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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王惠芬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誌豐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誌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誌豐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妨害自由、傷害等10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7、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陳誌豐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10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3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5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7、8所示2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6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前揭判決附卷可參,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10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10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所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7至8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3至6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8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0罪分別為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1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罪、幫助詐欺1罪、強制罪2罪、毀損他人物品罪1罪、私行拘禁罪1罪、傷害罪1罪等之犯罪態樣、罪質、犯罪時間,再衡以如附表所示10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附表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前揭說明,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除經宣告有期徒刑5月外,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惟因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刑,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併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10款參照),非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且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惠芬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6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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