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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世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

字第25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文

郭世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郭世瑋前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公司」)金冠通訊處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及代收保費業務。詎其因投資失利在外積欠債務無法清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罪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罪經過,行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被害人,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金額之保險費,挪為自用,共計3次,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被害人,誤認為其所交付之全部保險費均已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且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對保險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

二、100年12月間,汪文瓊因收受中國人壽公司寄發之保費繳款通知單,察覺有異,經向郭世瑋提出質疑後,郭世瑋為掩飾前揭犯行,復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罪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罪經過,接續偽造製作內容不實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說明文件之私文書,再交付汪文瓊而持以行使之,而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及陳沛茹等十人。

三、案經中國人壽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郭世瑋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部分,所犯法條原記載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本院104年6月17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以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郭世瑋對於前揭事實一及事實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三卷第4-6頁、偵二卷第5-6頁、第15頁-第15頁反面、偵三卷第17-19頁、第35-36頁、本院卷第22頁-第34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青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一卷第46-47頁);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膺旭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見偵二卷第5-6頁);證人即被害人汪文瓊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見偵二卷第22頁-第22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劉麗真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見偵二卷第32頁-第32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蔡秀貞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偵二卷第18頁-第18頁反面)相符,且有送金單3紙(見偵一卷第9-10頁);中國人壽公司壽險首期送金單回銷追蹤表1紙(見偵一卷第11頁);第一銀行匯款單2紙(見偵一卷第6頁);送金單2紙(見偵一卷第7頁);中國人壽公司送金單領用情況系統查詢結果表1紙(見偵一卷第8頁);約定書3份(見偵一卷第12-15頁);中國人壽新喜樂人生變額壽險要保書(劉麗真)(見偵二卷第35頁-第36頁反面);中國人壽金好意保險簡易要保書(汪文瓊)(見偵二卷第37頁-第37頁反面);中國人壽人身保險要保書(汪子喬)(見偵二卷第38頁-第39頁反面)在卷足稽,被告郭世瑋前揭之自白核與事證均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世瑋為事實一之犯行後,刑法第339條業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103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比較,就法定刑而言,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上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㈡核被告郭世瑋就事實一所為(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郭世瑋偽刻「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戳章後,再偽蓋該印文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送金單之私文書,其偽造印章、印文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再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犯行,分別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均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再核被告郭世瑋就事實二所為(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郭世瑋偽刻「金冠通訊處」之印章後,再偽蓋該印文以偽造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私文書,以及偽簽「陳沛茹」、「蔡秀貞」、「陳淑蓉」、「吳昆皇」、「盧湘棋」、「蔡佳芬」、「李政峰」、「張耀元」、「陳永明」、「王健承」等人之署名及指印,以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私文書,其偽造印章、印文、署名、指印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再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按數犯罪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為求取信於汪文瓊,於密切接近之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30日分別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交付予汪文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係本於同一計畫之單一行為決意,而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構成要件,是關於被告所犯事實二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依前開判例要旨,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再被告郭世瑋所犯事實一及事實二(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4罪,均犯意各別,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郭世瑋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因投資失利在外積欠債務,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金錢,竟利用招攬保險之機會,及客戶對其之信任,施以詐術以騙取金錢,復為求取信於受詐騙之被害人,偽刻印章以製作內容不實之私文書而持以行使,致使告訴人中國人壽公司之營運管理受有重大損害,且所詐騙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109萬5646元,惡性非輕,且犯後迄今均未與被害人和解以賠償其損害,犯後態度不能認為良好,惟另考量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惟其個人戶籍資料則記載為大學畢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目前在人力仲介公司工作,屬臨時工性質,每月收入約2、3萬元,目前居住在公司宿舍,未與家人同住,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告訴人請求對被告從重量刑,被害人汪文瓊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郭世瑋所偽刻之「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戳章、「金冠通訊處」之印章,及所偽造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印文、署名及指印,均應依上開刑法第219條規定,分別在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項下,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被告郭世瑋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附表
┌───────────────────────────────────────────┐
│附表一                                                                                │
├─┬────┬─────┬───┬───┬─────────────┬────────┤
│編│犯罪時間│保單名稱、│被害人│詐騙金│犯      罪      經      過│主文(罪名、宣告│
│號│        │號碼及內容│      │額(新│(新臺幣)                │刑應沒收之物)  │
│  │        │          │      │臺幣)│                          │                │
├─┼────┼─────┼───┼───┼─────────────┼────────┤
│1 │99年10月│「中國人壽│汪文瓊│275萬 │郭世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郭世瑋犯行使偽造│
│︵│間某日。│金好意保險│及中國│元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私文書罪,處有期│
│起│        │」,保單號│人壽公│      │文書之犯意,於99年10月間,│徒刑壹年;如附表│
│訴│        │碼:756933│司    │      │向汪文瓊招攬左列保險,並佯│二編號1及編號2「│
│書│        │27號,要保│      │      │稱:「倘一次繳清全部保費,│應沒收之物」欄所│
│犯│        │人:汪文瓊│      │      │即可領得郭世瑋可得之佣金及│示之物均沒收之。│
│罪│        │,被保險人│      │      │退回所繳交保費金額之利息」│                │
│事│        │:汪子喬,│      │      │云云,致使汪文瓊陷於錯誤,│                │
│實│        │申請日期:│      │      │依其指示匯款300萬元至郭世 │                │
│一│        │99年10月19│      │      │瑋個人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                │
│之│        │日。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行帳│                │
│㈠│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                │
│︶│        │          │      │      │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      │      │內;郭世瑋於取得前揭300萬 │                │
│  │        │          │      │      │元之匯款後,僅將其中25萬元│                │
│  │        │          │      │      │充作首期保費繳回中國人壽公│                │
│  │        │          │      │      │司,餘款275萬元均挪為己用 │                │
│  │        │          │      │      │。而中國人壽公司收受首期保│                │
│  │        │          │      │      │費後,製作首期保費要保書交│                │
│  │        │          │      │      │予郭世瑋後,郭世瑋即於左列│                │
│  │        │          │      │      │犯罪時間,複製、影印中國人│                │
│  │        │          │      │      │壽公司所使用之「預收第一次│                │
│  │        │          │      │      │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以下│                │
│  │        │          │      │      │簡稱「送金單」,及偽刻「中│                │
│  │        │          │      │      │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戳章 │                │
│  │        │          │      │      │後,在複製之送金單內偽填送│                │
│  │        │          │      │      │金單號碼、相關要保人、被保│                │
│  │        │          │      │      │險人、保險內容等資料,偽蓋│                │
│  │        │          │      │      │「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 │                │
│  │        │          │      │      │印文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                │
│  │        │          │      │      │及編號2所示編號L0000000號 │                │
│  │        │          │      │      │、L0000000號送金單之私文書│                │
│  │        │          │      │      │,嗣將中國人壽公司所發下之│                │
│  │        │          │      │      │首期保險要保書及其所偽造上│                │
│  │        │          │      │      │開送金單2紙一併交付汪文瓊 │                │
│  │        │          │      │      │收執而持以行使,使汪文瓊誤│                │
│  │        │          │      │      │認其所交付之全部保險費均已│                │
│  │        │          │      │      │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且足以│                │
│  │        │          │      │      │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對保險│                │
│  │        │          │      │      │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
│2 │100年4月│「中國人壽│劉麗真│75萬79│郭世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郭世瑋犯行使偽造│
│︵│初某日。│新喜樂人生│及中國│20元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私文書罪,處有期│
│起│        │變額壽險」│人壽公│      │文書之犯意,於100年3月間,│徒刑柒月;如附表│
│訴│        │保單號碼:│司    │      │向劉麗真招攬左列保險,並佯│二編號3及編號4「│
│書│        │00000000號│      │      │稱:「倘一次繳清保費,則自│應沒收之物」欄所│
│犯│        │,要保人:│      │      │102年5月間起即可逐年領回繳│示之物均沒收之。│
│罪│        │劉麗真,被│      │      │交款項之利息及本金」云云,│                │
│事│        │保險人:張│      │      │致使劉麗真陷於錯誤,依其指│                │
│實│        │仲勳,申請│      │      │示於同年月10日、14日分別匯│                │
│一│        │日期:100 │      │      │款55萬元、24萬元至郭世瑋個│                │
│之│        │年3月29日 │      │      │人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                │
│㈡│        │。        │      │      │帳戶內,及另交付現金5萬元 │                │
│︶│        │          │      │      │予郭世瑋;郭世瑋於取得前揭│                │
│  │        │          │      │      │款項後,除曾退回佣金1萬2千│                │
│  │        │          │      │      │元予劉麗真,並將7萬零80元 │                │
│  │        │          │      │      │充作首期保費繳回中國人壽公│                │
│  │        │          │      │      │司外,餘款75萬7920元均挪為│                │
│  │        │          │      │      │己用。而中國人壽公司收受首│                │
│  │        │          │      │      │期保費後,製作首期保費要保│                │
│  │        │          │      │      │書交予郭世瑋後,郭世瑋即於│                │
│  │        │          │      │      │左列犯罪時間,複製、影印中│                │
│  │        │          │      │      │國人壽公司所使用之「送金單│                │
│  │        │          │      │      │」,在複製之送金單內偽填送│                │
│  │        │          │      │      │金單號碼、相關要保人、被保│                │
│  │        │          │      │      │險人、保險內容等資料,偽蓋│                │
│  │        │          │      │      │其所偽刻之「中國人壽/周靖 │                │
│  │        │          │      │      │芳」之圓形印文後,偽造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及編號4所示編號L3│                │
│  │        │          │      │      │350012號、L0000000號送金單│                │
│  │        │          │      │      │之私文書,嗣將中國人壽公司│                │
│  │        │          │      │      │所發下之首期保險要保書及其│                │
│  │        │          │      │      │所偽造上開送金單2紙一併交 │                │
│  │        │          │      │      │付劉麗真收執而持以行使,使│                │
│  │        │          │      │      │劉麗真誤認其所交付之全部保│                │
│  │        │          │      │      │險費均已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                │
│  │        │          │      │      │,且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                │
│  │        │          │      │      │司對保險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        │          │      │      │                          │                │
├─┼────┼─────┼───┼───┼─────────────┼────────┤
│3 │100年11 │「中國人壽│汪文瓊│758萬7│郭世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郭世瑋犯行使偽造│
│︵│月3日或4│富足一生終│及中國│726元 │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私文書罪,處有期│
│起│日。    │身壽險」,│人壽公│      │文書之犯意,於100年10月間 │徒刑壹年捌月;如│
│訴│        │保單號碼:│司    │      │,復向汪文瓊招攬左列保險,│附表二編號5「應 │
│書│        │00000000號│      │      │汪文瓊同意以其子汪子喬名義│沒收之物」欄所示│
│犯│        │,要保人:│      │      │投保,郭世瑋並向汪文瓊佯稱│之物均沒收之。  │
│罪│        │汪子喬,被│      │      │:「倘一次繳清全部保費,即│                │
│事│        │保險人:汪│      │      │可領得郭世瑋可得之佣金及退│                │
│實│        │子喬,申請│      │      │回所繳交保費金額之利息」云│                │
│一│        │日期:100 │      │      │云,致使汪文瓊陷於錯誤,依│                │
│之│        │年11月3日 │      │      │其指示匯款798萬7080元至郭 │                │
│㈢│        │。        │      │      │世瑋個人所申設之「國泰世華│                │
│︶│        │          │      │      │銀行」帳戶內;郭世瑋於取得│                │
│  │        │          │      │      │前揭798萬7080元匯款後,僅 │                │
│  │        │          │      │      │將其中39萬9354元充作首期保│                │
│  │        │          │      │      │費繳回中國人壽公司,餘款75│                │
│  │        │          │      │      │8萬7726元均挪為己用。而中 │                │
│  │        │          │      │      │國人壽公司收受首期保費後,│                │
│  │        │          │      │      │製作首期保費要保書交予郭世│                │
│  │        │          │      │      │瑋後,郭世瑋即於左列犯罪時│                │
│  │        │          │      │      │間,複製、影印中國人壽公司│                │
│  │        │          │      │      │所使用之「送金單」,在複製│                │
│  │        │          │      │      │之送金單內偽填送金單號碼、│                │
│  │        │          │      │      │相關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                │
│  │        │          │      │      │內容等資料,偽蓋其所偽刻之│                │
│  │        │          │      │      │「中國人壽/周靖芳」之圓形 │                │
│  │        │          │      │      │印文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 │                │
│  │        │          │      │      │所示編號L0000000號送金單之│                │
│  │        │          │      │      │私文書,嗣將中國人壽公司所│                │
│  │        │          │      │      │發下之首期保險要保書及其所│                │
│  │        │          │      │      │偽造上開送金單1紙一併交付 │                │
│  │        │          │      │      │汪文瓊收執而持以行使,使汪│                │
│  │        │          │      │      │文瓊誤認其所交付之全部保險│                │
│  │        │          │      │      │費均已由中國人壽公司收受,│                │
│  │        │          │      │      │且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人壽公司│                │
│  │        │          │      │      │對保險費繳交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
├─┼────┼─────┼───┼───┼─────────────┼────────┤
│4 │100年12 │無        │陳沛茹│無    │100年12月間,汪文瓊因收受 │郭世瑋犯行使偽造│
│︵│月26日、│          │、蔡秀│      │中國人壽公司寄發之保費繳款│私文書罪,處有期│
│起│100年12 │          │貞、陳│      │通知單,察覺有異,經向郭世│徒刑柒月;如附表│
│訴│月27日、│          │淑蓉、│      │瑋提出質疑後,郭世瑋為掩飾│三編號1至編號3「│
│書│100年12 │          │吳昆皇│      │前揭犯行,復基於偽造私文書│應沒收之物」欄所│
│犯│月30日  │          │、盧湘│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示之物均沒收之。│
│罪│        │          │棋、蔡│      │續於左列犯罪時間,接續偽造│                │
│事│        │          │佳芬、│      │製作內容不實如附表三編號1 │                │
│實│        │          │李政峰│      │至編號3所示說明文件之私文 │                │
│一│        │          │、張耀│      │書3份,並偽刻「金冠通訊處 │                │
│之│        │          │元、陳│      │」之印章1枚後,在前說明文 │                │
│㈣│        │          │永明、│      │件上偽蓋「金冠通訊處」之印│                │
│︶│        │          │王健丞│      │文及偽簽「陳沛茹」、「蔡秀│                │
│  │        │          │      │      │貞」、「陳淑蓉」、「吳昆皇│                │
│  │        │          │      │      │」、「盧湘棋」、「蔡佳芬」│                │
│  │        │          │      │      │、「李政峰」、「張耀元」、│                │
│  │        │          │      │      │「陳永明」、「王健承」等人│                │
│  │        │          │      │      │之署名及指印,再交付予汪文│                │
│  │        │          │      │      │瓊而持以行使之,而足以生損│                │
│  │        │          │      │      │害於中國人壽公司及上開陳沛│                │
│  │        │          │      │      │茹等十人。                │                │
│  │        │          │      │      │                          │                │
└─┴────┴─────┴───┴───┴─────────────┴────────┘
┌──────────────────────────────────────┐
│附表二                                                                      │
├─┬─────────┬─────────────┬────────────┤
│編│變造私文書文件名稱│變  造  私  文  書  內  容│應沒收之物(即偽造之印文│
│號│                  │                          │)                      │
├─┼─────────┼─────────────┼────────────┤
│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汪文瓊。        │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 │
│  │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汪子喬。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
│  │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99年10月19日上│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 │
│  │L0000000號        │  午9時00分。             │                        │
│  │                  │④保險內容:              │                        │
│  │                  │  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                        │
│  │                  │    99.12年期.1000萬。    │                        │
│  │                  │  ⑵保險費:250,000元。   │                        │
│  │                  │  ⑶繳費方式:年繳。      │                        │
│  │                  │  ⑷繳費內容:現金。      │                        │
│  │                  │⑤業務員:郭世瑋。        │                        │
│  │                  │⑥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                        │
│  │                  │⑦單位名稱:金冠。        │                        │
│  │                  │⑧單位代碼:JJ040。       │                        │
│  │                  │⑨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 │                        │
│  │                  │                          │                        │
├─┼─────────┼─────────────┼────────────┤
│2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汪文瓊。        │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 │
│  │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汪子喬。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
│  │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99年10月19日上│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 │
│  │L0000000號        │  午10時00分。            │                        │
│  │                  │④保險內容:              │                        │
│  │                  │  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                        │
│  │                  │    99.12年期(2~12)。  │                        │
│  │                  │  ⑵保險費:2,750,000元。 │                        │
│  │                  │  ⑶繳費方式:躉繳。      │                        │
│  │                  │  ⑷繳費內容:現金。      │                        │
│  │                  │⑤業務員:郭世瑋。        │                        │
│  │                  │⑥單位名稱:金冠。        │                        │
│  │                  │⑦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 │                        │
│  │                  │                          │                        │
├─┼─────────┼─────────────┼────────────┤
│3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劉麗真。        │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 │
│  │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張仲勳。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
│  │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100年3月14日下│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 │
│  │L0000000號        │  午13時00分。            │                        │
│  │                  │④保險內容:              │                        │
│  │                  │  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                        │
│  │                  │    99 DRILF 2003。       │                        │
│  │                  │  ⑵保險費:70,080元。    │                        │
│  │                  │  ⑶繳費方式:年繳。      │                        │
│  │                  │  ⑷繳費內容:現金。      │                        │
│  │                  │⑤業務員:郭世瑋。        │                        │
│  │                  │⑥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                        │
│  │                  │⑦單位名稱:金冠。        │                        │
│  │                  │⑧單位代碼:JJ040。       │                        │
│  │                  │⑨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 │                        │
│  │                  │                          │                        │
├─┼─────────┼─────────────┼────────────┤
│4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要保人:劉麗真。        │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 │
│  │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②被保險人:張仲勳。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
│  │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③繳費日期:100年3月14日下│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 │
│  │L0000000號        │  午13時00分。            │                        │
│  │                  │④保險內容:              │                        │
│  │                  │  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                        │
│  │                  │    99 DRILF 2003(2~12)│                        │
│  │                  │    。                    │                        │
│  │                  │  ⑵保險費:770,880元。   │                        │
│  │                  │  ⑶繳費方式:躉繳。      │                        │
│  │                  │  ⑷繳費內容:現金。      │                        │
│  │                  │⑤業務員:郭世瑋。        │                        │
│  │                  │⑥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                        │
│  │                  │⑦單位名稱:金冠。        │                        │
│  │                  │⑧單位代碼:JJ040。       │                        │
│  │                  │⑨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 │                        │
│  │                  │                          │                        │
├─┼─────────┼─────────────┼────────────┤
│5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①原件送金單號碼:00000000│偽造之「中國人壽/周靖芳 │
│  │限公司預收第一次保│  。                      │」印章壹個、偽造之「中國│
│  │險費相當額送金單第│②要保人:汪子喬。        │人壽/周靖芳」印文壹枚。 │
│  │L0000000號        │③被保險人:汪子喬。      │                        │
│  │                  │④繳費日期:100年11月4日上│                        │
│  │                  │  午10時30分。            │                        │
│  │                  │⑤保險內容:              │                        │
│  │                  │  ⑴主契約年期/險種/保額:│                        │
│  │                  │    ANIPL 20年期 606萬。  │                        │
│  │                  │  ⑵保險費:7,587,726元。 │                        │
│  │                  │  ⑶繳費方式:躉繳。      │                        │
│  │                  │  ⑷繳費內容:現金。      │                        │
│  │                  │⑥業務員:郭世瑋。        │                        │
│  │                  │⑦業務員代號:Z000000000。│                        │
│  │                  │⑧單位名稱:金冠。        │                        │
│  │                  │⑨單位代碼:JJ040。       │                        │
│  │                  │⑩核章:中國人壽/周靖芳。 │                        │
│  │                  │                          │                        │
└─┴─────────┴─────────────┴────────────┘
┌──────────────────────────────────────┐
│附表三                                                                      │
├─┬───┬─────────────────────┬──────────┤
│編│偽造私│       偽  造  私  文  書  內  容         │應沒收之物(即偽造之│
│號│文書文│                                          │印文)              │
│  │件名稱│                                          │                    │
├─┼───┼─────────────────────┼──────────┤
│1 │無名稱│①主旨:汪文瓊、汪子喬保單內容;保單號碼:│偽造之「陳沛茹」署名│
│  │      │  00000000、00000000。                    │及指印各壹枚。      │
│  │      │②說明:保單金額例入金冠通訊處的基金帳戶,│                    │
│  │      │  該帳戶分為富蘭克林全球債券基金、保誠美國│                    │
│  │      │  優質債券基金。                          │                    │
│  │      │③保單金額確定存入該通訊處基金帳戶,其於保│                    │
│  │      │  費在於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的保單價│                    │
│  │      │  值金。                                  │                    │
│  │      │④管理主管:陳沛茹(簽名捺印)、0000000。 │                    │
│  │      │⑤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                    │
├─┼───┼─────────────────────┼──────────┤
│2 │無名稱│①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要/被保險 │偽造之「金冠通訊處」│
│  │      │  人:汪文瓊/汪子喬,保單00000000起保日99.│印章壹個、偽造之「蔡│
│  │      │  10.19商品名稱P9(中國人壽金好意保險),繳│秀貞」署名貳枚及指印│
│  │      │  期12年期,首期保費250,000續期保費2,750,0│壹枚、「金冠通訊處」│
│  │      │  00,該保單分別為兩筆帳戶進行作業,首期保│印文壹枚。          │
│  │      │  費列入在保單(P9)解約金,其餘2,750,000列 │                    │
│  │      │  入中國人壽金冠通訊處營運帳戶該帳戶分別兩│                    │
│  │      │  個投資標的:富蘭克林全球債券基金,保誠美│                    │
│  │      │  國優質債券基金),第二年及第三年續期保費│                    │
│  │      │  ,營業單位將會以基金贖回方式將這兩筆款項│                    │
│  │      │  匯入保單號碼00000000保單續期方式繳納。保│                    │
│  │      │  單00000000需繳滿2年2個月為止101.12.20即 │                    │
│  │      │  可辦理解約,解約方式分別為:保單已繳滿3 │                    │
│  │      │  期的保費解約金552,700及單位營運帳戶贖回 │                    │
│  │      │  2,627,300共3,180,000以兩筆匯入要保人帳戶│                    │
│  │      │  。保單00000000起保日100.11.03商品名稱ANI│                    │
│  │      │  PL( 中國人壽富足一生終身壽險),繳期20年│                    │
│  │      │  期,首期保費399,354續期保費7,587,726該保│                    │
│  │      │  單分別為兩筆帳戶進行作業,首期保費列入在│                    │
│  │      │  保單(ANIPL)解約金,其餘7,587,726列入中國│                    │
│  │      │  人壽金冠通訊處營運帳戶(該帳戶分別兩個投 │                    │
│  │      │  資標的:富蘭克林全球債券基金,保誠美國優│                    │
│  │      │  質債券基金),第二年及第三年、第四年續期│                    │
│  │      │  保費,營業單位將會以基金贖回方式將這兩筆│                    │
│  │      │  款項匯入保單號碼00000000保單續期方式繳納│                    │
│  │      │  。保單00000000需繳滿3年6個月為止104.05.0│                    │
│  │      │  4即可辦理解約,解約方式分別為:保單已繳 │                    │
│  │      │  滿4期的保費解約金1,079,286及單位營運帳戶│                    │
│  │      │  贖回7,703,872共8,783,158以兩筆匯入要保人│                    │
│  │      │  帳戶。(註:該頁面下方有「蔡秀貞」之簽名│                    │
│  │      │  、捺印各1枚)單位營運帳戶絕無問題,帳戶 │                    │
│  │      │  所需要支出及保費需要補足必需透過單位申請│                    │
│  │      │  書及高階主管簽章才可執行,保單利益絕無問│                    │
│  │      │  題,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到期日、│                    │
│  │      │  營運單位帳戶2,627,300及7,703,872到期日,│                    │
│  │      │  有問題該單位直屬主管全權負責。          │                    │
│  │      │②銷售員:郭世瑋(簽名)。                │                    │
│  │      │③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④直屬主管:蔡秀貞(簽名)。              │                    │
│  │      │⑤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                    │
│  │      │⑥該文件蓋有「金冠通訊處」印文1枚。       │                    │
│  │      │⑦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                    │
├─┼───┼─────────────────────┼──────────┤
│3 │無名稱│①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偽造之「陳淑蓉」、「│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以上保單│吳昆皇」、「盧湘棋」│
│  │      │  為本單位業務人員:郭世瑋所銷售特別商品,│、「蔡佳芬」、「李政│
│  │      │  特別商品已經向客戶收取所有繳期保費,續期│峰」、「張耀元」、「│
│  │      │  保費將列入金冠通訊處之營運帳戶,該帳戶由│陳永明」、「王健承」│
│  │      │  陳沛茹經理所管,在客戶及保單到期日前,若│、「陳沛茹」、「蔡秀│
│  │      │  發生任何相關保單客戶問題:如保單到期解約│貞」署名各壹枚。    │
│  │      │  時,客戶所應領的解約金如有不足及公司查知│                    │
│  │      │  保單有問題時,本單位金冠通訊處相關主管,│                    │
│  │      │  將負責及承擔業務人員:郭世瑋,後續處理問│                    │
│  │      │  題。                                    │                    │
│  │      │②相關主管名單:陳淑蓉、吳昆皇、盧湘棋、蔡│                    │
│  │      │  佳芬、李政峰、張耀元、陳永明、王健承、陳│                    │
│  │      │  沛茹、蔡秀貞(以上均係簽名)。          │                    │
│  │      │③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3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