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0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70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41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霹靂開疆紀第五集、第六集DVD 盜版光碟片叁片、空白DVD光碟片拾柒片、燒錄器壹台,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沙簡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同年 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霹靂開疆紀第五、六集」係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非經群體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且明知其未得群體公司同意或授權,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在臺中縣烏日鄉○○村○○路○段360 號其所經營之「中華影視社」,將霹靂開疆記第五、六集合法光碟母片及空白DVD光碟片,置入燒錄機燒錄,已重製成盜版DVD光碟三片,擬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五十元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賞,而侵害群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於96年8月31日16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所有因犯罪所得之霹靂開疆紀第五、六集DVD 盜版光碟片三片、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空白DVD光碟片十七片及燒錄機一台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群體公司訴請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審法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又因被告自白犯罪,原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本院坦承上揭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蔡培堦於警詢指訴(蔡培堦於警詢陳述未經當事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其陳述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又有下述證據資料為憑,足以擔保其陳述之可信性,本院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得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情節相符,並有群體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群體公司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及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群體公司之專屬授權書(均影本)在卷可稽,復有霹靂開疆紀第五、六集 DVD盜版光碟片三片、空白DVD 光碟片十七片及燒錄機一台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另查,依起訴書記載,認被告已有出租之行為,然此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否認,陳稱伊尚未出租出去就被警察抓了等語,此外又查無任何出租紀錄,自難認被告已有出租盜版影音光碟之行為,被告雖有因意圖散布而持有該盜版光碟之行為,然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於93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沙簡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同年 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復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查,現今社會經濟不景氣,民眾營生困難,被告家庭經濟狀況僅能勉強維持(參警詢筆錄),且被告被查扣之霹靂開疆紀第五集、第六集DVD 盜版光碟片僅有叁片數量有限,足見其非貪得無厭之人,與大量重製光碟後加以販售或出租而獲得巨大利益者非可相與比擬,而其對告訴人侵害之程度非鉅,該影音光碟擬予出租之利得亦屬非多,倘就其上開所犯,處以累犯加重後之最低刑度,實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在客觀上足以令人感覺過苛而予以同情,是被告犯罪情狀尚非無可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上開有加重、減輕之事由,依法應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未審酌及被告之犯罪情狀有無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致未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被告酌量減輕其刑,稍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不思以正常方式經營錄影帶出租店,竟以盜拷光碟方式,侵害群體公司著作財產權,造成群體公司損害,然查獲數量不高,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期日與告訴人公司達成民事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扣案之霹靂開疆紀第五、六集DVD 盜版光碟片三片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空白DVD 光碟片十七片及燒錄機一台,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