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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482號

確認土地複丈成果圖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藍獻林曹瑞卿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482號

抗告人
甲○○

      丙○○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等間確認土地複丈成果圖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使用臺中市○○區○○街2-1號公共設施(雷中名邸社區地下1層停車空間)與臺中市政府所屬工務局核發之年中工建使字第2153-00號使用執照核准圖說不符,經臺中市政府以民國(下同)96年11月1日府都管字第0960240665號函通知抗告人於文到後1個月內依原核准圖說改善,抗告人迄未改善,臺中市政府乃以96年12月3日府都管字第0960276786號函通知抗告人依前開96年11月1日函辦理。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抗告人遂提起行政訴訟,訴請確認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94年7月19日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囑託對臺中市北屯區○○段811-4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作的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無效。(抗告人另訴請確認臺中市政府核發之83年中工建建字第1938號建造執照及84年中工建使字第2153號使用執照無效部分,由原法院另以98年度訴字第319號判決駁回)。

三、原裁定略以:經司法機關囑託或申請人申請辦理地上物之勘測,雖經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此項測量結果,原無確定私權之效力,非行政處分,況鑑定後所為之複丈成果圖本身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僅係事實之說明,亦非行政處分。本件相對人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94年7月19日就系爭土地所為之系爭複丈成果圖,係因訴外人陳惠敏另案在臺中地院對抗告人提起拆屋還地之訴,經臺中地院以94年6月24日中院清中簡民易中簡1627字第54075號函囑託測量所作成,揆諸上開說明,系爭複丈成果圖無確定私權之效力,非行政處分,與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提起確認訴訟需以行政處分為對象之要件不符,抗告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原法院對之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至系爭複丈成果圖若有測量錯誤,係屬抗告人得對以之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範疇等語。

四、抗告意旨略以:按公務員為行政行為須依合法程序進行,一切行政作為與不作為,均須依法有據,具備合法性,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臺中市政府地政處及都市發展局、消費者保護官等單位執行公務,有無善盡業務職責,原裁定疏未審酌,顯有違誤;又若行政法院認本件無審判權,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規定,亦應依職權移送有審判權之法院等語。

五、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故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訟,均以所確認之對象係行政處分為要件,且必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並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要件者。」,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經查,法院因審理案件而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測量時,所應測量之位置及需表明之複丈成果圖內容均依法院之指示而為,故地政機關係居於鑑定人之身分,所為之複丈成果圖僅供承辦案件之法官參考,並不對相關當事人為送達,且複丈成果圖是否可採,亦須由承辦法官本諸調查之證據及斟酌辯論意旨後為認定,故如對地政機關之複丈成果圖有異議,僅得於爭議之訴訟程序為主張,或請求再行囑託其他地政機關為測量,非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訴訟為爭議。本件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所為之系爭複丈成果圖,既係受臺中地院之囑託而為,依上開說明,系爭複丈成果圖即非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非屬行政處分,即非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確認訴訟之對象,抗告人所為之確認之訴,其起訴程式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而屬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原裁定認定系爭複丈成果圖係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受臺中地院之囑託而為,性質上非行政處分,亦無確定私權之效力,並無違誤,雖其誤以無審判權為由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致理由不當,然其駁回之結果並無二致,故應予以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另抗告乃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行政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裁定,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之行為,是其抗告對象亦應以原裁定所列之當事人為限,本件臺中市政府並非原裁定列載之當事人,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非原法院無審判權,故無移送之問題,併予說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482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複丈成果圖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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