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8 分鐘讀完全文 60,4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3 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43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61 號

                  108年度訴字第55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義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與移送併辦(偵查與繫屬本院案號參見附表二備註欄之案號對照表),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義閎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同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王義閎就附表一犯罪事實欄之各犯罪事實如同表沒收欄所載之物,沒收如同表各欄所載。

事實

一、王義閎前因積欠地下錢莊新臺幣(下同)20萬元,為能償還債務,遂依錢莊「阿德」引介,於民國107年3、4月間,加入「阿尼」之以撥打電話予受騙者佯稱網路購物付款錯誤、或友人急需借款、或冒用公務員名義佯稱辦案為主要詐騙手段之詐騙集團,而參與犯罪組織,並約定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報酬抵償錢莊債務之方式,由其持該詐欺集團交付之金融機構提款卡依該集團指示提領匯入該卡所屬帳戶內之遭詐騙款項並將款項交付該集團之工作(即俗稱「車手」角色),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及詐欺集團不法之所有,於該集團所屬成員以附表二所載之詐騙手段向同表「被害人序號欄」編號1至39之張雅筑等39人施詐而使張雅筑等39人匯款至同表各該帳戶內後,於同表之同年4月24、27至30日、同年5月2、9至11、14、17、22日、同月23日晚間7時50分許在「7-11于滿門市」(設雲林縣○○鎮○○路○段000號)持金融卡為ATM提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遭警逮捕為止前之各該日,依該集團指示,持該集團交付之同表各該提款卡而為同表所載之各次提款,而領得張雅筑等39人匯入各帳戶內款項,並依該集團指示方式(將款項置於指定置物櫃或處所、或將款項轉匯至集團指定帳戶內)將領得款項交付該集團,除未領得107年5月14日該日薪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確定判決認定該日未領得薪資)外,其餘各日均領得薪資並逕用以扣抵其債務。

二、案經張雅筑等39人告訴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等警察機關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本判決引用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審理中坦承不諱,張雅筑等39人因遭騙而匯款之事實,經張雅筑等39人證述明確,有報案與匯款紀錄可查,另有附表二所載之被告於ATM提款機之提款影像,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被告就事實欄所示之擔任該詐欺集團車手,而持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依詐欺集團指示,領得同表「被害人序號欄」之張雅筑等39人匯入帳戶款項,並將款項交付詐欺集團之各行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另依各被害人受騙之情節,對各被害人分別犯:①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②同條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③同條項第2 、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參見附表一)。

⒉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共同正犯。

㈡〔罪數〕

⒈本案被告係擔任詐欺集團負責持ATM 金融卡提領款項之車手工作,就該類車手而言,雖其等可能不知悉確實之被害人資料與遭詐騙情節,惟其等就其等係依詐欺集團通知款項匯入帳戶而依集團指示持卡前往提領款項之事實,可推認其等於各次領款時,知悉各筆款項可能係同一或不同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是依其等此一概括認識,就此類車手之犯罪罪數認定,應認以提領各筆款項之被害人人數,分別論罪;而就同一被害人之數次匯款部分,應認屬該被害人受騙後之接續付款行為,僅構成一罪。

⒉是本案應就本案起訴之附表二所示之匯款被害人人數,各論以一罪,而予分論併罰。

⒊〔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首次詐欺犯行之想像競合〕

⑴行為人於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後,於參與該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另依被告前案資料,本案附表二被害人序號欄編號1 之張雅筑匯款遭提領部分,係被告目前查獲之加入該集團後第一次提領犯行(107 年4 月24日),依上開說明,自就本次犯行併論以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一罪。

⑶本案起訴書以該罪已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468 號該案為論罪,而未請求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惟該判決就此部分之論罪請求,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刑事判決已撤銷此部分論罪,而依被告前案資料,被告就加入該詐欺集團尚未遭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自應由本院就該罪與以審理論罪,附此敘明。

㈢〔併辦併與審理之理由〕檢察官併辦意旨書以同於起訴書之被害人請求併辦(參見附表二被害人序號欄22、32、37),因屬相同被害事實,自應由本院併予審判。

㈣〔量刑〕爰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危害社會治安及人際信任,除使檢警追查困難外,亦使被害人無從追回被害款項,所為顯屬非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共犯參與程度、對被害人所生危害(本案其提領時間14日、被害人39人、提領金額約270 萬元〈不含各帳戶未經偵辦部分〉)、所獲不法利益(僅11日報酬)、犯後坦承犯行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其加入詐欺集團後以持其他帳戶資料提領詐騙款項之另案判決確定刑度(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90號:被害人2名,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 6號:被害人13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③至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10、616號,因該案被告負責工作僅係依詐欺集團測試提款卡可否使用而未持卡提領,該案情與本案及上開案件係有差異,爰不作為量刑參考),茲就其本案所犯各罪,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其所犯各罪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爰參酌其上開另案確定判決之定應執行刑比率(上開2案約係以多1名被害人即多增加2-3月有期徒刑之定刑比率),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㈤組織犯罪條例之刑前強制工作部分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依同條第3 項雖有強制工作規定(參見附錄法條),惟查:①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刑(包括主刑、刑之加重與減輕事由等事項)或保安處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之原則,予以一體適用,不可將同一罪刑任意割裂為各部分而就各部分適用不同之法律。②就想像競合犯,雖刑法第55條但書就量刑規定封鎖作用(即想像競合犯量刑時「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惟參照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應僅限於對重罪「科刑」之封鎖效果,而未及於保安處分,尚難以本條規定擴張適用至包含輕罪法律規定之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在內,致生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虞。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強制工作,係刑法有關保安處分規定之特別法,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為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名為限,本案被告係犯組織犯罪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結果,論以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本案於依法論罪後,既未論以組織犯罪條例之罪名,依上開說明,自無將保安處分割裂於宣告罪名外而另依組織犯罪條例諭知該條例之強制工作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6 、1908號判決就相同案型之判決要旨參照)。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關於檢察官請求論以洗錢罪部分㈠起訴書以被告持卡提領詐騙款項後依該集團指示將款項置於特定地點供該集團人員收取、或依該集團指示將帳戶款項轉至其他帳戶內,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㈡按「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2 條(民國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定有明文。⑴依本條定義,所謂洗錢,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為之外,尚須有使特定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所為之掩飾或藏匿行為,始克相當(例如將販賣毒品所得之價金,藉由與第三人假買賣之方式,轉換成販賣合法商品所得之價金等)。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均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意旨參照)。⑵是洗錢犯罪之成立,既係以先有特定犯罪成立、產生特定犯罪所得為前提,之後始有加以掩飾或隱匿之洗錢犯罪可言;若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已構成前階段特定犯罪之正犯或共犯,自應直接論以該特定犯罪之罪名,而無另構成洗錢犯罪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 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

㈢本案被告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依集團指示持卡直接提領帳戶內詐騙款項後,依集團指示將款項置於特定地點或匯入另一詐騙帳戶,其該等提領、交付詐欺款項行為,應認係詐欺取財結果實現之構成要件行為,該等贓款並未因被告取得後交付而轉為形式上合法之財產,不足以使贓款之來源合法化,且客觀上財物係由詐欺集團成員所取得,亦難認有任何去向遭掩飾或隱匿情形;再者,被告將贓款轉交集團成員之行為,更可以認定該共犯就本案有行為分擔,自無法因此使其所屬詐欺集團逃避刑事追訴;況以,被告既係詐欺集團成員,就該筆提領款項中,可認有「自己」特定犯罪所得在內,與洗錢行為所指「他人」特定犯罪所得之要件有間,依上開說明,自難遽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罪名。因公訴意旨所認此一罪嫌,與經論罪科刑之詐欺罪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沒收部分

㈠犯罪物部分被告持用之帳戶提款卡,係詐欺集團自該帳戶立帳者取得之帳戶資料,縱認該帳戶資料於本案犯行期間為該集團所有,惟該帳戶資料究其本質,係立帳者與銀行間之金錢存款消費寄託契約所衍生之記帳證明資料與工具,僅為立帳人與銀行間契約關係之表彰證明用,就存簿、金融卡本身,除無具體價值及難以估價外,該帳戶縱經宣告沒收,立帳人於本案刑事案件終了後,仍可再次於金融機構申辦帳戶使用,是就本案關於帳戶資料部分,應認有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⒈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本案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係與該集團約定每日2 千元報酬,惟就:①107 年5 月14日該日犯罪所得新臺幣2 仟元(該日於本案提領之被害人款項為附表二被害人序號欄編號27至34),經被告擔任同一詐欺集團車手提領款項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90 號刑事判決認定該日無所得確定、②上開判決另就被告同月23日即其遭警查獲該日(該日於本案提領之被害人款項為附表二被害人序號欄編號38、39)之領得犯罪所得為沒收諭知。爰依卷內事證及上開另案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認定本案被告除107 年5 月14、23日外,均獲有各日報酬,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項規定,就其他各日報酬(犯罪所得)沒收如附表一各欄所載。

⒊至於,被告因其犯罪行為而與實施詐欺犯行之詐欺集團成員應對各該被害人共同負擔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屬民事賠償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與移送併辦(附表二備註欄之起訴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⑴⑵)、檢察官王宇承起訴(附表二備註欄之起訴⑵)、檢察官蔡佰達、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本判決參酌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4 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8- 1 條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 38- 2 條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1-1 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                                                                                                                  │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                  │                                          │
│    │被害人/匯入帳戶金額│被告領款日│                  │                  │                                          │
├──┼──────────┼─────┼─────────┼─────────┼─────────────────────┤
│ 1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   │107.04.2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就本表編號1 至4 之民國107 年4 月24日該日犯│
│    │張雅筑/ 24,123 元  │          │取財罪。          │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   │107.04.2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同編號1                                   │
│    │杜明山/ 49,987 元  │          │取財罪。          │                  │                                          │
│    │         28,123 元  │          │                  │                  │                                          │
├──┼──────────┼─────┼─────────┼─────────┼─────────────────────┤
│ 3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   │107.04.2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同編號1                                   │
│    │戴文欽/ 29,985 元  │          │取財罪。          │                  │                                          │
│    │         29,985 元  │          │                  │                  │                                          │
├──┼──────────┼─────┼─────────┼─────────┼─────────────────────┤
│ 4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4   │107.04.2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1                                   │
│    │莊涴茹/ 29,985 元  │          │取財罪。          │                  │                                          │
├──┼──────────┼─────┼─────────┼─────────┼─────────────────────┤
│ 5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5   │107.04.27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就民國107 年4 月27日該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黃淑美/ 56,000 元  │          │取財罪。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6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6   │107.04.2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就本表編號6 至12之民國107 年4 月28日該日犯│
│    │陳育心/ 20,012 元  │          │取財罪。          │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7   │107.04.2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6                                   │
│    │葉麗娥/ 29,985 元  │          │取財罪。          │                  │                                          │
├──┼──────────┼─────┼─────────┼─────────┼─────────────────────┤
│ 8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8   │107.04.2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同編號6                                   │
│    │洪慈欣/ 30,000 元  │          │取財罪。          │                  │                                          │
│    │         30,000 元  │          │                  │                  │                                          │
│    │         24,000 元  │          │                  │                  │                                          │
├──┼──────────┼─────┼─────────┼─────────┼─────────────────────┤
│ 9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9   │107.04.2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6                                   │
│    │劉家瑞/ 29,987 元  │          │取財罪。          │                  │                                          │
├──┼──────────┼─────┼─────────┼─────────┼─────────────────────┤
│ 10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0  │107.04.2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同編號6                                   │
│    │尤韋傑/  3,012 元  │          │取財罪。          │                  │                                          │
│    │         29,989 元  │          │                  │                  │                                          │
├──┼──────────┼─────┼─────────┼─────────┼─────────────────────┤
│ 11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1  │107.04.2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6                                   │
│    │施伯郁/  5,512 元  │          │取財罪。          │                  │                                          │
├──┼──────────┼─────┼─────────┼─────────┼─────────────────────┤
│ 12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2  │107.04.28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6                                   │
│    │鄭淨予/ 15,123 元  │          │取財罪。          │                  │                                          │
├──┼──────────┼─────┼─────────┼─────────┼─────────────────────┤
│ 13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3  │107.04.2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就本表編號13至16之民國107 年4 月29日該日犯│
│    │張效華/ 28,970 元  │          │取財罪。          │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4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4  │107.04.2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同編號13                                  │
│    │劉志勇/ 29,985 元  │          │取財罪。          │                  │                                          │
│    │         29,985 元  │          │                  │                  │                                          │
├──┼──────────┼─────┼─────────┼─────────┼─────────────────────┤
│ 15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5  │107.04.2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13                                  │
│    │游帛浩/  6,789 元  │          │取財罪。          │                  │                                          │
├──┼──────────┼─────┼─────────┼─────────┼─────────────────────┤
│ 16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6  │107.04.2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13                                  │
│    │簡維貞/ 29,988 元  │          │取財罪。          │                  │                                          │
├──┼──────────┼─────┼─────────┼─────────┼─────────────────────┤
│ 17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7  │107.04.30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就本表編號17至18之民國107 年4 月30日該日犯│
│    │張承軒/ 30,000 元  │          │取財罪。          │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30,000 元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0,000 元  │          │                  │                  │                                          │
│    │         30,000 元  │          │                  │                  │                                          │
├──┼──────────┼─────┼─────────┼─────────┼─────────────────────┤
│ 18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8  │107.04.30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同編號17                                  │
│    │薛立敏/ 29,989 元  │          │取財罪。          │                  │                                          │
│    │         29,989 元  │          │                  │                  │                                          │
├──┼──────────┼─────┼─────────┼─────────┼─────────────────────┤
│ 19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19  │107.05.0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就民國107 年5 月2 日該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黃秀英/200,000 元  │          │取財罪。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20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0  │107.05.0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就本表編號20至22之民國107年5月9日該日犯罪 │
│    │曾滿菊/180,000 元  │          │取財罪。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1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1  │107.05.0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同編號20                                  │
│    │唐辛屏/ 50,000 元  │          │取財罪。          │                  │                                          │
│    │                    │          │                  │                  │                                          │
├──┼──────────┼─────┼─────────┼─────────┼─────────────────────┤
│ 22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2  │107.05.09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同編號20                                  │
│    │李陳美玉/180,000元 │          │取財罪。          │                  │                                          │
├──┼──────────┼─────┼─────────┼─────────┼─────────────────────┤
│ 23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3  │107.05.11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就本表編號23、24、26之民國107 年5 月11日該│
│    │呂家昇/ 29,989 元  │          │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                  │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罪。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4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4  │107.05.1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同編號23                                  │
│    │魏麗花/ 80,000 元  │          │取財罪。          │                  │                                          │
├──┼──────────┼─────┼─────────┼─────────┼─────────────────────┤
│ 25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5  │107.05.10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就民國107 年5 月10日該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張素絹/ 60,000 元  │          │取財罪。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26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6  │107.05.11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23                                  │
│    │張嚶嚶/ 30,000 元  │          │取財罪。          │                  │                                          │
├──┼──────────┼─────┼─────────┼─────────┼─────────────────────┤
│ 27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7  │107.05.14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無                                        │
│    │蔡孟吟/ 15,000 元  │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就本表編號27至34之民國107 年5 月14日該日│
│    │                    │          │詐欺取財罪。      │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    │                    │          │                  │                  │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890 號刑事判決認定該日無│
│    │                    │          │                  │                  │所得確定)。                              │
├──┼──────────┼─────┼─────────┼─────────┼─────────────────────┤
│ 28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8  │107.05.14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27                                  │
│    │陳士原/ 20,000 元  │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29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29  │107.05.14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27                                  │
│    │鍾宜惠/ 20,000 元  │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30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0  │107.05.14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27                                  │
│    │林依霖/ 20,000 元  │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    │             20 元  │          │詐欺取財罪。      │                  │                                          │
├──┼──────────┼─────┼─────────┼─────────┼─────────────────────┤
│ 31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1  │107.05.14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27                                  │
│    │林煌耀/ 15,000 元  │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32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2  │107.05.14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27                                  │
│    │蔡孟峰/  8,078 元  │          │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                  │                                          │
│    │                    │          │罪。              │                  │                                          │
├──┼──────────┼─────┼─────────┼─────────┼─────────────────────┤
│ 33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3  │107.05.1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同編號27                                  │
│    │何鴻輝/ 49,987 元  │          │取財罪。          │                  │                                          │
│    │         49,987 元  │          │                  │                  │                                          │
├──┼──────────┼─────┼─────────┼─────────┼─────────────────────┤
│ 34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4  │107.05.14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27                                  │
│    │韓穆堯/  3,083 元  │          │取財罪。          │                  │                                          │
│    │                    │          │                  │                  │                                          │
├──┼──────────┼─────┼─────────┼─────────┼─────────────────────┤
│ 35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5  │107.05.17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就本表編號35、36之民國107 年5 月17日犯罪所│
│    │林瑛珠/ 80,000 元  │          │取財罪。          │                  │得新臺幣貳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100,000 元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6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6  │107.05.17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同編號35                                  │
│    │蔡雨均/ 15,000 元  │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                                          │
│    │                    │          │詐欺取財罪。      │                  │                                          │
├──┼──────────┼─────┼─────────┼─────────┼─────────────────────┤
│ 37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7  │107.05.22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就民國107 年5 月22日該日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譚郁馨/ 17,010 元  │          │取財罪。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38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8  │107.05.23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無                                        │
│    │鍾延智/400,000 元  │          │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                  │(就本表編號37、38之民國107 年5 月23日該日│
│    │                    │          │罪。              │                  │犯罪所得,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上│
│    │                    │          │                  │                  │訴字第890 號刑事判決諭知沒收確定)。      │
├──┼──────────┼─────┼─────────┼─────────┼─────────────────────┤
│ 39 │附表二被害人序號39  │107.05.23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同編號38                                  │
│    │周山隆/189,000 元  │          │取財罪。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詐騙帳戶     │被害人遭騙匯款                                          │被告提領                                            │
│    │              ├──┬───────┬─────┬─────┬─────┼─────┬────────┬──────┬────┤
│    │              │序號│被害人        │遭騙情節  │匯款時間  │匯入款項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領影像│
├──┼───────┼──┼───────┼─────┼─────┼─────┼─────┼────────┼──────┼────┤
│ 1  │張榕珊新光銀行│ 1  │張雅筑        │電話詐稱被│107.04.24/│24,123元  │107.04.24/│台中商銀新竹分行│6 次提領(共│卷⒈    │
│    │帳戶          │    │【追:1-13】  │害人網路購│18:03:11  │          │18:17:15- │(新竹市四維路12│83,000元)  │p.6     │
│    │【追:2-5 】  │    │              │物付款錯誤│          │          │18:21:24  │8 號)          │            │        │
│    │              │    │              │須至ATM 轉│          │          │          │                │            │        │
│    │              │    │              │帳解除扣款│          │          │          │                │            │        │
│    │              ├──┼───────┼─────┼─────┼─────┤          │                │            │        │
│    │              │ 2  │杜明山        │同上      │107.04.24/│49,987元  │          │                │            │        │
│    │              │    │【追:1-11】  │          │18:03:24  │          │          │                │            │        │
│    │              ├──┼───────┼─────┼─────┼─────┼─────┼────────┼──────┼────┤
│    │              │ 3  │戴文欽        │同上      │107.04.24/│29,985元  │107.04.24/│7-11新竹頂福店  │2 次提領(共│卷⒈    │
│    │              │    │【追:1-12】  │          │18:36:19  │          │18:42:52- │(新竹市中山路628│30,000元)  │p.6     │
│    │              │    │              │          │          │          │18:43:45  │號)             │            │        │
├──┼───────┼──┼───────┼─────┼─────┼─────┼─────┼────────┼──────┼────┤
│ 2  │張榕珊華南銀行│同2 │杜明山        │同上      │107.04.24/│28,123元  │107.04.24/│萊爾富新竹草原店│4 次提領(共│卷⒈    │
│    │帳戶          │    │【追:1-11】  │          │18:25:09  │          │19:10:05- │(新竹市元培街92│68,000元)  │p.8     │
│    │【追:2-6 】  ├──┼───────┼─────┼─────┼─────┤19:37:46  │號)            │            │(107.04│
│    │              │同3 │戴文欽        │同上      │107.04.24/│29,985元  │          │                │            │.24/19:3│
│    │              │    │【追:1-12】  │          │19:02:30  │          │          │                │            │7:46 照 │
│    │              ├──┼───────┼─────┼─────┼─────┤          │                │            │片)    │
│    │              │ 4  │莊涴茹        │同上      │107.04.24/│29,985 元 │          │                │            │        │
│    │              │    │【追:1-14】  │          │19:06:48  │          │          │                │            │        │
├──┼───────┼──┼───────┼─────┼─────┼─────┼─────┼────────┼──────┼────┤
│ 3  │黃思雨永豐銀行│ 5  │黃淑美        │電話詐稱係│107.04.27/│56,000元  │【無影像】│                │3 筆提領(共│        │
│    │帳戶          │    │【追:1-23】  │被害人親友│14:32:04  │          │107.04.27/│                │56,015元)  │        │
│    │【追:2-12】  │    │              │佯稱借款  │          │          │14:32:05- │                │            │        │
│    │              │    │              │          │          │          │15:08:49  │                │            │        │
│    │              │    │              │          │          │          ├─────┼────────┼──────┼────┤
│    │              │    │              │          │          │          │107.04.28/│7-11員鹿店      │1 筆提領(共│卷⒉    │
│    │              │    │              │          │          │          │15:08:50  │(彰化縣溪湖鎮員│1,000 元)  │p.5     │
│    │              │    │              │          │          │          │          │鹿路2 段130 號)│            │        │
│    │              ├──┼───────┼─────┼─────┼─────┼─────┼────────┼──────┼────┤
│    │              │ 6  │陳育心        │電話詐稱被│107.04.28/│20,012元  │【無影像】│                │3 筆提領(共│        │
│    │              │    │【追:1-24】  │害人網路購│16:42:14  │          │107.04.28/│                │50,000 元) │        │
│    │              │    │              │物付款錯誤│          │          │16:52:20 -│                │            │        │
│    │              │    │              │須至ATM 轉│          │          │17:01:34  │                │            │        │
│    │              │    │              │帳解除扣款│          │          │          │                │            │        │
│    │              ├──┼───────┼─────┼─────┼─────┤          │                │            │        │
│    │              │ 7  │葉麗娥        │同上      │107.04.28/│29,985元  │          │                │            │        │
│    │              │    │【追:1-25】  │          │16:51:51  │          │          │                │            │        │
├──┼───────┼──┼───────┼─────┼─────┼─────┼─────┼────────┼──────┼────┤
│ 4  │宋昊霖台新銀行│ 8  │洪慈欣        │同上      │107.04.28/│30,000元  │107.04.28/│合作金庫銀行溪湖│2 筆提領(共│卷⒉    │
│    │帳戶          │    │【追:1-21】  │          │18:56:47  │          │18:53:29- │分行            │30,000元)  │p.5反-6 │
│    │【追:2-13】  │    │              │          │          │          │19:02:07  │(彰化縣溪湖鎮西│            │        │
│    │              │    │              │          │          │          │          │環路56號)      │            │        │
│    │              │    │              │          ├─────┼─────┼─────┼────────┼──────┼────┤
│    │              │    │              │          │107.04.28/│30,000元  │【無影像】│                │3 筆提領(共│        │
│    │              │    │              │          │19:11:37  │          │107.04.28/│                │60,000元)  │        │
│    │              ├──┼───────┼─────┼─────┼─────┤19:13:42- │                │            │        │
│    │              │ 9  │劉家瑞        │同上      │107.04.28/│29,987元  │19:15:25  │                │            │        │
│    │              │    │【追:1-22】  │          │19:09:50  │          │          │                │            │        │
├──┼───────┼──┼───────┼─────┼─────┼─────┼─────┼────────┼──────┼────┤
│ 5  │宋昊霖國泰世華│同8 │洪慈欣        │同上      │107.04.28/│24,000元  │107.04.28/│彰化銀行溪湖分行│2 筆提領(共│卷⒉    │
│    │銀行帳戶      │    │【追:1-21】  │          │19:19     │          │19:30:45- │(彰化縣溪湖鎮彰│24,000元)  │p.6反   │
│    │【追:2-14】  │    │              │          │          │          │19:31:45  │水路3 段158 號)│            │        │
│    │              ├──┼───────┼─────┼─────┼─────┼─────┼────────┼──────┼────┤
│    │              │ 10 │尤韋傑        │同上      │107.04.28/│3,012元   │107.04.28/│合作金庫銀行溪湖│1 筆提領(共│卷⒉    │
│    │              │    │【追:1-26】  │          │19:34     │          │19:39:07  │分行            │3,000 元)  │p.7     │
│    │              │    │              │          │          │          │          │(彰化縣溪湖鎮西│            │        │
│    │              │    │              │          │          │          │          │環路56號)      │            │        │
│    │              │    │              │          ├─────┼─────┼─────┼────────┼──────┼────┤
│    │              │    │              │          │107.04.28/│29,989元  │【無影像】│                │2 筆提領(共│        │
│    │              │    │              │          │20:03     │          │(無提領時│                │35,500元)  │        │
│    │              ├──┼───────┼─────┼─────┼─────┤間資料,帳│                │            │        │
│    │              │ 11 │施伯郁        │同上      │107.04.28/│5,512元   │務日期107.│                │            │        │
│    │              │    │【追:1-27】  │          │20:06     │          │04.30 )  │                │            │        │
├──┼───────┼──┼───────┼─────┼─────┼─────┼─────┼────────┼──────┼────┤
│ 6  │許睿竑中國信託│ 12 │鄭淨予        │同上      │107.04.28/│15,123元  │【無影像】│                │4筆提領(共 │        │
│    │商業銀行帳戶  │    │【追:1-20】  │          │20:52:35  │          │107.04.28/│                │49,000 元) │        │
│    │【追:2-11】  │    │              │          │          │          │21:12:18- │                │            │        │
│    │              │    │              │          │          │          │23:15:24  │                │            │        │
│    │              │    │              │          │          │          ├─────┼────────┼──────┼────┤
│    │              │    │              │          │          │          │107.04.29/│7-11崙北門市    │4 筆提領(共│卷⒊    │
│    │              │    │              │          │          │          │00:05:36- │(彰化縣彰化市中│72,000元)  │p.18    │
│    │              │    │              │          │          │          │00:41:59  │央路234 號)    │            │        │
├──┼───────┼──┼───────┼─────┼─────┼─────┼─────┼────────┼──────┼────┤
│ 7  │呂欣頤合作金庫│ 13 │張效華        │同上      │107.04.29/│28,970元  │107.04.29/│萊爾富新竹金城店│4 筆提領(共│卷⒋    │
│    │銀行帳戶      │    │【起⑴:1-11】│          │22:13:30  │          │22:19:01- │(新竹市光復路2 │66,000元)  │p.7-9   │
│    │【起⑴:2-2】 │    │              │          │          │          │22:23:03  │段148 號)      │            │        │
│    │              ├──┼───────┼─────┼─────┼─────┤          │                │            │        │
│    │              │ 14 │劉志勇        │同上      │107.04.29/│29,985元  │          │                │            │        │
│    │              │    │【起⑴:1-2 】│          │22:11:26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04.29/│29,985元  │          │                │            │        │
│    │              │    │              │          │22:22:35  │          │          │                │            │        │
│    │              ├──┼───────┼─────┼─────┼─────┼─────┼────────┼──────┼────┤
│    │              │ 15 │游帛浩        │同上      │107.04.29/│6,789 元  │107.04.29/│7-11金功店(新竹│2 筆提領(共│卷⒋    │
│    │              │    │【起⑴:1-3 】│          │22:19:26  │          │22:30:25- │市○○○路0 號)│30,000 元) │p.7-9   │
│    │              │    │              │          │          │          │22:31:27  │                │            │        │
│    │              ├──┼───────┼─────┼─────┼─────┼─────┼────────┼──────┼────┤
│    │              │ 16 │簡維貞        │同上      │107.04.29/│29,988 元 │107.04.29/│萊爾富竹旺店(新│2 筆提領(共│卷⒋    │
│    │              │    │【起⑴:1-4 】│          │22:32:40  │          │22:46:30- │竹市光復路2 段  │40,000 元) │p.7-9   │
│    │              │    │              │          │          │          │22:47:08  │275 之1 號)    │            │        │
├──┼───────┼──┼───────┼─────┼─────┼─────┼─────┼────────┼──────┼────┤
│ 8  │李宇虹台新銀行│ 17 │張承軒        │同上      │107.04.30/│30,000元  │107.04.30/│全家新竹建源店(│2 筆提領(共│卷⒋    │
│    │帳戶          │    │【起⑴:1-5 】│          │20:43:11  │          │20:47:58- │新竹市建中一路60│60,000元)  │p.7-9   │
│    │【起⑴:2-3 】│    │              │          ├─────┼─────┤20:49:01  │號)            │            │        │
│    │              │    │              │          │107.04.30/│30,000元  │          │                │            │        │
│    │              │    │              │          │20:45:57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04.30/│30,000元  │          │                │            │        │
│    │              │    │              │          │20:48:52  │          │          │                │            │        │
│    │              │    │              │          ├─────┼─────┼─────┼────────┼──────┼────┤
│    │              │    │              │          │107.04.30/│30,000元  │【無影像】│                │2 筆提領(共│        │
│    │              │    │              │          │20:51:37  │          │107.04.30/│                │60,000元)  │        │
│    │              │    │              │          │          │          │20:53:02- │                │            │        │
│    │              │    │              │          │          │          │20:55:04  │                │            │        │
├──┼───────┼──┼───────┼─────┼─────┼─────┼─────┼────────┼──────┼────┤
│ 9  │許家禎臺灣銀行│ 18 │薛立敏        │同上      │107.04.30/│29,989元  │【無影像】│                │3 筆提領(共│        │
│    │帳戶          │    │【追:1-15 】 │          │21:54:15  │          │107.04.30/│                │60,000 元) │        │
│    │【追:2-7 】  │    │              │          │          │          │22:00:41- │                │            │        │
│    │              │    │              │          │          │          │22:03:28  │                │            │        │
│    │              │    │              │          ├─────┼─────┼─────┼────────┼──────┼────┤
│    │              │    │              │          │107.04.30/│29,989元  │【無影像】│                │3 筆提領(共│        │
│    │              │    │              │          │22:03:46  │          │107.04.30/│                │50,000元,其│        │
│    │              │    │              │          │          │          │22:04:50- │                │後跨行轉入39│        │
│    │              │    │              │          │          │          │22:10:01  │                │,520元,至同│        │
│    │              │    │              │          │          │          │          │                │日22:59:53經│        │
│    │              │    │              │          │          │          │          │                │提領至存簿餘│        │
│    │              │    │              │          │          │          │          │                │額5 元)    │        │
│    │              │    │              │          ├─────┼─────┼─────┼────────┼──────┼────┤
│    │              │    │              │          │          │          │107.05.02/│①元大銀行竹北分│105.05.01 無│卷⒌    │
│    │              │    │              │          │          │          │①11:10:48│行(新竹縣竹北市│交易,本日跨│p.7     │
│    │              │    │              │          │          │          │②15:30:47│光明六路85號)  │行轉帳85元、│        │
│    │              │    │              │          │          │          │③20:52:56│②國泰世華銀行竹│80元、85元、│        │
│    │              │    │              │          │          │          │          │科分行(新竹市光│85元後,陸續│        │
│    │              │    │              │          │          │          │          │復路1 段369 號) │為左列3 筆提│        │
│    │              │    │              │          │          │          │          │③台新銀行新竹分│領至存簿餘額│        │
│    │              │    │              │          │          │          │          │行(新竹市東大路│25元,其後經│        │
│    │              │    │              │          │          │          │          │2 段83號)      │列為警示戶。│        │
├──┼───────┼──┼───────┼─────┼─────┼─────┼─────┼────────┼──────┼────┤
│ 10 │馬嘉慶玉山銀行│ 19 │黃秀英        │電話詐稱係│107.05.02/│200,000元 │107.05.02/│玉山銀行竹科分行│1 筆提領(共│卷⒋    │
│    │帳戶          │    │【起⑴:1-6 】│被害人親友│14:29:33  │          │14:49:26  │(新竹市光復路1 │30,000元)  │p.7-9   │
│    │【起⑴:2-4 】│    │              │佯稱借款  │          │          │          │段569 號)      │            │        │
│    │              │    │              │          │          │          ├─────┼────────┼──────┼────┤
│    │              │    │              │          │          │          │107.05.02/│7-11科學店(新竹│2 筆提領(共│卷⒋    │
│    │              │    │              │          │          │          │14:54:12- │市光復路1 段527 │40,000元)  │p.7-9   │
│    │              │    │              │          │          │          │14:55:13  │號)            │            │        │
│    │              │    │              │          │          │          ├─────┼────────┼──────┼────┤
│    │              │    │              │          │          │          │107.05.02/│永豐銀行竹科分行│2 筆提領(共│卷⒋    │
│    │              │    │              │          │          │          │15:00:03- │(新竹市光復路1 │40,000元)  │p.7-9   │
│    │              │    │              │          │          │          │15:00:51  │段472 號1 樓)  │            │        │
│    │              │    │              │          │          │          ├─────┼────────┼──────┼────┤
│    │              │    │              │          │          │          │107.05.02/│新竹第一信用合作│2 筆提領(共│卷⒋    │
│    │              │    │              │          │          │          │15:05:06- │社光復分社(新竹│40,000元)  │p.7-9   │
│    │              │    │              │          │          │          │15:05:41  │市光復路1 段579 │            │        │
│    │              │    │              │          │          │          │          │號)            │            │        │
├──┼───────┼──┼───────┼─────┼─────┼─────┼─────┼────────┼──────┼────┤
│ 11 │張嘉貞郵局帳戶│ 20 │曾滿菊        │同上      │107.05.08/│180,000元 │107.05.09/│新竹建中郵局(新│3 筆提領(共│卷⒋    │
│    │【起⑴:2-5 】│    │【起⑴:1-7 】│          │13:06:10  │          │13:16:15- │竹市○○○路0 號│150,000元 )│p.7-9   │
│    │              │    │              │          │          │          │13:18:38  │)              │            │        │
├──┼───────┼──┼───────┼─────┼─────┼─────┼─────┼────────┼──────┼────┤
│ 12 │陳姿婷合作金庫│ 21 │唐辛屏        │同上      │107.05.09/│50,000元  │107.05.09/│新光銀行竹科分行│3 筆提領(共│卷⒋    │
│    │銀行帳戶      │    │【起⑴:1-8 】│          │14:08:06  │          │16:33:14- │ (新竹市光復路1 │49,000元)  │p.7-9   │
│    │【起⑴:2-6 】│    │              │          │          │          │16:34:56  │段333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林志田玉山銀行│ 22 │李陳美玉      │同上      │107.05.09/│180,000元 │【無影像】│                │3筆提領(共 │        │
│    │帳戶          │    │【起⑴:1-9 】│          │13:40:54  │          │107.05.09/│                │150,000 元)│        │
│    │【起⑴:2-7 】│    │【併⑵:1-1 】│          │          │          │16:38:49- │                │            │        │
│    │              │    │              │          │          │          │16:41:23  │                │            │        │
│    │              │    │              │          │          │          ├─────┼────────┼──────┼────┤
│    │              │    │              │          │          │          │107.05.09/│萊爾富新竹虹鑫店│1 筆提領(共│卷⒋    │
│    │              │    │              │          │          │          │18:06:40  │ (新竹市關東路  │29,000元)  │p.7-9   │
│    │              │    │              │          │          │          │          │125 號)         │            │        │
│    │              │    │              │          │          │          ├─────┼────────┼──────┼────┤
│    │              │    │              │          │          │          │107.05.10/│國泰世華豐原分行│1 筆提領(共│卷⒍    │
│    │              │    │              │          │          │          │11:24:07  │ (台中市豐原區三│100 元)    │p.121   │
│    │              │    │              │          │          │          │          │民路199 號)     │            │        │
├──┼───────┼──┼───────┼─────┼─────┼─────┼─────┼────────┼──────┼────┤
│ 14 │許哲瑋中華郵政│    │【未知】      │          │          │          │107.05.11/│全家便利超商北港│2 筆提領(共│卷⒎    │
│    │帳戶          │    │              │          │          │          │10:19:32- │財神店(雲林縣北│38,000元)  │p.4     │
│    │【追:2-8 】  │    │              │          │          │          │10:20:08  │港鎮文仁路143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23 │呂家昇        │電話佯稱檢│107.05.11/│29,989元  │【無影像】│                │1 筆提領(共│        │
│    │              │    │【追:1-16】  │警與銀行人│18:18:17  │          │107.05.11/│                │30,000元)  │        │
│    │              │    │              │員佯稱查獲│          │          │18:25:00  │                │            │        │
│    │              │    │              │詐騙而指示│          │          │          │                │            │        │
│    │              │    │              │被害人ATM │          │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15 │魏采琳中華郵政│ 24 │魏麗花        │電話詐稱係│107.05.11/│80,000元  │107.05.11/│中華郵政北港郵局│3 筆提領(共│卷⒎    │
│    │帳戶          │    │【追:1-17】  │被害人親友│11:44:11  │          │11:44:33- │(雲林縣北港鎮文│140,000元) │p.5     │
│    │【追:2-9 】  │    │              │佯稱借款  │          │          │12:25:48  │化路54號)      │            │        │
├──┼───────┼──┼───────┼─────┼─────┼─────┼─────┼────────┼──────┼────┤
│ 16 │郭暉勇華南銀行│ 25 │張素絹        │同上      │107.05.10/│60,000元  │【無影像】│                │3 筆提領(共│        │
│    │帳戶          │    │【追:1-19】  │          │14:34:44  │          │107.05.10/│                │59,000元)  │        │
│    │【追:2-10】  │    │              │          │          │          │15:54:21- │                │            │        │
│    │              │    │              │          │          │          │17:46:53  │                │            │        │
│    │              ├──┼───────┼─────┼─────┼─────┼─────┼────────┼──────┼────┤
│    │              │    │郭新妹        │          │107.05.11/│60,000元  │107.05.11/│合作金庫北港分行│3 筆提領(共│卷⒎    │
│    │              │    │【未偵辦起訴】│          │11:57:46  │          │12:31:45- │(雲林縣北港鎮義│60,000元)  │p.5     │
│    │              │    │              │          │          │          │12:33:54  │民路53號)      │            │        │
│    │              ├──┼───────┼─────┼─────┼─────┼─────┼────────┼──────┼────┤
│    │              │ 26 │張嚶嚶        │同上      │107.05.11/│30,000元  │107.05.11/│全家便利超商北港│2 筆提領(共│卷⒎    │
│    │              │    │【追:1-18】  │          │12:50:59  │          │13:11:03- │豐順店(雲林縣北│30,000元)  │p.5     │
│    │              │    │              │          │          │          │13:11:34  │港公園路73號)  │            │        │
├──┼───────┼──┼───────┼─────┼─────┼─────┼─────┼────────┼──────┼────┤
│ 17 │張信中台北富邦│ 27 │蔡孟吟        │在網路刊登│107.05.14/│15,000元  │【無影像】│                │2 筆提領(共│        │
│    │商業銀行帳戶  │    │【追:1-8 】  │虛偽販售商│11:26     │          │陳士原匯款│                │35,000元)  │        │
│    │【起⑴:2-8】 │    │              │品廣告致被│          │          │後至鍾宜惠│                │            │        │
│    │【併⑴:2-1 】│    │              │害人購買匯│          │          │匯款前    │                │            │        │
│    │【追:2-3 】  │    │              │款        │          │          │          │                │            │        │
│    │              ├──┼───────┼─────┼─────┼─────┤          │                │            │        │
│    │              │ 28 │陳士原        │同上      │107.05.14/│20,000元  │          │                │            │        │
│    │              │    │【追:1-7 】  │          │11:33     │          │          │                │            │        │
│    │              ├──┼───────┼─────┼─────┼─────┼─────┼────────┼──────┼────┤
│    │              │ 29 │鍾宜惠        │同上      │107.05.14/│20,000元  │【無影像】│                │1 筆提領(共│        │
│    │              │    │【追:1-9 】  │          │12:09     │          │林依霖匯款│                │25,000元)  │        │
│    │              │    │              │          │          │          │前        │                │            │        │
│    │              ├──┼───────┼─────┼─────┼─────┼─────┼────────┼──────┼────┤
│    │              │ 30 │林依霖        │同上      │107.05.14/│          │【無影像】│                │1 筆提領(共│        │
│    │              │    │【追:1-4 】  │          │13:05     │20,000 元 │林煌耀匯款│                │20,000元)  │        │
│    │              │    │              │          │13:09     │    20 元 │前        │                │            │        │
│    │              ├──┼───────┼─────┼─────┼─────┼─────┼────────┼──────┼────┤
│    │              │ 31 │林煌耀        │同上      │107.05.14/│15,000元  │107.05.14/│國泰世華銀行敦南│1 次提領    │卷⒏    │
│    │              │    │【追:1-5 】  │          │15:23     │          │15:35:42  │分行(臺北市大安│15,000 元   │p.11反  │
│    │              │    │              │          │          │          │          │區敦化南路1 段18│            │        │
│    │              │    │              │          │          │          │          │5 號)          │            │        │
│    │              ├──┼───────┼─────┼─────┼─────┼─────┼────────┼──────┼────┤
│    │              │ 32 │蔡孟峰        │電話佯稱檢│107.05.14/│8,078元   │107.05.14/│萊爾富敦北店(臺│1 次提領    │卷⒐    │
│    │              │    │【起⑴:1-10】│警與銀行人│18:34:43  │          │18:43:15  │北市松山區八德路│8,000 元    │p.13    │
│    │              │    │【併⑴:1-1 】│員佯稱查獲│          │          │          │3 段12巷51弄2 號│            │        │
│    │              │    │              │詐騙而指示│          │          │          │)              │            │        │
│    │              │    │              │被害人ATM │          │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
│    │              │    │施玉燕        │同上      │107.05.14/│26,999元  │至107.06.3│                │            │        │
│    │              │    │【追:1-6 】  │          │20:01     │          │0 未遭提領│                │            │        │
│    │              │    │【經檢察官刪除│          │          │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18 │蔡榮輝合作庫銀│ 33 │何鴻輝        │電話詐稱解│107.05.14/│49,987 元 │107.05.14/│合作金庫銀行(臺│4 筆提領(共│卷⒏    │
│    │行帳戶        │    │【追:1-3 】  │除租車訂單│17:43     │49,987 元 │17:51:26- │北市大安區市民大│100,000元) │p.11    │
│    │【追:2-4 】  │    │              │而指示被害│17:44     │          │17:54:18  │道 4 段 100 號)│            │        │
│    │              │    │              │人ATM 轉帳│          │          │          │                │            │        │
│    │              ├──┼───────┼─────┼─────┼─────┼─────┼────────┼──────┼────┤
│    │              │ 34 │韓穆堯        │電話詐稱被│107.05.14/│3,083元   │【無影像】│                │1 筆提領(共│卷⒑    │
│    │              │    │【追:1-10 】 │害人網路購│18:14:46  │          │匯款後同日│                │3,000 元)  │p.16    │
│    │              │    │              │物付款錯誤│          │          │          │                │            │        │
│    │              │    │              │須至ATM 轉│          │          │          │                │            │        │
│    │              │    │              │帳解除扣款│          │          │          │                │            │        │
├──┼───────┼──┼───────┼─────┼─────┼─────┼─────┼────────┼──────┼────┤
│ 19 │王思敏台新銀行│ 35 │林瑛珠        │電話詐稱係│107.05.17/│80,000元  │107.05.17/│全家楊梅幼獅店(│1次提領     │卷⒑    │
│    │帳戶          │    │【起⑵:1-1 】│被害人親友│10:53:45  │          │11:01:14  │桃園市楊梅區獅一│80,000元    │p.17    │
│    │【起⑵:2-1 】│    │              │佯稱借款  │          │          │          │路1-6 號)      │            │        │
├──┼───────┼──┼───────┼─────┼─────┼─────┼─────┼────────┼──────┼────┤
│ 20 │林子渟上海商業│同35│同上(林瑛珠)│同上      │107.05.17/│100,000元 │107.05.17/│全聯楊梅新農店(│2 筆提領(共│卷⒑    │
│    │儲蓄銀行帳戶  │    │              │          │11:36:56  │          │11:45:55-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40,000元)  │p.18    │
│    │【起⑵:2-2 】│    │              │          │          │          │11:46:39  │街17號)        │            │        │
│    │【起⑵:2-3 】│    │              │          │          │          ├─────┼────────┼──────┼────┤
│    │【起⑵:2-4 】│    │              │          │          │          │107.05.17/│全家楊梅新成店(│3 筆提領(共│卷⒑    │
│    │              │    │              │          │          │          │11:52:06- │桃園市楊梅區新成│59,000元)  │p.17    │
│    │              │    │              │          │          │          │11:53:21  │路171 號)      │            │        │
│    │              │    │              │          │          │          ├─────┼────────┼──────┼────┤
│    │              │    │              │          │          │          │107.05.17/│全聯楊梅新農店(│1 筆提領(共│卷⒑    │
│    │              │    │              │          │          │          │11:58:43  │桃園市楊梅區新農│900元)     │p.20    │
│    │              │    │              │          │          │          │          │街17號)        │            │        │
├──┼───────┼──┼───────┼─────┼─────┼─────┼─────┼────────┼──────┼────┤
│ 21 │林欣怡臺灣銀行│ 36 │蔡雨均        │在網路刊登│107.05.17/│15,000元  │107.05.17/│楊梅郵局(桃園市○0 ○○○○○○○○    ○
○    ○○○          ○    ○○○○○000 ○○○○○○○○00000000  ○          ○00000000  ○○○區○○街0 號│15,000元)  │p.129   │
│    │【起⑵:2-5 】│    │              │品廣告致被│          │          │          │)              │            │-131    │
│    │              │    │              │害人購買匯│          │          │          │                │            │        │
│    │              │    │              │款        │          │          │          │                │            │        │
├──┼───────┼──┼───────┼─────┼─────┼─────┼─────┼────────┼──────┼────┤
│ 22 │吳榮輝聯邦銀行│ 37 │譚郁馨        │電話詐稱被│107.05.22/│17,010元  │107.05.22/│全聯彰化南昌店(│1 筆提領(共│卷⒓    │
│    │帳戶          │    │【起⑴:1-1 】│害人於投宿│19:11     │          │19:13:44  │彰化縣員林市南昌│20,000 元) │p.25    │
│    │【起⑴:2-1 】│    │【併⑴:1-2 】│旅店登記為│(警詢中表 │          │          │路75號)        │            │        │
│    │【併⑴:2-2 】│    │              │按月扣款會│示)       │          ├─────┼────────┼──────┼────┤
│    │              │    │              │員而使被害│          │          │107.05.22/│台中商銀員林分行│3 筆提領(共│卷⒓    │
│    │              │    │              │人轉帳以解│          │          │19:20:25- │(彰化縣員林市中│26,900元)  │p.26-31 │
│    │              │    │              │除扣款設定│          │          │19:22:18  │山南路27號)    │            │        │
├──┼───────┼──┼───────┼─────┼─────┼─────┼─────┼────────┼──────┼────┤
│ 23 │李顧豪中華郵政│ 38 │鍾延智        │電話佯稱檢│107.05.23/│400,000元 │107.05.23/│虎尾圓環郵局(雲│3 筆提領(共│卷⒔    │
│    │帳戶          │    │【追:1-2 】  │警與銀行人│10:46:29  │          │11:41:28- │林縣虎尾鎮光復路│150,000 元)│p.18-19 │
│    │【追:2-2 】  │    │              │員佯稱查獲│          │          │11:43:05  │387 號)        │            │        │
│    │              │    │              │詐騙而指示│          │          │          │                │            │        │
│    │              │    │              │被害人ATM │          │          │          │                │            │        │
│    │              │    │              │匯款      │          │          │          │                │            │        │
├──┼───────┼──┼───────┼─────┼─────┼─────┼─────┼────────┼──────┼────┤
│ 24 │施耀松彰化銀行│ 39 │周山隆        │電話詐稱係│107.05.23/│189,000 元│107.05.23/│彰化銀行虎尾分行│3 筆提領(共│卷⒔    │
│    │帳戶          │    │【追:1-1 】  │被害人親友│13:26     │          │13:30:11- │(雲林縣虎尾鎮中│90,000元)  │p.19-20 │
│    │【追:2-1 】  │    │              │佯稱借款  │          │          │13:32:17  │正路35號)      │            │        │
│    │              │    │              │          │          │          ├─────┼────────┼──────┼────┤
│    │              │    │              │          │          │          │107.05.23/│全家便利超商虎尾│3 筆提領(共│卷⒔    │
│    │              │    │              │          │          │          │13:38:57- │新興店(雲林縣虎│59,000 元) │p.21-22 │
│    │              │    │              │          │          │          │13:40:14  │尾鎮民權路13號)│            │        │
├──┼───────┴──┴───────┴─────┴─────┴─────┴─────┴────────┴──────┴────┤
│備註│案號:                                                                                                                        │
│    │㈠起訴⑴:108 年度金訴字第43號(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21107 號、108 年度偵字第721 、2132號)。                              │
│    │  移送併辦⑴:108 年度偵字第3634、3637號。                                                                                    │
│    │  移送併辦⑵:108 年度偵字第10276號。                                                                                         │
│    │㈡追加起訴:108 年度金訴字第61號(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3633、3634、3635、3636、3638、3640號)。                            │
│    │㈢起訴⑵:108 年度訴字第552 號(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5834號)                                                              │
│    ├───────────────────────────────────────────────────────────────┤
│    │附表卷目編號:                                                                                                                │
│    │卷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541號卷                                                                                 │
│    │卷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081號卷                                                                                 │
│    │卷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080號卷                                                                                 │
│    │卷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231號卷                                                                                │
│    │卷⒌: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541號卷                                                                                 │
│    │卷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22號卷                                                                                 │
│    │卷⒎: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雲警港偵字第1071000660號卷                                                                          │
│    │卷⒏: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634號卷                                                                                │
│    │卷⒐: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號卷                                                                                   │
│    │卷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696號卷                                                                                 │
│    │卷⒒: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1553號卷                                                                                │
│    │卷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175號卷                                                                                 │
│    │卷⒔: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735號卷                                                                                 │
│    │卷⒕: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53號卷                                                                                 │
│    │卷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3號卷                                                                                   │
│    ├──────────────────────────┬────────────────────────────────────┤
│    │詐騙帳戶                                            │詐騙帳戶交易明細表卷頁                                                  │
│    ├──────────────────────────┼────────────────────────────────────┤
│    │①張榕珊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卷⒖p153-157。                                                          │
│    │②張榕珊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卷⒖p159-163。                                                          │
│    │③黃思雨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⒉p114-115反。                                                        │
│    │④宋昊霖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⒉p110-113。                                                          │
│    │⑤宋昊霖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卷⒉p118-125。                                                          │
│    │⑥許睿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卷⒊p16-17反。                                                          │
│    │⑦呂欣頤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⒋p23-24。                                                            │
│    │⑧李宇虹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⒋p28-30。                                                            │
│    │⑨許家禎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卷⒖p171-174。                                                          │
│    │⑩馬嘉慶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⒋p31-32。                                                            │
│    │⑪張嘉貞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⒋p33-34。                                                            │
│    │⑫陳姿婷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⒋p35-36。                                                            │
│    │⑬林志田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⒋p37-38。                                                            │
│    │⑭許哲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⒕p20-21。                                                            │
│    │⑮魏采琳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⒕p21-22。                                                            │
│    │⑯郭暉勇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卷⒕p24-25反。                                                          │
│    │⑰張信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卷⒖p179-181。                                                          │
│    │⑱蔡榮輝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⒖p185-187。                                                          │
│    │⑲王思敏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卷⒑p67-69。                                                            │
│    │⑳林子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卷⒑p56-66。                                                            │
│    │㉑林欣怡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              │卷⒑p52-55反。                                                          │
│    │㉒吳榮輝聯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卷⒖p167-169。                                                          │
│    │㉓李顧豪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⒔p59-61。                                                            │
│    │㉔施耀松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卷⒔p56-58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43 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