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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63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國永蔡川富翁世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矚上訴字第639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上訴人即被
告兼代表人
吳容合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4747 、15514 號;移送併

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7583 、15671 、1592

6 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5703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吳容合共同犯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肆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103 年2 月7 日修正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參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103 年2 月7 日修正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

事實

一、吳容合為高雄市○○區○○路0 巷000 號1 樓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民國00年設立,為吳容合之一人公司)之代表人,從事食用油脂批發、飼料批發、零售等業務。郭定為○○貿易商行、○○貿易有限公司、○○油脂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下稱○○商行、○○公司、○○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子郭盛榮,均址設雲林縣○○鄉○○村○○路0 ○00號,從事國際貿易、飼料批發、零售等業務,郭定所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有罪在案)。邱飛龍為○○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下稱○○公司,登記代表人為其妻邱劉淑敏,址設嘉義縣○○鄉○○村○○○00○0 號,從事國際貿易業、飼料油脂批發、零售等業務),邱麗品為邱飛龍之妹妹,受僱於○○公司擔任廠務,負責帳目管理及油品出貨、進銷(邱飛龍與邱麗品所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20 號判決有罪在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為食用油脂製造商,何育仁自95年9 月1 日至103 年9 月止,擔任○○公司之總經理,胡金忞原於○○公司行銷企劃部任職,於100 年11月12日起兼任○○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其採購業務之直接主管即何育仁(何育仁與胡金忞所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判決有罪在案)。何吳惠珠為○○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下稱○○公司,原設高雄市○○區○○路0 號,現設高雄市○○區○○○路0 號,從事各種動植物油脂之加工、製造、買賣及飼料添加物之加工、買賣等業務,其所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判決有罪在案)。

二、吳容合前曾擔任○○集團旗下○○公司特別行銷處處長,對於油品具有專業知識,明知動物用飼料油及不可食動、植物混合油不得供人食用;且知悉○○公司為國內知名製造、販售食用油品之廠商,並無製造、販售飼料油脂或不可食動、植物混合油之業務,該公司購買飼料油脂等將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加工精煉而佯以可供人食用之食用油脂販賣,以此方式詐騙消費者;亦知悉○○商行、○○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均係從事飼料油脂業務,僅能販售飼料油脂予飼料業者供添加至飼料內增加牲畜食用口感,不得販賣食用油脂,詎吳容合竟與何育仁、胡金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攙偽或假冒方式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製造食用油品並販賣而詐騙消費者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公司因豬油原料來源不足,吳容合乃與○○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指示之行銷企劃部副課長胡金忞接洽油脂交易,約定價格及酸價、水份等驗收標準,其3 人明知○○商行、○○公司、○○公司向越南「000 0000 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 00 . ,000(下稱越南000 公司)」、「000000000 0000000 CO . ,LTD(下稱越南00000 公司)」所購入之油品,係來源不明之油脂,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供人食用,而○○公司購入後將供作食用油品加工之原料,用以產製食用豬油商品,竟先由具幫助犯意之郭定於附表二之㈠所示時間,將上述油品進口後,委請貨運業者將油品載運至○○商行、○○公司、○○公司之油槽,吳容合再本於接續犯意,於附表一之㈠所示之101 年1 月3 日至101 年7 月27日,經○○公司精製課請購、胡金忞採購、何育仁核准,出售附表一之㈠之油脂予○○公司,並委請無犯意聯絡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陳俊誥及其員工,依吳容合之指示,前往○○商行、○○公司、○○公司油槽,直接載運上開油品至○○公司進廠交付,供作食用油品原料使用。吳容合以○○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向○○公司請款,○○公司依統一發票抬頭,交付如附表一之㈠所示金額予吳容合,並將上開購得油品及如附表六所示相關時間購入之其他供應商油品,加工精煉製成附表四所示時間之食用豬油商品,出售予附表五所示廠商,以此方式共同詐騙附表五所示之廠商等消費者。

㈡吳容合與何育仁、胡金忞接洽油脂交易,其3 人明知○○公司向越南00000 公司、越南000 公司、香港00000000 0000公司所購入之油品,係來源不明之油品,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供人食用,而○○公司購入後將供作食用油品加工之原料,用以產製食用豬油商品,竟先由具幫助犯意之邱飛龍、邱麗品(此部分未據偵辦)於附表三之㈠所示101 年間,將上述油品進口後,委請貨運業者將油品載運至○○公司之油槽,吳容合再本於上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之㈠所示之101 年1月3 日至101 年7 月27日,經○○公司精製課請購、胡金忞採購、何育仁核准,出售附表一之㈠之油脂予○○公司,並委請無犯意聯絡之○○公司陳俊誥及其員工,依吳容合之指示,前往○○公司油槽,直接載運上開油品至○○公司進廠交付,供作食用油品原料使用。吳容合以○○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向○○公司請款,○○公司依統一發票抬頭,交付如附表一之㈠所示金額予吳容合,並將上開購得油品及如附表六所示相關時間購入之其他供應商油品,加工精煉製成附表四所示時間之食用豬油商品,出售予附表五所示廠商,以此方式共同詐騙附表五所示廠商等消費者。

㈢吳容合以○○公司名義,販售附表一之㈠所示原料來源不明之不可供人食用油脂1,236,640 公斤予○○公司,共收取價金新臺幣(下同)40,925,693元,該價金由一人經營之吳容合單獨取得。

三、102 年間,○○公司中斷向○○公司採購油品,然於102 年底,何育仁、胡金忞因○○公司豬油原料來源不足,再度與吳容合接洽油脂交易,吳容合明知下述採購油品不得供人食用;且知悉○○公司為國內知名製造、販售食用油品廠商,並無製造、販售飼料油脂等,該公司購買飼料油脂等將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加工精煉而佯以可供人食用之食用油脂販賣,以此方式詐騙消費者;亦知悉○○商行、○○公司、○○公司、○○公司、○○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經營飼料油脂,負責人何吳惠珠及○○公司業經高雄高分院以105 年度矚上訴字第1 號判決有罪)、陳俊誥之友人等,均從事飼料批發,僅能取得飼料油脂販售予飼料業者,不得販賣食用油脂,詎吳容合竟與何育仁、胡金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攙偽或假冒方式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製造食用油品並販賣而詐騙消費者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吳容合與何育仁指示之胡金忞接洽油脂交易,約定價格及酸價、水份等驗收標準,其3 人明知○○商行、○○公司、○○公司向越南000 公司、00000 公司、「000000-00000000000(下稱越南0000公司)」、香港000000 000000 (下稱香港000000公司)所進口之油品,係來源不明之油脂,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供人食用,而○○公司購入後將供作食用油品加工之原料,用以產製食用豬油商品,竟先由具幫助犯意之郭定於附表二之㈡所示時間,將上述油品進口後,委請貨運業者將油品載運至○○商行、○○公司、○○公司之油槽,吳容合再本於接續犯意,於附表一之㈡所示之103 年2 月14日至103 年5 月14日,經○○公司精製課請購、胡金忞採購、何育仁核准,出售附表一之㈡之油脂予○○公司,並委請無犯意聯絡之陳俊誥及其員工,載運上開油品至○○公司,供作食用油品原料使用。吳容合以上開方式請款,經○○公司付款如附表一之㈡所示,並將上開購得油品及如附表六所示相關時間購得之其他供應商油品,加工精煉製成附表四所示時間之食用豬油商品,出售予附表五所示廠商,以此方式共同詐騙附表五所示廠商等消費者。

㈡吳容合與何育仁、胡金忞接洽油脂交易,其3 人明知○○公司向越南00000 公司、日本0000公司所購入之油品,係來源不明之油品,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供人食用,而○○公司購入後將供作食用油品加工之原料,用以產製食用豬油商品,竟先由具幫助犯意之邱飛龍、邱麗品(此部分未據偵辦)於附表三之㈠所示103 年間,將上述油品進口後,委請貨運業者將油品載運至○○公司油槽,吳容合再本於上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之㈡所示時間,經○○公司精製課請購、胡金忞採購、何育仁核准,出售附表一之㈡之油脂予○○公司,並委請無犯意聯絡之陳俊誥及其員工,至○○公司油槽直接載運上開油品至○○公司進廠交付,供作食用油品原料使用。吳容合以上開方式請款,經○○公司付款如附表一之㈡所示,並將購得油品及如附表六所示相關時間購得之其他供應商油品,加工精煉製成附表四所示時間之食用豬油商品,出售予附表五所示廠商,以此方式共同詐騙附表五所示廠商等消費者。

㈢吳容合明知其於附表一之㈡編號12所示時間(103 年4 月16日),向○○公司及陳俊誥之友人所購買之油品來源不明,不得作為食品原料,竟予以購入飼料油脂共2 萬4910公斤,於同日委請陳俊誥載至○○公司進廠交付,供作食用油品原料使用,經○○公司付款如附表一之㈡編號12所示,並將購得油品及如附表六所示相關時間購得之油品,加工精煉製成附表四所示時間之油品,出售予附表五所示廠商,以此方式共同詐騙附表五所示廠商等消費者。

㈣吳容合以○○公司名義,販售附表一之㈡所示原料來源不明之不可供人食用油脂424,250 公斤予○○公司,共收取價金13,424,932元,該價金由一人經營之吳容合單獨取得。

四、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原判決對於本件共犯之認定,與起訴意旨不同,而認原判決有訴外裁判之嫌(本院卷1 第29至34頁),然查,原判決之認定,雖與本院下述之認定有所歧異,惟並無逸出起訴之基本事實,僅係對於上游業者究為本案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或不知情,在判決中論述,各該上游業者,並非本案判決之對象(各業者所涉案件業已判決如上所述),尚難以此認為原審有何訴外裁判可言,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詐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攙偽或假冒之豬油原油犯行,辯稱:我是油品掮客,單純仲介油品買賣,是一人公司,沒有檢驗的能力,也沒有檢驗的專業,但○○公司會檢驗,分析脂肪酸、碘價等。我向上游購買豬油,上游廠商未曾告知係進口飼料油脂,我沒有與郭定、邱飛龍、邱麗品、何吳惠珠共同或幫助詐欺○○公司,亦無與○○公司共同或幫助詐欺消費者。法律無明文規範如何進行溯源管理,如何能要求我進行查證程序?食品是否對人體產生傷害,需經嚴格實驗證明,不應在無其他科學驗證情形下,逕認縱使通過檢驗,仍屬攙偽假冒之油品而有害於人體健康。況○○公司採購油脂,與我或其他供應商所約定者皆係酸價、碘價等,契約中皆無對於必需是豬油、特定部位熬製之豬油或不能飼料油等事項為約定,我提供符合○○公司要求之油脂,對於○○公司而言,即無詐欺可言,至於○○公司將購得之油脂作何用途、以何方式出售,皆屬○○公司之行為,與我無關。我在103 年5 月以後沒有賣油給○○公司,我也不是唯一賣油給○○公司的人,我相信提供油品給我的上游油商,他們本身會自主管理,我只是豬油掮客做paper work的動作,本案出售油品有通過○○公司檢驗進廠,我沒有將飼料油脂攙偽假冒充作食用油品販賣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為,也沒有以此詐欺○○公司或下游廠商等消費者。

二、不爭執事項為(本院卷3 第32至33頁):

㈠被告○○公司從事食用油脂批發、飼料批發、零售等業務,被告吳容合為○○公司代表人,被告○○公司為被告吳容合之一人公司,由被告吳容合實際負責經營,處理被告○○公司之油品買賣業務。

㈡郭定為○○商行、○○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於101年、103 年間,以○○商行、○○公司及○○公司名義向越南之越南000 公司、越南00000 公司、越南0000公司及香港000000公司進口如附表二之㈠、附表二之㈡所示之油品,而該進口報單之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欄有記載FISH OIL、FISH FAT(USE FOR ANIMAL FOOD )、INEDIBLE MIXTURESANIMAL AND VEGETABLE OIL、BEEF TALLOW (FOR FEED USE),意即魚油、不可食用動植物混合油、牛油(供動物食用、飼料使用)。

㈢被告吳容合於101 年、103 年間向郭定之○○商行、○○公司、○○公司採購如附表二之㈢、附表二之㈣所示之油品。

㈣邱飛龍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於101 年、103 年間,以○○公司名義向越南00000 公司、越南000 、日本0000公司等進口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油品,而該進口報單之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欄有記載FISH OIL FOR FEED USE 、PALM OILFOR FEEDING USE ,意即魚油、棕櫚油(供飼料使用)。

㈤被告吳容合於101 年、103 年間有向邱飛龍之○○公司採購附表三之㈡、附表三之㈢所示油品。

㈥被告吳容合代表被告○○公司與○○公司簽立油脂採購合約,於附表一之㈠、附表一之㈡所示○○公司之請購日期、採購數量、進廠日期、每公斤單價等,販售油品予○○公司。

三、本案相關判決之認定:

㈠郭定因販賣本案上開飼料油品予被告吳容合,被告吳容合再轉售予○○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加工精煉製成食用油品出售予消費者,為本院以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郭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103 年2 月7 日修正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行為罪,該判決並認定何育仁、胡金忞知悉所購油品不可供人食用仍採買之,此有本院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卷3 第331至433 頁)。

㈡邱飛龍、邱麗品販賣本案上開油品予被告吳容合部分,未據起訴,惟其等以相同來源之油品,販賣飼料油脂予林明忠,林明忠再轉售予○○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20 號判決其等違反102 年6 月21日修正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及103 年2 月7 日修正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規定,亦認○○公司所進口再出售之油脂,均係飼料油脂,有前開判決書可按。

㈢○○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向上游林明忠(其向○○公司、○○公司購油)、○○公司吳容合、○○油脂蔡鎮州等人購入飼料油脂,加工精煉後製成附表四所示食用油品,出售予附表五所示廠商消費者一節,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判決何育仁、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公司則係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之罪,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4 第185 至450 頁,下稱○○案二審判決)。

㈣○○油脂之蔡鎮州、蔡耀鋐出售飼料油脂予○○公司,○○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加工精煉製成食用油品出售予消費者,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18 號判決蔡鎮州、蔡耀鋐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103 年2 月7 日修正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行為罪,並認定何育仁、胡金忞知悉所購油品為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而仍採買之,此有本院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卷4 第451 至562 頁,下稱○○案二審判決)。

四、被告吳容合本案出售予○○公司之附表一之㈠、附表一之㈡所示油脂,均為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公司採購後已供作原料,加工精煉製成附表四所示食用油品,販售予附表五所示廠商:

㈠被告吳容合上開出售油品,其上游係購自郭定、邱飛龍等人,業如上述,而郭定、邱飛龍出售之油品,為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脂,經轉售○○公司後,供作食用油品之原料,加工精煉製成附表四所示食用油品,販售予附表五所示廠商一節,業據前開各判決認定在案,先予敘明。

㈡我國關於食品(原料)與飼料之管理,分別於食品衛生管理法及飼料管理法所規範,102 年6 月19日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 條第1 項明定:「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第1 款);飼料管理法第3 條第1 項則明定:「本法所稱飼料,指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左:」,可見食品與飼料之使用對象及目的並不相同,且食安法所規範者,非僅「成品」,亦含「原料」,至為灼然。

㈢食品衛生管理法於64年1 月28日制定公布時,第10條第7 款已明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餘略)七、屠體經衛生檢查不合格者。」其第12條並明定「屠宰供食用之家畜及其屠體,應實施衛生檢查;其檢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當時之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於102 年7 月23日升格改為衛生福利部)遂於65年7 月27日訂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斯時,地方衛生機關設有獸醫師,每日赴屠宰場進行檢查,而須檢查合格後,始准由屠宰場運出進行後續之食品製造、加工、販賣。之後,上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第7 款規定,於72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改列為第11條第8 款。後因農委會主管之畜牧法於87年6 月24日制定公布,食品衛生管理法即於89年2 月9 日修正公布刪除上開第11條第8 款之規定,並修正第13條之內容為「(第1 項)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檢查,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畜牧法之規定辦理。(第2 項)運出屠宰場之屠體、內臟或分切肉,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又農委會依畜牧法第29條第2 項之授權,於89年4 月19日訂定「屠宰衛生檢查規則」,至於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上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則於同日廢止。是在修法後,屠體之檢查及後續食品之製造、加工即由不同機關主管,亦即屠體之檢查,係依畜牧法、農委會訂定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及屠宰作業準則來規範,屬於農委會主管。而經受訓過後之獸醫師(或獸醫師助理)依畜牧法之授權,得進入屠宰場進行檢查,並依農委會主管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判斷合格或不合格,如屠體、內臟經檢查不合格者,則應依農委會訂定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23條第1 項規定(即屠宰場應將判定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化製處理: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同意後,始得送往化製場所,或送往暫時儲存場所,以待送往化製場。二、焚化或掩埋:於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監督下改質處理後,始得送往焚化或掩埋場所,或送往暫時儲存場所,以待送往焚化或掩埋場所。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處置)進行化製(代碼及種類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授權編訂之「原再生資源及廢棄物代碼對照表」〈下同〉為R -0111 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2斃死畜禽;此時應依農委會訂定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開立管制三聯單,而除農委機關得實施稽查外,如於處理過程中有影響環境衛生、臭味逸散、污染水源等情事時,環保機關亦得依權責就違規態樣加以查處)或焚化、掩埋(代碼及種類為D-0101動物性廢渣、D-0103動物屍體、D-0199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此時應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立管制三聯單,而除農委機關得實施稽查外,如於處理過程中有上述造成環境污染之情事時,環保機關亦得依權責就違規態樣加以查處)。另屠宰業於屠宰程序產出之廢棄物,如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罹患或疑患特定動物傳染病之動物屍體或廢棄屠體、下腳料,依農委會公告之「可直接利用或添加為製肥原料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其限制事項」規定,不得加工化製為肥料或製肥原料,此時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後續之處理,倘無上述情形,則依上開「可直接利用或添加為製肥原料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其限制事項」及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該辦法附表一之規定,得進行化製為飼料之原料或有機質肥料之原料(代碼及種類為R-0111畜禽屠宰下腳料)。在屠體、內臟經檢查合格後,始得運出屠宰場為後續後之食品製作、加工,該後續之食品製作、加工、成品階段,則歸由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時,即於第20條第2 項增列「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使之更為明確),此時應受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89年9 月7 日訂定,103 年11月7 日廢止,於廢止同日即由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內容包含確認原料符合規定、保留相關紀錄等)、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85年2 月12日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76年4 月11日發布)、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65年2 月20日發布)、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98年12月4 日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97年11月20日發布)、食品含戴奧辛及戴奧辛多氯聯苯處理規範(95年4 月18日發布)、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100 年10月26日發布)、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102 年3 月12日發布)等規定之規範。又食品製造業在食品加工製程所產生無經化學處理之動物性廢渣,且不含廢水處理之污泥,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如可再利用,依經濟部訂定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該辦法附表之規定,則可供作飼料、飼料原料或有機質肥料原料使用(代碼與種類為R-0119動物性廢渣),如不再利用,則須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進行回收、清除、處理(代碼與種類為D-0101動物性廢渣)。是依上開規範可知,我國之食品安全管理,非僅於食品製造、加工、成品階段加以規範,其供作食品製造、加工之原料,同屬食品安全管理之一環,兩者相銜,缺一不可,期能初步建構從農場到餐桌之食品安全管理願景,並兼顧環境衛生保護(至於食用植物油脂之生鮮原料,亦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100 年5 月30日發布之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97年10月21日發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等規定)。故而食品原料或廢棄物,倘有上述應加以焚化、掩埋(連化製為飼料或肥料,亦不允許),或可再利用化製為飼料或肥料使用等情形,已是我國食品安全規範認定為對人體有害或有危害之虞,不允許供人食用(或直接或間接利用)所為之分別處理,倘有業者逕將該類原料、廢棄物製造、加工為食品,縱能符合食品製造、加工甚至成品之規範標準,仍屬違法(○○案二審判決書第31至34頁參照)。

㈣依據75年12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飼料管理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飼料之詳細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該會於76年2 月19日公告飼料詳細品目,並於79年10月19日、103 年10月30日分別公告修正。而於76年2 月19日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中,於動物性飼料下,雖列有「飼料用牛油」、「飼料用豬油」、「精製水產物肝油」,惟於79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予以刪除,嗣於103 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時(本案發生後),方又於植物性飼料與動物性飼料下分別增訂「植物油脂」及「動物油脂」品目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4 月8 日農牧字第1040709849號函足按,可知本案期間,飼料管理法所授權之主管機關,並未將「植物油脂」或「動物油脂」列入「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則飼料油脂於當時尚缺乏飼料管理法之直接規範,惟參照證人林珮如即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承辦人於○○案原審審理證稱:「飼料用油並非飼料品項之一,但其用途就是添加在飼料內讓動物食用,屬廣義的飼料添加物」,足見飼料油脂確實存在。然就食用油脂而言,102 年6 月19日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修正後則於同法第8 條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主管機關並因此制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嗣於103 年11月7 日廢止,另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之管理(包括溯源管理等),以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但飼料管理法並無上開製造過程衛生管理之要求,甚至飼料用油當時並無飼料管理法之直接規範,足徵二者製造規範寬嚴有別,自無已經製成之飼料或飼料油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進入食品體系可言(○○案二審判決書第25至26頁參照)。

㈤依據衛生福利部104 年7 月16日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號令發布之「食用豬脂衛生標準」,「可供食用」之豬油,其原料來源應符合該衛生標準第2 條「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健康豬隻所取得之乾淨且可供食用之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之規定,該衛生標準第4 條亦規定「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2.0 mg KOH/g fat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 mg KOH/g 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1月6 日函文及附件附卷可稽。再者,供食用之動物油脂原料,應來自健康動物、以合法之衛生屠宰方式所取得之脂肪組織,該等原料來源,應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畜牧法及屠宰作業準則、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等相關子法規,予以認定,於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0條(即前「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第13條)中已敘明;該等原料並應符合食安法第15條(即前食管法第11條)、「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之規定,上開相關規定,於100 年1 月至104 年7 月15日間,均同樣適用一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2月1日函文在卷可按,足見食用豬油之原料來源及油脂酸價,均有相關標準適用。另依飼料管理法第4 條第2 項「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標準,依國家標準之規定」,現行針對飼料油脂已訂有CNS 3400動物油脂(飼料用),爰飼料用豬油須符合前述標準所訂事項,查該標準未對飼料用豬油之原油訂有規定,僅規範不應摻雜動物油脂以外之物質一情,有農委會105 年7 月22日函文可佐,故關於飼料豬油之原油僅需係動物油脂即可(○○案二審判決書第27至28頁參照)。

㈥參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 月6 日FDA 食字第1039908977號函: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有關「食品」之定義:「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依源頭管理原則,自原料端開始,即應符合源頭良好農畜禽之養殖、屠宰等相關衛生安全規定,始能進入食品加工生產鏈,包括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均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轄範疇。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原料來源所生產之油脂,例如:飼料油、皮革油或回收油等,無論該油脂或再經進一步精煉後之油脂檢驗結果如何,均不得供為食用,亦不得販售或續供為食品業之加工製造,即為斯旨(原審卷4 第16頁,原審卷5 第223 頁)。又從國外輸入食品(包含「原料」),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原名: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之規定辦理,則從國外輸入食用油脂或食用油脂之原料,不論品項為何,均應依上開查驗辦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而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報驗義務人應檢具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進口報單影本、主管機關指定之衛生安全證明文件,依行政院衛生署97年4 月17日衛署食字第0970401112號函(原審卷6 第100 至105 頁),所謂主管機關指定之衛生安全證明文件,於輸入散裝或150公斤以上桶裝油脂者應檢附:輸出國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可供人食用之衛生證明或經我駐外機構確認之國外立案公證公司所出具之公證報告,證明船艙清潔(桶裝除外),油脂精煉後可供食用或食品加工用。而上開食品輸入查驗機制,乃在透過基本之文件審核並輔以逐批查驗、抽批查驗、逐批查核等方式,確保輸入之食用油脂或食用油脂之原料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倘輸入之油品未依相關規定申辦食品輸入查驗,則其連最基本之文件審核均未具備,如何能擔保該等油品來源正當、本質上係可作為食品之物?此際除非有反證得以證明(如證明該油品在國外亦係作為食品使用、僅係未以食品報驗進口),否則即應推認該等油品在來源(原料)、本質上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作為食品或食品原料而予加工、製造、販賣。綜上可知,被告吳容合以○○公司名義販售予○○公司之原料豬油油品,自越南、香港進口時,均非以食用油名義進口,而以飼料用油名義進口,該等油品未申辦食品輸入查驗,衡以證人郭定、郭陳潘、邱飛龍、邱麗品下述證稱賣給吳容合的油不可供人食用,亦足認其等無法確保輸入國之豬油來源為何、是否摻混其他油種、是否品質無虞、是否為病死豬或回收豬油,卷內亦無其他反證,足以證明上開油品來源正當、品質無虞,是由健康無病之豬屠體產製。而上開油品既係供作食用油品之原料使用,則其豬體脂肪來源、屠宰、加工煉製等製造過程,自始即應符合前開法規之要求,始得成為食品使用,如已進入飼料生產體系而製作,既與前開食安法規範未合,即不能再作食品使用,其理甚明。況衡諸常情,消費者斷無可能接受未符食品制作規範之飼料油以精煉方式再製成之油品可供食用,即無飼料油精製後得成為食用油之可能。依據前揭說明,應認本案油品實為來源不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油品。

㈦被告吳容合出售予○○公司之附表一之㈠、㈡油脂,除經上開各判決認定屬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脂外,亦不符合前揭「食品」規定,略敘如下:

⒈依據上開不爭執事項,被告吳容合係向郭定、邱飛龍購買油品再轉售○○公司,該等油品之品質,均為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

⑴證人郭定於偵訊、原審、本院審理證稱:○○商行、○○公司、○○公司營業項目完全一樣,我是實際負責人,油的買賣都我在談,公司從越南和香港進口動物油脂、飼料用油,都不可供人食用,我都是賣飼料油,進口後吳容合跟我買動物油脂飼料用油,發票都開動物油脂,進口種類包含魚油、牛油、混合油,都是飼料用,我賣出去的油都是進口的,我不曾在國內買豬油。吳容合沒有跟我說購買後之用途,我不知道他載去哪裡、賣給誰,我有說過這種油不可給人吃,他派油罐車來載油。公司沒有賣食用油,也沒有賣植物油。我都賣給中盤商去做飼料,大部分口頭會說酸價5%以內,印象中沒有被退貨過,有時酸價高一點就減價賣掉,吳容合跟我買的油沒有被退貨過,他請陳俊誥來載,吳容合知道我賣飼料油,陳俊誥也知道,吳容合知道我都賣給養豬戶。油進口後我會檢查酸價,吳容合跟我買油有說不要超過4 、5%,每個客戶都會要求酸價高低,我不知道食用油酸價多少才標準,因為我只有賣飼料油,我不知道與食用油的價差為何。陳俊誥來載的單據只會寫「油」幾噸,我出貨不會驗酸價,因為進口回來就會先驗了等語(影偵3 卷第34至37、41、61至63,原審卷5 第64至66頁,本院卷3 第34至48頁)。核與證人即負責開立發票之郭定配偶郭陳潘於原審審理證稱:○○商行、○○公司、○○公司主要是進口動物油脂,這2 年間沒有進口過供人食用的食用油,公司賣給吳容合的都是飼料油,開的發票品名記載動物油脂,因為進口報單標示非食用的動物油脂,所以就以「動物油脂」開發票。以從越南000、越南00000 、越南0000、香港000000進口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於101 年1 月至7 月、103 年1 月到4 月,如發票記載之數量及金額,販賣飼料用油給吳容合,但我不知道他流向是賣給誰,吳容合載走的飼料用油沒辦法區分是香港或越南進口,因為幾乎都混在一起,到我家裡去載,那幾乎是我自己庫存的東西,所以都會混在一起等情相符(原審卷5第75至79頁),足徵此部分油脂,確屬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脂至明。

⑵證人邱飛龍於偵查、高雄地院、原審、本院審理證稱:○○公司進口動物飼料油、植物飼料油,都是飼料油,不可供人食用,吳容合知道我在賣飼料油,他知道這些油不能供人食用,大家都是從事油脂買賣,有一定的專業背景。與他交易我有照實開發票,飼料油的成分是魚油、棕櫚油、牛油,都是飼料用,我不可能跟他說可以供人食用,食用油會比較貴,價位差很多,我沒有製油煉油設備,只有加熱設備。我賣給吳容合的飼料油就是我進口的魚油、棕櫚油,一公斤在25至32元之間,不可供人食用,我不知道他賣到哪裡,我進口的飼料油沒有賣給食品業者,都是賣給飼料廠。吳容合跟我買飼料油、工業用回收油,發票上記載「豬油」也是飼料油的一種,很多油都可以當飼料油,我的飼料油有豬油、魚油、棕櫚油,可以當飼料的都是飼料油,我們的飼料油可以調整,以賣飼料的規格為基準,吳容合買油沒有說要賣給○○公司,我不知道他買的油要送去○○公司。一般來說,豬體結構新鮮的好的,可以加工成食用油,次級品就當成飼料油,不是豬油就一定是食用油或飼料油,要看品質。我的觀念是飼料油只要合乎規格標準,就可以加工成食用油,標準在酸價2 、3 左右可以去精煉來食用,大廠才有精煉設備,只要做飼料油的話,用調的就可以,按照油的酸價比例去調,不用精煉設備。吳容合跟我下單就是看酸價而已,他自己清楚他要買什麼油。食用油本身已經把酸去除掉了,幾乎沒有酸價等語(見影偵3 卷第1 至3 、21至23頁,原審卷3 第73頁,原審卷5 第98至99頁,本院卷3 第119 至132 頁)。核與證人邱麗品於偵查、高雄地院、原審、本院審理證稱:我們公司進口牛油、魚油、棕櫚油,賣給吳容合的是飼料魚油、棕櫚油,他知道這些油是飼料用油,我們也開立飼料油的發票,他會派油罐車來載走,我不清楚載到哪裡。我在○○賣的油品有摻混魚油、牛油、棕櫚油,公司的油都是我在調,我把油調到廠商需要的規格,我們跟○○沒有直接買賣往來,我知道○○公司是做油脂的公司。我不知道豬油原油與食用豬油的差別,飼料油是做飼料用給動物吃的,我不知道跟給人吃的有何差別,有些飼料廠用的東西比較差,酸價比較高,有些飼料油也要求很嚴格,看客戶要什麼規格。吳容合跟○○公司買飼料油,發票他叫我寫什麼名稱我就寫什麼名稱,他要求酸價3 、水分1 以下,我賣他的都是飼料油,名稱寫豬油是飼料用油,裡面不全是豬油,有時有混油,因為要把油的酸價降到客戶要求的規格。酸價規格都是口頭講的,他跟我說要買這樣規格的油,沒有客戶跟我說我給的油不合標準。吳容合買油會說何時來載,我們會驗到客人要的規格才出貨,送給客戶後客戶有無驗我不知道,我們不曾被說驗不對。吳容合買過酸價3 、水分1 ,也買過酸價5 、水分2 ,這些都是用調的,要食用還要再精製,不能直接食用。我們國外進口的都是飼料用油,沒有客戶說要買純豬油,都是跟我說規格。有時候買成分比較不好的油,每一批貨都不一樣,規格有好的也有不好的,有些酸價比較高,跟林明忠買的規格不一樣,吳容合的要求比林明忠低,給吳容合的油品成分只有魚油和棕櫚油,他從來沒有買過豬油。雖然我們買魚油但會標動物油,有時候會混油,為了符合降到客戶要求的酸價、水份等情相符(影偵3 卷第24至25頁,原審卷3 第53頁,原審卷5 第82至83頁,本院卷3 第100 至118 、132 至133 頁),顯見此部分油脂,確屬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脂無誤。

⒉再者,附表一之㈡編號12於103 年4 月16日交貨之該次油品交易,○○公司採購且進場過磅之油品數量為2 萬4910公斤,有過磅紀錄單附卷可考(影偵8 卷第75頁),而同日○○公司有販賣品名為「精製-A」之油品、淨重1 萬5460公斤與吳容合,由司機陳俊誥載運,而同日陳俊誥取得另1 張品名「豬油」、數量9450、備考「找朋友的」之估價單,上開○○公司油品「精製-A」加上陳俊誥找朋友的「豬油」數量合計(1 萬5460+9450=2 萬4910),正好是當日陳俊誥載運○○公司之油品至○○公司之數量。佐以被告吳容合於警詢供稱:有請○○公司的司機去○○公司載運豬油至○○公司,且○○公司提供數量不足時,我會請司機去幫我找貨源運到○○公司,及於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有向○○公司買豬油(原審卷4 第141 頁)、陳俊誥幫我找油可以多賺點運費,他買油的成本我會付給他等語(原審卷4 第155 至156頁),及證人陳俊誥於本院審理證稱:吳容合叫我去○○公司載油,我去就說要載○○的油,對方就跟我講去抽哪一槽,應該是豬油吧,我去郭定、○○那裡載油也是這樣,我去就說要載吳容合的油,他們就會叫我從哪裡抽油,我不會問這是什麼油。我的油車有3 種,載原油的、精製過的、還有廢油的,吳容合請我載的油是放原油車,這是尚未精製的油,精製車這是食用的,原油車應該是飼料用的,吳容合要我載油沒有講用什麼車,但我都是用原油車,我載去○○公司都是用原油車,○○公司要精製成食用油。「找朋友的」是不夠油我去調的,是沒精煉的豬油,跟郭定、○○、○○同類型的油,用原油車去載,我都統稱是豬油等情(本院卷3第48至65頁),應可認定附表一之㈡編號12之油品來源,是來自○○公司及陳俊誥之友人。又○○公司之油品品質,業經○○案二審判決認定係屬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關於陳俊誥向其友人購得之油品,係與郭定、○○、○○同類型之油脂,且證人陳俊誥究向何人購得油品送交○○公司一節,未經其於法院審理中具體陳明,顯然係來源不明之油品,不得供人食用;再者,被告吳容合於原審審理中,就此部分油品來源所述先後不一、閃爍其辭(原審卷3 第191 至195頁,影偵2 卷第162 至168 頁,影偵8 卷第63至64頁,原審卷4 第146 頁),足證依其主觀上之認知,亦認此部分油品來源顯有疑慮,堪認此部分油品,亦係來源(原料)不明,不得作為食品,此有上開判決書(第45至52頁)及光碟在卷可按(本院卷1 第407 頁),足見被告吳容合出售○○公司之此部分油品,確屬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脂至明。

⒊被告吳容合雖於警詢供稱:我請石先格向○○、○○買豬中油,請屏東○○林金晃的炸油廠製作豬油原油,然後賣給○○公司云云(原審卷3 第191 至195 頁,影偵2 卷第168 、178 至181 、186 頁),惟查,證人林金晃於偵查及○○案高雄地院審理時證稱:我在屏東縣○○鄉○○村○路00號設一個工廠炸豬油,沒有申請營業執照及工廠登記,我認識吳容合,但沒有幫吳容合炸豬油,也沒有○○公司的油罐車去我那邊載過豬油,我雖然有幫石先格炸豬油,但1 個月的量只有10至12公噸,是石先格自己用50加侖的桶子來載回去的等語(影偵2 卷第92頁,原審卷4 第105 至106 、113 頁);核與證人石先格於○○案高雄地院審理證述:我自己有向○○、○○購買○○○,再拿給林金晃幫我炸豬油,時間約有4 至6 年之久,吳容合沒有拜託我去買○○○,他只有向我討過一些我向○○、○○購買○○○的發票,約於102 、103 年間,至於101 年有沒有我忘記了,吳容合向我討發票時,我會請○○、○○在發票的抬頭上打○○公司,吳容合曾向我買過炸好的桶裝豬油,我以1 桶15公斤650 元的價格賣給他,2 、3 年來最多只賣他30桶而已等情相符(原審卷4 第122 至125 頁),足見並無被告吳容合委請石先格代買豬中油再由林金晃熬炸豬油後販予○○公司之情事。再者,○○公司於103 年4 月9 日前往林金晃之豬油熬製廠進行訪廠之結果為:該處為地下工廠,廠區並無完善環境衛生管理,無品管檢驗,全由生產人員自行熬油判斷,且人員衛生不佳,對於油品設備,並無衛生控管,全由同一設備管線生產且無確實分類產品,故有混合其他自製油品之疑等情,而予評鑑為不合格,並在○○公司103 年5 月9 日所召開之經營會議中,決定在該廠改善前暫不訂購,有該次訪廠資料及上述會議之會議紀錄可按(○○案一審函覆一卷第48至55頁及原審卷7 第239 頁),並經○○案二審判決認定明確(第50頁),足見該廠熬製油品並不符合前揭食用油脂之規定。另被告吳容合所提○○公司103 年3 至6 月統一發票、○○公司101 年2 月至103 年5 月14日統一發票所示購買豬油中油之數量,與○○公司於101 年間、103 年2 月至5 月向○○公司採購之油品數量123 萬餘公斤、42萬餘公斤,相差極大,業據○○案二審判決認定在案(第51頁),顯見縱使有購買林金晃熬製油品,或購買○○、○○豬油中油請人熬製,亦因工廠衛生條件不佳,未符合前揭食安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法令,其熬製油品品質堪慮,形同飼料油脂,且其購得合格肉品數量不合,足徵必定摻混其他來源不明油品,揆諸前揭說明,仍屬不得供人食用之油品,至為灼然。

⒋被告吳容合雖辯稱:我所售本案油脂均經○○公司檢驗收受,可供食用,我僅向上游買油,不知所售油脂為進口飼料油脂云云。然查,○○公司油脂進廠之驗收,係針對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分及揮發物等項目訂有原料規格表而進行檢驗,確認是否符合收貨規格,固據證人即○○公司品保人員許肇銘(原審卷3 第106 至120 頁)、證人陳志超(原審卷3 第120 至137 頁)、林穎聖(原審卷3 第138 至158 頁)於○○案一審審理證述明確,惟現今檢驗科技僅得針對特定的檢驗對象(如三聚氰胺、塑化劑、銅葉綠素),即對已知之「目標物」為檢驗,乃本院辦理審判業務所已知。而檢驗並非萬能,不論係就酸價、碘價、上昇熔點、顏色、水分及揮發物或脂肪酸組成等項目進行檢驗,均不能完全排除購入之原料豬油有遭攙混其他種類油品之情形,亦無法驗出該等原料豬油是以豬隻之何部位熬製而成、豬隻是否為病死豬、是否為回收豬油、是否合法屠宰、熬製工廠是否合格之事實,業據證人陳志超、林穎聖證述如上,核與專家證人陳景川即○○科技大學食品營養學系教授於○○案一審審理證稱:碘價是油脂種類的指標之一,但它數值是一個範圍,就豬油而言,不同的豬、不同的來源、飼料不一樣,檢測出來的碘價也就會不一樣,而用檢驗碘價的方式來判斷某種油品是否為豬油,在不被攙假的狀況下,大約是可以,但不敢說是百分之百,至於用來判別是否有被攙入其他油品,則只有粗略的效果,作用很小。又油品的脂肪酸組成,並不是固定的某個數字,而是一個範圍,所以用氣相層析儀對油品進行圖譜判定,僅能判斷該油品可能是哪一種油品,而不能說一定是那一種油,所以豬油中如果有攙入其他油品,能否以檢驗脂肪酸組成的方式發現,要看攙入的數量是多是少,如果攙入後還是落在豬油脂肪酸組成的範圍內,那就驗不出來,所以用氣相層析儀對油品作脂肪酸檢驗,雖可以辨別大量的添加,但少量的添加就辨別不出來。檢驗只是一種把關工具而已,重要的是源頭管理,用檢驗的方式,根本沒有辦法辨別熬製豬油的豬是病死豬或健康豬,也沒辦法判斷是否為回收豬油、是用豬的什麼部分熬製成豬油等語相符(原審卷5 第196 至218 頁),堪以認定,足徵被告吳容合出售予○○公司之油品,縱經檢驗收受,仍無法排除上開油脂中屬飼料油品或來源不明油品之部分,其風險仍高,當難僅賴檢驗即免其責甚明。又被告吳容合從事油脂買賣10餘年,業如前述,以此閱歷經驗當無可能不知本案油脂為飼料油脂,其上游之郭定、邱飛龍、何吳惠珠經營之○○商行、○○、○○、○○、○○公司之營業項目均為飼料油脂,況且進口油品報關單、發票、單據等亦係記載飼料油脂意旨,已如前述,被告吳容合空言不知情,自屬無稽,難以採信。

⒌參以下列情事,○○被告吳容合本案所售油品,來源不明品質不佳,係屬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無誤:

⑴被告吳容合以○○公司名義與○○公司簽約出售油脂,上開油脂採購合約訂有驗收規格標準,酸價在3 至3.5 以下,有各採購合約附卷可稽(偵1 卷第9 至25頁),該酸價除高於上開㈤所示食用豬脂之標準外,且○○公司並有已達退貨標準卻未退貨之情,有○○案二審判決書附表10在卷可按(判決書第252 至256 頁),該附表10尚有甚多供應商之油脂已達退貨標準而未退貨,足見無論是被告吳容合或○○公司均對油品品質甚為無視。

⑵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3 年9 月25日,至○○公司抽取油品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檢驗,依其檢驗結果,發現○○公司編號T503油槽之豬油原油、編號T107之豬油精煉油,其內含有「雞」之動物性成分,而該公司編號T206、T716油槽之豬油精煉油及「○○香豬油調合油」、「○○香豬油」二項食用油商品,則均有含有極微量「雞」之動物性成分,惟均未驗出含有「魚」之動物性成分,此有103 年10月10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研字第1039021472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原審卷3 第177 至181 頁)在卷可稽。又證人何育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公司100 年以後就沒有進過雞油等語(原審卷6 第27頁),然上開檢驗結果卻仍驗出○○公司油品含有「雞」之動物性成分,倘若○○公司豬油供應商之油品有混入相當比例之魚油,在前述檢驗亦有鑑驗「魚」之動物性成分之狀況下,實無可能未予驗出,查附表二之㈠、㈡、附表三之㈠之油品報關單多載有魚油,倘若屬實,當無無法驗出之理,足見僅從進口報關單「形式上」記載之油品,難以斷定真實油品為何,○○上開進口油品品質堪慮,不可供人食用,至為明確。

⑶附表二之㈠、㈡、附表三之㈠之油脂,報關單係記載魚油、混合油、牛油、棕櫚油,且均註明飼料用,業如前述,惟在○○案案發後經檢驗油槽,僅檢出豬、雞成分,並無發現魚油、牛油成分一節,有油品檢驗報告可按(原審卷3 第177至183 頁);查原料豬油之關稅稅率為20% ,有財政部關務署104 年12月7 日台關業字第1041026929號函及附件存卷可按(原審卷5 第168 至179 頁),被告吳容合供稱以飼料魚油進口屬零關稅,足徵郭定、邱飛龍之○○商行、○○公司、○○公司、○○公司以魚油、不可食用動植物混合油、棕櫚油等名義報關,是為了避稅,其等實際上確係進口飼料油脂無誤。

㈧被告吳容合出售予○○公司之附表一之㈠、㈡飼料油脂,經○○公司另購入附表六所示其他供應商油品後,加工精煉成附表四相關時間所示食用油品,出售予附表五所示廠商等消費者:

⒈○○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由何育仁指揮、胡金忞接洽,向被告吳容合購入○○公司所供應之油品,再於附表六(同○○案二審判決附表9 )所示時間,向其他供應商林明忠、○○公司、○○公司購入油脂之事實,業據何育仁、胡金忞證述明確(原審卷4 第103 至158 頁),核與其他供應商林明忠、○○蔡鎮州、蔡耀鋐陳述情節相符,並有各該進貨報表、油脂採購訂單等資料可按(數量金額出處詳○○案二審判決附表4 至9 ),自堪認定。

⒉○○公司為食用油脂製造商,何育仁自95年9 月1 日至103年9 月止在○○公司擔任採購食品原料油脂之主管總經理,胡金忞則於98年3 月9 日任職○○公司行銷企劃部,負責原料油品採購業務,直接主管為何育仁;○○公司為加工、製造如附表四所示各類含有豬油之食用油商品,向國內、外供應商採購如附表六所示油脂作為食品原料,混合存放在○○公司油槽中,嗣再以○○公司之機械設備先予脫色、脫臭為半成品,其後再予冷卻、捏合,加工、製造成附表四所示之食用豬油商品,販賣予附表五所示廠商一節,業據何育仁、胡金忞供述在卷(原審卷4 第103 至158 頁),核與證人許展榮即○○公司生管課長證述相符(原審卷3 第101 至105頁),並有附表六所示各油脂供應商相關證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履勘資料、○○公司銷貨年報表、採購油品之請購單、訂購單、過磅紀錄單、統一發票等單據在卷可按(詳見本院調取之○○案二審判決書第22至23頁、附表4 至8 及該案電子卷證),足徵被告吳容合本案出售油脂,確實供作附表四食用油品「原料」使用,由○○公司加工精煉後販賣予附表五所示廠商,應屬至明。

五、被告吳容合販賣本案飼料油脂予○○公司,並無佯以食用油脂而詐騙○○公司:

㈠關於食安法第49條第1 項所定之「攙偽或假冒」罪,祇須行為人之作為,符合該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即已該當,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抽象危險(最高法院105 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本條項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刪除舊法「致危害人體健康」之犯罪構成要件後,已非結果犯、實害犯。依立法院該次修法說明:「業者有本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之行為時,係惡性重大之行為,為免難以識明『致危害人體健康』,而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之規定,不待有危害人體健康,逕對行為人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解釋上,祇要行為人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定「攙偽或假冒」行為或第10款之「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行為,即成立本罪,不論其行為是否確有致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存在。

⒉綜合立法院102 年5 月間,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嗣於103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會就本條文之修正動議說明:「…因為食品案件之舉證相當困難,因此,本條難有適用之餘地;…爰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增設危險犯之形態,俾規範完整。」及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提高本罪刑度之立法理由:「一、近期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乃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或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應予遏止。二、對於此類不法行為,…應加重處罰,以維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提高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刑度,並於該條第一項後段增訂情節輕微者,處以較低刑度之規定,該次立法理由:「三、違規食品態樣繁多,食品業者規模大小亦有不同,若一律處以第一項重刑,似不符比例原則,故對違規情節輕微者,以維持現行刑度為宜,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四、…原條文第一項為抽象危險犯,第二項為實害犯…」,足認本罪之修正係為維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祇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即有立法者擬制之危險,法院毋庸為實質判斷。

⒊再「攙偽」即「不純」,亦即在真實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之其他成分混充;「假冒」即「以假冒真」,即缺少所宣稱之成分,其文義上之「偽冒」本含欺瞞之意,故致消費者對食品內容認知錯誤即足當之,並無其成分需「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要件。再據上開立法經過,可知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修正目的係在保護國人健康、消費者權益等法益,更無待「攙偽」、「假冒」之行為本身有「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始得論罪,甚至包括「經濟上之攙偽」行為(即以低價品混充高價品販售),立法者即擬制為「抽象危險」,至為明確。

⒋經查,被告吳容合本案出售之油品,來自進口飼料油脂之○○商行、○○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均屬來源不明之飼料油脂,不得作為食品原料而加工、製造、販賣,業如前述,此即屬食管法第11條第1 項第7 款(100年6 月22日修正)及該條款嗣後改列之食安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103 年2 月5 日修正)所稱之「攙偽或假冒」情形無訛。

㈡被告吳容合於87至89年間任職○○公司,擔任業務,行銷、販售○○公司油品,知悉○○公司營業項目為「食用油脂」,為國內食用豬油第一大廠,離職後於97年間設立○○公司,從事食用油脂批發、飼料批發零售一節,業據其供明在卷(聲羈卷第11頁,原審卷1 第32至34頁,原審卷4 第129 至130 頁),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影偵10卷第137 頁),足徵被告吳容合在油品行業已有10年以上之資歷,對於○○公司之經營項目為「食用油脂」及食用油脂、飼料油脂之價格差異,應甚瞭解,因其在本案出售予○○公司油脂之價格,係屬飼料油脂之價格,並非食用油脂之價格,難認有何詐騙○○公司:

⒈○○公司為國內食用油品大廠,對於原料之採購,其價格敏銳度應較中小型商家為高,且其有大量採購之優勢,更有議價之能力,依據一般商業習慣,每樣物品在市場上有一定之行情價格,倘若販賣者所販售之價格明顯低於行情甚多,則購買者即能察覺該販賣者所售物品有異,此見故買贓物罪之認定,即可得知,畢竟商人將本求利,自無可能賠錢販售,倘若售價過低,當可認定該物品質較差或來源不正,換言之,倘若被告吳容合附表一出售價格符合飼料油脂行情,則難認其有將之佯為食用油脂而詐騙○○公司。

⒉另查(○○案二審判決書第17至22頁):

⑴○○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油脂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於101 年5 月參加○○公司飼料豬油之採購投標,投標金額各為每公斤31.5元、33元,由○○公司得標,履約期限至101 年12月31日一節,此有○○公司105 年6 月28日函文所附101 年度公開招標買受飼料用豬油資料附卷可稽(○○案二審卷5 第1 至170 頁),足見該年度飼料豬油行情價格為每公斤31.5元、33元。

⑵○○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於103 年3 月參加○○公司飼料豬油之採購投標,投標金額各為每公斤32元、29.2元;○○公司、○○公司於103 年4 月參加○○公司飼料豬油之採購投標,投標金額各為每公斤34.2元、30元,當時○○公司曾向○○公司詢價飼料豬油之市場行情為每公斤33元,惟上開二次均未決標,嗣於同年4 月再由○○公司參與投標,投標金額為每公斤30.4元,由○○公司得標,履約期限至104 年5 月31日一節,有○○公司105 年5 月25日函文所附103 年間公開招標買受飼料用豬油資料附卷可稽(○○案二審卷4 第251 至324 頁),足見103 年飼料豬油行情價格為30.4元左右。

⑶如附表一所示,本案飼料油脂於101 年間出售單價為每公斤31.8元至35.5元,平均33.09 元;於103 年間出售單價為每公斤29.5元至33元,平均31.64 元,與上開○○公司採購飼料豬油之價格,行情甚為接近,足徵被告吳容合出售予○○公司之價格與飼料豬油價格行情一致。衡諸常情,倘若被告吳容合要將飼料油脂假冒食用油脂出售,在面對○○公司此一詢價及業務能力高強之大廠,其至少應將油脂之品質(詳下述)或價格偽裝成接近食用油脂,然被告吳容合既係以飼料油脂之品質及飼料油脂之價格為附表一所示交易,實難認其有何佯以食用豬油而販售予○○公司之情形。

⑷他案被告魏應充於103 年10月29日偵訊供稱:我於93、94年至103 年9 月22日是○○公司董事長,○○公司經營權後來由○○集團接手,我們在台灣有3 間公司,○○製油、○○公司、○○公司,在這3 間上面成立糧油事業群,由常梅峰擔任群總經理。這3 間公司是各公司總經理掌控,何育仁跟幹部會上來台北,1 個月開1 次糧油事業群決策會,何育仁是我派他當總經理,大概6 、7 年了,後來我在103 年9 月22日辭任,何育仁接董事長等語(○○案一審卷2 第94頁),核與他案被告何育仁於103 年12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供稱:○○公司負責人魏應充及糧油事業群經理常梅峰是我的主管,有開過會,他們會瞭解我們的經營狀況及銷售業績等情相符(○○案一審卷3 第37頁),足徵○○公司與○○公司在糧油事業上確屬共同決策、關係緊密之關係企業至明。又○○公司與○○公司在103 年9 月22日前之董事長均為魏應充,○○公司有販售飼料油脂,準此,○○公司何育仁、胡金忞既在該糧油事業群決策會指示下,對於○○公司所販賣之飼料豬油價格為何,應甚明瞭,自無可能不知上開年度飼料油脂之行情價格為每公斤33元上下1 成。

⑸依據附表六所示,101 年○○公司購入之油脂,除部分向外國公司採購價格每公斤高於40元外,其餘採購價格均在33元上下1 成左右;102 年○○公司購入之油脂,價格區間僅在每公斤25.7元至32.08 元之間波動(中位數28.2元),103年○○公司購入之油脂,除8 月間向外國公司採購價格每公斤37.01 元外,其餘採購價格均在33元上下1 成左右,以此比對附表一所示出售油脂價格,並無偏離行情,依據上開說明,○○公司既然知悉飼料豬油市場價格為每公斤33元左右,卻仍以附表一所示未偏離此一行情價格,甚至低於33元之價格向被告吳容合購買油脂,其顯然可從此價格得悉所買受之油脂為飼料油脂無誤。況且,○○公司上開自稱103 年飼料豬油價格每公斤33元,此與附表六所示103 年○○公司出售價格比對,其出售價格在29.5元至35元間,顯見○○公司附表六販售予○○公司之油脂為飼料油脂,至為灼然,否則豈有販售價格為飼料油脂之市場行情之理?○○○○公司以此價格向被告吳容合購買油脂,應足知悉所購為飼料油脂,當無受騙之可能。

⒊食用豬油其原料來源本質上必定較飼料豬油之原料來源為佳,兩者之市場行情應有相當之差距,否則豈有人會購買飼料豬油?經查,○○公司員工即證人林穎聖於原審審理證稱:我是○○○○食品科技研究所博士,食用油跟飼料油的價格應該有一定落差,至少差8 元、10元,食用油會比較貴等語明確(○○案一審卷9 第32頁),故食用豬油與飼料豬油之市場價格約有每公斤8 到10元之價差,以上開所述飼料油脂價格在每公斤33元上下推算,食用豬油應至少為每公斤40元以上甚明,此一食用豬油價格,亦與○○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食用豬油原油成本價格每公斤40元以上一情,核屬一致(○○案二審卷10第9 至555 頁○○案判決書第40至43頁,此一食用豬油價格係該判決用以認定葉文祥犯罪之理由,而○○公司及負責人葉文祥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77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該價格亦經最高法院肯認),由此可見,食用豬油行情應為每公斤40元以上,甚為明確。

⒋○○案一審判決認為○○製油實業有限公司、新加坡○○公司販賣油脂給○○公司之價格為食用豬油之市場價格,應屬誤會:

⑴查○○○、○○製油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明謀、蔡淑卿於101 年起至103 年7 月間,向郭定(販賣飼料油脂幫助詐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矚上訴第815 號判決有罪)購入國內外飼料油脂,另以○○製油公司名義,從越南進口飼料油脂,將上揭飼料油脂以不等之比例,混攙正常豬油,熬製成劣質豬油,販售予知情之葉明謀堂兄葉文祥經營之○○公司,葉文祥明知上開油脂不能供人食用、為攙偽假冒、妨害衛生之劣質豬油,竟仍與葉明謀、蔡淑卿基於詐欺、攙偽假冒製造妨害衛生物品之犯意聯絡,購入上揭飼料油脂,再與其他熬製豬油以不等比例混攙假冒為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可供人體食用品名為「○○○○○」販售,詐騙各廠商及消費者一節,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6485 號提起公訴,現仍審理中,準此,○○○所販賣之油脂,為飼料油脂,其價格自非食用豬油之市價,此觀附表六所示○○製油之售價與前揭經本院認定為飼料油脂價格之○○公司售價相近,即可知悉,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開判決之認定,即有誤會。

⑵他案被告○○公司向新加坡○○公司購得之豬油,係以豬皮加入化學材料萃取明膠、膠原蛋白等過程所生之副產品,並非直接以豬皮熬煮而成,單價與飼料用油相當,約為每公斤26至33元不等,屬動物性廢渣,非可供人食用一節,業據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20 號○○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判決認定在案(詳該判決第12至13頁)。參以,證人即修理油脂設備之專家陳聰周於○○案本院審理證稱:○○公司如何將豬油從豬皮分離出來,其製程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油取出後酸價比較高,過程中是否有加酸還是什麼東西,導致酸價變高,油要賣的話,酸價太高,客戶不會買,所以他要去去酸。○○公司取豬油的方式不是像一般用肉品下去熬製的,應該是加入化學成份讓豬油萃取出來,我大概知道的是這樣等語明確(○○案二審卷9 第16至27頁),足見證人陳聰周之證詞與上開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20 號○○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之判決所認定○○公司的豬油是豬皮生產明膠或膠原蛋白之過程中,加入化學材料,所生產之副產品之事實,核屬相符,可證○○公司所產出之豬油原油乃屬飼料用油等級,非可供人食用甚明。

⑶如附表六所示,○○公司之油脂供應商,除外國公司售價較高外,其餘供應商之售價多在每公斤33元上下1 成左右,業如前述,而供應商林明忠(○○案)、○○公司(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號)、○○製油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6485 號)、○○公司(○○案)之油脂,均為上開判決或起訴書認定為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脂,查被告吳容合出售本案油脂之價格與上開供應商價格相仿,足見○○公司確係以飼料油脂之價格向被告吳容合及上開各供應商採購無誤。

⒌綜上,被告吳容合販賣附表一飼料油脂之價格,符合各該年度市場飼料豬油行情,業如上述,○○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經由糧油事業群之決策會,顯可知悉上開○○公司所稱飼料豬油之價格在每公斤33元上下,又依證人林穎聖前開所證,食用豬油市場行情價格約為每公斤40元以上,其等身為採購主管,當無不知之理,卻仍以明顯低於40元之價格向○○公司購買油脂(101 年平均33.09 元,103 年平均31.64 元),以此價差,足徵○○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當係知悉被告吳容合所售油脂並非食用豬油之規格,否則,被告所售油脂倘有食用油脂之品質,自可以40元以上之高價出售,商人逐利,豈有低賣之理?故以油脂售價觀之,被告吳容合並無以飼料油脂假冒食用油脂出售詐騙○○公司,應可認定。

㈢被告吳容合依照油脂採購合約之酸價等規格出售油脂予○○公司,此一規格乃屬飼料油脂之規格,並無以此品質規格詐騙○○公司:

⒈依據上開四、㈤所述,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健康豬隻所取得之乾淨且可供食用之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2.0 mg KOH/g fat以下;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 mgKOH/g fat 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足見食用豬油之原料來源及油脂酸價,均有相關標準適用。

⒉被告吳容合與○○公司之油脂採購合約,關於酸價之約定為小於3 或3.5 ,有各油脂採購合約附卷可稽(偵1 卷第9 至25頁),揆諸上開說明,此一酸價之約定,顯然非屬食用豬脂2.0 之酸價規格至明。再者,本院另案○○案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廠、○○○農會、○○飼料股份有限公司、○○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係向○○公司購買「一級豬油」之飼料油脂,其等亦有酸價(○○公司、○○○農會、○○農畜3 以下;○○○○、○○公司4 以下;○○公司5 以下;○○○○牛油4 以下)、顏色(○○公司白色;○○○○黃色;○○公司正常淡黃色;○○公司液態淡金黃色、固態淡黃色)或品質來源保證書(○○公司、○○油脂、○○○農會、○○實業、○○工業)之要求,有各該公司回函可按(○○案二審卷5 第257 至505 頁,二審卷6 第9 至61、165 至225 、257 至261 、283 至341 頁,二審卷2 第31至33頁,二審卷7 第59至65頁),堪信屬實,以○○公司在國內油品界之規模及知名度,竟向被告吳容合及一向經營飼料油脂之○○公司長期且大量採購油脂,卻僅要求3 或3.5 以下之酸價標準,而無如同上開⒈所述要求原料來源符合相關規定或更嚴格之酸價標準,其顯有規避食用油脂嚴格法規之情形。參以被告吳容合上開出售價格及○○公司除於101 年、103 年各至屏東○○林金晃處訪廠1 次外,別無其他訪廠溯源管理一情,○○○○公司已可得悉所購油脂為飼料油脂,並無受騙之可能,至為明確。

⒊至於○○公司雖在本案油脂採購合約要求酸價、顏色等規格,或於103 年要求品質來源保證書(偵1 卷第14、17頁),然在本院○○案中,上開購買飼料油脂之廠商也有要求賣方○○公司之油脂酸價、顏色、保證書,業如前述;該案中○○公司於102 年間因棉籽油事件向○○公司要求品質來源保證書一節,有品質來源保證書2 紙附卷可稽(○○案二審卷6 第257 至259 頁),該保證書與○○公司出具給○○公司之保證書(○○案二審卷2 第253 至257 頁),或本案被告吳容合出具給○○公司之保證書(偵1 卷第14、17頁),核屬相似;況本院比對上開購買飼料油脂廠商之訂貨單等,○○公司要求之標準,並無如同⒈所述之食用標準,反而與前開購買飼料油脂之廠商並無太大差異,證人陳聰周亦於本院○○案審理證稱飼料油脂在精煉過程中也會用白土脫色等語綦詳(○○案二審卷9 第16至27頁),足徵尚難以○○公司有酸價、顏色、保證書之要求,即認○○公司已有溯源管理,亦難以此推論被告吳容合有何將飼料油脂佯以食用油脂而詐欺○○公司之犯行。

㈣綜上所述,被告吳容合依照○○公司合約規格,販賣本案飼料油脂予○○公司,係以飼料油脂之市場行情價格販賣,此觀附表六及上開㈡即可得知,食用豬油之價格至少在每公斤40元以上,有○○案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如上,足見被告吳容合之售價並非食用豬油之市價。又被告吳容合僅係油品掮客,並無自己生產食用油脂,此觀其營業項目並無製造油脂,僅有批發零售,即可知悉其所販售附表一之油脂,品質上已由上開情況顯示其為飼料油脂,價格上亦以飼料油脂價格販賣,由此客觀情狀,足見被告吳容合並無將附表一油脂以攙偽假冒為食用油脂之方式詐騙○○公司,至為灼然。○○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不以前揭食用油脂之嚴格標準及價格採購油脂,僅以相同於上開購買飼料油脂廠商之酸價標準採購油脂,況如附表六所示,○○公司之供應商多涉刑案,業如前述,○○公司既為國內食用油品大廠,偶一受騙尚有可能,全面受騙實難想像,足徵○○公司採購時本就無以前揭食用油脂之標準為之。再者,○○公司在各供應商提供之油品已達合約規格所定退貨標準時,仍不為退貨一節,有○○案二審判決書附表10可按(判決書第252 至259 頁),足徵其對於合約規格標準甚為輕忽敷衍。衡以○○公司之主要競爭對手○○公司、○○公司(原審法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均已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顯見當時國內食用油脂採購原料並無以食用油脂之標準為之,況○○公司係在102 年間棉籽油事件爆發後,始於103 年4 月向被告吳容合要求訪廠等,在此之前,並無訪廠等溯源要求,僅有上開等同飼料油脂之油脂酸價規格要求,益見○○公司何育仁、胡金忞顯係知悉採購如附表一所示油脂為飼料油脂無誤。

六、被告吳容合知悉○○公司購買本案附表一飼料油脂係供作食用油脂之原料使用,將之製成供人食用之油品出售:

㈠被告吳容合於89、90年起在○○公司任職,其擔任業務,且曾任特別銷售處處長,據其供述在卷(影偵2 卷第185 頁);其亦供稱:○○公司做的油都是供人食用的油品(影偵2卷第187 頁)、○○公司營業項目是「食用油脂」(聲羈卷第11頁)、○○公司做食用油,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我知道○○公司賣這個東西,所以我給○○公司的也是精製後可供人食用之原料豬油等語(原審卷4 第134 頁),足見被告吳容合知悉○○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係欲作為該公司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之原料,至為明確。依據前開說明,供作食品之原料,應符合相關規範,不得使用來源不明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被告吳容合卻在不知○○商行、○○、○○、○○、○○公司等油品來源為何之情況下,明知上開公司係販賣飼料油脂之公司,並非進口或生產食用油脂之業者,銷售之豬油原油無法排除病死豬、回收豬油、摻混少量其餘油種等情況,應為油品來源不明、不可供人食用之物,竟仍與○○公司何育仁、胡金忞洽談交易事宜,雙方僅以飼料油脂之酸價、市價等規格作為採購標準,並無任何溯源管理要求,而向證人郭定、邱飛龍、邱麗品等買入○○商行、○○、○○、○○公司等飼料油品,再由○○公司販賣給○○公司,進而製成食用油品出售。○○公司為國內食用油品大廠,此乃眾所周知之事,並為被告吳容合所是認,上開○○商行、○○、○○、○○公司等則經營飼料油脂,亦屬至明,依據附表一所示,被告吳容合與○○公司交易金額高達數千萬元,歷年合計達5 千餘萬元,○○公司並非飼料廠,而係食用油品大廠,其購買如此巨量之飼料油脂,自屬可疑,被告吳容合源源不絕提供飼料油脂予食品廠,顯當知悉上開油脂將供作食用油脂之原料使用。

㈡被告吳容合雖辯稱:○○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有飼料製造業,其無從得知○○公司購入本案油脂會作何種用途,以何方式出售而供作食用油脂原料使用云云,然查:

⒈證人胡金忞於原審、本院及○○案審理證稱:我們是食用油廠,供應商很瞭解我們是做食用油的,雖然合約只有寫油品規格及價金,但是對於原料來源必須是健康屠體,這是非常基本的事,任何一個供應商都有這個基本認知。我不可能跟吳容合說○○公司要買飼料油脂做成食用油脂,103 年有去屏東訪廠,是公司品保部門決定的。我不知道怎樣叫飼料油脂,我們有檢驗標準,如果符合,就是有合格,我們公司本來就是做食用豬油的廠商,從我98年任職以來,我們都沒有做過飼料的東西,都是做食用油脂,不可能做食品以外的用途,吳容合知道○○公司是賣食用油的,我的前面幾任有跟他交易過,我是透過前任採購留下來的資料跟吳容合聯絡。我98年到職至今,○○公司都沒有生產及銷售飼料用油,都是食用油,業界大家都知道我們是做食用油等語(原審卷5第122 至130 頁,本院卷3 第281 至292 頁,○○案一審卷8 第6 至60頁)。

⒉證人陳志超於○○案一審、○○案一審證稱:我96年到職,是品保課課長,直屬長官是研發部經理林穎聖,102 年油安事件發生後,○○中央研究所有要求我們溯源管理,103 年3 、4 月後我們依照新的評鑑表執行訪廠。我們公司規模很大,只要是業界應該都會知道○○公司是做食用油脂。101年我有跟吳容合去屏東○○訪廠,訪廠結果合格,但當時訪廠報告沒有留存,當時沒有工廠登記證,103 年4 月有針對○○公司訪廠,當時不合格。我們也有去○○訪廠,○○公司應該知道○○公司是國內第一大食用豬油廠商,我不知道○○公司是飼料用油廠商,○○沒有提出工廠登記證。我們跟○○買豬油最大宗就是做○○香豬油,蔡鎮州知道我們買油要做成食用油,因為我們交談了蠻長一段時間,以我們公司的規模,業界應該都知道我們公司是食用油的公司,沒有理由把我們當成是用食用油以外的公司等語(原審卷3 第120 至159 頁,○○案一審卷7 第252 至253 頁)。

⒊證人林穎聖於○○案一審、○○案一審審理證稱:我98年進○○公司迄今都在集團內工作,擔任研發、品管,後來轉生產,我有去○○○○鄉工廠訪廠,這是公司的溯源管理。○○公司食用油的原料豬油國內來源有○○、○○、○○3 家為大宗,這3 家相加超過50% 。○○訪廠當天我有問他們來源是什麼,業界都知道我們是做○○豬油,我們公司不是做飼料的東西,應該不會有這樣的誤會,○○公司在我任職期間沒有做過飼料用油,都是食用油。○○訪廠時他們沒有拿工廠登記證給我們,我們知道他們沒有,我們的想法是趕快把機制建立好,之後這就是一個強制要求的項目,在這之前沒有強制要求,是希望輔導他們申請工廠登記證。訪廠時他們跟我講沒有工廠登記證,我們有講希望他們努力去拿到工廠登記證,當然是食品工廠登記證。103 年4 月去○○公司訪廠,結果不合格,5 月開會何育仁就說不要再買。○○公司應該有衛生署或食藥署發的食品許可證,○○、○○我沒有看相關證件,我知道他們沒有工廠登記證,我沒有看食品許可證,我是看製程、環境等語(○○案一審卷9 第6 至40頁,原審卷3 第138 至158 頁)。

⒋由上開3 位證人之證詞可知,○○公司至少於96年起即無經營飼料油脂之業務,且其為國內食用油品大廠,應屬眾所週知之事,被告吳容合實難諉為不知,參以○○公司向○○公司採購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量油脂,當然必須製成產品出售,否則此一巨量油脂該如何保存、堆置?被告吳容合雖以前詞置辯,惟查,○○公司登記經營項目為:農產品加工業、糧商業、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食用油脂製造業、製粉業、製茶業、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豆類加工食品製造業、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飼料製造業、家畜家禽批發業、水產品批發業、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食用油脂批發業、茶葉批發業、食品什貨批發業、飼料批發業、農產品零售業、畜產品零售業、水產品零售業、其他農畜水產品零售業、飼料零售業、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國際貿易業、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特定專業區開發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一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按(○○案二審判決第37至38頁),其項目多達27項,衡情顯係概括性之登記,並非每項均有經營,該公司最為人所熟知者乃係食用油脂之製造販售,應無疑義,被告吳容合長期販售巨量飼料油脂予食用油脂大廠,稱不知情,實難採信。又○○公司之所以要在國內尋找如附表六所示之油脂供應商,起因即係同一集團之○○公司無法供應○○公司所需之大量油脂,此觀附表六○○公司仍有供應油脂予○○公司即可得知,被告吳容合辯稱不知情○○公司購油後如何處理云云,毫無所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吳容合於89年間任職○○公司,○○公司於97年設立,故被告吳容合從事油脂行業長達10餘年,且與○○、○○公司等上開國內飼料或食用油脂大廠均有往來,關於國內食用油品大廠○○公司是否有飼料油脂之經營,當屬知悉,蓋○○公司倘有飼料油脂之經營,即為○○公司之競爭對手,豈有不知之理?被告吳容合知悉此節,明知○○公司買受飼料油脂將供作食用油品之原料,竟仍如附表一所示,長期、大量販售飼料油脂予經營食用油品之○○公司,自能得悉附表一出售之飼料油脂,將作為食用油脂原料使用而精煉製成食用油品詐騙販售予各廠商、消費者,至為灼然。本院勾稽上情,認為本案應係當時國內法令及主管機關管控流程未臻完備,以致於食用油品廠商採購時不以食用油脂之標準採購,溯源管理亦流於形式(不要求工廠登記證及食品許可證),僅以酸價、顏色、水分等作為採購標準,而供油廠商則只圖追求獲利,亦明知採購者之採購目的在製造食用油品,仍予供應飼料油脂,企圖以酸價合乎採購標準而規避採購目的,因此本案才會有附表六之供應商幾乎全數列為另案被告之情況。

七、被告吳容合應與○○公司何育仁、胡金忞成立刑法詐欺罪、食品衛生管理法(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之共同正犯: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從犯,係指僅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781號、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郭定、邱飛龍、何吳惠珠各自經營之○○商行、○○、○○、○○、○○公司,均係從事飼料油脂之批發零售,業如前述,其等本為飼料油商,並不及於食用油,以被告吳容合10餘年經營油脂買賣之經歷,自難推為不知;證人陳俊誥提供「找朋友的」之油品予被告吳容合,同樣無任何證明可認係出自食品廠之食用油脂,被告吳容合亦同無不知之理。又○○公司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長期大量向被告吳容合購油,於101 、103 年間雖各有1 次由胡金忞與被告吳容合至屏東○○林金晃處訪廠,然101 年3 、4 月○○訪廠並無任何書面資料可佐,證人陳志超則證稱當時該工廠為鐵皮屋建築,無工廠登記證等語(原審卷3 第123 至125 頁,○○案一審函覆1 卷第48至55頁),實難認定該工廠設備環境製程合於上開食用油脂之規定;再者,陳志超於101 年7 月26日與胡金忞同至○○公司訪廠後,在○○公司無工廠登記證及現場無食用油脂精煉設備之情況下(詳○○案二審判決書第23至27頁),仍繼續採購○○公司之飼料油脂供作原料,足徵○○公司當時之訪廠顯然流於形式,無法發揮溯源管理之功能甚明。嗣因102 年油品風暴發生,於103 年4 月9 日被告吳容合帶同胡金忞等人至屏東○○林金晃處訪廠,當時該廠因屬地下工廠,廠區無完善環境衛生管理,無原料產品品管檢驗,人員衛生習慣不佳,油品設備無衛生控管,全由同一設備管線生產且無確實分類產品,有混合其他油品之疑,評核結果建議替換一節,有○○公司函文及附件可按(○○案一審函覆1 卷第48至55頁),○○公司始於同年5 月將○○公司排除在供應商名單之外。惟查,自101 年1 月至103 年5 月附表一所示時間,被告吳容合明知本案出售油脂為飼料油脂,一再出售予○○公司,業如前述,○○公司身為國內食用油品大廠,購買原料豬油不為嚴格溯源管理,反而以飼料油脂品質及價格購買本案油脂,並如附表六所示以飼料油脂價格向各供應商購油,各供應商多涉刑案,已如上述,於101年訪廠時敷衍了事,僅於收油時以酸價3 或3.5 等規格作為標準,已達退貨標準卻未退貨(○○案二審判決書附表10),足徵被告吳容合與○○公司胡金忞、何育仁確實知悉附表一所示油脂係來源不明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脂,而仍為交易以供作○○公司食用油品之原料無誤。

㈢按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早於89年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時,即特別納入強化業者自主管理及加重業者產品責任之管理原則,包括要求業者應符合最基本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下稱GHP )」。而同署於同(89)年公告之GHP(於103 年11月7 日廢止,另同時發布「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中,已針對食品製造業者(包括食用豬油之製造、加工生產業者)明確規範,其所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另外,90年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5條中,亦已規範包括食品業者使用之原料來源、原料數量、作業、品保、銷售對象等,均屬衛生主管機關得抽查之範圍。故食品業者對用於加工之原料來源及其衛生安全之自主管理責任,自89年起,即為母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現已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規範之原則,有食藥署104 年4 月22日FDA 食字第1049901852號函暨附件在卷可查(○○案一審函覆2 卷2-1 第31頁)。亦即89年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第1 項已明定:「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嗣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時,則於第8條第1 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同),而依據前揭規定所訂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則於第8 條規定:「食品製造業者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而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是食品業之從業人員自應注意在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過程中,避免攙偽或假冒情形之發生。由上可見,衛生署確早於89年起即要求食品製造業者應進行溯源管理,確保其原料符合相關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不得有攙偽或假冒情形發生甚明。

㈣就溯源管理應如何進行,當時法令固無明確規範,係委由業者自主管理(同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4 月22日FDA 食字第1049901852號函),惟溯源管理既係食品製造業之法定義務,即應進行有效之溯源管理,而食品業者應進行有意義之溯源管理,諸如要求來源憑證、定期稽查供應商等,以查證、確保原料狀況無虞,此本為企業(食品業)經營者為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就其商品流通所應負之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4 條參照),豈能吝惜成本支出,徒以法無具體規範或商業活動自由,甚至實務操作困難搪塞卸責。何況食品業者既係原料買方,對於無法提出確實證明或拒絕稽查之供應商,不予採購即可,何關公權力或強制力之行使,尤以○○公司及關係企業○○公司之規模,並非不能購入合法屠體自行提取原料豬油,自難諉為不為溯源管理。○○公司雖辯稱已紀錄供應商資訊(實則林明忠、○○公司均非實際原料來源)及進貨驗收程序(實則檢驗並非萬能)而履行溯源管理義務云云,然查,紀錄供應商資訊僅係會計制度之一環,驗收程序亦僅在確定原料是否符合合約規格而已,均不得謂已經履行溯源管理,正因檢驗技術有其限制,始需要求業者實際了解原料狀況,上開辯解實不足取。○○公司係經營食用油品,均向外購入原料豬油,並非自行熬製,考諸原料豬油係自豬屠體脂肪加工提取,則其屠體來源如何至關重要,惟歷來養豬戶在豬隻死亡後,為減少損失,將病死豬、斃死豬再賣出,致不少死豬肉流入加工業者,為國民健康帶來影響之相關事件層出不窮,眾所皆知,可知豬脂原料來源不明之風險極高,何育仁、胡金忞任職食用油脂業界多年,實不能推為不知,此觀附表六所示○○、○○、○○等專業飼料油廠,竟有多數原料來源不明,且遭判決有罪之情,足見國內豬隻屠體來源複雜,隱藏黑數極高,況依前述「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23條第1 項規定,如屠體、內臟經檢查不合格者,得以化製處理或焚化或掩埋,而進入化製處理後,亦難免流出作為「飼料油」使用。再者,原料豬油本區分食用及飼料用,何育仁於○○案一審證稱:○○公司的供應商只有○○及○○公司有合法食用油執照等語(○○案一審卷3 第36頁),而依據上開五、㈡、⒋之認定,○○公司精煉油脂業經起訴,○○公司之油脂則屬萃取明膠後之動物性廢渣,均不可供人食用,更遑論其他沒有合法食用油執照之供應商?足見○○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以上開酸價、價格,自非合法食品廠所購得之原料豬油,確屬來源不明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脂,消費者當無可能願意購入以飼料油製造之油品食用甚明,被告吳容合與○○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為此交易,令○○公司精煉成食用油品出售,自屬違法。

㈤胡金忞等○○公司人員雖於101 年3 、4 月間、103 年4 月9 日由吳容合帶同至林金晃之熬油廠進行訪廠,有上開○○公司104 年1 月6 日函文及附件可證(○○案一審函覆1 卷第48至58頁),此不論上開溯源管理規範早已存在,其訪廠已嫌太遲,觀諸○○公司上開訪廠函文,其中101 年間對林明忠之訪廠、101 年3 或4 月對○○公司、103 年2 月對○○公司,竟全未製作任何書面紀錄,如何進行有效之供應商稽核?又證人林穎聖於○○案一審證述:103 年4 月對○○公司訪廠所使用之「供應商品質/ 風險評核表」,於103 年2 月間尚未開始採用,當時○○公司還沒有完善的訪廠制度,所以我們請○○公司中研所的王祖善跟我們一起去○○公司訪廠,目的是由他帶著我們一起去看,請他輔導我們怎麼做整個流程,所以沒有特別製作書面報告等語(原審卷3 第150 頁),核與證人陳志超於○○案一審證稱:○○公司是到103 年3 、4 月間,才更換使用新式的「供應商品質/ 風險評核表」等語相符(原審卷3 第136 頁),以○○公司經營規模,竟遲未建立有效之供應商稽核制度,無法明瞭其交易對象,托言法令空白,無視自己對消費者之責任,僅以酸價等規格作為油品稽查標準,顯見其溯源管理徒具形式,況其就個別對象之訪廠頻率長約2 年,如何核實?以○○公司上開敷衍卸責之訪廠,難認有何溯源管理,參以附表六所示國內供應商幾乎全遭起訴判刑,實難想像○○公司身為國內食用油品大廠,豈有可能遭矇騙至此。被告吳容合與○○公司在明知交易油脂為飼料油脂之情形下,雙方對於溯源管理均避重就輕、偶一為之,以林金晃之熬油廠訪廠搪塞了事,不要求前揭食用豬脂之酸價標準,只要求3 或3.5 以下之飼料油脂酸價等規格,足徵其等確有以飼料油脂供作食用油品原料再精煉,以此攙偽假冒方式詐騙消費者之犯行。至被告吳容合辯稱○○公司有檢驗收受云云,然檢驗技術有限,無法鑑別屠體來源、是否攙混等情,已如前述,○○公司之檢驗標準並非食用豬脂酸價2 以下之標準,何能以此認定購入油品為食用豬脂?況倘○○公司能依油品檢驗結果即確保供應商之油品安全無虞,又何必對供應商進行訪廠?足徵被告吳容合與○○公司胡金忞、何育仁均知悉單憑檢驗制度,無法確保油品來源,其等不依前開食用油品相關規範交易,又無嚴格溯源管理,徒以飼料油脂之酸價檢驗辯稱不知情,本末倒置,自無可採。至被告吳容合雖提出○○公司於101 、103 年間向○○、○○公司購買豬油中油之統一發票(○○案一審卷7 第161 至222 頁)、○○公司於103 年間逐月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偵1 卷第14、17頁),然此發票之購買數量與其出售油脂數量,相差甚大,業如前開四、㈦、⒊所述,亦與前揭證人林金晃、石先格所證及林金晃之弟楊金山證述不合(原審卷4 第116 至121 頁),難認被告吳容合確有自行購買○○○委由林金晃熬製食用豬油。○○公司胡金忞復於○○案一審供稱:101 年間訪廠時沒有對油品來源特別確認,只有口頭提及,102 年底才開始請供應商提供原物料來源文件,103 年1 月○○公司有提供1 張跟○○、○○進貨的單據,並簽署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等語(原審卷4 第98至100 頁),足見係在○○○○公司油品添加「銅葉綠素」、「棉籽油」案件遭查獲後,○○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始勉為溯源管理,○○被告吳容合與○○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對於溯源一節,均屬虛應故事,至為灼然。

㈥被告吳容合以○○公司名義販賣附表一之飼料油脂予○○公司,業經認定如前,其油品來源甚為複雜,惟○○公司胡金忞與被告吳容合於101 年1 月開始交易時未先參訪○○公司,瞭解其如何供應○○公司原料豬油,已有可議;於101 年3 、4 月由被告吳容合帶同至林金晃位於屏東○○工廠訪廠時,非但未製作書面資料,更已知該工廠環境衛生條件不佳,亦如上述;再加上101 年1 至6 月○○公司供應之油品均達退貨標準,卻均予扣款允收(○○案二審判決附表10);○○公司竟因於102 年底因原料豬油供應量不足,於103 年1 月後再向○○公司採購油品,竟未再行訪廠,僅由被告吳容合提供品質保證書等即逕予採購,並於103 年2 至4 月所供油品已達退貨標準時,再次扣款允收(○○案二審判決附表10);復於103 年4 月9 日至林金晃熬油廠訪廠後,知悉該廠衛生環境不佳,無品管檢驗,設備不足無分類等節(○○案一審函覆1 卷第48至54頁),卻僅於翌月停止採購,而未有任何補救或清查措施以確認油脂品質,足徵綜理經營會議准予採購或扣款允收之總經理何育仁及採購胡金忞自有違反溯源管理之注意義務至明。又○○公司於103 年間應○○公司要求提出該公司於103 年1 、2 月間向○○公司購買豬油中油之統一發票,並逐月出具之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固如前述,然觀諸○○公司所提上開統一發票,其所購入之豬油中油數量合計僅有3580公斤,縱加計○○公司所提其他時間較相近之102 年12月間向○○公司購買豬油中油之統一發票,數量亦僅7580公斤(○○案一審卷7 第161 至222 頁),至○○公司雖提出其他統一發票,然若非時間相差太久,即係於103 年9 月間方補提出,數量亦屬有限,此與○○公司於103 年2 至5 月持續向○○公司採購附表一之㈡所示原料豬油達42萬4250公斤,差距甚大,如前所述,被告吳容合無法提出合理來源證明,○○公司胡金忞、何育仁明知無法確知被告吳容合之供油來源究係何人,品質為何,竟仍予採購上開來源不明飼料油脂,且本案附表一油脂之品質、來源、價格等均異於前開食用豬脂規範標準,而與飼料油脂品質、來源、價格相當(○○案二審判決亦有飼料油脂價格之認定,詳判決書第101 至102 頁),業如前述,○○公司仍長期採購作為精煉成食用油品之原料,其等與被告吳容合自有攙偽假冒以詐欺消費者之犯意聯絡至明。

㈦按刑法之詐欺罪,只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施用詐術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因此交付財物即足當之。被告吳容合知悉○○公司購買原料豬油之目的,係欲作為該公司產製食用豬油商品之原料,其卻在知悉郭定、○○、○○公司乃飼料油商,銷售飼料油脂,非屬可供人食用之豬脂,卻仍與○○公司採購人員洽談交易事宜,允諾供應符合○○公司酸價等要求之油品,致○○公司採購人員進行採購,收取○○公司之價金,由○○公司將上開飼料油脂攙偽假冒製成食用油脂而詐騙出售予消費者獲利,其與○○公司採購人員具有詐欺、違反食安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知悉○○公司附表一所示油脂為飼料油脂仍予採購,將上開油脂與附表六所示其他供應商之油脂,加工精煉製成附表四所示食用豬油商品,販賣予附表五所示廠商等消費者,業如前述,上開廠商等消費者陷於錯誤,購入來源不明之飼料油脂以供食用,衡諸常情,其等倘知所購油脂為來源不明之飼料油脂精製而成,當無供人食用之理,況○○公司係市售豬油最大品牌,頗受消費者信賴,消費者若知其收受之原料油脂品質低劣,縱經精製,亦不致購買,若○○公司未予揭露或標示,上開消費者實難憑○○公司豬油產品之外觀、包裝乃至使用經驗等得知其情,其等因而陷於錯誤而付款購買附表四所示食用豬油商品,自已該當於刑法詐欺犯行。

㈧綜上,被告吳容合所辯不足採信,其與○○公司何育仁、胡金忞應成立刑法詐欺取財罪、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之共同正犯,事證明確,被告吳容合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又關於犯罪所得部分,依附表一之㈠所示101 年間銷售給○○公司之油品,○○公司共取得4092萬5693元,附表一之㈡所示103 年間銷售給○○公司之油品,○○公司共取得1342萬4932,而○○公司因其代表人被告吳容合於執行業務時,犯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亦應依法予以論科。至郭定、邱飛龍、何吳惠珠、陳俊誥友人提供之本案飼料油脂,係經被告吳容合轉手至○○公司,查郭定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15 號判處幫助犯,其餘部分均未據起訴,本院認尚乏證據可認此部分有何與被告吳容合成立共同正犯之情,至多僅係幫助犯,附此敘明。

八、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行成立,有關追訴權時效,告訴期間等,亦自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進行,至於法律之變更是否於行為後,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新舊法比較適用,亦應以該時點為準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12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刑法第339 條1 項之修法: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公布,同年6 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並增訂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之規定,得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

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法:附表一所示犯罪期間,關於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條文(第34條或第49條)歷經多次修法,敘述如下:

⑴100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4日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規定:「有第31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

⑵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生效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7 款、第10款行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⑶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同年月7 日生效之該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

⑷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2日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1 款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 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

⒊由上開修法沿革可知,無論是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或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其等刑責均是愈趨嚴重,故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

㈡被告吳容合、○○公司應適用之法條:

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部分: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吳容合出售附表一飼料油脂予○○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其等均知悉附表一所示購入之原料油為飼料油不可供人食用,竟仍購入並轉售知情之○○公司胡金忞、何育仁加工精煉,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成附表四之食用豬油產品,並將所製造之產品佯以食用豬油名義販賣給附表五所示購買者,上開購買者誤以為係食用油脂而受騙購買,其等所為自該當於刑法詐欺取財罪。

⒉關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部分:按「攙偽」(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攙偽)即「不純」,亦即在真實的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的其他成分混充;「假冒」(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假冒)即「以假冒真」,缺少所宣稱的成分(智慧財產法院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向被告吳容合之○○公司購買附表一所示飼料油脂,均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上開食用豬油產品販賣,業如前述,自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之「攙偽」或「假冒」要件,而有同法第49條第1 項罪責之適用(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食用豬油販賣,因販賣之危害性大於製造,製造行為應為販賣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該項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

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前於103 年2 月5 日修正施行,於此修正施行前法規名稱為食品衛生管理法,而食品衛生管理法業於102 年6 月19日修正公布全文60條(修法前為40條),依該次修正後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食品攙偽或假冒行為,屬犯罪行為,不再以修法前第34條第1 項所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改將此一實害要件規定於第49條第2 項。嗣上開食品衛生管理法於103 年2 月5 日將法規名稱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中第49條第1 項係由「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 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則仍維持實害要件及前次修法之刑度。經查,本案○○公司使用附表一所示飼料油指,經攙偽或假冒製成附表四所示豬油產品,並無證據證明該豬油產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情形,此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準此,本案即不符合上開㈠⒉⑴至⑶第34條第1 項或第49條第2 項規定之「致危害人體健康」之構成要件,自無此實害要件法條之適用,應僅成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1 項,併此敘明。

⒋被告吳容合出售○○公司附表一之㈠所示飼料油脂,係利用與○○公司長時間持續交易之機會,按月簽立油脂採購合約,接續載運51車次飼料豬油至○○公司,以同一方式之飼料油脂精煉製成攙偽假冒食用油品販賣而詐騙各廠商或消費者,衡情當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反覆為之,且各次犯行之時間相近,無長時間未進行交易之情形,且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予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同理,附表一之㈡之行為,亦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且其以一接續行為而犯詐欺取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2 罪。又被告吳容合各次最後販賣飼料油進廠予○○公司之日期,應如前開相類判決所認定之約於1 個月製造販賣完畢(參本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第13、38頁),故雖附表五之販賣予廠商之日期難以特定,然罪證有疑應從有利被告之解釋,以附表一之㈡而言,所售油脂最後進廠日為103 年5 月14日,則○○公司製造販賣完畢日期約為1 個月後,是被告吳容合尚無103 年6 月18日新修正刑法加重詐欺罪之適用。

⒌依據上述及新舊法比較結果:

⑴就附表一之㈠,被告吳容合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此部分係一個接續犯詐欺取財罪之行為,侵害附表五廠商及不特定消費者之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同種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同一被害廠商論接續,不同者論數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食管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之「致危害人體健康」之構成要件,因無證據可認有此實害,自無適用餘地。

⑵就附表一之㈡,被告吳容合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103 年2 月7 日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按食安法禁止攙偽假冒行為,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民健康及建立食品交易秩序,與刑法詐欺取財罪側重財產法益之保護,二者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不同,故上開詐欺部分係一個接續犯詐欺取財罪之行為,侵害附表五廠商及不特定消費者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上開2 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罪。

⑶被告○○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吳容合在附表一之㈡中,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公司亦應論以一罪,並依103 年2 月7 日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

⑷附表一之㈠犯罪終了日期與附表一之㈡犯罪開始日期,差距達1 年以上,二者之犯罪時間既有相當差距,難認被告吳容合上開2 罪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利用相同機會接續實施,其顯係分別起意,應予分論併罰。

⒍被告吳容合與○○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就上開2 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利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及貨運業者載送飼料油脂,應論以間接正犯。

⒎起訴意旨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原審卷6 第109 頁)以起訴書附表一103 年6 月20日、103 年7 月15日○○公司尚有銷售「棕油」予○○公司,而認附表一之㈡應論以現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然查,被告吳容合詐欺取財之行為時間終了,應視最後一次○○公司載運飼料豬油至○○公司,並由○○公司收受後加計1 個月製造販賣之時間點為準,即本案附表一之㈡編號17所示之103 年5 月14日(油品到○○公司並入槽)加計1個月,並非上游油商○○公司與○○公司之最終交易時間點,公訴意旨所指103 年6 月20日、103 年7 月15日均無載運豬油至○○公司之過磅紀錄,而最後一次○○公司過磅紀錄為103 年5 月14日,故○○公司顯然未將上述「棕油」販賣給○○公司,○○公司最後一次收受○○公司交付之本案飼料油脂既在103 年5 月14日,加計1 個月,此一時點詐欺取財罪尚未增列三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罪,此部分自不得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罪,公訴意旨尚有誤會,此部分並應在附表三之㈢刪除。又本件亦乏積極事證可認本案附表四所示食用油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此部分即無從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之罪。上開不成立之加重詐欺罪及「致危害人體健康」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與論罪法條均屬法條競合,不生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問題,併此敘明。另起訴書附表二101 年間○○商行銷售給○○公司油品部分,漏載本院判決附表二之㈢編號1 部分,本院即應更正。再者,起訴書記載101 、103 年分別自○○公司、○○商行、○○、○○公司採購油品數量(即本判決附表二之㈢、二之㈣、三之㈡、三之㈢)。本院認為自○○公司、○○商行、○○、○○公司採購之油品,與附表一之㈠、一之㈡○○公司販賣給○○公司之油品,其數量、銷售日期無法完全勾稽一致,而犯罪事實是○○公司販售攙偽假冒油品給知情之○○公司之日期、金額、數量(即本判決附表一之㈠、一之㈡),不在於○○公司向上游油商取得油品之日期、金額、數量,故判決事實未再將起訴書此部分列入,附此敘明。

⒏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吳容合、○○公司之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表一之㈡編號12之油品來自○○公司及陳俊誥之友人,此部分起訴書未於犯罪事實欄敘明,惟該部分與已敘及之攙偽假冒油品來自○○商行、○○、○○、○○公司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九、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吳容合、○○公司犯罪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為上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罪之共同正犯,非被害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判決亦同此認定,被告吳容合曾為○○公司員工,並經營油品業10餘年,明知○○公司購買飼料油脂將精煉成食用油品出售,仍多次大量提供飼料油脂供作原料,自應與知情之○○公司何育仁、胡金忞成立共同正犯,業如前述。原審認定○○公司為被害人,被告吳容合係對○○公司為詐欺及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販賣攙偽假冒食品罪,未認定○○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為正犯,自有違誤。

⒉附表一飼料油脂來源之○○商行、○○、○○公司實際負責人郭定,業經本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認定係幫助犯,本院同此見解;另○○公司邱飛龍、邱麗品、○○公司何吳惠珠、陳俊誥友人提供予被告吳容合轉手之本案飼料油脂,均未據起訴,本院認尚乏證據可認此部分有何與被告吳容合成立共同正犯之情,至多僅係幫助犯,原審認上開飼料油脂來源均與被告吳容合成立共同正犯,尚有未合。

⒊本院參酌○○案、○○案二審判決,以食用豬脂之酸價、食用豬油之市場價格、飼料豬油之市場價格等,認定被告吳容合以○○公司名義販賣予○○公司附表一油脂為飼料油脂,不可供人食用,業如前述,原審雖認上開油脂品質有疑慮,然未予認定屬飼料油脂,亦有未洽。

⒋原審未及適用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沒收新法,關於諭知不法所得之沒收,自有不當。

⒌○○公司之所得,實為被告吳容合之所得,且○○公司業於103 年停業,104 年解散,有經濟部商業司查詢資料可佐,原審對○○公司之沒收,即非妥適。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被告吳容合附表一之㈠、附表一之㈡之行為,應論以一罪一罰,原審論以接續犯,於法未合;被告吳容合販賣油脂多年,獲取鉅額不法利益,原審量處被告吳容合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被告○○公司罰金新臺幣500萬元,顯屬過輕等語(本院卷1 第53至56頁)。被告吳容合及○○公司提起上訴,否認犯罪稱:原審認定郭定、邱飛龍、邱麗品為共同正犯,及附表一之㈡編號12未經提起公訴,原審予以認定,均屬訴外裁判;被告吳容合僅仲介上游豬油原油轉售○○公司,並無溯源管理義務,○○公司依據合約檢驗後收受,難認有何攙偽假冒有害人體,被告吳容合依照合約規格提供油脂,並無與郭定、邱飛龍、邱麗品、何吳惠珠共同或幫助詐欺○○公司,亦無與○○公司共同或幫助詐欺消費者,至於○○公司購買油脂作何用途,皆屬○○公司之行為,與被告吳容合無關。經查:

⒈被告吳容合應與○○公司胡金忞、何育仁論以詐騙消費者及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之共同正犯,郭定、邱飛龍、邱麗品、何吳惠珠、陳俊誥之友人等至多為幫助犯,業如前述,上開均為他案被告,業經本院告以各相關判決而陳述意見(本院卷4 第15、155 至176 頁,本院卷5 第68至70、89至95頁),附表一之㈡編號12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接續之實質上關係,自屬本院應予審究,此部分並無訴外裁判可言,被告吳容合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

⒉溯源管理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被告吳容合為○○公司前員工,並曾帶同○○公司至屏東○○林金晃處訪廠,自無可能不知溯源管理及○○公司所購油脂必定供作食用油品之原料,其空言辯稱不知云云,無可採信;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已非結果犯、實害犯,業如前述,被告吳容合辯稱通過○○公司檢驗難認有害於人體健康云云,自屬無據。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為無理由。

⒊檢察官之上訴,就接續犯部分,被告吳容合係持續供應○○公司原料,於各該年度僅為1 次訪廠,並非每月為之,應論以接續犯無誤;至量刑部分,本院參酌○○案二審判決中各被告之量刑,此乃涉及○○案各供應商所供油脂數量,及所居地位,而為如主文所示量刑,檢察官無任何標準即稱量刑過輕,為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吳容合有誣告罪之前科,自陳高職畢業、已婚、育有3 子,父母親皆過世,現○○公司已停業無收入來源,從事油品買賣10餘年,且曾為○○公司之業務,知悉○○公司購買油脂係作為生產食用油品之用,明知其所販賣之油脂乃為飼料油脂,且○○公司採購油脂係為製造、販賣攙偽假冒食用油品,竟為求營業額增加之利潤,販賣上開飼料油脂供○○公司加工精煉製造食用油品出售以詐騙消費者,而食用油脂乃一般消費者日常所需,其供油與○○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共同攙偽假冒成食用油品詐騙消費者,使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在市場上廣泛流通,所為實無可取,參以附表一之㈠出售飼料油脂之重量123 萬餘公斤、金額4,092 萬餘元、時間長達7 月、51車次,附表一之㈡出售重量42萬餘公斤、金額1,342 萬餘元、時間長達4 月、18車次,流入市場危害程度有別,危害消費者既眾且廣,所生損害嚴重,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又無為任何補償、補救措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吳容合與○○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之分工模式,並審酌○○公司涉案人員(例如同為油品掮客之林明忠,其出售油品合計623 萬餘公斤,應執行有期徒刑為2 年4月、7 年6 月等節)及其他供應商二審之刑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吳容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另附表一之㈢被告○○公司部分,參酌其代表人之犯罪情狀、該公司所獲不法利益等情,科以罰金400萬元。

㈣沒收:

⒈按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並明確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參照)。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同條第3 項復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前開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該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104 年12月30日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訂有明文。

⒉犯罪所得部分:按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而無法預防犯罪,且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基於利得沒收並非刑罰,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採總額原則不僅使宣告利得沒收於估算數額上成為可行,且在淨利之外剝奪所得,更可使利得沒收之當事人在犯罪前必須思考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藉此強調投入非法事業的一切投資皆會血本無歸,與剝奪所得主要是為追求預防犯罪之目的相契合,是刑法第38條之1 於其立法理由中已揭示利得沒收係採「總額原則」,認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故沒收利得並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從而為販賣本案飼料油脂而支出之成本,自均在利得沒收範圍內,又宣告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參照),合先敘明。

⒊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現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自不予諭知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吳容合雖與○○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為共同正犯,但對於○○公司之獲利並無分配,故對於沒收亦應依上開「所得之處分權限」原則處理。經查,被告吳容合為○○公司之代表人及實際經營者,○○公司為其一人公司,業如前述,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影偵10卷第137 頁),本案各訂單、收款、出貨、訪廠之處理,均係被告吳容合一人為之,足徵被告吳容合為本案犯罪所得之實際支配者,故本案如附表一之㈠、附表一之㈡共2 次所示販售價格(即未稅總價),應係由被告吳容合以○○公司經營者身分收取運用,此即為其犯罪所得,上開交易雖以○○公司名義為之,然○○公司於103 年停業,104 年解散(無顯示清算完畢),有經濟部商業司查詢資料可佐,是上開所得合計54,350,625元,以在被告吳容合項下沒收,較為妥適,依據前開說明,此部分本應採「總額原則」全部沒收,然本院審酌:⑴被告吳容合雖販售飼料油脂,然其為油品掮客,所得為買入賣出之價差約1 成左右(詳附表一、二、三);

⑵上開附表四食用油品之原料固有攙偽假冒,然尚無證據可證致危害人體健康;⑶被告吳容合為代表人之○○公司資本額為600 萬元,目前解散中;⑷被告吳容合出售飼料油脂予○○公司係以飼料油脂市價為之,業如前述,並無提高價格販售,是本院斟酌上情,認為採總額原則沒收有過苛之虞,應酌減為沒收交易價格即犯罪所得之7 成(各為00000000元、0000000 元,元以下4 捨5 入),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在被告吳容合上開2 罪部分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因該等款項並未扣案,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公司為吳容合之一人公司,業已解散,無法支配上開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可言,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⒋103 年2 月7 日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 雖有沒收之規定,然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關於沒收自應適用上開新修正之刑法。

⒌其餘扣案物,或與本案無關連性,或無沒收之必要,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103 年2 月7 日生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第5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彭郁清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企業有限公司不得上訴。 詐欺取財罪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103 年2 月5 日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修正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㈠:○○公司101 年銷售油品與○○公司之情形
┌──┬─────┬────┬─────┬──┬───┬─────┬──────┬──────────────┐
│編號│請購日期  │採購數量│進廠日期  │進廠│每公斤│未稅總價  │發票開立日期│備註(請購單、訂購單、過磅記│
│    │          │(公斤)│          │油罐│單價  │(元)    │            │錄單、統一發票出處)        │
│    │          │        │          │車  │(元)│          │            │                            │
├──┼─────┼────┼─────┼──┼───┼─────┼──────┼──────────────┤
│1  │101.01.02 │2 萬7500│101.01.03 │000 │35    │96萬2500  │101.01.03   │請購單:影偵11卷P199        │
│    │          │        │          │-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2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63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1    │
├──┼─────┼────┼─────┼──┼───┼─────┼──────┼──────────────┤
│2  │101.01.02 │2 萬8150│101.01.10 │00- │35.5  │99萬9325  │101.01.10   │請購單:影偵11卷P199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3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64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1    │
├──┼─────┼────┼─────┼──┼───┼─────┼──────┼──────────────┤
│3  │101.01.02 │2 萬8030│101.01.13 │00- │34.9  │97萬8247  │101.01.13   │請購單:影偵11卷P199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2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65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1    │
├──┼─────┼────┼─────┼──┼───┼─────┼──────┼──────────────┤
│4  │101.01.02 │2 萬7480│101.01.16 │00- │35.5  │97萬5540  │101.01.16   │請購單:影偵11卷P199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3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66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2    │
├──┼─────┼────┼─────┼──┼───┼─────┼──────┼──────────────┤
│5  │101.02.01 │2 萬6240│101.01.31 │00  │35    │91萬8400  │101.02.0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1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4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68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3    │
├──┼─────┼────┼─────┼──┼───┼─────┼──────┼──────────────┤
│6  │101.02.01 │2 萬5840│101.02.09 │00- │35    │90萬4400  │101.02.09   │請購單:影偵11卷P201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4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67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4    │
├──┼─────┼────┼─────┼──┼───┼─────┼──────┼──────────────┤
│7  │101.02.01 │2 萬4550│101.02.15 │000 │35    │85萬9250  │101.02.17   │請購單:影偵11卷P201        │
│    │          │        │          │-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5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69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4    │
├──┼─────┼────┼─────┼──┼───┼─────┼──────┼──────────────┤
│8  │101.02.01 │2 萬5530│101.02.24 │000 │35    │89萬3550  │101.02.24   │請購單:影偵11卷P201        │
│    │          │        │          │-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5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69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4    │
├──┼─────┼────┼─────┼──┼───┼─────┼──────┼──────────────┤
│9  │101.03.05 │2萬4030 │101.03.01 │00- │35    │84萬1050  │101.03.0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2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6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0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5    │
├──┼─────┼────┼─────┼──┼───┼─────┼──────┼──────────────┤
│  │101.03.05 │2萬4240 │101.03.05 │000 │34.5  │83萬6280  │101.03.05   │請購單:影偵11卷P202        │
│    │          │        │          │-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6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0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5    │
├──┼─────┼────┼─────┼──┼───┼─────┼──────┼──────────────┤
│  │101.03.05 │2萬6940 │101.03.09 │00- │35    │94萬2900  │101.03.09   │請購單:影偵11卷P202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7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1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5    │
├──┼─────┼────┼─────┼──┼───┼─────┼──────┼──────────────┤
│  │101.03.05 │2萬6090 │101.03.14 │000 │34.5  │90萬0105  │101.03.14   │請購單:影偵11卷P202        │
│    │          │        │          │-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8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3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5    │
├──┼─────┼────┼─────┼──┼───┼─────┼──────┼──────────────┤
│  │101.03.21 │2萬4290 │101.03.21 │00- │33.5  │81萬3715  │101.03.2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3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7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2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6    │
├──┼─────┼────┼─────┼──┼───┼─────┼──────┼──────────────┤
│  │101.03.21 │2萬4230 │101.03.21 │00- │33.5  │81萬1705  │101.03.2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3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8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3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6    │
├──┼─────┼────┼─────┼──┼───┼─────┼──────┼──────────────┤
│  │101.03.21 │2萬3500 │101.03.28 │00- │33.8  │79萬4300  │101.03.28   │請購單:影偵11卷P203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9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2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6    │
├──┼─────┼────┼─────┼──┼───┼─────┼──────┼──────────────┤
│  │101.03.21 │2萬4040 │101.03.29 │00- │33.8  │81萬2552  │101.03.29   │請購單:影偵11卷P203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19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4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6    │
├──┼─────┼────┼─────┼──┼───┼─────┼──────┼──────────────┤
│  │101.03.29 │2萬3780 │101.04.05 │00- │34    │80萬8520  │101.04.05   │請購單:影偵11卷P204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2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5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7    │
├──┼─────┼────┼─────┼──┼───┼─────┼──────┼──────────────┤
│  │101.03.29 │2萬3200 │101.04.09 │00- │32.5  │75萬4000  │101.04.09   │請購單:影偵11卷P204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0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5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7    │
├──┼─────┼────┼─────┼──┼───┼─────┼──────┼──────────────┤
│  │101.03.29 │2萬4070 │101.04.11 │00- │32.5  │78萬2275  │101.04.1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4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1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6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7    │
├──┼─────┼────┼─────┼──┼───┼─────┼──────┼──────────────┤
│  │101.03.29 │2萬4130 │101.04.12 │00- │32.3  │77萬9399  │101.04.12   │請購單:影偵11卷P204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1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6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7    │
├──┼─────┼────┼─────┼──┼───┼─────┼──────┼──────────────┤
│  │101.03.29 │2萬4460 │101.04.13 │00- │32.5  │79萬4950  │101.04.13   │請購單:影偵11卷P204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3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7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8    │
├──┼─────┼────┼─────┼──┼───┼─────┼──────┼──────────────┤
│  │101.03.29 │2萬5820 │101.04.20 │00- │32.5  │83萬9150  │101.04.20   │請購單:影偵11卷P204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3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8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8    │
├──┼─────┼────┼─────┼──┼───┼─────┼──────┼──────────────┤
│  │101.03.29 │2萬3700 │101.04.26 │00- │32    │75萬8400  │101.04.26   │請購單:影偵11卷P204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4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8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8    │
├──┼─────┼────┼─────┼──┼───┼─────┼──────┼──────────────┤
│  │101.03.29 │2萬4080 │101.04.27 │00- │32.5  │78萬2600  │101.04.27   │請購單:影偵11卷P204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4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79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8    │
├──┼─────┼────┼─────┼──┼───┼─────┼──────┼──────────────┤
│  │101.04.25 │2萬3900 │101.04.30 │00- │32.5  │77萬6750  │101.05.0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6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1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0    │
├──┼─────┼────┼─────┼──┼───┼─────┼──────┼──────────────┤
│  │101.04.25 │2萬3730 │101.05.09 │00- │32.3  │76萬6479  │101.05.09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5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0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9    │
├──┼─────┼────┼─────┼──┼───┼─────┼──────┼──────────────┤
│  │101.04.25 │2萬3970 │101.05.21 │00- │32.3  │77萬4231  │101.05.2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7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2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9    │
├──┼─────┼────┼─────┼──┼───┼─────┼──────┼──────────────┤
│  │101.04.25 │2萬0240 │101.05.22 │00- │32.1  │64萬9704  │101.05.22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8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3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9    │
├──┼─────┼────┼─────┼──┼───┼─────┼──────┼──────────────┤
│  │101.04.25 │2萬3680 │101.05.23 │00- │32.3  │76萬4864  │101.05.23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7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2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3    │
├──┼─────┼────┼─────┼──┼───┼─────┼──────┼──────────────┤
│  │101.04.25 │2萬4080 │101.05.25 │00- │32.3  │77萬7784  │101.05.25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9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4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1    │
├──┼─────┼────┼─────┼──┼───┼─────┼──────┼──────────────┤
│  │101.04.25 │2萬0400 │101.05.25 │000 │32.3  │65萬8920  │101.05.25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0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5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1    │
├──┼─────┼────┼─────┼──┼───┼─────┼──────┼──────────────┤
│  │101.04.25 │2萬0320 │101.05.25 │000 │32.3  │65萬6336  │101.05.25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6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5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49    │
├──┼─────┼────┼─────┼──┼───┼─────┼──────┼──────────────┤
│  │101.04.25 │2萬3970 │101.05.26 │00- │32.3  │77萬4231  │101.05.26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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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1    │
├──┼─────┼────┼─────┼──┼───┼─────┼──────┼──────────────┤
│  │101.04.25 │2萬4130 │101.05.28 │00- │32.3  │77萬9399  │101.05.28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28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6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1    │
├──┼─────┼────┼─────┼──┼───┼─────┼──────┼──────────────┤
│  │101.04.25 │2萬4130 │101.05.28 │00- │32.3  │77萬9399  │101.05.28   │請購單:影偵11卷P205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0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7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2    │
├──┼─────┼────┼─────┼──┼───┼─────┼──────┼──────────────┤
│  │101.05.28 │2萬4120 │101.05.29 │00- │32.3  │77萬9076  │101.06.0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6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1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8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4    │
├──┼─────┼────┼─────┼──┼───┼─────┼──────┼──────────────┤
│  │101.05.28 │2萬3160 │101.05.30 │00- │32.1  │74萬3436  │101.06.0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6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1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8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4    │
├──┼─────┼────┼─────┼──┼───┼─────┼──────┼──────────────┤
│  │101.05.28 │2萬3860 │101.06.08 │00- │32.3  │77萬0678  │101.06.08   │請購單:影偵11卷P206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2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9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6    │
├──┼─────┼────┼─────┼──┼───┼─────┼──────┼──────────────┤
│  │101.05.28 │2萬4300 │101.06.11 │00- │32.3  │78萬4890  │101.06.1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6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3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89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5    │
├──┼─────┼────┼─────┼──┼───┼─────┼──────┼──────────────┤
│  │101.05.28 │2萬1490 │101.06.11 │00- │32.3  │69萬4127  │101.06.1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6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4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0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6    │
├──┼─────┼────┼─────┼──┼───┼─────┼──────┼──────────────┤
│  │101.05.28 │2萬3980 │101.06.12 │00- │32.3  │77萬4554  │101.06.12   │請購單:影偵11卷P206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4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0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5    │
├──┼─────┼────┼─────┼──┼───┼─────┼──────┼──────────────┤
│  │101.05.28 │2萬3790 │101.06.13 │00- │32.1  │76萬3659  │101.06.13   │請購單:影偵11卷P206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5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2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5    │
├──┼─────┼────┼─────┼──┼───┼─────┼──────┼──────────────┤
│  │101.06.15 │2萬3520 │101.06.21 │00- │32.3  │75萬9696  │101.06.21   │請購單:影偵11卷P207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6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1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8    │
├──┼─────┼────┼─────┼──┼───┼─────┼──────┼──────────────┤
│  │101.06.15 │2萬3640 │101.06.22 │00- │32.3  │76萬3572  │101.06.22   │請購單:影偵11卷P207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6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3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8    │
├──┼─────┼────┼─────┼──┼───┼─────┼──────┼──────────────┤
│  │101.06.15 │2萬4060 │101.06.25 │00- │32.1  │77萬2326  │101.06.25   │請購單:影偵11卷P207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5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3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8    │
├──┼─────┼────┼─────┼──┼───┼─────┼──────┼──────────────┤
│  │101.05.28 │2萬4190 │101.06.15 │00- │32.3  │78萬1337  │101.06.27   │請購單:影偵11卷P206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3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2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7    │
├──┼─────┼────┼─────┼──┼───┼─────┼──────┼──────────────┤
│  │101.06.28 │2萬3940 │101.07.13 │00- │31.8  │76萬1292  │101.07.13   │請購單:影偵11卷P208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40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5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60    │
├──┼─────┼────┼─────┼──┼───┼─────┼──────┼──────────────┤
│  │101.06.28 │2萬3990 │101.07.18 │00- │32    │76萬7680  │101.07.18   │請購單:影偵11卷P208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9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5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9    │
├──┼─────┼────┼─────┼──┼───┼─────┼──────┼──────────────┤
│  │101.06.28 │2萬3980 │101.07.17 │00- │32    │76萬7360  │101.07.18   │請購單:影偵11卷P208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40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6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59    │
├──┼─────┼────┼─────┼──┼───┼─────┼──────┼──────────────┤
│  │101.06.28 │2萬4060 │101.07.26 │00- │32    │76萬9920  │101.07.26   │請購單:影偵11卷P208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8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7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61    │
├──┼─────┼────┼─────┼──┼───┼─────┼──────┼──────────────┤
│  │101.06.28 │2萬4090 │101.07.27 │00- │32    │77萬0880  │101.07.27   │請購單:影偵11卷P208        │
│    │          │        │          │000 │      │          │            │訂購單:影偵11卷P239        │
│    │          │        │          │    │      │          │            │發票:影偵11卷P298          │
│    │          │        │          │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262    │
├──┴─────┼────┼─────┴──┼───┴─────┼──────┴──────────────┤
│                │123 萬  │                │平均:33.09元/公斤│【101 年間油脂採購合約】                  │
│                │6640    │                │合計:4092萬5693  │1 月份:偵1 卷P25 。2 月份:偵1 卷P24 。  │
│                │        │                │                  │3 月份:偵1 卷P23 。4 月份:偵1 卷P22 。  │
│                │        │                │                  │5 月份:偵1 卷P20 。                      │
└────────┴────┴────────┴─────────┴─────────────────────┘
附表一之㈡:○○公司103 年銷售油品與○○公司之情形
┌──┬─────┬────┬─────┬──┬───┬─────┬──────┬──────────────┐
│編號│請購日期  │採購數量│進廠日期  │進廠│每公斤│未稅總價  │發票開立日期│備註(請購單、過磅記錄單、統│
│    │          │(公斤)│          │油罐│單價  │(元)    │            │一發票出處)                │
│    │          │        │          │車  │(元)│          │            │                            │
├──┼─────┼────┼─────┼──┼───┼─────┼──────┼──────────────┤
│1  │102.12.12 │2 萬2740│103.02.14 │00- │29.5  │67萬0830  │103.02.14   │請購單:影偵11卷P299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1    │
│    │          │        │          │    │      │          │            │發票:影偵8 卷P165          │
├──┼─────┼────┼─────┼──┼───┼─────┼──────┼──────────────┤
│2  │102.12.12 │2 萬3090│103.02.18 │00- │29.5  │68萬1155  │103.02.18   │請購單:影偵11卷P299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2    │
│    │          │        │          │    │      │          │            │發票:影偵8 卷P166          │
├──┼─────┼────┼─────┼──┼───┼─────┼──────┼──────────────┤
│3  │103.02.24 │2 萬4010│103.02.24 │00- │29.7  │71萬3097  │103.02.24   │請購單:影偵11卷P300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3    │
│    │          │        │          │    │      │          │            │發票:影偵8 卷P167          │
├──┼─────┼────┼─────┼──┼───┼─────┼──────┼──────────────┤
│4  │103.02.26 │2 萬3220│103.03.11 │00- │30    │69萬6600  │103.03.11   │請購單:影偵11卷P304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6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68           │
├──┼─────┼────┼─────┼──┼───┼─────┼──────┼──────────────┤
│5  │103.02.26 │2 萬3470│103 03.12 │00- │30    │70萬4100  │103.03.12   │請購單:影偵11卷P304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6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68           │
├──┼─────┼────┼─────┼──┼───┼─────┼──────┼──────────────┤
│6  │103.02.26 │2 萬4030│103.03.19 │00- │30.5  │73萬2915  │103.03.18   │請購單:影偵11卷P304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6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1           │
├──┼─────┼────┼─────┼──┼───┼─────┼──────┼──────────────┤
│7  │103.02.26 │2 萬3360│103.03.19 │00- │30.5  │71萬2480  │103.03.18   │請購單:影偵11卷P304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6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69           │
├──┼─────┼────┼─────┼──┼───┼─────┼──────┼──────────────┤
│8  │103.03.28 │2 萬1250│103.03.27 │00- │32    │68萬0000  │103.03.27   │請購單:影偵11卷P305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07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0           │
├──┼─────┼────┼─────┼──┼───┼─────┼──────┼──────────────┤
│9  │103.03.28 │2 萬3310│103.04.02 │00- │32    │74萬5920  │103.04.02   │請購單:影偵11卷P308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1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2           │
├──┼─────┼────┼─────┼──┼───┼─────┼──────┼──────────────┤
│  │103.03.28 │2 萬2770│103.04.03 │00- │32.5  │74萬0025  │103.04.03   │請購單:影偵11卷P308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2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3           │
├──┼─────┼────┼─────┼──┼───┼─────┼──────┼──────────────┤
│  │103.03.28 │2 萬5360│103.04.07 │00- │32.5  │82萬4200  │103.04.07   │請購單:影偵11卷P308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3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3           │
├──┼─────┼────┼─────┼──┼───┼─────┼──────┼──────────────┤
│  │103.04.17 │2 萬4910│103.04.16 │00- │33    │82萬2030  │103.04.16   │請購單:影偵11卷P309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4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4           │
├──┼─────┼────┼─────┼──┼───┼─────┼──────┼──────────────┤
│  │103.04.17 │2 萬3820│103.04.23 │00- │32.8  │78萬1296  │103.04.23   │請購單:影偵11卷P309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6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6           │
├──┼─────┼────┼─────┼──┼───┼─────┼──────┼──────────────┤
│  │103.04.17 │2 萬3520│103.04.24 │00- │33    │77萬6160  │103.04.24   │請購單:影偵11卷P309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5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5           │
├──┼─────┼────┼─────┼──┼───┼─────┼──────┼──────────────┤
│  │103.04.24 │2 萬1710│103.04.28 │00- │33    │71萬6430  │103.04.28   │請購單:影偵11卷P310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6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7           │
├──┼─────┼────┼─────┼──┼───┼─────┼──────┼──────────────┤
│  │103.04.24 │1 萬8730│103.04.29 │00- │32.8  │61萬4344  │103.04.29   │請購單:影偵11卷P310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6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7           │
├──┼─────┼────┼─────┼──┼───┼─────┼──────┼──────────────┤
│  │103.04.21 │2 萬9240│103.05.14 │000-│33    │96萬4920  │103.05.14   │請購單:影偵11卷P317        │
│    │          │        │          │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9    │
│    │          │        │          │    │      │          │            │發票:影偵8卷P178           │
├──┼─────┼────┼─────┼──┼───┼─────┼──────┼──────────────┤
│  │103.04.21 │2 萬5710│103.05.13 │00- │33    │84萬8430  │103.05.27   │請購單:影偵11卷P317        │
│    │          │        │          │000 │      │          │            │過磅紀錄單:影偵11卷P318    │
│    │          │        │          │    │      │          │            │發票:影偵8 卷P179          │
├──┴─────┼────┼─────┴──┼───┴─────┼──────┴──────────────┤
│                │42萬4250│                │平均:31.64元/公斤│【103 年間油脂採購合約】                  │
│                │        │                │合計:1342萬4932  │2 月份:偵1 卷P15。                       │
│                │        │                │                  │3 月份:偵1 卷P12 、13。                  │
└────────┴────┴────────┴─────────┴─────────────────────┘
附表二之㈠:郭定(○○商行、○○公司及○○公司)
            101 年1 月至7 月26日進口油品部分
┌──┬─────┬────┬────────────────┬────┬───────┬───┬───────┐
│編號│進口日期  │進口商  │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          │進口數量│完稅價格(元)│每公斤│進口公司      │
│    │          │        │                                │(公斤)│(未含營業稅)│單價  │              │
│    │          │        │                                │        │              │(元)│              │
├──┼─────┼────┼────────────────┼────┼───────┼───┼───────┤
│1  │101.01.08 │○○公司│FISH OIL(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304 萬6649    │30.46 │越南000 公司  │
├──┼─────┼────┼────────────────┼────┼───────┼───┼───────┤
│2  │101.01.08 │○○商行│FISH FAT(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304 萬6649    │30.46 │越南000 公司  │
├──┼─────┼────┼────────────────┼────┼───────┼───┼───────┤
│3  │101.01.16 │○○公司│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70 萬8835    │27.08 │越南000 公司  │
├──┼─────┼────┼────────────────┼────┼───────┼───┼───────┤
│4  │101.01.16 │○○商行│FISH FAT 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70 萬8835    │27.08 │越南000 公司  │
├──┼─────┼────┼────────────────┼────┼───────┼───┼───────┤
│5  │101.02.20 │○○商行│FISH FAT 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92 萬1794    │29.21 │越南000 公司  │
├──┼─────┼────┼────────────────┼────┼───────┼───┼───────┤
│6  │101.02.26 │○○公司│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92 萬4762    │29.24 │越南000 公司  │
├──┼─────┼────┼────────────────┼────┼───────┼───┼───────┤
│7  │101.02.26 │○○商行│FISH FAT 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92 萬4762    │29.24 │越南000 公司  │
├──┼─────┼────┼────────────────┼────┼───────┼───┼───────┤
│8  │101.03.05 │○○公司│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19萬5000│493 萬0775    │25.28 │越南00000 公司│
├──┼─────┼────┼────────────────┼────┼───────┼───┼───────┤
│9  │101.03.12 │○○公司│FISH FAT USE FOR ANIMAL FOOD OIL│10萬    │275 萬9582    │27.59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3.30 │○○商行│FISH FAT USE FOR ANIMAL         │10萬    │276 萬3786    │27.63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3.30 │○○商行│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67 萬4632    │26.74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3.30 │○○公司│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9 萬7500│246 萬2890    │25.26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3.30 │○○公司│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9 萬7500│246 萬2890    │25.26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3.30 │○○公司│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67 萬4632    │26.74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4.13 │○○公司│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75 萬9115    │27.59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4.13 │○○公司│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9 萬7500│254 萬5506    │26.10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4.13 │○○公司│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67 萬0112    │26.70 │越南00000 公司│
├──┼─────┼────┼────────────────┼────┼───────┼───┼───────┤
│  │101.04.23 │○○公司│FISH OIL USE FOR ANIMAL FOOD    │3 萬9000│104 萬2049    │26.71 │越南00000 公司│
├──┼─────┼────┼────────────────┼────┼───────┼───┼───────┤
│  │101.04.23 │○○公司│FISH OIL(USE FOR ANIMAL FOOD )│9 萬7500│260 萬5122    │26.71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5.06 │○○商行│FISH OIL(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72 萬8061    │27.28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6.02 │○○商行│FISH OIL(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74 萬0999    │27.40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6.29 │○○商行│FISH OIL(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61 萬5519    │26.15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6.30 │○○公司│FISH OIL(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61 萬5519    │26.15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7.11 │○○商行│FISH OIL(USE FOR ANIMAL FOOD )│1 萬9000│48萬9169      │25.74 │越南00000 公司│
├──┼─────┼────┼────────────────┼────┼───────┼───┼───────┤
│  │101.07.14 │○○公司│FISH OIL(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60 萬6369    │26.06 │越南000 公司  │
├──┼─────┼────┼────────────────┼────┼───────┼───┼───────┤
│  │101.07.26 │○○公司│FISH OIL(USE FOR ANIMAL FOOD )│10萬    │242 萬9506    │24.29 │越南000 公司  │
├──┴─────┴────┴────────────────┴────┴───────┴───┴───────┤
│備註:本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附表一之一編號1 至26(本院卷3 第331 至433 頁)                          │
│      ○○商行、○○公司、○○公司報關納稅資料(影偵3 卷P55 至60)                                            │
└───────────────────────────────────────────────────────┘
附表二之㈡:郭定(○○商行、○○公司及○○公司)
            103 年1 月至5 月進口油品部分 
┌──┬─────┬────┬────────────────┬────┬───────┬───┬───────┐
│編號│進口日期  │進口商  │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          │進口數量│完稅價格(元)│每公斤│進口公司      │
│    │          │        │                                │(公斤)│(未含營業稅)│單價(│              │
│    │          │        │                                │        │              │元)  │              │
├──┼─────┼────┼────────────────┼────┼───────┼───┼───────┤
│1  │103.01.14 │○○商行│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6 萬5290│166 萬8451    │25.55 │香港000000公司│
│    │          │        │VEGETABLE OIL                   │        │              │      │              │
├──┼─────┼────┼────────────────┼────┼───────┼───┼───────┤
│2  │103.01.17 │○○商行│FISH OIL(FOR FEED USE)        │9 萬8610│246 萬6438    │25.01 │越南0000公司  │
├──┼─────┼────┼────────────────┼────┼───────┼───┼───────┤
│3  │103.01.18 │○○商行│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6 萬6980│171 萬1639    │25.55 │香港000000公司│
│    │          │        │VEGETABLE OIL                   │        │              │      │              │
├──┼─────┼────┼────────────────┼────┼───────┼───┼───────┤
│4  │103.01.26 │○○公司│FISH OIL(FOR FEED USE)        │6 萬3860│160 萬3925    │25.11 │越南00000 公司│
├──┼─────┼────┼────────────────┼────┼───────┼───┼───────┤
│5  │103.02.04 │○○商行│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6 萬5040│167 萬6190    │25.77 │香港000000公司│
│    │          │        │VEGETABLE OIL                   │        │              │      │              │
├──┼─────┼────┼────────────────┼────┼───────┼───┼───────┤
│6  │103.02.26 │○○公司│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4 萬2100│108 萬8395    │25.85 │香港000000公司│
│    │          │        │VEGETABLE OIL                   │        │              │      │              │
├──┼─────┼────┼────────────────┼────┼───────┼───┼───────┤
│7  │103.03.05 │○○公司│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4 萬3410│112 萬3740    │25.88 │香港000000公司│
│    │          │        │VEGETABLE OIL                   │        │              │      │              │
├──┼─────┼────┼────────────────┼────┼───────┼───┼───────┤
│8  │103.03.05 │○○公司│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6 萬4210│166 萬2183    │25.88 │香港000000公司│
│    │          │        │VEGETABLE OIL                   │        │              │      │              │
├──┼─────┼────┼────────────────┼────┼───────┼───┼───────┤
│9  │103.03.12 │○○商行│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6 萬4240│165 萬9951    │25.83 │香港000000公司│
│    │          │        │VEGETABLE OIL                   │        │              │      │              │
├──┼─────┼────┼────────────────┼────┼───────┼───┼───────┤
│  │103.03.14 │○○公司│FISH OIL(FOR FEED USE)        │9 萬9830│288 萬9872    │28.94 │越南000 公司  │
├──┼─────┼────┼────────────────┼────┼───────┼───┼───────┤
│  │103.03.17 │○○公司│FISH OIL(FOR FEED USE)        │4 萬1480│102 萬3806    │24.68 │越南00000 公司│
├──┼─────┼────┼────────────────┼────┼───────┼───┼───────┤
│  │103.03.21 │○○公司│FISH OIL(FOR FEED USE)        │10萬2008│329 萬9182    │32.34 │越南00000 公司│
├──┼─────┼────┼────────────────┼────┼───────┼───┼───────┤
│  │103.04.07 │○○公司│FISH OIL(FOR FEED USE)        │10萬1985│329 萬4095    │32.29 │越南00000 公司│
├──┼─────┼────┼────────────────┼────┼───────┼───┼───────┤
│  │103.04.16 │○○公司│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6 萬5440│172 萬2664    │26.32 │香港000000公司│
│    │          │        │VEGETABLE OIL                   │        │              │      │              │
├──┼─────┼────┼────────────────┼────┼───────┼───┼───────┤
│  │103.04.23 │○○商行│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6 萬7290│176 萬3481    │26.20 │香港000000公司│
│    │          │        │VEGETABLE OIL                   │        │              │      │              │
├──┼─────┼────┼────────────────┼────┼───────┼───┼───────┤
│  │103.04.29 │○○商行│INEDIBLE MIXTURES ANIMAL AND    │6 萬7330│197 萬8039    │29.37 │香港000000公司│
│    │          │        │VEGETABLE OIL                   │        │              │      │              │
├──┼─────┼────┼────────────────┼────┼───────┼───┼───────┤
│  │103.05.04 │○○公司│BEEF TALLOW(FOR FEED USE)     │1 萬9248│47萬4843      │24.66 │香港000000公司│
├──┴─────┴────┴────────────────┴────┴───────┴───┴───────┤
│備註:本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附表一之三(本院卷3 第331 至433 頁)                                    │
│      ○○商行、○○公司、○○公司報關納稅資料(影偵3 卷P55 至60)                                            │
│      進口報單(影偵4 卷P3、P38、P40 、P47 、P49)                                                            │
└───────────────────────────────────────────────────────┘
附表二之㈢:101 年度○○公司向郭定(○○商行、○○公司、
            ○○公司)購買油品部分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人  │買受人  │品名      │數量    │每公斤│金額(未稅)│備註              │
│    │          │        │        │          │(公斤)│單價  │(元)      │                  │
│    │          │        │        │          │        │(元)│            │                  │
├──┼─────┼────┼────┼─────┼────┼───┼──────┼─────────┤
│1  │101.01    │○○商行│○○公司│          │2萬     │      │65萬0000    │發票(卷內缺)    │
├──┼─────┼────┼────┼─────┼────┼───┼──────┼─────────┤
│2  │101.02.02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1 萬7975│32.5  │58萬4188    │發票:影偵4卷P52  │
├──┼─────┼────┼────┼─────┼────┼───┼──────┼─────────┤
│3  │101.02.05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1000│32.5  │68萬2500    │發票:影偵4卷P52  │
├──┼─────┼────┼────┼─────┼────┼───┼──────┼─────────┤
│4  │101.02.10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0675│32.5  │67萬1938    │發票:影偵4卷P54  │
├──┼─────┼────┼────┼─────┼────┼───┼──────┼─────────┤
│5  │101.02.15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0020│32.5  │65萬0650    │發票:影偵4卷P55  │
├──┼─────┼────┼────┼─────┼────┼───┼──────┼─────────┤
│6  │101.02.22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2025│32.5  │71萬5813    │發票:影偵4卷P56  │
├──┼─────┼────┼────┼─────┼────┼───┼──────┼─────────┤
│7  │101.03.10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2 萬6800│30    │80萬4000    │發票:影偵4卷P61  │
├──┼─────┼────┼────┼─────┼────┼───┼──────┼─────────┤
│8  │101.03.15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2 萬7240│30    │81萬7200    │發票:影偵4卷P54  │
├──┼─────┼────┼────┼─────┼────┼───┼──────┼─────────┤
│9  │101.03.18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2 萬5650│30    │76萬9500    │發票:影偵4卷P60  │
├──┼─────┼────┼────┼─────┼────┼───┼──────┼─────────┤
│  │101.03.20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2 萬7140│30    │81萬4200    │發票:影偵4卷P55  │
├──┼─────┼────┼────┼─────┼────┼───┼──────┼─────────┤
│  │101.04.10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5400│30    │76萬2000    │發票:影偵4卷P57  │
├──┼─────┼────┼────┼─────┼────┼───┼──────┼─────────┤
│  │101.04.15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4800│30    │74萬4000    │發票:影偵4卷P58  │
├──┼─────┼────┼────┼─────┼────┼───┼──────┼─────────┤
│  │101.04.20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5300│30    │75萬9000    │發票:影偵4卷P59  │
├──┼─────┼────┼────┼─────┼────┼───┼──────┼─────────┤
│  │101.04.25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4500│30    │73萬5000    │發票:影偵4卷P60  │
├──┼─────┼────┼────┼─────┼────┼───┼──────┼─────────┤
│  │101.05.15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2 萬3500│30    │70萬5000    │發票:影偵4卷P56  │
├──┼─────┼────┼────┼─────┼────┼───┼──────┼─────────┤
│  │101.05.20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2 萬3550│30    │70萬6500    │發票:影偵4卷P57  │
├──┼─────┼────┼────┼─────┼────┼───┼──────┼─────────┤
│  │101.05.30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1 萬4000│29.5  │41萬3000    │發票:影偵4卷P53  │
├──┼─────┼────┼────┼─────┼────┼───┼──────┼─────────┤
│  │101.06.05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5800│29.5  │76萬1100    │發票:影偵4卷P53  │
├──┼─────┼────┼────┼─────┼────┼───┼──────┼─────────┤
│  │101.06.10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5700│29.5  │75萬8150    │發票:影偵4卷P51  │
├──┼─────┼────┼────┼─────┼────┼───┼──────┼─────────┤
│  │101.06.20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8000│29    │81萬2000    │發票:影偵4卷P58  │
├──┼─────┼────┼────┼─────┼────┼───┼──────┼─────────┤
│  │101.07.15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1 萬6080│28    │45萬0240    │發票:影偵4卷P51  │
├──┴─────┴────┴────┴─────┴────┴───┴──────┴─────────┤
│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以上合計48萬5155公斤。                                      │
│      本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815 號判決附表二(本院卷3 第331 至433 頁)                              │
└──────────────────────────────────────────────────┘
附表二之㈣:103 年度○○公司向郭定(○○商行、○○公司)
            購買油品部分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人  │買受人  │品名      │數量    │每公斤│金額(未稅)│備註              │
│    │          │        │        │          │(公斤)│單價  │(元)      │                  │
│    │          │        │        │          │        │(元)│            │                  │
├──┼─────┼────┼────┼─────┼────┼───┼──────┼─────────┤
│1  │103.01.10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3100│27.5  │63萬5250    │發票:影偵4卷P65  │
├──┼─────┼────┼────┼─────┼────┼───┼──────┼─────────┤
│2  │103.01.25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2830│27.5  │62萬7825    │發票:影偵4卷P41  │
├──┼─────┼────┼────┼─────┼────┼───┼──────┼─────────┤
│3  │103.02.10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2 萬1700│28    │60萬7600    │發票:影偵4卷P64  │
├──┼─────┼────┼────┼─────┼────┼───┼──────┼─────────┤
│4  │103.02.15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2 萬1800│28    │61萬0400    │發票:影偵4卷P62  │
├──┼─────┼────┼────┼─────┼────┼───┼──────┼─────────┤
│5  │103.02.20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1 萬1835│28    │33萬1380    │發票:影偵4卷P41  │
├──┼─────┼────┼────┼─────┼────┼───┼──────┼─────────┤
│6  │103.02.20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1 萬0020│28    │28萬0560    │發票:影偵4卷P63  │
├──┼─────┼────┼────┼─────┼────┼───┼──────┼─────────┤
│7  │103.03.15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2 萬6460│31    │82萬0260    │發票:影偵4卷P64  │
├──┼─────┼────┼────┼─────┼────┼───┼──────┼─────────┤
│8  │103.03.20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2 萬0890│31    │64萬7590    │發票:影偵4卷P65  │
├──┼─────┼────┼────┼─────┼────┼───┼──────┼─────────┤
│9  │103.04.05 │○○商行│○○公司│動物油脂  │1 萬9610│34    │66萬6740    │發票:影偵4卷P46  │
├──┼─────┼────┼────┼─────┼────┼───┼──────┼─────────┤
│  │103.04.27 │○○公司│○○公司│動物油脂  │1 萬4830│33    │48萬9390    │發票:影偵4卷P62  │
├──┴─────┴────┴────┴─────┴────┴───┴──────┴─────────┤
│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以上合計19萬3075公斤。                                      │
└──────────────────────────────────────────────────┘
附表三之㈠:
 101 年邱飛龍(○○公司)進口油品部分
┌──┬─────┬────┬────────────────┬────┬───────┬───┬───────┐
│編號│進口日期  │進口商  │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          │進口數量│完稅價格(元)│每公斤│進口公司      │
│    │          │        │                                │(公斤)│(未含營業稅)│單價(│              │
│    │          │        │                                │        │              │元)  │              │
├──┼─────┼────┼────────────────┼────┼───────┼───┼───────┤
│1  │101.01.13 │○○公司│PANGASIUS FISH OIL(FOR FEEDING │10萬3910│303 萬6135    │29.22 │00000000 0000 │
│    │          │        │MATERIAL USAGE)                │        │              │      │(HK) CO.,LTD. │
├──┼─────┼────┼────────────────┼────┼───────┼───┼───────┤
│2  │101.04.20 │○○公司│PANGASIUS FISH OIL(FOR FEEDING │9 萬9020│264 萬3945    │26.70 │00000000 0000 │
│    │          │        │MATERIAL USAGE)                │        │              │      │(HK) CO.,LTD. │
├──┼─────┼────┼────────────────┼────┼───────┼───┼───────┤
│3  │101.04.23 │○○公司│FISH OIL(FOR FEEDING USE)     │10萬0000│267 萬1920    │26.72 │越南000 公司  │
├──┼─────┼────┼────────────────┼────┼───────┼───┼───────┤
│4  │101.05.21 │○○公司│FISH OIL(FOR FEED USE)        │10萬0000│269 萬8408    │26.98 │越南00000 公司│
├──┼─────┼────┼────────────────┼────┼───────┼───┼───────┤
│5  │101.06.02 │○○公司│FISH OIL(FOR FEEDING USE)     │10萬0000│274 萬0999    │27.41 │越南000 公司  │
├──┼─────┼────┼────────────────┼────┼───────┼───┼───────┤
│6  │101.06.08 │○○公司│PANGASIUS FISH OIL(FOR FEEDING │10萬0310│293 萬5089    │29.26 │00000000 0000 │
│    │          │        │MATERIAL USAGE)                │        │              │      │(HK) CO.,LTD. │
├──┼─────┼────┼────────────────┼────┼───────┼───┼───────┤
│7  │101.07.13 │○○公司│PANGASIUS FISH OIL(FOR FEEDING │10萬1350│255 萬7238    │25.23 │00000000 0000 │
│    │          │        │MATERIAL USAGE)                │        │              │      │(HK) CO.,LTD. │
├──┼─────┼────┼────────────────┼────┼───────┼───┼───────┤
│8  │101.07.13 │○○公司│FISH OIL(FOR FEED USE)        │10萬0000│258 萬3835    │25.84 │越南00000 公司│
├──┴─────┴────┴────────────────┴────┴───────┴───┴───────┤
│備註:○○公司進口報關匯整資料(影偵3 卷第28至33頁)                                                          │
└───────────────────────────────────────────────────────┘
 103 年邱飛龍(○○公司)進口油品部分
┌──┬─────┬────┬───────────────┬────┬───────┬────┬───────┐
│編號│進口日期  │進口商  │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        │進口數量│完稅價格(元)│每公斤單│進口公司      │
│    │          │        │                              │(公斤)│(未含營業稅)│價(元)│              │
├──┼─────┼────┼───────────────┼────┼───────┼────┼───────┤
│1  │103.01.16 │○○公司│FISH OIL FOR FEED USE         │6 萬1830│145 萬3333    │23.50   │越南00000 公司│
├──┼─────┼────┼───────────────┼────┼───────┼────┼───────┤
│2  │103.02.24 │○○公司│PALM OIL FOR FEEDING USE      │10萬0750│241 萬1145    │23.93   │日本0000公司  │
├──┼─────┼────┼───────────────┼────┼───────┼────┼───────┤
│3  │103.03.18 │○○公司│PALM OIL FOR FEEDING USE      │4 萬0390│104 萬6133    │25.90   │日本0000公司  │
├──┼─────┼────┼───────────────┼────┼───────┼────┼───────┤
│4  │103.03.25 │○○公司│PALM OIL FOR FEEDING USE      │5 萬8910│152 萬7827    │25.93   │日本0000公司  │
├──┼─────┼────┼───────────────┼────┼───────┼────┼───────┤
│5  │103.04.17 │○○公司│PALM OIL FOR FEEDING USE      │6 萬0200│163 萬2602    │27.11   │日本0000公司  │
├──┼─────┼────┼───────────────┼────┼───────┼────┼───────┤
│6  │103.04.22 │○○公司│PALM OIL FOR FEEDING USE      │4 萬0500│109 萬3457    │26.99   │日本0000公司  │
├──┼─────┼────┼───────────────┼────┼───────┼────┼───────┤
│7  │103.05.19 │○○公司│FISH OIL FOR FEED USE         │6 萬2740│158 萬0764    │25.19   │越南00000 公司│
├──┼─────┼────┼───────────────┼────┼───────┼────┼───────┤
│8  │103.05.26 │○○公司│FISH OIL FOR FEED USE         │10萬5570│282 萬0120    │26.71   │越南00000 公司│
├──┴─────┴────┴───────────────┴────┴───────┴────┴───────┤
│備註:○○公司進口報單(影偵10卷P108、109、110、111、112、113、121、123)                                     │
└───────────────────────────────────────────────────────┘
附表三之㈡:101 年度○○公司向邱飛龍(○○公司)購買油品
            部分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人  │買受人  │品名      │數量    │每公斤│金額(未稅)│備註              │
│    │          │        │        │          │(公斤)│單價  │(元)      │                  │
│    │          │        │        │          │        │(元)│            │                  │
├──┼─────┼────┼────┼─────┼────┼───┼──────┼─────────┤
│1  │101.04.30 │○○公司│○○公司│動物油    │12萬1630│31    │377萬0530   │發票:影偵8 卷P149│
├──┼─────┼────┼────┼─────┼────┼───┼──────┼─────────┤
│2  │101.05.28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3900 │32    │76萬4800    │發票:影偵8 卷P149│
├──┼─────┼────┼────┼─────┼────┼───┼──────┼─────────┤
│3  │101.05.29 │○○公司│○○公司│動物油    │4萬8050 │31.8  │152萬7990   │發票:影偵8 卷P150│
├──┼─────┼────┼────┼─────┼────┼───┼──────┼─────────┤
│4  │101.05.30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4130 │31.8  │76萬7334    │發票:影偵8 卷P150│
├──┼─────┼────┼────┼─────┼────┼───┼──────┼─────────┤
│5  │101.05.31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4130 │31.8  │76萬7334    │發票:影偵8 卷P151│
├──┼─────┼────┼────┼─────┼────┼───┼──────┼─────────┤
│6  │101.06.01 │○○公司│○○公司│動物油    │4萬7280 │31.8  │150萬3504   │發票(卷內缺)    │
├──┼─────┼────┼────┼─────┼────┼───┼──────┼─────────┤
│7  │101.06.07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3860 │31.8  │75萬8748    │發票:影偵8 卷P152│
├──┼─────┼────┼────┼─────┼────┼───┼──────┼─────────┤
│8  │101.06.11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4300 │31.8  │77萬2740    │發票:影偵8 卷P152│
├──┼─────┼────┼────┼─────┼────┼───┼──────┼─────────┤
│9  │101.06.12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3980 │31.8  │76萬2564    │發票:影偵8 卷P153│
├──┼─────┼────┼────┼─────┼────┼───┼──────┼─────────┤
│  │101.06.13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3790 │31.6  │75萬1764    │發票:影偵8 卷P153│
├──┼─────┼────┼────┼─────┼────┼───┼──────┼─────────┤
│  │101.06.15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4190 │31.8  │76萬9242    │發票:影偵8 卷P155│
├──┼─────┼────┼────┼─────┼────┼───┼──────┼─────────┤
│  │101.06.20 │○○公司│○○公司│動物油    │8400    │31.8  │26萬7120    │發票:影偵8 卷P155│
├──┼─────┼────┼────┼─────┼────┼───┼──────┼─────────┤
│  │101.06.25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4060 │31.6  │76萬0296    │發票:影偵8 卷P157│
├──┼─────┼────┼────┼─────┼────┼───┼──────┼─────────┤
│  │101.07.17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3980 │31.5  │75萬5390    │發票:影偵8 卷P157│
├──┼─────┼────┼────┼─────┼────┼───┼──────┼─────────┤
│  │101.07.18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3990 │31.5  │75萬5685    │發票:影偵8 卷P158│
├──┼─────┼────┼────┼─────┼────┼───┼──────┼─────────┤
│  │101.07.26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4060 │31.5  │75萬7890    │發票:影偵8 卷P158│
├──┼─────┼────┼────┼─────┼────┼───┼──────┼─────────┤
│  │101.07.27 │○○公司│○○公司│動物油    │2萬4090 │31.5  │75萬8835    │發票:影偵8 卷P159│
├──┴─────┴────┴────┴─────┴────┴───┴──────┴─────────┤
│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以上合計53萬7820公斤。                                      │
└──────────────────────────────────────────────────┘
附表三之㈢:103 年度○○公司向邱飛龍(○○公司)購買油品
            部分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人  │買受人  │品名      │數量    │每公斤│金額(未稅)│備註              │
│    │          │        │        │          │(公斤)│單價  │(元)      │                  │
│    │          │        │        │          │        │(元)│            │                  │
├──┼─────┼────┼────┼─────┼────┼───┼──────┼─────────┤
│1  │103.03.12 │○○公司│○○公司│棕油      │2萬3170 │32    │74萬1440    │發票:影偵2 卷P194│
├──┼─────┼────┼────┼─────┼────┼───┼──────┼─────────┤
│2  │103.03.21 │○○公司│○○公司│棕油      │2萬3450 │32    │75萬0400    │發票:影偵2 卷P194│
├──┼─────┼────┼────┼─────┼────┼───┼──────┼─────────┤
│3  │103.04.03 │○○公司│○○公司│棕油      │2萬3590 │32    │75萬4880    │發票:影偵2 卷P195│
├──┼─────┼────┼────┼─────┼────┼───┼──────┼─────────┤
│4  │103.04.14 │○○公司│○○公司│棕油      │2萬3710 │32    │75萬8720    │發票:影偵2 卷P195│
├──┼─────┼────┼────┼─────┼────┼───┼──────┼─────────┤
│5  │103.04.18 │○○公司│○○公司│棕油      │2萬4010 │32    │76萬8320    │發票:影偵2 卷P193│
├──┼─────┼────┼────┼─────┼────┼───┼──────┼─────────┤
│6  │103.05.02 │○○公司│○○公司│飼料油    │2萬3100 │25    │57萬7500    │發票:影偵2 第P191│
├──┼─────┼────┼────┼─────┼────┼───┼──────┼─────────┤
│7  │103.05.05 │○○公司│○○公司│飼料油    │2萬2710 │25    │56萬7750    │發票:影偵2 卷P192│
├──┴─────┴────┴────┴─────┴────┴───┴──────┴─────────┤
│說明:單價為每公斤計價,數量單位為公斤。以上合計16萬3740公斤。                                      │
└──────────────────────────────────────────────────┘
附表四:101 至103 年○○公司所銷售含有豬油之商品,標註●
        者為有銷售之品項(參酌起訴書附表三及高雄高分院
        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判決附表3 製作)
┌──┬──────┬─────────────────┬───┬───┬───┐
│編號│料號        │品名                              │101 年│102 年│103年 │
├──┼──────┼─────────────────┼───┼───┼───┤
│1   │00000000000 │○○○○○2.4KG*6                │●    │●    │●    │
├──┼──────┼─────────────────┼───┼───┼───┤
│2   │00000000000 │○○○○○18L                     │●    │●    │●    │
├──┼──────┼─────────────────┼───┼───┼───┤
│3   │00000000000 │○○○○○(W)18L                │      │      │●    │
├──┼──────┼─────────────────┼───┼───┼───┤
│4   │00000000000 │○○清香油18L                     │●    │●    │●    │
├──┼──────┼─────────────────┼───┼───┼───┤
│5   │00000000000 │○○清香油美味油 18L              │      │●    │      │
├──┼──────┼─────────────────┼───┼───┼───┤
│6   │00000000000 │清香油180KG                       │●    │●    │●    │
├──┼──────┼─────────────────┼───┼───┼───┤
│7   │00000000000 │○○豬油15KG彩                    │●    │●    │●    │
├──┼──────┼─────────────────┼───┼───┼───┤
│8   │00000000000 │○○豬油15KG(黃帶)              │●    │●    │●    │
├──┼──────┼─────────────────┼───┼───┼───┤
│9   │00000000000 │○○豬油(印刷箱)15KG            │      │●    │●    │
├──┼──────┼─────────────────┼───┼───┼───┤
│10  │00000000000 │○○豬油(印刷箱)KC15KG          │      │●    │●    │
├──┼──────┼─────────────────┼───┼───┼───┤
│11  │00000000000 │○○香豬油(活動)15KG            │      │●    │●    │
├──┼──────┼─────────────────┼───┼───┼───┤
│12  │00000000000 │○○豬油(白)特製15KG            │      │●    │●    │
├──┼──────┼─────────────────┼───┼───┼───┤
│13  │00000000000 │○○豬油15KG白                    │●    │●    │●    │
├──┼──────┼─────────────────┼───┼───┼───┤
│14  │00000000000 │○○豬油15KG紙                    │●    │●    │      │
├──┼──────┼─────────────────┼───┼───┼───┤
│15  │00000000000 │○○香豬油維生素E15K彩桶          │      │●    │      │
├──┼──────┼─────────────────┼───┼───┼───┤
│16  │00000000000 │○○香豬油維生素E15K(黃帶)彩桶  │      │●    │      │
├──┼──────┼─────────────────┼───┼───┼───┤
│17  │00000000000 │○○香豬油-開口桶-180KG           │●    │●    │●    │
├──┼──────┼─────────────────┼───┼───┼───┤
│18  │00000000000 │○○香豬油180KG                   │●    │●    │●    │
├──┼──────┼─────────────────┼───┼───┼───┤
│19  │00000000000 │○○酥油特級專用油16KG上光(1120)│●    │●    │●    │
├──┼──────┼─────────────────┼───┼───┼───┤
│20  │00000000000 │○○特級酥油(1320)KA專用16KG紙箱│●    │●    │      │
├──┼──────┼─────────────────┼───┼───┼───┤
│21  │00000000000 │○○特級酥油(1320-TF)16KG       │●    │●    │      │
├──┼──────┼─────────────────┼───┼───┼───┤
│22  │00000000000 │○○酥油特級專用油16KG紙(1320)  │●    │●    │●    │
├──┼──────┼─────────────────┼───┼───┼───┤
│23  │00000000000 │精製豬油(白)16KG                │      │●    │●    │
├──┼──────┼─────────────────┼───┼───┼───┤
│24  │00000000000 │○○孖芝蓮10KG紙                  │      │●    │      │
├──┼──────┼─────────────────┼───┼───┼───┤
│25  │00000000000 │富蘭瑪琪琳16KG鐵黃金(2211)      │●    │●    │●    │
├──┼──────┼─────────────────┼───┼───┼───┤
│26  │00000000000 │○○孖芝蓮(外銷)15KG            │●    │      │      │
├──┼──────┼─────────────────┼───┼───┼───┤
│27  │00000000000 │富蘭瑪琪琳16KG紙(2311)          │●    │●    │●    │
├──┼──────┼─────────────────┼───┼───┼───┤
│28  │00000000000 │○○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2)    │      │●    │●    │
├──┼──────┼─────────────────┼───┼───┼───┤
│29  │00000000000 │○○雪白乳化油N215KG紙(無標)    │      │●    │      │
├──┼──────┼─────────────────┼───┼───┼───┤
│30  │00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紙1KG *15片(2350)│●    │      │      │
├──┼──────┼─────────────────┼───┼───┼───┤
│31  │00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16KG(2353)        │●    │●    │●    │
├──┼──────┼─────────────────┼───┼───┼───┤
│32  │00000000000 │○○酥油16KG紙                    │●    │●    │●    │
├──┼──────┼─────────────────┼───┼───┼───┤
│33  │00000000000 │○○酥油15KG(外銷)              │●    │      │      │
├──┼──────┼─────────────────┼───┼───┼───┤
│34  │00000000000 │○○雪白乳化油N215KG紙(3312)    │●    │      │      │
├──┼──────┼─────────────────┼───┼───┼───┤
│35  │00000000000 │○○雪白乳化油N215KG紙(無標)    │●    │      │      │
├──┼──────┼─────────────────┼───┼───┼───┤
│36  │00000000000 │蛋捲專用油16KG(紙)              │●    │●    │●    │
├──┼──────┼─────────────────┼───┼───┼───┤
│37  │00000000000 │千層起酥瑪琪琳1KG *10片(2350)  │●    │●    │●    │
├──┼──────┼─────────────────┼───┼───┼───┤
│38  │00000000000 │○○香豬油(烘焙專用)10KG        │●    │      │      │
├──┼──────┼─────────────────┼───┼───┼───┤
│39  │00000000000 │○○香豬油15KG白                  │●    │●    │●    │
├──┼──────┼─────────────────┼───┼───┼───┤
│40  │00000000000 │○○香豬油15KG紙                  │●    │●    │●    │
├──┼──────┼─────────────────┼───┼───┼───┤
│41  │00000000000 │升源白油15KG紙                    │●    │      │      │
├──┼──────┼─────────────────┼───┼───┼───┤
│42  │00000000000 │○○特級乳化油15KG紙箱            │      │      │●    │
├──┼──────┼─────────────────┼───┼───┼───┤
│43  │00000000000 │○○香豬油15KG                    │●    │      │      │
├──┼──────┼─────────────────┼───┼───┼───┤
│44  │00000000000 │方形蓋○○香豬油藍帶15KG          │●    │●    │●    │
├──┼──────┼─────────────────┼───┼───┼───┤
│45  │00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15KG(白桶)            │●    │●    │      │
├──┼──────┼─────────────────┼───┼───┼───┤
│46  │00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16KG(金黃桶)          │●    │      │      │
├──┼──────┼─────────────────┼───┼───┼───┤
│47  │00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KC15KG(紙)           │●    │●    │      │
├──┼──────┼─────────────────┼───┼───┼───┤
│48  │00000000000 │熬製豬油(白)15KG白桶            │●    │●    │      │
├──┼──────┼─────────────────┼───┼───┼───┤
│49  │00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KC無標15KG紙         │●    │●    │      │
├──┼──────┼─────────────────┼───┼───┼───┤
│50  │00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 無標CI-LARD 白桶15KG│●    │●    │      │
├──┼──────┼─────────────────┼───┼───┼───┤
│51  │00000000000 │○○香豬油15KG                    │      │●    │●    │
├──┼──────┼─────────────────┼───┼───┼───┤
│52  │00000000000 │○○豬油(白桶無標)15KG          │      │●    │      │
├──┼──────┼─────────────────┼───┼───┼───┤
│53  │00000000000 │○○香豬油-特製紅帶15KG           │      │●    │●    │
├──┼──────┼─────────────────┼───┼───┼───┤
│54  │00000000000 │○○香豬油(動植物調和油)15KG    │      │      │●    │
├──┼──────┼─────────────────┼───┼───┼───┤
│55  │00000000000 │工廠用香豬油(白)特製15KG        │      │●    │●    │
├──┼──────┼─────────────────┼───┼───┼───┤
│56  │00000000000 │○○香豬油(紙)特製15KG          │      │●    │●    │
├──┼──────┼─────────────────┼───┼───┼───┤
│57  │00000000000 │○○香豬油(方)特製紅帶15KG      │      │●    │●    │
├──┼──────┼─────────────────┼───┼───┼───┤
│58  │00000000000 │○○香豬油(白)特製15KG          │      │●    │●    │
├──┼──────┼─────────────────┼───┼───┼───┤
│59  │00000000000 │○○香豬油(綠帶)白桶15KG        │      │      │●    │
├──┼──────┼─────────────────┼───┼───┼───┤
│60  │00000000000 │○○香豬油(方形桶)綠帶15KG      │      │      │●    │
├──┼──────┼─────────────────┼───┼───┼───┤
│61  │00000000000 │○○酥油(HUN)16Kg紙               │●    │●    │●    │
├──┼──────┼─────────────────┼───┼───┼───┤
│62  │00000000000 │○○酥油HUN無標16Kg大戶專用       │●    │●    │●    │
├──┼──────┼─────────────────┼───┼───┼───┤
│63  │00000000000 │○○酥油16KG紙                    │●    │      │      │
├──┼──────┼─────────────────┼───┼───┼───┤
│64  │00000000000 │○○高優質酥油16KG                │●    │●    │●    │
├──┼──────┼─────────────────┼───┼───┼───┤
│65  │00000000000 │○○特級酥油16KG鐵桶              │      │      │●    │
├──┼──────┼─────────────────┼───┼───┼───┤
│66  │00000000000 │○○特級酥油16KG紙箱              │      │      │●    │
├──┼──────┼─────────────────┼───┼───┼───┤
│67  │00000000000 │○○特級瑪琪琳16KG紙箱            │      │      │●    │
├──┼──────┼─────────────────┼───┼───┼───┤
│68  │00000000000 │○○高級酥油16KG紙箱              │      │      │●    │
├──┼──────┼─────────────────┼───┼───┼───┤
│69  │00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鐵桶              │●    │●    │      │
├──┼──────┼─────────────────┼───┼───┼───┤
│70  │00000000000 │精製豬油A180KG                    │●    │●    │●    │
├──┼──────┼─────────────────┼───┼───┼───┤
│71  │00000000000 │食用純豬油-開口桶180KG            │●    │●    │●    │
├──┼──────┼─────────────────┼───┼───┼───┤
│72  │00000000000 │精製牛油-開口桶180KG              │●    │●    │●    │
├──┼──────┼─────────────────┼───┼───┼───┤
│73  │00000000000 │純豬油180KG 食用                  │      │●    │      │
├──┼──────┼─────────────────┼───┼───┼───┤
│74  │00000000000 │精製豬油-開口180KG                │●    │      │●    │
├──┼──────┼─────────────────┼───┼───┼───┤
│75  │00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                      │●    │      │      │
├──┼──────┼─────────────────┼───┼───┼───┤
│76  │AZ000000000 │精製豬油15KG白                    │      │●    │●    │
├──┼──────┼─────────────────┼───┼───┼───┤
│77  │00000000000 │精製豬油16KG紙                    │●    │●    │●    │
├──┼──────┼─────────────────┼───┼───┼───┤
│78  │00000000000 │精製油15KG                        │●    │●    │●    │
├──┴──────┴─────────────────┼───┼───┼───┤
│                                                      │4 億  │3 億  │2億   │
│                                                      │1576萬│5492萬│5795萬│
│                各年度統計(新臺幣)                  │8320元│0257元│6067元│
└───────────────────────────┴───┴───┴───┘
附表五:101 年至103 年(103 年6 月18日以前○○公司之銷售
        對象,標註●者為有銷售之對象(參酌起訴書附表四及
        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718 號判決附表三製作)
┌──┬────┬────────────┬──┬──┬──┬─┬──┬────┬────────────┬──┬──┬──┐
│編號│起訴書附│銷售對象                │101 │102 │103 │  │編號│起訴書附│銷售對象                │101 │102 │103 │
│    │表四編號│                        │年  │年  │年  │  │    │表四編號│                        │年  │年  │年  │
├──┼────┼────────────┼──┼──┼──┤  ├──┼────┼────────────┼──┼──┼──┤
│1   │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96 │482     │○○食品原料行          │●  │●  │●  │
├──┼────┼────────────┼──┼──┼──┤  ├──┼────┼────────────┼──┼──┼──┤
│2   │110     │○○有限公司            │    │    │●  │  │197 │484、531│○○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3   │11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198 │486     │○○商行                │    │    │●  │
├──┼────┼────────────┼──┼──┼──┤  ├──┼────┼────────────┼──┼──┼──┤
│4   │164     │○○○餅舖              │    │    │●  │  │199 │492     │○○化工儀器原料行      │●  │    │●  │
├──┼────┼────────────┼──┼──┼──┤  ├──┼────┼────────────┼──┼──┼──┤
│5   │167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00 │501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6   │16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01 │50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7   │208     │○○企業社              │    │    │●  │  │202 │503、505│○○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8   │235     │○○企業有限公司        │    │    │●  │  │203 │504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9   │276     │○○○企業有限公司      │    │    │●  │  │204 │50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0  │27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05 │514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1  │286     │○○實業有限公司        │    │    │●  │  │206 │521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290     │○○商行                │    │    │●  │  │207 │524     │○○○食品行            │●  │●  │●  │
├──┼────┼────────────┼──┼──┼──┤  ├──┼────┼────────────┼──┼──┼──┤
│13  │291     │○○○美食有限公司      │    │    │●  │  │208 │527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鳳山分公司            │    │    │    │
│14  │292     │○○○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209 │530     │○○食品有限公司        │●  │●  │●  │
│15  │316     │○○○                  │    │    │●  │  ├──┼────┼────────────┼──┼──┼──┤
├──┼────┼────────────┼──┼──┼──┤  │210 │539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6  │348     │○○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11 │541     │○○實業有限公司        │●  │●  │●  │
│17  │378     │○○有限公司            │    │    │●  │  ├──┼────┼────────────┼──┼──┼──┤
├──┼────┼────────────┼──┼──┼──┤  │212 │54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8  │409     │○○○商行              │    │    │●  │  ├──┼────┼────────────┼──┼──┼──┤
├──┼────┼────────────┼──┼──┼──┤  │213 │56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19  │475     │○○農產行              │    │    │●  │  ├──┼────┼────────────┼──┼──┼──┤
├──┼────┼────────────┼──┼──┼──┤  │214 │564     │○○○○                │●  │    │●  │
│20  │476     │○○○                  │    │    │●  │  ├──┼────┼────────────┼──┼──┼──┤
├──┼────┼────────────┼──┼──┼──┤  │215 │573     │海軍○○○艦隊          │    │    │●  │
│21  │477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216 │586     │○○○                  │    │●  │●  │
│22  │478     │○○食品行              │    │    │●  │  ├──┼────┼────────────┼──┼──┼──┤
├──┼────┼────────────┼──┼──┼──┤  │217 │581     │○○食品企業行          │●  │●  │●  │
│23  │479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218 │58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4  │500     │○○○食品有限公司○○店│    │    │●  │  ├──┼────┼────────────┼──┼──┼──┤
│    │        │營業所                  │    │    │    │  │219 │583     │屏東縣○○區漁會        │●  │●  │●  │
├──┼────┼────────────┼──┼──┼──┤  ├──┼────┼────────────┼──┼──┼──┤
│25  │506     │○○○食品有限公司○○店│    │    │●  │  │220 │584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營業所                  │    │    │    │  ├──┼────┼────────────┼──┼──┼──┤
├──┼────┼────────────┼──┼──┼──┤  │221 │588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26  │507     │○○○食品有限公司○○店│    │    │●  │  ├──┼────┼────────────┼──┼──┼──┤
│    │        │營業所                  │    │    │    │  │222 │591     │台灣○○○工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屏東工廠              │    │    │    │
│27  │560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223 │592     │○○○                  │●  │●  │●  │
│28  │571     │我家是○○○有限公司    │    │    │●  │  ├──┼────┼────────────┼──┼──┼──┤
├──┼────┼────────────┼──┼──┼──┤  │224 │59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9  │572     │○○○食品有限公司軍校店│    │    │●  │  ├──┼────┼────────────┼──┼──┼──┤
│    │        │營業所                  │    │    │    │  │225 │605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30  │574     │○○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    │●  │  │226 │618、619│○○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31  │575     │○○農產行              │    │    │●  │  │227 │620     │○○○                  │●  │    │●  │
├──┼────┼────────────┼──┼──┼──┤  ├──┼────┼────────────┼──┼──┼──┤
│32  │606     │○○流通食品有限公司    │    │    │●  │  │228 │62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33  │622     │○○食品行              │    │    │●  │  │229 │625     │○○○有限公司          │●  │●  │●  │
├──┼────┼────────────┼──┼──┼──┤  ├──┼────┼────────────┼──┼──┼──┤
│34  │645     │○○○                  │    │    │●  │  │230 │627     │○○○                  │●  │●  │●  │
├──┼────┼────────────┼──┼──┼──┤  ├──┼────┼────────────┼──┼──┼──┤
│35  │654     │○○食品廠              │    │    │●  │  │231 │628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台東分公司            │    │    │    │
│36  │667     │○○食品行              │    │    │●  │  ├──┼────┼────────────┼──┼──┼──┤
├──┼────┼────────────┼──┼──┼──┤  │232 │632     │○○商行                │    │    │●  │
│37  │69      │○○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33 │637     │○○○麵包店            │    │●  │●  │
│38  │100     │○○公司                │●  │●  │●  │  ├──┼────┼────────────┼──┼──┼──┤
├──┼────┼────────────┼──┼──┼──┤  │234 │638     │○○企業市              │●  │●  │●  │
│39  │262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中總廠                │    │    │    │  │235 │641     │○○○                  │●  │●  │●  │
├──┼────┼────────────┼──┼──┼──┤  ├──┼────┼────────────┼──┼──┼──┤
│40  │306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236 │642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總廠                │    │    │    │  ├──┼────┼────────────┼──┼──┼──┤
├──┼────┼────────────┼──┼──┼──┤  │237 │643     │○○○○                │●  │●  │●  │
│41  │1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38 │646     │○○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42  │3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39 │647     │○○食品行              │●  │●  │●  │
│43  │7、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240 │650     │○○敬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44  │9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41 │651     │○○餅店                │●  │●  │●  │
│45  │1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242 │655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
│46  │18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243 │657     │○○○○                │●  │●  │●  │
│47  │28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  │●  │  ├──┼────┼────────────┼──┼──┼──┤
├──┼────┼────────────┼──┼──┼──┤  │244 │662     │○○實業有限公司        │●  │●  │●  │
│48  │29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堵│●  │●  │●  │  ├──┼────┼────────────┼──┼──┼──┤
│    │        │物流中心                │    │    │    │  │245 │663     │○○○                  │●  │●  │●  │
├──┼────┼────────────┼──┼──┼──┤  ├──┼────┼────────────┼──┼──┼──┤
│49  │31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246 │664     │○○商行                │●  │●  │●  │
├──┼────┼────────────┼──┼──┼──┤  ├──┼────┼────────────┼──┼──┼──┤
│50  │32      │○○企業有限公司        │●  │●  │●  │  │247 │665     │○○○                  │    │●  │●  │
├──┼────┼────────────┼──┼──┼──┤  ├──┼────┼────────────┼──┼──┼──┤
│51  │34、37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48 │671     │○○○                  │●  │●  │●  │
├──┼────┼────────────┼──┼──┼──┤  ├──┼────┼────────────┼──┼──┼──┤
│52  │35      │○○實業有限公司        │●  │●  │●  │  │249 │675     │○○○○                │●  │●  │●  │
├──┼────┼────────────┼──┼──┼──┤  ├──┼────┼────────────┼──┼──┼──┤
│53  │46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250 │676     │○○食品行              │    │●  │●  │
│    │        │司土城分公司            │    │    │    │  ├──┼────┼────────────┼──┼──┼──┤
├──┼────┼────────────┼──┼──┼──┤  │251 │689     │○○○                  │●  │●  │●  │
│54  │47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分公司            │    │    │    │  │252 │        │○○○○                │    │    │●  │
├──┼────┼────────────┼──┼──┼──┤  ├──┼────┼────────────┼──┼──┼──┤
│55  │48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253 │6       │○○有限公司            │●  │    │    │
│    │        │司○○分公司            │    │    │    │  ├──┼────┼────────────┼──┼──┼──┤
├──┼────┼────────────┼──┼──┼──┤  │254 │17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6  │49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新店分公司            │    │    │    │  │255 │20      │○○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7  │50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256 │21      │○○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司中和分公司            │    │    │    │  ├──┼────┼────────────┼──┼──┼──┤
├──┼────┼────────────┼──┼──┼──┤  │257 │2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58  │51      │○○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  │●  │●  │  ├──┼────┼────────────┼──┼──┼──┤
│    │        │分公司                  │    │    │    │  │258 │25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9  │53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259 │26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分公司              │    │    │    │  ├──┼────┼────────────┼──┼──┼──┤
├──┼────┼────────────┼──┼──┼──┤  │260 │41      │○○興業有限公司        │●  │●  │    │
│60  │58      │○○有限公司            │●  │●  │●  │  ├──┼────┼────────────┼──┼──┼──┤
├──┼────┼────────────┼──┼──┼──┤  │261 │5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61  │67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262 │63      │○○○實業有限公司      │●  │    │    │
│62  │7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263 │77      │○○○○○股份有限公司  │●  │    │    │
│63  │72、14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64 │89      │○○○                  │●  │    │    │
│64  │74      │○○火腿食品工業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265 │96      │○○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5  │8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66 │150     │○○○烘焙原料店        │●  │●  │    │
├──┼────┼────────────┼──┼──┼──┤  ├──┼────┼────────────┼──┼──┼──┤
│66  │88      │○○○                  │●  │●  │●  │  │267 │102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7  │104     │○○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268 │111     │○○食品烘焙坊          │●  │    │    │
├──┼────┼────────────┼──┼──┼──┤  ├──┼────┼────────────┼──┼──┼──┤
│68  │105     │○○○                  │●  │●  │●  │  │269 │119     │○○企業行              │●  │    │    │
├──┼────┼────────────┼──┼──┼──┤  ├──┼────┼────────────┼──┼──┼──┤
│69  │107     │○○食品行              │●  │●  │●  │  │270 │120     │○○○                  │●  │    │    │
├──┼────┼────────────┼──┼──┼──┤  ├──┼────┼────────────┼──┼──┼──┤
│70  │108     │○○雜糧行              │    │    │●  │  │271 │125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71  │115     │○○○麵包股份有限公司  │    │●  │●  │  │272 │127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2  │121     │○○○                  │●  │●  │●  │  │273 │128     │○○○                  │●  │    │    │
├──┼────┼────────────┼──┼──┼──┤  ├──┼────┼────────────┼──┼──┼──┤
│73  │12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74 │12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74  │124     │○○○                  │●  │●  │●  │  │275 │13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75  │126     │○○○                  │●  │●  │●  │  │276 │132     │○○點心屋              │●  │●  │    │
├──┼────┼────────────┼──┼──┼──┤  ├──┼────┼────────────┼──┼──┼──┤
│76  │131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  │●  │  │277 │133     │○○○                  │●  │●  │    │
├──┼────┼────────────┼──┼──┼──┤  ├──┼────┼────────────┼──┼──┼──┤
│77  │138     │○○○                  │●  │●  │●  │  │278 │134     │○○○                  │●  │●  │    │
├──┼────┼────────────┼──┼──┼──┤  ├──┼────┼────────────┼──┼──┼──┤
│78  │13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79 │135     │○○○                  │●  │●  │    │
├──┼────┼────────────┼──┼──┼──┤  ├──┼────┼────────────┼──┼──┼──┤
│79  │146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80 │136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0  │153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81 │137     │○○食品廠              │●  │    │    │
├──┼────┼────────────┼──┼──┼──┤  ├──┼────┼────────────┼──┼──┼──┤
│81  │160     │○○○小吃店            │    │●  │●  │  │282 │140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2  │16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83 │14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83  │171     │○○有限公司            │●  │●  │●  │  │284 │14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84  │174     │○○商行                │●  │●  │●  │  │285 │143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5  │178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286 │145     │○○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司○○分公司            │    │    │    │  ├──┼────┼────────────┼──┼──┼──┤
├──┼────┼────────────┼──┼──┼──┤  │287 │147     │○○食品有限公司        │●  │●  │    │
│86  │179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中壢分公司            │    │    │    │  │288 │148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87  │185     │○○○食品有限公司      │●  │●  │●  │  │289 │149     │○○有限公司            │●  │    │    │
├──┼────┼────────────┼──┼──┼──┤  ├──┼────┼────────────┼──┼──┼──┤
│88  │193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290 │151     │○○○                  │●  │    │    │
│    │        │司八德分公司            │    │    │    │  ├──┼────┼────────────┼──┼──┼──┤
├──┼────┼────────────┼──┼──┼──┤  │291 │152     │林○○                  │●  │    │    │
│89  │199     │○○○有限公司          │●  │●  │●  │  ├──┼────┼────────────┼──┼──┼──┤
├──┼────┼────────────┼──┼──┼──┤  │292 │154     │○○食品有限公司        │●  │    │    │
│90  │200     │○○商行                │●  │●  │●  │  ├──┼────┼────────────┼──┼──┼──┤
├──┼────┼────────────┼──┼──┼──┤  │293 │155     │○○○有限公司          │●  │    │    │
│91  │203     │○○○                  │●  │●  │●  │  ├──┼────┼────────────┼──┼──┼──┤
├──┼────┼────────────┼──┼──┼──┤  │294 │156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  │    │
│92  │207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95 │157     │○○美味股份有限公司    │●  │    │    │
│93  │209     │○○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296 │158     │李○育                  │    │●  │    │
│94  │213     │○○有限公司            │●  │●  │●  │  ├──┼────┼────────────┼──┼──┼──┤
├──┼────┼────────────┼──┼──┼──┤  │297 │15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95  │214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忠孝分公司            │    │    │    │  │298 │161     │李○○                  │    │●  │    │
├──┼────┼────────────┼──┼──┼──┤  ├──┼────┼────────────┼──┼──┼──┤
│96  │215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299 │162     │陳○○                  │    │●  │    │
│    │        │新竹分公司              │    │    │    │  ├──┼────┼────────────┼──┼──┼──┤
├──┼────┼────────────┼──┼──┼──┤  │300 │163     │○○○烘焙坊            │    │●  │    │
│97  │216     │○○有限公司            │●  │●  │●  │  ├──┼────┼────────────┼──┼──┼──┤
├──┼────┼────────────┼──┼──┼──┤  │301 │165     │○○○食品有限公司      │    │●  │    │
│98  │221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頭份分公司            │    │    │    │  │302 │172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9  │224     │○○○                  │●  │●  │●  │  │303 │173     │○○團膳有限公司        │●  │    │    │
├──┼────┼────────────┼──┼──┼──┤  ├──┼────┼────────────┼──┼──┼──┤
│100 │226     │○○企業有限公司        │●  │●  │●  │  │304 │184     │○○企業社              │    │●  │    │
├──┼────┼────────────┼──┼──┼──┤  ├──┼────┼────────────┼──┼──┼──┤
│101 │227     │○○商行                │●  │●  │●  │  │305 │186     │○○食品行              │●  │    │    │
├──┼────┼────────────┼──┼──┼──┤  ├──┼────┼────────────┼──┼──┼──┤
│102 │230、233│○○食品南北雜貨行      │●  │●  │●  │  │306 │188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103 │231     │○○食品行              │    │●  │●  │  │307 │19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04 │234     │○○○                  │    │●  │●  │  │308 │19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05 │236     │○○油行                │●  │●  │●  │  │309 │194     │○○肉鬆行              │●  │    │    │
├──┼────┼────────────┼──┼──┼──┤  ├──┼────┼────────────┼──┼──┼──┤
│106 │237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310 │195     │梁○○                  │●  │●  │    │
│    │        │司台中分公司            │    │    │    │  ├──┼────┼────────────┼──┼──┼──┤
├──┼────┼────────────┼──┼──┼──┤  │311 │196     │○○○食材有限公司      │●  │●  │    │
│107 │238     │○○○                  │●  │●  │●  │  ├──┼────┼────────────┼──┼──┼──┤
├──┼────┼────────────┼──┼──┼──┤  │312 │197     │○○○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108 │23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313 │198     │○○○團膳有限公司      │●  │●  │    │
│109 │240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314 │201、202│○○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110 │24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315 │204     │○○食品原料行          │●  │●  │    │
│111 │242     │○○香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316 │205     │○○食品有限公司        │    │●  │    │
│112 │243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  │●  │●  │  ├──┼────┼────────────┼──┼──┼──┤
│    │        │屯分公司                │    │    │    │  │317 │206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13 │244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18 │21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14 │245     │○○○股份有限公司○○○│●  │●  │●  │  │319 │222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分公司                │    │    │    │  ├──┼────┼────────────┼──┼──┼──┤
├──┼────┼────────────┼──┼──┼──┤  │320 │228     │李○○                  │●  │    │    │
│115 │252     │○○○有限公司          │●  │●  │●  │  ├──┼────┼────────────┼──┼──┼──┤
├──┼────┼────────────┼──┼──┼──┤  │321 │229     │○○麻油行              │●  │●  │    │
│116 │254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322 │232     │羅○○                  │    │●  │    │
│117 │256     │○○有限公司            │●  │●  │●  │  ├──┼────┼────────────┼──┼──┼──┤
├──┼────┼────────────┼──┼──┼──┤  │323 │246     │○○有限公司            │●  │●  │    │
│118 │260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24 │280     │台灣○○○○食品股份有限│●  │    │    │
│119 │269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公司                    │    │    │    │
├──┼────┼────────────┼──┼──┼──┤  ├──┼────┼────────────┼──┼──┼──┤
│120 │271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25 │28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21 │272     │○○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326 │282     │○○有限公司            │    │●  │    │
├──┼────┼────────────┼──┼──┼──┤  ├──┼────┼────────────┼──┼──┼──┤
│122 │273     │○○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  │●  │●  │  │327 │284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123 │277     │○○商行                │●  │●  │●  │  │328 │295     │○○○食品工廠          │●  │    │    │
├──┼────┼────────────┼──┼──┼──┤  ├──┼────┼────────────┼──┼──┼──┤
│124 │27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29 │305     │莊○○                  │●  │●  │    │
├──┼────┼────────────┼──┼──┼──┤  ├──┼────┼────────────┼──┼──┼──┤
│125 │283     │○○○有限公司          │    │●  │●  │  │330 │307     │○○食品材料行          │●  │●  │    │
├──┼────┼────────────┼──┼──┼──┤  ├──┼────┼────────────┼──┼──┼──┤
│126 │285     │○○鄉食品行            │    │●  │●  │  │331 │310     │朱○○                  │    │●  │    │
├──┼────┼────────────┼──┼──┼──┤  ├──┼────┼────────────┼──┼──┼──┤
│127 │287     │○○○烘焙坊            │    │●  │●  │  │332 │311     │○○○囍餅有限公司      │●  │●  │    │
├──┼────┼────────────┼──┼──┼──┤  ├──┼────┼────────────┼──┼──┼──┤
│128 │28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33 │313     │○○○商行              │●  │    │    │
├──┼────┼────────────┼──┼──┼──┤  ├──┼────┼────────────┼──┼──┼──┤
│129 │289     │○○有限公司            │    │●  │●  │  │334 │314     │○○有限公司            │●  │●  │    │
├──┼────┼────────────┼──┼──┼──┤  ├──┼────┼────────────┼──┼──┼──┤
│130 │293     │○○食品原料行          │●  │●  │●  │  │335 │33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31 │294     │○○烘焙行              │●  │●  │●  │  │336 │353     │○○○○○              │    │●  │    │
├──┼────┼────────────┼──┼──┼──┤  ├──┼────┼────────────┼──┼──┼──┤
│132 │296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337 │354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司斗南分公司            │    │    │    │  ├──┼────┼────────────┼──┼──┼──┤
├──┼────┼────────────┼──┼──┼──┤  │338 │356     │○○○                  │    │●  │    │
│133 │301     │○○○○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    │●  │  ├──┼────┼────────────┼──┼──┼──┤
├──┼────┼────────────┼──┼──┼──┤  │339 │358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34 │308     │○○烘焙原料行          │●  │●  │●  │  ├──┼────┼────────────┼──┼──┼──┤
├──┼────┼────────────┼──┼──┼──┤  │340 │359     │○○食品原料行          │    │●  │    │
│135 │312     │○○○                  │●  │●  │●  │  ├──┼────┼────────────┼──┼──┼──┤
├──┼────┼────────────┼──┼──┼──┤  │341 │362     │蔡○○                  │●  │●  │    │
│136 │315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42 │363     │黃○○                  │●  │●  │    │
│137 │317     │○○有限公司            │●  │●  │●  │  ├──┼────┼────────────┼──┼──┼──┤
├──┼────┼────────────┼──┼──┼──┤  │343 │36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138 │347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344 │373     │蔡○○                  │●  │    │    │
│139 │320     │○○食品原料行          │●  │●  │●  │  ├──┼────┼────────────┼──┼──┼──┤
├──┼────┼────────────┼──┼──┼──┤  │345 │374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140 │327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員林│●  │●  │●  │  ├──┼────┼────────────┼──┼──┼──┤
│    │        │分公司                  │    │    │    │  │346 │375     │盧○○                  │●  │    │    │
├──┼────┼────────────┼──┼──┼──┤  ├──┼────┼────────────┼──┼──┼──┤
│141 │329     │○○食品行              │●  │●  │●  │  │347 │385     │葉○○                  │●  │●  │    │
├──┼────┼────────────┼──┼──┼──┤  ├──┼────┼────────────┼──┼──┼──┤
│142 │331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48 │397     │○○美食坊              │●  │●  │    │
├──┼────┼────────────┼──┼──┼──┤  ├──┼────┼────────────┼──┼──┼──┤
│143 │333     │○○○                  │●  │●  │●  │  │349 │399     │王○○                  │●  │    │    │
├──┼────┼────────────┼──┼──┼──┤  ├──┼────┼────────────┼──┼──┼──┤
│144 │336     │○○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350 │403     │○○商行                │●  │    │    │
├──┼────┼────────────┼──┼──┼──┤  ├──┼────┼────────────┼──┼──┼──┤
│145 │339     │○○○西點麵包店        │●  │●  │●  │  │351 │405     │○○企業社              │●  │●  │    │
├──┼────┼────────────┼──┼──┼──┤  ├──┼────┼────────────┼──┼──┼──┤
│146 │341     │○○有限公司            │●  │●  │●  │  │352 │406     │○○牛排館              │●  │    │    │
├──┼────┼────────────┼──┼──┼──┤  ├──┼────┼────────────┼──┼──┼──┤
│147 │343     │○○○                  │    │●  │●  │  │353 │408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48 │345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54 │412     │顏○○                  │●  │●  │    │
├──┼────┼────────────┼──┼──┼──┤  ├──┼────┼────────────┼──┼──┼──┤
│149 │349     │○○○○                │●  │●  │●  │  │355 │413     │○○食品香料有限公司    │●  │    │    │
├──┼────┼────────────┼──┼──┼──┤  ├──┼────┼────────────┼──┼──┼──┤
│150 │350     │○○○餅店              │●  │●  │●  │  │356 │414     │○○食品包裝商店        │●  │    │    │
├──┼────┼────────────┼──┼──┼──┤  ├──┼────┼────────────┼──┼──┼──┤
│151 │351     │○○○有限公司          │●  │●  │●  │  │357 │415     │○○營養便當速食調理工廠│●  │    │    │
├──┼────┼────────────┼──┼──┼──┤  ├──┼────┼────────────┼──┼──┼──┤
│152 │352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58 │419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3 │355     │○○食品烘焙屋          │    │●  │●  │  │359 │424     │○○○食品廠            │●  │●  │    │
├──┼────┼────────────┼──┼──┼──┤  ├──┼────┼────────────┼──┼──┼──┤
│154 │357     │○○○                  │    │●  │●  │  │360 │426、468│○○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155 │360     │○○商行                │●  │●  │●  │  │361 │450     │○○○                  │●  │●  │    │
├──┼────┼────────────┼──┼──┼──┤  ├──┼────┼────────────┼──┼──┼──┤
│156 │361、377│○○○原料行            │●  │●  │●  │  │362 │458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7 │365     │○○企業有限公司        │●  │●  │●  │  │363 │465     │○○商行(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商行有限公司)        │    │    │    │
│158 │366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嘉義分公司            │    │    │    │  │364 │472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59 │368、379│○○食品有限公司        │    │●  │●  │  │365 │473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60 │371     │○○國際寵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366 │480     │○○烘焙坊              │●  │●  │    │
├──┼────┼────────────┼──┼──┼──┤  ├──┼────┼────────────┼──┼──┼──┤
│161 │372     │○○企業社              │●  │    │●  │  │367 │485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162 │376     │○○食品行              │●  │●  │●  │  │368 │48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63 │380     │○○○                  │●  │●  │●  │  │369 │489     │○○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64 │386     │○○○                  │●  │●  │●  │  │370 │491     │蘇○○                  │●  │    │    │
├──┼────┼────────────┼──┼──┼──┤  ├──┼────┼────────────┼──┼──┼──┤
│165 │387     │○○興業有限公司        │●  │●  │●  │  │371 │494     │陳○○                  │●  │    │    │
├──┼────┼────────────┼──┼──┼──┤  ├──┼────┼────────────┼──┼──┼──┤
│166 │388     │○○○                  │●  │●  │●  │  │372 │495     │○○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67 │389     │○○國際有限公司        │●  │●  │●  │  │373 │498     │○○○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168 │391     │○○○                  │●  │●  │●  │  │374 │499     │○○食品商行            │    │●  │    │
├──┼────┼────────────┼──┼──┼──┤  ├──┼────┼────────────┼──┼──┼──┤
│169 │392     │○○○                  │●  │●  │●  │  │375 │508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70 │394、398│○○○                  │●  │●  │●  │  │376 │515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    │    │
├──┼────┼────────────┼──┼──┼──┤  │    │        │○○○設備研究學會      │    │    │    │
│171 │396     │○○○○有限公司        │●  │●  │●  │  ├──┼────┼────────────┼──┼──┼──┤
├──┼────┼────────────┼──┼──┼──┤  │377 │523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172 │402     │○○○                  │●  │●  │●  │  ├──┼────┼────────────┼──┼──┼──┤
├──┼────┼────────────┼──┼──┼──┤  │378 │561     │洪○○                  │●  │●  │    │
│173 │404     │○○農產行              │●  │●  │●  │  ├──┼────┼────────────┼──┼──┼──┤
├──┼────┼────────────┼──┼──┼──┤  │379 │565     │○○○食品有限公司      │●  │    │    │
│174 │410     │○○○                  │●  │●  │●  │  ├──┼────┼────────────┼──┼──┼──┤
├──┼────┼────────────┼──┼──┼──┤  │380 │568     │○○企業有限公司        │    │●  │    │
│175 │416     │○○○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381 │570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176 │418     │○○○                  │●  │●  │●  │  │382 │577     │○○○商號              │●  │●  │    │
├──┼────┼────────────┼──┼──┼──┤  ├──┼────┼────────────┼──┼──┼──┤
│177 │420     │○○○                  │●  │●  │●  │  │383 │585     │邱○○                  │●  │    │    │
├──┼────┼────────────┼──┼──┼──┤  ├──┼────┼────────────┼──┼──┼──┤
│178 │421     │○○○                  │    │●  │●  │  │384 │587     │張○○                  │●  │    │    │
├──┼────┼────────────┼──┼──┼──┤  ├──┼────┼────────────┼──┼──┼──┤
│179 │423     │○○○                  │●  │●  │●  │  │385 │596     │陳○○                  │●  │    │    │
├──┼────┼────────────┼──┼──┼──┤  ├──┼────┼────────────┼──┼──┼──┤
│180 │425     │○○○                  │●  │●  │●  │  │386 │598     │莊○○                  │●  │    │    │
├──┼────┼────────────┼──┼──┼──┤  ├──┼────┼────────────┼──┼──┼──┤
│181 │428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87 │621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82 │430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388 │626     │○○○食品原料行        │●  │    │    │
│    │        │司台南分公司            │    │    │    │  ├──┼────┼────────────┼──┼──┼──┤
├──┼────┼────────────┼──┼──┼──┤  │389 │630     │楊○○                  │●  │●  │    │
│183 │431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台南分公司            │    │    │    │  │290 │635     │○○○食品行            │●  │●  │    │
├──┼────┼────────────┼──┼──┼──┤  ├──┼────┼────────────┼──┼──┼──┤
│184 │432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  │●  │●  │  │391 │636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司台南佳里店分公司      │    │    │    │  ├──┼────┼────────────┼──┼──┼──┤
├──┼────┼────────────┼──┼──┼──┤  │392 │639     │○○○                  │●  │    │    │
│185 │434     │○○○                  │●  │●  │●  │  ├──┼────┼────────────┼──┼──┼──┤
├──┼────┼────────────┼──┼──┼──┤  │393 │644     │○○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86 │435     │○○○                  │●  │●  │●  │  ├──┼────┼────────────┼──┼──┼──┤
├──┼────┼────────────┼──┼──┼──┤  │394 │656     │○○烘焙材料行          │●  │●  │    │
│187 │436     │○○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395 │658     │○○有限公司            │    │●  │    │
│188 │440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96 │65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189 │446     │○○○○股份有限公司量販│    │●  │●  │  ├──┼────┼────────────┼──┼──┼──┤
│    │        │事業部                  │    │    │    │  │397 │660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90 │456     │○○○                  │●  │●  │●  │  │398 │666     │鄭○○                  │    │●  │    │
├──┼────┼────────────┼──┼──┼──┤  ├──┼────┼────────────┼──┼──┼──┤
│191 │459     │○○食品有限公司        │●  │●  │●  │  │399 │670     │○○貿易公司            │●  │●  │    │
├──┼────┼────────────┼──┼──┼──┤  ├──┼────┼────────────┼──┼──┼──┤
│192 │462     │○○商行有限公司        │●  │●  │●  │  │400 │677     │○○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193 │467     │○○企業有限公司        │    │●  │●  │  │401 │690     │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    │        │0000000 00. 000.        │    │    │    │
│194 │471     │○○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02 │691     │0000 00000 000 000      │    │●  │    │
│195 │474     │○○榚餅工坊            │    │●  │●  │  │    │        │                        │    │    │    │  
└──┴────┴────────────┴──┴──┴──┴─┴──┴────┴────────────┴──┴──┴──┘  
附表六:96年至103 年9 月○○公司原料豬油每月進貨情形(同
        高雄高分院105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 號附表9 )
┌──┬──┬───────────┬─────┬─────┬─────┬─────────┬─────────┐
│年度│月份│供應商                │進貨數量  │每公斤單價│○○公司每│備註1 (原料豬油來│備註2             │
│    │    │                      │(公斤)  │(未稅)  │公斤單價(│)                │                  │
│    │    │                      │          │          │未稅)    │                  │                  │
├──┼──┼───────────┼─────┼─────┼─────┼─────────┼─────────┤
│96  │1 月│○○企業社(林明忠)  │7 萬4930  │20.6元    │18.8元(○│○○公司          │一、本年度○○公司│
│    │    ├───────────┼─────┼─────┤○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    │○○                  │4 萬6960  │19.3元    │18.2元(○│為國內所生產      │    223 萬3681公斤│
│    │    ├───────────┼─────┼─────┤○公司)  ├─────────┤    ,其中林明忠所│
│    │    │0000000000            │4 萬1920  │20.7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代理商號為52萬│
│    ├──┼───────────┼─────┼─────┼─────┼─────────┤    1150公斤(約佔│
│    │2 月│○○企業社(林明忠)  │4 萬1360  │20.6元    │18.8元(○│○○公司          │    23.33%);○○│
│    │    ├───────────┼─────┼─────┤○公司)、├─────────┤    公司國內豬油為│
│    │    │○○                  │4 萬6960  │19.35元   │18.2元(○│為國內所生產      │    19萬1320公斤(│
│    │    ├───────────┼─────┼─────┤○公司)  ├─────────┤    約佔8.57% );│
│    │    │○○公司              │3 萬8290  │24.49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國外豬油為│
│    ├──┼───────────┼─────┼─────┼─────┼─────────┤    23萬0163公斤(│
│    │3 月│○○企業社(林明忠)  │6 萬6950  │20.55 元  │18.8元(○│○○公司          │    約佔10.3% );│
│    │    ├───────────┼─────┼─────┤○公司)、├─────────┤    其餘為129 萬  │
│    │    │○○                  │4 萬8740  │19.6元    │18.2元(○│為國內所生產      │    1048公斤(約佔│
│    │    ├───────────┼─────┼─────┤○公司)  ├─────────┤    57.80%)。    │
│    │    │○○公司              │7 萬6025  │25.04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二、本年度10月至12│
│    ├──┼───────────┼─────┼─────┼─────┼─────────┤    月,經由林明忠│
│    │4 月│○○企業社(林明忠)  │4 萬6960  │21.6元    │19.4元(○│○○公司          │    所代理商號取得│
│    │    ├───────────┼─────┼─────┤○公司)、├─────────┤    之原料豬油,係│
│    │    │○○                  │4 萬8910  │20.3元    │19元(○○│為國內所生產      │    由○○公司進行│
│    │    ├───────────┼─────┼─────┤公司)    ├─────────┤    採購,而由供應│
│    │    │000 000               │7 萬6200  │24.0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商直接運至○○│
│    │    ├───────────┼─────┼─────┤          ├─────────┤    公司(左列所示│
│    │    │000 00000             │8 萬3650  │23.27元   │          │同上              │    ○○公司供應數│
│    │    ├───────────┼─────┼─────┤          ├─────────┤    量,已扣除經由│
│    │    │0000000000            │7 萬5534  │23.4元    │          │同上              │    林明忠所代理商│
│    ├──┼───────────┼─────┼─────┼─────┼─────────┤    號取得之原料豬│
│    │5 月│○○企業社(林明忠)  │4 萬9240  │21.6元    │19.4元(○│○○公司          │    油)。        │
│    │    ├───────────┼─────┼─────┤○公司)、├─────────┤                  │
│    │    │○○                  │4 萬8400  │20.2元    │19元(○○│為國內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000 000               │7 萬5790  │24.4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    │    │000 00000             │12萬3270  │23.28元   │          │同上              │                  │
│    │    ├───────────┼─────┼─────┤          ├─────────┤                  │
│    │    │000000000             │7 萬8354  │23.49元   │          │同上              │                  │
│    ├──┼───────────┼─────┼─────┼─────┼─────────┤                  │
│    │6 月│○○企業社(林明忠)  │4 萬3120  │21.54 元  │19.4元(○│○○公司          │                  │
│    │    ├───────────┼─────┼─────┤○公司)、├─────────┤                  │
│    │    │羅○○                │2 萬3900  │20.6元    │19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公司              │3 萬7184  │24.5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    │    │000 00000             │4 萬0930  │23.27元   │          │同上              │                  │
│    ├──┼───────────┼─────┼─────┼─────┼─────────┤                  │
│    │7 月│○○企業社(林明忠)  │7 萬3430  │24.33元   │23.5元(○│○○公司          │                  │
│    │    ├───────────┼─────┼─────┤○公司)、├─────────┤                  │
│    │    │羅○○                │7 萬0170  │24.5 元   │2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公司              │3 萬8414  │24.46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8 月│羅○○                │7 萬0140  │24.5 元   │23.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                  │                  │
│    │    │                      │          │          │22.5元(○│                  │                  │
│    │    │                      │          │          │○公司    │                  │                  │
│    ├──┼───────────┼─────┼─────┼─────┼─────────┤                  │
│    │9 月│○○企業行(林明忠)  │1 萬5510  │25.1 元   │23.5元(○│○○公司          │                  │
│    │    ├───────────┼─────┼─────┤○公司)、├─────────┤                  │
│    │    │○○○                │4 萬5600  │24.5 元   │2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公司              │4 萬0250  │33.57 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10月│○○公司              │7 萬0930  │28.98元   │27.3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企業行(林明忠,由│3 萬9420  │          │26.2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    │    │0000                  │12萬1220  │34.98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11月│○○公司              │4 萬7320  │29.52 元  │27.3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企業行(林明忠,由│4 萬0300  │          │26.2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    │    │0000                  │12萬4400  │34.96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12月│○○公司              │7 萬3070  │28.99 元  │27.3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9930  │          │26.2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97年│1 月│○○公司              │7 萬6640  │31.42元   │29.5元(頂│為○○公司所生產  │一、本年度○○公司│
│    │    ├───────────┼─────┤          │新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    │○○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4880  │          │28元(○○│○○公司          │    242 萬0881公斤│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其中林明忠所│
│    │    ├───────────┼─────┼─────┤          ├─────────┤    代理商號為34萬│
│    │    │○○公司              │4 萬1870  │3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2650公斤(約佔│
│    ├──┼───────────┼─────┼─────┼─────┼─────────┤    14.15%);○○│
│    │2 月│○○公司              │4 萬6730  │31.37元   │29.5元(○│為○○公司所生產  │    公司國內油為59│
│    │    ├───────────┼─────┤          │○公司)、├─────────┤    萬8240公斤(約│
│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3640  │          │28元(○○│○○公司          │    佔24.71%);頂│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新國外豬油為32│
│    │    ├───────────┼─────┼─────┤          ├─────────┤    萬3751公斤(約│
│    │    │○○公司              │4 萬1950  │34.13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佔13.37%);其│
│    ├──┼───────────┼─────┼─────┼─────┼─────────┤    餘為115 萬6240│
│    │3 月│○○公司              │2 萬3310  │31.29元   │29.5元(頂│為○○公司所生產  │    公斤(約佔47. │
│    │    ├───────────┼─────┤          │新公司)、├─────────┤    76%)。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0400  │          │28元(○○│○○公司          │二、本年度經由林明│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忠所代理商號取│
│    │    ├───────────┼─────┼─────┤          ├─────────┤    得之原料豬油,│
│    │    │○○公司              │7 萬9064  │37.2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係由○○公司進│
│    ├──┼───────────┼─────┼─────┼─────┼─────────┤    行採購,而由供│
│    │4 月│○○公司              │4 萬5930  │33.07元   │31元(○○│為○○公司所生產  │    應商直接運至正│
│    │    ├───────────┼─────┤          │公司)、  ├─────────┤    義公司(左列所│
│    │    │○○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4460  │          │30.4元(○│○○公司          │    示○○公司供應│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數量,已扣除經│
│    │    ├───────────┼─────┼─────┤          ├─────────┤    由林明忠所代理│
│    │    │○○公司              │7 萬9874  │37.9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商號取得之原料│
│    │    ├───────────┼─────┼─────┤          ├─────────┤    豬油)。      │
│    │    │SAPI FEED SA          │16萬6920  │43.5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三、本年度進貨年報│
│    ├──┼───────────┼─────┼─────┼─────┼─────────┤    表記載○○公司│
│    │5 月│○○公司              │8 萬0010  │32.66元   │3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於4 月份直接向│
│    │    ├───────────┼─────┤          │○公司)、├─────────┤    ○○企業社購入│
│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0280  │          │30.4(○○│○○公司          │    1799公斤原料豬│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油部分,係因○│
│    │    ├───────────┼─────┼─────┤          ├─────────┤    ○企業社委託正│
│    │    │○○公司              │8 萬0993  │37.1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義公司代工精製│
│    │    ├───────────┼─────┼─────┤          ├─────────┤    豬油,因得率關│
│    │    │000000000 000000000000│38萬8940  │43.06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係造成數量上之│
│    │    │0000000000 PTY .LTD   │          │          │          │                  │    差異,為作帳而│
│    ├──┼───────────┼─────┼─────┼─────┼─────────┤    為上開記載,正│
│    │6 月│○○公司              │2 萬3340  │33.29元   │3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義公司並未實際│
│    │    ├───────────┼─────┤          │○公司)、├─────────┤    購入該1799公斤│
│    │    │○○企業社(林明忠,由│1 萬8660  │          │30.4元(○│○○公司          │    之豬油。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    │    │00000000 00000000000  │60萬0380  │42.6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000000000 PTY .LTD    │          │          │          │                  │                  │
│    ├──┼───────────┼─────┼─────┼─────┼─────────┤                  │
│    │7 月│○○公司              │2 萬3330  │33.85元   │31.3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1740  │          │30.5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8 月│○○公司              │6 萬1550  │33.17元   │3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3170  │          │30.5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9 月│○○公司              │4 萬2020  │31.85元   │31.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4530  │          │30.5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10月│○○公司              │4 萬8790  │29.8元    │28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4470  │          │26.7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11月│○○公司              │7 萬7670  │28.27元   │28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4 萬5150  │          │26.7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12月│○○公司              │4 萬8920  │25.67元   │23.006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1270  │          │、23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98年│1 月│○○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1850  │22.7元    │21.5元(○│○○公司          │一、本年度○○公司│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購入原料豬油共│
│    │    ├───────────┼─────┼─────┤20.2元(○├─────────┤    294 萬0249公斤│
│    │    │○○公司              │9 萬0299  │30.6元    │○公司)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其中林明忠所│
│    ├──┼───────────┼─────┼─────┼─────┼─────────┤    代理商號為92萬│
│    │2 月│○○公司              │2 萬3160  │22.85元   │2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8370公斤(約佔│
│    │    ├───────────┼─────┤          │○公司)、├─────────┤    31.57%);○○│
│    │    │○○企業社(林明忠,由│7 萬6760  │          │20.2元(○│○○公司          │    公司國內豬油為│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69萬9020公斤(│
│    │    ├───────────┼─────┼─────┤          ├─────────┤    約佔23.77%);│
│    │    │00000000 0 .0 0       │4 萬1950  │34.1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國外豬油為│
│    │    │                      │          │          │          │                  │    19萬6739公斤(│
│    ├──┼───────────┼─────┼─────┼─────┼─────────┤    約佔6.69% );│
│    │3 月│○○公司              │29萬8660  │23.43元   │2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其餘為84萬1268│
│    │    ├───────────┼─────┤          │○公司)、├─────────┤    公斤(約佔37.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5 萬0570  │          │20.2元(○│○○公司          │    96%)。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二、本年度經由林明│
│    │    ├───────────┼─────┼─────┤          ├─────────┤    忠所代理商號取│
│    │    │000000000 000 000     │10萬1220  │26.3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得之原料豬油,│
│    │    │000000000000000 CO.LTD│          │          │          │                  │    部分係由○○公│
│    ├──┼───────────┼─────┼─────┼─────┼─────────┤    司進行採購,而│
│    │4 月│○○公司              │12萬7950  │23.63元   │2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由供應商直接運│
│    │    ├───────────┼─────┤          │○公司)、├─────────┤    至○○公司(左│
│    │    │○○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0140  │          │20.3元(○│○○公司          │    列所示○○公司│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供應數量,已扣│
│    │    ├───────────┼─────┼─────┤          ├─────────┤    除經由林明忠所│
│    │    │000000000 000 000     │8 萬1500  │26.3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代理商號取得之│
│    │    │00000000000000 CO.LTD │          │          │          │                  │    原料豬油)。  │
│    ├──┼───────────┼─────┼─────┼─────┼─────────┤                  │
│    │5 月│○○企業社(林明忠,由│6 萬6990  │23.93元   │21.5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20.3元(○├─────────┤                  │
│    │    │DAEKYUNG OIL AND      │10萬2630  │25.86元   │○公司)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TRANSPORTATION CO.LTD │          │          │          │                  │                  │
│    ├──┼───────────┼─────┼─────┼─────┼─────────┤                  │
│    │6 月│○○公司              │6 萬4650  │23.51元   │21.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8 萬1140  │          │20.3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    │    │00000000 000 000      │18萬5190  │25.4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00000000000000 CO.LTD │          │          │          │                  │                  │
│    │    ├───────────┼─────┼─────┤          ├─────────┤                  │
│    │    │0000 00000000000      │3 萬8860  │31.2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7 月│○○公司              │14萬6540  │25.38元   │23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    │○○企業社(林明忠,由│4 萬7190  │          │22.7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    │    │0000 00000000000      │1 萬9990  │29.7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8 月│○○企業社(林明忠,由│9 萬7110  │26.76元   │23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22.7元(○│                  │                  │
│    │    │                      │          │          │○公司)  │                  │                  │
│    ├──┼───────────┼─────┼─────┼─────┼─────────┤                  │
│    │9 月│○○企業社(林明忠,由│2 萬8480  │25.9元    │23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22│                  │                  │
│    │    ├───────────┼─────┼─────┤.7元(○○├─────────┤                  │
│    │    │○○企業社(林明忠)  │8 萬0850  │24.38元   │公司)    │○○公司、○○公司│                  │
│    │    ├───────────┼─────┼─────┤          ├─────────┤                  │
│    │    │000 000 0000000 CO .  │11萬4560  │25.1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10月│○○公司              │1 萬1550  │26.4元    │2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企業行(林明忠)  │8 萬2650  │24.15元   │22元(○○│○○公司、○○公司│                  │
│    │    │                      │          │          │公司)    │                  │                  │
│    ├──┼───────────┼─────┼─────┼─────┼─────────┤                  │
│    │11月│○○公司              │1 萬1990  │25.69元   │2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9460  │          │22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    │    │○○企業行(林明忠)  │6 萬6100  │24元      │          │○○公司、○○公司│                  │
│    │    ├───────────┼─────┼─────┤          ├─────────┤                  │
│    │    │○○企業有限公司      │7 萬4970  │2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12月│○○公司              │1 萬4520  │28.4元    │2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公司)、├─────────┤                  │
│    │    │○○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3140  │          │22元(○○│○○公司          │                  │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
│    │    ├───────────┼─────┼─────┤          ├─────────┤                  │
│    │    │○○企業行(林明忠)  │8 萬5940  │24.95元   │          │○○公司、○○公司│                  │
│    │    ├───────────┼─────┼─────┤          ├─────────┤                  │
│    │    │○○公司              │10萬6440  │25.7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    │    │0000 00000000000      │4 萬1900  │29.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99年│1 月│○○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250  │26.2元    │25.3元(○│○○公司、○○公司│一、本年度○○公司│
│    │    ├───────────┼─────┼─────┤○公司)、├─────────┤    購入原料豬油共│
│    │    │○○企業行(林明忠,由│2 萬6910  │26.6元    │24.4元(○│○○公司          │    375 萬7870公斤│
│    │    │○○公司採購)        │          │          │○公司)  │                  │    ,其中林明忠所│
│    │    ├───────────┼─────┼─────┤          ├─────────┤    代理商號為140 │
│    │    │○○公司              │10萬3280  │25.8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萬7110公斤(約│
│    │    ├───────────┼─────┼─────┤          ├─────────┤    佔37.44%);頂│
│    │    │0000 0000000000       │10萬3360  │30.7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新公司國內豬油│
│    ├──┼───────────┼─────┼─────┼─────┼─────────┤    為9 萬8490公斤│
│    │2 月│○○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210  │26.2元    │25.3元(○│○○公司、○○公司│    (約佔2.62 %)│
│    │    ├───────────┼─────┼─────┤○公司)、├─────────┤    ;○○國外豬油│
│    │    │○○公司              │10萬6880  │28.29元   │24.4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為110 萬2180公│
│    │    ├───────────┼─────┼─────┤○公司)  ├─────────┤    斤(約佔29.33%│
│    │    │0000 0000000000       │6 萬2840  │31.84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其餘為115 │
│    ├──┼───────────┼─────┼─────┼─────┼─────────┤    萬0090公斤(約│
│    │3 月│○○企業行(林明忠)  │9 萬1940  │26.2元    │25.3元(○│○○公司、○○公司│    佔30.6% )。  │
│    │    ├───────────┼─────┼─────┤○公司)、├─────────┤二、本年度1 月份經│
│    │    │○○公司              │25萬2230  │29.19元   │24.4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由林明忠所代理│
│    │    ├───────────┼─────┼─────┤○公司)  ├─────────┤    商號取得之原料│
│    │    │0000 00000000000      │10萬3680  │30.2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豬油,部分係由│
│    ├──┼───────────┼─────┼─────┼─────┼─────────┤    ○○公司進行採│
│    │4 月│○○企業行(林明忠)  │11萬6240  │26元      │24.9元(○│○○公司、○○公司│    購,而由供應商│
│    │    ├───────────┼─────┼─────┤○公司)、├─────────┤    直接運至○○公│
│    │    │○○公司              │4 萬2240  │25.7元    │24.4元(○│為○○公司所生產  │    司(左列所示頂│
│    │    ├───────────┼─────┼─────┤○公司)  ├─────────┤    新公司供應數量│
│    │    │○○公司              │20萬7940  │30.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已扣除經由林│
│    │    ├───────────┼─────┼─────┤          ├─────────┤    明忠所代理商號│
│    │    │0000 00000000000      │14萬5480  │30.6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取得之原料豬油│
│    ├──┼───────────┼─────┼─────┼─────┼─────────┤    )。          │
│    │5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900  │26元      │24.9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3 萬4610  │25.7元    │24.4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公司              │10萬7510  │30.0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    │    │0000 00000000000      │19萬3910  │30.8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6 月│○○企業行(林明忠)  │17萬3200  │26元      │24.9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10萬8670  │29.64元   │24.4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公司)  ├─────────┤                  │
│    │    │0000 00000000000      │12萬9330  │31.83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7 月│○○企業社(林明忠)  │12萬6900  │25.7元    │24.3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10萬8220  │29.58元   │23.8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公司)  ├─────────┤                  │
│    │    │0000 00000000000      │5 萬4360  │32.0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8 月│○○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280  │25.7元    │24.3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10萬7450  │29.5元    │23.8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公司)  ├─────────┤                  │
│    │    │0000 00000000000      │6 萬3040  │30.1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9 月│○○企業社(林明忠)  │15萬7410  │25.92元   │24.3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0000 00000000000      │4 萬2080  │30.32元   │23.8元(○│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
│    │10月│○○企業行(林明忠)  │8 萬5550  │26.9元    │26.1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2 萬1640  │27.9元    │25.6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0000 00000000000      │9 萬7070  │30.3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11月│○○企業行(林明忠)  │8 萬3810  │26.9元    │26.1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0000 00000000000      │10萬0170  │30.99元   │25.6元(○│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
│    │12月│○○企業行(林明忠)  │14萬2510  │30.28元   │26.1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1 萬3070  │35元      │25.6元(○│為國內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0000 00000000000      │4 萬1700  │36.0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100 │1 月│○○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070  │35元      │33.5元(○│○○公司、○○公司│本年度○○公司購入│
│    │    ├───────────┼─────┼─────┤○公司)、├─────────┤原料豬油共309 萬  │
│    │    │○○公司              │19萬6730  │36.5元    │33.3元(○│為○○公司所生產  │0151公斤,其中林明│
│    │    ├───────────┼─────┼─────┤○公司)  ├─────────┤忠所代理商號為118 │
│    │    │0000 00000000000      │6 萬4670  │35.9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萬5260公斤(約佔38│
│    ├──┼───────────┼─────┼─────┼─────┼─────────┤.36% );○○公司 │
│    │2 月│○○企業社(林明忠)  │6 萬2440  │35元      │33.5元(○│○○公司、○○公司│國內豬油為49萬4837│
│    │    ├───────────┼─────┼─────┤○公司)、├─────────┤公斤(約佔16.01%)│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6470      │36元      │33.3元(○│為國內所生產      │;○○公司豬油為2 │
│    │    ├───────────┼─────┼─────┤○公司)  ├─────────┤萬5370公斤(約佔0.│
│    │    │0000 00000000000      │16萬5380  │38.1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82% );其餘為138 │
│    ├──┼───────────┼─────┼─────┼─────┼─────────┤萬4684公斤(約佔44│
│    │3 月│○○企業社(林明忠)  │14萬7930  │36.02元   │33.472元(│○○公司、○○公司│.81%)。          │
│    │    ├───────────┼─────┼─────┤○○公司)├─────────┤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1 萬6200  │36.75元   │、33.3元(│為國內所生產      │                  │
│    │    ├───────────┼─────┼─────┤○○公司)├─────────┤                  │
│    │    │○○公司              │2 萬5370  │35.47元   │          │                  │                  │
│    │    ├───────────┼─────┼─────┤          ├─────────┤                  │
│    │    │0000 00000000000      │10萬3750  │41.25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4 萬1076  │37.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4 月│○○企業行(林明忠)  │11萬3950  │37元      │37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3350  │36.2元    │36元(○○│為國內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0000 00000000000      │14萬4730  │41.46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6 萬5020  │37.5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5 月│○○企業行(林明忠)  │11萬3390  │37元      │37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公司              │5 萬2160  │36元      │36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4110  │35.5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    │    │0000 00000000000      │14萬5140  │41.8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6 月│○○企業行(林明忠)  │11萬1870  │37元      │37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公司              │7 萬9927  │36元      │36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0000 00000000000      │6 萬2530  │43.37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7 月│○○企業行(林明忠)  │10萬5260  │35元      │34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公司              │3 萬3200  │36元      │34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000 000 0000000 CO .  │10萬7715  │38.27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8 月│○○企業行(林明忠)  │11萬4070  │35元      │33.946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1 萬4550  │36元      │、34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  │                  │                  │
│    ├──┼───────────┼─────┼─────┼─────┼─────────┤                  │
│    │9 月│○○企業行(林明忠)  │10萬9260  │35元      │34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000 000 00000000 CO . │10萬7145  │38.06元   │34元(○○│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          │公司)    │                  │                  │
│    ├──┼───────────┼─────┼─────┼─────┼─────────┤                  │
│    │10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6190  │35.5元    │32元(○○│○○公司、○○公司│                  │
│    │    │                      │          │          │公司)、  │                  │                  │
│    │    │                      │          │          │32.5元(○│                  │                  │
│    │    │                      │          │          │○公司)  │                  │                  │
│    ├──┼───────────┼─────┼─────┼─────┼─────────┤                  │
│    │11月│○○企業行(林明忠)  │8 萬6740  │35.72元   │32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公司              │6 萬7650  │34元      │3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000 000 00000000 CO . │12萬8168  │38.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12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7090  │35.5元    │32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公司              │5 萬0620  │34元      │32.5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5800  │36.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    │    │○○○                │4 萬8650  │36.4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    │    │00000 0000            │10萬4780  │43.32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0000000000000 CO.LTD. │          │          │          │                  │                  │
├──┼──┼───────────┼─────┼─────┼─────┼─────────┼─────────┤
│101 │1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1850  │36元      │34元(○○│○○公司、○○公司│本年度○○公司購入│
│年  │    ├───────────┼─────┼─────┤公司)    ├─────────┤原料豬油共369 萬  │
│    │    │○○公司              │10萬4030  │36元      │          │為○○公司所生產  │4689公斤,其中林明│
│    │    ├───────────┼─────┼─────┤          ├─────────┤忠所代理商號為68萬│
│    │    │○○公司              │11萬1160  │35.23元   │          │                  │3200公斤(約佔18. │
│    │    ├───────────┼─────┼─────┤          ├─────────┤49% );○○公司國│
│    │    │000 000 00000000 CO . │21萬7210  │42.59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內豬油為107 萬7290│
│    ├──┼───────────┼─────┼─────┼─────┼─────────┤公斤(約佔29.16%)│
│    │2 月│○○企業行(林明忠)  │8 萬0550  │36元      │34元(○○│○○公司          │;○○公司豬油為  │
│    │    ├───────────┼─────┼─────┤公司)    ├─────────┤123 萬6640公斤(約│
│    │    │○○公司              │14萬1560  │36元      │          │為○○公司所生產  │佔33.47%);其餘為│
│    │    ├───────────┼─────┼─────┤          ├─────────┤69萬7559公斤(約佔│
│    │    │○○公司              │10萬2160  │35元      │          │                  │18.88%)。        │
│    │    ├───────────┼─────┼─────┤          ├─────────┤                  │
│    │    │000 000 0000000 CO .  │6 萬5249  │42.46元   │          │為越南或香港所生產│                  │
│    ├──┼───────────┼─────┼─────┼─────┼─────────┤                  │
│    │3 月│○○企業行(林明忠)  │12萬5510  │36元      │33.2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公司              │14萬6560  │35元      │          │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    │    │○○公司              │19萬7360  │34.21元   │          │                  │                  │
│    │    ├───────────┼─────┼─────┤          ├─────────┤                  │
│    │    │000000000.0 .         │20萬3960  │45.38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4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680  │32.8元    │31.806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17萬3200  │33.8元    │、31.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公司              │19萬3240  │32.6元    │          │                  │                  │
│    │    ├───────────┼─────┼─────┤          ├─────────┤                  │
│    │    │○○畜產有限公司      │9040      │32.5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    │    │0000 0000 S .A .      │20萬2100  │44.42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5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5230  │32.8元    │31.5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6 萬8820  │33.8元    │31.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公司              │25萬2550  │32.3元    │          │                  │                  │
│    ├──┼───────────┼─────┼─────┼─────┼─────────┤                  │
│    │6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4490  │32.8元    │31.5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10萬8610  │33.34元   │31.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公司              │26萬0110  │32.25元   │          │                  │                  │
│    ├──┼───────────┼─────┼─────┼─────┼─────────┤                  │
│    │7 月│○○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120  │32.71元   │29.8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6 萬6910  │32.3元    │30.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公司              │12萬0060  │31.96元   │          │○○公司、○○公司│                  │
│    ├──┼───────────┼─────┼─────┼─────┼─────────┤                  │
│    │8 月│○○企業行(林明忠)  │5 萬8170  │32.8元    │29.8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3 萬4980  │32.3元    │30.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  │                  │                  │
│    ├──┼───────────┼─────┼─────┼─────┼─────────┤                  │
│    │9 月│○○企業行(林明忠)  │6 萬3160  │32.8元    │29.8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2 萬9640  │31.2元    │30.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  │                  │                  │
│    ├──┼───────────┼─────┼─────┼─────┼─────────┤                  │
│    │10月│○○企業行(林明忠)  │4 萬4440  │31元      │29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10萬2040  │30.22元   │公司)    │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11月│○○公司              │10萬0940  │30.2元    │29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12月│                      │          │          │29元(○○│本月未進貨        │                  │
│    │    │                      │          │          │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102 │1 月│○○企業行(林明忠)  │2 萬3550  │28.5元    │24.974元(│○○公司          │本年度○○公司購入│
│    │    ├───────────┼─────┼─────┤○○公司)├─────────┤原料豬油共269 萬  │
│    │    │○○公司              │8 萬0510  │28.7元    │          │為○○公司所生產  │6644公斤,其中林明│
│    ├──┼───────────┼─────┼─────┼─────┼─────────┤忠所代理商號為51萬│
│    │2 月│○○企業行(林明忠)  │2 萬3700  │28.5元    │25.969元(│○○公司          │7260公斤(約佔19. │
│    │    ├───────────┼─────┼─────┤○○公司)├─────────┤18% );○○公司國│
│    │    │○○公司              │13萬5390  │28.64元   │          │為○○公司所生產  │內豬油為105 萬9320│
│    ├──┼───────────┼─────┼─────┼─────┼─────────┤公斤(約佔39.28%)│
│    │3 月│○○企業行(林明忠)  │1 萬6950  │28.5元    │26元(○○│○○公司          │;○○公司國外豬油│
│    │    ├───────────┼─────┼─────┤公司)    ├─────────┤為53萬0930公斤(約│
│    │    │○○公司              │15萬6590  │28.7元    │          │為○○公司所生產  │佔19.69%);○○公│
│    ├──┼───────────┼─────┼─────┼─────┼─────────┤司之商行為43萬1830│
│    │4 月│○○○商行(○○公司)│5 萬3550  │28.4元    │25.5元(○│                  │公斤(約佔16. 01% │
│    │    ├───────────┼─────┼─────┤○公司)、├─────────┤);其餘為15萬7304│
│    │    │○○企業行(林明忠)  │2 萬0430  │28.07元   │25.7元(○│○○公司          │公斤(約佔5.83% )│
│    │    ├───────────┼─────┼─────┤○公司)  ├─────────┤。                │
│    │    │○○公司              │9 萬9490  │28.2元    │          │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    │    │○○公司              │15萬3330  │27.2元    │          │○○○公司        │                  │
│    ├──┼───────────┼─────┼─────┼─────┼─────────┤                  │
│    │5 月│○○企業行(林明忠)  │9 萬1730  │28.2元    │25.5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9 萬8860  │28.2元    │25.7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  │                  │                  │
│    ├──┼───────────┼─────┼─────┼─────┼─────────┤                  │
│    │6 月│○○企業行(林明忠)  │8 萬7860  │28.2元    │25.5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7 萬8930  │28.2元    │25.7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公司              │15萬3540  │27.2元    │          │○○○公司        │                  │
│    ├──┼───────────┼─────┼─────┼─────┼─────────┤                  │
│    │7 月│○○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040  │26.8元    │25.5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11萬6720  │28元      │25.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公司            │15萬7304  │32.08元   │          │進口報單記載之重量│                  │
│    │    │                      │          │          │          │:15萬6910公斤    │                  │
│    ├──┼───────────┼─────┼─────┼─────┼─────────┤                  │
│    │8 月│○○企業行(林明忠)  │5 萬5640  │26.8元    │25.5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11萬2415  │27.2元    │25.2元(○│○○○公司        │                  │
│    │    │                      │          │          │○公司)  │                  │                  │
│    ├──┼───────────┼─────┼─────┼─────┼─────────┤                  │
│    │9 月│○○企業行(林明忠)  │5 萬4800  │26.8元    │25.5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公司              │7 萬5640  │28元      │25.2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公司    ├─────────┤                  │
│    │    │○○公司              │11萬1645  │28.2元    │          │○○○公司        │                  │
│    ├──┼───────────┼─────┼─────┼─────┼─────────┤                  │
│    │10月│○○○商行(○○公司)│5 萬4010  │25.7元    │25.3元(○│                  │                  │
│    │    ├───────────┼─────┼─────┤○公司)、├─────────┤                  │
│    │    │○○企業行(林明忠)  │8 萬7560  │26元      │25.2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公司              │11萬9640  │28.5元    │          │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11月│○○○商行(○○公司)│8 萬0940  │27.7元    │25.3元(○│                  │                  │
│    │    │                      │          │          │○公司)、│                  │                  │
│    │    ├───────────┼─────┼─────┤25.2元(○├─────────┤                  │
│    │    │○○公司              │4 萬8760  │28.5元    │○公司)  │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12月│○○○商行(○○公司)│24萬3330  │28.68元   │25.3元(○│                  │                  │
│    │    ├───────────┼─────┼─────┤○公司)  ├─────────┤                  │
│    │    │○○公司              │4 萬8790  │28.5元    │          │為○○公司所生產  │                  │
├──┼──┼───────────┼─────┼─────┼─────┼─────────┼─────────┤
│103 │1 月│○○○商行(○○公司)│21萬0710  │29.2元    │28元(○○│                  │於103 年1 至9 月,│
│    │    │                      │          │          │公司)、  │                  │○○公司購入原料豬│
│    │    ├───────────┼─────┼─────┤27.8元(○├─────────┤油共305 萬6720公斤│
│    │    │○○公司              │2 萬2830  │29.5元    │○公司)  │為○○公司所生產  │,其中林明忠所代理│
│    ├──┼───────────┼─────┼─────┼─────┼─────────┤商號為65萬1020公斤│
│    │2 月│○○○商行(○○公司)│16萬4210  │29.67元   │28元(○○│                  │(約佔21.30%);頂│
│    │    │                      │          │          │公司)、  │                  │新公司國內豬油為20│
│    │    ├───────────┼─────┼─────┤27.8元(○├─────────┤萬8240公斤(約佔6.│
│    │    │○○企業行(林明忠)  │6 萬0440  │29.5元    │○公司)  │○○公司          │81% );○○公司國│
│    │    ├───────────┼─────┼─────┤          ├─────────┤外豬油為2 萬1265公│
│    │    │○○公司              │6 萬9840  │29.57元   │          │                  │斤(約佔0.70% );│
│    │    ├───────────┼─────┼─────┤          ├─────────┤○○公司之商行為  │
│    │    │○○公司              │4 萬8210  │29.5元    │          │為○○公司所生產  │160 萬5205公斤(約│
│    ├──┼───────────┼─────┼─────┼─────┼─────────┤佔52.51%);○○公│
│    │3 月│○○○商行(○○公司)│25萬0390  │32元      │28元(○○│                  │司為42萬4250公斤(│
│    │    ├───────────┼─────┼─────┤公司)、  ├─────────┤約佔13.88%);其餘│
│    │    │○○企業行(林明忠)  │4 萬0580  │32.5元    │27.8元(○│○○公司          │為14萬6740公斤(約│
│    │    ├───────────┼─────┼─────┤○公司)  ├─────────┤佔4.80% )。      │
│    │    │○○企業社(林明忠)  │6 萬4020  │34元      │          │○○公司、○○公司│                  │
│    │    ├───────────┼─────┼─────┤          ├─────────┤                  │
│    │    │○○公司              │11萬5330  │30.57元   │          │                  │                  │
│    │    ├───────────┼─────┼─────┤          ├─────────┤                  │
│    │    │○○公司              │2 萬1265  │31.5元    │          │○○○公司        │                  │
│    ├──┼───────────┼─────┼─────┼─────┼─────────┤                  │
│    │4 月│○○○商行(○○公司)│27萬5875  │34.22元   │33.7元(○│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  │10萬1970  │34元      │33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公司              │18萬4130  │32.7元    │          │                  │                  │
│    ├──┼───────────┼─────┼─────┼─────┼─────────┤                  │
│    │5 月│○○○商行(○○公司)│32萬8560  │34.3元    │33.7元(○│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  │10萬5050  │34元      │33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公司              │5 萬4950  │33元      │          │                  │                  │
│    │    ├───────────┼─────┼─────┤          ├─────────┤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5 萬8420  │33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6 月│○○○商行(○○公司)│25萬4170  │33.7元    │33.7元(○│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  │12萬7440  │34元      │33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2 萬9290  │33元      │          │為國內所生產      │                  │
│    │    ├───────────┼─────┼─────┤          ├─────────┤                  │
│    │    │0000 00000000000      │1 萬9710  │34.16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7 月│○○○商行(○○公司)│6 萬0350  │33元      │27.73 元(│                  │                  │
│    │    ├───────────┼─────┼─────┤○○公司)├─────────┤                  │
│    │    │○○企業社(林明忠)  │6 萬4160  │33元      │、29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0000 00000000000      │1 萬9920  │34.12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8 月│○○○商行(○○公司)│6 萬0940  │32.9元    │27元(○○│                  │                  │
│    │    ├───────────┼─────┼─────┤公司)、  ├─────────┤                  │
│    │    │○○企業社(林明忠)  │8 萬7360  │33元      │29元(○○│○○公司、○○公司│                  │
│    │    ├───────────┼─────┼─────┤公司)    ├─────────┤                  │
│    │    │00000 0000 0000000000 │1 萬9400  │37.01 元  │          │為歐美或日本所生產│                  │
│    ├──┼───────────┼─────┼─────┼─────┼─────────┤                  │
│    │9 月│○○公司              │13萬7200  │35元      │27元(○○│為○○公司所生產  │                  │
│    │    │                      │          │          │公司)、  │                  │                  │
│    │    │                      │          │          │25.443元(│                  │                  │
│    │    │                      │          │          │○○公司)│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63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