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世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
字第2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文
郭世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郭世瑋前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公司」)金冠通訊處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及代收保費業務。詎其因投資失利在外積欠債務無法清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罪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罪經過,行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被害人,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金額之保險費,挪為自用,共計3次,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被害人,誤認為其所交付之全部保險費均已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且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對保險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
二、100年12月間,汪文瓊因收受中國人壽公司寄發之保費繳款通知單,察覺有異,經向郭世瑋提出質疑後,郭世瑋為掩飾前揭犯行,復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罪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罪經過,接續偽造製作內容不實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說明文件之私文書,再交付汪文瓊而持以行使之,而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及陳沛茹等十人。
三、案經中國人壽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郭世瑋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部分,所犯法條原記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本院104年6月17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以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郭世瑋對於前揭事實一及事實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三卷第4-6頁、偵二卷第5-6頁、第15頁-第15頁反面、偵三卷第17-19頁、第35-36頁、本院卷第22頁-第34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青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46-47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膺旭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見偵二卷第5-6頁);證人即被害人汪文瓊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見偵二卷第22頁-第22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劉麗真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見偵二卷第32頁-第32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蔡秀貞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偵二卷第18頁-第18頁反面)相符,且有送金單3紙(見偵一卷第9-10頁);中國人壽公司壽險首期送金單回銷追蹤表1紙(見偵一卷第11頁);第一銀行匯款單2紙(見偵一卷第6頁);送金單2紙(見偵一卷第7頁);中國人壽公司送金單領用情況系統查詢結果表1紙(見偵一卷第8頁);約定書3份(見偵一卷第12-15頁);中國人壽新喜樂人生變額壽險要保書(劉麗真)(見偵二卷第35頁-第36頁反面);中國人壽金好意保險簡易要保書(汪文瓊)(見偵二卷第37頁-第37頁反面);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汪子喬)(見偵二卷第38頁-第39頁反面)在卷足稽,被告郭世瑋前揭之自白核與事證均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世瑋為事實一之犯行後,刑法第339條業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103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比較,就法定刑而言,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上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㈡核被告郭世瑋就事實一所為(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郭世瑋偽刻「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戳章後,再偽蓋該印文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送金單之私文書,其偽造印章、印文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再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行,分別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再核被告郭世瑋就事實二所為(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郭世瑋偽刻「金冠通訊處」之印章後,再偽蓋該印文以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私文書,以及偽簽「陳沛茹」、「蔡秀貞」、「陳淑蓉」、「吳昆皇」、「盧湘棋」、「蔡佳芬」、「李政峰」、「張耀元」、「陳永明」、「王健承」等人之署名及指印,以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私文書,其偽造印章、印文、署名、指印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再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按數犯罪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為求取信於汪文瓊,於密切接近之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30日分別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交付予汪文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係本於同一計畫之單一行為決意,而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構成要件,是關於被告所犯事實二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依前開判例要旨,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再被告郭世瑋所犯事實一及事實二(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4罪,均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郭世瑋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因投資失利在外積欠債務,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利用招攬保險之機會,及客戶對其之信任,施以詐術以騙取金錢,復為求取信於受詐騙之被害人,偽刻印章以製作內容不實之私文書而持以行使,致使告訴人中國人壽公司之營運管理受有重大損害,且所詐騙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109萬5646元,惡性非輕,且犯後迄今均未與被害人和解以賠償其損害,犯後態度不能認為良好,惟另考量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惟其個人戶籍資料則記載為大學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目前在人力仲介公司工作,屬臨時工性質,每月收入約2、3萬元,目前居住在公司宿舍,未與家人同住,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告訴人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被害人汪文瓊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郭世瑋所偽刻之「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戳章、「金冠通訊處」之印章,及所偽造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印文、署名及指印,均應依上開刑法第219條規定,分別在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項下,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附表 ┌───────────────────────────────────────────┐ │附表一 │ ├─┬────┬─────┬───┬───┬─────────────┬────────┤ │編│犯罪時間│保單名稱、│被害人│詐騙金│犯 罪 經 過│主文(罪名、宣告│ │號│ │號碼及內容│ │額(新│(新臺幣) │刑應沒收之物) │ │ │ │ │ │臺幣)│ │ │ ├─┼────┼─────┼───┼───┼─────────────┼────────┤ │1 │99年10月│「中國人壽│汪文瓊│275萬 │郭世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郭世瑋犯行使偽造│ │︵│間某日。│金好意保險│及中國│元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私文書罪,處有期│ │起│ │」,保單號│人壽公│ │文書之犯意,於99年10月間,│徒刑壹年;如附表│ │訴│ │碼:756933│司 │ │向汪文瓊招攬左列保險,並佯│二編號1及編號2「│ │書│ │27號,要保│ │ │稱:「倘一次繳清全部保費,│應沒收之物」欄所│ │犯│ │人:汪文瓊│ │ │即可領得郭世瑋可得之佣金及│示之物均沒收之。│ │罪│ │,被保險人│ │ │退回所繳交保費金額之利息」│ │ │事│ │:汪子喬,│ │ │云云,致使汪文瓊陷於錯誤,│ │ │實│ │申請日期:│ │ │依其指示匯款300萬元至郭世 │ │ │一│ │99年10月19│ │ │瑋個人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 │ │之│ │日。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帳│ │ │㈠│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 │ │︶│ │ │ │ │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 │ │內;郭世瑋於取得前揭300萬 │ │ │ │ │ │ │ │元之匯款後,僅將其中25萬元│ │ │ │ │ │ │ │充作首期保費繳回中國人壽公│ │ │ │ │ │ │ │司,餘款275萬元均挪為己用 │ │ │ │ │ │ │ │。而中國人壽公司收受首期保│ │ │ │ │ │ │ │費後,製作首期保費要保書交│ │ │ │ │ │ │ │予郭世瑋後,郭世瑋即於左列│ │ │ │ │ │ │ │犯罪時間,複製、影印中國人│ │ │ │ │ │ │ │壽公司所使用之「預收第一次│ │ │ │ │ │ │ │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以下│ │ │ │ │ │ │ │簡稱「送金單」,及偽刻「中│ │ │ │ │ │ │ │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戳章 │ │ │ │ │ │ │ │後,在複製之送金單內偽填送│ │ │ │ │ │ │ │金單號碼、相關要保人、被保│ │ │ │ │ │ │ │險人、保險內容等資料,偽蓋│ │ │ │ │ │ │ │「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 │ │ │ │ │ │ │ │印文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 │ │ │ │ │ │ │及編號2所示編號L0000000號 │ │ │ │ │ │ │ │、L0000000號送金單之私文書│ │ │ │ │ │ │ │,嗣將中國人壽公司所發下之│ │ │ │ │ │ │ │首期保險要保書及其所偽造上│ │ │ │ │ │ │ │開送金單2紙一併交付汪文瓊 │ │ │ │ │ │ │ │收執而持以行使,使汪文瓊誤│ │ │ │ │ │ │ │認其所交付之全部保險費均已│ │ │ │ │ │ │ │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且足以│ │ │ │ │ │ │ │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對保險│ │ │ │ │ │ │ │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 │2 │100年4月│「中國人壽│劉麗真│75萬79│郭世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郭世瑋犯行使偽造│ │︵│初某日。│新喜樂人生│及中國│20元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私文書罪,處有期│ │起│ │變額壽險」│人壽公│ │文書之犯意,於100年3月間,│徒刑柒月;如附表│ │訴│ │保單號碼:│司 │ │向劉麗真招攬左列保險,並佯│二編號3及編號4「│ │書│ │00000000號│ │ │稱:「倘一次繳清保費,則自│應沒收之物」欄所│ │犯│ │,要保人:│ │ │102年5月間起即可逐年領回繳│示之物均沒收之。│ │罪│ │劉麗真,被│ │ │交款項之利息及本金」云云,│ │ │事│ │保險人:張│ │ │致使劉麗真陷於錯誤,依其指│ │ │實│ │仲勳,申請│ │ │示於同年月10日、14日分別匯│ │ │一│ │日期:100 │ │ │款55萬元、24萬元至郭世瑋個│ │ │之│ │年3月29日 │ │ │人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 │ │㈡│ │。 │ │ │帳戶內,及另交付現金5萬元 │ │ │︶│ │ │ │ │予郭世瑋;郭世瑋於取得前揭│ │ │ │ │ │ │ │款項後,除曾退回佣金1萬2千│ │ │ │ │ │ │ │元予劉麗真,並將7萬零80元 │ │ │ │ │ │ │ │充作首期保費繳回中國人壽公│ │ │ │ │ │ │ │司外,餘款75萬7920元均挪為│ │ │ │ │ │ │ │己用。而中國人壽公司收受首│ │ │ │ │ │ │ │期保費後,製作首期保費要保│ │ │ │ │ │ │ │書交予郭世瑋後,郭世瑋即於│ │ │ │ │ │ │ │左列犯罪時間,複製、影印中│ │ │ │ │ │ │ │國人壽公司所使用之「送金單│ │ │ │ │ │ │ │」,在複製之送金單內偽填送│ │ │ │ │ │ │ │金單號碼、相關要保人、被保│ │ │ │ │ │ │ │險人、保險內容等資料,偽蓋│ │ │ │ │ │ │ │其所偽刻之「中國人壽/周靖 │ │ │ │ │ │ │ │芳」之圓形印文後,偽造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及編號4所示編號L3│ │ │ │ │ │ │ │350012號、L0000000號送金單│ │ │ │ │ │ │ │之私文書,嗣將中國人壽公司│ │ │ │ │ │ │ │所發下之首期保險要保書及其│ │ │ │ │ │ │ │所偽造上開送金單2紙一併交 │ │ │ │ │ │ │ │付劉麗真收執而持以行使,使│ │ │ │ │ │ │ │劉麗真誤認其所交付之全部保│ │ │ │ │ │ │ │險費均已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 │ │ │ │ │ │ │,且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 │ │ │ │ │ │ │司對保險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 │ │ │ │ │ │ ├─┼────┼─────┼───┼───┼─────────────┼────────┤ │3 │100年11 │「中國人壽│汪文瓊│758萬7│郭世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郭世瑋犯行使偽造│ │︵│月3日或4│富足一生終│及中國│726元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私文書罪,處有期│ │起│日。 │身壽險」,│人壽公│ │文書之犯意,於100年10月間 │徒刑壹年捌月;如│ │訴│ │保單號碼:│司 │ │,復向汪文瓊招攬左列保險,│附表二編號5「應 │ │書│ │00000000號│ │ │汪文瓊同意以其子汪子喬名義│沒收之物」欄所示│ │犯│ │,要保人:│ │ │投保,郭世瑋並向汪文瓊佯稱│之物均沒收之。 │ │罪│ │汪子喬,被│ │ │:「倘一次繳清全部保費,即│ │ │事│ │保險人:汪│ │ │可領得郭世瑋可得之佣金及退│ │ │實│ │子喬,申請│ │ │回所繳交保費金額之利息」云│ │ │一│ │日期:100 │ │ │云,致使汪文瓊陷於錯誤,依│ │ │之│ │年11月3日 │ │ │其指示匯款798萬7080元至郭 │ │ │㈢│ │。 │ │ │世瑋個人所申設之「國泰世華│ │ │︶│ │ │ │ │銀行」帳戶內;郭世瑋於取得│ │ │ │ │ │ │ │前揭798萬7080元匯款後,僅 │ │ │ │ │ │ │ │將其中39萬9354元充作首期保│ │ │ │ │ │ │ │費繳回中國人壽公司,餘款75│ │ │ │ │ │ │ │8萬7726元均挪為己用。而中 │ │ │ │ │ │ │ │國人壽公司收受首期保費後,│ │ │ │ │ │ │ │製作首期保費要保書交予郭世│ │ │ │ │ │ │ │瑋後,郭世瑋即於左列犯罪時│ │ │ │ │ │ │ │間,複製、影印中國人壽公司│ │ │ │ │ │ │ │所使用之「送金單」,在複製│ │ │ │ │ │ │ │之送金單內偽填送金單號碼、│ │ │ │ │ │ │ │相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 │ │ │ │ │ │ │內容等資料,偽蓋其所偽刻之│ │ │ │ │ │ │ │「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 │ │ │ │ │ │ │ │印文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 │ │ │ │ │ │ │ │所示編號L0000000號送金單之│ │ │ │ │ │ │ │私文書,嗣將中國人壽公司所│ │ │ │ │ │ │ │發下之首期保險要保書及其所│ │ │ │ │ │ │ │偽造上開送金單1紙一併交付 │ │ │ │ │ │ │ │汪文瓊收執而持以行使,使汪│ │ │ │ │ │ │ │文瓊誤認其所交付之全部保險│ │ │ │ │ │ │ │費均已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 │ │ │ │ │ │ │且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 │ │ │ │ │ │ │對保險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4 │100年12 │無 │陳沛茹│無 │100年12月間,汪文瓊因收受 │郭世瑋犯行使偽造│ │︵│月26日、│ │、蔡秀│ │中國人壽公司寄發之保費繳款│私文書罪,處有期│ │起│100年12 │ │貞、陳│ │通知單,察覺有異,經向郭世│徒刑柒月;如附表│ │訴│月27日、│ │淑蓉、│ │瑋提出質疑後,郭世瑋為掩飾│三編號1至編號3「│ │書│100年12 │ │吳昆皇│ │前揭犯行,復基於偽造私文書│應沒收之物」欄所│ │犯│月30日 │ │、盧湘│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示之物均沒收之。│ │罪│ │ │棋、蔡│ │續於左列犯罪時間,接續偽造│ │ │事│ │ │佳芬、│ │製作內容不實如附表三編號1 │ │ │實│ │ │李政峰│ │至編號3所示說明文件之私文 │ │ │一│ │ │、張耀│ │書3份,並偽刻「金冠通訊處 │ │ │之│ │ │元、陳│ │」之印章1枚後,在前說明文 │ │ │㈣│ │ │永明、│ │件上偽蓋「金冠通訊處」之印│ │ │︶│ │ │王健丞│ │文及偽簽「陳沛茹」、「蔡秀│ │ │ │ │ │ │ │貞」、「陳淑蓉」、「吳昆皇│ │ │ │ │ │ │ │」、「盧湘棋」、「蔡佳芬」│ │ │ │ │ │ │ │、「李政峰」、「張耀元」、│ │ │ │ │ │ │ │「陳永明」、「王健承」等人│ │ │ │ │ │ │ │之署名及指印,再交付予汪文│ │ │ │ │ │ │ │瓊而持以行使之,而足以生損│ │ │ │ │ │ │ │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及上開陳沛│ │ │ │ │ │ │ │茹等十人。 │ │ │ │ │ │ │ │ │ │ └─┴────┴─────┴───┴───┴─────────────┴────────┘ ┌──────────────────────────────────────┐ │附表二 │ ├─┬─────────┬─────────────┬────────────┤ │編│變造私文書文件名稱│變 造 私 文 書 內 容│應沒收之物(即偽造之印文│ │號│ │ │) │ ├─┼─────────┼─────────────┼────────────┤ │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汪文瓊。 │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 │ │ │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汪子喬。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 │ │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99年10月19日上│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 │ │ │L0000000號 │ 午9時00分。 │ │ │ │ │④保險內容: │ │ │ │ │ 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 │ │ │ │ 99.12年期.1000萬。 │ │ │ │ │ ⑵保險費:250,000元。 │ │ │ │ │ ⑶繳費方式:年繳。 │ │ │ │ │ ⑷繳費內容:現金。 │ │ │ │ │⑤業務員:郭世瑋。 │ │ │ │ │⑥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 │ │ │ │⑦單位名稱:金冠。 │ │ │ │ │⑧單位代碼:JJ040。 │ │ │ │ │⑨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 │ │ │ │ │ │ │ ├─┼─────────┼─────────────┼────────────┤ │2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汪文瓊。 │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 │ │ │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汪子喬。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 │ │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99年10月19日上│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 │ │ │L0000000號 │ 午10時00分。 │ │ │ │ │④保險內容: │ │ │ │ │ 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 │ │ │ │ 99.12年期(2~12)。 │ │ │ │ │ ⑵保險費:2,750,000元。 │ │ │ │ │ ⑶繳費方式:躉繳。 │ │ │ │ │ ⑷繳費內容:現金。 │ │ │ │ │⑤業務員:郭世瑋。 │ │ │ │ │⑥單位名稱:金冠。 │ │ │ │ │⑦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 │ │ │ │ │ │ │ ├─┼─────────┼─────────────┼────────────┤ │3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劉麗真。 │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 │ │ │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張仲勳。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 │ │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100年3月14日下│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 │ │ │L0000000號 │ 午13時00分。 │ │ │ │ │④保險內容: │ │ │ │ │ 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 │ │ │ │ 99 DRILF 2003。 │ │ │ │ │ ⑵保險費:70,080元。 │ │ │ │ │ ⑶繳費方式:年繳。 │ │ │ │ │ ⑷繳費內容:現金。 │ │ │ │ │⑤業務員:郭世瑋。 │ │ │ │ │⑥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 │ │ │ │⑦單位名稱:金冠。 │ │ │ │ │⑧單位代碼:JJ040。 │ │ │ │ │⑨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 │ │ │ │ │ │ │ ├─┼─────────┼─────────────┼────────────┤ │4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劉麗真。 │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 │ │ │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張仲勳。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 │ │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100年3月14日下│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 │ │ │L0000000號 │ 午13時00分。 │ │ │ │ │④保險內容: │ │ │ │ │ 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 │ │ │ │ 99 DRILF 2003(2~12)│ │ │ │ │ 。 │ │ │ │ │ ⑵保險費:770,880元。 │ │ │ │ │ ⑶繳費方式:躉繳。 │ │ │ │ │ ⑷繳費內容:現金。 │ │ │ │ │⑤業務員:郭世瑋。 │ │ │ │ │⑥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 │ │ │ │⑦單位名稱:金冠。 │ │ │ │ │⑧單位代碼:JJ040。 │ │ │ │ │⑨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 │ │ │ │ │ │ │ ├─┼─────────┼─────────────┼────────────┤ │5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原件送金單號碼:00000000│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 │ │ │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 。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 │ │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②要保人:汪子喬。 │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 │ │ │L0000000號 │③被保險人:汪子喬。 │ │ │ │ │④繳費日期:100年11月4日上│ │ │ │ │ 午10時30分。 │ │ │ │ │⑤保險內容: │ │ │ │ │ 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 │ │ │ │ ANIPL 20年期 606萬。 │ │ │ │ │ ⑵保險費:7,587,726元。 │ │ │ │ │ ⑶繳費方式:躉繳。 │ │ │ │ │ ⑷繳費內容:現金。 │ │ │ │ │⑥業務員:郭世瑋。 │ │ │ │ │⑦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 │ │ │ │⑧單位名稱:金冠。 │ │ │ │ │⑨單位代碼:JJ040。 │ │ │ │ │⑩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 │ │ │ │ │ │ │ └─┴─────────┴─────────────┴────────────┘ ┌──────────────────────────────────────┐ │附表三 │ ├─┬───┬─────────────────────┬──────────┤ │編│偽造私│ 偽 造 私 文 書 內 容 │應沒收之物(即偽造之│ │號│文書文│ │印文) │ │ │件名稱│ │ │ ├─┼───┼─────────────────────┼──────────┤ │1 │無名稱│①主旨:汪文瓊、汪子喬保單內容;保單號碼:│偽造之「陳沛茹」署名│ │ │ │ 00000000、00000000。 │及指印各壹枚。 │ │ │ │②說明:保單金額例入金冠通訊處的基金帳戶,│ │ │ │ │ 該帳戶分為富蘭克林全球債券基金、保誠美國│ │ │ │ │ 優質債券基金。 │ │ │ │ │③保單金額確定存入該通訊處基金帳戶,其於保│ │ │ │ │ 費在於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的保單價│ │ │ │ │ 值金。 │ │ │ │ │④管理主管:陳沛茹(簽名捺印)、0000000。 │ │ │ │ │⑤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 │ ├─┼───┼─────────────────────┼──────────┤ │2 │無名稱│①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要/被保險 │偽造之「金冠通訊處」│ │ │ │ 人:汪文瓊/汪子喬,保單00000000起保日99.│印章壹個、偽造之「蔡│ │ │ │ 10.19商品名稱P9(中國人壽金好意保險),繳│秀貞」署名貳枚及指印│ │ │ │ 期12年期,首期保費250,000續期保費2,750,0│壹枚、「金冠通訊處」│ │ │ │ 00,該保單分別為兩筆帳戶進行作業,首期保│印文壹枚。 │ │ │ │ 費列入在保單(P9)解約金,其餘2,750,000列 │ │ │ │ │ 入中國人壽金冠通訊處營運帳戶該帳戶分別兩│ │ │ │ │ 個投資標的:富蘭克林全球債券基金,保誠美│ │ │ │ │ 國優質債券基金),第二年及第三年續期保費│ │ │ │ │ ,營業單位將會以基金贖回方式將這兩筆款項│ │ │ │ │ 匯入保單號碼00000000保單續期方式繳納。保│ │ │ │ │ 單00000000需繳滿2年2個月為止101.12.20即 │ │ │ │ │ 可辦理解約,解約方式分別為:保單已繳滿3 │ │ │ │ │ 期的保費解約金552,700及單位營運帳戶贖回 │ │ │ │ │ 2,627,300共3,180,000以兩筆匯入要保人帳戶│ │ │ │ │ 。保單00000000起保日100.11.03商品名稱ANI│ │ │ │ │ PL( 中國人壽富足一生終身壽險),繳期20年│ │ │ │ │ 期,首期保費399,354續期保費7,587,726該保│ │ │ │ │ 單分別為兩筆帳戶進行作業,首期保費列入在│ │ │ │ │ 保單(ANIPL)解約金,其餘7,587,726列入中國│ │ │ │ │ 人壽金冠通訊處營運帳戶(該帳戶分別兩個投 │ │ │ │ │ 資標的:富蘭克林全球債券基金,保誠美國優│ │ │ │ │ 質債券基金),第二年及第三年、第四年續期│ │ │ │ │ 保費,營業單位將會以基金贖回方式將這兩筆│ │ │ │ │ 款項匯入保單號碼00000000保單續期方式繳納│ │ │ │ │ 。保單00000000需繳滿3年6個月為止104.05.0│ │ │ │ │ 4即可辦理解約,解約方式分別為:保單已繳 │ │ │ │ │ 滿4期的保費解約金1,079,286及單位營運帳戶│ │ │ │ │ 贖回7,703,872共8,783,158以兩筆匯入要保人│ │ │ │ │ 帳戶。(註:該頁面下方有「蔡秀貞」之簽名│ │ │ │ │ 、捺印各1枚)單位營運帳戶絕無問題,帳戶 │ │ │ │ │ 所需要支出及保費需要補足必需透過單位申請│ │ │ │ │ 書及高階主管簽章才可執行,保單利益絕無問│ │ │ │ │ 題,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到期日、│ │ │ │ │ 營運單位帳戶2,627,300及7,703,872到期日,│ │ │ │ │ 有問題該單位直屬主管全權負責。 │ │ │ │ │②銷售員:郭世瑋(簽名)。 │ │ │ │ │③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④直屬主管:蔡秀貞(簽名)。 │ │ │ │ │⑤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⑥該文件蓋有「金冠通訊處」印文1枚。 │ │ │ │ │⑦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 │ ├─┼───┼─────────────────────┼──────────┤ │3 │無名稱│①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偽造之「陳淑蓉」、「│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以上保單│吳昆皇」、「盧湘棋」│ │ │ │ 為本單位業務人員:郭世瑋所銷售特別商品,│、「蔡佳芬」、「李政│ │ │ │ 特別商品已經向客戶收取所有繳期保費,續期│峰」、「張耀元」、「│ │ │ │ 保費將列入金冠通訊處之營運帳戶,該帳戶由│陳永明」、「王健承」│ │ │ │ 陳沛茹經理所管,在客戶及保單到期日前,若│、「陳沛茹」、「蔡秀│ │ │ │ 發生任何相關保單客戶問題:如保單到期解約│貞」署名各壹枚。 │ │ │ │ 時,客戶所應領的解約金如有不足及公司查知│ │ │ │ │ 保單有問題時,本單位金冠通訊處相關主管,│ │ │ │ │ 將負責及承擔業務人員:郭世瑋,後續處理問│ │ │ │ │ 題。 │ │ │ │ │②相關主管名單:陳淑蓉、吳昆皇、盧湘棋、蔡│ │ │ │ │ 佳芬、李政峰、張耀元、陳永明、王健承、陳│ │ │ │ │ 沛茹、蔡秀貞(以上均係簽名)。 │ │ │ │ │③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