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永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叁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犯詐欺取財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8年10月7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99年1月7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