劉登俊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

第1009 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969、4435號;移送併辦案號:

同署94年度偵字第153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緣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中旬,由不詳管道與大陸地區電話詐騙集團成員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董仔」、「小郭」、「課長」、「富貴」等成年男子接觸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常業詐欺犯意之聯絡,達成合作之協議,由大陸地區成員負責打電話向國內不特定之民眾以「假綁架、真詐財」、「抽獎活動中獎需先繳部分費用」、「金融卡遭盜刷」需更換密碼或匯至安全帳戶等詐騙手法,使受騙民眾不疑有他至金融機構匯出款項進入指定之人頭帳戶,未○○則擔任台灣地區之負責人,並邀集宇○○、己○○、寅○○(以上三人均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均緩刑五年確定)等台灣地區成員承前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一起在台灣地區配合大陸地區成員電話詐騙工作。其分工方式是由未○○、宇○○、己○○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作為詐騙款項匯入之戶頭(各販賣金融機構帳戶之人頭均另行偵辦);另由未○○、己○○二人以刊登廣告方式收購之偽造「張文州」、「楊乃華」、「郭仁杰」之身分證及印章,承租位於台中市○○路○段18 巷45號4樓之2及台中市○○街100號7樓之13等二處房屋做為成員聚集地點;復以自人頭戶所一併收購「吳昌訓」、「吳志明」、「洪信平」之身分證件影本,向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上址安裝指定轉接電話線路作為行騙不特定之國內民眾時,轉接民眾查證電話之工具,俟大陸地區成員以上開電話方式詐騙得手後,再立即電話通知未○○、宇○○、己○○、寅○○等人以二人一組之方式前往台中縣市、彰化縣等地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關所設之自動提款機提領如附表二所示受騙民眾所匯入之款項,而所提領出之款項其中一成,由未○○、己○○、宇○○、寅○○分別按百分之5、百分之2、百分之1.5、百分之1.5之比例分配,其餘款項則統籌由未○○依上開大陸地區成員指示匯入指定之帳戶,未○○等並以之為業,用以維生。其中人頭戶乙○○(曾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2年4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則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犯意,於94年1月中旬某日,在台中縣梧棲鎮○○路○段262號4樓當時居住處後方公園與未○○接觸後,將自己在台中港郵局(局號:0000000)所開設之0000000號帳戶資料(含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以新台幣(下同)8000元賣給未○○,幫助未○○等遂行常業詐欺之犯行。而未○○夥同他人以上開方式行騙,其中有住在台北縣土城市○○街34巷7號2樓之鍾文月,於94年3月30日中午12時30分接獲未○○詐騙集團成員打來的電話,對鍾文月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需將存款移至安全帳戶,並提供乙○○之上開帳戶號碼供鍾文月匯款之用,致鍾文月陷於錯誤,先後於該日15時52分、16 時37分,匯出46萬元、8萬元至乙○○上開帳戶內,而遭未○○等常業詐欺集團詐騙得逞。同日(公訴意旨誤為94年4 月1日)未○○復以密碼已不能使用為由,要乙○○更改密碼,並協助提款,乙○○亦接續幫助常業詐欺之犯意,由未○○陪同前往台中港郵局,乙○○於更改密碼後,並以臨櫃方式提領自己帳戶內之44萬元詐騙款項予未○○(該54萬元被詐騙款項,已先被提領各6萬、4萬元)。嗣於94年4月19 日上午警方持搜索票搜索上開各詐騙據點時,當場扣得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供集團成員詐騙時聯繫用之行動電話、數據機、分享器、偽造之身分證、印章、記帳單、教戰手冊、已銷燬人頭帳戶名冊及聯絡簿、房屋租賃契約書、駕照、人頭帳戶身分證影本、網路申請書、廣告單、現金新台幣(下同)8000元等物(詳如扣押物品清單)。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原審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一名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上開幫助常業詐欺之事實坦承不諱;而同案被告未○○、己○○、宇○○、寅○○等人確有如上所述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亦經同案被告未○○等四人於警詢中、未○○、己○○、宇○○等三人於偵查中結證在卷,復經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鍾文月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且有通訊監察譯文、被害人匯款執據、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電話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話用戶資料、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存款憑條、匯款委託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國內匯款回條、自動存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存戶交易明細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提款機監錄照片、照片、各人頭帳戶交易明細等在卷及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供集團成員詐騙時聯繫用之行動電話、數據機、分享器、記帳單、教戰手冊、已銷燬人頭帳戶名冊及聯絡簿、房屋租賃契約書、人頭帳戶身分證影本、網路申請書、廣告單等物扣押可證,足證被告未○○、己○○、宇○○、寅○○等人確有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次查,近來詐欺集團均係利用他人帳戶做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迭經媒體廣為披載,況一般人對於自己之金融機構所用之個人身分證、印章、存摺、提款卡,均會妥為保管,其帳號亦會保密,以防被他人得知,而有被冒領或為其他非法使用之虞,被告係成年且有正常智力之人,竟提供其於前開郵局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供未○○使用,其對於上開帳戶將遭人做為常業詐欺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應有所認識,其竟販賣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同案被告未○○使用,被告有幫助他人常業詐欺取財之故意甚明。又同案被告未○○等大量購買人頭帳戶資料供為犯罪工具,且其詐騙之對象為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被害人可查知者即已多達如附表二所示,顯見同案被告未○○等係以詐欺為常業,用以維生。被告乙○○販賣之帳戶資料除前開自己在台中港郵局(局號:0000000 )所開設之000 0000號帳戶資料外,尚介紹林怡潔、辜志隆、洪信平、吳志明、余常福、劉安琦等人以銀行帳戶每本4000元、郵局帳戶每本8000元之代價,將渠等金融機構帳戶賣給未○○,數量達十餘本之多(此部分詳如後述),其顯可見未○○等係欲大量供被害人匯入被詐騙金額之用,其對於未○○等常業詐欺之犯罪型態,自屬明知,所為自應成立幫助常業詐欺罪。被告乙○○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行足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同案被告未○○、己○○、宇○○、寅○○等人、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各該警詢筆錄均經各該被詢問人親閱後始簽名捺印,本院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得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另同案被告未○○、己○○、宇○○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被告乙○○並未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得為證據,亦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提供銀行帳戶資料(含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供常業詐欺匯款使用,並以臨櫃方式提領自己帳戶內之44萬元詐騙款項予未○○,雖並未參與常業詐欺之行為,然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常業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販賣前開自己之帳戶資料供同案被告未○○使用,並於94年3月30 日被害人鍾文月被騙後將合計54萬元款項匯入被告之前開帳戶後,同日又在未○○陪同下,以臨櫃方式提領自己帳戶內之44萬元交付未○○,先後接續數個幫助作為,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單純一幫助常業詐欺罪。被告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2年4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且於犯後坦認犯行,足見對自己行為有相當程度之悔意,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上開有加重、減輕之事由,應依先加重後減輕之。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事實相同,併予敘明。原審認被告乙○○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所引用之檢察官起訴書尚認被告另以銀行帳戶每本4000元、郵局帳戶每本8000元之代價,收購林怡潔、辜志隆、洪信平、吳志明、余常福、劉安琦等人共14本金融機構帳戶予未○○,然此部分未見有詐騙款項匯入,原判決認被告收購此部分帳戶資料賣給未○○部分亦構成幫助常業詐欺犯行之一部分,尚有未洽(詳後述)。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因被告所販賣供未○○等常業詐欺用之帳戶中實際上僅有其本人之上開台中港郵局帳戶資料有被害人被詐騙之款項匯入,其餘則無,犯罪事實有所減縮,從而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即有理由,且原判決復有上述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性、擅自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然念及被告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責難性較小,犯罪所得之多寡,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處。被告販賣給未○○使用之上開台中港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印章,雖原為被告乙○○所有,然已賣予未○○,已非被告乙○○所有,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以銀行帳戶每本4000元、郵局帳戶每本8000元之代價,收購林怡潔、辜志隆、洪信平、吳志明、余常福、劉安琦等人共14本金融機構帳戶予未○○,認此部分亦構成幫助常業詐欺犯行之一部分。然上開林怡潔、辜志隆、洪信平、吳志明、余常福、劉安琦等人名義之帳戶,迄今並無被害人匯款之資料,此由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即明。是此十數個帳戶資料部分,被告縱有收購再交付給未○○之行為或介紹林怡潔等人將帳戶資料賣給未○○之行為,然既未見有詐騙款項匯入,即無幫助常業詐欺之犯行,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此部分行為為整個幫助常業犯行之一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再,未○○等雖有以自人頭戶所一併收購之「吳志明」、「洪信平」之身分證件影本,向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上址安裝指定轉接電話線路作為行騙不特定之國內民眾時,轉接民眾查證電話,然徵諸上開乙○○之幫助犯罪方式,此部分應非被告乙○○所得預料,自難因此認被告乙○○就此部分有何幫助之意思,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販售帳戶者及所販售之存摺帳號一覽表
┌───────┬─────────────────┬───────────┐
│ 嫌疑人姓名  │   存摺銀行別、局號、帳號   │   帳戶內被害人     │
├───────┼─────────────────┼───────────┤
│林世偉        │臺灣企銀北斗分行                  │宙○○                │
│              │帳號00000000000                   │                      │
├───────┼─────────────────┼───────────┤
│林裕傑        │臺灣企銀北斗分行                  │宙○○                │
│              │帳號00000000000                   │                      │
│              │台中商銀北斗分行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乙○○        │台中港郵局                        │A○○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蕭虢謙        │東埔蚋郵局                        │癸○○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張啟竣        │竹山郵局                          │辛○○、黃○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陳宗明        │竹山郵局                          │巳○○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余明原        │台中商銀四民分行                  │亥○○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吳佩玲        │英才路郵局                        │午○○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賴志祐        │大村郵局                          │戊○○、戌○○、酉○○│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丑○○              │
├───────┼─────────────────┼───────────┤
│楊惠美        │溪湖郵局                          │巳○○                │
│(王娃娜之女)│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巫得福        │華僑銀行大里分行                  │天○○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黃洽錠        │中國農民銀行員林分行              │由巫得福華僑銀行大里分│
│              │帳號00000000000                   │行帳戶轉入贓款10萬元  │
├───────┼─────────────────┼───────────┤
│林沛汶        │台新銀行大里分行                  │丑○○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林登山        │六甲郵局                          │亥○○、庚○○、丁○○│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地○○、丙○○      │
├───────┼─────────────────┼───────────┤
│蘇志宏        │誠泰銀行龍山分行                  │辰○○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電話號碼│匯款金額│   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匯款日期│ 清查來源 │
├──┼────┼──────┼────┼────────────┼────┼─────┤
│ 1 │宙○○  │未顯示來電  │150000  │臺灣企銀北斗分行帳號    │94.02.23│向本局報案│
│    │        │            │        │00000000000(林裕傑)   │        │          │
│    │        │            │150000  │臺灣企銀北斗分行帳號    │94.03.23│          │
│    │        │            │        │00000000000(林世偉)  │        │          │
│    │        │            │200000  │台中商銀北斗分行帳號    │94.03.23│          │
│    │        │            │        │000000000000(林裕傑)  │        │          │
│    │        │            │350000  │中國商銀中壢分行帳號    │94.03.23│          │
│    │        │            │        │000000000000(張嘉生) │        │          │
│    │        │            │計85萬  │            │        │          │
├──┼────┼──────┼────┼────────────┼────┼─────┤
│ 2 │辛○○  │0000000000  │99988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09│由譯文追查│
│    │        │0000000000  │        │(張啟竣)              │        │張啟竣竹山│
│    │        │            │        │                        │        │郵局帳戶得│
│    │        │            │        │                        │        │知        │
├──┼────┼──────┼────┼────────────┼────┼─────┤
│ 3 │戊○○  │0000000000  │14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07│由譯文追查│
│    │        │0000000000  │        │(賴志祐)              │        │賴志祐大村│
│    │        │            │        │                        │        │郵局帳戶得│
│    │        │            │        │                        │        │知        │
├──┼────┼──────┼────┼────────────┼────┼─────┤
│ 4 │黃○   │0000000000  │99983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1│由譯文追查│
│    │        │            │        │(張啟竣)              │        │邱能宗屏東│
│    │        │            │        │                        │        │中正路郵局│
│    │        │            │        │                        │        │帳戶得知  │
├──┼────┼──────┼────┼────────────┼────┼─────┤
│ 5 │亥○○  │0000000000  │70000   │台中商銀四民分行帳號    │94.04.04│查扣林登山│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余明原) │        │郵局存摺追│
│    │        │0000000000  │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4│查得知    │
│    │        │            │        │(林登山)              │        │          │
│    │        │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4│          │
│    │        │            │        │(林登山)              │        │          │
│    │        │            │1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7│          │
│    │        │            │        │(林登山)              │        │          │
│    │        │            │1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7│          │
│    │        │            │        │(林登山)              │        │          │
│    │        │            │計52萬  │                        │        │          │
├──┼────┼──────┼────┼────────────┼────┼─────┤
│ 6 │鍾文月  │0000000000  │46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30│由乙○○(│
│    │        │0000000000  │        │(乙○○)              │        │筆錄)追查│
│    │        │            │8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30│郵局帳戶得│
│    │        │            │        │(乙○○)              │        │知        │
│    │        │            │計54萬  │                        │        │          │
├──┼────┼──────┼────┼────────────┼────┼─────┤
│ 7 │天○○  │0000000000  │80000   │誠泰銀行松江分行帳號    │94.04.06│查扣蘇志成│
│    │        │            │        │0000000000000(黃同正) │        │帳戶追查得│
│    │        │            │80000   │華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    │94.04.07│知        │
│    │        │            │        │0000000000000(巫得福) │        │          │
│    │        │            │150000  │華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    │94.04.07│          │
│    │        │            │        │0000000000000(巫得福) │        │          │
│    │        │            │計31萬  │                        │        │          │
├──┼────┼──────┼────┼────────────┼────┼─────┤
│ 8 │辰○○  │0000000000  │99983   │誠泰銀行龍山分行帳號    │94.04.13│查扣蘇志成│
│    │        │0000000000  │        │0000000000000(蘇志宏) │        │帳戶追查得│
│    │        │            │82345   │誠泰銀行龍山分行帳號    │94.04.14│知        │
│    │        │            │        │0000000000000(蘇志宏) │        │          │
│    │        │            │計18萬  │                        │        │          │
│    │        │            │2328元  │                        │        │          │
├──┼────┼──────┼────┼────────────┼────┼─────┤
│ 9 │戌○○  │未顯示來電  │7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18│由譯文追查│
│    │        │            │        │(賴志祐)              │        │賴志祐大村│
│    │        │            │        │                        │        │郵局帳戶得│
│    │        │            │        │                        │        │知        │
├──┼────┼──────┼────┼────────────┼────┼─────┤
│  │庚○○  │未顯示來電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2│由查扣林登│
│    │        │            │        │(林登山)              │        │山帳戶追查│
│    │        │            │        │                        │        │得知      │
├──┼────┼──────┼────┼────────────┼────┼─────┤
│  │丁○○  │未顯示來電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2│由查扣林登│
│    │        │            │        │(林登山)              │        │山帳戶追查│
│    │        │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2│得知      │
│    │        │            │        │(林登山)              │        │          │
│    │        │            │9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2│          │
│    │        │            │        │(林登山)              │        │          │
│    │        │            │6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2│          │
│    │        │            │        │(林登山)              │        │          │
│    │        │            │計35萬  │                        │        │          │
├──┼────┼──────┼────┼────────────┼────┼─────┤
│  │酉○○  │未顯示來電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1.12│由譯文追查│
│    │        │            │        │(賴志祐)              │        │賴志祐大村│
│    │        │            │        │                        │        │郵局帳戶得│
│    │        │            │        │                        │        │知        │
├──┼────┼──────┼────┼────────────┼────┼─────┤
│  │午○○  │未顯示來電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6│由查扣吳佩│
│    │        │            │        │(吳佩玲)              │        │玲帳戶追查│
│    │        │            │2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7│得知      │
│    │        │            │        │(吳佩玲)              │        │          │
│    │        │            │1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7│          │
│    │        │            │        │(吳佩玲)              │        │          │
│    │        │            │計165萬 │其餘均匯入中國信託帳號  │        │          │
│    │        │            │        │(莫雄武)              │        │          │
├──┼────┼──────┼────┼────────────┼────┼─────┤
│  │丑○○  │已忘記      │15000   │帳號00000000000000      │93.11.18│追查賴志祐│
│    │        │            │        │(林沛文)       │        │大村郵局帳│
│    │        │            │55000   │忘記                  │        │戶得知    │
│    │        │            │        │                        │        │          │
│    │        │            │1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1.14 │          │
│    │        │            │        │(賴志祐)              │        │          │
│    │        │            │計8萬   │                        │        │          │
├──┼────┼──────┼────┼────────────┼────┼─────┤
│  │子○○  │0000000000  │99988   │中國國際商銀高加分行    │94.04.13│追查朱俊生│
│    │        │0000000000  │        │帳號00000000000         │        │帳戶得知  │
├──┼────┼──────┼────┼────────────┼────┼─────┤
│  │巳○○  │未顯示詐騙電│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8│追查王娃娜│
│    │        │話          │        │(王娃娜)              │        │帳戶得知  │
│    │        │            │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1│          │
│    │        │            │        │(王娃娜)              │        │          │
│    │        │            │6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3│          │
│    │        │            │        │(王娃娜)              │        │          │
│    │        │            │1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3│          │
│    │        │            │        │(王娃娜)              │        │          │
│    │        │            │9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3│          │
│    │        │            │        │(王娃娜)              │        │          │
│    │        │            │4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7│          │
│    │        │            │        │(陳宗明)              │        │          │
│    │        │            │3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8│          │
│    │        │            │        │(陳宗明)              │        │          │
│    │        │            │計33萬  │                        │        │          │
├──┼────┼──────┼────┼────────────┼────┼─────┤
│  │癸○○  │未顯示來電  │120000  │上海銀行營業部帳號      │94.04.14│追查蕭虢謙│
│    │        │            │        │00000000000000(黃同正)│        │帳戶得知  │
│    │        │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5│          │
│    │        │            │        │(蕭虢謙)              │        │          │
│    │        │            │3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5│          │
│    │        │            │        │(蕭虢謙)              │        │          │
│    │        │            │7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8│          │
│    │        │            │        │(黃俊生)              │        │          │
│    │        │            │計127萬 │                        │        │          │
├──┼────┼──────┼────┼────────────┼────┼─────┤
│  │壬○○  │0000000000  │20000   │局號008103帳號0000000   │94.04.13│追查鄭金城│
│    │        │0000000000  │        │(鄭金城)              │        │帳戶得知  │
│    │        │0000000000  │50000   │局號008103帳號0000000   │94.04.13│          │
│    │        │0000000000  │        │(鄭金城)              │        │          │
│    │        │1506        │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5│          │
│    │        │0000000000  │        │                        │        │          │
│    │        │1512        │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9│          │
│    │        │            │        │(鄺智升)              │        │          │
│    │        │            │1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20│          │
│    │        │            │        │(鄺智升)              │        │          │
│    │        │            │5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21│          │
│    │        │            │        │(鄺智升)              │        │          │
│    │        │            │18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21│          │
│    │        │            │        │(鄺智升)              │        │          │
│    │        │            │6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22│          │
│    │        │            │        │(鄺智升)              │        │          │
│    │        │            │計58萬  │                        │        │          │
├──┼────┼──────┼────┼────────────┼────┼─────┤
│  │玄○○  │電話號碼忘記│12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4│追查陳武雄│
│    │        │            │        │(陳武雄)              │        │帳戶得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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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  │電話號碼忘記│2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24│由追查林登│
│    │        │            │        │(林登山)              │        │山帳戶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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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  │未顯示來電  │12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4│追查陳武雄│
│    │        │            │        │(陳武雄)              │        │帳戶得知  │
│    │        │            │10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15│          │
│    │        │            │        │(陳武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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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丙○○  │電話號碼忘記│7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3.31│由查扣林登│
│    │        │            │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4.01│山帳戶追查│
│    │        │            │50000   │(林登山)              │        │得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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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  │未顯示來電  │70000   │匯款之戶名及帳號忘記    │94.01.10│追查賴志祐│
│    │        │            │2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1.10│帳戶得知  │
│    │        │            │        │(賴志祐)              │        │          │
│    │        │            │80000   │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94.01.11│          │
│    │        │            │        │(賴志祐)              │        │          │
│    │        │            │計17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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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正雄  │電話號碼忘記│40000   │上海銀行營業部帳號      │94.01.18│由癸○○筆│
│    │        │            │        │00000000000000(黃同正)│        │錄追查黃同│
│    │        │            │        │                        │        │正帳戶,續│
│    │        │            │        │                        │        │追查黃同正│
│    │        │            │        │                        │        │帳戶明細得│
│    │        │            │        │                        │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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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