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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5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郭玫利林臻嫺曾子珍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張凱勝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張凱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張凱勝(下稱抗告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09年11月12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而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17至20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21至25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惟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詐欺之同類型犯罪,審酌其犯罪目的、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對法益侵害之嚴重程度,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綜合衡量被告之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所示之罪宣告刑總和120年4月);就附表編號17至31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8月(所示之罪宣告刑總和130年2月),亦即相加為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22年。原裁定雖從形式上觀之固未逾越上限,惟定應執行之目的在於將各罪宣告刑合併審酌予以適度評價,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比例原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62、679號解釋理由、許玉秀大法官於第662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原裁定未慮及此,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2年,與無期徒刑終身監禁無異,顯然過重而不符刑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實比殺人罪為重,與法律秩序理念有違,實有過苛之憾。

㈡又觀原裁定附表編號26至29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按:應是110年度訴字第41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所宣告刑度總和為有期徒刑79年10月,斯時上開二案判決未予酌定應執行刑,除徒增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外,原裁定於定應執行刑之際亦未能審酌此刑法第57條法院應行注意事項,致本件量刑似有過苛之情形。再者,受刑人所犯於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入所屬同一詐欺集團組織,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受刑人所擔任角色均係於000年00月間至000年0月間,僅4個月內,且犯罪時間106年11月15、16、22、23日、107年1月8日等均屬密接情形,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目的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覆性較高,各罪宣告刑最長為2年,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是原裁定所定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遽增。

㈢再觀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20年4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為宣告刑之0.074 。惟原裁定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250年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2年,比例亦有過苛之情。

㈣受刑人於本案係為初犯,第一次入獄即面臨長達22年的監禁,案發時受刑人淪為詐欺集團犯罪工具,犯罪所得不多,如今受刑人面臨沉重刑期深感懊悔,請求審酌受刑人一切情狀,准予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祈能更為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至16年,以符罪責及予受刑人自新之機會。是以,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2年,顯有不當,請撤銷原裁定,酌減受刑人之應執行刑度,並另為更妥適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綜合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給予適度恤刑折扣之特別量刑過程,並非必須一律僵固地僅按其宣告刑累計刑期之比例換算或折計以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0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立法者就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不採併科主義,而採限制加重原則,其旨在反應刑罰執行在功能上具有邊際遞減效應,且因併科不利於被告之社會復歸,乃秉於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以避免數罪併罰因責任重複非難而淪於苛酷。是法官於另定應執行刑裁量時,自應遵守複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綜合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有無差別等犯罪情狀而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低之整體判斷。倘整體判斷結果,各罪間之獨立性甚高,或侵害不可回復、不可替代性之個人法益(例如:殺人、重傷害、妨害性自主等),或反映出被告有更高之法敵對意識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皆較低,均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反之,則允宜為較低執行刑之宣告,並注意維持輕重罪刑罰體系之平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645號、第148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則,並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則即有裁判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目的、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抗告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抗告人之意見,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2年,固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然查:

㈠刑法於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之空間,然衡諸本例,若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圍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數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本應綜合考量數罪間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並於理由內為適當說明,以符罪責相當及實質平等原則。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犯罪類型相同,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外,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

㈡查抗告人本件所犯附表編號1至31(以下僅稱編號)所示之罪(共179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日期除編號1之罪為107年3月15日;編號17共21罪為000年0月間至10月間外,其餘157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在000年00月間至000年0月間該3個月間,犯罪時間相隔甚近,其犯罪動機、手法、情節均屬雷同,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高,均屬罪質相同之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所犯罪數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論罪基礎,於刑之宣告上固應論以數罪,然就實行行為而言,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依上開司法院訂頒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等規定,允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㈢然原裁定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未具體剖析、詳細審酌各罪間整體犯罪關係等情,遽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縱原裁定所定之刑並未逾越內部性界限之上限,然抗告人先前歷次所定應執行刑,雖均已獲相當之恤刑,卻因分別起訴、判決等偶然因素,致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原審法院就上揭有關定執行刑應予審酌之各情未予審酌,並具體剖析說明其裁量之理由,泛謂已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暨抗告人各罪犯罪類型相同、時間差距、侵害法益、違反義務之嚴重性,兼衡社會安全防衛目的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即為執行刑之酌定,依前揭說明,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妥適。

㈣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即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準此,本院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時間之密接性,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部分前經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編號1至16)、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7至20)、有期徒刑3年8月(編號21至25),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予遞減之整體犯罪評價等情,兼衡抗告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曾子珍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14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4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5日 106年11月23日至107年1月18日 (14次) 106年11月23日至107年1月18日 (4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903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2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90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90號   編號1至16.南投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0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3日至106年12月18日 (3次) 106年12月13日 106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2日 109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90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90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90號   編號1至16.南投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0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22次) 有期徒刑1年9月(7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1日 106年11月22日至107年1月7日 (22次) 106年11月22日至107年1月7日(7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5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5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4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4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日 109年9月2日 109年9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3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3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37號   編號1至16.南投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04號)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13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6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3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2日至106年12月26日 (13次) 106年11月22日至106年12月27日 (6次) 106年11月22日至107年1月7日 (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5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5號等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58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4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4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4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日 109年9月2日 109年9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3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37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37號   編號1至16.南投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04號)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1日 106年11月18日、106年11月21日 106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1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6號 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10年1月11日 111年3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6號 109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3日 110年2月18日 111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8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2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4號   編號1至16.南投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04號)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5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6日 106年9月20日至106年10月31日 (5次) 106年9月19日至106年10月31日 (10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26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0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4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10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10號   編號1至16.南投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04號) 編號17至20.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3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6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1日至106年10月18日 (3次) 106年9月11日至106年10月18日 (3次) 106年11月22日至106年12月5日 (6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26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26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4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1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10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10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號   編號17至20.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21至25.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5日、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2日至106年12月5日 (3次) 106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等 雲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等 雲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號   編號21至25.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7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8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2日至106年12月5日 (4次) 106年11月18日至107年1月8日 (7次) 106年11月15日至107年1月8日 (8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0年度訴字第41號 110年度訴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0年度訴字第41號 110年度訴字第4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號(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15號暫執行1年4月1次)   編號21至25.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            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5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4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8日 106年11月17日至107年1月11日 (5次) 106年11月初某日起至106年12月1日止 (4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等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等 嘉義地檢109年度駁偵字第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1號 110年度訴字第4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1號 110年度訴字第4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3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1號 
 編          號       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36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16日至107年1月22日 (36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駁偵字第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5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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