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金上訴字第18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前段、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乙○○係本案之告訴人,依前開法律規定,並非上訴權人,其逕向本院提起上訴,於法不合,且無從命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