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 1 丙A○
- 上訴人
- 2 丙黃○
- 上訴人
- 3 丙玄○
- 上訴人
- 4 乙O○(丙X○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5 乙M○(丙X○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6 黃○○(丙Y○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7 宙○○(丙Y○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8 玄○○(丙Y○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9 i○○
- 上訴人
- 10壬○○
- 上訴人
- 11丁○○
- 上訴人
- 12T○○○
- 上訴人
- 13甲V○○
- 上訴人
- 14丙○○
- 上訴人
- 15甲戊○○
- 上訴人
- 16甲W○
- 上訴人
- 17己○○
- 上訴人
- 18庚○○
- 上訴人
- 19Q○○
- 上訴人
- 20甲丑○
- 上訴人
- 21G○○
- 上訴人
- 22A○○
- 上訴人
- 23O○○
- 上訴人
- 24N○○
- 上訴人
- 25寅○○○
- 上訴人
- 26J○○
- 上訴人
- 27I○○
- 上訴人
- 28乙A○(87.04.24生)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29乙宇○ 住雲林縣莿桐鄉○○村○○路4之1號
- 上訴人
- 30乙天○○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之6號
- 上訴人
- 34甲丁○即丙Z○
- 上訴人
- 36甲f○(82.06.14生)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o○ 住彰化縣永靖鄉○○村○○路176巷23號
- 上訴人
- 37甲亥○○○○○
- 上訴人
- 41甲e○即丙a○(82.11.15生)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42甲k○即丙b○
- 上訴人
- 43丙午○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之5號
- 上訴人
- 46乙k○即丙c○
- 上訴人
- 49乙s○即丙d○
- 上訴人
- 50乙e○即丙e○
- 上訴人
- 55甲癸○ 住台南市安平區○○○街453巷28號
- 上訴人
- 63甲X○(76.9.30生)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64甲h○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之16號
- 上訴人
- 65乙辰○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310號之4
- 上訴人
- 104乙c○ (丙p○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128乙亥○ 住雲林縣斗南鎮○○路一103之1
- 上訴人
- 134甲Y○即丙u○
- 上訴人
- 144D○○(80.12.16生)
- 上訴人
- 145E○○(83.2.21生)
- 上訴人
- 146B○○(86.7.21生)
- 上訴人
- 兼上列三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147丙L○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76號
- 上訴人
- 148甲M○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5之5號
- 上訴人
- 154甲T○(丙v○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155甲u○(丙v○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156甲v○(丙v○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157甲p○(丙v○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178S○○(81.02.27生)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179丙Q○ 住彰化縣埤頭鄉○○路248號
- 上訴人
- 180丙R○ 住彰化縣大埤鄉○○路154號
- 上訴人
- 182乙丁○(丙x○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183乙己○(丙x○之承受訴訟人,80.5.17生)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184C○○ 住桃園縣楊梅鎮○○○路594號12樓之1
- 上訴人
- 185乙m○即丙y○(88.03.13生)
- 法定代理人
- 乙a○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街101巷16弄2號
- 兼上列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186乙j○ 住嘉義市○區○○街190巷6號
- 上訴人
- 187n○○(丙z○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188未○○(丙z○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樓之2
- 上訴人
- 270丙宇○○○○○○○
- 上訴人
- 280甲a○○(兼丁庚○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281甲U○(兼丁庚○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282甲n○(丁庚○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283丙T○(丁辛○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284丙V○(丁辛○之承受訴訟人)
- 31乙宙○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之6號
- 32乙巳○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之6號
- 33乙黃○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之6號
- 住彰化縣永靖鄉○○村○○路176巷23號
- 35甲丙○ 住彰化縣永靖鄉○○村○○路176巷23號
- 住嘉義縣大林鎮丙f里丙f163之6號
- 38甲宙○ 住嘉義縣大林鎮丙f里丙f163之6號
- 39丙戌○ 住雲林縣林內鄉丙g村55號
- 40丙酉○ 住雲林縣林內鄉丙g村55號
- 住雲林縣西螺鎮○○路50之1號
- 住雲林縣西螺鎮○○路50之1號
- 44乙辛○ 住花蓮縣富里鄉丙h村丙h31號
- 45乙壬○○ 住花蓮縣富里鄉丙h村丙h31號
- 47乙p○ 住桃園縣觀音鄉○○村○○路○○段25
- 0巷6號
- 48乙n○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316巷8號
-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192號4樓
- 51乙x○ 住雲林縣古坑鄉丙j94號之1
- 52丙己○ 住南投縣竹山鎮丙i里仙公巷86號
- 53丙辛○ 住南投縣竹山鎮丙i里仙公巷86號
- 追加原告 54丙癸○ 住南投縣竹山鎮丙i里仙公巷86號
- 56乙癸○○ 住雲林縣古坑鄉丙j村丙j112號
- 57丙壬○ 住雲林縣古坑鄉丙j村丙j94號
- 58丙戊○ 住南投縣竹山鎮○○街238號
- 59丙甲○ 住雲林縣古坑鄉丙j村丙j94號
- 60甲K○○ 住雲林縣土庫鎮丙k里復興10之16號
- 61丙丁○ 住雲林縣土庫鎮丙k里復興10之16號
- 62乙J○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210號之5
- 66j○○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之7號
- 67甲宇○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325巷7號
- 68x○○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號之6
- 69H○○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號之16
- 70乙b○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108巷49號
- 71丙D○○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330巷11號
- 72乙丙○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號之7
- 73甲c○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號之12
- 74乙地○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333之2號
- 75乙Y○ 住嘉義市○○○街82號
- 76v○○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32之14號
- 77丙卯○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路271號
- 78X○○ 住雲林縣古坑鄉○○村○○路29號
- 79甲q○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263巷4號10樓
- 80W○○ 住雲林縣古坑鄉○○村○○路83之2號
- 81卯○○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街40號
- 82甲子○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56巷5號
- 83甲未○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36號
- 84戌○○ 住雲林縣大埤鄉丙l村頂埤3號
- 85乙W○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23號
- 86乙r○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5號
- 87丙G○ 住南投市○○路159號
- 88甲黃○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64之4號
- 89乙u○ 住雲林縣莿桐鄉○○村○○○路15之1號
- 90d○○ 住雲林縣莿桐鄉○○路27巷37號
- 91癸○○ 住雲林縣斗南鎮○○○路353號
- 92丙乙○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8號
- 93乙v○ 住雲林縣麥寮鄉丙m村八鄰丙m114號
- 94乙B○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210號之5
- 95甲戌○ 住雲林縣虎尾鎮○○路○段375巷38之2號
- 96丙C○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40之1號
- 97乙X○ 住雲林縣西螺鎮丙n里丙n16號
- 98甲D○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56巷9號11樓
- 99乙玄○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6巷16號
- 100乙庚○ 住雲林縣大埤鄉丙o村後庄9號
- 101宇○○ 住嘉義市○○街258號
- 102乙午○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22巷21號
- 103午○○ 住雲林縣林內鄉○○村○○路195巷21號
- 住台中市○○區○○路3段330號12樓之1
- 105甲A○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路330巷16號
- 106甲壬○○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路298巷30號
- 107乙寅○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6之1號
- 108地○○ 住嘉義市○○里○○路370號
- 109乙子○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路702巷303號
- 110甲m○ 住雲林縣古坑鄉丙q村丙q58號
- 111甲x○ 住台北縣林口鄉○○○路303之2號
- 112y○○ 住嘉義市○○路99巷14號
- 113乙U○ 住雲林縣西螺鎮○○里○○路21號
- 114w○○ 住雲林縣西螺鎮○○路95號
- 115乙戊○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59號
- 116甲辛○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780巷208號
- 117甲G○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381 號
- 118甲 辰 住嘉義縣梅山鄉市○○村110巷23號
- 119o○○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54號
- 120乙Q○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20之14號
- 121丙S○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5之4號
- 122甲L○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44之2號
- 123甲F○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26號
- 124乙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60巷19號1、2樓
- 125甲地○○ 住雲林縣莿桐鄉丙r村新庄47號
- 126丙子○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30號
- 127丙亥○ 住雲林縣莿桐鄉丙s興南120號
- 129甲b○ 住雲林縣斗南鎮丁q○村5巷4號
- 130丙宙○ 住雲林縣西螺鎮丙t里丙t126號
- 131乙申○ 住雲林縣大埤鄉○○村○○路72巷1號
- 132甲寅○ 住雲林縣丁r街68號5樓
- 133丙N○ 住雲林縣西螺鎮○○路59巷1弄4號
-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327號
- 135乙R○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20之14號
- 136辰○○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325巷7號
- 137甲酉○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里鎮○路85號
- 138g○○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800號
- 139甲j○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52巷21號3樓
- 140乙S○ 住嘉義市○○○路691巷1號
- 141甲B○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66號
- 142酉○○ 住雲林縣斗南鎮○○路111號
- 143甲乙○ 住雲林縣斗南鎮○○路○段484號
-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76號
-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76號
-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76號
- 149丙J○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5之12號
- 150丙B○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巷41號
- 151甲卯○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7號
- 152甲甲○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545號
- 153乙f○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248巷6號
-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路312巷8號
-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路312巷10號
- 住台北市○○區○○街22巷22號4樓
-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路312巷8號
- 158m○○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街195巷18號
- 159乙w○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街110巷10號
- 160丙寅○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8巷5號
- 161R○○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95號
- 162甲w○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50之17號
- 163乙h○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483號
- 164巳○○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08號
- 165丙K○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段396號
- 166辛○○ 住雲林縣大埤鄉丙w村59號
- 167L○○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巷51號
- 168丙丙○ 住雲林縣古坑鄉○○村○○路29號
- 169甲O○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515號
- 170甲E○ 住彰化市○○路273巷17之1號4樓
- 171r○○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巷205號6樓
- 172甲Q○ 住台南市○○街68巷16號
- 173c○○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街110巷8號
- 174甲I○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號之11
- 175丙M○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464號
- 176h○○ 住雲林縣虎尾鎮○○路○段230號11號
- 177丙P○ 住台中市○區○○○街65巷20號
- 住彰化縣埤頭鄉○○路248號
- 181乙y○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26號
- 住桃園縣楊梅鎮○○○路594號12樓之1
- 住桃園縣楊梅鎮○○○路594號12樓之1
-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街101巷16弄2號
-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段581
- 號13樓
- 住台中市○○路○段286號12樓之1
- 189乙i○○ 住嘉義市○區○○街190巷6號
- 190丙未○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47號
- 191丙H○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11之3號
- 192乙H○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27號
- 193乙G○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27號
- 194乙L○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27號
- 195乙K○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27號
- 196z○○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街86之3號
- 197k○○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62之2號
- 198甲巳○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62之2號
- 199乙V○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62之2號
- 200p○○ 住宜蘭縣壯圍鄉丁s村壯6號
- 201乙○○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50巷23號
- 202乙E○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50巷23號
- 203乙 D 住台中市○○區○○街1號
- 204甲R○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27巷2之1號
- 205丙申○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11之3號
- 206甲午○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86之3號
- 207乙 P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2號3樓
- 208乙z○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26號
- 209甲g○ 住台南市○○路○段54號
- 210乙T○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11號之3
- 211甲申○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27號
- 212P○○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2號5樓
- 213丙E○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路200巷7號
- 214乙q○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21號
- 215乙戌○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號之8
- 216甲J○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巷201號5樓
- 217f○○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74號
- 218a○○ 住雲林縣莿桐鄉○○村○○路73巷7號
- 219乙酉○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2號6樓之4
- 220丑 ○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780巷96號
- 221子 ○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2巷3號4樓
- 222乙未○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94巷184號
- 223乙C○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43號
- 224甲y○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52號之2
- 225甲d○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10號
- 226甲庚○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29號
- 227天○○ 住雲林縣古坑鄉○○路12巷5號
- 228戊○○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9號之9、2樓
- 229Z○○○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08號
- 230甲i○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街63號
- 231丙W○○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41號
- 232e○○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85巷60號
- 233甲t○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55巷9號
- 234丙O○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43號
- 235丙丑○○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57巷25 號
- 236乙F○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38號
- 237乙l○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號之22
- 238乙d○ 住雲林縣古坑鄉丁t村丁t2號
- 239K○○ 住雲林縣古坑鄉○○村○○路14號
- 240甲s○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38號
- 241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141巷55之2號6
- 242甲S○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310號之9
- 243甲 N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17巷5號
- 244丙地○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街96號
- 245甲P○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384巷24號
- 246甲l○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4巷40號
- 247乙甲○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73號
- 248q○○ 住雲林縣古坑鄉○○村○○路48巷103號
- 249丙巳○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93號之38
- 250乙t○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46號
- 251l○○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50號
- 252乙Z○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45巷24號
- 253乙o○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45巷24號
- 254F○○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68號6樓
- 255丙辰○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2號
- 256s○○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10巷12號
- 257乙丑○ 住雲林縣林內鄉丁丑村丁丑8號
- 258V○○○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27巷26號13樓
- 259丙F○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20號3樓
- 260丙庚○ 住雲林縣斗南鎮○○路126巷9號
- 261丙天○ 住苗栗縣通霄鎮丁u里丁u160號
- 262M○○ 住雲林縣古坑鄉丁v村丁v33號
- 263乙卯○ 住雲林縣古坑鄉○○路25號之2
- 264甲r○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8號之3、4 樓
- 265乙I○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471號
- 266u○○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42巷1號
- 267t○○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1號
- 268甲H○ 住雲林縣虎尾鎮丙m里丙m139號之33
- 269乙N○ 住雲林縣莿桐鄉丁w村油車28號
- 住雲林縣斗六市鎮○路8號
- 271亥○○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125號之10
- 272甲己○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4巷16號
- 273甲天○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30號
- 274b○○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198號
- 275甲玄○○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43號之6
- 276乙g○ 住雲林縣斗南鎮○○街409號
- 277甲C○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段211號4樓之8
- 278U○○ 住雲林縣斗六市○○街19號
- 279Y○○ 住雲林縣斗六市○○路202號
-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16巷5號
-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16巷5號
-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16巷5號
- 上列二百八十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 吳炳輝律師
- 上 訴 人 285丙U○(丁辛○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 被上訴人 雲林縣政府
- 設雲林縣斗六市○○路○段515號
- 法定代理人 丙I○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國字第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於九十八年五月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丙A○等(不包括上訴人乙p○、乙n○、乙s○、乙e○、乙x○、丙己○、丙辛○、甲癸○、乙癸○○、丙壬○、丙戊○、丙甲○、丙丁○等十三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丙A○等如本判決附表四「賠償總額」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丙A○等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乙p○、乙n○、乙s○、乙e○、乙x○、丙己○、丙辛○、甲癸○、乙癸○○、丙壬○、丙戊○、丙甲○、丙丁○等十三人之上訴駁回。
原告丙癸○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關於:⑴上訴人乙p○、乙n○、乙s○、乙e○、乙x○、丙己○、丙辛○、甲癸○、乙癸○○、丙壬○、丙戊○、丙甲○、丙丁○等十三人上訴部分,由上訴人乙p○等十三人負擔;⑵上訴人丙A○等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丙A○等負擔。
原告丙癸○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丙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主張被上訴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已以書面向被上訴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惟經拒絕賠償者,有上訴人於原審提出拒絕賠償理由書在卷(見原審①卷第一0二頁至第一0六頁)可參,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堪信為真實。上訴人等已依國家賠償法踐行協議先行程序,其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之訴,揆諸上開說明,即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上訴人丙X○等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相繼死亡,或由其等繼承人提出相關資料為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或由本院另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在案,均詳如以下所述,併先敘明。
㈠上訴人丙X○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死亡,其繼承人乙O○、丁天○等二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相關戶籍謄本附卷(見本審①卷第一四八頁至第一五三頁)足稽。
㈡上訴人丁地○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死亡,繼承人n○○、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見本審②卷第一四頁至第二一頁)可按。
㈢上訴人丙x○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死亡,繼承人C○○、乙丁○、乙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見本審②卷第六0頁、第六一頁、第二四五頁至第二四八頁)可參。
㈣上訴人丙Y○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死亡,繼承人黃○○、宙○○、玄○○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存卷(見本審②卷第二五頁至第三三頁)可佐。
㈤上訴人丁辛○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甲z○、甲Z○均已拋棄繼承,訴外人丁未○其後經法院判決確認並非丁辛○之子,其第二順位繼承人丁申○、丁酉○亦已死亡,應由第三順位繼承人丙U○、丙T○、丙V○承受訴訟,本院已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在案。
三、再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但依同法第四百六十條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他造於此項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即應視為同意追加,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五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害人丁巳○因本件事故而死亡,丙癸○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張:丁巳○之胞兄為丁午○,伊係丁午○之配偶,因丁午○已死亡,而繼承丁午○就丁巳○死亡之國家賠償請求權,而於九十六年八月三日具狀追加為原告等情,此有民事陳報狀附卷(見本審②卷第一八六頁)可參;被上訴人對於丙癸○追加為原告乙情,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首開說明,丙癸○於本審所為上開訴之追加,於訴訟程序上並無不合,同先敘明。
四、上訴人丙U○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准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五、上訴人及原告丙癸○主張:伊等係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社口小段九二之一八九地號等土地上,由宗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漢公司)興建之丙i國寶二期、三期大樓及觀邸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所有人或住戶或家屬,系爭大樓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台灣省南投縣日月潭偏南約一二.五公里附近斷層錯動所引發之內陸淺層地震(下稱九二一地震)中倒塌,造成如本判決附表(以下稱附表)之附表二「死傷情形」欄所示被害人死亡、或身體受有程度不同之普通傷害,或重傷害;伊等或為被害人本人,或為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除支出被害人之醫藥費、殯葬費外,並因此受有精神上之損害。且伊等本人或繼承人係系爭大樓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亦因系爭大樓遭毀損而受有建物或屋內家俱或車輛之損害。又系爭大樓倒塌原因,主要為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不及原設計強度、施工樑柱上之箍筋捆綁錯誤、原結構設計有弱柱強樑之重大缺陷所致;被上訴人之工務局所屬人員在該等大樓興建中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未確實履勘,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另系爭大樓在結構設計上有弱柱強樑等缺陷,被上訴人指派資格不符之人員審核丙i國寶二期大樓之建造執照,亦有違失。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上開違失,致伊等權利遭受損害,被上訴人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本於國家賠償請求權,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丙A○等及原告丁宇○各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伊等敗訴判決尚有未洽,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伊等各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①上訴人丁宙○、申○○二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已撤回上訴。②上訴人丙A○等逾上開金額部分之請求,經原審為其等敗訴判決後,未據聲明不服而確定;①、②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六、被上訴人則以:系爭丙i國寶等三棟大樓倒塌原因,係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等偷工減料或混凝土灌漿規格錯誤或澆置時於壓送過程中過量加水輸送、鋼筋綁紮錯誤等違背建築技術成規所致,依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上訴人所核發之執照,僅為許可其建造、使用或拆除建築物之證明,若建物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由申請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負其責任。就使用執照之核發,係指就建築物之外觀或形式為審查,蓋建築工程已完竣後,無從再就主要結構之實質為審查。勘驗之執行,依建築法第六十條前段規定,系爭三棟大樓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師負責勘驗,被上訴人並無怠忽職務。被上訴人所屬工務局人員,具有公務員資格,雖未符合建築法之規定,但有工程相關經驗,且與倒塌之原因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等情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七、經查:
(一)訴外人丁戌○分別設立漢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記公司)、宗漢公司及漢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統公司),並自任董事長,惟宗漢公司、漢統公司係丁戌○用以節稅、開發票之用,係屬空殼公司,實際上係由漢記公司運作業務。漢記公司自設立後迄至八十年五月間,並無實際承造集合性住宅之經驗,惟丁戌○及漢記公司總經理丁亥○明知漢記公司並未取得營造業公司執照,依法不得為建築物之承造人,竟決意由漢記公司自行僱工興建集合性住宅銷售,自八十年六月間起至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止,連續借用具有甲等營造登記證書之財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為承造人,自行發包購料僱工興建包括丙i國寶二期、三期及觀邸大樓等系爭大樓在內之七區大樓銷售。又丁戌○集資興建丙i國寶二期住宅大樓,起造人為宗漢公司,共分A、B、C、D、E、F、G、H、I、J等十棟,每棟樓高十二樓,地下一樓,一、二樓為店舖,三樓以上為公寓住宅,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並於八十一年五月十一日開工。訴外人丁玄○為丁戌○之弟,為漢記公司之副總經理,負責覆核公司業務、財務之簽呈並參與公司決策,為主導上開大樓工務情事之人,惟丁戌○、丁玄○均過分自信而低估自行營建大樓之危險性,相信建築物不致因外力影響而瞬間倒塌,而於本棟大樓興建時,在:
①人員任用上,為節省成本,未增聘人員參與工程之監工,致監工人員經常在各工地流用,在人力不足之情況下,忽略監工品質之監督;②在規劃設計上,明知上開大樓屬於建築設計上不規則建築物,必須在結構上加強,並委請領有執照之專業結構工程技師妥為結構安全之設計,並聽從其建議修改圖面,以確保建築物之安全,然丁戌○為節省開銷,建築師丁黃○亦未告知丁戌○結構補強之重要性,而過分輕忽危險發生之可能,且在本件丙i國寶二期大樓於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送請建築執照時,因尚不須結構技師簽證,丁黃○便將大樓之建築平面圖、立面圖、部分剖面圖交予未具結構技師執照之第三人戊丙○處理,而未委託具有結構工程技師執照之結構技師為結構設計。丁黃○與戊丙○原應注意上開不規則構造物設計中,橫力之分配應考慮構造物之動力特性,且在部分關鍵處均應加大柱斷面或加強配筋或箍筋,並增加各該大樓間連接之結構元素,避免建築物結構系統在平面及立面上均造成不規則現象,致不利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且鋼筋之搭接(連接)時應相互錯開六十公分以上,不可搭接在同一介面,乃建築技術成規;惟於規劃設計上,竟未為錯開六十公分以上,而搭接在同一介面,另柱箍筋設計未有一百三十五度彎鉤,而違背建築技術成規,造成系爭二期大樓圍束效果降低而致生公共危險,在結構系統之規劃設計上存在嚴重瑕疵;③材料採購上,丁戌○、丁亥○、丁玄○、丁A○皆屬監工人,於丁黃○攜帶顯示規格之圖面與建築執照交予丁戌○後,對於圖面規格置之不理,容認下屬向財昇預拌水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強度不足之混凝土施作;④現場施工上,則將採購強度不足之混凝土在各樓層施作灌漿;且於混凝土澆置時,承攬混凝土灌漿工程之第三人丁x○,為求施工之便利快速,於各樓層模板組立完成後,接續在混凝土壓送過程中加水輸送,因加水過量致混凝土強度嚴重缺損,並在混凝土澆置後未經養護七日以保持濕潤,僅養護樑柱混凝土三、四天,致樑柱混凝土強度受損,不利耐震能力。又建築師丁黃○為丙i國寶二期大樓之監造人,未至施工現場執行監造業務,亦未指派事務所人員到現場代為執行,且對於施工現場取樣送檢驗混凝土之抗壓試驗報告單及上開查驗報告,均未予過目或簽認,致無從發現上開混凝土規格不符、澆置時加水施作、養護日數之不足等缺失而即時糾正或作其他補強措施等等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或缺失。
(二)丁戌○於八十二年六月間,又集資興建系爭觀邸大樓,起造人為漢記公司,建築物樓高十六樓、地下一樓,為鋼筋混凝土結構,並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開工。系爭觀邸大樓亦有如上在人員任用、規劃設計、材料採購及現場施工上之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或缺失情形。此外,觀邸大樓之現場施工上,另有承攬鋼筋搭接工程之人丁E○,為施工方便,接續將各樓層相連接之柱鋼筋搭接於同一介面而未錯開,而違背上開建築技術成規之缺失。
(三)嗣於九二一大地震時,系爭大樓因有上開缺失,致丙i國寶二期大樓A、B、C、D、E、F、G棟大樓一樓樓柱瞬間崩裂,F、G棟大樓往西方向倒塌並下陷,E、F棟間連接之逃生樓梯間斷落,E、D、C、B、A棟往東方向倒塌,部分樓層並倒壓在丙i國寶三期大樓,E、D、C棟往地下室下陷至六樓,A、B棟自四樓剪斷,四、五樓與六樓分離倒塌於地上,致如附表二「死傷情形」欄所示之被害人,因受結構體或隔間牆等之擠壓而死亡、或受有普通傷害或重傷害;觀邸大樓地下室柱子瞬間斷裂,一至六樓柱子亦暴裂,而往東方向倒塌,致如附表二「死傷情形」欄所示之被害人,亦因受結構體或隔間牆等之擠壓而死亡,或受有普通傷害或重傷害。
(四)訴外人丁戌○、丁玄○、丁B○、丁C○、丁D○、丁E○等人,因上開違反建築技術成規,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部分,並經刑事法院分別判刑確定。
(五)上情,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影印相關之刑事卷證(刑事影印①、②卷外放)外,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堪認為真實。
八、上訴人等及原告丙癸○另主張:被上訴人所屬審核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建造執照之公務員,不符合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後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以下稱:「當時之建築法」)第二項規定所須具備之資歷,且在該等大樓興建中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未確實履勘,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致伊等權利遭受損害,被上訴人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等語,則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上情置辯;是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就系爭大樓之審核、發給執照期間,行使公權力時有無故意、過失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情事?若有,與被害人等所受之損害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應否負國家賠償責任?厥為本件訴訟首應審究之爭點。
九、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並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在案;其解釋理由並明揭:「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惟法律之種類繁多,其規範之目的亦各有不同,有僅屬賦予主管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者,亦有賦予主管機關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權限者,對於上述各類法律之規定,該管機關之公務員縱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尚難認為人民之權利因而遭受直接之損害,或性質上仍屬適當與否之行政裁量問題,既未達違法之程度,亦無在個別事件中因各種情況之考量,例如:斟酌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危險迫切程度、公務員對於損害之發生是否可得預見、侵害之防止是否須仰賴公權力之行使始可達成目的而非個人之努力可能避免等因素,已致無可裁量之情事者,自無成立國家賠償之餘地。倘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查:
(一)就起造人申請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之建造執照時,依當時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其修正理由並謂:「由於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未必具備大學畢業學歷,爰予增訂列舉,以符實際。各級主管建築機關目前延攬或留用具有工程經驗之審查或鑑定人員尚有困難,將其應具有工程經驗年限,由五年降低為三年。」者,固堪認當時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就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人員,應具備一定之資歷。惟參照內政部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就當時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建築審查人員資格限制執行疑義,函示說明之㈠:「目前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負責審查或鑑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人員,未必具備當時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資格,為解決類似情形,宜從人員調度、工作指派或以申請考試分發適任人員等方面著手。」(見本審③卷第二六七頁)乙情以觀,足見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缺乏當時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一定資歷之審查人員,係普遍現象,苟因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實際欠缺一定資歷之審查人員,而無法符合法律規定之要求,即難認主管建築機關未選派符合一定資歷之審查人員執行審查事項,有何「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故意,或「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或「不執行該等職務之行政裁量有違失」之怠於執行職務情事可言。
(二)其次,依當時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惟內政部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於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內政部(七四)台內營字第三二一四七二號令修正發布「建造執照預審辦法」,其第二項則訂定:「建築物之起造人或受其委託之設計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填具申請書詳細列明預審事項及理由,繳納審查費,檢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暨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預審。」,第四條第二項並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預審會議之日起十日內,將審定結果製作審定書通知申請人。」;而依被上訴人提出且為上訴人所不爭之「建造、雜項執照審查表」(見本審①卷第一三二頁)所示,建管人員所審查之項目屬於查核項目或行政審查項目,惟並未涉及預審圖樣之「建築結構之安全」項目。此項審查表對照內政部營建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檢送其依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修正後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製定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見本院重上國字卷第一九一頁),兩者所審查之項目亦大致相同。準此,苟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人員,已確實依內政部訂立之預審辦法為審查,即無故意或過失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不作為可言。
(三)再者,依當時之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及勘驗紀錄保存年限,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再修正為:「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參照:⑴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府法四字第一0二二九號令修正發布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已廢止)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包括:「放樣勘驗、基礎勘驗、配筋勘驗、鋼筋勘驗、屋架勘驗」、⑵其第三項前段並明定:「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施工。」,同條第五項則規定:「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損毀為止。」、⑶當時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與現行條文同)第三款、第六款亦明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並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等情以觀,則依八十二年間開始施行之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就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在:⒈建築物施工前,於核定建築計畫時,必須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⒉建築物施工中,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於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並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者至明。是以上揭法文雖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惟地方主管機關苟未就「放樣」、「基礎」、「配筋」、「鋼筋」、「屋架」等,實際勘驗施工中之建築物,衡情,豈得發現建築物有無「危害公共安全」,或「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情事,而通知勒令停工或修改,甚或強制拆除?
(四)基上,依當時之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物施工時應勘驗建築物者,其法律規範之目的,既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於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即負有勘驗之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至明。苟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不依上揭規定,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依首開說明,被害人即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被上訴人抗辯:其所屬公務員雖是相關科系畢業,但非專業之人員,無法每件工程均予以勘驗,且在行政與技術分立情形下,勘驗建築物現場並非主管建築機關必然職責云云,委不足採。
十、再查:
(一)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於審查訴外人丁戌○於八十一年間,以宗漢公司為起造人,興建丙i國寶二期住宅大樓之建造執照時,並無故意、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情事。
⑴承上所述,依當時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歷者,其規定之目的雖同係保障人民權利,惟上開規定之執行與否,並無招致人民權益所受侵害之迫切危險情形;苟主管建築機關並未配置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之審查人員,致無從指派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之人員執行審核職務時,核係不得已之不作為,自難據此逕認主管機關不依上開規定為執行時,有何怠於執行職務可言。本件被上訴人就當時之審查人員並不具備當時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歷者,為其不爭執之事實(見本審②卷第一八一頁),雖有違反上開法律規定之虞;然因被上訴人未配置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之審查人員,致無從指派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之人員執行審核職務,難認被上訴人有何「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故意,或「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或「不執行該等職務之行政裁量有違失」之怠於執行職務情事可言。
⑵其次,依六十五年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後之建築法第十三條(與現行條文相同)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第三項並規定:「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省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本件被上訴人係於八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實施上開第一項規定者,此有台灣省雲林縣政府八十二年九月六日八二府建管字第一一一0一四號函附於刑事一審①卷第八二頁,即刑事影印①卷第二二頁)可參。訴外人丁戌○以起造人宗漢公司名義,申請核發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時,雖未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其結構設計上因而有弱柱強樑等缺陷者,雖如上述,惟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於審查核發系爭大樓之建造執照時,在雲林縣政府轄區內既尚未開始實施上開規定事項,則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之起造人,實際並未委任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仍准予核發系爭建造執照者,既係依當時有效之法令規定執行職務,亦難認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可言。
⑶再者,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於審查訴外人申請核發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之建造執照時,係依憑內政部於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內政部(七四)台內營字第三二一四七二號令修正發布建造執照預審辦法,而頒布之「建造、雜項執照審查表」為審查,所審查之項目均屬於查核或行政審查項目,並不包括實質審查工程圖樣之設計是否有「弱柱強樑」等設計上缺陷事項,已如上述;則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依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預審辦理而為審查,縱起造人提出之工程圖樣確實存在設計上之缺陷,惟建管人員未能及時發現者,亦難據此反面推論建管人員即有故意、過失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不作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因未具備一定之資歷,無法實質審核工程圖樣在結構設計上之安全缺陷,即有違失行為云云,同無足採。
(二)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未依當時之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就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隨時勘驗施工中之建築物,為怠於執行職務。
⑴承上所述,被上訴人係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關於建築物施工時,原應依當時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隨時勘驗建築物,此項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即負有勘驗之作為義務,並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
⑵其次,被上訴人所屬建管人員於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及觀邸大樓施工時,從未到建築物現場勘驗者,為系爭大樓之現場負責人丁B○、丁F○、丁E○於刑事案件之偵查中供證明確之事實(見刑事影印②卷第一八頁、第二六頁、第六一頁)。證人即承辦人員丁G○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場供證:「在九二一地震前,沒有建管人員到現場履勘過」等語明確,堪認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未依當時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就系爭大樓於施工中到場為勘驗,其等怠於執行職務之事證明確。
(三)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系爭大樓因九二一地震倒塌,致如附表二「死傷情形」欄所示被害人之死傷,及如附表三所示當事人之財物毀損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⑴按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及觀邸大樓倒塌龜裂原因,係因混凝土強度嚴重不足、強度差異度亦大,混凝土品管控制不佳。鋼筋強度未符合規定,建築圖之樓層高度和原結構分析之樓層高度無法相符,一樓柱鋼筋配置量未符合法規之鋼筋需求量者,為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工會鑑定明確之事實(見刑事影印①卷第三六五頁至第三六九頁),是混凝土抗壓強度之脆弱,導致本件地震發生時,大樓樓柱在瞬間粉碎暴裂崩落之結果。此外,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及觀邸大樓在現場施工上,有將採購強度不足之混凝土在各樓層施作灌漿,且於混凝土澆置時,承攬混凝土灌漿工程之人,為求施工之便利快速,於各樓層模板組立完成後,接續在混凝土壓送過程中加水輸送,因加水過量致混凝土強度嚴重缺損,在混凝土澆置後復未經養護七日以保持濕潤,致樑柱混凝土強度受損,不利耐震能力。又建築師未至施工現場執行監造業務,亦未指派事務所人員到現場代為執行,對於施工現場取樣送檢驗混凝土之抗壓試驗報告單及上開查驗報告,均未予過目或簽認,致無從發現上開混凝土規格不符、澆置時加水施作、養護日數之不足等缺失,而即時糾正或作其他補強措施等等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缺失者,除據訴外人即承覽灌漿工程工人丁x○於刑事案件偵審中供述:「我是灌二期的混凝土。混凝土來的時候,也不知道是幾磅,我水加下去就壓上車開始灌。」(見刑事影印①卷第一九0頁);訴外人戊丁○證述:「在混凝土壓送部分,有時因為便於壓送混凝土,所以工人會加水以利輸送。」(見刑事影印②卷第三一頁)等語明確外,即訴外人丁戌○、丁玄○、丁B○、丁C○、丁D○、丁E○因上開違反建築技術成規,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部分,並經刑事法院判刑確定,堪認上情為真實。
⑶綜參上開各情:
⒈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及觀邸大樓於施工期間,不僅採購之混凝土強度已有不足,更且為便於輸送起見,於壓送混凝土至各樓層灌漿時加水,復為搶建進度,灌漿後之混凝土養護時間不足七日,致混凝土之耐震強度嚴重不足。
⒉其次,建築師並未確實至施工現場執行監造業務,亦未指派事務所人員到現場代為執行,且對於施工現場取樣送檢驗混凝土之抗壓試驗報告單及上開查驗報告,均未予過目或簽認,致無從發現上開混凝土規格不符、澆置時加水施作、養護日數之不足等缺失,而即時糾正或作其他補強措施等等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缺失。參以系爭大樓施工期間頗長,現場施工人員所為上開違反建築技術成規之行為,按諸常情,亦非一時片刻在短時間內即可完成,苟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確實依當時之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隨時到場勘驗,衡情,應可輕易發現上情;且在混凝土中加水,改變混凝土中含水比例,導致混凝土之抗壓力及耐震力不足,此係一般人普遍周知之常識,並非建築界之高深理論,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若確實依規定到場勘驗,於發現上情時,即得依相關法律規定為處理,而避免本件憾事的發生;乃承辦業務之公務員未此之為,其等怠於執行職務,未能於大樓施工期間,藉由到場勘驗建築物方式,發現施工人員上開違反建築技術成規,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行為,俾得採取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之補正措施,致丙i國寶二期大樓及觀邸大樓因上開缺陷,而發生遭九二一地震震毀之結果。
3.準此,依經驗法則研析,訴外人興建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及觀邸大樓時,因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行為,致大樓之混凝土強度嚴重不足、強度差異度亦大,混凝土品管控制不佳。鋼筋強度未符合規定,建築圖之樓層高度和原結構分析之樓層高度無法相符,一樓柱鋼筋配置量未符合法規之鋼筋需求量等缺失,無法承受九二一地震之天然災害襲擊而倒塌;訴外人等之上開行為,與系爭大樓倒塌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並無疑義,且其等上開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行為,與造成系爭大樓有如上缺失間並有直接關係。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不作為,與系爭大樓因如上缺失而遭九二一地震震毀之結果間,雖無直接關係,惟訴外人等興建系爭丙i國寶二期大樓及觀邸大樓前,已有節省成本,偷工減料,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故意,並於施工期間漸次遂行,堪信訴外人等上開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行為,必然造成興建完成後之上開二棟大樓,有如上無法承受九二一地震襲擊之建築上缺失結果。又此等大樓建築上缺失結果之發生,苟因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積極作為,在建築物施工中到場勘驗,應可發現施工人員違反建築技術成規行為,其後經由通知勒令停工或修改之補正措施,即可防免,而中斷後續損害發生之可能性;自反面觀之,因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不作為,致訴外人得以輕易遂行其等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行為,而造成系爭二大樓有如上無法承受九二一地震襲擊之建築上缺失結果,堪認在一般情形下,有此行為(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之不作為)之同一條件,均將發生同一之結果(系爭大樓因此存在上開建築上之缺失,並因此而遭震毀)之結果,依上開說明,兩者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
、第按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至明。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按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判例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如附表二「死傷情形」欄所示被害人死傷,附表三所示之財物毀損,兩者間並有相當因果關係,已如上述;受害之上訴人等依上開國家賠償法及民法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國家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末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
(一)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因怠於執行職務,致如附表二「死傷情形」欄所示被害人死傷,及如附表三所示當事人所有之財物損害;上訴人等若係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或為被害人之本人,苟因此而支出被害人之醫療費或殯葬費者,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等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及所支出之醫療費或殯葬費併財物損失。此外若被害人對於上訴人有應負法定扶養義務者,上訴人等亦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等扶養費之損害。基上:
⑴上訴人乙k○、乙p○、乙n○、乙s○、乙e○、乙x○、丙己○、丙辛○、甲癸○、乙癸○○、丙壬○、丙戊○、丙甲○、甲K○○、丙丁○,及追加原告丙癸○等十六人主張:被害人丁巳○因本件事故而死亡,甲癸○、乙癸○○、丙壬○、丙戊○、丙甲○、甲K○○、丙丁○等人係被害人丁巳○之兄弟姊妹,上訴人乙k○、乙p○、乙n○、乙s○、乙e○為丁巳○胞姊丁H之子女,上訴人乙x○、丙己○、丙辛○則係丁巳○胞兄丁午○之子女,追加原告丙癸○則係丁午○之配偶。上訴人甲癸○、乙癸○○、丙壬○、丙戊○、丙甲○、甲K○○、丙丁○等人,及訴外人丁H、丁午○亦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丁H、丁午○等人之權利並由上訴人乙k○、乙p○、乙n○、乙s○、乙e○、乙x○、丙己○、丙辛○及追加原告丙癸○分別繼承取得;此外,上訴人乙k○並支出丁巳○之殯葬費等情,此有上訴人提出而為被上訴人所不爭之丁巳○相驗屍體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相關當事人戶籍謄本等件在卷(見國寶證物卷宗①卷第六五頁至第七一頁-證物外放)可佐;惟除上訴人乙k○主張支出丁巳○之殯葬費(未提出單據,以二十萬元計算)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外,上訴人乙k○等十六人於被害人丁巳○死亡時,與被害人丁巳○並非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則其等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與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不符,其等就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而不應准許。
⑵其餘上訴人丙A○等主張與附表二「死傷情形」欄之被害人,或為父、母、子、女、配偶關係,或為被害人本人,其等因本件事故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或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醫藥費等情,則據上訴人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參,其等與被害人之關係,及所援引之證據,詳如附表二所示,堪信上訴人丙A○等人之上開主張為可採。
(二)其次,系爭大樓因九二一地震而倒塌,致如附表三所示當事人所有之財物受有損害,其中部分被害人固據提出相關證據以資證明其等原本購屋之費用云云;惟上開購屋之費用,大部分均將土地及房屋價款合併計算在內,且被害人因系爭大樓倒塌時,係受有房屋及屋內傢俱毀損之損害,至於土地部分因仍然屬於被害人所有,嗣經雲林縣政府以地易地而為補償者,並為上訴人自陳之事實(見本審③卷第七頁),則在計算被害人所受損害時,自應將購屋款中關於土地部分之價款先予扣除。此外,凡固定資產因使用,必有折舊問題,系爭大樓亦然,系爭大樓經興建完成迄至遭九二一地震損毀時止,已歷經多年,並非新品,亦難逕以所有人原購屋之價額計算其損害。基上,上訴人等提出之購屋證明,除可證明其等確係房屋之所有人外,對於房屋在九二一地震時之價值究竟為何?自難直接作為認定其殘值之憑證。
(三)再者,本件上訴人等雖人數眾多,各被害人之身分、地位、教育、資力等牽涉法院核定其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數額之情形亦各異;惟其等因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未確實勘驗施工中系爭大樓,致系爭大樓因建商及現場負責人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行為,所興建之大樓耐震度不足,而遭九二一地震震毀,因而造成被害人之死傷及財物受損之原因事實則均相同。又因地震發生突然,相關人員為急迫援救受困人員,同時採取破壞性方法,加深被害人所有財物之損害程度,及毀損其等原保存之相關證明文件;上訴人等復因遭受巨變,一時沈於哀傷,對於實際支出之費用究竟若干,亦無心妥善保存單據,甚至相關支出醫藥費、殯葬費等費用,或原有購買房屋及傢俱之單據,亦大部分同時毀於地震之中或散逸無蹤而無法提出。綜此,若仍依一般訴訟成例,就請求人請求賠償之損害,命請求人應負舉證之責者,顯非事理之平。本院審酌上情,認上訴人丙A○等(不包括上訴人乙p○、乙n○、乙s○、乙e○、乙x○、丙己○、丙辛○、甲癸○、乙癸○○、丙壬○、丙戊○、丙甲○、丙丁○等十三人)確因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其等權利遭受損害,既如上述,惟因上揭事由,欲由上訴人明確證明所受損害數額者,確有重大困難;參酌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主張之精神慰藉金、殯葬費、扶養費等請求之計算基準,亦表示同意(見本審②卷第七頁),且上訴人丙A○等主張之上開計算基準,復與一般損害賠償之常情為相當等一切情況,認本件上訴人等請求賠償之金額,其中:①被害人死亡者,其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之精神慰藉金,每人以五十萬元為計算基準;被害人受重傷者,其個人請求之精神慰藉金以二十萬元為計算基準;被害人受輕傷者,其個人請求之精神慰藉金以三萬元為計算基準。②死亡之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法定扶養義務者,請求權人請求之扶養費,以每年七萬八千元為計算基準。③請求人支出被害人之殯葬費,已提出單據者,以實際損害額為準;未提出單據者,則以二十萬元為計算基準。④房屋及屋內傢俱遭受損害者,其中傢俱部分已提出單據者,以實際損害額為準;未提出單據者,則以十五萬元為計算基準。至於房屋部分若經稅捐機關核定其損失額者,則逕以核定額為計算房屋所有人之損害基準;若未經核定者,則比照國稅局核定之近似情況,而推估其房屋之損失額,以作為請求權人請求損害之為計算基準。⑤至若本院因推估所得金額,較請求權人請求之金額為高,自應以請求人請求之金額,作為被上訴人賠償總額之基準。
(四)準此,上訴人丙A○等各得請求關於「人員死傷」之精神慰藉金、扶養費、醫藥費、殯葬費等,各詳如附表二所示;至於上訴人等得請求之財物損失部分,則各詳如附表三所示。綜此,上訴人丙A○等(不包括上訴人乙p○等十三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為如附表四「賠償總額」欄所示;逾此,則嫌無據而不應准許。
、綜上,上訴人丙A○等(不包括上訴人乙p○、乙n○、乙s○、乙e○、乙x○、丙己○、丙辛○、甲癸○、乙癸○○、丙壬○、丙戊○、丙甲○、丙丁○等十三人)本於國家賠償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在各如判決四「賠償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證書參見原審重國字①卷第一二二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至於上訴人乙p○等十三人之請求者,則均不應准許。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未遑詳察,遽為上訴人丙A○等之敗訴判決,自有可議,其等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丙A○等之請求而不應准許部分,連同上訴人乙p○等十三人之請求,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人之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此外,原告丙癸○於本審所為追加之訴,亦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丙A○等之上訴,或為有理由,或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上訴人乙p○等十三人之上訴及原告丙癸○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記】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後附:附表一、二、三、四)附表二(人員死傷賠償表):說明:
1.單位:新台幣。
2.殯葬費:有實際支付費用者,依單據計算;無單據證明者,每一位死亡者,以200,000元計算。
3.扶養費:每一扶養權利人,以每年78,000元(即每月6,500元)為計算基準。
4.精神慰撫金:死亡者之父、母、子、女、配偶,每人為500,000元;重傷者之本人為200,000元;輕傷者之本人為30,000元。
附表三(財物毀損賠償表):(單位:新台幣)「原購買房地價格」欄若無憑證,則記載當事人主張「建物請求金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丙i國寶大樓: │
├──┬──────┬─────┬────┬─────┬───────┬───────┬─────────┬─────────────┤
│代號│上訴人 │死傷情形 │殯葬費 │扶養費 │精神慰撫金 │賠償總額 │ 備 註 │證據及證據出處 │
│ │ │ │ │ │ │ │ │(國寶①卷、②卷、觀邸①卷│
│ │ │ │ │ │ │ │ │、②卷之證物均外放) │
├──┼──────┼─────┼────┼─────┼───────┼───────┼─────────┼─────────────┤
│ 1 │丙A○ │丁I○ │200,000 │338,000 │500,000 │1,038,000 │1.扶養義務人丁I○│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見國│
│ │(73.01.22)│(死亡) │ │(4年4月)│ │ │ 死亡,由扶養權利│寶①卷1-4)。 │
│ │ (子) │ │ │ │ │ │ 人丙A○(子)等│ │
├──┼──────┤ ├────┼─────┼───────┼───────┤ 3人、丙X○(母 │ │
│ 2 │丙黃○ │ │ │429,000 │500,000 │929,000 │ )請求賠償。 │ │
│ │(74.03.28)│ │ │(5年6月)│ │ │2.未成年子女丙A○│ │
│ │ (子) │ │ │ │ │ │ 等3人請求扶養費 │ │
├──┼──────┤ │ ├─────┼───────┼───────┤ 用期間丁I○死亡│ │
│ 3 │丙玄○ │ │ │695,500 │500,000 │1,195,500 │ 之日起至其成年之│ │
│ │(77.08.18)│ │ │(8年11月) │ │ │ 日為止。 │ │
│ │ (子) │ │ │ │ │ │3.原權利人丙X○ │ │
├──┼──────┤ │ ├─────┼───────┼───────┤ 95.5.20死亡,由 │ │
│ 4 │乙O○ │ │ │ │250,000 │250,000 │ 乙O○(夫)、詹│ │
│ │ │ │ │ │ │ │ 戊M(子)繼承承│ │
├──┼──────┤ │ │ ├───────┼───────┤ 受訴訟。 │ │
│ 5 │乙M○ │ │ │ │250,000 │250,000 │ │ │
├──┼──────┼─────┼────┼─────┼───────┼───────┼─────────┼─────────────┤
│ 6 │黃○○ │丁J○(死│66,667 │117,000 │166,667 │350,334 │1.扶養義務人丁J○│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
│ │ │亡) │ │ │ │ │ 死亡,由其丙Y○│系統表 (見國寶①卷5-7、本│
│ │ │ │ │ │ │ │ (父)起訴請求賠│審②卷25-33)。 │
│ │ │ │ │ │ │ │ 償。 │ │
│ │ │ │ │ │ │ │2.丙Y○得請求戊戊│ │
├──┼──────┤ ├────┼─────┼───────┼───────┤ 萍扶養期間為4.5 │ │
│ 7 │宙○○ │ │66,667 │117,000 │166,666 │350,334 │ 年。 │ │
│ │ │ │ │ │ │ │3.丙Y○已於93年3 │ │
│ │ │ │ │ │ │ │ 月24日死亡,由 │ │
│ │ │ │ │ │ │ │ 黃○○、宙○○、│ │
│ │ │ │ │ │ │ │ 玄○○承受訴訟,│ │
├──┼──────┤ ├────┼─────┼───────┼───────┤ 並各繼承取得權利│ │
│ 8 │玄○○ │ │66,666 │117,000 │166,666 │350,332 │ 1/3。 │ │
├──┼──────┼─────┼────┼─────┼───────┼───────┼─────────┼─────────────┤
│ 9 │i○○ │丁K○(死│200,000 │ │500,000 │700,000 │丁K○死亡,由其母│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國寶│
│ │(52.12.24)│亡) │ │ │ │ │i○○請求賠償。 │①卷8、24、25) │
├──┼──────┼─────┼────┼─────┼───────┼───────┼─────────┼─────────────┤
│ 10 │壬○○ │1.丁L○ │200,000 │ │500,000 │730,000 │丁L○死亡,由戊己│相驗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
│ │ │(死亡) │ │ ├───────┤ │鎮(子)、丁○○(│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國寶│
│ │ │2.壬○○ │ │ │30,000(本人) │ │子)、T○○○(女│①卷9-18、21、23、72) │
│ │ │(輕傷) │ │ │ │ │)、甲V○○(女)│ │
│ │ │ │ │ │ │ │、丙○○(子)、徐│ │
├──┼──────┤ ├────┼─────┼───────┼───────┤戊庚○(女)、戊I│ │
│ 11 │丁○○ │ │ │ │500,000 │500,000 │勤(女)、己○○(│ │
│ │ │ │ │ │ │ │子)、庚○○(女)│ │
├──┼──────┤ │ ├─────┼───────┼───────┤等子女請求賠償。 │ │
│ 12 │T○○○ │ │ │ │500,000 │500,000 │ │ │
├──┼──────┤ │ ├─────┼───────┼───────┤ │ │
│ 13 │甲V○○ │ │ │ │500,000 │500,000 │ │ │
├──┼──────┤ │ ├─────┼───────┼───────┤ │ │
│ 14 │丙○○ │ │ │ │500,000 │500,000 │ │ │
├──┼──────┤ │ ├─────┼───────┼───────┤ │ │
│ 15 │甲戊○○ │ │ │ │500,000 │500,000 │ │ │
├──┼──────┤ │ ├─────┼───────┼───────┤ │ │
│ 16 │甲W○ │ │ │ │500,000 │500,000 │ │ │
├──┼──────┤ │ ├─────┼───────┼───────┤ │ │
│ 17 │己○○ │ │ │ │500,000 │500,000 │ │ │
├──┼──────┤ │ ├─────┼───────┼───────┤ │ │
│ 18 │庚○○ │ │ │ │500,000 │500,000 │ │ │
├──┼──────┼─────┼────┼─────┼───────┼───────┼─────────┼─────────────┤
│ 19 │ Q○○ │1.丁M○ │34,330 │ │500,000 │534,330 │丁M○(子)死亡,│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診斷│
│ │(44.04.21)│(死亡) │ │ │ │ │由Q○○(父)、高│證明書(國寶①卷28-30、73 │
├──┼──────┤2.甲丑○ ├────┼─────┼───────┼───────┤戊辛(母)請求賠償│)。 │
│ 20 │ 甲丑○ │(重傷) │ │ │500,000 │700,000 │。 │ │
│ │(46.08.28)│ │ │ ├───────┤ │ │ │
│ │(重傷) │ │ │ │200,000(本人) │ │ │ │
├──┼──────┼─────┼────┼─────┼───────┼───────┼─────────┼─────────────┤
│ 21 │G○○ │丁N○○ │200,000 │ │500,000 │700,000 │丁N○○死亡,由李│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國寶│
├──┼──────┤(死亡) ├────┼─────┼───────┼───────┤戊壬(子)、A○○│①卷31-37)。 │
│ 22 │A○○ │ │ │ │500,000 │500,000 │(子)、O○○(子│ │
├──┼──────┤ │ ├─────┼───────┼───────┤)、N○○(子)、│ │
│ 23 │O○○ │ │ │ │500,000 │500,000 │寅○○○(女)、李│ │
├──┼──────┤ │ ├─────┼───────┼───────┤戊癸(女)、I○○│ │
│ 24 │N○○ │ │ │ │500,000 │500,000 │(女)請求賠償。 │ │
├──┼──────┤ │ ├─────┼───────┼───────┤ │ │
│ 25 │寅○○○ │ │ │ │500,000 │500,000 │ │ │
├──┼──────┤ │ ├─────┼───────┼───────┤ │ │
│ 26 │J○○ │ │ │ │500,000 │500,000 │ │ │
├──┼──────┤ │ ├─────┼───────┼───────┤ │ │
│ 27 │I○○ │ │ │ │500,000 │500,000 │ │ │
├──┼──────┼─────┼────┼─────┼───────┼───────┼─────────┼─────────────┤
│ 29 │乙宇○ │1.丁O○ │400,000 │ │500,000 │900,000 │1.扶養義務人丁O○│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見國│
│ │(49.02.09)│(死亡) │(2人) │ │ │ │ (妻)、丁P○(│寶①卷38-41)。 │
├──┼──────┤2.丁P○ ├────┼─────┼───────┼───────┤ 子)死亡,由扶養│ │
│ 28 │乙A○ │(死亡) │ │1,449,500 │500,000 │1,949,500 │ 權利人乙A○(子│ │
│ │(87.04.24)│ │ │(18年7月) │ │ │ )請求扶養費用。│ │
│ │ │ │ │ │ │ │2.乙A○請求丁O○│ │
│ │ │ │ │ │ │ │ 扶養費用期間自 │ │
│ │ │ │ │ │ │ │ 88年9月21日起至 │ │
│ │ │ │ │ │ │ │ 其成年之日止。 │ │
│ │ │ │ │ │ │ │3.丁O○、丁P○死│ │
│ │ │ │ │ │ │ │ 亡,由乙宇○(鐘│ │
│ │ │ │ │ │ │ │ 戊子之夫)、戊丑│ │
│ │ │ │ │ │ │ │ 博(丁O○之子)│ │
│ │ │ │ │ │ │ │ 請求賠償。 │ │
├──┼──────┼─────┼────┼─────┼───────┼───────┼─────────┼─────────────┤
│ 30 │乙天○○ │1.丁Q○ │200,000 │ │500,000 │730,000 │1.扶養義務人丁Q○│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診斷│
│ │(42.11.01)│(死亡) │ │ ├───────┤ │ 死亡,由扶養權利│證明書(國寶①卷42-44、74-│
│ │ │2.乙天○○│ │ │30,000(本人) │ │ 人乙巳○(女)、│77)。 │
├──┼──────┤(輕傷) ├────┼─────┼───────┼───────┤ 乙黃○(子)請求│ │
│ 31 │乙宙○ │3.乙宙○ │ │ │500,000 │700,000 │ 扶養費用。 │ │
│ │ │(重傷) │ │ ├───────┤ │2.未成年子女戊寅 │ │
│ │ │ │ │ │200,000(本人) │ │ 慈等2人請求戊卯 │ │
├──┼──────┤ │ ├─────┼───────┼───────┤ 誌扶養費用期間自│ │
│ 32 │乙巳○ │ │ │32,500(5 │500,000 │532,500 │ 88年9月21日起至 │ │
│ │(69.02.18)│ │ │月) │ │ │ 其成年之日止。 │ │
│ │ │ │ │ │ │ │3.丁Q○死亡,由黃│ │
├──┼──────┤ │ ├─────┼───────┼───────┤ 戊辰○(妻)、黃│ │
│ 33 │乙黃○ │ │ │182,200 │500,000 │682,200 │ 戊巳(女)、戊寅│ │
│ │(71.01.03)│ │ │(2年4月)│ │ │ 慈(女)、乙黃○│ │
│ │ │ │ │ │ │ │ (女)請求賠償。│ │
├──┼──────┼─────┼────┼─────┼───────┼───────┼─────────┼─────────────┤
│ 34 │甲丁○ │丁R○(死│296,800 │325,000( │500,000 │1,121,800 │1.扶養義務人丁R○│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國寶│
│ │(72.11.28)│亡) │ │4年2月) │ │ │ 死亡,由扶養權利│①卷45-47)。 │
│ │ │ │ │ │ │ │ 人甲丁○等3人請 │ │
├──┼──────┤ ├────┼─────┼───────┼───────┤ 求扶養費用。 │ │
│ 35 │甲丙○ │ │ │520,000( │500,000 │1,020,000 │2.未成年子女戊J │ │
│ │(75.05.28)│ │ │6年8月) │ │ │ 芮等3人請求戊午 │ │
│ │ │ │ │ │ │ │ 蘭扶養費用期間自│ │
├──┼──────┤ ├────┼─────┼───────┼───────┤ 88年9月21日起至 │ │
│ 36 │甲f○ │ │ │1,072,500 │500,000 │1,572,500 │ 其成年之日止。 │ │
│ │(82.06.14)│ │ │(13年9月) │ │ │3.丁R○死亡,由孫│ │
│ │ │ │ │ │ │ │ 戊未(女)、戊K│ │
│ │ │ │ │ │ │ │ 茵(女)、甲f○│ │
│ │ │ │ │ │ │ │ (子)請求賠償。│ │
├──┼──────┼─────┼────┼─────┼───────┼───────┼─────────┼─────────────┤
│ 37 │丁T○ │1.丁S○ │298,720 │ │500,000 │998,720 │丁S○死亡,由戊申│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診斷│
│ │(54.09.14)│(死亡) │ │ ├───────┤ │庚(即丁p○)(父│證明書、殘障(中度)手冊(│
│ │ │2.丁T○ │ │ │200,000(本人) │ │)、甲宙○(母)請│國寶①卷48-50、78-79)。 │
├──┼──────┤ (重傷) ├────┼─────┼───────┼───────┤求賠償。 │ │
│ 38 │甲宙○ │3.甲宙○ │ │ │500,000 │530,000 │ │ │
│ │(57.07.21)│ (輕傷) │ │ ├───────┤ │ │ │
│ │ │ │ │ │ 30,000(本人) │ │ │ │
├──┼──────┼─────┼────┼─────┼───────┼───────┼─────────┼─────────────┤
│ 39 │丙戌○ │丁U○(死│298,820 │ │500,000 │798,820 │丁U○死亡,由戊酉│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喪葬│
├──┼──────┤亡) ├────┼─────┼───────┼───────┤旭(子)、丙酉○(│費支出收據(見國寶①卷51-5│
│ 40 │丙酉○ │ │ │ │500,000 │500,000 │子)請求賠償。 │3、94)。 │
│ │ │ │ │ │ │ │ │ │
├──┼──────┼─────┼────┼─────┼───────┼───────┼─────────┼─────────────┤
│ 42 │甲k○ │1.丁V○ │400,000 │ │500,000 │900,000 │1.扶養義務人丁V○│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見國│
│ │(56.05.30)│(死亡) │(2人) │ │ │ │ 死亡,由扶養權利│寶①卷54-58)。 │
├──┼──────┤2.丁W○ ├────┼─────┼───────┼───────┤ 人戊戌○(女)請│ │
│ 41 │甲e○ │(死亡) │ │1,105,000 │500,000 │1,605,000 │ 求扶養費用。 │ │
│ │(82.11.15)│ │ │(14年2月) │ │ │2.戊戌○請求丁V○│ │
│ │ │ │ │ │ │ │ 扶養費用期間自88│ │
│ │ │ │ │ │ │ │ 年9月21日起至其 │ │
│ │ │ │ │ │ │ │ 成年之日止。 │ │
│ │ │ │ │ │ │ │3.丁V○、丁W○死│ │
│ │ │ │ │ │ │ │ 亡,由甲k○(翁│ │
│ │ │ │ │ │ │ │ 戊亥之夫)、陳 │ │
│ │ │ │ │ │ │ │ 戊天(丁V○之女│ │
│ │ │ │ │ │ │ │ )請求賠償。 │ │
├──┼──────┼─────┼────┼─────┼───────┼───────┼─────────┼─────────────┤
│ 43 │丙午○ │1.丁X○ │400,000 │ │500,000 │900,000 │1.扶養義務人丁X○│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見國│
│ │(47.11.11)│(死亡) │(2人) │ │ │ │ 死亡,由扶養權利│寶①卷59-64)。 │
├──┼──────┤2.丁Y○ ├────┼─────┼───────┼───────┤ 人乙辛○(父)、│ │
│ 44 │乙辛○ │(死亡) │ │702,000 │500,000 │1,202,000 │ 乙壬○○(母)請│ │
│ │(08.12.30)│ │ │(9年) │ │ │ 求扶養費用。 │ │
│ │ │ │ │ │ │ │2.乙辛○、乙壬○○│ │
│ │ │ │ │ │ │ │ 得請求扶養期間:│ │
│ │ │ │ │ │ │ │ 乙辛○為9年,曾 │ │
│ │ │ │ │ │ │ │ 戊地○為16年4月 │ │
│ │ │ │ │ │ │ │ 。 │ │
├──┼──────┤ │ ├─────┼───────┼───────┤3.丁X○、丁Y○ │ │
│ 45 │乙壬○○ │ │ │1,274,000 │500,000 │1,774,000 │ (丙午○之子)死│ │
│ │(25.03.14)│ │ │(16年4月) │ │ │ 亡,由乙辛○(父│ │
│ │ │ │ │ │ │ │ )、乙壬○○(母│ │
│ │ │ │ │ │ │ │ )、丙午○(母)│ │
│ │ │ │ │ │ │ │ 請求賠償。 │ │
├──┼──────┼─────┼────┼─────┼───────┼───────┼─────────┼─────────────┤
│ 46 │乙k○ │丁巳○(死│200,000 │ │ │200,000 │1.丁H(丁巳○之姐│1.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繼│
├──┼──────┤亡) ├────┼─────┼───────┼───────┤ )死亡,乙k○、 │ 承系統表(見國寶①卷65-7│
│ 47 │乙p○ │ │ │ │ │ 0 │ 、乙p○、乙n○ │ 1)。 │
├──┼──────┤ ├────┼─────┼───────┼───────┤ 、乙s○、乙e○ │ │
│ 48 │乙n○ │ │ │ │ │ 0 │ (丁H之子)等5人│ │
├──┼──────┤ ├────┼─────┼───────┼───────┤ 主張代位起訴。 │ │
│ 49 │乙s○ │ │ │ │ │ 0 │2.丁午○(丁巳○之│ │
├──┼──────┤ ├────┼─────┼───────┼───────┤ 兄)死亡,乙x○│ │
│ 50 │乙e○ │ │ │ │ │ 0 │ 、丙己○、丙辛○│ │
├──┼──────┤ ├────┼─────┼───────┼───────┤ (丁午○之子)等│ │
│ 54 │丙癸○ │ │ │ │ │ 0 │ 3人主張代位起訴 │ │
├──┼──────┤ ├────┼─────┼───────┼───────┤ 。 │ │
│ 51 │乙x○ │ │ │ │ │ 0 │3.被害人丁巳○死亡│ │
├──┼──────┤ ├────┼─────┼───────┼───────┤ 時,代號46-61等 │ │
│ 52 │丙己○ │ │ │ │ │ 0 │ 人並非被害人之父│ │
├──┼──────┤ ├────┼─────┼───────┼───────┤ 母、子女或配偶關│ │
│ 53 │丙辛○ │ │ │ │ │ 0 │ 係,不得請求精神│ │
├──┼──────┤ ├────┼─────┼───────┼───────┤ 慰藉金。 │ │
│ 55 │甲癸○ │ │ │ │ │ 0 │ │ │
├──┼──────┤ ├────┼─────┼───────┼───────┤ │ │
│ 56 │乙癸○○ │ │ │ │ │ 0 │ │ │
├──┼──────┤ ├────┼─────┼───────┼───────┤ │ │
│ 57 │丙壬○ │ │ │ │ │ 0 │ │ │
├──┼──────┤ ├────┼─────┼───────┼───────┤ │ │
│ 58 │丙戊○ │ │ │ │ │ 0 │ │ │
├──┼──────┤ ├────┼─────┼───────┼───────┤ │ │
│ 59 │丙甲○ │ │ │ │ │ 0 │ │ │
├──┼──────┤ ├────┼─────┼───────┼───────┤ │ │
│ 60 │甲K○○ │ │ │ │ │ 0 │ │ │
├──┼──────┤ ├────┼─────┼───────┼───────┤ │ │
│ 61 │丙丁○ │ │ │ │ │ 0 │ │ │
├──┼──────┼─────┼────┼─────┼───────┼───────┼─────────┼─────────────┤
│ 62 │乙J○ │乙J○(重│ │ │200,000(本人) │200,000 │ │診斷證明書(見國寶①第83-8│
│ │ │傷) │ │ │ │ │ │7) │
├──┼──────┼─────┼────┼─────┼───────┼───────┼─────────┼─────────────┤
│ 63 │甲X○ │甲X○(重│ │ │200,000(本人) │200,000 │ │診斷證明書、殘障(中度)手│
│ │ │傷) │ │ │ │ │ │冊、戶口名簿、診斷證明書(│
├──┼──────┼─────┼────┼─────┼───────┼───────┼─────────┤見國寶①卷80-82、92 )。 │
│ 64 │甲h○ │甲h○(輕│ │ │30,000(本人) │ 30,000 │ │ │
│ │ │傷) │ │ │ │ │ │ │
├──┼──────┼─────┼────┼─────┼───────┼───────┼─────────┼─────────────┤
│ 65 │乙辰○ │乙辰○(輕│ │ │30,000(本人) │ 30,000 │ │診斷證明書(見國寶①88)。│
│ │ │傷) │ │ │ │ │ │ │
├──┼──────┼─────┼────┼─────┼───────┼───────┼─────────┼─────────────┤
│ 66 │j○○ │j○○(輕│ │ │30,000(本人) │ 30,000 │ │診斷證明書(見國寶①卷89)│
│ │ │傷) │ │ │ │ │ │ │
├──┼──────┼─────┼────┼─────┼───────┼───────┼─────────┼─────────────┤
│ 67 │甲宇○ │甲宇○(輕│ │ │30,000(本人) │ 30,000 │ │診斷證明書(見國寶①卷90)│
│ │ │傷) │ │ │ │ │ │ │
├──┼──────┼─────┼────┼─────┼───────┼───────┼─────────┼─────────────┤
│ 68 │x○○ │x○○(輕│ │ │30,000(本人) │ 30,000 │ │診斷證明書(見國寶①卷91)│
│ │ │傷) │ │ │ │ │ │ │
├──┼──────┼─────┼────┼─────┼───────┼───────┼─────────┼─────────────┤
│ 69│H○○ │H○○(輕│ │ │30,000(本人) │ 30,000 │ │診斷證明書(見國寶①第93)│
│ │ │傷) │ │ │ │ │ │ │
├──┴──────┴─────┴────┴─────┴───────┴───────┴─────────┴─────────────┤
├──────────────────────────────────────────────────────────────────┤
│觀邸大樓: │
├──┬──────┬─────┬────┬─────┬───────┬───────┬─────────┬─────────────┤
│ 177│丙P○ │1.丁Z○ │400,000 │ │500,000 │900,000 │丁Z○、丁a○、蔡│相驗證明書、喪葬費收據、戶│
├──┼──────┤(死亡) ├────┼─────┼───────┼───────┤戊宇(丙R○之子)│籍謄本(見觀邸①卷1-7、② │
│ 179│丙Q○ │2.丁a○ │ │ │500,000 │500,000 │死亡,由丙P○(子│卷2-3)。 │
├──┼──────┤(死亡) ├────┼─────┼───────┼───────┤)、丙Q○(女)、│ │
│ 180│丙R○ │3.丁b○ │200,000 │ │500,000 │700,000 │丙R○(女)請求賠│ │
│ │(57.07.12)│(死亡) │ │ │ │ │償。 │ │
├──┼──────┼─────┼────┼─────┼───────┼───────┼─────────┼─────────────┤
│ 181│乙y○ │1.丁c○ │670,700 │ │500,000 │1170,700 │1.戊宙○(子)、 │1.相驗證明書、喪葬費收據。│
│ │(68.10.23)│(死亡) │(2人) │ │ │ │ 丁d○(妻)死亡│ (見觀邸①卷8-10、②卷7 │
│ │ │2.丁d○ │ │ │ │ │ ,由乙y○(夫)│ )。 │
│ │ │(死亡) │ │ │ │ │ 、丙x○、C○○│2.原權利人丙x○已死亡,其│
├──┼──────┤ ├────┼─────┼───────┼───────┤ (丁d○之父、母│ 權利由乙丁○、乙己○繼承│
│ 182│乙丁○ │ │ │ │250,000 │250,000 │ )請求賠償。 │ 取得各1/2。 │
├──┼──────┤ │ │ ├───────┼───────┤2.原權利人丙x○(│ │
│ 183│乙己○ │ │ │ │250,000 │250,000 │ 父)死亡,由戊O│ │
│ │ │ │ │ │ │ │ 豪、乙己○(子)│ │
├──┼──────┤ ├────┼─────┼───────┼───────┤ 繼承而承受訴訟。│ │
│ 184│C○○ │ │ │ │500,000 │500,000 │ │ │
├──┼──────┼─────┼────┼─────┼───────┼───────┼─────────┼─────────────┤
│ 185│乙m○ │1.丁e○ │400,000 │1,521,000 │500,000 │2,421,000 │1.丁e○、丁f○夫│1.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 │
│ │(88.03.13)│(死亡) │ │(19年6月) │ │ │ 婦死亡,由乙m○│(見觀邸①卷11-15) │
│ │ │2.丁f○ │ │ │ │ │ (子),及乙j○│2.n○○及戊G○繼承戊H │
├──┼──────┤(死亡) ├────┼─────┼───────┼───────┤ 、乙i○○(戊玄│ 甫權利各1/2,賠償總額各 │
│ 186│乙j○ │3.二人為夫│ │ │500,000 │500.000 │ 穗之父、母)請求│ 為347,500元。 │
│ │ │ 妻關係。 │ │ │ │ │ 賠償。 │ │
│ │ │ │ │ │ │ │2.扶養義務人丁f○│ │
│ │ │ │ │ │ │ │ 死亡,由其子戊黃│ │
├──┼──────┤ ├────┼─────┼───────┼───────┤ 尹(子)請求扶養│ │
│ 187│n○○ │ │ │195,000 │500,000 │695,000 │ 費。丁e○死亡,│ │
│ │ │ │ │(2年6月)│ │ │ 由其父丁地○請求│ │
│ │ │ │ │ │ │ │ 2年6月扶養費。 │ │
├──┼──────┤ │ │ │ │ │3.原權利人丁地○於│ │
│188 │未○○ │ │ │ │ │ │ 91.03.04)死亡,│ │
├──┼──────┤ ├────┼─────┼───────┼───────┤ 其權利由n○○(│ │
│ 189│乙i○○ │ │ │ │500,000 │500,000 │ 妻)、未○○(子│ │
│ │ │ │ │ │ │ │ 等各取得1/2。 │ │
├──┼──────┼─────┼────┼─────┼───────┼───────┼─────────┼─────────────┤
│ 190│丙未○ │1.丁g○ │419,151 │ │500,000 │949,151 │丁g○死亡,由戊A│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診斷│
│ │(45.09.06)│(死亡) │ │ ├───────┤ │源(父)、丙H○(│證明書、收據(見觀邸①卷 │
│ │ │2.丙未○ │ │ │30,000(本人) │ │母)請求賠償。 │16-17、42-46、76-78)。 │
├──┼──────┤(輕傷) ├────┼─────┼───────┼───────┤ │ │
│ 191│丙H○ │3.丙H○ │ │ │500,000 │530,000 │ │ │
│ │(48.02.13)│(輕傷) │ │ ├───────┤ │ │ │
│ │ │ │ │ │30,000(本人) │ │ │ │
├──┼──────┼─────┼────┼─────┼───────┼───────┼─────────┼─────────────┤
│ 192│乙H○ │1.丁h○ │400,000 │ │500,000 │900,000 │丁h○、丁i○○死│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見觀│
├──┼──────┤(死亡) ├────┼─────┼───────┼───────┤亡,由乙H○(子)│邸①卷18-21、23-24 )。 │
│ 193│乙G○ │2.丁i○○│ │ │500,000 │500,000 │、乙G○(子)、葉│ │
├──┼──────┤(死亡) │ ├─────┼───────┼───────┤戊B(女)、乙K○│ │
│ 194│乙L○ │ │ │ │500,000 │500,000 │(女)請求賠償。 │ │
├──┼──────┤ │ ├─────┼───────┼───────┤ │ │
│ 195│乙K○ │ │ │ │500,000 │500,000 │ │ │
├──┼──────┼─────┼────┼─────┼───────┼───────┼─────────┼─────────────┤
│ 196│z○○ │1.丁j○ │306,400 │ │500,000 │1,006,400 │丁j○死亡,由戊N│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殘障│
│ │(49.10.04)│(死亡) │ │ ├───────┤ │玲(母)請求賠償。│(輕度)手冊、診斷證明書(│
│ │ │2.z○○ │ │ │200,000(本人) │ │ │見觀邸①卷25-26、47-48、55│
│ │ │(重傷) │ │ │ │ │ │)。 │
├──┼──────┤3.甲午○ ├────┼─────┼───────┼───────┤ │ │
│ 206│甲午○ │(輕傷) │ │ │30,000(本人) │ 3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7│k○○ │1.丁k○ │400,000 │ │500,000 │900,000 │丁k○(妻)、戊C│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見觀│
│ │(55.08.30)│(死亡) │ │ │ │ │謙(子)、丁l○(│邸①卷27-34)。 │
├──┼──────┤2.丁y○ ├────┼─────┼───────┼───────┤甲巳○之子)死亡,│ │
│ 198│甲巳○ │(死亡) │200,000 │ │500,000 │700,000 │由k○○(夫)、張│ │
│ │(39.12.15)│3.丁l○ │ │ │ │ │戊D、乙V○(戊L│ │
├──┼──────┤(死亡) │ ├─────┼───────┼───────┤薰、丁l○之父、母│ │
│ 199│乙V○ │ │ │ │500,000 │500,000 │)請求賠償。 │ │
│ │(38.04.02)│ │ │ │ │ │ │ │
├──┼──────┼─────┼────┼─────┼───────┼───────┼─────────┼─────────────┤
│ 200│p○○ │1.丁m○ │200,000 │ │500,000 │700,000 │1.丁m○死亡,由邱│戶籍謄本(見觀邸①卷35-37 │
│ │(46.05.28)│(死亡) │ │ │ │ │ 信念(母)請求賠│) │
│ │ │2.丁n○ │ │ │ │ │ 償。 │ │
│ │ │(死亡) │ │ │ │ │2.丁n○死亡,由陳│ │
├──┼──────┤ ├────┼─────┼───────┼───────┤ 戊E(父)請求賠│ │
│ 281│甲U○ │ │200,000 │ │500,000 │700,000 │ 償。 │ │
│ │(58.02.25)│ │ │ │ │ │ │ │
├──┼──────┼─────┼────┼─────┼───────┼───────┼─────────┼─────────────┤
│ 201│乙○○ │丁o○ │308,700 │ │500,000 │808,700 │丁o○死亡,由戊F│相驗證明書、戶籍謄本(見觀│
│ │(29.09.07)│ (死亡) │ │ │ │ │玉(妻)、乙E○(│邸①卷39-41)。 │
├──┼──────┤ │ ├─────┼───────┼───────┤子)、乙D(子)請│ │
│ 202│乙E○ │ │ │ │500,000 │500,000 │求賠償。 │ │
├──┼──────┤ ├────┼─────┼───────┼───────┤ │ │
│ 203│乙D │ │ │ │500,000 │500,000 │ │ │
├──┼──────┼─────┼────┼─────┼───────┼───────┼─────────┼─────────────┤
│ 204│甲R○ │甲R○(重│ │ │200,000(本人) │717,203 │ │殘障(中度)手冊、診斷證明│
│ │ │傷) │ │ ├───────┤ │ │書(觀邸①卷49-50、90)。 │
│ │ │ │ │ │醫療費用 │ │ │ │
│ │ │ │ │ │517,203元 │ │ │ │
├──┼──────┼─────┼────┼─────┼───────┼───────┼─────────┼─────────────┤
│178 │S○○ │S○○(重│ │ │200,000(本人) │200,000 │ │殘障(輕度)手冊、診斷證明│
│ │ │傷) │ │ │ │ │ │書(觀邸①卷51-52)。 │
│ │ │ │ │ │ │ │ │ │
├──┼──────┼─────┼────┼─────┼───────┼───────┼─────────┼─────────────┤
│205 │丙申○ │丙申○(輕│ │ │30,000(本人) │ 30,000 │ │診斷證明書(觀邸①卷54)。│
│ │ │傷) │ │ │ │ │ │ │
└──┴──────┴─────┴────┴─────┴───────┴───────┴─────────┴─────────────┘
┌──────────────────────────────────────────────────────────────────────────┐
│丙i國寶部分: │
├──┬────┬────────┬─────────┬─────────┬───────┬───────┬─────┬───────┬───────┤
│代號│ 上訴人│ 原購買房地價格 │經國稅局核定之損失│比照國稅局核定近似│損害總額 │證物 │證據出處 │賠償總額 │ 備 註 │
│ │ │(包括土地價格)│ │情況推估之房屋損失│ │ │ │ │(房屋門牌) │
│ │ │ │ │ │ │ │ │ │ │
├──┼────┼────────┼─────────┼─────────┼───────┼───────┼─────┼───────┼───────┤
│ 1 │ 丙A○│ 3,876,330元 │ │房屋:1,641,000元 │1,791,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②卷 │566,667元 │原所有人丁I○│
│ │ │ │ │傢俱:15萬元 │ │狀、公告現值表│45-52 │ │,丙A○三人各│
├──┼────┤ │ │(比照甲D○) │ │ │ ├───────┤繼承1/3,惟僅 │
│ 2 │ 丙黃○│ │ │ │ │ │ │566,667元 │各請求566,667 │
├──┼────┤ │ │ │ │ │ ├───────┤元。 │
│ 3 │ 丙玄○│ │ │ │ │ │ │566,667元 │ │
├──┼────┼────────┼─────────┼─────────┼───────┼───────┼─────┼───────┼───────┤
│ 10 │ 壬○○│ │傢俱:150,000元 │ │150,000元 │國稅局損失核定│國寶①卷 │150,000元 │ │
│ │ │ │ │ │ │表 │196-197 │ │ │
├──┼────┼────────┼─────────┼─────────┼───────┼───────┼─────┼───────┼───────┤
│ 24 │ N○○│ 4,64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丁r街72號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55-58 │ │4樓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29 │ 乙宇○│ 1,686,332元 │ │房屋:714,000元 │864,000元 │買賣契約書、謄│國寶②卷 │432,000元 │原所有人鍾戊子│
│ │ │ │ │傢俱:15萬元 │ │本、公告現值表│59-66 │ │,乙宇○等各繼│
├──┼────┤ │ │(比照甲D○) │ │ │ ├───────┤承1/2。 │
│ 28 │ 乙A○│ │ │ │ │ │ │432,000元 │ │
│ │ │ │ │ │ │ │ │ │ │
├──┼────┼────────┼─────────┼─────────┼───────┼───────┼─────┼───────┼───────┤
│ 30 │乙天○○│ 2,837,323元 │ │房屋:590,000元 │740,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②卷 │18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狀、公告現值表│67-74 │ │ │
├──┼────┤ │ │(比照丙宙○) │ │、借據 │ ├───────┤ │
│ 31 │ 乙宙○│ │ │ │ │ │ │185,000元 │ │
├──┼────┤ │ │ │ │ │ ├───────┤ │
│ 32 │ 乙巳○│ │ │ │ │ │ │185,000元 │ │
├──┼────┤ │ │ │ │ │ ├───────┤ │
│ 33 │ 乙黃○│ │ │ │ │ │ │185,000元 │ │
├──┼────┼────────┼─────────┼─────────┼───────┼───────┼─────┼───────┼───────┤
│ 38 │ 甲宙○│ 3,626,332元 │ │房屋:530,000元 │680,000元 │謄本 │國寶②卷 │68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76-83 │ │ │
│ │ │ │ │(比照甲D○) │ │ │ │ │ │
├──┼────┼────────┼─────────┼─────────┼───────┼───────┼─────┼───────┼───────┤
│ 40 │ 丙酉○│ 3,437,323元 │ │房屋:715,000元 │865,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①卷16│86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狀、公告現值表│7、②卷85-│ │ │
│ │ │ │ │(比照丙宙○) │ │ │95 │ │ │
├──┼────┼────────┼─────────┼─────────┼───────┼───────┼─────┼───────┼───────┤
│ 42 │ 甲k○│ 1,626,331元 │ │房屋:530,000元 │680,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340,000元 │建物共有各1/2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戶籍謄本 │96-101 │ │ │
├──┼────┤ │ │(比照甲D○) │ │ │ ├───────┤ │
│ 41 │ 甲e○│ │ │ │ │ │ │340,000元 │ │
├──┼────┼────────┼─────────┼─────────┼───────┼───────┼─────┼───────┼───────┤
│ 43 │ 丙午○│ 4,087,323元 │ │房屋:468,000元 │618,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①卷17│61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176、② │ │ │
│ │ │ │ │(比照甲K○○) │ │ │卷102-104 │ │ │
├──┼────┼────────┼─────────┼─────────┼───────┼───────┼─────┼───────┼───────┤
│ 60 │甲K○○│ 2,737,323元 │房屋:467,200元 │ │617,2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①卷17│617,200元 │ │
│ │ │ │傢俱:150,000元 │ │ │表 │7-178、② │ │ │
│ │ │ │ │ │ │ │卷105-108 │ │ │
├──┼────┼────────┼─────────┼─────────┼───────┼───────┼─────┼───────┼───────┤
│ 62 │ 乙J○│ 2,626,331元 │ │房屋:1,112,000元 │1,262,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②卷10│631,000元 │共有建物,持分│
├──┼────┤ │ │傢俱:15萬元 │ │狀、公告現值表│9-126 ├───────┤各1/2。 │
│ 94 │ 乙B○│ │ │(比照甲D○) │ │ │ │631,000元 │ │
├──┼────┼────────┼─────────┼─────────┼───────┼───────┼─────┼───────┼───────┤
│ 66 │ j○○│ 4,403,918元 │ │房屋:488,000元 │638,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3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146-148 │ │ │
│ │ │ │ │(比照丙宙○) │ │ │ │ │ │
├──┼────┼────────┼─────────┼─────────┼───────┼───────┼─────┼───────┼───────┤
│ 68 │ x○○│ 3,306,323元 │ │房屋:565,000元 │715,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②卷 │71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 │149-152 │ │ │
│ │ │ │ │(比照甲K○○) │ │ │ │ │ │
├──┼────┼────────┼─────────┼─────────┼───────┼───────┼─────┼───────┼───────┤
│ 64 │ 甲h○│ 3,812,926元 │ │房屋:521,000元 │671,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①卷11│671,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 │9、②卷127│ │ │
│ │ │ │ │(比照乙u○) │ │ │-145 │ │ │
├──┼────┼────────┼─────────┼─────────┼───────┼───────┼─────┼───────┼───────┤
│ 70 │ 乙b○│ 6,908,183元 │ │房屋;3,103,000元 │3,253,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2,910,000元 │僅請求2,91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153-155 │ │0元 │
│ │ │ │ │(比照乙地○) │ │ │ │ │ │
├──┼────┼────────┼─────────┼─────────┼───────┼───────┼─────┼───────┼───────┤
│ 71 │丙D○○│ 3,782,926元 │ │房屋;2,143,000元 │2,293,000元 │權狀、謄本 │國寶②卷 │1,660,000元 │僅請求1,660,00│
│ │ │ │ │傢俱:15萬元 │ │ │156-160 │ │0元 │
│ │ │ │ │(比照乙地○) │ │ │ │ │ │
├──┼────┼────────┼─────────┼─────────┼───────┼───────┼─────┼───────┼───────┤
│ 72 │ 乙丙○│ 3,782,926元 │ │房屋;2,143,000元 │2,2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660,000元 │僅請求1,66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161-163 │ │0元 │
│ │ │ │ │(比照乙地○) │ │ │ │ │ │
├──┼────┼────────┼─────────┼─────────┼───────┼───────┼─────┼───────┼───────┤
│ 73 │ 甲c○│ 3,982,926元 │ │房屋:2,143,000元 │2,2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740,000元 │僅請求1,74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164-165 │ │0元 │
│ │ │ │ │(比照乙地○) │ │ │ │ │ │
├──┼────┼────────┼─────────┼─────────┼───────┼───────┼─────┼───────┼───────┤
│ 74 │ 乙地○│ 2,582,926元 │房屋:2,142,928元 │ │2,717,018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②卷16│1,704,090元 │僅請求1,704,09│
│ │ │ │交通工具:524090元│ │ │ │6-177、① │ │0元 │
│ │ │ │傢俱:5萬。 │ │ │ │卷106-110 │ │ │
├──┼────┼────────┼─────────┼─────────┼───────┼───────┼─────┼───────┼───────┤
│ 75 │ 乙Y○│ 3,432,926元 │ │房屋:2,143,000元 │2,2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520,000元 │僅請求1,52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178-180 │ │0元 │
│ │ │ │ │(比照乙地○) │ │ │ │ │ │
├──┼────┼────────┼─────────┼─────────┼───────┼───────┼─────┼───────┼───────┤
│ 76 │ v○○│ 3,432,926元 │ │房屋:2,143,000元 │2,2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520,000元 │僅請求1,52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181-183 │ │0元 │
│ │ │ │ │(比照乙地○) │ │ │ │ │ │
├──┼────┼────────┼─────────┼─────────┼───────┼───────┼─────┼───────┼───────┤
│ 77 │ 丙卯○│ 2,832,926元 │ │房屋:2,241,000元 │2,391,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①卷11│1,280,000元 │僅請求1,280,00│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 │1、②卷184│ │0元 │
│ │ │ │ │(比照乙地○) │ │ │-190 │ │ │
├──┼────┼────────┼─────────┼─────────┼───────┼───────┼─────┼───────┼───────┤
│ 78 │ X○○│ 4,232,926元 │ │房屋:2,143,000元 │2,2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840,000元 │僅請求1,84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利息收據 │191-196 │ │0元 │
│ │ │ │ │(比照乙地○) │ │ │ │ │ │
├──┼────┼────────┼─────────┼─────────┼───────┼───────┼─────┼───────┼───────┤
│ 79 │ 甲q○│ 3,132,926元 │ │房屋:2,143,000元 │2,2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400,000元 │僅請求1,40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利息收據 │197-202 │ │0元 │
│ │ │ │ │(比照乙地○) │ │ │ │ │ │
├──┼────┼────────┼─────────┼─────────┼───────┼───────┼─────┼───────┼───────┤
│ 80 │ W○○│ 3,432,926元 │ │房屋:2,143,000元 │2,2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520,000元 │僅請求1,52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203-208 │ │0元 │
│ │ │ │ │(比照乙地○) │ │ │ │ │ │
├──┼────┼────────┼─────────┼─────────┼───────┼───────┼─────┼───────┼───────┤
│ 81 │ 卯○○│ 6,710,831元 │ │房屋:2,143,000元 │2,2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①卷11│2,29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3、②卷209│ │ │
│ │ │ │ │(比照乙地○) │ │ │-215 │ │ │
├──┼────┼────────┼─────────┼─────────┼───────┼───────┼─────┼───────┼───────┤
│ 82 │ 甲子○│ 6,164,778元 │ │房屋:497,000元 │647,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①卷11│647,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②卷216│ │ │
│ │ │ │ │(比照乙u○) │ │ │-218 │ │ │
├──┼────┼────────┼─────────┼─────────┼───────┼───────┼─────┼───────┼───────┤
│ 83 │ 甲未○│ 3,032,926元 │ │房屋:497,000元 │647,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①卷 │647,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 │116 │ │ │
│ │ │ │ │(比照乙u○) │ │ │②卷 │ │ │
│ │ │ │ │ │ │ │219-224 │ │ │
├──┼────┼────────┼─────────┼─────────┼───────┼───────┼─────┼───────┼───────┤
│ 84 │ 戌○○│ 3,392,926元 │ │房屋:496,800元 │646,8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46,8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225-227 │ │ │
│ │ │ │ │(比照乙u○) │ │ │ │ │ │
├──┼────┼────────┼─────────┼─────────┼───────┼───────┼─────┼───────┼───────┤
│ 85 │ 乙W○│ 4,192,926元 │ │房屋:496,800元 │646,8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46,8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228-236 │ │ │
│ │ │ │ │(比照乙u○) │ │ │ │ │ │
├──┼────┼────────┼─────────┼─────────┼───────┼───────┼─────┼───────┼───────┤
│ 86 │ 乙r○│ 3,412,926元 │ │房屋:560,000元 │710,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①卷12│71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 │3-124、② │ │ │
│ │ │ │ │(比照乙u○) │ │ │卷237-241 │ │ │
├──┼────┼────────┼─────────┼─────────┼───────┼───────┼─────┼───────┼───────┤
│ 87 │ 丙G○│ 4,232,926元 │ │房屋:694,000元 │844,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②卷 │844,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 │242-246 │ │ │
│ │ │ │ │(比照乙u○) │ │ │ │ │ │
├──┼────┼────────┼─────────┼─────────┼───────┼───────┼─────┼───────┼───────┤
│ 88 │ 甲黃○│ 4,212,926元 │ │房屋:496,800元 │646,8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46,8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247-249 │ │ │
│ │ │ │ │(比照乙u○) │ │ │ │ │ │
├──┼────┼────────┼─────────┼─────────┼───────┼───────┼─────┼───────┼───────┤
│ 89 │ 乙u○│ 3,032,926元 │房屋:496,800元 │傢俱:15萬元 │646,8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①卷12│646,800元 │ │
│ │ │ │ │ │ │、公告現值表 │9-132、② │ │ │
│ │ │ │ │ │ │ │卷250-258 │ │ │
├──┼────┼────────┼─────────┼─────────┼───────┼───────┼─────┼───────┼───────┤
│ 90 │ d○○│ 3,032,926元 │ │房屋:497,000元 │647,000元 │買賣契約、公告│國寶②卷 │647,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現值表 │259-261 │ │ │
│ │ │ │ │(比照乙u○) │ │ │ │ │ │
├──┼────┼────────┼─────────┼─────────┼───────┼───────┼─────┼───────┼───────┤
│ 91 │ 癸○○│ 3,052,926元 │ │房屋:501,000元 │651,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①卷 │651,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 │133-134 │ │ │
│ │ │ │ │(比照乙u○) │ │ │②卷 │ │ │
│ │ │ │ │ │ │ │262-267 │ │ │
├──┼────┼────────┼─────────┼─────────┼───────┼───────┼─────┼───────┼───────┤
│ 92 │ 丙乙○│ 6,564,778元 │ │房屋:718,000元 │868,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868,000元 │ │
│ │ │ │ │(比照甲D○) │ │表 │268-270 │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93 │ 乙v○│ 6,964,778元 │ │房屋:718,000元 │868,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86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271-273 │ │ │
│ │ │ │ │(比照乙庚○) │ │ │ │ │ │
├──┼────┼────────┼─────────┼─────────┼───────┼───────┼─────┼───────┼───────┤
│ 95 │ 甲戌○│ 4,626,331元 │ │房屋:530,000元 │680,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8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貸款證明書│274-277 │ │ │
│ │ │ │ │(比照乙庚○) │ │ │ │ │ │
├──┼────┼────────┼─────────┼─────────┼───────┼───────┼─────┼───────┼───────┤
│ 96 │ 丙C○│ 2,626,331元 │ │房屋:1,112,000元 │1,262,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②卷 │1,230,000元 │僅請求1,230,00│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 │278-280 │ │0元 │
│ │ │ │ │(比照乙庚○) │ │ │ │ │ │
├──┼────┼────────┼─────────┼─────────┼───────┼───────┼─────┼───────┼───────┤
│ 97 │ 乙X○│ 4,326,331元 │ │房屋:1,832,000元 │0000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②卷 │1,880,000元 │僅請求1,880,00│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 │281-285 │ │0元 │
│ │ │ │ │(比照乙庚○) │ │ │ │ │ │
├──┼────┼────────┼─────────┼─────────┼───────┼───────┼─────┼───────┼───────┤
│ 98 │ 甲D○│ 2,676,331元 │房屋:529,700元 │ │804,013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①卷13│402,007元 │共有建物,持分│
│ │ │ │傢俱:274,313元 │ │ │、公告現值表 │5、137-140│ │各1/2 │
├──┼────┤ │ │ │ │ │②卷 ├───────┤ │
│ 99 │ 乙玄○│ │ │ │ │ │286-294 │402,007元 │ │
├──┼────┼────────┼─────────┼─────────┼───────┼───────┼─────┼───────┼───────┤
│ 100│ 乙庚○│ 9,566,976元 │房屋:1,052,352元 │傢俱:15萬元 │1,202,352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①卷14│1,202,352元 │ │
│ │ │ │ │ │ │表 │1-142、② │ │ │
│ │ │ │ │ │ │ │卷295-296 │ │ │
├──┼────┼────────┼─────────┼─────────┼───────┼───────┼─────┼───────┼───────┤
│ 101│ 宇○○│ 11,358,134元 │ │房屋:1,996,000元 │2,146,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2,14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297-299 │ │ │
│ │ │ │ │(比照乙庚○) │ │ │ │ │ │
├──┼────┼────────┼─────────┼─────────┼───────┼───────┼─────┼───────┼───────┤
│ 102│ 乙午○│ 9,496,844元 │ │房屋:1,004,000元 │1,154,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154,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300-303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 │ │ │ │ │ │ │ │
├──┼────┼────────┼─────────┼─────────┼───────┼───────┼─────┼───────┼───────┤
│ 103│ 午○○│ 3,926,331元 │ │房屋:543,000元 │6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9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304-309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04│ 乙c○│ 4,046,331元 │ │房屋:570000元 │720,000元 │委建契約書、謄│國寶②卷 │7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本、公告現值表│310-313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05│ 甲A○│ 4,026,331元 │ │房屋:543,000元 │693,000元 │公告現值表、借│國寶②卷 │69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據 │314-319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06│甲壬○○│ 3,976,331元 │ │房屋:543,000元 │693,000元 │權狀、借據 │國寶①卷14│69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8-149、② │ │ │
│ │ │ │ │(比照甲F○) │ │ │卷320-324 │ │ │
├──┼────┼────────┼─────────┼─────────┼───────┼───────┼─────┼───────┼───────┤
│ 107│ 乙寅○│ 3,976,331元 │ │房屋:543,000元 │693,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9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325-326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08│ 地○○│ 4,026,331元 │ │房屋:543,000元 │6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9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327-331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09│ 乙子○│ 3,976,331元 │ │房屋:543,000元 │6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9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購車│332-338 │ │ │
│ │ │ │ │(比照甲F○) │ │發票、購車契約│ │ │ │
├──┼────┼────────┼─────────┼─────────┼───────┼───────┼─────┼───────┼───────┤
│ 110│ 甲m○│ 4,426,331元 │ │房屋:543,000元 │6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9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339-342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11│ 甲x○│ 4,026,331元 │ │房屋:543,000元 │693,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9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343-347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12│ y○○│ 4,126,331元 │ │房屋:543,000元 │693,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①卷15│69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0②卷348-3│ │ │
│ │ │ │ │(比照甲F○) │ │ │52 │ │ │
├──┼────┼────────┼─────────┼─────────┼───────┼───────┼─────┼───────┼───────┤
│ 113│ 乙U○│ 7,542,794元 │ │房屋:799,000元 │949,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94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353-354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14│ w○○│ 7,782,794元 │ │房屋:799,000元 │949,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94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355-358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15│ 乙戊○│ 4,043,914元 │ │房屋:485,000元 │635,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3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放款暨住宅│359-362 │ │ │
│ │ │ │ │(比照甲F○) │ │貸款借據 │ │ │ │
├──┼────┼────────┼─────────┼─────────┼───────┼───────┼─────┼───────┼───────┤
│ 116│ 甲辛○│ 3,843,914元 │ │房屋:485,000元 │635,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3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363-367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17│ 甲G○│ 4,243,914元 │ │房屋:485,000元 │635,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3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368-373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18│ 甲辰 │ 3,793,914元 │ │房屋:485,000元 │635,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3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374-377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19│ o○○│ 3,643,914元 │ │房屋:485,000元 │635,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3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378-382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20│ 乙Q○│ 2,843,914元 │ │房屋:485,000元 │635,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①卷15│63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協議書 │9-161、182│ │ │
│ │ │ │ │(比照甲F○) │ │ │-183、②卷│ │ │
│ │ │ │ │ │ │ │383-386 │ │ │
├──┼────┼────────┼─────────┼─────────┼───────┼───────┼─────┼───────┼───────┤
│ 121│ 丙S○│ 2,643,914元 │ │房屋:485,000元 │635,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3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384-398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22│ 甲L○│ 3,943,914元 │ │房屋:485,000元 │635,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3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399-402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23│ 甲F○│ 3,443,914元 │房屋:484,600元 │ │1,505,433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①卷16│1,505,433元 │ │
│ │ │ │車輛:870,833元 │ │ │表 │2-164、② │ │ │
│ │ │ │傢俱:150,000元 │ │ │ │卷403-407 │ │ │
├──┼────┼────────┼─────────┼─────────┼───────┼───────┼─────┼───────┼───────┤
│ 124│ 乙乙○│ 2,443,914元 │ │房屋:485,000元 │635,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②卷 │63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 │408-414 │ │ │
│ │ │ │ │(比照甲F○) │ │ │ │ │ │
├──┼────┼────────┼─────────┼─────────┼───────┼───────┼─────┼───────┼───────┤
│ 125│甲地○○│ 4,137,323元 │ │房屋:508,000元 │658,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5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415-420 │ │ │
│ │ │ │ │(比照丙宙○) │ │ │ │ │ │
├──┼────┼────────┼─────────┼─────────┼───────┼───────┼─────┼───────┼───────┤
│ 126│ 丙子○│ 3,687,323元 │ │房屋:508,000元 │658,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5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421-423 │ │ │
│ │ │ │ │(比照丙宙○) │ │ │ │ │ │
├──┼────┼────────┼─────────┼─────────┼───────┼───────┼─────┼───────┼───────┤
│ 127│ 丙亥○│ 4,297,323元 │ │房屋:508,000元 │658,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5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424-428 │ │ │
│ │ │ │ │(比照丙宙○) │ │ │ │ │ │
├──┼────┼────────┼─────────┼─────────┼───────┼───────┼─────┼───────┼───────┤
│ 128│ 乙亥○│ 4,657,323元 │ │房屋:969,000元 │1,119,000元 │買賣契約、權狀│國寶②卷 │1,119,000元 │ │
│ │ │ │ │ 傢俱:15萬元 │ │、公告現值表、│429-438 │ │ │
│ │ │ │ │(比照丙宙○) │ │汽車異動查詢表│ │ │ │
├──┼────┼────────┼─────────┼─────────┼───────┼───────┼─────┼───────┼───────┤
│ 129│ 甲b○│ 4,257,323元 │ │房屋:508,000元 │658,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5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439-443 │ │ │
│ │ │ │ │(比照丙宙○) │ │ │ │ │ │
├──┼────┼────────┼─────────┼─────────┼───────┼───────┼─────┼───────┼───────┤
│ 130│ 丙宙○│ 2,343,918元 │房屋:487,200元 │傢俱:15萬元 │637,2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①卷17│637,200元 │ │
│ │ │ │ │ │ │表 │3-174、② │ │ │
│ │ │ │ │ │ │ │卷444-448 │ │ │
├──┼────┼────────┼─────────┼─────────┼───────┼───────┼─────┼───────┼───────┤
│ 131│ 乙申○│ 4,037,323元 │ │房屋:508,000元 │658,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5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449-452 │ │ │
│ │ │ │ │(比照丙宙○) │ │ │ │ │ │
├──┼────┼────────┼─────────┼─────────┼───────┼───────┼─────┼───────┼───────┤
│ 132│ 甲寅○│ 1,187,323元 │ │房屋:468,000元 │618,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309,000元 │共有建物,持分│
│ │ │ │ │傢俱:15萬元 │ │表、收據 │453-457 │ │各1/2 │
├──┼────┤ │ │(比照甲K○○) │ │ │ ├───────┤ │
│ 133│ 丁z○│ │ │ │ │ │ │309,000元 │ │
├──┼────┼────────┼─────────┼─────────┼───────┼───────┼─────┼───────┼───────┤
│ 134│ 甲Y○│ 3,637,323元 │ │房屋:468,000元 │618,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18,000元 │ │
│ │即丙u○│ │ │傢俱:15萬元 │ │表 │458-461 │ │ │
│ │ │ │ │(比照甲K○○) │ │ │ │ │ │
├──┼────┼────────┼─────────┼─────────┼───────┼───────┼─────┼───────┼───────┤
│ 135│ 乙R○│ 3,877,323元 │ │房屋:468,000元 │618,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1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462-464 │ │ │
│ │ │ │ │(比照甲K○○) │ │ │ │ │ │
├──┼────┼────────┼─────────┼─────────┼───────┼───────┼─────┼───────┼───────┤
│ 136│ 辰○○│ 3,997,323元 │ │房屋:468,000元 │618,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1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465-471 │ │ │
│ │ │ │ │(比照甲K○○) │ │ │ │ │ │
├──┼────┼────────┼─────────┼─────────┼───────┼───────┼─────┼───────┼───────┤
│ 137│ 甲酉○│ 3,957,323元 │ │房屋:676,000元 │826,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②卷 │82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狀、公告現值表│472-476 │ │ │
│ │ │ │ │(比照甲K○○) │ │、借據 │ │ │ │
├──┼────┼────────┼─────────┼─────────┼───────┼───────┼─────┼───────┼───────┤
│ 138│ g○○│ 2,843,918元 │ │房屋:468,000元 │618,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②卷 │61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狀、公告現值表│477-481 │ │ │
│ │ │ │ │(比照甲K○○) │ │、增補借據 │ │ │ │
├──┼────┼────────┼─────────┼─────────┼───────┼───────┼─────┼───────┼───────┤
│ 139│ 甲j○│ 3,037,323元 │ │房屋:468,000元 │618,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61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482-483 │ │ │
│ │ │ │ │(比照甲K○○) │ │ │ │ │ │
├──┼────┼────────┼─────────┼─────────┼───────┼───────┼─────┼───────┼───────┤
│ 140│ 乙S○│ 3,637,323元 │房屋:2,455,345元 │ │2,605,345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①卷18│1,600,000元 │僅請求1,600,00│
│ │ │ │傢俱:150,000元 │ │ │狀、公告現值表│4-188、② │ │0元 │
│ │ │ │ │ │ │ │卷484-495 │ │ │
├──┼────┼────────┼─────────┼─────────┼───────┼───────┼─────┼───────┼───────┤
│ 141│ 甲B○│ 3,237,323元 │ │房屋:2,456,000元 │2,606,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440,000元 │僅請求1,44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496-498 │ │0元 │
│ │ │ │ │(比照乙S○) │ │ │ │ │ │
├──┼────┼────────┼─────────┼─────────┼───────┼───────┼─────┼───────┼───────┤
│ 142│ 酉○○│ 3,037,323元 │ │房屋:2,456,000元 │2,606,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60,000元 │僅請求1,36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展延協議書│499-502 │ │0元 │
│ │ │ │ │(比照乙S○) │ │ │ │ │ │
├──┼────┼────────┼─────────┼─────────┼───────┼───────┼─────┼───────┼───────┤
│ 143│ 甲乙○│ 3,667,323元 │ │房屋:2,456,000元 │2,606,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610,000元 │僅請求1,61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03-509 │ │0元 │
│ │ │ │ │(比照乙S○) │ │ │ │ │ │
├──┼────┼────────┼─────────┼─────────┼───────┼───────┼─────┼───────┼───────┤
│ 147│ 丙L○│ 4,037,323元 │ │房屋:2,456,000元 │2,606,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440,000元 │原所有人李豐宜│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10-514 │ │,因繼承各取得│
├──┼────┤ │ │(比照乙S○) │ │ │ ├───────┤1/4,惟僅各請 │
│ 144│ D○○│ │ │ │ │ │ │440,000元 │求440,000元 │
├──┼────┤ │ │ │ │ │ ├───────┤ │
│ 145│ E○○│ │ │ │ │ │ │440,000元 │ │
├──┼────┤ │ │ │ │ │ ├───────┤ │
│ 146│ B○○│ │ │ │ │ │ │440,000元 │ │
├──┼────┼────────┼─────────┼─────────┼───────┼───────┼─────┼───────┼───────┤
│ 148│ 甲M○│ 4,117,323元 │ │房屋:2,780,000元 │2,930,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②卷 │1,790,000元 │僅請求1,790,00│
│ │ │ │ │傢俱:15萬元 │ │狀、公告現值表│515-519 │ │0元 │
│ │ │ │ │(比照乙S○) │ │ │ │ │ │
├──┼────┼────────┼─────────┼─────────┼───────┼───────┼─────┼───────┼───────┤
│ 149│ 丙J○│ 2,737,323元 │ │房屋:1,848,000元 │1,998,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②卷 │1,240,000元 │僅請求1,240,00│
│ │ │ │ │傢俱:15萬元 │ │狀、公告現值表│520-524 │ │0元 │
│ │ │ │ │(比照乙S○) │ │、借據 │ │ │ │
├──┼────┼────────┼─────────┼─────────┼───────┼───────┼─────┼───────┼───────┤
│ 150│ 丙B○│ 4,147,914元 │ │房屋:2,355,000元 │2,505,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800,000元 │僅請求1,80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25-529 │ │0元 │
│ │ │ │ │(比照乙S○) │ │ │ │ │ │
├──┼────┼────────┼─────────┼─────────┼───────┼───────┼─────┼───────┼───────┤
│ 151│ 甲卯○│ 4,037,323元 │ │房屋:2,456,000元 │2,606,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760,000元 │僅請求1,76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30-532 │ │0元 │
│ │ │ │ │(比照乙S○) │ │ │ │ │ │
├──┼────┼────────┼─────────┼─────────┼───────┼───────┼─────┼───────┼───────┤
│ 152│ 甲甲○│ 9,983,439元 │ │房屋:1,719,000元 │1,869,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86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33-536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283│丙T○ │ 4,2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440,000元 │原所有人丁辛○│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37-540 ├───────┤死亡後,由陳春│
│ 284│丙V○ │ │ │(比照乙f○) │ │ │ │440,000元 │生、丙V○、陳│
├──┼────┤ │ │ │ │ │ ├───────┤義正各繼承1/3 │
│ 285│丙U○ │ │ │ │ │ │ │440,000元 │ │
├──┼────┼────────┼─────────┼─────────┼───────┼───────┼─────┼───────┼───────┤
│ 153│乙f○ │ 4,760,000元 │房屋:1,169,925元 │傢俱:15萬元 │1,319,925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19,925元 │ │
│ │ │ │ │ │ │表、貸款委託書│541-551、 │ │ │
│ │ │ │ │ │ │、存摺影本 │①卷189-19│ │ │
│ │ │ │ │ │ │ │5 │ │ │
├──┼────┼────────┼─────────┼─────────┼───────┼───────┼─────┼───────┼───────┤
│ 154│ 甲T○│ 3,9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330,000元 │原所有人丙v○│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52-554 │ │死亡,由繼承人│
├──┼────┤ │ │(比照乙f○) │ │ │ ├───────┤各繼承取得1/4 │
│ 155│ 甲u○│ │ │ │ │ │ │330,000元 │ │
├──┼────┤ │ │ │ │ │ ├───────┤ │
│ 156│ 甲v○│ │ │ │ │ │ │330,000元 │ │
├──┼────┤ │ │ │ │ │ ├───────┤ │
│ 157│ 甲p○│ │ │ │ │ │ │330,000元 │ │
├──┼────┼────────┼─────────┼─────────┼───────┼───────┼─────┼───────┼───────┤
│ 158│ m○○│ 4,3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55-558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59│ 乙w○│ 2,7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260,000元 │僅請求1,260,00│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59-563 │ │0元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60│ 丙寅○│ 3,76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64-566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61│ R○○│ 4,5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67-572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62│ 甲w○│ 4,2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 │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573-575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63│ 乙h○│ 4,2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576-581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64│ 巳○○│ 9,483,439元 │ │房屋:1,719,000元 │1,869,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86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82-584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65│ 丙K○│ 11,183,439元 │ │房屋:2,879,000元 │3,029,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②卷 │3,02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狀、公告現值表│585-590 │ │ │
│ │ │ │ │(比照乙f○) │ │、借據 │ │ │ │
├──┼────┼────────┼─────────┼─────────┼───────┼───────┼─────┼───────┼───────┤
│ 166│ 辛○○│ 3,5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91-592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67│ L○○│ 3,984,563元 │ │房屋:1,026,000元 │1,176,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②卷 │1,17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狀、公告現值表│593-596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68│ 丙丙○│ 4,16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597-601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69│ 甲O○│ 4,0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602-604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70│ 甲E○│ 3,8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605-607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71│ r○○│ 4,384,563元 │ │房屋:1,129,000元 │1,279,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國寶②卷 │1,279,000元 │ │
│ │ │ │ │(同上) │ │狀、公告現值表│608-611 │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172│ 甲Q○│ 4,24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612-614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73│ c○○│ 4,03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融資展延借│615-620 │ │ │
│ │ │ │ │(比照乙f○) │ │據、切結書 │ │ │ │
├──┼────┼────────┼─────────┼─────────┼───────┼───────┼─────┼───────┼───────┤
│ 174│ 甲I○│ 4,13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權狀、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621-623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75│ 丙M○│ 4,184,563元 │ │房屋:1,170,000元 │1,320,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1,32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 │624-626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 176│ h○○│ 9,983,439元 │ │房屋:2,879,000元 │3,029,000元 │謄本、公告現值│國寶②卷 │3,02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表、借據 │627-631 │ │ │
│ │ │ │ │(比照乙f○) │ │ │ │ │ │
├──┴────┴────────┴─────────┴─────────┴───────┴───────┴─────┴───────┴───────┤
│觀邸大樓部分: │
├──┬────┬────────┬─────────┬─────────┬───────┬───────┬─────┬───────┬───────┤
│ 177│ 丙P○│ 3,209,100元 │房屋:633,900元 │ │783,900元 │核定損失證明 │觀邸①卷91│783,900元 │ │
│ │ │ │傢俱:150,000元 │ │ │ │-92、②卷4│ │ │
├──┼────┼────────┼─────────┼─────────┼───────┼───────┼─────┼───────┼───────┤
│ 185│ 乙m○│ 4,465,572元 │房屋:877500元 │傢俱:15萬元 │1,027,500元 │核定損失證明、│觀邸①卷96│1,027,500元 │ │
│ │ │ │ │ │ │ │之1-97、②│ │ │
│ │ │ │ │ │ │ │卷20 │ │ │
├──┼────┼────────┼─────────┼─────────┼───────┼───────┼─────┼───────┼───────┤
│ 191│ 丙H○│ 4,357,756元 │房屋:2,068,476元 │ │3,382,033元 │買賣契約書、核│觀邸①卷10│3,382,033元 │ │
│ │ │ │車輛: 8,471元 │ │ │定損失證明 │6-134、② │ │ │
│ │ │ │傢俱:1,305,086元 │ │ │ │卷31-32 │ │ │
├──┼────┼────────┼─────────┼─────────┼───────┼───────┼─────┼───────┼───────┤
│ 196│ z○○│ 3,209,100元 │房屋:2,153,597元 │ │2,436,932元 │買賣契約書、核│觀邸①卷 │2,436,932元 │ │
│ │ │ │車輛:133,335元 │ │ │定損失證明 │136-138 │ │ │
│ │ │ │傢俱:150,000元 │ │ │ │ │ │ │
├──┼────┼────────┼─────────┼─────────┼───────┼───────┼─────┼───────┼───────┤
│ 197│ k○○│ 3,209,050元 │房屋:634,400元 │傢俱:15萬元 │784,400元 │核定損失證明、│觀邸①卷10│784,400元 │ │
│ │ │ │ │ │ │借據、估價單 │0-103、② │ │ │
│ │ │ │ │ │ │ │卷35-63 │ │ │
├──┼────┼────────┼─────────┼─────────┼───────┼───────┼─────┼───────┼───────┤
│ 281│ 甲U○│2,149,118元 │房屋:2,149,118元 │ │2,299,118元 │核定損失證明 │觀邸①卷 │766,373元 │原所有人丁庚○│
├──┼────┤ │傢俱:150,000元 │ │ │ │287-289 ├───────┤死亡後,各繼承│
│ 282│ 甲n○│ │ │ │ │ │ │766,373元 │取得1/3 │
├──┼────┤ │ │ │ │ │ ├───────┤ │
│ 280│甲a○○│ │ │ │ │ │ │766,373元 │ │
├──┼────┼────────┼─────────┼─────────┼───────┼───────┼─────┼───────┼───────┤
│ 204│ 甲R○│ 4,285,860元 │房屋:771,700元 │傢俱:15萬元 │921,700元 │核定損失證明、│觀邸①卷 │921,700元 │ │
│ │ │ │ │ │ │估價單 │143-147 │ │ │
├──┼────┼────────┼─────────┼─────────┼───────┼───────┼─────┼───────┼───────┤
│ 207│ 乙P │ 3,900,000元 │ │房屋:720,000元 │870,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93│87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96、②卷 │ │ │
│ │ │ │ │(比照乙m○) │ │ │76 │ │ │
├──┼────┼────────┼─────────┼─────────┼───────┼───────┼─────┼───────┼───────┤
│ 208│ 乙z○│ 4,357,560元 │ │房屋:866,000元 │1,016,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②卷 │1,01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8-10 │ │ │
│ │ │ │ │(比照乙m○) │ │ │ │ │ │
├──┼────┼────────┼─────────┼─────────┼───────┼───────┼─────┼───────┼───────┤
│ 209│ 甲g○│ 3,171,462元 │ │房屋:2,714,000元 │2,864,000元 │所有權移轉契約│觀邸①卷 │2,864,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書、 │104-105 │ │ │
│ │ │ │ │(比照z○○) │ │ │ │ │ │
├──┼────┼────────┼─────────┼─────────┼───────┼───────┼─────┼───────┼───────┤
│ 210│ 乙T○│ 3,093,221元 │ │房屋:2,994,000元 │3,144,000元 │觀邸費用收據單│觀邸①卷 │1,572,000元 │共有建物,持分│
│ │ │ │ │傢俱:15萬元 │ │ │135 │ │各1/2 │
├──┼────┤ │ │(比照z○○) │ │ │ ├───────┤ │
│ 211│ 甲申○│ │ │ │ │ │ │1,5720,00元 │ │
├──┼────┼────────┼─────────┼─────────┼───────┼───────┼─────┼───────┼───────┤
│ 212│ P○○│ 3,262,746元 │ │房屋:589,000元 │739,000元 │ │ │73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甲R○) │ │ │ │ │ │
├──┼────┼────────┼─────────┼─────────┼───────┼───────┼─────┼───────┼───────┤
│ 213│ 丙E○│ 4,819,761元 │ │房屋:772,000元 │922,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922,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140-142之1│ │ │
│ │ │ │ │(比照甲R○) │ │ │ │ │ │
├──┼────┼────────┼─────────┼─────────┼───────┼───────┼─────┼───────┼───────┤
│ 214│ 乙q○│ 3,262,746元 │ │房屋:58,9000元 │739,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73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148 │ │ │
│ │ │ │ │(比照甲R○) │ │ │ │ │ │
├──┼────┼────────┼─────────┼─────────┼───────┼───────┼─────┼───────┼───────┤
│ 215│ 乙戌○│ 2,362,746元 │ │房屋:589,000元 │739,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73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149-152 │ │ │
│ │ │ │ │(比照甲R○) │ │ │ │ │ │
├──┼────┼────────┼─────────┼─────────┼───────┼───────┼─────┼───────┼───────┤
│ 216│ 甲J○│ 2,564,935元 │房屋:580,400元 │ │730,400元 │買賣契約書、借│觀邸①卷 │730,400元 │ │
│ │ │ │傢俱:150,000元 │ │ │據、核定損失證│153-158 │ │ │
│ │ │ │ │ │ │明 │ │ │ │
├──┼────┼────────┼─────────┼─────────┼───────┼───────┼─────┼───────┼───────┤
│ 217│ f○○│ 1,120,916元 │ │房屋:198,000元 │348,000元 │ │ │34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甲J○) │ │ │ │ │ │
├──┼────┼────────┼─────────┼─────────┼───────┼───────┼─────┼───────┼───────┤
│ 218│ a○○│ 1,120,916元 │ │房屋:198,000元 │348,000元 │借款繳息清單 │觀邸①卷15│34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9、②卷78 │ │ │
│ │ │ │ │(比照甲J○) │ │ │ │ │ │
├──┼────┼────────┼─────────┼─────────┼───────┼───────┼─────┼───────┼───────┤
│ 219│ 乙酉○│ 2,564,936元 │房屋:427,245元 │ │570,248元 │核定損失證明 │觀邸①卷 │285,124元 │共有建物,持分│
│ │ │ │傢俱:143,003元 │ │ │ │160-161 │ │各1/2 │
├──┼────┤ │ │ │ │ │ ├───────┤ │
│ 220│ 丑○ │ │ │ │ │ │ │285,124元 │ │
├──┼────┼────────┼─────────┼─────────┼───────┼───────┼─────┼───────┼───────┤
│ 221│ 子○ │ 3,262,746元 │ │房屋:589,000元 │739,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73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162-164 │ │ │
│ │ │ │ │(比照甲J○) │ │ │ │ │ │
├──┼────┼────────┼─────────┼─────────┼───────┼───────┼─────┼───────┼───────┤
│ 222│ 乙未○│ 3,262,746元 │ │房屋:589,000元 │739,000元 │借款繳息清單、│觀邸①卷 │73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165-166 │ │ │
│ │ │ │ │(比照甲y○) │ │ │ │ │ │
├──┼────┼────────┼─────────┼─────────┼───────┼───────┼─────┼───────┼───────┤
│ 223│ 乙C○│ 1,120,916元 │房屋:214,600元 │ │364,600元 │權狀、核定損失│觀邸①卷17│364,6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證明、費用收據│1、②卷 │ │ │
│ │ │ │ │ │ │單 │82-85 │ │ │
├──┼────┼────────┼─────────┼─────────┼───────┼───────┼─────┼───────┼───────┤
│ 224│ 甲y○│1,120,916元 │房屋:188,400元 │ │338,400元 │所有權移轉契約│觀邸①卷 │338,400元 │ │
│ │ │ │傢俱:150,000元 │ │ │書、核定損失證│172-175 │ │ │
│ │ │ │ │ │ │明 │ │ │ │
├──┼────┼────────┼─────────┼─────────┼───────┼───────┼─────┼───────┼───────┤
│ 225│ 甲d○│ 5,679,560元 │ │房屋:1,106,000元 │1,406,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1,406,000元 │房屋二棟 │
│ │ │ │ │傢俱:30萬元 │ │ │176-179 │ │ │
│ │ │ │ │(比照甲y○) │ │ │ │ │ │
├──┼────┼────────┼─────────┼─────────┼───────┼───────┼─────┼───────┼───────┤
│ 226│ 甲庚○│ 2,992,746元 │ │房屋:564,000元 │714,000元 │ │ │714,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甲y○) │ │ │ │ │ │
├──┼────┼────────┼─────────┼─────────┼───────┼───────┼─────┼───────┼───────┤
│ 227│ 天○○│ 2,992,746元 │ │房屋:577,000元 │727,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727,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180-183 │ │ │
│ │ │ │ │(比照e○○) │ │ │ │ │ │
├──┼────┼────────┼─────────┼─────────┼───────┼───────┼─────┼───────┼───────┤
│ 228│ 戊○○│ 2,564,935元 │ │房屋:81,1000元 │961,000元 │ │ │961,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e○○) │ │ │ │ │ │
├──┼────┼────────┼─────────┼─────────┼───────┼───────┼─────┼───────┼───────┤
│ 229│Z○○○│ 1,120,916元 │ │房屋:199,000元 │349,000元 │所有權移轉契約│觀邸①卷 │34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書、繳稅單 │184-185 │ │ │
│ │ │ │ │(比照e○○) │ │ │ │ │ │
├──┼────┼────────┼─────────┼─────────┼───────┼───────┼─────┼───────┼───────┤
│ 230│ 甲i○│ 1,210,916元 │ │房屋:199,000元 │349,000元 │ │ │34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e○○) │ │ │ │ │ │
├──┼────┼────────┼─────────┼─────────┼───────┼───────┼─────┼───────┼───────┤
│ 231│丙W○○│ 2,564,935元 │ │房屋:668,000元 │818,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②卷 │81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88-103 │ │ │
│ │ │ │ │(比照e○○) │ │ │ │ │ │
├──┼────┼────────┼─────────┼─────────┼───────┼───────┼─────┼───────┼───────┤
│ 232│ e○○│ 3,262,746元 │房屋:595,100元 │ │726,100元 │買賣契約書、權│觀邸①卷18│726,100元 │ │
│ │ │ │傢俱:131,000元 │ │ │狀、核定損失證│6-190、② │ │ │
│ │ │ │ │ │ │明 │卷106-162 │ │ │
├──┼────┼────────┼─────────┼─────────┼───────┼───────┼─────┼───────┼───────┤
│ 233│ 甲t○│ 3,262,746元 │ │房屋:596,000元 │746,000元 │授信餘額證明書│觀邸①卷 │74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191 │ │ │
│ │ │ │ │(比照e○○) │ │ │ │ │ │
├──┼────┼────────┼─────────┼─────────┼───────┼───────┼─────┼───────┼───────┤
│ 234│ 丙O○│ 2,564,935元 │ │房屋:221,000元 │371,000元 │所有權移轉證明│觀邸①卷 │371,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書 │192-195 │ │ │
│ │ │ │ │(比照e○○) │ │ │ │ │ │
├──┼────┼────────┼─────────┼─────────┼───────┼───────┼─────┼───────┼───────┤
│ 235│丙丑○○│ 1,120,916元 │ │房屋:189,000元 │339,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33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196-199 │ │ │
│ │ │ │ │(比照e○○) │ │ │ │ │ │
├──┼────┼────────┼─────────┼─────────┼───────┼───────┼─────┼───────┼───────┤
│ 236│ 乙F○│ 2,495,860元 │ │房屋:766,000元 │916,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觀邸①卷20│91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狀 │0-205、② │ │ │
│ │ │ │ │(比照e○○) │ │ │卷164-170 │ │ │
├──┼────┼────────┼─────────┼─────────┼───────┼───────┼─────┼───────┼───────┤
│ 237│ 乙l○│ 3,262,746元 │ │房屋:596,000元 │746,000元 │ │ │74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e○○) │ │ │ │ │ │
├──┼────┼────────┼─────────┼─────────┼───────┼───────┼─────┼───────┼───────┤
│ 238│ 乙d○│ 3,262,746元 │ │房屋:566,000元 │716,000元 │ │ │71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甲s○) │ │ │ │ │ │
├──┼────┼────────┼─────────┼─────────┼───────┼───────┼─────┼───────┼───────┤
│ 239│ K○○│ 2,564,935元 │房屋:1,123,445元 │ │1,273,445元 │買賣契約書、核│觀邸①卷 │1,273,445元 │ │
│ │ │ │傢俱:150,000元 │ │ │定損失證明 │206-212 │ │ │
├──┼────┼────────┼─────────┼─────────┼───────┼───────┼─────┼───────┼───────┤
│ 240│ 甲s○│ 1,120,916元 │房屋:188,400元 │ │338,400元 │買賣契約書、核│觀邸①卷21│338,400元 │ │
│ │ │ │傢俱:150,000元 │ │ │定損失證明 │3-216、② │ │ │
│ │ │ │ │ │ │ │卷172-178 │ │ │
├──┼────┼────────┼─────────┼─────────┼───────┼───────┼─────┼───────┼───────┤
│ 241│ 甲○○│ 1,120,916元 │ │房屋:189,000元 │339,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339,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217-219 │ │ │
│ │ │ │ │(比照甲s○) │ │ │ │ │ │
├──┼────┼────────┼─────────┼─────────┼───────┼───────┼─────┼───────┼───────┤
│ 242│ 甲S○│ 3,564,935元 │ │房屋:1,136,000元 │1,286,000元 │買賣契約書、汽│觀邸①卷 │1,28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車買賣合約 │220-221 │ │ │
│ │ │ │ │(比照甲s○) │ │ │ │ │ │
├──┼────┼────────┼─────────┼─────────┼───────┼───────┼─────┼───────┼───────┤
│ 243│ 甲N │ 3,262,746元 │ │房屋:566,000元 │716,000元 │ │ │71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甲s○) │ │ │ │ │ │
├──┼────┼────────┼─────────┼─────────┼───────┼───────┼─────┼───────┼───────┤
│ 244│ 丙地○│ 3,262,746元 │房屋:1,139,962元 │ │2,929,426元 │核定損失證明 │觀邸①卷 │2,929,426元 │ │
│ │ │ │車輛:1,639,464元 │ │ │ │222-222之1│ │ │
│ │ │ │傢俱:150,000元 │ │ │ │ │ │ │
├──┼────┼────────┼─────────┼─────────┼───────┼───────┼─────┼───────┼───────┤
│ 245│ 甲P○│ 2,564,935元 │ │房屋:1,115,000元 │1,265,000元 │ │ │1,26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丙地○) │ │ │ │ │ │
├──┼────┼────────┼─────────┼─────────┼───────┼───────┼─────┼───────┼───────┤
│ 246│ 甲l○│ 1,120,916元 │ │房屋:380,000元 │530,000元 │ │ │53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丙地○) │ │ │ │ │ │
├──┼────┼────────┼─────────┼─────────┼───────┼───────┼─────┼───────┼───────┤
│ 247│ 乙甲○│ 1,120,916元 │ │房屋:380,000元 │530,000元 │ │ │53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丙地○) │ │ │ │ │ │
├──┼────┼────────┼─────────┼─────────┼───────┼───────┼─────┼───────┼───────┤
│ 248│ q○○│ 2,564,935元 │ │房屋:1,150,000元 │1,300,000元 │買賣契約書、繳│觀邸①卷22│1,30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息清單 │3-225、② │ │ │
│ │ │ │ │(比照丙地○) │ │ │卷180-183 │ │ │
├──┼────┼────────┼─────────┼─────────┼───────┼───────┼─────┼───────┼───────┤
│ 249│ 丙巳○│ 3,250,000元 │ │房屋:740,000元 │890,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89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226-229 │ │ │
│ │ │ │ │(比照丙地○) │ │ │ │ │ │
├──┼────┼────────┼─────────┼─────────┼───────┼───────┼─────┼───────┼───────┤
│ 250│ 乙t○│ 2,262,746元 │ │房屋:1,140,000元 │1,290,000元 │ │ │1,29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丙地○) │ │ │ │ │ │
├──┼────┼────────┼─────────┼─────────┼───────┼───────┼─────┼───────┼───────┤
│ 251│ l○○│ 2,564,935元 │ │房屋:1,150,000元 │1,300,000元 │ │ │1,30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丙地○) │ │ │ │ │ │
│ │ │ │ │ │ │ │ │ │ │
├──┼────┼────────┼─────────┼─────────┼───────┼───────┼─────┼───────┼───────┤
│ 252│乙Z○ │ 4,407,320元 │ │房屋:3,040,000元 │3,340,000元 │ │ │3,340,000元 │房屋二棟 │
│ │ │ │ │傢俱:30萬元 │ │ │ │ │ │
│ │ │ │ │(比照丙地○) │ │ │ │ │ │
├──┼────┼────────┼─────────┼─────────┼───────┼───────┼─────┼───────┼───────┤
│ 253│ 乙o○│ 3,262,746元 │ │房屋:380,000元 │530,000元 │ │ │53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丙地○) │ │ │ │ │ │
├──┼────┼────────┼─────────┼─────────┼───────┼───────┼─────┼───────┼───────┤
│ 254│ F○○│ 2,564,935元 │ │房屋:1,115,000元 │1,265,000元 │鑑定報告書、估│觀邸①卷 │1,26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價單、工程承攬│230-236 │ │ │
│ │ │ │ │(比照丙地○) │ │合約 │ │ │ │
├──┼────┼────────┼─────────┼─────────┼───────┼───────┼─────┼───────┼───────┤
│ 255│ 丙辰○│ 3,262,746元 │ │房屋:1,140,000元 │1,290,000元 │ │ │1,290,000元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丙地○) │ │ │ │ │ │
├──┼────┼────────┼─────────┼─────────┼───────┼───────┼─────┼───────┼───────┤
│ 256│ s○○│ 3,262,746元 │ │房屋:690,000元 │840,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23│84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7-243、② │ │ │
│ │ │ │ │(比照丙天○) │ │ │卷190-193 │ │ │
├──┼────┼────────┼─────────┼─────────┼───────┼───────┼─────┼───────┼───────┤
│ 257│ 乙丑○│ 2,564,935元 │ │房屋:690,000元 │840,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84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244-247 │ │ │
│ │ │ │ │(比照丙天○) │ │ │②卷79-80 │ │ │
├──┼────┼────────┼─────────┼─────────┼───────┼───────┼─────┼───────┼───────┤
│ 258│V○○○│ 1,120,916元 │ │房屋:380,000元 │530,000元 │ │ │530,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丙天○) │ │ │ │ │ │
├──┼────┼────────┼─────────┼─────────┼───────┼───────┼─────┼───────┼───────┤
│ 259│ 丙F○│ 1,120,916元 │房屋:480,134元 │ │548,134元 │買賣契約書、核│觀邸①卷 │548,134元 │ │
│ │ │ │傢俱:68,000元 │ │ │定損失證明 │248-252、 │ │ │
│ │ │ │ │ │ │ │②卷195-20│ │ │
│ │ │ │ │ │ │ │0 │ │ │
├──┼────┼────────┼─────────┼─────────┼───────┼───────┼─────┼───────┼───────┤
│ 260│ 丙庚○│ 2,564,935元 │ │房屋:588,000元 │738,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73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253-254 │ │ │
│ │ │ │ │(比照丙天○) │ │ │ │ │ │
├──┼────┼────────┼─────────┼─────────┼───────┼───────┼─────┼───────┼───────┤
│ 261│ 丙天○│ 3,262,746元 │房屋:601,000元 │ │751,000元 │買賣契約書、借│觀邸①卷 │751,000元 │ │
│ │ │ │傢俱:150,000元 │ │ │款繳息清單、核│255-258、 │ │ │
│ │ │ │ │ │ │定損失證明 │②卷202-20│ │ │
│ │ │ │ │ │ │ │4 │ │ │
├──┼────┼────────┼─────────┼─────────┼───────┼───────┼─────┼───────┼───────┤
│ 262│ M○○│ 3,262,746元 │ │房屋:593,000元 │743,000元 │房屋稅籍證明書│觀邸①卷 │743,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抵押權設定契│259、②卷 │ │ │
│ │ │ │ │(比照乙I○) │ │約、餘額說明書│206-209 │ │ │
├──┼────┼────────┼─────────┼─────────┼───────┼───────┼─────┼───────┼───────┤
│ 263│ 乙卯○│ 4,035,860元 │ │房屋:1,556,000元 │1,856,000元 │ │ │1,856,000元 │房屋二棟 │
│ │ │ │ │傢俱:30萬元 │ │ │ │ │ │
│ │ │ │ │(比照乙I○) │ │ │ │ │ │
├──┼────┼────────┼─────────┼─────────┼───────┼───────┼─────┼───────┼───────┤
│ 264│ 甲r○│ 1,120,916元 │房屋:215,000元 │ │487,919元 │核定損失證明 │觀邸①卷 │487,919元 │ │
│ │ │ │車輛:272,919元 │ │ │ │260 │ │ │
├──┼────┼────────┼─────────┼─────────┼───────┼───────┼─────┼───────┼───────┤
│ 265│ 乙I○│ 3,970,000元 │房屋:580,400元 │ │730,400元 │核定損失證明 │觀邸①卷 │730,400元 │ │
│ │ │ │傢俱:150,000元 │ │ │ │261-262 │ │ │
├──┼────┼────────┼─────────┼─────────┼───────┼───────┼─────┼───────┼───────┤
│ 266│ u○○│ 5,750,000元 │房屋:0000000元 │ │5,838,606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5,838,606元 │ │
│ │ │ │裝潢:0000000元 │ │ │ │263-267、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②卷 │ │ │
│ │ │ │ │ │ │ │211-214 │ │ │
├──┼────┼────────┼─────────┼─────────┼───────┼───────┼─────┼───────┼───────┤
│ 267│ t○○│ 6,000,000元 │房屋:1,565,990元 │ │3,672,916元 │買賣契約書、核│觀邸①卷26│3,672,916元 │ │
│ │ │ │傢俱:2,106,926元 │ │ │定損失證明 │8-274、② │ │ │
│ │ │ │ │ │ │ │卷216-221 │ │ │
├──┼────┼────────┼─────────┼─────────┼───────┼───────┼─────┼───────┼───────┤
│ 268│ 甲H○│ 3,144,374元 │ │房屋:275,000元 │425,000元+ │ │ │3,038,000元 │房屋二棟 │
│ │ │ │ │傢俱:15萬元 │2,613,000元 │ │ │ │ │
│ │ │(戊甲街12號15樓│ │(比照t○○) │=3,038,000元 │ │ │ │ │
│ │ │ 之2) │ │ │ │ │ │ │ │
│ │ ├────────┼─────────┼─────────┤ ├───────┼─────┤ │ │
│ │ │ 3,144,373 元 │ │房屋:2,463,000元 │ │ │ │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戊甲街8號) │ │ │ │ │ │ │ │
├──┼────┼────────┼─────────┼─────────┼───────┼───────┼─────┼───────┼───────┤
│ 269│ 乙N○│ 2,890,000元 │ │房屋:275,000元 │425,000元 │借據、權狀 │觀邸①卷27│425,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5、②卷223│ │ │
│ │ │ │ │(比照t○○) │ │ │-226 │ │ │
├──┼────┼────────┼─────────┼─────────┼───────┼───────┼─────┼───────┼───────┤
│ 270│ 戊乙○│ 7,600,000元 │ │房屋:2,362,000元 │2,512,000元 │買賣契約書、權│觀邸②卷 │2,512,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狀 │228-230 │ │ │
│ │ │ │ │(比照t○○) │ │ │ │ │ │
├──┼────┼────────┼─────────┼─────────┼───────┼───────┼─────┼───────┼───────┤
│ 271│ 亥○○│ 5,083,442元 │ │房屋:1,618,000元 │1,768,000元 │ │ │1,768,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 │ │(比照t○○) │ │ │ │ │ │
├──┼────┼────────┼─────────┼─────────┼───────┼───────┼─────┼───────┼───────┤
│ 272│ 甲己○│ 2,960,000元 │ │房屋:336,000元 │486,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①卷 │486,000元 │ │
│ │ │ │ │傢俱:15萬元 │ │(僅土地部分)│276-279 │ │ │
│ │ │ │ │(比照t○○) │ │ │ │ │ │
├──┼────┼────────┼─────────┼─────────┼───────┼───────┼─────┼───────┼───────┤
│ 273│ 甲天○│4,937,000元 │ │房屋:802,000元 │952,000元 │權利移轉證書、│觀邸①卷 │952,000元 │ │
│ │ │ │ │(店面價值較高, │ │ │280 │ │ │
│ │ │ │ │ 故以25%計算) │ │ │ │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274│ b○○│5,060,000元 │ │房屋:316,250元 │466,250元 │雲林地院函、權│觀邸①卷28│466,250元 │ │
│ │ │ │ │(同上) │ │狀、強制執行案│4-286、② │ │ │
│ │ │ │ │傢俱:15萬元 │ │款收據 │卷232-237 │ │ │
├──┼────┼────────┼─────────┼─────────┼───────┼───────┼─────┼───────┼───────┤
│ 275│甲玄○○│ 5,591,786元 │ │房屋:1,905,000元 │2,055,000元 │建物改良登記簿│觀邸②卷 │2,055,000元 │ │
│ │ │ │ │(同上) │ │、 │239 │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276│ 乙g○│ 5,060,000元 │ │房屋:704,000元 │854,000元 │權利移轉證書、│觀邸①卷 │854,000元 │ │
│ │ │ │ │(同上) │ │ │281-283、 │ │ │
│ │ │ │ │傢俱:15萬元 │ │ │②卷242-24│ │ │
│ │ │ │ │ │ │ │3 │ │ │
├──┼────┼────────┼─────────┼─────────┼───────┼───────┼─────┼───────┼───────┤
│ 277│ 甲C○│4,990,000元 │ │房屋:1,248,000元 │1,398,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②卷 │1,398,000元 │ │
│ │ │ │ │(同上) │ │ │245-249 │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278│ U○○ │ 5,480,000元 │ │ 房屋:1,370,000元│1,520,000元 │買賣契約書、 │觀邸②卷 │1,520,000元 │ │
│ │ │ │ │ (同上) │ │ │251-256 │ │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 279│ Y○○ │法拍購屋 │ │房屋:950,000元 │1,100,000元 │ │ │1,100,000元 │ │
│ │ │3,800,000元 │ │(同上) │ │ │ │ │ │
│ │ │ │ │傢俱:15萬元 │ │ │ │ │ │
└──┴────┴────────┴─────────┴─────────┴───────┴───────┴─────┴───────┴───────┘
附表四:
(1.當事人未請求者,欄位記載為「空白」;當事人之請求而不
應准許者,欄位記載為「0」。
2.單位:新台幣。)
┌────────────────────────────────────┐
│丙i國寶大樓部分 │
├──┬────┬──────┬──────┬──────┬───────┤
│代號│姓名 │人員傷亡部分│財產損害部分│賠償總額 │ 備 註 │
├──┼────┼──────┼──────┼──────┼───────┤
│1 │丙A○ │1,038,000 │556,667 │1,594,667元 │ │
├──┼────┼──────┼──────┼──────┼───────┤
│2 │丙黃○ │929,000 │556,667 │1,485,667元 │ │
├──┼────┼──────┼──────┼──────┼───────┤
│3 │丙玄○ │1,195,500 │556,667 │1,752,167元 │ │
├──┼────┼──────┼──────┼──────┼───────┤
│4 │乙O○ │ 250,000 │空白 │250,000元 │ │
├──┼────┼──────┼──────┼──────┼───────┤
│5 │乙M○ │ 250,000 │空白 │250,000元 │ │
├──┼────┼──────┼──────┼──────┼───────┤
│6 │黃○○ │ 350,334 │空白 │350,334元 │ │
├──┼────┼──────┼──────┼──────┼───────┤
│7 │宙○○ │ 350,334 │空白 │350,334元 │上訴人之附表誤│
│ │ │ │ │ │載為丙Y○ │
├──┼────┼──────┼──────┼──────┼───────┤
│8 │玄○○ │ 350,332 │空白 │350,332元 │ │
├──┼────┼──────┼──────┼──────┼───────┤
│9 │i○○ │ 700,000 │空白 │700,000元 │ │
├──┼────┼──────┼──────┼──────┼───────┤
│10 │壬○○ │ 730,000 │150,000 │880,000元 │ │
├──┼────┼──────┼──────┼──────┼───────┤
│11 │丁○○ │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2 │T○○○│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3 │甲V○○│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4 │丙○○ │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5 │甲戊○○│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6 │甲W○ │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7 │己○○ │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8 │庚○○ │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9 │Q○○ │534,330 │空白 │534,330元 │ │
├──┼────┼──────┼──────┼──────┼───────┤
│20 │甲丑○ │ 700,000 │空白 │700,000元 │ │
├──┼────┼──────┼──────┼──────┼───────┤
│21 │G○○ │ 700,000 │空白 │700,000元 │ │
├──┼────┼──────┼──────┼──────┼───────┤
│22 │A○○ │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23 │O○○ │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24 │N○○ │ 500,000 │1,320,000 │1,820,000元 │ │
├──┼────┼──────┼──────┼──────┼───────┤
│25 │寅○○○│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26 │J○○ │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27 │I○○ │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28 │乙A○ │1,949,500 │432,000 │2,381,500元 │ │
├──┼────┼──────┼──────┼──────┼───────┤
│29 │乙宇○ │ 900,000 │432,000 │1,332,000元 │ │
├──┼────┼──────┼──────┼──────┼───────┤
│30 │乙天○○│730,000 │185,000 │915,000元 │ │
├──┼────┼──────┼──────┼──────┼───────┤
│31 │乙宙○ │ 700,000 │185,000 │885,000元 │ │
├──┼────┼──────┼──────┼──────┼───────┤
│32 │乙巳○ │ 532,500 │185,000 │717,500元 │ │
├──┼────┼──────┼──────┼──────┼───────┤
│33 │乙黃○ │ 682,200 │185,000 │867,200元 │ │
├──┼────┼──────┼──────┼──────┼───────┤
│34 │甲丁○ │ 1,121,800 │空白 │1,121,800元 │(原名丙Z○)│
├──┼────┼──────┼──────┼──────┼───────┤
│35 │甲丙○ │1,020,000 │空白 │1,020,000元 │ │
├──┼────┼──────┼──────┼──────┼───────┤
│36 │甲f○ │1,572,500 │空白 │1,572,500元 │ │
├──┼────┼──────┼──────┼──────┼───────┤
│37 │丁T○ │ 998,720 │空白 │998,720元 │(原名丁p○)│
├──┼────┼──────┼──────┼──────┼───────┤
│38 │甲宙○ │ 530,000 │680,000 │1,210,000元 │ │
├──┼────┼──────┼──────┼──────┼───────┤
│39 │丙戌○ │ 798,820 │空白 │798,820元 │ │
├──┼────┼──────┼──────┼──────┼───────┤
│40 │丙酉○ │ 500,000 │865,000 │1,365,000元 │ │
├──┼────┼──────┼──────┼──────┼───────┤
│41 │甲e○ │ 1,605,000 │340,000 │1,945,000元 │(原名丙a○)│
├──┼────┼──────┼──────┼──────┼───────┤
│42 │甲k○ │ 900,000 │340,000 │1,240,000元 │(原名丙b○)│
├──┼────┼──────┼──────┼──────┼───────┤
│43 │丙午○ │ 900,000 │618,000 │1,518,000元 │ │
├──┼────┼──────┼──────┼──────┼───────┤
│44 │乙辛○ │1,202,000 │空白 │1,202,000元 │ │
├──┼────┼──────┼──────┼──────┼───────┤
│45 │乙壬○○│1,774,000 │空白 │1,774,000元 │ │
├──┼────┼──────┼──────┼──────┼───────┤
│46 │乙k○ │ 200,000 │空白 │200,000元 │(原名丙c○)│
├──┼────┼──────┼──────┼──────┼───────┤
│47 │乙p○ │ 0 │空白 │0 元│ │
├──┼────┼──────┼──────┼──────┼───────┤
│48 │乙n○ │ 0 │空白 │0 元│ │
├──┼────┼──────┼──────┼──────┼───────┤
│49 │乙s○ │ 0 │空白 │0 元│(原名丙d○)│
├──┼────┼──────┼──────┼──────┼───────┤
│50 │乙e○ │ 0 │空白 │0 元│(原名丙e○)│
├──┼────┼──────┼──────┼──────┼───────┤
│51 │乙x○ │ 0 │空白 │0 元│ │
├──┼────┼──────┼──────┼──────┼───────┤
│52 │丙己○ │ 0 │空白 │0 元│ │
├──┼────┼──────┼──────┼──────┼───────┤
│53 │丙辛○ │ 0 │空白 │0 元│ │
├──┼────┼──────┼──────┼──────┼───────┤
│54 │丙癸○ │ 0 │空白 │0 元│ │
├──┼────┼──────┼──────┼──────┼───────┤
│55 │甲癸○ │ 0 │空白 │0 元│ │
├──┼────┼──────┼──────┼──────┼───────┤
│56 │乙癸○○│ 0 │空白 │0 元│ │
├──┼────┼──────┼──────┼──────┼───────┤
│57 │丙壬○ │ 0 │空白 │0 元│ │
├──┼────┼──────┼──────┼──────┼───────┤
│58 │丙戊○ │ 0 │空白 │0 元│ │
├──┼────┼──────┼──────┼──────┼───────┤
│59 │丙甲○ │ 0 │空白 │0 元│ │
├──┼────┼──────┼──────┼──────┼───────┤
│60 │甲K○○│ 0 │617,200 │617,200元 │ │
├──┼────┼──────┼──────┼──────┼───────┤
│61 │丙丁○ │ 0 │空白 │0 元│ │
├──┼────┼──────┼──────┼──────┼───────┤
│62 │乙J○ │200,000 │631,000 │831,000元 │ │
├──┼────┼──────┼──────┼──────┼───────┤
│63 │甲X○ │200,000 │空白 │200,000元 │ │
├──┼────┼──────┼──────┼──────┼───────┤
│64 │甲h○ │30,000 │671,000 │701,000元 │ │
├──┼────┼──────┼──────┼──────┼───────┤
│65 │乙辰○ │30,000 │空白 │30,000元 │ │
├──┼────┼──────┼──────┼──────┼───────┤
│66 │j○○ │30,000 │638,000 │668,000元 │ │
├──┼────┼──────┼──────┼──────┼───────┤
│67 │甲宇○ │30,000 │空白 │30,000元 │ │
├──┼────┼──────┼──────┼──────┼───────┤
│68 │x○○ │30,000 │715,000 │745,000元 │ │
├──┼────┼──────┼──────┼──────┼───────┤
│69 │H○○ │30,000 │空白 │30,000元 │ │
├──┼────┼──────┼──────┼──────┼───────┤
│70 │乙b○ │空白 │2,910,000 │2,910,000元 │ │
├──┼────┼──────┼──────┼──────┼───────┤
│71 │丙D○○│空白 │1,660,000 │1,660,000元 │ │
├──┼────┼──────┼──────┼──────┼───────┤
│72 │乙丙○ │空白 │1,660,000 │1,660,000元 │ │
├──┼────┼──────┼──────┼──────┼───────┤
│73 │甲c○ │空白 │1,740,000 │1,740,000元 │ │
├──┼────┼──────┼──────┼──────┼───────┤
│74 │乙地○ │空白 │1,704,090 │1,704,090元 │ │
├──┼────┼──────┼──────┼──────┼───────┤
│75 │乙Y○ │空白 │1,520,000 │1,520,000元 │ │
├──┼────┼──────┼──────┼──────┼───────┤
│76 │v○○ │空白 │1,520,000 │1,520,000元 │ │
├──┼────┼──────┼──────┼──────┼───────┤
│77 │丙卯○ │空白 │1,280,000 │1,280,000元 │ │
├──┼────┼──────┼──────┼──────┼───────┤
│78 │X○○ │空白 │1,840,000 │1,840,000元 │ │
├──┼────┼──────┼──────┼──────┼───────┤
│79 │甲q○ │空白 │1,400,000 │1,400,000元 │ │
├──┼────┼──────┼──────┼──────┼───────┤
│80 │W○○ │空白 │1,520,000 │1,520,000元 │ │
├──┼────┼──────┼──────┼──────┼───────┤
│81 │卯○○ │空白 │2,293,000 │2,293,000元 │ │
├──┼────┼──────┼──────┼──────┼───────┤
│82 │甲子○ │空白 │647,000 │647,000元 │ │
├──┼────┼──────┼──────┼──────┼───────┤
│83 │甲未○ │空白 │647,000 │647,000元 │ │
├──┼────┼──────┼──────┼──────┼───────┤
│84 │戌○○ │空白 │646,800 │646,800元 │ │
├──┼────┼──────┼──────┼──────┼───────┤
│85 │乙W○ │空白 │646,800 │646,800元 │ │
├──┼────┼──────┼──────┼──────┼───────┤
│86 │乙r○ │空白 │710,000 │710,000元 │ │
├──┼────┼──────┼──────┼──────┼───────┤
│87 │丙G○ │空白 │844,000 │844,000元 │ │
├──┼────┼──────┼──────┼──────┼───────┤
│88 │甲黃○ │空白 │646,800 │646,800元 │ │
├──┼────┼──────┼──────┼──────┼───────┤
│89 │乙u○ │空白 │646,800 │646,800元 │ │
├──┼────┼──────┼──────┼──────┼───────┤
│90 │d○○ │空白 │647,000 │647,000元 │ │
├──┼────┼──────┼──────┼──────┼───────┤
│91 │癸○○ │空白 │651,000 │651,000元 │ │
├──┼────┼──────┼──────┼──────┼───────┤
│92 │丙乙○ │空白 │868,000 │868,000元 │ │
├──┼────┼──────┼──────┼──────┼───────┤
│93 │乙v○ │空白 │868,000 │868,000元 │ │
├──┼────┼──────┼──────┼──────┼───────┤
│94 │乙B○ │空白 │631,000 │631,000元 │ │
├──┼────┼──────┼──────┼──────┼───────┤
│95 │甲戌○ │空白 │680,000 │680,000元 │ │
├──┼────┼──────┼──────┼──────┼───────┤
│96 │丙C○ │空白 │1,230,000 │1,230,000元 │ │
├──┼────┼──────┼──────┼──────┼───────┤
│97 │乙X○ │空白 │1,880,000 │1,880,000元 │ │
├──┼────┼──────┼──────┼──────┼───────┤
│98 │甲D○ │空白 │402,007 │402,007元 │ │
├──┼────┼──────┼──────┼──────┼───────┤
│99 │乙玄○ │空白 │402,007 │402,007元 │ │
├──┼────┼──────┼──────┼──────┼───────┤
│100 │乙庚○ │空白 │1,202,352 │1,202,352元 │ │
├──┼────┼──────┼──────┼──────┼───────┤
│101 │宇○○ │空白 │2,146,000 │2,146,000元 │ │
├──┼────┼──────┼──────┼──────┼───────┤
│102 │乙午○ │空白 │1,154,000 │1,154,000元 │ │
├──┼────┼──────┼──────┼──────┼───────┤
│103 │午○○ │空白 │693,000 │693,000元 │ │
├──┼────┼──────┼──────┼──────┼───────┤
│104 │乙c○ │空白 │720,000 │720,000元 │ │
├──┼────┼──────┼──────┼──────┼───────┤
│105 │甲A○ │空白 │693,000 │693,000元 │ │
├──┼────┼──────┼──────┼──────┼───────┤
│106 │甲壬○○│空白 │693,000 │693,000元 │ │
├──┼────┼──────┼──────┼──────┼───────┤
│107 │乙寅○ │空白 │693,000 │693,000元 │ │
├──┼────┼──────┼──────┼──────┼───────┤
│108 │地○○ │空白 │693,000 │693,000元 │ │
├──┼────┼──────┼──────┼──────┼───────┤
│109 │乙子○ │空白 │693,000 │693,000元 │ │
├──┼────┼──────┼──────┼──────┼───────┤
│110 │甲m○ │空白 │693,000 │693,000元 │ │
├──┼────┼──────┼──────┼──────┼───────┤
│111 │甲x○ │空白 │693,000 │693,000元 │ │
├──┼────┼──────┼──────┼──────┼───────┤
│112 │y○○ │空白 │693,000 │693,000元 │ │
├──┼────┼──────┼──────┼──────┼───────┤
│113 │乙U○ │空白 │949,000 │949,000元 │ │
├──┼────┼──────┼──────┼──────┼───────┤
│114 │w○○ │空白 │949,000 │949,000元 │ │
├──┼────┼──────┼──────┼──────┼───────┤
│115 │乙戊○ │空白 │635,000 │635,000元 │ │
├──┼────┼──────┼──────┼──────┼───────┤
│116 │甲辛○ │空白 │635,000 │635,000元 │ │
├──┼────┼──────┼──────┼──────┼───────┤
│117 │甲G○ │空白 │635,000 │635,000元 │ │
├──┼────┼──────┼──────┼──────┼───────┤
│118 │甲辰 │空白 │635,000 │635,000元 │ │
├──┼────┼──────┼──────┼──────┼───────┤
│119 │o○○ │空白 │635,000 │635,000元 │ │
├──┼────┼──────┼──────┼──────┼───────┤
│120 │乙Q○ │空白 │635,000 │635,000元 │ │
├──┼────┼──────┼──────┼──────┼───────┤
│121 │丙S○ │空白 │635,000 │635,000元 │ │
├──┼────┼──────┼──────┼──────┼───────┤
│122 │甲L○ │空白 │635,000 │635,000元 │ │
├──┼────┼──────┼──────┼──────┼───────┤
│123 │甲F○ │空白 │1,505,433 │1,505,433元 │ │
├──┼────┼──────┼──────┼──────┼───────┤
│124 │乙乙○ │空白 │635,000 │635,000元 │ │
├──┼────┼──────┼──────┼──────┼───────┤
│125 │甲地○○│空白 │658,000 │658,000元 │ │
├──┼────┼──────┼──────┼──────┼───────┤
│126 │丙子○ │空白 │658,000 │658,000元 │ │
├──┼────┼──────┼──────┼──────┼───────┤
│127 │丙亥○ │空白 │658,000 │658,000元 │ │
├──┼────┼──────┼──────┼──────┼───────┤
│128 │乙亥○ │空白 │1,119,000 │1,119,000元 │ │
├──┼────┼──────┼──────┼──────┼───────┤
│129 │甲b○ │空白 │658,000 │658,000元 │ │
├──┼────┼──────┼──────┼──────┼───────┤
│130 │丙宙○ │空白 │637,200 │637,200元 │ │
├──┼────┼──────┼──────┼──────┼───────┤
│131 │乙申○ │空白 │658,000 │658,000元 │ │
├──┼────┼──────┼──────┼──────┼───────┤
│132 │甲寅○ │空白 │309,000 │309,000元 │ │
├──┼────┼──────┼──────┼──────┼───────┤
│133 │丙N○ │空白 │309,000 │309,000元 │ │
├──┼────┼──────┼──────┼──────┼───────┤
│134 │甲Y○ │空白 │618,000 │618,000元 │ │
├──┼────┼──────┼──────┼──────┼───────┤
│135 │乙R○ │空白 │618,000 │618,000元 │ │
├──┼────┼──────┼──────┼──────┼───────┤
│136 │辰○○ │空白 │618,000 │618,000元 │ │
├──┼────┼──────┼──────┼──────┼───────┤
│137 │甲酉○ │空白 │826,000 │826,000元 │ │
├──┼────┼──────┼──────┼──────┼───────┤
│138 │g○○ │空白 │618,000 │618,000元 │ │
├──┼────┼──────┼──────┼──────┼───────┤
│139 │甲j○ │空白 │618,000 │618,000元 │ │
├──┼────┼──────┼──────┼──────┼───────┤
│140 │乙S○ │空白 │1,600,000 │1,600,000元 │ │
├──┼────┼──────┼──────┼──────┼───────┤
│141 │甲B○ │空白 │1,440,000 │1,440,000元 │ │
├──┼────┼──────┼──────┼──────┼───────┤
│142 │酉○○ │空白 │1,360,000 │1,360,000元 │ │
├──┼────┼──────┼──────┼──────┼───────┤
│143 │甲乙○ │空白 │1,610,000 │1,610,000元 │ │
├──┼────┼──────┼──────┼──────┼───────┤
│144 │丙L○ │空白 │440,000 │440,000元 │ │
├──┼────┼──────┼──────┼──────┼───────┤
│145 │D○○ │空白 │440,000 │440,000元 │ │
├──┼────┼──────┼──────┼──────┼───────┤
│146 │E○○ │空白 │440,000 │440,000元 │ │
├──┼────┼──────┼──────┼──────┼───────┤
│147 │B○○ │空白 │440,000 │440,000元 │ │
├──┼────┼──────┼──────┼──────┼───────┤
│148 │甲M○ │空白 │1,790,000 │1,790,000元 │ │
├──┼────┼──────┼──────┼──────┼───────┤
│149 │丙J○ │空白 │1,240,000 │1,240,000元 │ │
├──┼────┼──────┼──────┼──────┼───────┤
│150 │丙B○ │空白 │1,800,000 │1,800,000 元│ │
├──┼────┼──────┼──────┼──────┼───────┤
│151 │甲卯○ │空白 │1,760,000 │1,760,000 元│ │
├──┼────┼──────┼──────┼──────┼───────┤
│152 │甲甲○ │空白 │1,869,000 │1,869,000 元│ │
├──┼────┼──────┼──────┼──────┼───────┤
│153 │乙f○ │空白 │1,319,925 │1,319,925 元│ │
├──┼────┼──────┼──────┼──────┼───────┤
│154 │甲T○ │空白 │330,000 │330,000元 │ │
├──┼────┼──────┼──────┼──────┼───────┤
│155 │甲u○ │空白 │330,000 │330,000元 │ │
├──┼────┼──────┼──────┼──────┼───────┤
│156 │甲v○ │空白 │330,000 │330,000元 │ │
├──┼────┼──────┼──────┼──────┼───────┤
│157 │甲p○ │空白 │330,000 │330,000元 │ │
├──┼────┼──────┼──────┼──────┼───────┤
│158 │m○○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59 │乙w○ │空白 │1,260,000 │1,260,000元 │ │
├──┼────┼──────┼──────┼──────┼───────┤
│160 │丙寅○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61 │R○○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62 │甲w○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63 │乙h○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64 │巳○○ │空白 │1,869,000 │1,869,000元 │ │
├──┼────┼──────┼──────┼──────┼───────┤
│165 │丙K○ │空白 │3,029,000 │3,029,000元 │ │
├──┼────┼──────┼──────┼──────┼───────┤
│166 │辛○○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67 │L○○ │空白 │1,176,000 │1,176,000元 │ │
├──┼────┼──────┼──────┼──────┼───────┤
│168 │丙丙○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69 │甲O○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70 │甲E○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71 │r○○ │空白 │1,279,000 │1,279,000元 │ │
├──┼────┼──────┼──────┼──────┼───────┤
│172 │甲Q○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73 │c○○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74 │甲I○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75 │丙M○ │空白 │1,320,000 │1,320,000元 │ │
├──┼────┼──────┼──────┼──────┼───────┤
│176 │h○○ │空白 │3,029,000 │3,029,000元 │ │
├──┼────┼──────┼──────┼──────┼───────┤
│283 │丙T○ │空白 │440,000元 │440,000元 │ │
├──┼────┼──────┼──────┼──────┼───────┤
│284 │丙V○ │空白 │440,000元 │440,000元 │ │
├──┼────┼──────┼──────┼──────┼───────┤
│285 │丙U○ │空白 │440,000元 │440,000元 │ │
├──┴────┴──────┴──────┴──────┴───────┤
├────────────────────────────────────┤
│觀邸大樓部分 │
├──┬────┬──────┬──────┬──────┬───────┤
│編號│ 姓名 │人員傷亡部分│財產損害部分│賠償總額 │ 備 註│
├──┼────┼──────┼──────┼──────┼───────┤
│177 │丙P○ │900,000 │783,900 │1,683,900元 │ │
├──┼────┼──────┼──────┼──────┼───────┤
│178 │S○○ │200,000 │空白 │200,000元 │ │
├──┼────┼──────┼──────┼──────┼───────┤
│179 │丙Q○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80 │丙R○ │700,000 │空白 │700,000元 │ │
├──┼────┼──────┼──────┼──────┼───────┤
│181 │乙y○ │1,170,700 │空白 │1,170,700元 │ │
├──┼────┼──────┼──────┼──────┼───────┤
│182 │乙丁○ │250,000 │空白 │250,000元 │ │
├──┼────┼──────┼──────┼──────┼───────┤
│183 │乙己○ │250,000 │空白 │250,000元 │ │
├──┼────┼──────┼──────┼──────┼───────┤
│184 │C○○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85 │乙m○ │2,421,000 │1,027,500 │3,448,500元 │ │
├──┼────┼──────┼──────┼──────┼───────┤
│186 │乙j○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87 │n○○ │347,500 │空白 │347,500元 │ │
├──┼────┼──────┼──────┼──────┼───────┤
│188 │未○○ │347,500 │空白 │347,500元 │ │
├──┼────┼──────┼──────┼──────┼───────┤
│189 │乙i○○│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90 │丙未○ │949,151 │空白 │949,151元 │ │
├──┼────┼──────┼──────┼──────┼───────┤
│191 │丙H○ │530,000 │3,382,033 │3,912,033元 │ │
├──┼────┼──────┼──────┼──────┼───────┤
│192 │乙H○ │900,000 │空白 │900,000元 │ │
├──┼────┼──────┼──────┼──────┼───────┤
│193 │乙G○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94 │乙L○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95 │乙K○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196 │z○○ │1,006,400 │2,436,932 │3,443,332元 │ │
├──┼────┼──────┼──────┼──────┼───────┤
│197 │k○○ │900,000 │784,400 │1,684,400元 │ │
├──┼────┼──────┼──────┼──────┼───────┤
│198 │甲巳○ │700,000 │空白 │700,000元 │ │
├──┼────┼──────┼──────┼──────┼───────┤
│199 │乙V○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200 │p○○ │700,000 │空白 │700,000元 │ │
├──┼────┼──────┼──────┼──────┼───────┤
│201 │乙○○ │808,700 │空白 │808,700元 │ │
├──┼────┼──────┼──────┼──────┼───────┤
│202 │乙E○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203 │乙D │500,000 │空白 │500,000元 │ │
├──┼────┼──────┼──────┼──────┼───────┤
│204 │甲R○ │717,203 │921,700 │1,638,903元 │ │
├──┼────┼──────┼──────┼──────┼───────┤
│205 │丙申○ │30,000 │空白 │30,000元 │ │
├──┼────┼──────┼──────┼──────┼───────┤
│206 │甲午○ │30,000 │空白 │30,000元 │ │
├──┼────┼──────┼──────┼──────┼───────┤
│207 │乙P │空白 │870,000 │870,000元 │ │
├──┼────┼──────┼──────┼──────┼───────┤
│208 │乙z○ │空白 │1,016,000 │1,016,000元 │ │
├──┼────┼──────┼──────┼──────┼───────┤
│209 │甲g○ │空白 │2,864,000 │2,864,000元 │ │
├──┼────┼──────┼──────┼──────┼───────┤
│210 │乙T○ │空白 │1,572,000 │1,572,000元 │ │
├──┼────┼──────┼──────┼──────┼───────┤
│211 │甲申○ │空白 │1,572,000 │1,572,000元 │ │
├──┼────┼──────┼──────┼──────┼───────┤
│212 │P○○ │空白 │739,000 │739,000元 │ │
├──┼────┼──────┼──────┼──────┼───────┤
│213 │丙E○ │空白 │922,000 │922,000元 │ │
├──┼────┼──────┼──────┼──────┼───────┤
│214 │乙q○ │空白 │739,000 │739,000元 │ │
├──┼────┼──────┼──────┼──────┼───────┤
│215 │乙戌○ │空白 │739,000 │739,000元 │ │
├──┼────┼──────┼──────┼──────┼───────┤
│216 │甲J○ │空白 │730,400 │730,400元 │ │
├──┼────┼──────┼──────┼──────┼───────┤
│217 │f○○ │空白 │348,000 │348,000元 │ │
├──┼────┼──────┼──────┼──────┼───────┤
│218 │a○○ │空白 │348,000 │348,000元 │ │
├──┼────┼──────┼──────┼──────┼───────┤
│219 │乙酉○ │空白 │285,124 │285,124元 │ │
├──┼────┼──────┼──────┼──────┼───────┤
│220 │丑○ │空白 │285,124 │285,124元 │ │
├──┼────┼──────┼──────┼──────┼───────┤
│221 │子○ │空白 │739,000 │739,000元 │ │
├──┼────┼──────┼──────┼──────┼───────┤
│222 │乙未○ │空白 │739,000 │739,000元 │ │
├──┼────┼──────┼──────┼──────┼───────┤
│223 │乙C○ │空白 │364,600 │364,400元 │ │
├──┼────┼──────┼──────┼──────┼───────┤
│224 │甲y○ │空白 │338,400 │338,400元 │ │
├──┼────┼──────┼──────┼──────┼───────┤
│225 │甲d○ │空白 │1,406,000 │1,406,000元 │ │
├──┼────┼──────┼──────┼──────┼───────┤
│226 │甲庚○ │空白 │714,000 │714,000元 │ │
├──┼────┼──────┼──────┼──────┼───────┤
│227 │天○○ │空白 │727,000 │727,000元 │ │
├──┼────┼──────┼──────┼──────┼───────┤
│228 │戊○○ │空白 │961,000 │961,000元 │ │
├──┼────┼──────┼──────┼──────┼───────┤
│229 │Z○○○│空白 │349,000 │349,000元 │ │
├──┼────┼──────┼──────┼──────┼───────┤
│230 │甲i○ │空白 │349,000 │349,000元 │ │
├──┼────┼──────┼──────┼──────┼───────┤
│231 │丙W○○│空白 │818,000 │818,000元 │ │
├──┼────┼──────┼──────┼──────┼───────┤
│232 │e○○ │空白 │726,100 │726,100元 │ │
├──┼────┼──────┼──────┼──────┼───────┤
│233 │甲t○ │空白 │746,000 │746,000元 │ │
├──┼────┼──────┼──────┼──────┼───────┤
│234 │丙O○ │空白 │371,000 │371,000元 │ │
├──┼────┼──────┼──────┼──────┼───────┤
│235 │丙丑○○│空白 │339,000 │339,000元 │ │
├──┼────┼──────┼──────┼──────┼───────┤
│236 │乙F○ │空白 │916,000 │916,000元 │ │
├──┼────┼──────┼──────┼──────┼───────┤
│237 │乙l○ │空白 │746,000 │746,000元 │ │
├──┼────┼──────┼──────┼──────┼───────┤
│238 │乙d○ │空白 │716,000 │716,000元 │ │
├──┼────┼──────┼──────┼──────┼───────┤
│239 │K○○ │空白 │1,273,445 │1,273,445元 │ │
├──┼────┼──────┼──────┼──────┼───────┤
│240 │甲s○ │空白 │338,400 │338,400元 │ │
├──┼────┼──────┼──────┼──────┼───────┤
│241 │甲○○ │空白 │339,000 │339,000元 │ │
├──┼────┼──────┼──────┼──────┼───────┤
│242 │甲S○ │空白 │1,286,000 │1,286,000元 │ │
├──┼────┼──────┼──────┼──────┼───────┤
│243 │甲N │空白 │716,000 │716,000元 │ │
├──┼────┼──────┼──────┼──────┼───────┤
│244 │丙地○ │空白 │2,929,426 │2,929,426元 │ │
├──┼────┼──────┼──────┼──────┼───────┤
│245 │甲P○ │空白 │1,265,000 │1,265,000元 │ │
├──┼────┼──────┼──────┼──────┼───────┤
│246 │甲l○ │空白 │530,000 │530,000元 │ │
├──┼────┼──────┼──────┼──────┼───────┤
│247 │乙甲○ │空白 │530,000 │530,000元 │ │
├──┼────┼──────┼──────┼──────┼───────┤
│248 │q○○ │空白 │1,300,000 │1,300,000元 │ │
├──┼────┼──────┼──────┼──────┼───────┤
│249 │丙巳○ │空白 │890,000 │890,000元 │ │
├──┼────┼──────┼──────┼──────┼───────┤
│250 │乙t○ │空白 │1,290,000 │1,290,000元 │ │
├──┼────┼──────┼──────┼──────┼───────┤
│251 │l○○ │空白 │1,300,000 │1,300,000元 │ │
├──┼────┼──────┼──────┼──────┼───────┤
│252 │乙Z○ │空白 │3,340,000 │3,340,000元 │ │
├──┼────┼──────┼──────┼──────┼───────┤
│253 │乙o○ │空白 │530,000 │530,000元 │ │
├──┼────┼──────┼──────┼──────┼───────┤
│254 │F○○ │空白 │1,265,000 │1,265,000元 │ │
├──┼────┼──────┼──────┼──────┼───────┤
│255 │丙辰○ │空白 │1,290,000 │1,290,000元 │ │
├──┼────┼──────┼──────┼──────┼───────┤
│256 │s○○ │空白 │840,000 │840,000元 │ │
├──┼────┼──────┼──────┼──────┼───────┤
│257 │乙丑○ │空白 │840,000 │840,000元 │ │
├──┼────┼──────┼──────┼──────┼───────┤
│258 │V○○○│空白 │530,000 │530,000元 │ │
├──┼────┼──────┼──────┼──────┼───────┤
│259 │丙F○ │空白 │548,134 │548,134元 │ │
├──┼────┼──────┼──────┼──────┼───────┤
│260 │丙庚○ │空白 │738,000 │738,000元 │ │
├──┼────┼──────┼──────┼──────┼───────┤
│261 │丙天○ │空白 │751,000 │751,000元 │ │
├──┼────┼──────┼──────┼──────┼───────┤
│262 │M○○ │空白 │743,000 │743,000元 │ │
├──┼────┼──────┼──────┼──────┼───────┤
│263 │乙卯○ │空白 │1,856,000 │1,856,000元 │ │
├──┼────┼──────┼──────┼──────┼───────┤
│264 │甲r○ │空白 │487,919 │487,919元 │ │
├──┼────┼──────┼──────┼──────┼───────┤
│265 │乙I○ │空白 │730,400 │730,400元 │ │
├──┼────┼──────┼──────┼──────┼───────┤
│266 │u○○ │空白 │5,838,606 │5,838,606元 │ │
├──┼────┼──────┼──────┼──────┼───────┤
│267 │t○○ │空白 │3,672,916 │3,672,916元 │ │
├──┼────┼──────┼──────┼──────┼───────┤
│268 │甲H○ │空白 │3,038,000 │3,038,000元 │ │
├──┼────┼──────┼──────┼──────┼───────┤
│269 │乙N○ │空白 │425,000 │425,000元 │ │
├──┼────┼──────┼──────┼──────┼───────┤
│270 │戊乙○ │空白 │2,512,000 │2,512,000元 │ │
├──┼────┼──────┼──────┼──────┼───────┤
│271 │亥○○ │空白 │1,768,000 │1,768,000元 │ │
├──┼────┼──────┼──────┼──────┼───────┤
│272 │甲己○ │空白 │486,000 │486,000元 │ │
├──┼────┼──────┼──────┼──────┼───────┤
│273 │甲天○ │空白 │952,000 │952,000元 │ │
├──┼────┼──────┼──────┼──────┼───────┤
│274 │b○○ │空白 │466,250 │466,250元 │ │
├──┼────┼──────┼──────┼──────┼───────┤
│275 │甲玄○○│空白 │2,055,000 │2,055,000元 │ │
├──┼────┼──────┼──────┼──────┼───────┤
│276 │乙g○ │空白 │854,000 │854,000元 │ │
├──┼────┼──────┼──────┼──────┼───────┤
│277 │甲C○ │空白 │1,398,000 │1,398,000元 │ │
├──┼────┼──────┼──────┼──────┼───────┤
│278 │U○○ │空白 │1,520,000 │1,520,000元 │ │
├──┼────┼──────┼──────┼──────┼───────┤
│279 │Y○○ │空白 │1,100,000 │1,100,000元 │ │
├──┼────┼──────┼──────┼──────┼───────┤
│280 │甲a○○│空白 │766,373 │766,373元 │ │
├──┼────┼──────┼──────┼──────┼───────┤
│281 │甲U○ │700,000 │766,373 │1,466,373 元│ │
├──┼────┼──────┼──────┼──────┼───────┤
│282 │甲n○ │空白 │766,373 │766,373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