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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黃裕仁蔡建興李慧瑜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訴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②兼法定代理人 黃郁喬
訴訟代理人
②訴訟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③被上訴人 楊華誌
訴訟代理人
④被上訴人 楊姍錡
訴訟代理人
①至④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⑤被上訴人 林育廷
訴訟代理人
③至⑤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⑥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楊連發之遺囑執行人及承受訴訟人劉坤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①被上訴人 楊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134號(含其後續分案後之案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1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國公司)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於本件訴訟中死亡)任職其董事長期間,亦同時擔任被上訴人楊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楊名公司)董事長,為楊名公司之受僱人,明知裕國公司如直接與下游通路簽約銷售其所生產之醬料食品,可獲有較高利潤,竟違反其對裕國公司之忠實義務,將醬料食品低價出售予楊名公司,從中賺取原應屬裕國公司之利潤,致裕國公司受有損害,而被上訴人黃郁喬、楊華誌、楊姍錡、林育廷(下稱黃郁喬等4人)分別擔任裕國公司副總經理、監察人等職位,竟與○○○共同違背職務,致裕國公司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188條、民法第544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渠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公告財報而遭主管機關裁罰24萬元,○○○竟以裕國公司款項支付該罰款,受有不當得利,自應依民法第179條返還裕國公司等語,並聲明請求○○○及楊名公司應連帶給付裕國公司3010萬1407元本息;黃郁喬等4人應在1274萬1571元本息範圍內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應給付24萬元本息等語。

㈡、○○○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郁喬、楊姍錡、楊寶宸、楊華誌;惟○○○生前於111年8月26日作成遺囑(下稱系爭遺囑),除記載楊寶宸因對其本人有重大侮辱之情事,依民法第1145條第1巷第5款表示楊寶宸不得繼承其本人遺產外,另指定由劉坤典律師擔任系爭遺囑執行人等情,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系爭遺囑等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㈠第397至405頁、407至409頁)。本院依據系爭遺囑所載○○○指定由劉坤典律師為遺囑執行人乙情,於112年12月8日裁定由劉坤典律師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裕國公司、楊寶宸對此裁定提起抗告,嗣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見本院卷㈡第167至170頁、229至230頁)。惟楊寶宸復於112年12月5日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黃郁喬、楊姍錡、楊華誌、劉坤典為被告,提起臺中地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134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下稱系爭遺囑無效事件),並於先位之訴聲明請求:㈠確認系爭遺囑無效。㈡確認劉坤典依系爭遺囑指定之遺囑執行人身分不存在;於備位之訴,聲明確認楊寶宸就○○○遺產有特留分8分之1之繼承權存在等節,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㈢、本件劉坤典律師承受○○○之訴訟係基於系爭遺囑之指定,已如前述。而系爭遺囑之有效與否,攸關劉坤典律師可否承受○○○之訴訟,故本件訴訟程序應否由劉坤典律師承受訴訟,將以系爭遺囑無效事件之訴訟結果為據,即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從而,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並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經濟,本院認本件訴訟於系爭遺囑無效事件(含其後續分案後之案號)判決確定前,應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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