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新小調字第615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現場照片已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發查字第1159號亦有,無錄影光碟。詳如民國111年9月8日111年度新簡字第375、109號、111年度新小字第284、505號、111年度新小調字第444號聲請法官迴避狀,本案亦然。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又此種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法官有何法定迴避事由;聲請人雖另引用111年9月8日111年度新簡字第375、109號、111年度新小字第284、505號、111年度新小調字第444號聲請法官迴避狀,經本院調閱之(聲字卷第37-39頁),其上亦未記敘本案事件部分有何承審法官之迴避事由。至於該另案書狀中提及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開庭時間控制不佳、未准許聲請人請求遠端視訊開庭、裁罰另案原告等情,於該本案程序中均未有此等事實的發生,蓋該本案程序尚在補正、查明相對人基本資料的階段,尚未進入開庭、言詞辯論的程序,有本院調閱之該本案卷宗可參,既此,自無可能發生上開另案書狀所載之前揭情事。據上,聲請人並未具體陳明本案承審法官有何法定迴避之原因,其聲請法官迴避,顯無理由,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