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408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蔡進田帥嘉寶吳慧娟胡方新黃合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408號

聲請人
張瑋琪

 張金波

 張馬橘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等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99年2月2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4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於本院99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482號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甚明。聲請再審逾法定不變期間,自非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及同案號裁定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分別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482號裁定駁回。查本院該2裁定均於99年2月26日公告確定,嗣於99年3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99年3月11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7日,至99年4月16日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100年1月5日始聲請再審,有本院收文戳記所示日期為證,顯已逾期。聲請人又未表明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情形且提出證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黃 合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40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