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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3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30號

異議人
李霞蕙
相對人
李維鼎

上列當事人間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他字第2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就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職權於民國107年3月19日以107年度司他字第23號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該裁定於107年4月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107年4月9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駁回異議人之訴,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53號受理,惟異議人所提之二審程序並無合法上訴流程,故訴訟費用不應由異議人負擔,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本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又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關於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訴,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而設。此項退還裁判費之規定,僅於當事人明示撤回其訴時,始有適用。至依同法第190條或第191條規定視為撤回其訴之情形,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97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㈠兩造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異議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嗣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異議人之訴駁回,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53號受理,惟嗣因異議人無正當理由遲誤106年12月21日上午9時45分及107年1月18日上午9時45分之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而系爭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既依法視為撤回上訴,本應由該案上訴人(即原告、異議人)負擔訴訟費用,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異議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㈡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核後,認異議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3,197元,其應徵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8,920元、13,380元;揆諸首揭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視為撤回上訴之情形,不得依同法第83條聲請退還裁判費,是異議人暫免徵收之歷審裁判費為22,300元(計算式:8,920+13,380),應由異議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從而,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確定異議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300元,及自裁定送達異議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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