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5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
2358號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204 號,併辦:95年度偵字第
14455、19429、19052、20570、18262、1515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犯施用毒品、竊盜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五月,並經分別確定在案,以上三罪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施用毒品及竊盜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及接續執行後,甫於94年7月2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警惕,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方法,或由自己單獨一人(除附表編號88、135外,詳如附表所示),或與其有犯意聯絡之黃鴻翰二人(如附表編號88部分),或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甲丑○、黃鴻翰(以上二人均另案審結)結夥三人以上(如附表編號135部分),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竊得後之財物均予以變賣得款,竊得之現款則均供己用或朋分花用,顯有犯罪之習慣。嗣經警方循線查獲甲○○後(如附表編號88部分),並經甲○○另親往現場指認其他竊盜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等,分別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開事實,訊據被告甲○○上訴後,除坦承如附表一編號24,以及在臺中市○○路、七期重劃區內之竊盜犯行外,其餘皆矢口否認,辯稱伊只有作其中幾件竊案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含起訴及檢察官各次移送併辦部分),業據被告於原審歷次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全部認罪之陳述(見原審卷第16、30、50、65、79、83、91、92頁),其中如附表編號88、135所示竊盜犯行,核與共犯共犯黃鴻翰於警、偵訊之供述相符,此外,復有證人即資源回收場高茂松於警詢之指證,及附表編號1至編號145「犯罪證據」欄所示之被害人X○○等人於警詢之指證,及卷附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5 「犯罪證據」欄所示之竊案現場指認照片多幀、竊案現場示意圖多紙及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多份可資佐證,足證被告於原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被告上訴後,於本院否認大部分犯行,核屬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罪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㈠、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合先敘明
㈡、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 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七條固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但被告本次顯係故意犯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均構成累犯,新法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㈣、綜合比較前述各項法律變更之結果後,本案因修正後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三、法律適用:
㈠、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8、89所示之犯行,係分別踰越被害人住處之大門安全設備及踰越被害人工地建築物之牆垣而犯之,核其該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踰越門扇、牆垣竊盜罪;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9-12、
15、20、22-24、26、27、29、31、32、35、41-44、46、
50、54-58、60、61、64、66、67、69-72、75、76、79、
82、83 、85、87、92、93、96、98、100、101、104-107、109、112、113、115、116、119、125-129、131、140所示之犯行,均係持其所有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未扣案)敲破各被害人車窗玻璃或破壞車門鎖後進入行竊之,雖被告查無攜帶該一字型金屬扳手行兇之意圖,然該扳手長約三十公分,且為質地堅硬之金屬材質一節,既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則該扳手客觀上已足對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甚明,核其該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犯行,係與另案被告甲丑○、黃鴻翰共同為之,核其該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核被告其餘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甲○○與另案被告黃鴻翰所為如【附表編號88】所示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依此原則,屬於加重條件者: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與第三百二十一條,得認為同一罪名成立連續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52號解釋、最高法院67年度第6次暨第7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45所示之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㈣、查,被告甲○○前於93年間,因犯施用毒品、竊盜及妨害自由等案件,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甫於94年7 月22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為連續犯,依法遞加重其刑。
㈤、公訴人雖僅就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88所示之竊盜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另有如附表所示除編號88以外之其餘竊盜犯行,要與其上開業經起訴且論罪科刑之普通竊盜罪,有連續犯之關係,已詳如前述,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就屬於裁判上一罪之如附表所示除編號88以外之其餘未經起訴之竊盜犯行,併予裁判。
四、維持原審判決之理由: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七條(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前已有犯罪紀錄,素行不佳,尚值青壯年,身強體壯,卻不思勞動生產,冀圖不勞而獲,屢屢行竊,且多係以敲破被害人車窗玻璃竊取車內財物、竊取供被害人平日生活所用之機車及竊取工地電線等方法為之,對被害人平日生活安全威脅甚鉅,幸未加害任何人,犯罪手段尚非暴力,又所竊得或朋分之財物頗多,竊盜之次數多達一百四十五起,所生損害及所得利益均多,再考量被告甲○○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並以被告甲○○行為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業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與修正前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之習慣者。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對被告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查被告甲○○自95年1月2日起至同年6月28 日止,短短六個月間,即連續犯下如附表所示之一百四十五件竊盜犯行,其一再違犯法紀,不知悔改,顯見已有犯竊盜罪之習慣,非令其強制工作不足以矯治其惡習,並依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併予諭知被告甲○○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期被告能於此期間,培養就業能力,養成勞動習慣,以資矯治。以及被告甲○○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及萬能鑰匙等物,均未據扣案,且均非屬違禁物,為免將來判決確定後執行之困難,不併予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堪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竊盜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被害人│ 竊盜之方法 │ 竊取之財物 │犯罪證據│ ├──┼────┼──────┼───┼─────────┼───────┼────┤ │ 1 │95年1月2│臺中市南區工│X○○│徒手竊取電纜線一批│電纜線3000多公│被害人警│ │ │日15時30│學5街8號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尺價值約新台幣│詢之供述│ │ │分許 │ │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150000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 │ 2 │95年1月9│臺中市○○路│黃○○│趁被害人離開辦公室│行動電話手機1 │被害人警│ │ │日14時30│中國醫藥學院│ │之際進入,徒手行竊│支 │詢之供述│ │ │分許 │附設醫院A棟 │ │財物 │ │、現場照│ │ │ │醫療大樓9樓 │ │ │ │ 片 │ │ │ │辦公室內 │ │ │ │ │ ├──┼────┼──────┼───┼─────────┼───────┼────┤ │ 3 │95年1月 │臺中市南區美│甲Z○│持自備之萬能鑰匙(│信用卡、提款卡│被害人警│ │ │16日20時│村路2段71號 │ │未扣案)竊取車號SN│2張等財物 │詢之供述│ │ │10分許 │ │ │K-980機車置物箱內 │ │、竊盜案│ │ │ │ │ │財物 │ │現場圖、│ │ │ │ │ │ │ │現場照片│ ├──┼────┼──────┼───┼─────────┼───────┼────┤ │ 4 │95年1月 │臺中市南區忠│B○○│以不詳方法破壞車鎖│身分證2張、駕 │被害人警│ │ │17日凌晨│明南路與南和│ │竊取車號JS9-532機 │照2張、行照、 │詢之供述│ │ │1時15分 │路口 │ │車置物箱內財物(毀│健保卡2 張、興│、竊盜案│ │ │許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大學生證、郵局│現場圖、│ │ │ │ │ │ │提款卡、7-11CA│現場照片│ │ │ │ │ │ │SH 卡、悠遊卡 │ │ │ │ │ │ │ │2 張、電子門禁│ │ │ │ │ │ │ │卡、現金新台幣│ │ │ │ │ │ │ │1650元 │ │ ├──┼────┼──────┼───┼─────────┼───────┼────┤ │ 5 │95年1月1│臺中市南區忠│G○○│徒手竊取車號JCI-64│駕照、行照、提│被害人警│ │ │8日22時1│明南路健康公│ │2機車置物箱內財物 │款卡2張、健保 │詢之供述│ │ │0分許 │園門口 │ │ │卡、現金新台幣│、竊盜案│ │ │ │ │ │ │700元 │現場圖、│ │ │ │ │ │ │ │現場照片│ ├──┼────┼──────┼───┼─────────┼───────┼────┤ │ 6 │95年1月 │臺中市南區南│甲Q○│騎乘不詳機車至工地│電線55公尺價值│被害人警│ │ │25日16時│和里工學5街8│ │後,徒手竊取電線(│約新台幣23500 │詢之供述│ │ │49分 │號旁工地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尚│元 │、現場照│ │ │ │ │ │有共犯甲丑○與黃鴻│ │片 │ │ │ │ │ │翰,應屬有誤) │ │ │ ├──┼────┼──────┼───┼─────────┼───────┼────┤ │ 7 │95年1月 │臺中市南區高│甲E○│徒手竊取電線一批 │電線一批價值不│被害人警│ │ │29日凌晨│公路與五權南│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詳 │詢之供述│ │ │1時30分 │路口 │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 │、現場照│ │ │許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 │ 8 │95年2月9│臺中市東區東│c○○│踰越被害人住處大門│電線3條價值約 │被害人警│ │ │日14時00│橋里大興街11│ │後,侵入屋內徒手行│新台幣2000元 │詢之供述│ │ │分 │3號 │ │竊(侵入住宅部分未│ │、現場照│ │ │ │ │ │據告訴)(檢察官併│ │片 │ │ │ │ │ │辦意旨認尚有共犯楊│ │ │ │ │ │ │ │國興與黃鴻翰,應屬│ │ │ │ │ │ │ │有誤) │ │ │ ├──┼────┼──────┼───┼─────────┼───────┼────┤ │ 9 │95年2月 │臺中市南區21│J○○│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6日17時│鄰福平街66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10000元 │詢之供述│ │ │30分許 │號 │ │(未扣案)打破車號│ │、竊盜案│ │ │ │ │ │K4-4 770汽車左前方│ │現場圖、│ │ │ │ │ │車窗後,竊取車內財│ │現場照片│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10 │95年2月 │臺中市東區東│甲M○│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7日凌晨│興里大公街與│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5000元 │詢之供述│ │ │0時30分 │建中街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 │ │ │ │許 │ │ │3Q-4615汽車右前方 │ │ │ │ │ │ │ │車窗竊取車內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11 │95年2月 │臺中市東區大│甲S○│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7日凌晨│公街與建中街│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8000元、相│詢之供述│ │ │1時27分 │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機價值5000元 │ │ │ │許 │ │ │M6-9807汽車右前方 │ │ │ │ │ │ │ │車窗竊取車內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12 │95年2月 │臺中市東區忠│玄○○│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車用液晶電視價│被害人警│ │ │19日14時│孝路292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新台幣7880元│詢之供述│ │ │40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汽車音響價值│ │ │ │ │ │ │5537-LN汽車左後方 │15000元 │ │ │ │ │ │ │車窗竊取車內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13 │95年2月 │臺中市北區大│宇○ │徒手竊取電線一批(│電纜線2000公尺│被害人警│ │ │20日8時 │雅路與英才路│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尚│價值約新台幣2 │詢之供述│ │ │許 │口工地 │ │有共犯甲丑○與黃鴻│、30000元 │、現場照│ │ │ │ │ │翰,應屬有誤) │ │片 │ ├──┼────┼──────┼───┼─────────┼───────┼────┤ │ 14 │95年2月 │臺中市東區東│F○○│持不詳工具先將裝在│電纜線1條長4公│被害人警│ │ │26日13時│橋里建智街75│ │住戶門柱上的塑膠管│尺價值約新台幣│詢之供述│ │ │30分許 │號前 │ │打破,再行剪斷、竊│668元 │、現場照│ │ │ │ │ │取塑膠管內之電纜線│ │片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檢察官併辦意旨│ │ │ │ │ │ │ │認尚有共犯甲丑○與│ │ │ │ │ │ │ │黃鴻翰,應屬有誤)│ │ │ ├──┼────┼──────┼───┼─────────┼───────┼────┤ │ 15 │95年2月 │臺中市東區信│e○○│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行照、現金│被害人警│ │ │26日23時│義街與台中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新台幣1000 元 │詢之供述│ │ │40分許 │口 │ │(未扣案)開啟車號│ │ │ │ │ │ │ │3M-1 183汽車車門竊│ │ │ │ │ │ │ │取車內物品(毀損部│ │ │ │ │ │ │ │分未據告訴) │ │ │ ├──┼────┼──────┼───┼─────────┼───────┼────┤ │ 16 │95年03月│臺中市西區向│甲R○│以不詳方式進入工地│電線40公尺價值│被害人警│ │ │間某日 │上路41-10號 │ │後,徒手竊取工地內│約新台幣4000元│詢之供述│ │ │ │建築工地 │ │之電線(侵入附連圍│ │、現場照│ │ │ │ │ │繞之土地部分未據告│ │片 │ │ │ │ │ │訴) │ │ │ ├──┼────┼──────┼───┼─────────┼───────┼────┤ │ 17 │95年3月1│臺中市北區民│f○○│趁車號M2-9288汽車 │金融卡2張、信 │被害人警│ │ │日9時45 │權路與育德路│ │車門未上鎖進入車內│用卡3張、身分 │詢之供述│ │ │分 │口 │ │行竊財物 │證、汽車駕照、│、現場照│ │ │ │ │ │ │存摺、印章、健│片 │ │ │ │ │ │ │保卡、現金新台│ │ │ │ │ │ │ │幣6000元等財物│ │ ├──┼────┼──────┼───┼─────────┼───────┼────┤ │ 18 │95年3月2│臺中市○○街│乙○○│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車內音響價值約│被害人警│ │ │日7時30 │與太原南2街 │ │MP-8073汽車門鎖進 │新台幣8000 元 │詢之供述│ │ │分許 │口前 │ │入車內行竊(毀損部│、回數票6張等 │、現場照│ │ │ │ │ │分未據告訴) │財物 │ 片 │ ├──┼────┼──────┼───┼─────────┼───────┼────┤ │ 19 │95年3月4│臺中市○○路│甲甲○│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皮包、手機、存│被害人警│ │ │日20時00│3段189號前 │ │SZT-623 機車置物箱│摺等財物約價值│詢之供述│ │ │分許 │ │ │後竊取財物(毀損部│新台幣12000元 │、現場照│ │ │ │ │ │分未據告訴) │ │ 片 │ ├──┼────┼──────┼───┼─────────┼───────┼────┤ │ 20 │95年3月6│臺中市北區博│m○○│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皮包、公事包、│被害人警│ │ │日凌晨0 │館路與育德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身分證、健保卡│詢之供述│ │ │時許 │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行照駕照、信│、現場照│ │ │ │ │ │1123-FY號汽車右後 │用卡3 張、手機│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1支、鑰匙2串、│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具│公司印鑑1顆、 │ │ │ │ │ │ │告訴) │現金新台幣2000│ │ │ │ │ │ │ │多元等財物 │ │ ├──┼────┼──────┼───┼─────────┼───────┼────┤ │ 21 │95年3月6│臺中縣大里市│戊○○│以不詳方法剪斷田間│PVC風雨線2226 │被害人警│ │ │日14時30│東昇路280 巷│ │架設之PV C風雨線竊│公尺價值約新台│詢之供述│ │ │分許 │46號附近田地│ │走(檢察官併辦意旨│幣3930元 │、現場照│ │ │ │ │ │認尚有共犯甲丑○與│ │片 │ │ │ │ │ │黃鴻翰,應屬有誤)│ │ │ ├──┼────┼──────┼───┼─────────┼───────┼────┤ │ 22 │95年3月6│臺中市○○路│辰○○│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日19時30│231號中華電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5000元等財│詢之供述│ │ │分 │信旁 │ │(未扣案)打破車號│物 │、現場照│ │ │ │ │ │8260-HW汽車左前方 │ │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 │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 │ 23 │95年3月8│臺中市南區永│甲K○│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日7時25 │南街55號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7000元 │詢之供述│ │ │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 │、竊盜案│ │ │ │ │ │WM-5266汽車右前方 │ │現場圖、│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 │現場照片│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 │ 24 │95年3月9│臺中市北區博│P○○│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衛星│被害人警│ │ │日14時10│館二街與博館│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定位系統等財物│詢之供述│ │ │分 │東街10巷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 │、現場照│ │ │ │ │ │5703-LH 號汽車左前│ │片 │ │ │ │ │ │方車窗後進入車內行│ │ │ │ │ │ │ │竊財物(毀損部分未│ │ │ │ │ │ │ │據告訴) │ │ │ ├──┼────┼──────┼───┼─────────┼───────┼────┤ │ 25 │95年3月 │臺中市南區美│甲b○│徒手竊取車號SFP-36│皮包、信用卡3 │被害人警│ │ │10日12時│村路2段106號│ │3機車置物箱內財物 │張、提款卡、身│詢之供述│ │ │10分許 │16弄4號 │ │ │分證、健保卡2 │、竊盜案│ │ │ │ │ │ │張、駕照、現金│現場圖、│ │ │ │ │ │ │新台幣1500元 │現場照片│ ├──┼────┼──────┼───┼─────────┼───────┼────┤ │ 26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玄○│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手提電腦價值新│被害人警│ │ │10日22時│與興進路口旁│ │用之一字型扳手金屬│台幣42000 元、│詢之供述│ │ │15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機票2張價值新 │、現場照│ │ │ │ │ │NQ-1292汽車左後方 │台幣23000元、 │ 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小硬碟價值3000│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元、聽診器800 │ │ │ │ │ │ │告訴) │元等財物 │ │ ├──┼────┼──────┼───┼─────────┼───────┼────┤ │ 27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G○│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約│被害人警│ │ │11日12時│與永興街口 │ │扳用之一字型金屬手│新台幣3000 元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等財物 │、現場照│ │ │ │ │ │NS-0216汽車左前方 │ │ 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 │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 │ 28 │95年3月 │臺中市東區旱│F○○│徒手竊取電線一批(│電線一批價值不│被害人警│ │ │11日13時│溪街22巷22號│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尚│詳 │詢之供述│ │ │16分許 │外 │ │有共犯甲丑○與黃鴻│ │、現場照│ │ │ │ │ │翰,應屬有誤) │ │片 │ ├──┼────┼──────┼───┼─────────┼───────┼────┤ │ 29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壬○│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1日16時│2段298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6000元、電│詢之供述│ │ │30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鑽1支價值2000 │、現場照│ │ │ │ │ │4152-GD汽車左前方 │元、回數票8張 │ 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等財物 │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 │ 30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自│i○○│徒手竊取電纜線一批│電纜線9公尺價 │被害人警│ │ │11日18時│強街40巷15弄│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值約新台幣900 │詢之供述│ │ │30分許 │9號前 │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 │ 31 │95年3月 │臺中市南區南│J○○│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1日23時│平路南平停車│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13000 元、│詢之供述│ │ │許 │場 │ │(未扣案)打破車號│回數票3本價值 │、竊盜案│ │ │ │ │ │4713-HW汽車左前方 │新台幣1200元 │現場圖、│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 │現場照片│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 │ 32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中│O○○│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皮包、身分證、│被害人警│ │ │12日凌晨│華路與公園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健保卡、提款卡│詢之供述│ │ │1時33分 │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2張、學生證2張│、現場照│ │ │ │ │ │8555-NQ號汽車車窗 │、手機、現金新│片 │ │ │ │ │ │後進入車內行竊財物│台幣4500元、日│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幣1000元等財物│ │ │ │ │ │ │) │ │ │ ├──┼────┼──────┼───┼─────────┼───────┼────┤ │ 33 │95年3月 │臺中市大里市│y○○│徒手竊取電纜線一批│電纜線約240公 │被害人警│ │ │12日10時│大元里大衛路│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尺價值約新台幣│詢之供述│ │ │許 │46號前 │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150000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 │ 34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癸○│以不詳方法竊取PX5-│軍人身分證等物│被害人警│ │ │12日10時│與五常街口 │ │108機車置物箱內物 │ │詢之供述│ │ │許 │ │ │品 │ │、現場照│ │ │ │ │ │ │ │片 │ ├──┼────┼──────┼───┼─────────┼───────┼────┤ │ 35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健│p○○│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數位相機1組價 │被害人警│ │ │12日16時│行路寶覺寺裡│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約18000 元、│詢之供述│ │ │30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身分證、駕照、│、現場照│ │ │ │ │ │QK-1159汽車右前方 │行照、信用卡等│片 │ │ │ │ │ │車窗後進入車內行竊│財物 │ │ │ │ │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 │ │ │ │ │ │ │告訴) │ │ │ ├──┼────┼──────┼───┼─────────┼───────┼────┤ │ 36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黃○│趁被害人右後車門未│行照、駕照、私│被害人警│ │ │13日23時│3段141號前 │ │上鎖進入行竊財物 │章3枚、存摺、 │詢之供述│ │ │55分 │ │ │ │手機、現金新台│、現場照│ │ │ │ │ │ │幣20000多元等 │ 片 │ │ │ │ │ │ │財物 │ │ ├──┼────┼──────┼───┼─────────┼───────┼────┤ │ 37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梅│甲T○│踰越工地圍牆後侵入│電線20捆價值約│被害人警│ │ │14日8時 │川里青島路2 │ │徒手行竊(侵入附連│新台幣60000元 │詢之供述│ │ │許 │段192之2號 │ │圍繞之土地部分未據│ │、現場照│ │ │ │ │ │告訴)(檢察官併辦│ │片 │ │ │ │ │ │意旨認尚有共犯楊國│ │ │ │ │ │ │ │興與黃鴻翰,應屬有│ │ │ │ │ │ │ │誤) │ │ │ ├──┼────┼──────┼───┼─────────┼───────┼────┤ │ 38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亥○│趁車號PB-0630號汽 │天珠1串新台幣 │被害人警│ │ │15日17時│359巷10弄16 │ │車車門未上鎖進入行│500元等財物 │詢之供述│ │ │許 │號 │ │竊財物 │ │、現場照│ │ │ │ │ │ │ │片 │ ├──┼────┼──────┼───┼─────────┼───────┼────┤ │ 39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丙○│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現金新台幣 │被害人警│ │ │16日10時│與文武街口東│ │KYN-636 機車置物箱│30000元、臺中 │詢之供述│ │ │許 │興市場內 │ │行竊財物(毀損部分│二信支票1本、 │、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提款卡3 張、信│片 │ │ │ │ │ │ │用卡8 張、現金│ │ │ │ │ │ │ │卡7 張、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駕照│ │ │ │ │ │ │ │2張、行照等財 │ │ │ │ │ │ │ │物 │ │ ├──┼────┼──────┼───┼─────────┼───────┼────┤ │ 40 │95年3月 │臺中市○○路│庚○○│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金融卡3張、信 │被害人警│ │ │16日10時│2段與大德街 │ │PW9-493 機車置物箱│用卡3張、身分 │詢之供述│ │ │30分 │口 │ │行竊財物(毀損部分│證、健保卡、教│、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師證、手機、現│ 片 │ │ │ │ │ │ │金新台幣14000 │ │ │ │ │ │ │ │元等財物 │ │ ├──┼────┼──────┼───┼─────────┼───────┼────┤ │ 41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西│未○○│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包包2個、手機 │被害人警│ │ │19日22時│屯路科博館旁│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存摺3本、印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章3枚、外幣( │、現場照│ │ │ │ │ │3406-KA汽車右後車 │約值新台幣6000│片 │ │ │ │ │ │窗進入車內行竊財物│元)等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 │ ├──┼────┼──────┼───┼─────────┼───────┼────┤ │ 42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公│E○○│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藍寶石戒指1只 │被害人警│ │ │21日凌晨│園路中華停車│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玉佩1只等價 │詢之供述│ │ │1時30分 │場內 │ │(未扣案)打破車號│值約新台幣 │、現場照│ │ │許 │ │ │0595-FW號汽車車窗 │10000元之財物 │片 │ │ │ │ │ │進入車內行竊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43 │95年3月 │臺中市○○路│u○○│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DVD音響1組、行│被害人警│ │ │21日11時│與育樂路口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照等財物價值約│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50000元 │、現場照│ │ │ │ │ │8189-NP汽車右後方 │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44 │95年3月 │臺中市柳川東│j○○│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等財物│被害人警│ │ │22日13時│路與五常街口│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價值約新台幣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5000元 │、現場照│ │ │ │ │ │CT-3342汽車車窗進 │ │ 片 │ │ │ │ │ │入車內行竊財物(毀│ │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 45 │95年3月 │臺中市○○路│S○○│趁被害人離開病床之│手機等財物 │被害人警│ │ │22日17時│2號7樓中國醫│ │際徒手行竊財物 │ │詢之供述│ │ │30分 │藥學院附設醫│ │ │ │、現場照│ │ │ │院702號房5床│ │ │ │ 片 │ │ │ │桌上 │ │ │ │ │ ├──┼────┼──────┼───┼─────────┼───────┼────┤ │ 46 │95年3月 │臺中市南區建│己○○│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22日18時│國南路2段25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24000 元 │詢之供述│ │ │15分 │號 │ │(未扣案)打破車號│ │、現場照│ │ │ │ │ │2096-NH汽車右後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47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己○│持自備萬能鑰匙(未│健保卡、駕照、│被害人警│ │ │23日18時│與忠明路口前│ │扣案)竊取車號SQ5-│學生證、新台幣│詢之供述│ │ │30分許 │ │ │692機車置物箱內物 │600元等財物 │、現場照│ │ │ │ │ │品 │ │片 │ ├──┼────┼──────┼───┼─────────┼───────┼────┤ │ 48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天○│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汽車駕照、學生│被害人警│ │ │24日19時│2段前 │ │,竊取被害人皮包及│證、提款卡2張 │詢之供述│ │ │30分許 │ │ │其內財物 │、現金新台幣 │、現場照│ │ │ │ │ │ │200元等財物 │ 片 │ ├──┼────┼──────┼───┼─────────┼───────┼────┤ │ 49 │95年3月 │臺中市○○路│R○○│以不詳方法破壞被害│駕照、行照、健│被害人警│ │ │24日20時│與北平路口 │ │人機車置物箱行竊財│保卡、信用卡2 │詢之供述│ │ │許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張、現金新台幣│、現場照│ │ │ │ │ │訴) │700元等財物 │ 片 │ ├──┼────┼──────┼───┼─────────┼───────┼────┤ │ 50 │95年3月 │臺中市南區福│Y○○│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25日6時 │順里建國南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10000 元、│詢之供述│ │ │許 │忠明南路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音響喇叭價值 │、竊盜案│ │ │ │ │ │6350-HV汽車右前方 │30000元、車用 │現場圖、│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液晶電視價值 │現場照片│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12000 元 │ │ │ │ │ │ │訴) │ │ │ ├──┼────┼──────┼───┼─────────┼───────┼────┤ │ 51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博│癸○○│趁被害人未注意之際│手提背包、皮夾│被害人警│ │ │25日12時│館路與博館東│ │徒手竊取皮包 │、提款卡2 張、│詢之供述│ │ │30分許 │街 │ │ │信用卡、鑰匙、│、現場照│ │ │ │ │ │ │健保卡、身分證│片 │ │ │ │ │ │ │、汽機車駕照、│ │ │ │ │ │ │ │現金新台幣4000│ │ │ │ │ │ │ │多元 │ │ ├──┼────┼──────┼───┼─────────┼───────┼────┤ │ 52 │95年3月 │臺中市南區復│甲丁○│以不詳方法撬開車號│筆記型電腦價值│被害人警│ │ │25日16時│興路2段157巷│ │MJ-9419汽車左前門 │新台幣25000元 │詢之供述│ │ │許 │ │ │門鎖進入車內行竊財│、行動電話價值│、竊盜案│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5000元、汽車音│現場圖、│ │ │ │ │ │訴) │響價值5000 元 │現場照片│ │ │ │ │ │ │、數位相機電池│ │ │ │ │ │ │ │、充電器、傳輸│ │ │ │ │ │ │ │線、記憶卡等價│ │ │ │ │ │ │ │值8000元、存摺│ │ │ │ │ │ │ │3本、畢業證書2│ │ │ │ │ │ │ │張 │ │ ├──┼────┼──────┼───┼─────────┼───────┼────┤ │ 53 │95年3月 │臺中市○○路│r○○│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駕照、行照、健│被害人警│ │ │26日20時│2段66號 │ │TEU-380機車置物箱 │保卡等財物 │詢之供述│ │ │40分 │ │ │鎖頭行竊財物(毀損│ │、現場照│ │ │ │ │ │部分未據告訴) │ │ 片 │ ├──┼────┼──────┼───┼─────────┼───────┼────┤ │ 54 │95年3月 │臺中市○○路│z○○│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公事包、人民幣│被害人警│ │ │27日20時│2段119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700元、翻譯機 │詢之供述│ │ │10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身分證、駕照│、現場照│ │ │ │ │ │0488-NB汽車左前方 │、護照、台胞證│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港簽、香港快│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速通關卡、機票│ │ │ │ │ │ │訴) │、提款卡2張、 │ │ │ │ │ │ │ │項鍊、隨身聽、│ │ │ │ │ │ │ │名片及名片盒、│ │ │ │ │ │ │ │內地用電話卡、│ │ │ │ │ │ │ │鑰匙、港幣 │ │ │ │ │ │ │ │21000 元等財物│ │ ├──┼────┼──────┼───┼─────────┼───────┼────┤ │ 55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F○│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計算機一台價值│被害人警│ │ │27日20時│2段119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新台幣2000 元 │詢之供述│ │ │15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身分證、外套│、現場照│ │ │ │ │ │HU-3897汽車右後方 │、書等財物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56 │95年3月 │臺中市北區梅│C○○│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車用│被害人警│ │ │28日7時 │川東路3段197│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數位電視等價值│詢之供述│ │ │40分 │號前 │ │(未扣案)打破車號│約新台幣160000│、現場照│ │ │ │ │ │6951-JZ號汽車車窗 │元之財物 │片 │ │ │ │ │ │進入車內行竊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57 │95年3月 │臺中市東區建│a○○│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皮包、行動電話│被害人警│ │ │28日18時│德街387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2支價值新台幣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3000元、身分證│ │ │ │ │ │ │8800 -HZ汽車右前方│、駕照、行照、│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健保卡、信用卡│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2張、提款卡2 │ │ │ │ │ │ │訴) │張、現金新台幣│ │ │ │ │ │ │ │7820元 │ │ ├──┼────┼──────┼───┼─────────┼───────┼────┤ │ 58 │95年3月 │臺中市○○路│甲a○│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美金40元、存摺│被害人警│ │ │30日22時│333號附近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5本、印章2個、│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現金新台幣2000│、現場照│ │ │ │ │ │5276-JV汽車右前方 │元等財物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59 │95年3月 │臺中縣大里市│甲W○│以不詳方法破壞鐵門│1組配電盤及電 │被害人警│ │ │20日23時│瓦瑤路51之1 │ │及鐵網門後竊取其內│線2公尺價值約 │詢之供述│ │ │10分 │號 │ │財物(毀損部分未據│新台幣50000元 │、現場照│ │ │ │ │ │告訴)(檢察官併辦│ │片 │ │ │ │ │ │意旨認尚有共犯楊國│ │ │ │ │ │ │ │興與黃鴻翰,應屬有│ │ │ │ │ │ │ │誤) │ │ │ ├──┼────┼──────┼───┼─────────┼───────┼────┤ │ 60 │95年3月 │臺中市進德北│甲午○│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液晶螢幕音響價│被害人警│ │ │31日7時 │路與興進路口│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新台幣25000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元等財物 │、現場照│ │ │ │ │ │0507-CC 汽車左前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61 │95年3月 │臺中市○○街│d○○│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31日18時│與榮華路口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4000元等財│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物 │、現場照│ │ │ │ │ │7628-HU 汽車右前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62 │95年4月1│臺中市北區民│t○○│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公事包、護照、│被害人警│ │ │日凌晨2 │權路220號師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胞證、筆記本│詢之供述│ │ │時30分 │院附小前 │ │(未扣案)打破車號│、鑰匙等財物價│、現場照│ │ │ │ │ │0819-FY 汽車車窗進│值約新台幣1000│片 │ │ │ │ │ │入車內行竊財物(毀│多元 │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 63 │95年4月1│臺中市北區英│甲e○│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皮包、身分證、│被害人警│ │ │日23時10│才路與西屯路│ │F3F-269 號機車置物│汽機車駕照、金│詢之供述│ │ │分 │口 │ │箱行竊財物(毀損部│融卡、信用卡6 │、現場照│ │ │ │ │ │分未據告訴) │張、存摺、印章│片 │ │ │ │ │ │ │2枚、現金新台 │ │ │ │ │ │ │ │幣8000元等財物│ │ ├──┼────┼──────┼───┼─────────┼───────┼────┤ │ 64 │95年4月3│臺中市東區東│張哲偉│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 │被害人警│ │ │日9時00 │光園路32號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2000元、公事包│詢之供述│ │ │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價值3000元 │ │ │ │ │ │ │3G-8806 汽車左前方│ │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65 │95年4月4│臺中縣烏日鄉│I○○│以不詳方法將連接到│電纜線50公尺約│被害人警│ │ │日凌晨0 │學田路68號旁│ │鐵路局繼電器室的電│新台幣6000元 │詢之供述│ │ │時25分許│ │ │纜線剪斷竊走(檢察│ │、現場照│ │ │ │ │ │官併辦意旨認尚有共│ │片 │ │ │ │ │ │犯甲丑○與黃鴻翰,│ │ │ │ │ │ │ │應屬有誤) │ │ │ ├──┼────┼──────┼───┼─────────┼───────┼────┤ │ 66 │95年4月5│臺中市東區東│地○○│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DVD機2台價值新│被害人警│ │ │日6時30 │興里立德東街│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20000 元 │詢之供述│ │ │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 │ │ │ │ │ │ │2709-LM 汽車右後方│ │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67 │95年4月6│臺中市○○路│甲宙○│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水泥電鑽1支價 │被害人警│ │ │日12時40│與電台路口前│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新台幣6000元│詢之供述│ │ │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手提沙輪機價│、現場照│ │ │ │ │ │0682-MA 汽車右前方│值3000元、電動│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螺絲起子價值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6000元等財物 │ │ │ │ │ │ │訴) │ │ │ ├──┼────┼──────┼───┼─────────┼───────┼────┤ │ 68 │95年4月8│臺中市○○路│T○○│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手機、提款卡3 │被害人警│ │ │日5時35 │與錦中街口 │ │HHG-137 機車置物箱│張等財物 │詢之供述│ │ │分 │ │ │行竊財物(毀損部分│ │、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 │ 片 │ │ │ │ │ │ │ │ │ ├──┼────┼──────┼───┼─────────┼───────┼────┤ │ 69 │95年4月8│臺中市北區育│s○○│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存摺2本、新車 │被害人警│ │ │8時10分 │德路126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汽車預約單、保│詢之供述│ │ │ │ │ │(未扣案)打破車號│單等財物 │、現場照│ │ │ │ │ │MP-7677 號汽車車窗│ │片 │ │ │ │ │ │進入車內行竊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70 │95年4月 │臺中市北區中│甲L○│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黑色手提包、手│被害人警│ │ │10日4時 │華路與公園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機、身分證、金│詢之供述│ │ │30分 │停車場內 │ │(未扣案)打破車號│融卡、健保卡、│、現場照│ │ │ │ │ │2951-GA 號汽車車窗│汽機車駕照、學│片 │ │ │ │ │ │進入車內行竊財物(│生證、黃金項鍊│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等財物 │ │ ├──┼────┼──────┼───┼─────────┼───────┼────┤ │ 71 │95年4月 │臺中市東區東│天○○│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存摺、提款卡、│被害人警│ │ │10日15時│橋里建德街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信用卡、健保卡│詢之供述│ │ │30分 │181號榮民服 │ │(未扣案)打破車號│、行動電話、現│ │ │ │ │務處前 │ │OK-7801 汽車右後方│金新台幣2200元│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72 │95年4月 │臺中市東區立│v○○│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現金新台幣300 │被害人警│ │ │11日7時 │德街與仁和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元 │詢之供述│ │ │20分 │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 │ │ │ │ │ │ │NJ-5870 汽車右前方│ │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73 │95年4月 │臺中市○○路│丁○○│趁被害人離開病床之│行動電話手機1 │被害人警│ │ │12日4時 │中國醫藥學院│ │際徒手竊取財物 │支等財物 │詢之供述│ │ │30分 │附設醫院立夫│ │ │ │、現場照│ │ │ │大樓10樓103 │ │ │ │ 片 │ │ │ │號病房13-1病│ │ │ │ │ │ │ │床桌上 │ │ │ │ │ ├──┼────┼──────┼───┼─────────┼───────┼────┤ │ 74 │95年4月 │臺中市北區文│Z○○│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音響、女性內衣│被害人警│ │ │14日22時│武街與英士路│ │LS-5463號汽車車門 │褲一袋(約2、 │詢之供述│ │ │30分 │口 │ │鎖進入車內行竊財物│3百件)、展示 │、現場照│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用塑膠模特兒2 │片 │ │ │ │ │ │) │具等財物 │ │ ├──┼────┼──────┼───┼─────────┼───────┼────┤ │ 75 │95年4月 │臺中市進化北│甲U○│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DVD主機含螢幕 │被害人警│ │ │15日凌晨│路與大德街口│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價值約新台幣 │詢之供述│ │ │2時45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50000元等財物 │、現場照│ │ │ │ │ │7288-LQ 汽車右前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76 │95年4月 │臺中市○○街│甲J○│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隨身聽價值約新│被害人警│ │ │15日16時│1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2000元、存│詢之供述│ │ │30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摺2本、印章、 │、現場照│ │ │ │ │ │7T-6996 汽車車窗進│隨身碟、鑰匙2 │ 片 │ │ │ │ │ │入車內行竊財物(毀│串、行照2張、 │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駕照等財物 │ │ ├──┼────┼──────┼───┼─────────┼───────┼────┤ │ 77 │95年4月 │臺中市○○路│x○○│趁被害人離開病床之│皮包、健保卡2 │被害人警│ │ │17日上午│路2號中國醫 │ │際徒手竊取財物 │張、手機、身分│詢之供述│ │ │某時 │藥學院附設醫│ │ │證、駕照、存摺│、現場照│ │ │ │院立夫大樓10│ │ │、印章、鑰匙、│ 片 │ │ │ │樓1017-5病床│ │ │現金新台幣800 │ │ │ │ │桌上 │ │ │元等財物 │ │ ├──┼────┼──────┼───┼─────────┼───────┼────┤ │ 78 │95年4月 │臺中市忠明5 │甲B○│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測速器等財物 │被害人警│ │ │18日11時│街與太原南2 │ │WN-8315汽車左前門 │ │詢之供述│ │ │許 │街口 │ │門鎖進入車內行竊財│ │、現場照│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片 │ │ │ │ │ │訴) │ │ │ ├──┼────┼──────┼───┼─────────┼───────┼────┤ │ 79 │95年4月 │臺中市○○路│卯○○│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原廠音響1組價 │被害人警│ │ │23日19時│與電台街口前│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約新台幣 │詢之供述│ │ │50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15000元等財物 │、現場照│ │ │ │ │ │1355-HY 汽車右前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80 │95年4月 │臺中縣大里市│M○○│以不詳方法剪斷電纜│電纜線約169. 5│被害人警│ │ │24日8時 │內新街頂庄巷│ │線並竊取之(檢察官│公尺價值約新台│詢之供述│ │ │30分 │17號附近 │ │併辦意旨認尚有共犯│幣2948元 │、現場照│ │ │ │ │ │甲丑○與黃鴻翰,應│ │片 │ │ │ │ │ │屬有誤) │ │ │ ├──┼────┼──────┼───┼─────────┼───────┼────┤ │ 81 │95年4月 │臺中市○○街│巳○○│趁車號NY-3102汽車 │行動電話機1支 │被害人警│ │ │24日10時│72號 │ │車門未上鎖進入車內│價值新台幣 │詢之供述│ │ │許 │ │ │行竊財物 │13000元等財物 │、現場照│ │ │ │ │ │ │ │ 片 │ ├──┼────┼──────┼───┼─────────┼───────┼────┤ │ 82 │95年4月 │臺中市○○路│辛○○│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行李袋2個等財 │被害人警│ │ │25日13時│與興進路口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物 │詢之供述│ │ │40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 │、現場照│ │ │ │ │ │P6-6093 汽車後座車│ │ 片 │ │ │ │ │ │窗進入車內行竊財物│ │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 │ ├──┼────┼──────┼───┼─────────┼───────┼────┤ │ 83 │95年4月 │臺中市北區健│甲申○│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筆記型電腦一台│被害人警│ │ │25日17時│行路與博館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價值40000 元、│詢之供述│ │ │許 │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單槍投影機價值│、現場照│ │ │ │ │ │6399-LQ 汽車右後方│約28000元、印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章3枚等財物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84 │95年4月 │臺中縣大里市│w○○│徒手竊取電線桿線一│電線桿線一批價│被害人警│ │ │26日8時 │塗城路304 巷│ │批(檢察官併辦意旨│值約新台幣 │詢之供述│ │ │許 │28弄14號後方│ │認尚有共犯甲丑○與│20000元 │、現場照│ │ │ │倉庫 │ │黃鴻翰,應屬有誤)│ │片 │ ├──┼────┼──────┼───┼─────────┼───────┼────┤ │ 85 │95年4月 │臺中市北區西│甲戌○│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駕照、信用卡、│被害人警│ │ │26日22時│屯路1段科博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現金新台幣5000│詢之供述│ │ │15分 │館大門前 │ │(未扣案)打破車號│元等財物 │、現場照│ │ │ │ │ │QR-9207 汽車右後方│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86 │95年4月 │臺中市西區民│亥○○│以不詳方法進入工地│電線2捲價值約 │被害人警│ │ │28日15時│生路與模範街│ │徒手行竊(侵入附連│新台幣220000元│詢之供述│ │ │30分 │口中區國稅局│ │圍繞之土地部分未據│ │、現場照│ │ │ │區局辦公廳舍│ │告訴)(檢察官併辦│ │片 │ │ │ │新建工程工地│ │意旨認尚有共犯楊國│ │ │ │ │ │地下室1樓 │ │興與黃鴻翰,應屬有│ │ │ │ │ │ │ │誤) │ │ │ ├──┼────┼──────┼───┼─────────┼───────┼────┤ │ 87 │95年4月 │臺中市南區五│N○○│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電腦螢幕價值新│被害人警│ │ │30日17時│權南路390 號│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10200 元、│詢之供述│ │ │10分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DVD燒錄器價值 │、竊盜案│ │ │ │ │ │OM-8806 汽車左後方│1750元、USB連 │現場圖、│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接線價值450元 │現場照片│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88 │95年4月 │臺中市○○路│b○○│黃鴻翰與甲○○共同│電纜線六捆約10│被害人張│ │ │間某日 │1段521號地下│ │行竊,由黃鴻翰負責│0M(線徑22平方│加警詢之│ │ │ │室 │ │把風,甲○○徒手行│)價值新台幣42│供述、共│ │ │ │ │ │竊置放在該處地下室│000元 │犯黃鴻翰│ │ │ │ │ │之右列財物。 │ │警詢之供│ │ │ │ │ │ │ │述 │ ├──┼────┼──────┼───┼─────────┼───────┼────┤ │ 89 │95年5月3│臺中市西區土│A○○│踰越圍牆後徒手行竊│電線價值約新台│被害人警│ │ │日凌晨3 │庫里五權一街│ │(侵入建築物部分未│幣100000多元、│詢之供述│ │ │時45分許│162巷2弄1號 │ │據告訴)(檢察官併│工地用電動工具│、現場照│ │ │ │工地建築(夜│ │辦意旨認尚有共犯楊│一批 │片 │ │ │ │間有無人居住│ │國興與黃鴻翰,應屬│ │ │ │ │ │不明) │ │有誤) │ │ │ ├──┼────┼──────┼───┼─────────┼───────┼────┤ │ 90 │95年5月4│臺中縣大里市│甲f○│以不詳方法進入工地│白鐵蓋板30塊、│被害人警│ │ │日8時許 │仁化路仁化工│ │徒手行竊(侵入附連│電纜線12捆、閘│詢之供述│ │ │ │業區污水廠工│ │圍繞之土地部分未據│門5塊、隔柵板 │、現場照│ │ │ │地 │ │告訴)(檢察官併辦│20塊等價值不詳│片 │ │ │ │ │ │意旨認尚有共犯楊國│ │ │ │ │ │ │ │興與黃鴻翰,應屬有│ │ │ │ │ │ │ │誤) │ │ │ ├──┼────┼──────┼───┼─────────┼───────┼────┤ │ 91 │95年5月6│臺中市北區邱│F○○│徒手行竊 │電纜線100公尺 │被害人警│ │ │日20時30│厝北1巷66號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價值約新台幣 │詢之供述│ │ │分 │前 │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15995元、手孔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蓋及架子2組價 │片 │ │ │ │ │ │ │值約10000元 │ │ ├──┼────┼──────┼───┼─────────┼───────┼────┤ │ 92 │95年5月7│臺中市北區大│申○○│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現金新台幣2500│被害人警│ │ │日23時45│雅路70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元 │詢之供述│ │ │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 │、現場照│ │ │ │ │ │9975 -LH汽車右前方│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93 │95年5月8│臺中市東區東│陳江貴│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駕照、行照、健│被害人警│ │ │日20時30│興里建成路 │美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保卡、金融卡、│詢之供述│ │ │分許 │675號旁 │ │(未扣案)打破車號│現金新台幣6000│、竊盜案│ │ │ │ │ │B2-3 881汽車右前方│元 │現場圖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94 │95年5月9│臺中縣大里市│M○○│徒手行竊 │電線長約135公 │被害人警│ │ │日14時許│大里路477號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尺價值約新台幣│詢之供述│ │ │ │旁之田地 │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2417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 │ 95 │95年5月9│臺中市北區五│g○○│趁被害人等紅綠燈渾│健保卡、汽機車│被害人警│ │ │日18時50│權路與大雅路│ │然不覺之際,騎乘機│駕照行照、金融│詢之供述│ │ │分許 │口 │ │車竊取被害人放於腳│卡2張、信用卡2│、現場照│ │ │ │ │ │踏板之手提包 │張、隨身聽、手│片 │ │ │ │ │ │ │機、存摺、現金│ │ │ │ │ │ │ │新台幣2000元等│ │ │ │ │ │ │ │財物 │ │ ├──┼────┼──────┼───┼─────────┼───────┼────┤ │ 96 │95年5月9│臺中市東區南│甲地○│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日20時許│京東路1段337│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6000元、對│詢之供述│ │ │ │號 │ │(未扣案)打破車號│講機價值3000元│ │ │ │ │ │ │4739-GP 汽車右前方│、行照 │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 97 │95年5月 │臺中縣大里市│甲宇○│徒手行竊 │電纜線約200 公│被害人警│ │ │10日7時 │大里路481巷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尺價值約新台幣│詢之供述│ │ │30分 │底新建工地 │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60000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 │ 98 │95年5月 │臺中市○○路│Q○○│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衛星導航GPS 價│被害人警│ │ │10日14時│自來水廠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新台幣8000元│詢之供述│ │ │50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電腦手提包價│、現場照│ │ │ │ │ │ZB-2226 汽車右前方│值3800元、筆記│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型電腦價值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35000元、PDA價│ │ │ │ │ │ │訴) │值20000 元、文│ │ │ │ │ │ │ │件1份、鑰匙數 │ │ │ │ │ │ │ │串等財物 │ │ ├──┼────┼──────┼───┼─────────┼───────┼────┤ │ 99 │95年5月 │臺中市北區大│午○○│持自備萬能鑰匙(未│太陽眼鏡1支、 │被害人警│ │ │10日某時│雅路58號前 │ │扣案)打開車號KSJ-│雨衣1件、影片 │詢之供述│ │ │ │ │ │973機車置物箱竊取 │數片(約新臺幣│、現場照│ │ │ │ │ │財物 │7000元)、KSJ-│片、車籍│ │ │ │ │ │ │ 973號機車 │作業系統│ │ │ │ │ │ │ │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 │ ├──┼────┼──────┼───┼─────────┼───────┼────┤ │100 │95年5月 │臺中市○○路│U○○│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2組價 │被害人警│ │ │11日6時 │1段5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新台幣20000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元等財物 │、現場照│ │ │ │ │ │5951-JV 汽車右前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01 │95年5月 │臺中市○○路│甲N○│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液晶螢幕2個、 │被害人警│ │ │14日15時│與華富街口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回數票5張等財 │詢之供述│ │ │50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物 │、現場照│ │ │ │ │ │4227-MV 汽車右後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02 │95年5月 │臺中市○○街│甲C○│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手機價值新台幣│被害人警│ │ │15日8時 │與永興街口 │ │TDB-481機車置物箱 │3200元、身分證│詢之供述│ │ │50分 │ │ │竊取財物(毀損部分│、汽機車駕照行│、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照、存摺、提款│ 片 │ │ │ │ │ │ │卡2張、健保卡3│ │ │ │ │ │ │ │張、現金新台幣│ │ │ │ │ │ │ │200元等財物 │ │ ├──┼────┼──────┼───┼─────────┼───────┼────┤ │103 │95年5月 │臺中縣大里市│甲O○│以不詳方法剪斷電纜│電纜線一批價值│被害人警│ │ │15日10時│大里路433巷8│ │線行竊(檢察官併辦│約新台幣30000 │詢之供述│ │ │許 │之5至8之3號 │ │意旨認尚有共犯楊國│元 │、現場照│ │ │ │鐵工廠 │ │興與黃鴻翰,應屬有│ │片 │ │ │ │ │ │誤) │ │ │ ├──┼────┼──────┼───┼─────────┼───────┼────┤ │104 │95年5月 │臺中市○○路│甲D○│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5日11時│與國豐街口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3000元等財│詢之供述│ │ │30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物 │、現場照│ │ │ │ │ │0698-EB 汽車右前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05 │95年5月 │臺中市東區東│甲c○│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8日凌晨│橋里建德街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20000 元 │詢之供述│ │ │4時許 │177號前 │ │(未扣案)打破車號│ │ │ │ │ │ │ │0461-LQ 汽車左前方│ │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06 │95年5月 │臺中市進化北│戌○○│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19日10時│路170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30000 元等│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財物 │、現場照│ │ │ │ │ │9283-LE 汽車右前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07 │95年5月 │臺中市○○街│甲V○│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約│被害人警│ │ │19日19時│155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新台幣4000 元 │詢之供述│ │ │40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等財物 │、現場照│ │ │ │ │ │8320-JV 汽車左前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08 │95年5月 │臺中市北區三│甲I○│以不詳方法進入工地│電線約280公尺 │被害人警│ │ │20日9時 │民路3段129號│ │徒手行竊(侵入附連│價值約新台幣 │詢之供述│ │ │許 │台中技術學院│ │圍繞之土地部分未據│77000元 │、現場照│ │ │ │後面工地 │ │告訴)(檢察官併辦│ │片 │ │ │ │ │ │意旨認尚有共犯楊國│ │ │ │ │ │ │ │興與黃鴻翰,應屬有│ │ │ │ │ │ │ │誤) │ │ │ ├──┼────┼──────┼───┼─────────┼───────┼────┤ │109 │95年5月 │臺中市北區健│V○○│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提款卡、信用卡│被害人警│ │ │20日19時│行路科博館圍│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4張、健保卡2張│詢之供述│ │ │30分 │牆旁 │ │(未扣案)打破車號│、身分證、駕照│、現場照│ │ │ │ │ │3393-NH 汽車右後方│、行動電話、現│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金新台幣5000元│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等財物 │ │ │ │ │ │ │訴) │ │ │ ├──┼────┼──────┼───┼─────────┼───────┼────┤ │110 │95年5月 │臺中縣大里市│甲H○│掀開右側鐵皮牆壁踰│割刀片198片價 │被害人警│ │ │24日15時│仁化里仁化路│ │越侵入屋內徒手行竊│值約新台幣9504│詢之供述│ │ │許 │676號 │ │(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元、活動惰輪43│、被害人│ │ │ │ │ │告訴)(檢察官併辦│個價值約4515 │現場照片│ │ │ │ │ │意旨認尚有共犯楊國│元、馬達主機電│ │ │ │ │ │ │興與黃鴻翰,應屬有│纜線82.5公尺價│ │ │ │ │ │ │誤) │值約 │ │ ├──┼────┼──────┼───┼─────────┼───────┼────┤ │111 │95年5月 │臺中縣大里市│M○○│徒手行竊 │電線約63公尺價│被害人警│ │ │25日10時│東興路506號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值約新台幣5740│詢之供述│ │ │許 │外 │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 │112 │95年5月 │臺中市柳川西│甲d○│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手提電腦價值約│被害人警│ │ │25日19時│路與五常街口│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新台幣20000元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等財物 │、現場照│ │ │ │ │ │TC-8942 汽車右後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13 │95年5月 │臺中市○○街│丙○○│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行車電腦價值新│被害人警│ │ │26日10時│106號對面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100000 元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等財物 │、現場照│ │ │ │ │ │6087-LJ 汽車車窗進│ │ 片 │ │ │ │ │ │入車內行竊財物(毀│ │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114 │95年5月 │臺中市北區館│D○○│持自備萬能鑰匙(未│身分證、駕照、│被害人警│ │ │26日19時│前路5號前 │ │扣案)竊取車號G3X-│行照、提款卡、│詢之供述│ │ │10分 │ │ │261 機車置物箱內之│手機4支、現金 │、現場照│ │ │ │ │ │財物 │新台幣2400元等│片 │ │ │ │ │ │ │財物 │ │ ├──┼────┼──────┼───┼─────────┼───────┼────┤ │115 │95年5月 │臺中市東區進│子○○│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VCD音響價 │被害人警│ │ │27日22時│化路122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新台幣15000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元、隨身聽價值│ │ │ │ │ │ │7337-KZ 汽車右前方│5000 元 │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16 │95年5月 │臺中市○○路│K○○│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DVD機1組價值約│被害人警│ │ │29日10時│錦中街口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新台幣30000元 │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等財物 │、現場照│ │ │ │ │ │9883-NK 汽車右前方│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17 │95年6月1│臺中縣大里市│壬○○│以不詳方法剪斷電纜│電纜線約40公尺│被害人警│ │ │日13時許│樹王路180巷 │ │線行竊(檢察官併辦│價值約新台幣 │詢之供述│ │ │ │尾 │ │意旨認尚有共犯楊國│10000元 │、現場照│ │ │ │ │ │興與黃鴻翰,應屬有│ │片 │ │ │ │ │ │誤) │ │ │ ├──┼────┼──────┼───┼─────────┼───────┼────┤ │118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大│甲庚○│持自備萬能鑰匙(未│新台幣約60元、│被害人警│ │ │初某日 │雅路58號前 │ │扣案)打開車號HF8-│車號HF8-381號 │詢之供述│ │ │ │ │ │381 機車竊取置物箱│機車 │、現場照│ │ │ │ │ │內物品 │ │片、車籍│ │ │ │ │ │ │ │作業系統│ │ │ │ │ │ │ │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 │ ├──┼────┼──────┼───┼─────────┼───────┼────┤ │119 │95年6月5│臺中市○○路│W○○│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1組價 │被害人警│ │ │日8時許 │99 之1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值新台幣70000 │詢之供述│ │ │ │ │ │(未扣案)打破車號│元、行車電腦 │、現場照│ │ │ │ │ │9619-LN 汽車右前方│160000 元、相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機等財物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20 │95年6月5│臺中市進化北│l○○│以不詳方法撬開車號│駕照、行照、新│被害人警│ │ │日17時40│路與永興街口│ │KBY-065機車置物箱 │台幣600元等財 │詢之供述│ │ │分 │ │ │竊取財物(毀損部分│物 │、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 │ 片 │ ├──┼────┼──────┼───┼─────────┼───────┼────┤ │121 │95年6月6│臺中市○○路│甲未○│以不詳方法撬開車號│身分證、健保卡│被害人警│ │ │日18時許│大都會KTV對 │ │HK7-928機車置物箱 │、駕照、行照、│詢之供述│ │ │ │面 │ │竊取財物(毀損部分│手機、現金新台│、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幣1200 元等財 │ 片 │ │ │ │ │ │ │物 │ │ ├──┼────┼──────┼───┼─────────┼───────┼────┤ │122 │95年6月7│臺中市東區東│甲卯○│徒手行竊 │電纜線約84公尺│被害人警│ │ │10時10分│應13街123號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價值約新台幣 │詢之供述│ │ │ │旁之地下電纜│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8952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 │123 │95年6月7│臺中縣大里市│M○○│徒手行竊 │電纜線約135. 8│被害人警│ │ │日10時30│東興路501巷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公尺價值約新台│詢之供述│ │ │分 │42號附近及德│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幣3640元 │、現場照│ │ │ │芳路3段200號│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 │ │附近 │ │ │ │ │ ├──┼────┼──────┼───┼─────────┼───────┼────┤ │124 │95年6月7│臺中市北區博│k○○│趁車號0876-FW汽車 │公事包、支票3 │被害人警│ │ │日23時5 │館一街12號前│ │車門未上鎖進入行竊│張、鞋子1雙、 │詢之供述│ │ │分 │ │ │財物 │個人及公司帳單│、現場照│ │ │ │ │ │ │等財物 │片 │ ├──┼────┼──────┼───┼─────────┼───────┼────┤ │125 │95年6月9│臺中市北區大│甲A○│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價值新│被害人警│ │ │日凌晨4 │雅路216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40000 元、│詢之供述│ │ │時30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椅子1張價值 │、現場照│ │ │ │ │ │6113-LQ 汽車左前方│10000元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26 │95年6月 │臺中市進化北│n○○│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DVD機、衛星導 │被害人警│ │ │10日9時 │路與崇德路口│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航、恆溫空調面│詢之供述│ │ │許 │ │ │(未扣案)打破車號│板等財物共價值│、現場照│ │ │ │ │ │3630-LC 汽車右前方│約新台幣90000 │ 片 │ │ │ │ │ │車窗竊取車子後再竊│元 │ │ │ │ │ │ │取車內財物(毀損部│ │ │ │ │ │ │ │分未據告訴) │ │ │ ├──┼────┼──────┼───┼─────────┼───────┼────┤ │127 │95年6月 │臺中市○○路│H○○│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DVD機價值約新 │被害人警│ │ │11日10時│871號前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台幣40000 元、│詢之供述│ │ │15分 │ │ │(未扣案)打破車號│汽車音響1組價 │、現場照│ │ │ │ │ │0873-NH 汽車右前方│值約25000元 │ 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28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健│寅○○│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背包、手機、健│被害人警│ │ │11日16時│行路與西屯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保卡、身分證、│詢之供述│ │ │25分 │口 │ │(未扣案)打破車號│提款卡、現金新│、現場照│ │ │ │ │ │8702-EL 汽車右前方│台幣2000元等財│片 │ │ │ │ │ │車窗進入車內行竊財│物 │ │ │ │ │ │ │物(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 │ │ │ ├──┼────┼──────┼───┼─────────┼───────┼────┤ │129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育│甲Y○│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汽車音響、回數│被害人警│ │ │11日23時│德路與博館路│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票30張等財物 │詢之供述│ │ │許 │口 │ │(未扣案)打破被害│ │、現場照│ │ │ │ │ │人汽車右前方車窗進│ │片 │ │ │ │ │ │入車內行竊財物(毀│ │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130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西│L○○│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身分證2張、信 │被害人警│ │ │12日凌晨│屯路與博館路│ │JX3-918號機車置物 │用卡3張、汽車 │詢之供述│ │ │0時許 │口 │ │箱竊取財物(毀損部│駕2張、存摺、 │、現場照│ │ │ │ │ │分未據告訴) │提款卡4張、印 │片 │ │ │ │ │ │ │章、手機3支、 │ │ │ │ │ │ │ │現金卡、健保卡│ │ │ │ │ │ │ │、皮包、新台幣│ │ │ │ │ │ │ │1500元等財物 │ │ ├──┼────┼──────┼───┼─────────┼───────┼────┤ │131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民│甲巳○│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公事包1只價值 │被害人警│ │ │13日20時│權路220號師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約新台幣3000元│詢之供述│ │ │30分 │院附小門口前│ │(未扣案)打破車號│等財物 │、現場照│ │ │ │ │ │3C-5602 汽車車窗進│ │片 │ │ │ │ │ │入車內行竊財物(毀│ │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132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大│甲戊○│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新台幣約200 元│被害人警│ │ │14日某時│雅路58號前 │ │UAG-991 號機車鎖頭│、車號UAG-991 │詢之供述│ │ │ │ │ │後行竊(毀損部分未│號機車 │、現場照│ │ │ │ │ │據告訴) │ │片、車籍│ │ │ │ │ │ │ │作業系統│ │ │ │ │ │ │ │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 │ ├──┼────┼──────┼───┼─────────┼───────┼────┤ │133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大│o○○│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安全帽1頂、衣 │被害人警│ │ │15日某時│雅路58號前 │ │HF8-357 號機車置物│服(約新台幣 │詢之供述│ │ │ │ │ │箱及機車鎖頭後行竊│500元)、車號 │、現場照│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HF8-357 號機車│片、車籍│ │ │ │ │ │) │ │作業系統│ │ │ │ │ │ │ │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 │ ├──┼────┼──────┼───┼─────────┼───────┼────┤ │134 │95年6月 │臺中市南區永│q○○│徒手行竊 │電纜線約100公 │被害人警│ │ │17日8時 │南街街道旁 │ │(檢察官併辦意旨認│尺價值約新台幣│詢之供述│ │ │40分 │ │ │尚有共犯甲丑○與黃│10000元 │、現場照│ │ │ │ │ │鴻翰,應屬有誤) │ │片 │ ├──┼────┼──────┼───┼─────────┼───────┼────┤ │135 │95年6月 │臺中市南屯區│甲辛○│甲丑○、黃鴻翰、與│電纜線一批價值│被害人警│ │ │18日19時│惠文路與向學│ │甲○○三人共同行竊│約新台幣461010│詢之供述│ │ │47分許 │路口工地 │ │,由甲丑○與甲○○│元 │、目擊證│ │ │ │ │ │進入未上鎖的工地內│ │人許志豪│ │ │ │ │ │徒手行竊,黃鴻翰開│ │警詢供述│ │ │ │ │ │車在一旁把風(侵入│ │、共犯黃│ │ │ │ │ │附連圍繞之土地部分│ │鴻翰警偵│ │ │ │ │ │未據告訴) │ │訊時之供│ │ │ │ │ │ │ │述、現場│ │ │ │ │ │ │ │照片四幀│ │ │ │ │ │ │ │、竊盜案│ │ │ │ │ │ │ │現場位置│ │ │ │ │ │ │ │圖一紙 │ ├──┼────┼──────┼───┼─────────┼───────┼────┤ │136 │95年6月 │臺中市○○街│甲P○│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手機1支價值新 │被害人警│ │ │19日6時 │與永興街口 │ │SYY-458 機車置物箱│台幣9000元、信│詢之供述│ │ │45分 │ │ │竊取財物(毀損部分│用卡2張、駕照 │、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行照、佛珠價│ 片 │ │ │ │ │ │ │值3000元、現金│ │ │ │ │ │ │ │新台幣5000元等│ │ │ │ │ │ │ │財物 │ │ ├──┼────┼──────┼───┼─────────┼───────┼────┤ │137 │95年6月 │臺中市○○街│丑○○│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身分證、駕照、│被害人警│ │ │20日20時│老田香魯味店│ │LJS-187 機車置物箱│行照、金融卡2 │詢之供述│ │ │許 │前 │ │竊取財物(毀損部分│張、行動電話價│、現場照│ │ │ │ │ │未具告訴) │值新台幣12000 │ 片 │ │ │ │ │ │ │元等財物 │ │ ├──┼────┼──────┼───┼─────────┼───────┼────┤ │138 │95年6月 │臺中市南區五│甲乙○│以不詳方法進入工地│日立牌電動打石│被害人警│ │ │20日23時│權路與精誠4 │ │徒手行竊(侵入附連│機2具(約新台 │詢之供述│ │ │30分許 │街口大樓工地│ │圍繞之土地部分未據│幣20000 元) │ │ │ │ │ │ │告訴) │ │ │ ├──┼────┼──────┼───┼─────────┼───────┼────┤ │139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大│甲X○│持自備萬能鑰匙(未│車號VOJ-091 號│被害人警│ │ │20日某時│雅路58號前 │ │扣案)行竊 │機車 │詢之供述│ │ │ │ │ │ │ │、現場照│ │ │ │ │ │ │ │片、車籍│ │ │ │ │ │ │ │作業系統│ │ │ │ │ │ │ │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 │ ├──┼────┼──────┼───┼─────────┼───────┼────┤ │140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博│甲寅○│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DVD倒車螢幕主 │被害人警│ │ │21日7時 │館2街接近英 │ │用之一字型金屬扳手│機1臺價值新台 │詢之供述│ │ │30分 │才路停車場內│ │(未扣案)打破車號│幣10000 元、夜│、現場照│ │ │ │ │ │3E-0440 汽車車窗進│視眼鏡等財物 │片 │ │ │ │ │ │入車內行竊財物(毀│ │ │ │ │ │ │ │損部分未據告訴) │ │ │ ├──┼────┼──────┼───┼─────────┼───────┼────┤ │141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大│酉○○│以不詳方法行竊 │車號VMN-956 號│被害人警│ │ │21日某時│雅路與文武街│ │ │機車 │詢之供述│ │ │ │口 │ │ │ │、現場照│ │ │ │ │ │ │ │片、車籍│ │ │ │ │ │ │ │作業系統│ │ │ │ │ │ │ │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 │ ├──┼────┼──────┼───┼─────────┼───────┼────┤ │142 │95年6月 │臺中市○○路│甲酉○│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數位相機價值新│被害人警│ │ │25日22時│4段389號前 │ │UUF-563機車置物箱 │台幣16000 元、│詢之供述│ │ │30分許 │ │ │竊取財物(毀損部分│手機價值10000 │、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元、駕照、健保│ 片 │ │ │ │ │ │ │卡、外僑居留證│ │ │ │ │ │ │ │、提款卡、現金│ │ │ │ │ │ │ │新台幣900元等 │ │ │ │ │ │ │ │財物 │ │ ├──┼────┼──────┼───┼─────────┼───────┼────┤ │143 │95年6月 │臺中市北區大│甲子○│以不詳方法行竊 │車號IMP-728 號│被害人警│ │ │25日某時│雅路56號前 │ │ │機車 │詢之供述│ │ │ │ │ │ │ │、現場照│ │ │ │ │ │ │ │片、車籍│ │ │ │ │ │ │ │作業系統│ │ │ │ │ │ │ │查詢認可│ │ │ │ │ │ │ │資料 │ ├──┼────┼──────┼───┼─────────┼───────┼────┤ │144 │95年6月 │臺中市育才北│h○○│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身分證、學生證│被害人警│ │ │28日16時│路中友百貨前│ │JRD-406 機車置物箱│、現金新台幣 │詢之供述│ │ │10分 │ │ │竊取財物(毀損部分│7500元等物 │、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 │ 片 │ ├──┼────┼──────┼───┼─────────┼───────┼────┤ │145 │95年6月 │臺中市○○路│甲辰○│以不詳方法破壞車號│身分證、健保卡│被害人警│ │ │28日23時│思恩堂前 │ │M26-732 機車置物箱│、提款卡2 張、│詢之供述│ │ │許 │ │ │竊取財物(毀損部分│現金新台幣100 │、現場照│ │ │ │ │ │未據告訴) │元 │ 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