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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紀綱陳欣安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為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對本件所為之此部分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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