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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3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3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嘉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嘉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嘉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即除編號3、4、7、8、9至14「宣告刑」欄所載應依序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確定判決法院」欄所載均應更正為「最高法院」;編號3、4「確定判決案號」、「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101年度台非字第20號」、「101.1.18」;編號7、8「確定判決案號」、「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100年度台非字第5號」、「100.1.27」;編號9至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確定判決案號」、「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均應分別更正為「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385、1523、1584號」、「100年度台非字第48號」、「100.3.3」、及編號2、3、4、6、8、12至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載應更正為「是」,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嘉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9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提起非常上訴,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30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提起非常上訴,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0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嗣經提起非常上訴,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亦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併此敘明。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6、8、12至14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中,另有附表編號1、5、7、9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是上開14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潘嘉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8.04.02 │98.04.02 │98.01.13 │├──────┼─────────┼─────────┼─────────┤│偵查(自訴)│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06號 │字第1206號 │字第600號 │├─┬────┼─────────┼─────────┼─────────┤│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977號 │98年度訴字第977號 │98年度訴字第495號 ││實├────┼─────────┼─────────┼─────────┤│審│判決日期│ 98.08.25 │ 98.08.25 │ 98.10.06 │├─┼────┼─────────┼─────────┼─────────┤│ │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977號 │98年度訴字第977號 │101年度台非字第20 ││判│ │ │ │號 ││決├────┼─────────┼─────────┼─────────┤│ │判 決│ 98.09.30 │ 98.09.30 │ 101.1.18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 │第5847號 │第5847號 │第7046號 ││ ├─────────┴─────────┼─────────┤│ │⒈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備 註│⒉編號1、2、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徒刑10月;非常上訴││ │ (本院98年度聲字第2305號裁定,即臺南│後,應執行有期徒刑││ │ 地檢99執更417) │8月(最高法院101年││ │ │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 │ │,即臺南地檢101執 ││ │ │更244)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98.01.13 │98.07.10 │98.07.10 │├──────┼─────────┼─────────┼─────────┤│偵查(自訴)│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00號 │字第1787號 │字第1787號 │├─┬────┼─────────┼─────────┼─────────┤│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95號 │98年度訴字第1304號│98年度訴字第1304號││實├────┼─────────┼─────────┼─────────┤│審│判決日期│ 98.10.06 │ 98.09.30 │ 98.09.30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確├────┼─────────┼─────────┼─────────┤│定│案 號│101年度台非字第20 │98年度訴字第1304號│98年度訴字第1304號││判│ │號 │ │ ││決├────┼─────────┼─────────┼─────────┤│ │判 決│ 101.1.18 │ 98.10.26 │ 98.10.26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 │第7046號 │第6492號 │第6492號 ││ ├─────────┼─────────┴─────────┤│ │編號3、4應執行有期│⒈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徒刑10月;非常上訴│⒉編號1、2、5、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備 註│後,應執行有期徒刑│ (本院98年度聲字第2305號裁定,即臺南││ │8月(最高法院101年│ 地檢99執更417) ││ │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 ││ │,即臺南地檢101執 │ ││ │更244)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8.04.25 │98.04.24 │98.05.10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874號 │字第2874號 │字第1385、1523、15││ │ │ │84號 │├─┬────┼─────────┼─────────┼─────────┤│最│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臺南地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2309│98年度審訴字第2309│98年度訴字第1309號││實│ │號 │號 │ ││審├────┼─────────┼─────────┼─────────┤│ │判決日期│ 98.12.17 │ 98.12.17 │ 99.03.11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台非字第5號│100年度台非字第5號│100年度台非字第48 ││判│ │ │ │號 ││決├────┼─────────┼─────────┼─────────┤│ │判 決│ 100.1.27 │ 100.1.27 │ 100.3.3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 │第2498號 │第2498號 │第2839號 ││ ├─────────┴─────────┼─────────┤│ │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非常上訴後│編號9至14應執行有 ││備 註│,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最高法院100度台非│期徒刑2年6月;非常││ │字第5號判決,即高雄地檢100執更546) │上訴後,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2月(最高法││ │ │院100年度台非字第 ││ │ │48號判決,即臺南地││ │ │檢100執更858)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8.06.30 │98.07.20 │98.05.10 │├──────┼─────────┼─────────┼─────────┤│偵查(自訴)│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85、1523、15│字第1385、1523、15│字第1385、1523、15││ │84號 │84號 │84號 │├─┬────┼─────────┼─────────┼─────────┤│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後├────┼─────────┼─────────┼─────────┤│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309號│98年度訴字第1309號│98年度訴字第1309號││實│ │ │ │ ││審├────┼─────────┼─────────┼─────────┤│ │判決日期│ 99.03.11 │ 99.03.11 │ 99.03.11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台非字第48 │100年度台非字第48 │100年度台非字第48 ││判│ │號 │號 │號 ││決├────┼─────────┼─────────┼─────────┤│ │判 決│ 100.3.3 │ 100.3.3 │ 100.3.3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 │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 │第2839號 │第2839號 │第2839號 ││ ├─────────┴─────────┴─────────┤│備 註│ ││ │編號9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非常上訴後,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即臺南地檢100執更 ││ │858) │└──────┴─────────────────────────────┘┌──────┬─────────┬─────────┬─────────┐│編 號│ 13 │ 14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98.06.30 │98.07.19 │ │├──────┼─────────┼─────────┼─────────┤│偵查(自訴)│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85、1523、15│字第1385、1523、15│ ││ │84號 │84號 │ │├─┬────┼─────────┼─────────┼─────────┤│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後├────┼─────────┼─────────┼─────────┤│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309號│98年度訴字第1309號│ ││實├────┼─────────┼─────────┼─────────┤│審│判決日期│ 99.03.11 │ 99.03.11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定│案 號│100年度台非字第48 │100年度台非字第48 │ ││判│ │號 │號 │ ││決├────┼─────────┼─────────┼─────────┤│ │判 決│ 100.3.3 │ 100.3.3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臺南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2839號 │第2839號 │ ││ ├─────────┴─────────┤ ││備 註│編號9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非常上 │ ││ │訴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最高法院10│ ││ │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即臺南地檢100執│ ││ │更858)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34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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