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更字第199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更字第1995號
- 聲明異議人
- 趙令焜
-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99年度執更正字第1065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99年執更正字第1065號執行指揮書撤銷。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稱:本件檢察官依據法務部民國99年1月11日法矯字第0980056217號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指揮執行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茲因該撤銷假釋之決定係屬違法,檢察官仍簽發繼續執行之指揮執行書,執行之指揮顯為不當。理由:伊於86年5月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6年度偵字第1209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本院於89年9月21日以8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復由最高法院於同年12月21日以89年台上字第774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伊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另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983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7月又15日確定。伊於86年間起入監執行,迄95年4月14日奉准假釋出獄止,前後在監執行期間近10年。依此計算,至96年底即已假釋期滿。系爭撤銷假釋處分書所指伊在98年4、5月間涉有毒品案件,非屬保護管束期間內所犯,自難據此為撤銷之理由。該撤銷假釋之決定既屬違法,檢察官仍簽發繼續執行之指揮書執行,執行之指揮顯為不當云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規定: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又最高法院88年7月20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依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合併計算同法第77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獲准假釋,其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既合併計算,且假釋期間(即殘刑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其期間即無從區分,從而,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任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其假釋有無被撤銷,在假釋期間內,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
三、經查:依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載,聲明人趙令焜
⒈於82年間,先犯有附表一所示之二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檢察官指揮書執行完畢期間【83年6月3日至84年2月26日】。
⒉附表一編號2之罪,另併科罰金4萬5000元,嗣易服勞役50日,檢察官指揮書執行完畢期間【84年2月27日至84年4月17日】。
⒊於83年間,再犯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三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檢察官指揮書執行完畢期間【84年4月18日至88年6月29日】,惟執行至85年4月16日假釋出獄,詎其於假釋期間,又犯附表二編號4、5、6、7、8、9、10所示之七罪,假釋因而被撤銷,賸有殘刑3年1月又12日,殘刑執行完畢期間【86年8月29日至89年10月10日】。
⒋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有期徒刑1年8月,檢察官指揮書執行完畢期間【89年10月11日至91年6月10日】。
⒌附表二編號5、6、7所示之三罪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檢察官指揮書執行完畢期間【91年6月11日至92年9月14日】。
⒍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2年6月,檢察官指揮書執行完畢期間【92年9月15日至95年3月14日】。
⒎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罪有期徒刑1年3月,檢察官指揮書執行完畢期間【95年3月15日至96年6月14日】,惟執行至95年4月14日假釋出獄。因附表二編號4至10所示之七罪,嗣經本院90年度聲字第54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接續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三罪之殘刑執行,原檢察官指揮書執行完畢期間為【89年10月11日至101年7月15日】,故此次假釋係合併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三罪之殘刑及附表二編號4至10所示之七罪之應執行刑12年合併計算,其假釋付保護管束結束日,亦即假釋期滿日,為【100年9月3日】。
⒏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三罪,經減刑後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1月又15日,附表二編號4至10所示之七罪,經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7月又15日(參本院96年度聲字第1983號裁定)。
⒐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三罪,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又15日後,應減少執行2年1月又15日。附表二編號4至10所示之七罪,原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又15日後,應減少執行1年4月又15日。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之十罪,總共減少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故原假釋期滿日期100年9月3日,應減掉3年6月,為減刑後之本件假釋期滿日,即【97年3月3日】。
四、綜上可知:①附表一所示之罪之徒刑與附表二所示之罪之徒刑,中間有執行勞役50日,並非接續合併執行徒刑,故附表一之罪之執行,與本件附表二等罪之假釋無關,②附表二編號1、2、3之殘刑3年1月又12日、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二編號5、6、7所示三罪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2年6月,於假釋出獄前,雖已執行逾其刑期,惟既與附表二編號9、10二罪合併計算假釋期間,依前揭決議說明,即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③附表二之罪既總共經減刑3年6月,依前揭法條規定,即均應算入減刑後之刑期。茲聲明人之假釋期間,經減刑後,既於【97年3月3日】已經期滿,則其於98年4月1日至98年5月6日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多罪,即非在假釋中所犯,是以檢察官依據法務部99年1月11日法矯字第0980056217號撤銷聲明人假釋之處分書,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正字第1065號執行指揮書,指揮聲明人執行殘刑3年7月又18日,即有未合,應予撤銷。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受刑人趙令焜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賭博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82.05.20 │82.05.18~82.05.20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82年度偵字第9791號│署82年度偵字第9791號│ │├─┬─────────┼──────────┼──────────┼──────────┤│最│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後├─────────┼──────────┼──────────┼──────────┤│事│案 號 │82年度易字第7516號 │83年度上易字第206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82.11.22 │83.01.31 │ │├─┼─────────┼──────────┼──────────┼──────────┤│確│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定├─────────┼──────────┼──────────┼──────────┤│判│案 號 │82年度易字第7516號 │83年度上易字第206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2.12.27 │83.01.31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刑法第268條後段 │ ││ │條之1第2項第4款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2項但書 │ 第2條第2項但書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減為有期徒刑2月 │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83年度執更字第2150│署83年度執更字第2150│ ││ │號 │號 │ │└───────────┴──────────┴──────────┴──────────┘附表二:受刑人趙令焜(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83.02.01至83.05.12 │82.06月間某日至 │82.11月中旬某日至 ││年 月 日 │ │83.05.12 │83.04.30 │├───────────┼──────────┼──────────┼──────────┤│偵查(自訴)機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 │署83年度偵字第8402號│署83年度偵字第8402號│署83年度偵字第8402號│├─┬─────────┼──────────┼──────────┼──────────┤│最│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83年度訴字第2218號 │83年度訴字第2218號 │83年度訴字第221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3.07.25 │ 83.07.25 │83.07.25 │├─┼─────────┼──────────┼──────────┼──────────┤│確│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83年度訴字第2218號 │83年度訴字第2218號 │83年度訴字第221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3.11.18 │83.11.18 │83.11.18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制條例第10條第3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2項前段 │ 第2條第2項前段 │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 │├───────────┼──────────┼──────────┼──────────┤│備 註 │與編號2、3為數罪併罰│ │ ││ │案件 │ │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不予減刑) │ │ │├───────────┼──────────┼──────────┼──────────┤│犯 罪 日 期 │85.06.13 │86.04月初 │85.12月底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 │署86年偵字第11217 號│署86年偵字第12096號 │署86年偵字第12096號 │├─┬─────────┼──────────┼──────────┼──────────┤│最│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86年度訴緝字第474號 │86年度訴字第1850號 │86年度訴字第185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6.06.27 │ 86.09.25 │86.09.25 │├─┼─────────┼──────────┼──────────┼──────────┤│確│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86年度訴緝字第474號 │86年度訴字第1850號 │86年度訴字第185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6.09.25 │87.01.15 │87.01.15 ││ │ │ │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2項 │刑法第218條第1項 ││ │第7條第4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合 │ 第2條第2項前段 │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 │├───────────┼──────────┼──────────┼──────────┤│備 註 │與編號5-10為數罪併罰│ │ ││ │案件 │ │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7月又15日 ││ │ │(不予減刑) │ │├───────────┼──────────┼──────────┼──────────┤│犯 罪 日 期 │86.05月初至86.06.01 │83.03月初至86.06.02 │85.07、08月間至 ││年 月 日 │ │ │86.07.21 │├───────────┼──────────┼──────────┼──────────┤│偵查(自訴)機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案 號 │署86年度偵字第12096 │署86年度偵字第12096 │署86年度偵字第21277 ││ │號 │號 │號 │├─┬─────────┼──────────┼──────────┼──────────┤│最│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 │ │ │ 院 │院 ││後├─────────┼──────────┼──────────┼──────────┤│事│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850號 │86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87年度上訴字第93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6.09.25 │ 87.05.19 │87.07.16 │├─┼─────────┼──────────┼──────────┼──────────┤│確│法 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1850號 │87年度台上字第3235號│87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87.01.15 │87.09.24 │87.10.08 ││ │ │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條之1第2項第4款 │第7條第4項 │第7條第4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2項前段 │ 不合 │ 第2條第2項前段 ││ │ │ │ │├───────────┼──────────┼──────────┼──────────┤│備 註 │ │ │ ││ │ │ │ │└───────────┴──────────┴──────────┴──────────┘┌───────────┬──────────┬──────────┬──────────┐│編 號 │ 10 │ │ │├───────────┼──────────┼──────────┼──────────┤│罪 名 │懲治盜匪條例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不予減刑) │ │ │├───────────┼──────────┼──────────┼──────────┤│犯 罪 日 期 │86.05.23 │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86年度偵字第12096 │ │ ││ │號 │ │ │├─┬─────────┼──────────┼──────────┼──────────┤│最│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 │ ││ │ │院 │ │ ││後├─────────┼──────────┼──────────┼──────────┤│事│案 號 │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 ││ │ │90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89.09.21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 │89年度台上字第7749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9.12.21 │ │ ││ │ │ │ │ │├─┴─────────┼──────────┼──────────┼──────────┤│ 所犯法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 │ ││ │項第1款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合 │ │ ││ │ │ │ │├───────────┼──────────┼──────────┼──────────┤│備 註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