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邱森樟、蔡秉宸、翁芳靜
- 當事人林坤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林坤泉 兼下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林惠美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雅淳 袁國瑞 張裕石 張巧郁 兼上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秀玉 邱來妹 曾德秋 陳四英 蔡 英 被 告 黃宸緯 廖駿原名廖威翰). 王葳婷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美姿 被 告 黃榮修 張崑宗 鮑宏纁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10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本院於101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應給付原告林坤泉新臺幣3,604,6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 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美姿、王葳婷、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應給付原告楊林惠美新臺幣4,947,7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 婷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美姿、王葳婷應 再給付原告楊林惠美新臺幣1,345,500元,及均自民國100年5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美姿、王葳婷、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應給付原告楊雅淳新臺幣324,5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自 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美姿、王葳婷應再給 付原告楊雅淳新臺幣87,900元,及均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應給付原告袁國瑞新臺幣1,078,0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 均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應給付原告吳秀玉新臺幣3,789,3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 均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美姿、王葳婷、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應給付原告張裕石新臺幣336,2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 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美姿、王葳婷應再給付 原告張裕石新臺幣312,100元,及均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美姿、王葳婷、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應給付原告張巧郁新臺幣786,0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 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美姿、王葳婷應再給付 原告張巧郁新臺幣240,000元,及均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應給付原告邱來妹新臺幣888,0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 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應給付原告曾德秋新臺幣388,0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 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應給付原告陳四英新臺幣406,7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 自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應給付原告蔡英新臺幣139,5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自 民國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民國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於原告林坤泉以新臺幣1,201,533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3,604,600元為原 告林坤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原告楊林惠美以新臺幣2,097,733元 為被告陳美姿、王葳婷供擔保後,以新臺幣1,649,233元為被告 黃宸緯、黃榮修、廖駿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美姿、王葳婷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6,293,200元為原 告楊林惠美預供擔保,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以新臺幣4,947,700元為原告楊林惠美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所命給付,於原告吳秀玉以新臺幣1,263,100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3,789,300元為原 告林坤泉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又原告係以書狀撤回者,被告自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劉演湧、葉嵐愉、劉蘭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 26日具狀撤回起訴,經本院於100年11月14日發函通知被告 ,而該通知業先後於100年11月15、16日送達被告王葳婷、 陳美姿、張崑宗、黃榮修、黃宸緯、廖駿(原名廖俊堯,嗣更名為廖威翰,再更名為廖駿,下稱廖駿),有該日筆錄、撤回起訴狀、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18 頁及反面、第223至225頁,卷二第5至8、10至12頁),除被告廖駿、陳美姿已於上開準備程序庭中當庭表示同意外(見本院卷一第218頁反面之該日筆錄),其餘被告未於期限內 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即應視為同意撤回。又原告楊林惠美於100年9月28日,原告林坤泉、蔡英、吳秀玉、袁國瑞於101年1月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張崑宗、鮑宏纁之起訴,經本 院於100年11月14日發函通知被告張崑宗、鮑宏纁,而該通 知業於100年11月16日送達被告張崑宗,被告張崑宗、鮑宏 纁亦於本院101年1月4日準備程序庭中同意上開原告林坤泉 、蔡英之撤回,有各該撤回起訴狀、送達證書、筆錄、本院函文可參(見本院卷二第9頁,本院卷三第11頁反面、第13 頁),被告張崑宗、鮑宏纁復未於期限內對其他原告之撤回提出異議,依上開規定,即應視為同意撤回。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即本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卷(下稱附民卷)第4頁之附表一及本院卷一第115頁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即: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坤泉3,620,600元、楊林惠美 7,996,000元、楊雅淳414,200元、袁國瑞1,293,000元、吳 秀玉4,179,000元、張裕石935,000元、張巧郁66萬元、邱來妹888,000元、曾德秋388,800元、陳四英406,700元、蔡英 13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0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庭中就第一項聲明分別擴張與減縮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坤泉3,604,600元、楊林惠美7,996,000元、楊雅淳 414,200元、袁國瑞1,078,000元、吳秀玉3﹐789﹐300元、 張裕石648﹐300元、張巧郁1﹐026﹐000元、邱來妹888,000元、曾德秋388,800元、陳四英406,700元、蔡英139,5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先此敘明。 三、原告邱來妹、陳四英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張崑宗、鮑宏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茲依原告林坤泉、楊林惠美、袁國瑞、吳秀玉、蔡英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黃宸緯係址設台中市○○路○段201號26樓「天源生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源生命公司)董事長,被告張崑宗為總經理,被告廖駿(原名廖俊堯,嗣更名為廖威翰,嗣再更名為廖駿)、鮑宏纁(原名鮑松雲)為業務部協理,黃榮修為黃宸緯之子,自民國(下同)94年12月間起任職,初負責資訊部,於95年3月間則負責出納部門, 王葳婷則為該公司之行政部門主管,且任公司副總經理,陳美姿則為該公司之處長兼董事。其等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違反銀行及公平交易法,以消費回饋A方案對外招攬客戶:即會員每投資(或 稱購買)1單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60元,1個月後回饋紅利1200元,第2個月回饋紅利1400元,第3個月回饋紅利1600元,以此類推,至第13個月回饋紅利1萬2200 元,本利總和3萬9,800元,扣除本金2萬560元,獲利1萬 9,240元,相當於年利率86%,且會員每投資1單位可兌換 該公司所販售商品(如A超級制度商品兌換表所載,即1 單位可換RH2共2盒或葛根王30粒共2盒或高纖王20包×17g 共3盒等),且會員若有對外招攬其他不特定人參與投資 ,推薦投資1單位可獲得1,152元推薦獎金,另有組織獎金(內碰4,032元、外碰2,496元)、特別獎金1,536元,及 培育獎金96元(1~12層),而以此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獎金對外招攬客戶。 (二)嗣被告黃宸緯等人為繼續吸收資金,又基於共同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自94年11月底起,在天源生命公司成立「中源互助聯誼會」,由黃宸緯續任董事長,廖駿擔任協理,並為中源互助會總會首,負責講解互助會規則,陳美姿則為處長,除負責講解互助會規則外,並負責招攬會員入會,王葳婷則任該公司副總經理除負責所有行政事務外,有時亦講解互助會規則,及招攬不特定會員加入,黃榮修初期負責資訊部,整理會員名冊及會員所繳納會款等資料,嗣於95年3月間則負責出納部門,掌管公 司財務一切進出款項(包括會員繳納會款、發放會員獎金之存、提匯款)等業務,互助會成立之初,原告等人即要「A制度」之投資人,將投資之金錢及紅利轉登入該公司 電腦建立之「短存戶」帳戶,否則將不繼續發放紅利予會員,原告何明樹等人乃將原投資A制度之金錢轉參入互助 會。而各投資人轉入短存戶後,每單位基準為上述第12個月紅利3400元加上第13個月紅利1萬2200元,即短存戶每 單位總計為1萬5600 元,變相以跟會方式投資,並以多層次傳銷方法,及以舉辦說明會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參加,而自95年1 月起,始漸有大量新會員單純加入。中源互助會運作方式為,以每25人為1組,由廖威翰擔任總會 首,每1組互助會並由黃宸緯代表公司參加1會,其餘24會由會員視財力參加1會或多會,滿25會即成立1組互助會,每組互助會每個月在公司開標1次,以電腦抽籤決定何人 得標(若會員1組互助會參加6會、8會、12會或24會,則 可排定每4個月、3個月、2個月或每個月得標1會),並以2年為1會期,起會第1個月,每會會員先繳交會款8,000 元或8,300元(屬每月應繳之會款,94年12月起每會繳交 8,0 00元,95年12月起每會繳交8,300元)及1次繳足管理費5,00 0元,第2個月(即第1次開標)得標者可領取1萬 元會款(利息固定為2,000元或1,700元)及退還之4,800 元管理費(200元為管理費)後退出,不必再按月繳交死 會會款1萬元,其餘未得標之23位會員則繼續繳交會款 8,000元或8,300元,第3個月(即第2次開標)得標者可領取2萬元會款及退還之4,6 00元管理費(400 元為管理費 )後退出,亦不必再按月繳交死會會款1萬元,而其餘未 得標之22位會員則繼續繳交會款8,000元或8,300元,依此類推,最後1期之得標者即可領取24萬元會款,但不退還 管理費。會員繳交會款8,000元者,每會可領得年利率高 達300%至47%不等之利息(第2個月得標者年息:(2,000 ÷8,000)×12×100%=300%,第3個月得標者年息:﹝( 2,000÷8,000)×6+(2,000÷8,000)×12﹞÷2× 100%=225%,第4個月得標者年息:﹝(2,000÷8,000)× 4+(2,000÷8,000)×6+(2,000÷8,000)×12﹞÷3× 100%=183.3%,依此類推。至會員繳交會款8,300元者,則每會可領得年利率245% 至38.6%不等之利息(第2個月得 標者年息:(1,700÷8,300)×12×100%=245%,第3個月 得標者年息:﹝(1,700÷8,300)×6+(1,700÷8,300) ×12﹞÷2×100 %=184%,第4個月得標者年息:﹝( 1,700÷8,300)×4+(1,700÷8,300)×6+(1,700÷ 8,300)×12﹞÷3×100%= 150.2%,依此類推,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另於95年5月間起成立專案金額, 即會員以欲參加互助會之會數,1次繳足10萬元或20萬元 或50萬元不等之金額,再依加入會數按月扣抵會款,以賺取利息(即尚未扣取之款項由公司以年息10%計息)、紅 利,除每月領取固定紅利外,餘款則待期滿後1次領回【 如參加專案金額10萬元,除第2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各領 取2,500元外,第13個月可領取108,670元,共計領取 136,170元(年利率為36.17%以上);如參加專案金額20 萬元,除第2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各領取6000元外,第13 個月可領取204,322元,共計領取270,322元(年利率為 35.16%以上);如參加專案金額50萬元,除第2個月至第 23個月每月各領取15,000元外,第24個月可領取495,916 元,共計領取825,916元(年利率為34%以上)】,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會員每參加互助會1會可 取得商品點券1千點及旅遊點券1點,若累積至一定點數後可兌換公司相關商品及免費參加公司所舉辦旅遊活動,且會員招攬不特定會員參加互助會1會(專案金額部分則依 所欲參加之會數計算),可獲得1 千元推薦獎金,而上線會員向下線活會會員催繳互助會款,每會可獲得60元服務獎金,另會員在一定期限內達到所規定的業績,可分別晉升為組長、副理、經理、處長,並每會可分別獲得1,200 元、1,500元、1,800元、2,100元之推廣獎金。 (三)依上開互助會及專案金額之經營方式,天源生命公司參加者加入之目的,主要係為領取高額之利息、紅利、獎金,並非基於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加入,且天源生命公司之傳銷方式,亦係藉由所謂各種獎金、利息、紅利之發放方式經營,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顯然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嗣於96年1月3日,天源生命公司為避免查緝,另成立天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自同年7月初起,將公司遷至 臺中市○區○○○路789號12樓,繼續經營中源互助會及 專案金額,迄96年7月13日被查獲,被告黃宸緯、廖駿二 人在96年7月14日遭羈押後,陳美姿及王葳婷二人又以黃 宸緯已出國為由加以掩飾,向不知情之原告等人繼續收取96年7月~11月計五期之互助會會款,並收回已到期之互 助會合約書,嗣因天源國際資產管理公司,無法發放已到期之互助會會款及各種獎金,被告陳美姿及王葳婷遂退回向原告收取96年12月該期之互助會款後,即無預警停止互助會及專案,使原告參加互助會及專案之會款不僅未獲利,且血本無歸,致受有相當於如附表所示會款金額之損害。 (四)被告之犯罪事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該法兼有保護私權意旨,被告辯稱原告提起本訴有違程序,委無可採。再者,原告係於98年6月12日提起本訴,依民法第197條、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137條第2項規定,已中斷因被告侵權 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進行。縱本件有如被告所述之時效瑕疵,被告仍應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將其所受領之不法所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於原告。爰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坤泉3,604,600元、 楊林惠美7,996,000元、楊雅淳414,200元、袁國瑞1,078,000元、吳秀玉3﹐789﹐300元、張裕石648﹐300元、張巧郁1﹐026﹐000元、邱來妹888,000元、曾德秋388,800元 、陳四英406,700元、蔡英13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 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及答辨謂以: (一)被告一致聲明求為: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被告黃宸緯、黃榮修未於本院開庭審理時到院,惟提出書狀略謂:本件被告黃宸緯、黃榮修係涉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行為,縱有其事,亦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而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自非合法。又被告黃宸緯、黃榮修所涉違法行為,經臺中地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自96年7月間偵辦、同年10月間提起公訴,原告 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亦顯已罹於時效。 (三)被告廖駿、王葳婷、陳美姿答辯略謂:本件被告廖駿、王葳婷、陳美姿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行為,經臺中地檢察署自96年7月間偵辦、同年10月間提起公訴,原告主 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顯已罹於時效。再者,被告廖駿、王葳婷、陳美姿違反銀行法之行為,縱有其事,亦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特許之制度,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原告亦非因被告廖駿、王葳婷、陳美姿違犯銀行法而受損害之人,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自非合法。被告對於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之認定,予以否認,並否認刑事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本件民事應獨立於刑事判決為認定。另,原告參加A制度及互助會之行為,係其與天源公司間 之雙務契約行為,與被告等無涉。被告廖駿因係被告黃宸緯之員工,並經互助會員同意,遂擔任掛名會首,原告所匯款項均由行政小姐或公司帳戶收取,發放則由被告黃宸緯授權辦理,匯入被告廖駿戶頭之部分,該戶頭亦業於互助會成立後交予被告黃宸緯,與被告廖駿無涉。故原告應對公司、公司實際操作負責人、有權動用公司資金之人提告求償。 (四)被告張崑宗、鮑宏纁抗辯略稱:渠二人於天源生命公司尚未經營互助會以前,即已離開公司,互助會與其等無關,其等亦從未參與互助會之運作,也未曾與原告接觸,原告不得向其二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等提出中源互助聯誼會會務合約書、繳款單、借款單(存)及陳美姿推薦之天源生命科技經銷商福利委員會等件為證(詳如附表一至十一及後述(三)6⑶內容所示之證據資料為憑。 (二)關於被告張崑宗、鮑宏纁2人部分: 經查,被告張崑宗、鮑宏纁於天源生命公司經營互助會前之94年11月11日及94年12月底即先後離職,而中源互助會係於95年1月開始成立,已據被告張崑宗到庭陳述明確( 見本院卷一第113頁),原告就此亦均不爭執,且因被告 張崑宗及鮑宏纁2人未參與中源互助會及專案,故本院98 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就中源互助會(含專案)之犯罪事實,亦未列渠等為共同正犯,此業據本院前開刑事案卷查核屬實,並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至20 頁)。被告張崑宗、鮑宏纁2人既未參與中源互助會及專 案之運作,原告自不得就渠等未曾參與之非法行為,請求渠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原告楊林惠美100年9月28日於本院準備程序庭中,林坤泉、蔡英、吳秀玉、袁國瑞於101年1月4日本院準備程序庭中,當庭撤 回對被告張崑宗、鮑宏纁之起訴,已如前述。故其餘原告請求被告鮑宏纁及張崑宗就中源生命公司及之後成立之天源國際公司非法經營中源互助會部分,應與其他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無可採,應予駁回。 (三)關於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陳美姿、王葳婷等5人 部分(下稱被告黃宸緯等5人): 1、被告黃宸緯等5人招攬中源互助會以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 ,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規定: ⑴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⑵被告黃宸緯等5人所招攬之中源互助會係以25人為1組,由被告廖駿任總會首,被告黃宸緯代表天源生命公司參加1 會,其餘24會由會員視財力參加1或多會,滿25會即成立1組。每組互助會每個月在公司開標1次,以電腦抽籤決定 何人得標(若會員1組互助會參加6、8、12或24會,可排 定每4、3、2或1個月得標1會),並以2年為1會期,每會 每月會款約定為1萬元。起會之第1個月,每會會員先繳交扣除約定標息後之會款8,000元(標息2,000元)或8,300 元(標息1,700元),並一次繳足管理費5,000元;第2個 月即首次開標得標者,可領取1萬元會款及退還之4,800元管理費(200元為管理費)後退出,不必再按月繳交死會 會款1萬元,其餘未得標之23位會員則繼續繳交會款,約 定標息2,000元者每月繳8,000元會款,約定標息1,700元 者則繳8,300元;第3個月即第2次開標得標者,可領取2萬元會款及退還之4,600元管理費(400元為管理費)後退出,亦不必再按月繳交死會會款1萬元,而其餘未得標之22 位會員則繼續繳交會款8,000元或8,300元;依此類推。易言之,按得標時會員加入之月數乘以1萬元計算得標金, 最後1期之得標者即可領取24萬元會款,但不退還管理費 ,而會員若介紹新會員加入互助會,每會可得1,000元推 薦金,已據被告王葳婷、陳美姿於警局中證述明確〈見甲警偵字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下稱刑偵卷)第5、13頁〉。 ⑶其次,被告廖駿於偵查中亦自承:中源互助會之運作方式為1會25人,由其任總會首代表公司參加1會,其餘24會由會員組成,公開抽籤,若第一期得標可領回14,800元,第二期可得24,600元,投資人參加愈多會,中獎機率越高〈見臺中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7677號卷(下稱偵查卷)一第248頁〉;核與前揭被告陳美姿、王葳婷所述相符。依此 計算,會員繳交會款8,000元者,每會可領得年利率高達 百分之300至47不等之利息,繳交會款8,300元者,每會可領得年利率達百分之245至38.6不等之利息,且各期得標 之利息如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附表8所 示,亦經前開刑事判決認定明確(見本院卷一第79頁及反面),被告黃宸緯等5人就上開各期得標之紅利計算方式 及利率復未到庭作任何爭執或抗辯。另每參加1會頭期款 及管理費共13,300元、參加6會可排定每4期得標1會頭期 款及管理費共79,800元、參加8會可排定每3次得標1次頭 期款及管服費共106,400元、參加12會可排定每2期得標1 會頭期款及管理費共159,600元、參加24會可排定每期得 標1會頭期款及管理費共319,200元,為中源生命公司印製之宣傳單所載〈見臺中地院96年度金訴字第20號卷(下稱刑事一審卷)七第172至174頁〉,並有明細表各1紙可參 (見偵查卷一第148至152頁)。 ⑷依上所述,足證被告黃宸緯等5人確係以合法互助會為名 義,約定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對外招攬客戶名,並藉此收受互助會會款,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 以其他名義收受存款」之行為相當,已違反同法第29條之規定,殆無疑義。 2、被告黃宸緯等5人非僅一般員工,而為有指揮、監督權限 之天源公司互助會業務主管及主要負責人。 ⑴被告黃宸緯身為天源生命公司及天源國際公司之董事長,並負責統籌公司一切事務,已據其於刑案自承無誤〈見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卷(下稱刑事二審卷)四之99年6月29日筆錄第6頁〉;被告廖駿則擔任中源互助會之會首,並自承負責互助會規則之講解(見偵查卷第248頁) 。 ⑵被告陳美姿雖否認其為負責人,然其係擔任公司處長一職,且天源公司董事長是黃宸緯,廖俊堯(即廖駿)負責互助會,陳美姿是處長負責互助會,也會講解互助會之規則,有原告楊林惠美提出之名片影本可參(見本院卷二第46頁),並已據倉管即證人張正豪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屬實(見偵查卷一第170頁);被告鮑宏纁於被訴違反銀行法 一案即臺中地院96年度金訴字第20號,亦於該案理時具結證稱:公司大小事都要經過她(指陳美姿),一般會員都稱陳美姿為董娘,且董事長不在時,都是由陳美姿在掌權,處理公司大小事情(見刑事一審卷四第126頁反面); 證人即負責一般行政及文書之證人楊明怡並於前揭案件審理時,於檢察官問:陳美姿這位主管公司是從事何職務?具結證稱:只要是業務人員都是由她處理,並負責互助會之業務(見刑事一審卷四之97年9月4日筆錄第16頁);證人即天源公司之登記股東賴正和於本院刑事庭亦到庭證實:陳美姿係互助會業務的頭,她應該是這個業務組織的最總上線,她的組織很大,另王葳婷係行政副總,她是總主管,底下一些有行政人員、會計、出納無訛(見刑事二審卷五之100年3月1日審判筆錄第14、16頁);可見被告陳 美姿確已實際參與互助會之經營及運作。 ⑶被告王葳婷係於天源生命公司(含其後之資產管理公司)任行政部分之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所有之行政事務,業據其於警局陳述明確(見刑偵卷第13頁第1、2行);另職員楊聿玲於刑事庭亦證稱伊當時進入天源生命公司由廖駿介紹,王葳婷面試,且被告陳美姿、王葳婷二人均有處理錢的權限,公司資金係由被告王葳婷負責管理(見刑事一審卷四之97年9月4日筆錄第23至24頁、刑事二審卷五之100 年3月8日筆錄第10頁);被告黃宸緯於刑事庭亦供稱:被告王葳婷除與廖駿、陳美姿3人輪流上課講解外,並有財 務管控權(見刑事一審卷三第193頁反面、第194頁反面);證人即會員陳瓊娥於刑事庭亦證實:「天源公司從A 制度到互助會,黃宸緯、陳美姿、王葳婷都是掌控者」,被告黃宸緯等5人於當庭就其證言亦均無爭執(見刑事一審 卷五第126頁、第128頁反面);足證被告王葳婷就天源互助會之經營、人事、財務方面均扮演重要角色併有決策權限。 ⑷被告黃榮修部分,依當時負責記帳之會計蔡瓊華於刑事庭所證:伊記帳後,在94年7月係交給廖駿,95年中廖駿派 到馬來西亞,伊就將帳交給黃榮修,現金由行政助理交給黃榮修,連同伊製作之收支表亦一併交給黃榮修,由黃榮修接廖駿出納的工作,黃榮修係負責會計及出納之總主管,跑銀行領款及匯款亦屬黃榮修之工作,負責天源公司行政工作之楊凡萱於刑事庭亦證實被告黃榮修係協理,且為其主管,被告黃榮修對其證詞亦無爭執(見刑事一審卷四之97年9月4日筆錄第24至26頁);證人即天源公司之行政組總務張文馨於刑事庭亦證實:被告黃榮修於公司係資訊室主任,後來資訊室不需要了,兼做會計部分,並為公司會計主管負責財務之收支,公司報表亦須其核章,且其主管是蔡崇華,蔡崇華之上級主管就是被告黃榮修(見刑事二審卷六之100年3月15日審判筆錄第12至13頁)。 ⑸核財務收支、出納等事項,攸關公司資金調度,與人事決定權、一般行政事務統籌,均係維繫互助會運作及招攬互助會會員不可或缺者,而上開共同被告或證人俱為任職天源公司人員,就天源公司主管暨其職掌為何,當無不知之理,渠等證詞即有相當程度之可信性,自足採信。據此,被告黃宸緯等5人,依其等在公司業務及權責分擔、角色 、功能,均屬天源公司互助會業務之主管及主要負責人,並對各自所司領域具有指揮、監督下屬之權限,非單純人頭或借名董事而已,此由證人楊明怡於刑事庭證稱:當時除鮑宏纁、張崑宗外,其餘被告都是主管級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四之97年9月4日筆錄第16頁)益足證明。被告廖駿抗辯稱:伊僅為單純掛名之人頭會首,被告黃宸緯之員工;被告陳美姿稱伊亦為投資者、受害者云云,應屬避重就輕之詞,委無足採。 3、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於法有據:⑴被告黃宸緯等5人既為天源公司經營互助會之行為負責人 ,所為復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而與「非法 收受存款」之行為相當,已如前述,被告黃宸緯等5人之 違法行為並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因而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正當。 ⑵被告黃宸緯等5人雖辯稱:渠等縱有違反銀行法、公平交 易法之行為,亦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自非合法云云。然查: ①銀行法第29條之立法目的,除建立銀行特許制度以健全金融秩序外,兼有杜絕未經許可之公司經營銀行業務,以保護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之意旨。矧依當前社會,非銀行業者藉合法之名(如本案互助會),掩飾其非法吸金行為,約定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對外招攬不特定之客戶參加投資,並從中謀取暴利者,時有所聞。而普羅大眾對公司所營項目是否合法,何者行為該當銀行業務,無法僅由投資名稱及標的判知,加上公司細心設計及計畫性之安排,業務員甚且慫恿、保證不違法之情況,誤認公司所營事業及其投資標的均屬合法,進而投入大筆積蓄,嗣因所投資者屬非法吸金公司,公司資金復流向不明致無從求償。故就一般人而言,因誤信非法吸金行為係屬合法,因此交付財物予非法業者致受損害,應認亦屬刑事犯罪被害人之一,而得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求償為是。換言之,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所保護之 對象,非僅限於銀行之特許制度,一般人因非法銀行業者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股東或以其他名義為名,而陷於錯誤致交付款項,因之受害者,亦在該條保護範圍內。被告黃宸緯等5人以渠等所侵非原告之個人法益,而主張 原告不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尚無可採。 ②再者,原告係天源國際公司所推中源互助會之會員,每參加互助會1會可取得商品點券1,000點及旅遊點券1點,如 累積至一定點數後,可兌換公司相關商品及免費參加公司舉辦之旅遊活動;且會員招攬不特定會員參加互助會1會 ,可獲得1,000元推薦獎金,而上線會員向下線活會會員 催繳互助會款即收取續期會款,每會可獲得60元服務獎金;另會員在一定期限內達到所規定的業績,可分別晉升為組長、副理、經理、處長,並每會可分別獲得1,200元、 1,500元、1,800元、2,100元之推廣獎金等情,有94年12 月1日訂立之中源互助會獎金制度表為證(見刑事一審卷 七第113頁)。另天源公司之會計蔡瓊華於偵查中亦到庭 證實:「公司主要是在經營互助會,公司產品之營業額有時幾萬元,有時沒有,進貨主要是送給會員,且產品大部分是送給會員」等語;於檢察官訊問:「為何公司每月有三、四百萬元的營業額,但公司的收入只有幾萬元,三、四百萬元的來源?」答證稱:「都是收互助會費」於檢察官訊問:「公司主要在經營互助會?」亦稱「是的」(見偵查卷一第168頁)。足見天源公司主要是靠非法吸金為 公司之營業收入,且各會員投資互助會、專案之目的,主要係為領取高額之利息、紅利或獎金,非基於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加入,而互助會之傳銷方式,亦係藉由所謂各種獎金、利息、紅利之發放方式經營,參加人毋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被告黃宸緯等5人前開所為除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外,亦同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參以公平交易法第5章設 有損害賠償專章,明定因違反該法之行為而受有損害之被害人,得依該法第30至32、34條等規定請求回復其損害,足見公平交易法兼具保護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3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原告亦屬公 平交易法之受害人,自得於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4、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提起本件請求雖罹於時效,仍得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向被告黃宸緯等5人求償: ⑴被告黃宸緯等5人另抗辯:渠等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 之行為,經臺中地檢察署自96年7月間偵辦、同年10月間 提起公訴,原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顯已罹於時效云云。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 原告楊林惠美自承其繼續繳交會款至96年11月後知本件涉嫌違反銀行法之情,原告蔡英亦稱其於96年10或11月間至公司收會款之際,經會計告知公司出問題倒閉,不能發放款項等語,皆有本院100年9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59頁);另依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 刑事判決附表三中之編號34內容所載,原告曾德秋係於97年3月28日至警察局製作筆錄(見本院卷一第64頁反面) 。則原告楊林惠美、蔡英、曾德秋至遲應於96年11月、97年3月間即知被告所招攬之天源互助會有違法情形;依上 說明,至遲應自此時開始起算請求權時效;乃原告於100 年5月17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附民卷第1頁),顯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2年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時效,被告就此部分所為之時效抗辯,自堪採信。⑵惟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上之性質雖有未同,但二者訴訟上所據之事實如屬同一,則原告起訴時雖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然在訴訟進行中於他造為時效之抗辯後,亦不妨再基於不當得利之請求權而為主張(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3064號判例可資參照)。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 明定。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成立要件。如受損害之人之受損害,係由於受益人犯罪所致,則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回復其損害,自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因被告黃 宸緯等5人以招攬互助會之方式,非法吸金,致有所繳納 會款之損害,並使被告黃宸緯等5人所參與之天源國際公 司受有利益,被告黃宸緯等5人復未能證明其所受之利益 已不存在;則原告對被告黃宸緯等5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縱已罹於時效,經被告黃宸緯等5人為時效抗辯後,原告就同一事實,依同 條第2項規定,基於不當得利之請求權而為主張,依上說 明,仍為法所許。 5、被告黃宸緯等5人對96年7月14日前加入天源互助會之會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96年7月14日後加入之會員則由被告 陳美姿、王葳婷負連帶賠償責任: 查天源生命公司及天源國際公司係於96年7月14日被搜索 ,其後互助會由被告陳美姿,王葳婷負責,並向會員繼續收取會款,已據證人楊明怡證述如前(見刑事一審卷四第144頁)。被告王葳婷於警局亦坦承被告廖駿、黃宸緯被 收押後,係由其與其母即被告陳美姿處理互助會之業務,並繼續營運(見刑事二審卷五之99年10月25日筆錄第5、6頁)。而96年7月14日以後,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及廖駿3人於公司被搜索後,縱未參與公司經營,就已加入互助會之舊會員而言,渠等仍須繼續繳納互助會款,此為渠3人 在會員入會當時即已認識及確知之事,而各會員亦負有繼續按期繳納會款之義務,且舊會員係因被告黃宸緯等5人 之非法營業行為而加入互助會,渠等之損失於公司被搜索及相關負責人被收押後,仍繼續發生,且原會員係針對中源互助會繳納款項,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及廖駿於公司內部是否有參與經營,乃渠等之問題,與已入會之會員無涉。至天源國際公司於96年7月14日被搜索後,被告黃宸緯 、廖駿已被收押,被告黃榮修亦不負責招攬之工作,已無從招募新會員;係因被告陳美姿、王葳婷決定繼續營業並舉辦活動對外招攬業務,則96年7月14日後新招攬之投資 人及新增加之互助會,自非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所為,渠3人與被告陳美姿、王葳婷間亦無何意思表示之聯 絡或行為之關連,此部分應與渠等無關。由是以觀,96 年7月14日後新增加之會員,自應由被告陳美姿、王葳婷2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及廖駿3人則就 96年7月14日前之舊會員與被告陳美姿、王葳婷2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6、原告得向被告黃宸緯等5人求償金額之認定: ⑴本件經本院通知原告提出繳費證明,其中專案部分,雖有「中源互助聯誼會會務合約書」為證,一般互助會部分則因互助會合約書到期,或得標繳回公司準備領款但未拿到款項,均無法提供互助會合約書,業據原告一致陳明於卷。觀之互助會合約書第6條第3項前段亦規定:「乙方(即會員)請領合會金,須於開標日後兩個工作天內向甲方交回原合約書(註)及辦妥手續,即可於開標後6個工作天 內領回合會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0頁),即得標之會員欲領標金須繳回互助會合約書,是就得標之互助會部分,原告因此無法提供互助會合約書亦非無由。尚且,互助會非短期可予完會,一般會員因無法預見互助會日後會出問題,並自忖活會會員有互助會簿為證,未保留各期繳費證明,而僅能提供少數、片段、零星之繳費單,亦事出有因,自不能單憑渠等未能提出繳費收據或匯款證明,即否認該等原告為會員及繳費之事實。被告廖駿、陳美姿尚於本院100年9月28日坦承原告楊林惠美所呈之合約書、繳款單係其公司所出具無誤(見本院卷一第159頁反面)。 又互助會之會員若有不按期繳費者,即不得再參加後續之互助會,為一般人所明知,故不可因合約書及繳費等書證之不足,即否認原告有參加互助會及繳納會款之事實。 ⑵次依中源互助會合約書、會員入會規則之約定可知:互助會每月會款1萬元,標息固定為2,000元或1,700元,每月1期,繳會款時直接扣除標息,故每會實繳8,000元或8,300元,原告明細表(例如本院卷三第14、32、131、195等頁以下所附表格)上載之已繳會款即為扣除標息後實際繳納之會款,倘標息為2,000元,明細表上載每期所繳會款為 8,000元,若標息為1,700元,則載8,300元,至標息如何 端視各互助會約定;合約書第4條第3款復明文會員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經催告仍不繳納時,視同違約,將遭強制退會;規則第4條前段亦記載:「開標後未得標者,須 於三天內繳清會款。」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0頁、本院卷二第22頁)。依此可知,原告若有未按期繳交會款者,當被互助會除名及催討會款,然迄至96年12月互助會停止經營前,原告均無遭催討會款或被除名之情,被告亦未舉證原告存有未按期繳交會款或已非會員之事實,故而原告主張其等於互助會結束經營前,確有繳納如明細表所載各期互助會款乙節,與經驗法則相符,應屬可採。且查,原告雖有部分互助會款係以其他各會之得標金等作為抵付(本院卷二第35至41頁),而依互助會之約定,無論得標金或獎金均屬原告應得之款項,原告既同意將得標金及獎金用來抵付其他活會之會款,無異以此作為標金與獎金之給付,而會員將得標金等作為會款之抵充,實際上等同於會款之繳付,此部分自無從扣抵,而應一併計入已繳會款即損害之一部分。從而,原告既因參加被告黃宸緯等5人非法 招攬之互助會,繳交互助會款致受有損害,渠等損害之發生,與被告黃宸緯等5人以經營互助會為名、行非法吸金 行為之實復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原告因此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連帶賠償渠等因此所受 之會款損害,洵屬正當。 ⑶原告得向被告黃宸緯等5人請求連帶賠償之損害金額分述 如下: ①原告林坤泉部分(附表一參照): 原告林坤泉主張:其於95年12月15日至96年11月15日間參加互助會(標息1,700元),於96年11月15日繳交頭期款 暨勞務費即入會金共13,300元,有得標未領款項122,600 元;又分別於95年9月15日參加專案、同日繳款100萬元,95 年10月1日參加專案、次日繳款200萬元,96年3月15日參加專案、96年3月19日繳款46萬元、3,800元、36,200元、計50萬元;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就會款部分之 104,600元及專案部分之350萬元,合計3,604,600元之損 害,負連帶賠償之責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務合約書、繳款單、借款單等影本為憑,並經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認定無訛。原告林坤泉參加互助會及專案既均係於被告黃宸緯等5人負責 經營之96年7月14日以前,被告黃宸緯等5人自應就其前揭損害負連帶清償責任。則原告林坤泉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 人連帶賠償其所受計3,604,600元之損害,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②原告楊林惠美部分(附表二參照): A、原告楊林惠美主張其受有支出互助會會款共計7,996, 000元之損害,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就此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土地銀行支票、繳款單、被告帳戶帳號表、被告陳美姿名片、天源生命公司春酒晚宴流程及獎品明細表、合約書條款內容、紅利獎金申請書等影本(見本院卷一第124至126、161至163、220至222頁,本院卷二第46至48頁,本院卷三第24、30頁)與合約書影本乙冊(此部分證物外放)為證。 B、依附表二所示,原告楊林惠美係自94年12月至96年8月 15日間參加儲蓄型A1、A17互助會,即於96年7月14日前參加互助會51會(即附表二編號2-1至2-51,分別有入 會金13,000元、標息2,000元及入會金13,300元、標息 1,700元2種),繳納會款計5,703,700元,96年7月14 日後共參加45會(即附表二編號2-52至2-96,入會金 13,300元、標息1,700元),繳納會款計1,345,500元,合計7,049,200元(即附表二編號2-97)。惟原告楊林 惠美於96年7月14日前參加之互助會中,會單編號A-10-24、A-14-24、A-54 -24、A-55-24之4會,即附表二編 號2-7、2-10、2-13、2-16所示繳納會款計756,000元之部分,合約書上所載會員姓名為訴外人李芙美,非原告楊林惠美,原告楊林惠美就此部分之請求,即無所據,應予扣除。又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亦認定原告楊林惠美確有繳納會款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47頁、第49頁反面、第69頁反面之該判決第89、94、 134頁,刑事一審卷六第268至269頁,刑事一審卷七第 107頁,97年度他字第4728號偵查卷第1至9頁)。則原 告楊林惠美提起本訴,請求其所受會款合計6,293,200 元(計算式:7,049,200-756,000=6,293,200)之損 害,即為可採,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楊林惠美所受會款損害6,293,200部分,其中 其於96年7月14日前參加互助會所繳會款計4,947,700元元部分,故應由被告黃宸緯等5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惟 其於96年7月14日後參加互助會所給付之會款1,345,500元,此部分應由陳美姿、王葳婷二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與黃宸緯、廖駿及黃榮修三人無關,原告楊林惠美就此部分對被告黃宸緯、廖駿及黃榮修三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③原告楊雅淳部分(附表三參照): 原告楊雅淳主張其受有支出互助會會款共計414,200元之 損害,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及被告張崑宗、鮑宏纁 就此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業據其提出收費單影本(見本院卷一第124至126頁、卷二第34至41頁)及合約書影本等相關證據資料為證。依附表三所示,原告楊雅淳係於95 年12月15日參加共7會之儲蓄型A1互助會(入會金13,000 元、標息2,000元),繳納會款計651,000元(即附表三編號3-1至3-7之內容),96年9月1日參加計3會之儲蓄型A17互助會(入會金13,300元、標息1,700元),繳納會款計 89,700元(即附表三編號3-8至3-10之內容),合計共 740,700元,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亦認 定其確有支出414,200元會款(見本院卷一第47頁之該判 決第89頁,刑事一審卷六第268頁)。則原告楊雅淳提起 本訴請求計414,200元之會款損害,核與其所提證據資料 相符,應為可採。惟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於96年7 月14日後既未參與經營天源互助會,已如前述。原告楊雅淳主張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應就其於96年7月14日 後參加互助會所支出計89,700元之會款損害負連帶責任,自無理由,此部分應由被告陳美姿、王葳婷負連帶之責。至原告楊雅淳於96年7月14日前參加互助會所繳納會款計 324,500元(計算式:414,200-89,700=324,500),應 由斯時共同經營天源互助會之被告黃宸緯等5人負連帶責 任,為有理由,自應准許;另被告張崑宗、鮑宏纁未參與中源互助會之運作,亦如前述,原告楊雅淳請求渠等就未曾參與之非法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④原告袁國瑞部分(附表四參照): 原告袁國瑞主張其受有支出互助會會款及專案款共計 1,078,000元之損害,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就此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如附表四所示之合約書、繳款結算表等相關證據資料為證。依附表四所示,原告袁國瑞於95年1月16參加儲蓄型A1之互助會共3會(入會金13,000 元、標息2, 000元),繳納會款計487,000元(即附表四 編號4-1至4-3之內容),95年5月15日參加專案,繳款50 萬元,專案部分並於95年5月至96年9月間回收255,000元 (即附表四編號4-4之內容)。又訴外人袁薛文珠為原告 袁國瑞之配偶,曾於95年1月16日參加儲蓄型A1之互助會2會,繳納會款計346,000元(即附表四編號4-5至4-6 之內容),嗣於96年5月8日死亡,與原告袁國瑞育有3子即訴 外人袁啟森、袁啟洋、袁啟訓,除訴外人袁啟洋業於76年3月2日死亡,訴外人袁啟森、袁啟訓皆同意將上開訴外人袁薛文珠所得主張之會款權利,全額讓與原告袁國瑞,有同意書、戶籍謄本及讓渡書附卷可稽(本院卷四第14 至 18、70頁);而原告袁國瑞確有繳納會款之事實,亦經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認定無誤(見本院卷一第37頁反面、第66頁之該刑事判決第70、127頁,刑事 一審卷六第271、277頁,刑偵卷第302至304、308至309頁)。則原告袁國瑞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其計1, 078,000元(計算式:487,000+500,000-255,000+346,000=1,078,000)之損害,核與其所提證據資料相符,即屬可採。再者,原告袁國瑞前開所得請求之金額,皆係於96年7月14日前所參加之互助會及專案,即為被告黃宸緯 等5人負責經營天源互助會之時,則其主張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就其1,078,000 元之損害負連帶責任,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⑤原告吳秀玉部分(附表五參照): A、原告吳秀玉主張其受有支出互助會會款共計3,789,300 元之損害,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就此負連帶賠償 責任等語,並提出如附表五所示之合約書及繳款算表等相關證據資料為證。 B、依附表五所示,原告吳秀玉係分別於94年12月24日、95年2月18日、95年4月17日、95年5月15日、95年9月15日、95年11月15日、95年12月1日間參加儲蓄型A1互助會 共28會(入會金13,300元、標息1,700元),相關情形 如附表五編號5-1至5-28所示,合計繳納會款3,180,000元(即附表五編號5-29)。又訴外人廖素真曾於95年1 月16日、95年5月15日、96年3月15日參加儲蓄型A1、 A17之互助會各2、3會(即附表五編號5-32至5-36,分 別有入會金13,000元、標息2,000元及入會金13,300元 、標息1,700元2種),繳納會款計330,300元(即附表 五編號5-37);訴外人呂陳玉燕亦曾於95年11月15日參加儲蓄型A1之互助會3會(即附表五編號5-38至5-40, 入會金13,300元、標息1,700元),繳納會款計279,000元(即附表五編號5-41);渠等皆同意將上開所得向被告主張之會款權利,全額讓與由原告吳秀玉,有同意書、讓渡書附卷可稽(本院卷四第20、71頁),本院98 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並認定原告吳秀玉、訴外人廖素真、呂陳玉燕確有繳納會款之事實無訛(見本院卷一第37頁及反面、第66頁之該判決第69、70、127 頁,刑事一審卷六第271至275、279至280頁,刑偵卷第302至304、308至309頁)。則原告吳秀玉主張其受有計3,789,300元之損害(計算式:3,180, 000+330,300+279,000=3,789,300),即屬可採。又原告吳秀玉前開所得請求之金額,皆係於96年7月14日前所參加之互助 會,則其主張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就其3,789,300元之損害負連帶責任,自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吳秀玉主張訴外人張雅芳所繳納會款141,000元、其女兒即訴外人張利君應得 金額133,670元部分,即附表五編號5-30至31、5-42至 43所示部分,該互助會及專案既非原告吳秀玉以自己名義所參加,復未經訴外人張雅芳、張利君同意讓與其權利,則原告吳秀玉就此部分為主張,自非可採。 ⑥原告張裕石部分(附表六參照): 原告張裕石主張其受有支出互助會會款共計648﹐300元 之損害,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及被告張崑宗、鮑宏 纁就此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如附表六所示之合約書、繳款結算表等相關證據資料為證。依附表六所示,原告張裕石於95年1月16、96年7月15日間計參加12會之互助會及1案專案,繳納款項共1,148,300元,分別為:95年1 月16日之儲蓄型A1互助會2會(入會金13,000元、標息 2,000元),儲蓄型A17互助會1會(分別有入會金13,000 元、標息2,000元及入會金13,300元、標息1,700元2種) ,繳納會款計409,100元(即附表六編號6-1、6-2、6-4之內容)及96年7月15日之儲蓄型A17互助會9會(入會金13,300元、標息1,700元),繳納會款計239,200元(即附表 六編號6-5至6-13之內容),合計共648,300元,而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亦認定其確有繳納會款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66頁、第37頁反面、第43頁反面之該判決第127、70、82頁,刑偵卷第302至304、308至309頁 ,刑事一審卷六第271、278、111至119頁)。則原告張裕石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其計648,300元之損害, 核與其所提證據資料相符,應予准許。惟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於96年7月14日後既未參與經營天源互助會, 已如前述,原告張裕石主張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應就其於96年7月14日後參加互助會所支出計312,100元之會款損害負連帶責任,並無理由,此部分應由被告陳美姿、王葳婷負連帶之責;至原告張裕石於96年7月14日前參加 互助會所繳納會款計336,200元(計算式:648,300-312,100=336,200),應由斯時共同經營天源互助會之被告黃宸緯等5人負連帶責任,為有理由,自應准許;另被告張 崑宗、鮑宏纁未參與中源互助會之運作,亦如前述,原告張裕石請求渠等就未曾參與之非法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⑦原告張巧郁部分(附表七參照): 原告張巧郁主張其受有支出互助會會款共計1﹐026﹐300 元之損害,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及被告張崑宗、鮑 宏纁就此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如附表七所示之合約書、繳款結算表等相關證據資料為證。依附表七所示,原告張巧郁於95年1月16日、95年12月1日、95年12月15 日間計參加10會儲蓄型A1之互助會(入會金13,000元、標息2,000元),繳納會款計1﹐026﹐300元;而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亦認定其確有繳納會款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37頁反面之該判決第70頁,刑事一審卷六第271、276頁),則原告張巧郁提起主張其受有1﹐026﹐000元之會款損害,核與其所提證據資料相符,應予准許 。惟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於96年7月14日後既未參 與經營天源互助會,已如前述,原告張巧郁主張被告黃宸緯、黃榮修、廖駿應就其於96年7月14日後參加互助會所 支出計240,000元之會款損害負連帶責任,並無理由,此 部分應由被告陳美姿、王葳婷負連帶之責;至原告張巧郁於96年7月14日前參加互助會所繳納會款計786,000元(計算式:1﹐026,000-240, 000=786,000),應由斯時共 同經營天源互助會之被告黃宸緯等5人負連帶責任,為有 理由,自應准許;另被告張崑宗、鮑宏纁未參與中源互助會之運作,亦如前述,原告張巧郁請求渠等就未曾參與之非法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⑧原告邱來妹部分(附表八參照): 原告邱來妹主張其受有支出互助會會款共計888,000元之 損害,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及被告張崑宗、鮑宏纁 就此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如附表八所示之合約書、繳款結算表等相關證據資料為證。依附表八所示,原告邱來妹於95年2月18日參加1會之儲蓄型A1互助會(入會金13,000元、標息2,000元),96年3月15日參加4會之儲蓄 型A17互助會(入會金13,300元、標息1,700元),共5 會計繳納會款417,400元;且其確有支出888,000元數額之會款,亦經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認定無訛(見本院卷一第38頁之該判決第71頁,刑事一審卷六第 271、282至283頁),則原告邱來妹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其計888,000元之會款損害,核與其所提證據資 料相符,即屬可採。再者,原告邱來妹前開所得請求之金額,皆係於96年7月14日前所參加之互助會,即為被告黃 宸緯等5人所負責經營之時,其主張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就其888,000元之損害負連帶責任,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被告張崑宗、鮑宏纁未參與中源互助會之運作,亦如前述,原告邱來妹請求渠等就未曾參與之非法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⑨原告曾德秋部分(附表九參照): 原告曾德秋主張其受有支出互助會會款共計388,000元之 損害,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及被告張崑宗、鮑宏纁 就此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如附表九所示之合約書、繳款結算表等相關證據資料為憑。依附表九所示,原告曾德秋於95年2月18日、95年12月15日間計參加6會之儲蓄型A1互助會(入會金13,000元、標息2,000元),本院98 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亦認定其確有支出會款 388, 000元之事實(見本院卷一第38頁之該判決第71 頁 ,刑事一審卷六第271、283頁),則原告曾德秋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其計388,000元之會款損害,核與其 所提證據資料相符,即屬可採。再者,原告曾德秋前開所得請求之金額,皆係於96年7月14日前所參加之互助會, 即為被告黃宸緯等5人所負責經營之時,則其主張被告黃 宸緯等5人應就其388,000元之損害負連帶責任,自有理由,應予准許。然如前所述,被告張崑宗、鮑宏纁並未參與中源互助會之運作,原告曾德秋自不得請求渠等就未曾參與之非法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⑩原告陳四英部分(附表十參照): 原告陳四英主張其於95年11月15日、96年3月15日各參加3會及1會之互助會,分別繳納會款327,000元、79,700元,計406,700元,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及被告張崑宗、鮑宏纁就其共406,700元之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等語, 此有如附表十所示之相關刑事案件卷證資料為憑;且其確有支出前列數額之會款,亦經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認定無訛,尚堪採信。而原告陳四英前開請求之金額,皆係於96年7月14日前所參加之互助會,其主張 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就其406,700元元之損害負連帶責任,自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被告張崑宗、鮑宏纁未參與中源互助會之運作,亦如前述,原告陳四英請求渠等就未曾參與之非法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⑪原告蔡英部分(附表十一參照): 原告蔡英主張其有參加3會之互助會,共繳會款計139,500元,依法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就此之損害,負連帶賠償 之責等語,並提出得標相關金額表影本(見本院卷一第 178至179頁)及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繳款單相關證據資料為憑;且其確有支出前列數額之會款,亦經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認定無訛(見本院卷一第44頁反面之該判決第84頁、刑事一審卷二第111頁),尚堪採信。 而原告蔡英前開請求之金額,皆係於96年7月14日前所參 加之互助會,其主張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就其139,500 元 之損害負連帶責任,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其中(一)原告林坤泉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給付3,604,6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二)原告楊林惠美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給 付4,947,7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 自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10 0年5月27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美姿、王葳婷應 再給付原告楊林惠美1,345,500元,及均自民國100年5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 楊雅淳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給付324,5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自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100年5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被告陳美姿、王葳婷應再給付原告楊雅淳87,900元,及均自10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四)原告袁國瑞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給付1,078, 0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自100年5月26 日、被告廖駿自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五)原告吳秀玉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給付3,789,3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 王葳婷均自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六)原告張裕石請 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給付336,2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自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100 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美姿、王葳婷應再給付原告張裕石312,100元,及均自100 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七)原告張巧郁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給付786,0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自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被告陳美姿、王葳婷應再給付原告張巧郁240,000 元,及均自100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八)原告邱來妹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給付 888,0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自 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九)原告曾德秋請求被告黃宸 緯等5人應給付388,0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自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十)原告陳四英 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給付406,700元,及被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自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100 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十一)原告蔡英請求被告黃宸緯等5人應給付139,500元,及被 告黃宸緯、黃榮修、陳美姿、王葳婷均自100年5月26日、被告廖駿自10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楊林惠美、林坤泉、吳秀玉勝訴部分,爰依原告楊林惠美、林坤泉、吳秀玉及被告黃宸緯等5人陳明,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為「准」 、「免」假執行之宣告;另原告楊雅淳、袁國瑞、張裕石、張巧郁、邱來妹、曾德秋、陳四英、蔡英勝訴部分,渠等金額均未逾150萬元,一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而無宣告假執行 之必要,其等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至原告對①黃宸緯等5人請求連帶給付及其餘之請求②對鮑宏纁及張崑宗二人 之請求暨假執行之聲請均屬無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與舉證,經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予逐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又本件係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起訴時並無裁判費之繳納,故無須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 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蔡 秉 宸 法 官 翁 芳 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附表一、原告林坤泉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備註:表中數字如951215表95年12月15日、如9607表96年7月 ,下同。)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1-1 │951215至961115間參加互│960714前 │⒈標會相關金額表影本│ │ │助會,961115繳款13,300│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22 │ │ │元、得標未領122,600元 │ 104,600│⒉刑二審判決頁90 │ │ │。 │ │ 見本院卷1頁47反、 │ │ │ │ │ 刑一審卷6頁268 │ │ │ │ │ =起訴狀附表二 │ ├──┼───────────┼─────┼──────────┤ │1-2 │950915參加專案,同日入│960714前 │⒈會務合約書影本 │ │ │帳100萬元。 │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29-30 │ │ │ │ 1,000,000│⒉繳款單影本 │ │ │ │ │ 見本院卷2頁28 │ │ │ │ │⒊刑二審判決頁98 │ │ │ │ │ 見本院卷1頁51反、 │ │ │ │ │ 刑一審卷頁100-102 │ ├──┼───────────┼─────┼──────────┤ │1-3 │951001參加專案,951002│960714前 │⒈會務合約書影本 │ │ │入帳200萬元。 │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32-33 │ │ │ │ 2,000,000│⒉借款單(存)影本 │ │ │ │ │ 見本院卷2頁31 │ │ │ │ │⒊刑二審判決頁101 │ │ │ │ │ 見本院卷1頁53、 │ │ │ │ │ 96偵7677證卷頁185-│ │ │ │ │ 186 │ ├──┼───────────┼─────┼──────────┤ │1-4 │960315參加專案,960319│960714前 │⒈會務合約書影本 │ │ │分別入帳46萬元、3,800 │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26-27 │ │ │元、36,200元。 │ 500,000│⒉借款單(存)影本 │ │ │ │ │ 見本院卷2頁23-25 │ │ │ │ │⒊刑二審判決頁99 │ │ │ │ │ 見本院卷1頁52、 │ │ │ │ │ 刑一審卷頁100-102 │ └──┴───────────┴─────┴──────────┘ 附表二、原告楊林惠美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備註:依天源生命公司之互助會編號,編號相同者如A9、A13 、A215、B216等皆為同一互助會,編號後之分號如A-9-23中之23則為會員名單編號,下同。)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2-1 │會單編號:A-9-23, │960714前 │繳款金額表 │ │ │9412至9610間繳款,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32 │ │ │9611得標,繳回會簿, │ 189,000│ │ │ │但標金未付。 │ │ │ ├──┼───────────┼─────┼──────────┤ │2-2 │會單編號:A-9-24, │960714前 │繳款金額表 │ │ │9412至9610間繳款。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33 │ │ │ │ 189,000│ │ ├──┼───────────┼─────┼──────────┤ │2-3 │會單編號:A-13-23, │960714前 │繳款金額表 │ │ │9412至9610間繳款,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36 │ │ │9611得標,繳回會簿, │ 189,000│ │ │ │但標金未付。 │ │ │ ├──┼───────────┼─────┼──────────┤ │2-4 │會單編號:A-13-24, │960714前 │繳款金額表 │ │ │9412至9610間繳款。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37 │ │ │ │ 189,000│ │ ├──┼───────────┼─────┼──────────┤ │2-5 │941224參加儲蓄型A1、 │ │合約書影本 │ │ │會單編號:A-10-1、 │ │證物外放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 │ ├──┼───────────┼─────┼──────────┤ │2-6 │⒈941224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10-1卷證。 │ │ │ 會單編號:A-10-23、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189,000│ 見本院卷3頁34 │ │ │ 。 │ │ │ │ │⒉9412至9610間繳款, │ │ │ │ │ 9611得標,但標金未付│ │ │ │ │ 。 │ │ │ ├──┼───────────┼─────┼──────────┤ │2-7 │⒈941224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10-1卷證。 │ │ │ 會單編號:A-10-24、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189,000│ 見本院卷3頁35 │ │ │ 。 │ │ │ │ │⒉9412至9610間繳款。 │ │ │ │ │▲合約書上載會員姓名為│ │ │ │ │ 訴外人李芙美。 │ │ │ ├──┼───────────┼─────┼──────────┤ │2-8 │941224參加儲蓄型A1、 │ │合約書影本 │ │ │會單編號:A-14-1、 │ │證物外放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 │ │ ├──┼───────────┼─────┼──────────┤ │2-9 │⒈941224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14-1卷證。 │ │ │ 會單編號:A-14-23、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189,000│ 見本院卷3頁38 │ │ │ 。 │ │ │ │ │⒉9412至9610間繳款, │ │ │ │ │ 9611得標,但標金未付│ │ │ │ │ 。 │ │ │ ├──┼───────────┼─────┼──────────┤ │2-10│⒈941224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14-1卷證。 │ │ │ 會單編號:A-14-24、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189,000│ 見本院卷3頁39 │ │ │ 。 │ │ │ │ │⒉9412至9610間繳款。 │ │ │ │ │▲合約書上載會員姓名為│ │ │ │ │ 訴外人李芙美。 │ │ │ ├──┼───────────┼─────┼──────────┤ │2-11│941224參加儲蓄型A1、 │ │合約書影本 │ │ │會單編號:A-54-1、 │ │證物外放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 │ │ ├──┼───────────┼─────┼──────────┤ │2-12│⒈941224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54-1卷證。 │ │ │ 會單編號:A-54-23、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189,000│ 見本院卷3頁40 │ │ │ 。 │ │ │ │ │⒉9412至9610間繳款, │ │ │ │ │ 9611得標,但標金未付│ │ │ │ │ 。 │ │ │ ├──┼───────────┼─────┼──────────┤ │2-13│⒈941224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14-1卷證。 │ │ │ 會單編號:A-54-24、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189,000│ 見本院卷3頁41 │ │ │ 。 │ │ │ │ │⒉9412至9610間繳款。 │ │ │ │ │▲合約書上載會員姓名為│ │ │ │ │ 訴外人李芙美。 │ │ │ ├──┼───────────┼─────┼──────────┤ │2-14│941224參加儲蓄型A1、 │ │合約書影本 │ │ │會單編號:A-55-1、 │ │證物外放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 │ │ ├──┼───────────┼─────┼──────────┤ │2-15│⒈941224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55-1卷證。 │ │ │ 會單編號:A-55-23、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189,000│ 見本院卷3頁42 │ │ │ 。 │ │ │ │ │⒉9412至9610間繳款, │ │ │ │ │ 9611得標,但標金未付│ │ │ │ │ 。 │ │ │ ├──┼───────────┼─────┼──────────┤ │2-16│⒈941224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55-1卷證。 │ │ │ 會單編號:A-55-24、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189,000│ 見本院卷3頁43 │ │ │ 。 │ │ │ │ │⒉9412至9610間繳款。 │ │ │ │ │▲合約書上載會員姓名為│ │ │ │ │ 訴外人李芙美。 │ │ │ ├──┼───────────┼─────┼──────────┤ │2-17│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15-18、│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44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2-18│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15-22、│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45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2-19│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216-8、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46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2-20│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216-11、│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47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2-21│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216-12、│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48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2-22│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218-1、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49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2-23│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218-2、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50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2-24│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218-4、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51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2-25│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B-219-9卷證。 │ │ │ 會單編號:B-219-8、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 見本院卷3頁52 │ │ │ 。 │ │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 9611得標,但標金未付│ │ │ │ │ 。 │ │ │ ├──┼───────────┼─────┼──────────┤ │2-26│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219-9、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55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2-27│⒈9507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219-10、│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50815至970815│ 13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56 │ │ │⒉9507至9610間繳款。 │ │ │ ├──┼───────────┼─────┼──────────┤ │2-28│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12、│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57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2-29│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14、│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58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2-30│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16、│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59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2-31│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18、│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60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2-32│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20、│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61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2-33│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22、│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62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2-34│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24、│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63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2-35│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0-10、│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64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36│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0-12、│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65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37│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0-14、│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66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38│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0-16、│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67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39│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0-18、│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68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40│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0-20、│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69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41│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0-22、│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70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42│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0-24、│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71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43│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1-9、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72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44│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1-11、│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73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45│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1-13、│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74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46│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1-15、│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75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47│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1-17、│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76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48│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1-19、│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77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49│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1-21、│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401至980401│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78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50│⒈9603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51-23、│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401至980401 │ 79,7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79 │ │ │⒉9603至9611間繳款。 │ │ │ ├──┼───────────┼─────┼──────────┤ │2-51│⒈9606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45-7、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715至980715 │ 46,5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80 │ │ │⒉9606至9610間繳款。 │ │ │ ├──┼───────────┼─────┼──────────┤ │2-52│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3、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81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53│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5、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82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54│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7、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83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55│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9、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84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56│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11、│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85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57│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13、│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86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58│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15、│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87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59│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17、│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88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60│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19、│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89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61│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21、│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90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62│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76-23、│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91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63│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4、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92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64│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6、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93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65│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8、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94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66│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10、│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95 │ ├──┼───────────┼─────┼──────────┤ │2-67│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12、│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96 │ ├──┼───────────┼─────┼──────────┤ │2-68│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14、│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97 │ ├──┼───────────┼─────┼──────────┤ │2-69│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16、│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98 │ ├──┼───────────┼─────┼──────────┤ │2-70│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18、│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99 │ ├──┼───────────┼─────┼──────────┤ │2-71│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20、│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00 │ ├──┼───────────┼─────┼──────────┤ │2-72│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22、│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01 │ ├──┼───────────┼─────┼──────────┤ │2-73│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81-24、│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02 │ ├──┼───────────┼─────┼──────────┤ │2-74│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2-1、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03 │ ├──┼───────────┼─────┼──────────┤ │2-75│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參考B-481-1卷證。 │ │ │ 會單編號:B-482-2、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 見本院卷3頁104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76│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參考B-481-1卷證。 │ │ │ 會單編號:B-482-3、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 見本院卷3頁105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77│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參考B-481-1卷證。 │ │ │ 會單編號:B-482-5、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 見本院卷3頁106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78│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參考B-481-1卷證。 │ │ │ 會單編號:B-482-6、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 見本院卷3頁107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 ├──┼───────────┼─────┼──────────┤ │2-79│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3-7、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08 │ ├──┼───────────┼─────┼──────────┤ │2-80│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3-8、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09 │ ├──┼───────────┼─────┼──────────┤ │2-81│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3-9、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10 │ ├──┼───────────┼─────┼──────────┤ │2-82│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3-10、│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11 │ ├──┼───────────┼─────┼──────────┤ │2-83│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3-11、│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12 │ ├──┼───────────┼─────┼──────────┤ │2-84│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3-12、│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13 │ ├──┼───────────┼─────┼──────────┤ │2-85│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4-13、│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14 │ ├──┼───────────┼─────┼──────────┤ │2-86│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4-14、│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15 │ ├──┼───────────┼─────┼──────────┤ │2-87│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4-15、│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16 │ ├──┼───────────┼─────┼──────────┤ │2-88│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4-16、│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17 │ ├──┼───────────┼─────┼──────────┤ │2-89│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4-17、│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18 │ ├──┼───────────┼─────┼──────────┤ │2-90│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4-18、│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19 │ ├──┼───────────┼─────┼──────────┤ │2-91│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5-19、│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20 │ ├──┼───────────┼─────┼──────────┤ │2-92│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5-20、│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21 │ ├──┼───────────┼─────┼──────────┤ │2-93│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5-21、│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 │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22 │ ├──┼───────────┼─────┼──────────┤ │2-94│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5-22、│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23 │ ├──┼───────────┼─────┼──────────┤ │2-95│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5-23、│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24 │ ├──┼───────────┼─────┼──────────┤ │2-96│⒈9608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485-24、│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間為960915至9809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⒉9608至9610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25 │ ├──┼───────────┼─────┼──────────┤ │2-97│至9611共繳7,049,2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 │ │ │9606前共繳4,046,5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31 │ │ │9607後共繳3,002,700元 │ 5,703,700│ │ │ │ │960714後 │ │ │ │ │參加所繳 │ │ │ │ │ 1,345,500│ │ └──┴───────────┴─────┴──────────┘ 附表三、原告楊雅淳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3-1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317-13卷證。│ │ │ 會單編號:A-317-11、│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 見本院卷3頁14 │ │ │ 。 │ │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 9611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3-2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13、│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3-3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15、│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6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3-4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317-13卷證。│ │ │ 會單編號:A-317-17、│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 見本院卷3頁17 │ │ │ 。 │ │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3-5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19、│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8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3-6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21、│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9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3-7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17-23、│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0 │ │ │⒉9512至9610間繳款。 │ │ │ ├──┼───────────┼─────┼──────────┤ │3-8 │⒈9609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90-3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1001至981001│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1=27 │ │ │⒉9609至9611間繳款。 │ │ │ ├──┼───────────┼─────┼──────────┤ │3-9 │⒈9609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90-14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1001至981001│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2=28 │ │ │⒉9609至9611間繳款。 │ │ │ ├──┼───────────┼─────┼──────────┤ │3-10│⒈960901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90-22 │參加所繳 │ 證物外放 │ │ │ 期間為961001至981001│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3=29 │ │ │⒉9609至9611間繳款。 │ │ │ ├──┼───────────┼─────┼──────────┤ │3-11│至9611共繳740,7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 │ │ │9606前共繳427,0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31 │ │ │9607後共繳313,700元 │ 651,000│ │ │ │ │960714後 │ │ │ │ │參加所繳 │ │ │ │ │ 89,700│ │ └──┴───────────┴─────┴──────────┘ 附表四、原告袁國瑞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4-1 │⒈950116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75-24卷證。 │ │ │ 會單編號:A-75-22、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215至970215│ 173,000│ 見本院卷3頁195 │ │ │ 。 │ │ │ │ │⒉9501至9609間繳款, │ │ │ │ │ 9611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4-2 │⒈950116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75-24、 │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3頁189 │ │ │ 期間為950215至970215│ 17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96 │ │ │⒉9501至9609間繳款。 │ │ │ ├──┼───────────┼─────┼──────────┤ │4-3 │⒈9505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185-21、│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3頁190 │ │ │ 期間為950615至970615│ 141,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97 │ │ │⒉9505至9609間繳款。 │ │ │ ├──┼───────────┼─────┼──────────┤ │4-4 │950515參加專案, │960714前 │會務合約書影本 │ │ │9505繳款50萬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191; │ │ │9505至9609回收255,000 │ 245,000│繳款金額表 │ │ │元。 │ │見本院卷3頁194; │ │ │ │ │刑二審判決頁96 │ │ │ │ │見本院卷1頁50反、 │ │ │ │ │刑一審卷3頁100-102;│ │ │ │ │刑二審判決頁127 │ │ │ │ │見本院卷1頁66、 │ │ │ │ │甲警偵字000000000刑 │ │ │ │ │偵卷頁302-304及 │ │ │ │ │308-309; │ ├──┼───────────┼─────┼──────────┤ │4-5 │至9611共繳732,0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 │ │ │9606前共繳660,0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193 │ │ │9607後共繳72,700元 │ 732,000│ │ ├──┼───────────┼─────┼──────────┤ │4-6 │⒈950116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75-23卷證。 │ │ │ 會單編號:A-75-21、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215至970215│ 173,000│ 見本院卷3頁198 │ │ │ 。 │ │ │ │ │⒉9501至9609間繳款。 │ │ │ │ │▲此為袁薛文珠名義部分│ │ │ ├──┼───────────┼─────┼──────────┤ │4-7 │⒈950116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75-23、 │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95 │ │ │ 期間為950215至970215│ 17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99 │ │ │⒉9501至9609間繳款。 │ │ │ │ │▲此為袁薛文珠名義部分│ │ │ ├──┼───────────┼─────┼──────────┤ │4-8 │至9611共繳346,0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 │ │ │9606前共繳298,0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193 │ │ │9607後共繳48,000元 │ 346,000│ │ │ │▲此為袁薛文珠名義部分│ │ │ └──┴───────────┴─────┴──────────┘ 附表五、原告吳秀玉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5-1 │⒈941224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8-24、 │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97 │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181,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31 │ │ │⒉9412至9609間繳款。 │ │ │ ├──┼───────────┼─────┼──────────┤ │5-2 │⒈950218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146-22卷證。│ │ │ 會單編號:A-146-20、│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315至970315│ 165,000│ 見本院卷3頁132 │ │ │ 。 │ │ │ │ │⒉9502至9609間繳款, │ │ │ │ │ 9610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5-3 │⒈950218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146-22卷證。│ │ │ 會單編號:A-146-21、│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315至970315│ 165,000│ 見本院卷3頁133 │ │ │ 。 │ │ │ │ │⒉9502至9609間繳款, │ │ │ │ │ 9611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5-4 │⒈950218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146-22、│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98 │ │ │ 期間為950315至970315│ 16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34 │ │ │⒉9502至9609間繳款。 │ │ │ ├──┼───────────┼─────┼──────────┤ │5-5 │⒈950218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146-23、│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99 │ │ │ 期間為950315至970315│ 16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35 │ │ │⒉9502至9609間繳款。 │ │ │ ├──┼───────────┼─────┼──────────┤ │5-6 │⒈950218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146-2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00 │ │ │ 期間為950315至970315│ 16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36 │ │ │⒉9502至9609間繳款。 │ │ │ ├──┼───────────┼─────┼──────────┤ │5-7 │⒈950417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157-21、│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03 │ │ │ 期間為950515至970515│ 149,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39 │ │ │⒉9504至9609間繳款。 │ │ │ ├──┼───────────┼─────┼──────────┤ │5-8 │⒈9505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186-19、│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01 │ │ │ 期間為950615至970615│ 141,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37 │ │ │⒉9505至9609間繳款。 │ │ │ ├──┼───────────┼─────┼──────────┤ │5-9 │⒈9505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186-23、│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02 │ │ │ 期間為950615至970615│ 141,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38 │ │ │⒉9505至9609間繳款。 │ │ │ ├──┼───────────┼─────┼──────────┤ │5-10│⒈9509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57-17、│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04 │ │ │ 期間為951015至971015│ 109,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40 │ │ │⒉9509至9609間繳款。 │ │ │ ├──┼───────────┼─────┼──────────┤ │5-11│⒈9509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57-19、│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05 │ │ │ 期間為951015至971015│ 109,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41 │ │ │⒉9509至9609間繳款。 │ │ │ ├──┼───────────┼─────┼──────────┤ │5-12│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285-15卷證。│ │ │ 會單編號:A-285-11、│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 見本院卷3頁142 │ │ │ 。 │ │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 9610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5-13│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285-15卷證。│ │ │ 會單編號:A-285-12、│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 見本院卷3頁143 │ │ │ 。 │ │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 9611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5-14│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85-15、│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06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44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5-15│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85-16、│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07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45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5-16│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85-19、│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08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46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5-17│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85-20、│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09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47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5-18│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85-23、│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10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48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5-19│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85-2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11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49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5-20│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2-16、│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12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0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5-21│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3-17、│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16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1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5-22│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12、│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13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2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5-23│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1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14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2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頁碼重複) │ ├──┼───────────┼─────┼──────────┤ │5-24│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16、│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15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3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5-25│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18、│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17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4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5-26│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20、│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18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5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5-27│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22、│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19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6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5-28│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2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20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7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5-29│至9611共繳3,180,0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 │ │ │9606前共繳2,508,0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129 │ │ │9607後共繳672,000元 │ 3,180,000│ │ ├──┼───────────┼─────┼──────────┤ │5-30│⒈9505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2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32 │ │ │ 期間為950615至970615│ 141,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69 │ │ │⒉9505至9609間繳款。 │ │ │ │ │▲此為張雅芳名義部分 │ │ │ ├──┼───────────┼─────┼──────────┤ │5-31│至9611共繳141,0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 │ │ │9606前共繳117,0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129 │ │ │9607後共繳24,000元 │ 141,000│ │ ├──┼───────────┼─────┼──────────┤ │5-32│950116參加儲蓄型A1、 │ │合約書影本 │ │ │會單編號:A-79-7、 │ │見本院卷2頁143 │ │ │期間為950215至970215。│ │ │ │ │▲此為廖素真名義部分 │ │ │ ├──┼───────────┼─────┼──────────┤ │5-33│⒈9505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184-19、│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44 │ │ │ 期間為950615至970615│ 141,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80 │ │ │⒉9505至9609間繳款。 │ │ │ │ │▲此為廖素真名義部分 │ │ │ ├──┼───────────┼─────┼──────────┤ │5-34│⒈9603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參考A-387-14卷證。│ │ │ 會單編號:A-387-8、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60415至980415│ 63,100│ 見本院卷3頁181; │ │ │ 。 │ │ │ │ │⒉9603至9609間繳款, │ │ │ │ │ 9611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此為廖素真名義部分 │ │ │ ├──┼───────────┼─────┼──────────┤ │5-35│⒈9603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87-1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45 │ │ │ 期間為960415至980415│ 63,1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82 │ │ │⒉9603至9609間繳款。 │ │ │ │ │▲此為廖素真名義部分 │ │ │ ├──┼───────────┼─────┼──────────┤ │5-36│⒈9603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87-2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46 │ │ │ 期間為960415至980415│ 63,1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83 │ │ │⒉9603至9609間繳款。 │ │ │ │ │▲此為廖素真名義部分 │ │ │ ├──┼───────────┼─────┼──────────┤ │5-37│至9611共繳330,3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影本 │ │ │9606前共繳231,6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201 │ │ │9607後共繳98,700元 │ 330,300│ │ │ │▲此為廖素真名義部分 │ │ │ ├──┼───────────┼─────┼──────────┤ │5-38│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85-1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47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84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此為呂陳玉燕名義部分│ │ │ ├──┼───────────┼─────┼──────────┤ │5-39│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85-18、│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48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85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此為呂陳玉燕名義部分│ │ │ ├──┼───────────┼─────┼──────────┤ │5-40│⒈9511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85-22、│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49 │ │ │ 期間為951215至971215│ 9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86 │ │ │⒉9511至9609間繳款。 │ │ │ │ │▲此為呂陳玉燕名義部分│ │ │ ├──┼───────────┼─────┼──────────┤ │5-41│至9611共繳279,0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影本 │ │ │9606前共繳207,0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201 │ │ │9607後共繳72,000元 │ 279,000│ │ │ │▲此為呂陳玉燕名義部分│ │ │ ├──┼───────────┼─────┼──────────┤ │5-42│941224參加儲蓄型A1、 │ │合約書影本 │ │ │會單編號:A-22-1、 │ │見本院卷2頁133 │ │ │期間為950120至970120。│ │ │ │ │▲此為張利君名義部分 │ │ │ ├──┼───────────┼─────┼──────────┤ │5-43│960715參加10萬元專案。│ │會務合約書影本 │ │ │▲此為張利君名義部分 │ │見本院卷1頁197; │ │ │ │ │刑二審判決頁96 │ │ │ │ │見本院卷1頁50反 │ └──┴───────────┴─────┴──────────┘ 附表六、原告張裕石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6-1 │⒈950116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60-23卷證。 │ │ │ 會單編號:A-60-21、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215至970215│ 173,000│ 見本院卷3頁166; │ │ │ 。 │ │ 手寫得標未領表影本│ │ │⒉9501至9609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87 │ │ │ 9610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 │ │ │ │ │ │ │ │ ├──┼───────────┼─────┼──────────┤ │6-2 │⒈950116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60-23、 │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30 │ │ │ 期間為950215至970215│ 17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67 │ │ │⒉9501至9609間繳款(見│ │ │ │ │ 對應編號之相關卷證)│ │ │ │ │ 。 │ │ │ │ │ │ │ │ ├──┼───────────┼─────┼──────────┤ │6-3 │⒈9603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87-18、│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31 │ │ │ 期間為960415至980415│ 63,1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68 │ │ │⒉9603至9609間繳款。 │ │ │ ├──┼───────────┼─────┼──────────┤ │6-4 │⒈9607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64-6、 │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21 │ │ │ 期間為960815至9808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8 │ │ │⒉9607至9609間繳款。 │ │ │ ├──┼───────────┼─────┼──────────┤ │6-5 │960715參加儲蓄型A17、 │ │合約書影本 │ │ │會單編號:A-464-8、 │ │見本院卷2頁122 │ │ │期間為960815至980815。│ │ │ ├──┼───────────┼─────┼──────────┤ │6-6 │⒈9607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64-10、│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23 │ │ │ 期間為960815至9808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59 │ │ │⒉9607至9609間繳款。 │ │ │ ├──┼───────────┼─────┼──────────┤ │6-7 │⒈9607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64-12、│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24 │ │ │ 期間為960815至9808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60 │ │ │⒉9607至9609間繳款。 │ │ │ ├──┼───────────┼─────┼──────────┤ │6-8 │⒈9607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64-1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25 │ │ │ 期間為960815至9808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61 │ │ │⒉9607至9609間繳款。 │ │ │ ├──┼───────────┼─────┼──────────┤ │6-9 │⒈9607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64-16、│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26 │ │ │ 期間為960815至9808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62 │ │ │⒉9607至9609間繳款。 │ │ │ ├──┼───────────┼─────┼──────────┤ │6-10│⒈9607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64-18、│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27 │ │ │ 期間為960815至9808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63 │ │ │⒉9607至9609間繳款。 │ │ │ ├──┼───────────┼─────┼──────────┤ │6-11│⒈9607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64-20、│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28 │ │ │ 期間為960815至9808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64 │ │ │⒉9607至9609間繳款。 │ │ │ ├──┼───────────┼─────┼──────────┤ │6-12│⒈9607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後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464-22、│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29 │ │ │ 期間為960815至980815│ 29,9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65 │ │ │⒉9607至9609間繳款。 │ │ │ ├──┼───────────┼─────┼──────────┤ │6-13│至9611共繳648,3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 │ │ │9606前共繳336,2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129 │ │ │9607後共繳312,100元 │ 909,100│ │ │ │ │960714後 │ │ │ │ │參加所繳 │ │ │ │ │ 239,200│ │ └──┴───────────┴─────┴──────────┘ 附表七、原告張巧郁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7-1 │⒈950116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60-24卷證。 │ │ │ 會單編號:A-60-22、 │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215至970215│ 173,000│ 見本院卷3頁170; │ │ │ 。 │ │ 手寫得標未領表影本│ │ │⒉9501至9609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87 │ │ │ 9611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7-2 │⒈950116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60-24、 │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34 │ │ │ 期間為950215至970215│ 173,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71 │ │ │⒉9501至9609間繳款。 │ │ │ ├──┼───────────┼─────┼──────────┤ │7-3 │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296-13卷證。│ │ │ 會單編號:A-296-11、│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 見本院卷3頁172; │ │ │ 。 │ │ 手寫得標未領表影本│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見本院卷3頁187 │ │ │ 9611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7-4 │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13、│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36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73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7-5 │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15、│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37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74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7-6 │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17、│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38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75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7-7 │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19、│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39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76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7-8 │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21、│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40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77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7-9 │⒈951201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296-23、│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41 │ │ │ 期間為960101至980101│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78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7-10│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B-334-10、│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42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179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7-11│至9611共繳1,026,000元 │ │ │ │ │9606前共繳786,000元 │ │ │ │ │9607後共繳240,000元 │ │ │ └──┴───────────┴─────┴──────────┘ 附表八、原告邱來妹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8-1 │⒈950218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130-23、│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54 │ │ │ 期間為950315至970315│ 16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06 │ │ │⒉9502至9609間繳款。 │ │ │ ├──┼───────────┼─────┼──────────┤ │8-2 │⒈9603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87-10、│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50 │ │ │ 期間為960415至980415│ 63,1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02 │ │ │⒉9603至9609間繳款。 │ │ │ ├──┼───────────┼─────┼──────────┤ │8-3 │⒈9603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87-12、│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51 │ │ │ 期間為960415至980415│ 63,1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03 │ │ │⒉9603至9609間繳款。 │ │ │ ├──┼───────────┼─────┼──────────┤ │8-4 │⒈9603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87-16、│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52 │ │ │ 期間為960415至980415│ 63,1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04 │ │ │⒉9603至9609間繳款。 │ │ │ ├──┼───────────┼─────┼──────────┤ │8-5 │⒈960315參加儲蓄型A17 │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87-20、│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53 │ │ │ 期間為960415至980415│ 63,1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05 │ │ │⒉9603至9609間繳款。 │ │ │ ├──┼───────────┼─────┼──────────┤ │8-6 │至9611共繳417,4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影本 │ │ │9606前共繳293,8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201 │ │ │9607後共繳123,600元 │ 417,400│ │ └──┴───────────┴─────┴──────────┘ 附表九、原告曾德秋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9-1 │⒈950218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135-24卷證。│ │ │ 會單編號:A-135-20、│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50315至970315│ 165,000│ 見本院卷3頁228 │ │ │ 。 │ │ │ │ │⒉9502至9609間繳款, │ │ │ │ │ 9610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9-2 │⒈950218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135-2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70 │ │ │ 期間為950315至970315│ 16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29 │ │ │⒉9502至9609間繳款。 │ │ │ ├──┼───────────┼─────┼──────────┤ │9-3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參考A-320-14卷證。│ │ │ 會單編號:A-320-10、│參加所繳 │⒉繳款金額表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85,000│ 見本院卷3頁224; │ │ │ 。 │ │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 9610得標,繳回會簿,│ │ │ │ │ 但標金未付。 │ │ │ ├──┼───────────┼─────┼──────────┤ │9-4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20-14、│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67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25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9-5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20-18、│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68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26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9-6 │⒈951215參加儲蓄型A1、│960714前 │⒈合約書影本 │ │ │ 會單編號:A-320-20、│參加所繳 │ 見本院卷2頁169 │ │ │ 期間為960115至980115│ 85,000│⒉繳款金額表 │ │ │ 。 │ │ 見本院卷3頁227 │ │ │⒉9512至9609間繳款。 │ │ │ ├──┼───────────┼─────┼──────────┤ │9-7 │至9611共繳670,000元 │960714前 │繳款結算表影本 │ │ │9606前共繳526,0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3頁223 │ │ │9607後共繳144,000元 │ 670,000│ │ └──┴───────────┴─────┴──────────┘ 附表十、原告陳四英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10-1│951115參加3會, │960714前 │刑二審判決頁71 │ │ │繳納期間9511至9611,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1頁38、 │ │ │共繳會款327,000元。 │ 327,000│刑一審卷2頁124、 │ │ │ │ │刑一審卷6頁271、284 │ │ │ │ │、285 │ │ │ │ │刑二審判決頁124 │ │ │ │ │見本院卷1頁64反、 │ │ │ │ │甲警偵字000000000刑 │ │ │ │ │偵卷頁232-234、 │ │ │ │ │237-238 │ ├──┼───────────┼─────┼──────────┤ │10-2│960315參加1會, │960714前 │刑二審判決頁71 │ │ │共繳會款79,700元。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1頁38 │ │ │ │ 79,700│ │ └──┴───────────┴─────┴──────────┘ 附表十一、原告蔡英之主張及相關證據資料部分 ┌──┬───────────┬─────┬──────────┐ │編號│ 參加情形 │ 請求金額 │ 相關證據資料 │ │ │ │新臺幣/元│ =表內容相同 │ ├──┼───────────┼─────┼──────────┤ │11-1│960115購買1會13,300元 │960714前 │繳款單影本 │ │ │960212、960319、 │參加所繳 │見本院卷1頁180-185 │ │ │960416、960516、 │ 96,300│刑一審卷2頁111 │ │ │960615、960718、 │ │刑二審判決頁84 │ │ │960816、960917、 │ │ │ │ │961017、961119各續期 │ │ │ │ │繳款8,300元共10次, │ │ │ │ │合計96,300元。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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