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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學晴温文昌李嘉益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地救字第4號

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目前失業中,收入所得僅新臺幣(下同)15元,入不敷出,日常全靠救濟度日,也無財產可供變賣。家中尚有七旬老母待奉養,存款亦僅有5元,尚積欠健保債務6個月共2244元,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銀行行庫均以無經濟信用資格拒予信用借貸,已無經濟信用能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第102條第2、3項規定:「(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依上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必須應同時符合「無資力」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兩項要件,始能予以准許(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之釋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須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所主張之事由大概如此。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臺中市西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惟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所稱之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以作為核發救助金額若干之標準,並非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即當然無資力。故低收入戶資格證明,尚無法釋明聲請人目前確切之資力為何,是否已達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之程度。又聲請人所檢附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雖顯示聲請人財產甚少(僅有所得15元),但此等資料無非個人經財稅機關建檔之財產資料,尚不足以正確反映個人全面之資力狀況或其他未經申報之收入。且本院調取聲請人113年度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請資料,據臺中市西區區公所派員訪視調查結果,聲請人自陳「有代課教師工作才有收入(無固定收入)」,並因母親出家,未與聲請人同住,年逾65歲,每月老年年金所得增加,故改列為中低收入戶等情,有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函附之113年度西區申請調查表附卷可憑。可見聲請人雖資力不佳,但仍有相當工作能力,且母親列計所得亦有增加,核定結果,改列為中低收入戶資格,足認聲請人經濟狀況及扶養母親之負擔已有所減輕。本院並參酌其本案請求經核定之訴訟費用為4000元,非高額鉅款,依聲請人仍有擔任代課教師之工作能力及目前經濟信用狀況,自難認無資力負擔本案請求之訴訟費用。至聲請人所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10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雖就該院110年度交字第248號交通裁決事件,准許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其裁定之效力僅及於該案,尚不得拘束本院,且該案聲請時迄今相隔已2年有餘,時光推移,要不能與本件相提並論,是此部分事證,仍無從採為聲請人有利之認定。

㈡又聲請人雖另提出住居本院管轄區域內之第三人(署名:林滿圓)所出具之保證書,用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致本院無從得知該第三人之確實身分、年籍及資力狀況,且審視該保證書附記之保證期間係自112年9月28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止,亦難認該第三人現仍有繼續為聲請人擔任保證人之意願。何況本院認聲請人並非無資力負擔本案請求之訴訟費用,有如前述,則該保證書欲擔保之前提並不存在,自亦不能執以認定聲請人就其無資力一節已為必要之釋明。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事證,尚難認其無資力負擔本案請求之訴訟費用,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救字第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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