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852號

原告
鄭榮輝
被告
陳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股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貳元。

被告應於民國101年6月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於民國101年7月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於民國101年10月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另關於第二項給付部分於各該期到期時,各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7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①被告祥莊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000元及自民國99年1月31日起自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②被告陳福榮應給付原告411,000元及自99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後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訴訟標的為依原告與被告陳福榮所簽立之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退股金,原告並撤回對祥莊企業有限公司之起訴,並減縮其對被告陳福榮之聲明為:被告陳福榮應給付原告375,000元,嗣於本院10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就請求金額及給付日期再減縮為:被告陳福榮應給付原告136,812元、應於101年6月1日給付原告17,399元、應於101年7月1日給付原告63,892元、應於101年10月1日給付原告127,897元。核其撤回對祥莊企業有限公司起訴部分,為被告所同意,已發生撤回效力,另就被告陳福榮部分核係屬訴之變更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經被告陳福榮同意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陳福榮均為訴外人莊園營造實業有公司(下稱莊園公司)之股東,99年1月18日被告簽立切結書與原告協議由被告以605,000元向原告承購原告所投資之股權,詎被告僅依約給付原告230,000元,尚餘375, 000元未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依切結書第四條約定:被告同意退股金由莊園公司工程保固款給付,原告亦同意被告於莊園公司工程保固款到期後給付原告上開退股款,而莊園公司之工程保固款已到期金額合計有136,812元,被告未依約給付予原告,另莊園公司於101年5月有到期保固款17,399元、101年6月到期之保固款有63,892元、101年9 月到期之保固款為127,897元,以上合計346,000元,原告同意僅就上開金額為請求,被告應依約給付予原告,爰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依約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6,812元,另應於101年6月1日給付原告17,399元、於101年7月1日給付原告63,892元、於101年10月1日給付原告127,897元。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所提出之切結書之真正不為爭執,另就原告主張退股金被告同意以莊園公司工程保固款給付,莊園公司現已到期之工程保固款有136,812元,被告並未給付予原告及莊園公司於101年5月有到期保固款17,399元、於101年6月有到期保固款63,892元、於101年9月有期保固款127,897元之事實,被告亦不爭執,惟兩造當初係合夥經營莊園公司,莊園公司於99年之前尚有積欠下游廠商貨款及應負擔之稅款合計1,092,438元均係由被告自行處理負擔支付,就上開款項原告應共同分擔,故就已到期之保固款被告不願意給付予原告,而就其他未到期保固款部分,被告願於到期時依約給付予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月18日有簽立切結書與原告協議由被告以605,000元向原告承購原告所投資之股權,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退股款605,000元,詎被告僅依約給付原告230,000元,尚餘375,000元未給付,又依切結書第4條約定退股款可由莊園公司工程保固款給付,而莊園公司現已到期之工程保固款有136,812元,另於101年5月到期之保固款有17,399元、101年6月到期之保固款有63,892元、101年9月到期之保固款有127,897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並有原告提出之切結書一紙及莊園公司工程保固款資料明細表一紙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茲本人陳榮福(即被告)即莊園營造有限公司為便予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特向股東鄭榮輝(即原告)承購股權新臺幣60萬5千元正,並要求鄭榮輝正式退股。(日後公司任何事務爭議由本人概括承受)」「倘偌銀行未能順利放款,退股權金則由公司工程保固款給付,本人陳榮福有保證工程款之完整給付鄭榮輝之義務,不得有違。」,此為被告所簽立之切結書第一條、第四條所明文約定。則原告本於上開約定請求被告以莊園公司之上開保固款給付原告,自屬有據,而被告就上開未到期之保固款部分亦表示同意於到期時給付予原告,是原告該部分之請求,自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被告現應馬上給付已到期保固款136,812元部分,被告雖以原告應另負擔莊園公司99年度之貨款及稅款債務云云置辯,惟為原告否認,自應由被告就原告退股後尚應與被告共同負擔莊園公司債務之主張負舉證之責,惟被告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況觀之切結書第一條既已明文載明「日後公司任何事務爭議由本人概括承受」,足見兩造已明白約定自切結書簽立時即99年1月18日後莊園公司所有債務均由被告承受,被告辯稱原告尚應分擔莊園公司之債務云云,要無可採。從而,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保固款136,812元,亦屬有據,自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間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6,812元,並於101年6月1日給付17,399元、於101年7月1日給付63,892元、於101年10月1日給付127,89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為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所明定。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3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嗣原告撤回部分金額之請求,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餘訴訟標的金額346,000元部分應徵之裁判費為3,7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並命兩造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5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