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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顯榮侯廷昌黃裕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29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顏銘酉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9日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763 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13 號刑事裁定「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634 號刑事裁定「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之意旨,及就廢除連續犯後新法基於連續犯為數罪之本質及刑之「公平原則」考量過去視為連續犯之犯罪原則上應回歸數罪併罰之處罰,藉此維護刑罰之公平性,及參考實施新法後各法院之判決數罪併罰定刑前例,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顏銘酉(下稱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懇請給予抗告人悔過向善機會,予以從輕及有利抗告人之量刑,特提起抗告救濟云云。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顏銘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裁定就附表一、二各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2 年,並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 至8 、11至

13、15至2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6 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其餘罪刑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又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均同此意旨)。是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第723號裁定均同此意旨)。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一、二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7 年3 月2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並於同年4 月13日確定;附表一編號5 至8 所示之罪刑,業經同院於107 年3月2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並於同年4 月13日確定;附表一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刑,業經同院於107 年5 月31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247 、383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並於同年6 月25日確定;附表一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刑,業經同院於107 年7 月4 日,以106 年度虎簡字第312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並於同年月23日確定;附表一編號16至21所示之罪刑,業經同院於107年10月16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706 、707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並於同年11月5 日確定;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刑,業經同院於107 年10月16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706 、707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月,並於同年11月5 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附表

一、二所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21各罪)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7 年、附表二(編號1 至4 各罪)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2 年。

㈡查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計21罪(各罪刑度詳如附表一所載)其中單罪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1月,所處有期徒刑合計為10年8 月(128 月),而原裁定就附表一部分,亦受上述附表一所示各罪曾經定刑之內部界限8 年3 月之範圍拘束不得逾越;而所犯如附表二所示計4 罪(各罪刑度詳如附表二所載)其中單罪最長期者為有期徒刑10月,所處有期徒刑合計為3 年(36月),而原裁定就附表二部分,亦受上述附表二所示各罪曾經定刑之內部界限2 年6 月之範圍拘束不得逾越。經核原裁定分別就附表一、二所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及2 年,已於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單罪最長期者以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30年上限及前述各罪之加總刑度以下定之,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且無違反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或濫用其職權可言,亦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亦難謂有侵害抗告人原本已有之權益。原裁定裁量權行使適法而無不當,於法尚無違誤。

五、綜上,本件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裁量權之行使無濫用權利,符合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從而,本件抗告人猶執前詞提起抗告救濟,顯屬無據,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受刑人顏銘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106 年9 月4日 │106 年9 月20日 │106 年10月18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2286、1931│年度毒偵字第2286、1931│年度毒偵字第2286、1931││ │、2022、2514號 │、2022、2514號 │、2022、2514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實│ │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審├───┼───────────┼───────────┼───────────┤│ │判決日│107 年3 月27日 │107 年3 月27日 │107 年3 月27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決│ │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 ├───┼───────────┼───────────┼───────────┤│ │確定日│107 年4 月13日 │107 年4 月13日 │107 年4 月13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7 年度執字第1319號。│ 7 年度執字第1319號。│ 7 年度執字第1319號。││ │②編號1 至4 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 至4 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 至4 合併定應執││ │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罪日期 │106 年10月30日上午9 時│106 年9 月4 日 │106 年9 月20日 ││ │15分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 │ ││ │時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2286、1931│年度毒偵字第2286、1931│年度毒偵字第2286、1931││ │、2022、2514號 │、2022、2514號 │、2022、2514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實│ │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審├───┼───────────┼───────────┼───────────┤│ │判決日│107 年3 月27日 │107 年3 月27日 │107 年3 月27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決│ │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 ├───┼───────────┼───────────┼───────────┤│ │確定日│107 年4 月13日 │107 年4 月13日 │107 年4 月13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7 年度執字第1319號。│ 7 年度執字第1318號。│ 7 年度執字第1318號。││ │②編號1 至4 合併定應執│②編號5 至8 合併定應執│②編號5 至8 合併定應執││ │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106 年10月18日 │106 年10月30日上午9 時│106 年11月20日 ││ │ │15分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時(聲請書誤載為回溯72│ ││ │ │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2286、1931│年度毒偵字第2286、1931│年度毒偵字第2366號、10││ │、2022、2514號 │、2022、2514號 │7 年度毒偵字第801 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7 、38││實│ │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3 號 ││審├───┼───────────┼───────────┼───────────┤│ │判決日│107 年3 月27日 │107 年3 月27日 │107 年5 月31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6 年度訴字第918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7 、38││決│ │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107 年度訴字第9 、64號│3 號 ││ ├───┼───────────┼───────────┼───────────┤│ │確定日│107 年4 月13日 │107 年4 月13日 │107 年6 月25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7 年度執字第1318號。│ 7 年度執字第1318號。│ 7 年度執字第2369號。││ │②編號5 至8 合併定應執│②編號5 至8 合併定應執│②編號9 至10合併定應執││ │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罪日期 │107 年2 月12日 │106 年11月22日晚間6 時│106 年7 月19日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 ││ │ │某時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2366號、10│年度毒偵字第2366號、10│年度毒偵字第1680、1684││ │7 年度毒偵字第801 號 │7 年度毒偵字第801 號 │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7 、38│107 年度訴字第247 、38│106 年度虎簡字第312 號││實│ │3 號 │3 號 │ ││審├───┼───────────┼───────────┼───────────┤│ │判決日│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5 月31日 │107 年7 月4 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247 、38│107 年度訴字第247 、38│106 年度虎簡字第312 號││決│ │3 號 │3 號 │ ││ ├───┼───────────┼───────────┼───────────┤│ │確定日│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6 月25日 │107 年7 月23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7 年度執字第2369號。│年度執字第2370號。 │ 7 年度執字第2386號。││ │②編號9 至10合併定應執│ │②編號12至13合併定應執││ │ 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 │ 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罪日期 │106 年8 月2 日 │106 年11月15日 │106 年11月15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680、1684│年度毒偵字第229 號 │年度毒偵字第229 號 ││ │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6 年度虎簡字第312 號│107 年度訴字第17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71 號 ││實├───┼───────────┼───────────┼───────────┤│審│判決日│107 年7 月4 日 │107 年8 月31日 │107 年8 月31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6 年度虎簡字第312 號│107 年度訴字第171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71 號 ││決├───┼───────────┼───────────┼───────────┤│ │確定日│107 年7 月23日 │107 年9 月18日 │107 年9 月18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 │ 7 年度執字第2386號。│年度執字第4682號。 │年度執字第4683號。 ││ │②編號12至13合併定應執│ │ ││ │ 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 │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罪日期 │106 年4 月13日 │106 年4 月25日 │106 年5 月7 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366、1370│年度毒偵字第1366、1370│年度毒偵字第1366、1370││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308 、309 、310 、31│第308 、309 、310 、31│第308 、309 、310 、31││ │1 、312 、313 、314 、│1 、312 、313 、314 、│1 、312 、313 、314 、││ │315 號 │315 號 │315 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實│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審├───┼───────────┼───────────┼───────────┤│ │判決日│107 年10月16日 │107 年10月16日 │107 年10月16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決│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 ├───┼───────────┼───────────┼───────────┤│ │確定日│107 年11月5 日 │107 年11月5 日 │107 年11月5 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7 年度執字第3660號。│ 7 年度執字第3660號。│ 7 年度執字第3660號。││ │②編號16至21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6至21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6至21合併定應執││ │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犯罪日期 │106 年6 月13日(聲請書│106 年6 月27日(聲請書│106 年7 月4 日(聲請書││ │誤載為106 年4 月13日)│誤載為106 年4 月25日)│誤載為106 年5 月7 日)│├─────┼───────────┼───────────┼───────────┤│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366、1370│年度毒偵字第1366、1370│年度毒偵字第1366、1370││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308 、309 、310 、31│第308 、309 、310 、31│第308 、309 、310 、31││ │1 、312 、313 、314 、│1 、312 、313 、314 、│1 、312 、313 、314 、││ │315 號 │315 號 │315 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實│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審├───┼───────────┼───────────┼───────────┤│ │判決日│107 年10月16日 │107 年10月16日 │107 年10月16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決│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 ├───┼───────────┼───────────┼───────────┤│ │確定日│107 年11月5 日 │107 年11月5 日 │107 年11月5 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7 年度執字第3660號。│ 7 年度執字第3660號。│ 7 年度執字第3660號。││ │②編號16至21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6至21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6至21合併定應執││ │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附表二:受刑人顏銘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犯罪日期 │106 年3 月2 日 │107 年5 月15日 │107 年5 月22日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366、1370│年度毒偵字第1366、1370│年度毒偵字第1366、1370││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308 、309 、310 、31│第308 、309 、310 、31│第308 、309 、310 、31││ │1 、312 、313 、314 、│1 、312 、313 、314 、│1 、312 、313 、314 、││ │315 號 │315 號 │315 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實│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審├───┼───────────┼───────────┼───────────┤│ │判決日│107 年10月16日 │107 年10月16日 │107 年10月16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107 年度訴字第706 號、││決│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107 年度訴字第707 號 ││ ├───┼───────────┼───────────┼───────────┤│ │確定日│107 年11月5 日 │107 年11月5 日 │107 年11月5 日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7 年度執字第3659號。│ 7 年度執字第3659號。│ 7 年度執字第3659號。││ │②編號1 至3 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 至3 合併定應執│②編號1 至3 合併定應執││ │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 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 │ 月。 │ 月。 │ 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7 年8 月15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2151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事│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4 號 │ │ ││實├───┼───────────┼───────────┼───────────┤│審│判決日│108 年1 月25日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判│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4 號 │ │ ││決├───┼───────────┼───────────┼───────────┤│ │確定日│108 年2 月25日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 │ ││ │年度執字第885 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裕堯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42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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