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112號106年度易字第16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滕慧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 第1214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蒞字第12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滕慧敏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40、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至40、附表二編號1至25罪刑欄及沒收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參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之業務侵占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滕慧敏前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簡281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8年11月25 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自100年10月間起 ,在址設臺南市○市區○○里0000號「社內清水宮」管理委員會暨重建委員會擔任會計人員,負責之業務為收取管理信徒之捐獻金後,再交予社內清水宮之出納,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自102年2月26日起至103年11月底離職止,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占如附表一編號4至40管理委員會 捐獻金共37筆,金額計新台幣(下同)465,100元,及侵占如附表二編號1至25重建委員會捐獻金25筆,金額計647,200元,共侵占1,112,300元後,未完成交接即離職不知去向。嗣經社內清水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秀雄發覺後訴由本署,經警於105年11月3日緝獲滕慧敏而知上情。 二、案經社內清水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秀雄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本院提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經本院審酌其取得之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明力明顯過低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上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其他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提示後,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卷內各項書證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第2款之顯有不可信情況,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1、訊據被告滕慧敏對於業務侵占「社內清水宮」管理委員會捐獻金共35筆(收據編號No.000089至100、110至115、121、 123至124、131至134、141至150)及「社內清水宮」重建委員會捐獻金共25筆(收據編號No.172、180、186、188至191、215、224、233至250)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秀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相符,並有卷附社內清水宮管理委員會收據影本共計35紙、社內清水宮重建委員會收據影本共計25紙、新市區農會105年12月28日市 農信字第1053010262號函暨所檢送之「社內清水宮」及「社內清水宮重建委員會」2戶自103年1月1日至103年3月1日之 交易明細資料共3張、新市區農會106年8月17日市農信字第 1063010134號函暨所附往來明細資料、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2111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104年度他字第382號第7至30頁 、105年度易字第1112號卷第18至21頁、148至150頁、第143至146頁),足認被告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2、至於管理委員會捐獻金收據編號No.88、122(即附表一編號29、12)二筆部分,被告固坦承有經手款項,惟矢口否認有業務侵占犯行,辯稱:編號88、122均已入帳,88號這張捐 獻金收據是103年2月10日開立的,伊有支票入帳10萬元,只有侵占67,100元,編號122應該也有入帳,是入重建委員會 的帳戶內云云,經查:收據編號88、122號部分,經本院函 調新市區農會存戶「社內清水宮」及「社內清水宮重建管理委員會」2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均查無入帳資料,此有前開 新市區農會「社內清水宮」及「社內清水宮重建管理委員會」自103年1月1日至103年3月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共3張及103年03月01日至106年10月31日往來明細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105年度易字第1112號卷第18至21頁、148至150頁),被告 空言否認侵占上開收據編號88、122款項,卻未提出相關佐 證,復為告訴人所否認,被告前開抗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實非可採。 3、綜上所述,被告業務侵占「社內清水宮」管理委員會及重建委員會捐獻金共62筆,即附表一編號4至40及附表二編號1至25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所辯均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4、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至40及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各業務侵占罪,犯意有別且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按起訴意旨認係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再被告有如前開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 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6、19因收據未註明日期,無法論斷是否為103年11月25日前所侵占,即被 告前案98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後5年內所犯,以罪證有疑, 利歸被告之原則,爰不論以累犯,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目的、犯罪所得之利益達1,112,300元、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時均通緝始到案、迄今未賠償告訴人任何損失,另參酌其自述高職肄業,目前無業,幫忙犯案之兒子照顧2個孫子,母親又罹癌,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生活狀況一 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5、沒收部分 按沒收依裁判時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部分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5年7 月1日施行,就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惟第三人對 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刑法第38條之3亦有明文,併予敘明。查本件被告所犯各罪,分 別之犯罪所得,未見扣案發還或由被告另行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核其犯罪所得總計1,112,3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貳、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玥騕15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另以:滕慧敏自100年10月間起,在址設臺南市新 市區○○里0000號「社內清水宮」管理委員會暨重建委員會擔任會計人員,負責經手管理收取信徒捐獻金後,交予社內清水宮之出納,為從事業務之人。然自102年2月26日起至103年11月底離職止,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占管理委員會捐獻金3筆(收據編號No.000049、50、59,即附表一編號1至3),金額分別為173,700、6,700、42,850元,未完成交接即離職不知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 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三、訊之被告固坦承有經手該三筆捐獻金,惟矢口否認有業務侵占犯行,辯稱:該三筆捐獻金均已入帳等語。經查:此三筆 款項計223,250元,經告訴人清查並詢問「社內清水宮」出 納人員後,確認被告業已交付予劉清輝並存入「社內清水宮」農會帳戶內,此部分事實經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榮文到庭陳述並有告訴人提出之收據影本三紙在卷可稽(見105年度 易字第1112號卷第139頁、第132至136頁),被告未業務侵 占此部分款項可資認定。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以認定被告涉有侵占該3筆管理委員會捐獻金之犯行,揆諸首 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社內清水宮管理委員會收據影本共計40紙 ┌─┬─────┬───────┬──────────────┬───────┐ │ │ 收據編號 │ 開立日期 │ 罪刑欄 │沒收欄: │ │ │ │ │ │侵占之金額即應│ │ │ │ │ │沒收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 單位:│ │ │ │ │ │元),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1 │No.000049 │102 年2 月15日│ 無罪 │173,700(不沒收│ │ │ │ │ │) │ ├─┼─────┼───────┼──────────────┼───────┤ │2 │No.000050 │102 年2 月15日│ 無罪 │6,700(不沒收) │ ├─┼─────┼───────┼──────────────┼───────┤ │3 │No.000059 │102 年2 月28日│ 無罪 │42,850(不沒收)│ ├─┼─────┼───────┼──────────────┼───────┤ │4.│No.000095 │103 年1 月17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3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5 │No.000110 │103 年9 月21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6 │No.000111 │103 年10月18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7 │No.000112 │102 年2 月26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8 │No.000113 │103 年10月26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9 │No.000114 │103 年11月15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6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0│No.000115 │103 年11月20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5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1│No.000121 │103 年3 月1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6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2│No.000122 │103 年3 月14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3│No.000123 │103 年3 月15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4│No.000124 │103 年3 月20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5│No.000131 │103 年11月15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6│No.000132 │(未註明日期)│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6,500 │ │ │ │ │刑柒月。 │ │ ├─┼─────┼───────┼──────────────┼───────┤ │17│No.000133 │103 年11月15日│滕慧敏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3,000 │ │ │ │ │期徒刑捌月。 │ │ ├─┼─────┼───────┼──────────────┼───────┤ │18│No.000134 │103 年11月15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3,5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9│No.000141 │(未註明日期)│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5,000 │ │ │ │ │刑柒月。 │ │ ├─┼─────┼───────┼──────────────┼───────┤ │20│No.000142 │103 年10月2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1│No.000143 │103 年10月23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2│No.000144 │103 年6 月7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3│No.000145 │103 年4 月5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7,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4│No.000146 │103 年4 月5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5│No.000147 │103 年4 月5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4,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6│No.000148 │103 年4 月5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5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7│No.000149 │103 年4 月2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8│No.000150 │103 年3 月27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9│No.000088 │103年2月10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67,1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0│No.000089 │103年2月14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1│No.000090 │103年2月12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2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2│No.000091 │103年2月9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3│No.000092 │103年2月5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3,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4│No.000093 │103年2月6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5│No.000094 │103年2月2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6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6│No.000096 │102年12月31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7│No.000097 │102年12月20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8│No.000098 │102年10月11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5,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9│No.000099 │102年11月29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40│No.000100 │102年11月21日 │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3,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侵占金額合計:465,100元(扣除編號1、2、3) │ └──────────────────────────────────────┘ 附表二:社內清水宮重建委員會收據影本共計25紙 ┌─┬─────┬───────┬──────────────┬───────┐ │ │ 編號 │開立日期 │ 罪刑欄 │沒收欄: │ │ │ │ │ │侵占之金額即應│ │ │ │ │ │沒收之犯罪所得│ │ │ │ │ │(新臺幣 單位│ │ │ │ │ │:元)於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1 │No.000172 │102 年9 月6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 │No.000180 │102 年11月30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5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3 │No.000186 │103年 2 月 2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4 │No.000188 │102年11月17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5 │No.000189 │102 年11月3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3,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6 │No.000190 │102 年11月3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7 │No.000191 │102 年10月24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8 │No.000215 │103 年9 月27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4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9 │No.000224 │103 年11月14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64,1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0│No.000233 │103 年10月9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47,3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1│No.000234 │103 年9 月30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2,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2│No.000235 │103 年6 月29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52,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3│No.000236 │103 年6 月28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8,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4│No.000238 │103 年5 月24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5│No.000239 │103 年10月6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6│No.000240 │103 年10月6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7│No.000241 │103 年8 月25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8│No.000243 │103 年8 月20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3,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19│No.000244 │103 年8 月16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57,5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0│No.000245 │103 年7 月29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5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1│No.000246 │103 年9 月27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2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2│No.000247 │103 年9 月16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45,5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3│No.000248 │103 年7 月15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47,8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4│No.000249 │103 年7 月1 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14,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25│No.000250 │103 年6 月10日│滕慧敏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60,000 │ │ │ │ │有期徒刑捌月。 │ │ ├─┴─────┴───────┴──────────────┴───────┤ │侵占金額合計:647,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