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98號
- 聲明異議人
- 沈志輝
-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年度執更丙字第22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受刑人經撤銷假釋之案件為86年所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87年度上重訴字第13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8年,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犯罪行為時間於民國86年11月26日,因逃亡,於87年3月10日緝獲歸案。撤銷假釋,依刑法第1、2條規定,應比較修正前後法律之規定適用舊刑法,始符合受刑人之利益,受刑人犯懲治盜匪條例所處有期徒刑18年與81年間另犯少年案件撤銷假釋所餘3年1月2日刑期,合計21年1月2日,依舊刑法有期徒刑執行達3分之1以上者,即逾7年即符合申報假釋條件,而依新刑法,二案不得合併計算刑期,執行懲治盜匪條例的18年刑期,須執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逾9年方符合假釋條件。姑不論舊法假釋易報,新法假釋難報之差別待遇,受刑人執行逾13年始申報假釋,申報十多次,僅剩3年10月5日刑期始獲假釋出獄,有悖實質正當法律程序。舊刑法執行逾7年申報假釋為受刑人應有之法律上利益。再比較縮刑利益,申報假釋一級受刑人,每月縮刑6日,依此計算,受刑人於106年6月22日再犯罪時,假釋付保護管束處分期間已屆滿,非假釋期間更犯罪,依刑法第78條即不復存在撤銷假釋問題,
㈡受刑人自103年8月1日起算3年10月5日之假釋保護管束處分期間,於107年6月6日即屆期,經觀護人告知假釋中受羈押處分期間不計入假釋期間內,受刑人遵照107年執緝丙字第154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106年6月22日至106年10月18日共計119日之羈押,原定107年6月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屆滿,加計羈押119日,仍於107年10月4日執行完畢。受刑人於107年10月18日經發布通緝,107年10月26日緝獲歸案,受刑人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始經撤銷假釋,無故增加受刑人3年10月5日刑期,違反限制加重、一事不二罰原則,對受刑人實不盡公平合理。
㈢又受刑人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業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撤銷,現於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審理中。
㈣受刑人有假釋權,本件聲請符合釋字第681號、691號解釋。本院為107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判決法院,受刑人不服撤銷假釋,聲明異議,請准許免除執行撤銷假釋殘刑3年10月5日。若駁回本件撤銷假釋之聲請,受刑人將循法定程序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並於撤銷假釋刑期執畢前,以訴訟權受侵害為由,檢附先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53號、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17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再抗字417號刑事裁定,併提起行政訴訟撤銷,亦聲請大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以其前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87年度上重訴字第13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8年,受刑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8年2月11日以88年度台上字第6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103年8月1日假釋出監,嗣經法務部撤銷假釋,檢察官核發107年執更丙字第224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餘刑期3年10月5日,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該殘刑違法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既為諭知該案件裁判之法院,其就檢察官指揮執行部分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尚無不合,合先說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87年度上重訴字第139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事件 確定判決宣告刑 執行刑 執行指揮書 備註 1 犯罪行為時間: 86年10月3日至87年3月3日 事實審確定判決: 臺南高分院86年度上重訴字第1395號判決 有期徒刑 18年 有期徒刑18年 88年執字第701號,於103年8月1日假釋出監(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07年6月6日) 2 107年10月12日 法務部法授矯教字第10701099390號撤銷假釋 殘餘刑期:3年10月5日 107年執更字第2242號 (核發日期:107年10月29日) (刑期:107年10月26日至111年8月30日) 本件聲明異議之執行指揮書 3 犯罪行為時間:106年4月16日 (假釋期間再犯) (甲案) 恐嚇危害安全:臺南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544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判決 有期徒刑4月 臺南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23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109年執更字第1912號(刑期:111年8月31日至119年3月3日,羈押折抵119日) 4 犯罪行為時間: 106年5月10至106年6月19日 (假釋期間再犯) (羈押期間:106年6月22日至106年10月18日) (乙案) 臺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19號、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判決 販賣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1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6月(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最高法院109年11月12日109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撤銷,現繫屬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審理中。 轉讓禁藥:有期徒刑3月(2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5 106年6月20日 (假釋期間再犯) 施用第二級毒品: 臺南地院106年度毒聲字第1351號裁定觀察勒戒 106年觀執字第319號(106年10月18日至106年11月22日無施用傾向出所) 臺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053號不起訴處分 6 107年7月15至107年10月12日 施用第二級毒品: 臺南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判決 有期徒刑2月(3罪) 有期徒刑3月(3罪) 臺南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24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執更字第1258號(刑期:119年3月4日至120年7月3日) 7 107年6月27日 幫助犯恐嚇取財未遂: 臺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338號、臺南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23號判決 有期徒刑4月 8 107年8月29日至107年9月1日、107年9月21日 違反保護令: 臺南地院107年度簡字第3976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 拘役50日 有期徒刑3月 9 107年10月26日 施用第二級毒品: 臺南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70號、108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判決 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