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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0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朝智
被告
吳昱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7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昱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㈠⑴吳昱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1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36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再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75號裁定停止戒治,而於民國(下同)88年5月17日因停止戒治而出監,於同年12月12日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月3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⑵復於93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1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因撤回上訴確定,另因妨害兵役案件,由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5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刑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5年11月25日縮刑執行完畢。⑶復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由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9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繼因竊盜案件,由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執行至100年5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於100年10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㈡猶吳昱賢不知惕勵,再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4月14日晚間8、9時許(起訴書載為101年4月11日5時3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在臺南市○○區○○路2段之龍成飯店某房間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吳昱賢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於101年4月15日上午5時餘許,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說明,員警查知吳昱賢為毒品列管人口,經其同意,於101年4月15日(起訴書誤為101年4月11日)上午5時30分許,採集尿液送檢,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被告吳昱賢於警詢時之陳述及審理中之自白、採尿同意書1紙、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1紙、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1年5月9日KH/2012/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涉嫌毒品驗尿照片2幀、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吳昱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2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2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前有上開毒品罪刑及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及多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仍不能戒除毒癮,再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自有使其接受相當時期監禁處遇以教化性情之必要,惟念其犯後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素行不佳、從事臨時工、國中畢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又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馮君傑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5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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