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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瑞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65號 ),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著作權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以上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以上第二項)」,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6 年12月1 日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查,是經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合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三 │├────┼─────────────┼───────────────┼─────────────┤│罪 名 │㈠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㈠不能安全駕駛罪 │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㈡恐嚇危害安全罪 │作財產權罪 ││ │ 受傷逃逸罪 │ │ ││ │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 ││ │ 受傷逃逸罪 │ │ │├────┼─────────────┼───────────────┼─────────────┤│所犯法條│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㈠刑法第185條之3著作權法第92條 ││ │ 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05條 │ ││ │㈡刑法第185條之4 │ │ ││ │㈢刑法第185條之4 │ │ │├────┼─────────────┼───────────────┼─────────────┤│宣告刑 │㈠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㈠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處有期徒刑7月。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 │㈡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㈡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㈢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㈠103.1.27 │㈠103.1.27 │102.06.23 ││ │㈡103.1.27 │㈡103.1.27 │ ││ │㈢103.2.19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4700、5788 │ │103年度調偵字第986號 ││ │、11174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同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51號、 │同左 │104年度智訴字第9號 ││實│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99號 │ │ ││審├──┼─────────────┼───────────────┼─────────────┤│ │判決│104.07.23 │同左 │104.12.01 ││ │日期│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828號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4.12.16 │104.07.23 │105.01.05 ││ │日期│ │ │ │├─┴──┼─────────────┴───────────────┴─────────────┤│備 註 │㈠編號一至三之罪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聲字第101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3 年4 月 。 ││ │㈡編號一至四之罪刑,經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刑智聲字第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 │ 。 │└────┴───────────────────────────────────────────┘┌────────────────────────────────────────────────┐│附 表: │├────┬─────────────┬───────────────┬─────────────┤│編 號 │四 │五 │六 │├────┼─────────────┼───────────────┼─────────────┤│罪 名 │㈠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意圖出租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 ││ │ 著作財產權罪 │著作財產權罪 │ ││ │㈡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 │ ││ │ 著作財產權罪 │ │ │├────┼─────────────┼───────────────┼─────────────┤│所犯法條│㈠著作權法第92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 ││ │㈡著作權法第92條 │ │ │├────┼─────────────┼───────────────┼─────────────┤│宣告刑 │㈠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 │ │ ││ │㈡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 │ │ │├────┼─────────────┼───────────────┼─────────────┤│犯罪日期│㈠102.06.23 │103.09.10前某日 │ ││ │㈡102.06.23 │ │ │├────┼─────────────┼───────────────┼─────────────┤│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103年度偵續字第354號 │104 年度偵字第5405、9072號 │ ││ │ │105 年度偵字第8053號 │ ││ │ │106 年度偵字第3491、3686號 │ │├─┬──┼─────────────┼───────────────┼─────────────┤│最│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事│案號│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0號 │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106年度智 │ ││實│ │ │易字第9號 │ ││審├──┼─────────────┼───────────────┼─────────────┤│ │判決│105.12.01 │106.09.29 │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確定│105.12.01 │106.10.30 │ ││ │日期│ │ │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采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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